国有资产出租规定(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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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出租规定【第一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其保值增值,根据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
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出租资产审批程序
第四条可行性研究及立项
拟对公司所属的资产进行出租的,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拟定立项请示。
资产原值300万元及以上或面积300㎡及以上的,由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自行审议决定后,上报至所属的集团二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立项请示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各级下属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文件
(四)其他相关书面材料
第五条出租底价的确定
拟出租资产的租赁底价,应当根据“三重一大”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出租挂牌参考价,租赁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评估结果报集团公司履行备案手续。
拟出租资产面积100㎡或以下(适用于不动产),以及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以内的单宗资产出租,可以不进行评估,由所属企业通过其他的询价方式来确定出租底价,询价参照以下原则:
(一)符合本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及以上,需通过三家以上(含三家)中介机构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并附上以下询价结果表:
中介机构询价情况表
经办人:日期:(二)符合第五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以下,需自行对相邻或附近的同类资产(至少三宗)进行调查,并根
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况的,可不进行评估或询价,由租赁双方直接协商出租价格。
第六条租赁方案的制定
拟出租资产立项成功,并确定出租底价后,制定资产租赁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拟出租资产基本情况
(二)出租目的及可行性
(三)出租用途及期限
(四)承租条件
(五)招租底价,底价拟定依据(评估或询价结果备案表及报告)
(六)租金收缴方式
(七)招租方式
(八)拟发布的公告
(九)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十)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租赁方案的审核
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对租赁方案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租期五年以下(不含五年)的,以租赁底价为标准,年
租金50万元以上或资产面积在300㎡以上的,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租期五年以下(不含五年)的,以租赁底价为标准,年租金5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自行审议决定后,上报至所属的集团二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拟租赁资产,租期五年以上(含五年)的,资产租赁方案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上报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申报资产租赁方案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租赁方案请示文件
(二)资产租赁方案
(三)资产出租立项批准文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法律意见书
(六)需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的,还应报送资产所属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招租方式
根据经批准的资产租赁方案,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择优
确定承租人。按相关规定公开招租应当在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挂牌到期后,只有一家报名的,可以挂牌价成交;无人摘牌的,可以挂牌价降低10%,重新挂牌。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通过协商直接确定承租人:
(一)承租人为党、政、军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的;
(二)承租人为市属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各级国有全资子公司的;
(三)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不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的;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或不应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的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相关规定的资产租赁,可根据“三重一大”的相关要求通过自行组织招标、竞价、比选等公开方式选择确定承租人。
第九条根据经批准的资产租赁方案,资产所属公司应在资产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综合类或经济类报刊(资产所在地在成都市辖范围内的,应选择成都商报或华西都市报)和经认可的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发布招租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承租人确定后,资产所属公司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在本企业内部对资产出租决策情况、招租公告发布情况、招租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接受企业
职工监督。
第十一条招租结果公示期结束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并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的出租结果每年1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与集团公司本部的出租结果汇总后,上报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同时报告市政府驻派企业监事会。
第十三条资产租赁期满后,需继续出租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各级公司资产出租档案应按项目单独立卷,集中管理。档案内容应包括本细则第七条申报资产租赁方案应当报送的材料和资产出租合同文本。第十五条资产所属单位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调整租赁资产账面值、连续短期租赁等方式规避本细则规定的评估、进场挂牌、报国资委审核等程序。
第十六条资产所属企业相关负责人在资产出租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资产出租管理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及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合规部对资产招租过程进行全程监督,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事后监督,资产所属企业应
当接受本企业监事会及其他内设监督机构和职工的监督。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备案通过之日起暂行。
国有资产出租规定【第二篇】
近年来,审计发现部分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存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未履行审批程序、无偿出借资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部属各高等学校、有关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加强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要严格控制资产出租行为,原则上不得无偿出借资产。在满足教学科研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确有闲置的资产,应优先通过调剂予以盘活,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实不能调剂的,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可对外出租。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二、要明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统筹本单位所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避免多头管理、职责不清问题,确保相关政策执行到位。各单位资产出租出借,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履行单位决策程序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或备案。出租出借资产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下的,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账面原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800万元的,应报教育部审批、财政部备案;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应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审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不得出租出借。
三、资产出租原则上必须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过程公正透明。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出租期内,承租方不得转租。出租资产到期后,不得直接续租,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管理程序。
四、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单位可根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按照房屋所在地政策,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五、资产由下属企业、挂靠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使用的,应按照资产出租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其他单位开放共享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下新建或存量资产交由项目公司使用、经营的,暂不按照资产出租管理。
六、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精神,对现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进行清理。对于违规出租出借资产,应及时终止出租出借行为。确实难以终止的,到期必须收回。本通知印发后仍然违规出租出借资产的,教育部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国家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国有资产出租规定【第三篇】
各监管企业:
鉴于《锦州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2006年市政府2号令)已经失效,原我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的实施意见》(锦国资〔2016〕79号)自动废止,为规范和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市场化公开招租
1.企业出租资产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市级或以上媒体、企业网站发布招租信息,采取公开招租、竞争性谈判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征集并择优选定承租人。
2.企业对外公开发布招租信息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招租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出租资产的位置、面积、功能和用途等基本信息;
(二)出租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三)拟出租的期限、对象和必要的条件;
(四)拟出租资产的底价;
(五)出租的形式;
(六)公示的起讫日期和报名的截止日期;
(七)报名地点和方式;
(八)其他信息。
3.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报名者时,须通过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以挂牌竞投等方式确定承租人。经公开征集无报名者时,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可按不低于租赁底价90%的价格重新公开招租。降价一次后仍无报名者的,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报国资监管机构或上级出资企业同意后,可酌情降低租金价格,但最终成交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底价的80%。
4.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进行,并以不低于评估底价的标准与承租方签订租约:
(一)坐落位置比较偏僻、面积小、年租金收入低于5万元的房地产或账面价值低于5万元的资产租赁;
(二)所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之间,或所出资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租赁。
二、合理确定租金底价
出租资产的租金底价应参照同类资产市场租赁价格、供需情况、价值最低补偿标准和应承担的相关税费等综合因素,采用以下方式确定:
1.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主要以同区位周边相同地段和具有类似功能与用途的参照物的市场租赁价格为参考,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租赁底价;
2.机器设备等资产主要以同类资产的市场租赁价格为参考依据确定租金底价;无同类资产的,应按不低于出租资产的年分类折旧额的标准确定租赁底价;
3.商标(字号)使用权主要采用评估方式确定租金底价,可在参考同类商标(字号)使用权租金水平和历史租金水平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租金底价评估涉及委托中介机构的,须在市国资委确定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确定。
租赁期满前1个月,出租方应按以上方式重新确定租金价格,并与承租方协商续租事宜。原承租人同意按新确定的价格、条件续租的,可采取协议的方式签订续租合同;原承租人不接受续租条件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组织招租。
三、规范租赁合同管理
1.企业出租资产时,应当与承租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规范的资产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标的情况、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年递增率、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解除及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条款等。
2.租赁合同中应当载明合同终止情形及免责条款,应当明确承租方确实无力履行合同、擅自改变承租用途、转租或因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和企业改制、以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予以免责。
3.承租方如需对其承租项目中的房产进行大规模装修、改造,应当事先与出租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的处置方式,原则上不予补偿。
4.未经出租方同意,资产承租人不得将资产转租,承租方擅自转租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资产及因转租而多得收入。
5.已列入拆迁、改制、重组、清算和破产计划的企业以及上一级出资人对企业占有的资产已有明确处置意见的,原则上不得实施出租行为,遇到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出租的,需经市国资委批准,且必须与承租人特别约定相关事项的处理方式。
6.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需报国资监管机构或上级出资企业批准。
四、加强租金管理与核算
租金收入应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严禁违反租赁合同擅自减免租金,严禁发生对承租人出具不合规收入票据、坐支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以及以消费或福利等任何形式冲抵租金收入等违法违规行为。
企业违反本意见规定,不与承租人签订资产租赁合同、不收取租金或者少收取租金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规范工作程序。企业出租资产,应按以下程序履行决定及审批等程序:
1.企业制定资产出租方案。企业按上述方式确定拟出租资产底价,并制定资产出租方案,内容包括出租资产的目的、资产明细、出租期限、租金金额等。2.发布招租信息及确定承租方。企业在产权交易机构、新闻媒体、市国资委及企业网站上公开发布招租信息,并通过竞投等方式确定承租方。3.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公开招租结果在企业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企业董事会或厂长(经理)办公会研究招租结果,并形成决议。4.国资监管机构或出资企业审批。按照出资关系,企业报送资产出租请示报告。出资人为市国资委的,由市国资委履行批准手续;其他企业由上级出资企业履行批准程序,并报市国资委备案。顺达中心托管的企业,由顺达中心履行批准程序,报市国资委备案。
5.签订租赁合同。企业按批复意见,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国有资产出租规定【第四篇】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国资发〔2013〕7号)的相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发生资产租赁行为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二、资产租赁的原则
(一)企业在进行资产出租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布局结构调整规划等要求。
(二)企业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一般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公开招租时,企业可以根据租赁资产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承租方资格条件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三)企业整体资产或者影响企业主业生产的资产租赁的,应当做好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
(四)已列入拆迁安置、改制重组、清算破产计划的企业的资产,或上一级出资人已有明确处置意见的资产,原则上不得出租,遇到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出租的,必须与承租人特别约定相关事项的处理方式。
(五)对专业市场、商场、写字楼等,企业可以按照市场规则自行制定租赁管理办法,由市属国有企业审议同意后实施。
(六)对出租给本企业职工的宿舍,企业可以自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或在租赁管理办法中明确有关出租操作规范,由市属国有企业审议同意后实施。
(七)对列入市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市级招商引资项目的资产租赁,可按招商引资有关规定办理。
三、资产租赁的一般程序要求
(一)选择招租方式。企业公开招租具体可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企业可以委托具有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的交易机构招租,也可自行组织招租。
(二)制定租赁方案。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制定资产租赁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租赁资产明细、产权归属情况、可行性、租赁期限、初步定价及市场调查情况、承租意向人等。
(三)审批租赁方案。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在租赁管理制度中明确审批权限,企业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对制定的资产租赁方案进行审议,其中重大资产租赁项目应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市属国有企业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应当结合企业资产情况,遵循科学合理、客观谨慎原则,严禁为规避审批风险而将重大资产租赁项目列为一般、零星资产租赁项目,或设定违反“三重一大”规定的审批权限。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资产租赁应当列为重大资产租赁项目:
1.年租金高于300万元的;
2.租赁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的;
3.涉及各类重要经营权、商标权、许可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
(四)确定招租底价。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市场询价、评估,招租底价以市场询价或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其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询价或评估结果。采取市场询价作为参考依据的,市场询价应有2人(含)以上参与,比较实例不少于3个,并做好相关询价记录,签字齐备;采取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的,评估报告应经市属国有企业备案,未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不得作为价值参考依据。
(五)发布招租信息。企业公开招租时,应当披露有关企业国有资产招租信息,广泛征集承租意向人。
1.招租信息至少应当同时在本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及市国资委的网站上公告,其中重大资产租赁项目还应当将招租公告刊登在市级(含)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类或综合类报刊上。
2.招租公告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自公开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未按规定在市国资委信息平台发布的,不得计算其公告期。
3.招租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租赁资产的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底价及租金交付形式,承租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其他需披露的事项等。
4.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承租意向人的,企业可以根据租赁资产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应当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5.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承租意向人,且不变更招租公告内容的,企业可以按照招租公告的约定延长公告期限,未在招租公告中明确延长公告期限的,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六)完成竞价签约。招租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承租意向人的,按规定的公开招租方式实施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承租意向人的,可以按承租方不低于挂牌价的报价直接签约。
四、资产租赁的特殊方式
企业资产租赁一般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协议租赁、续租、转租等方式。
(一)协议租赁
1.协议租赁的适用范围
(1)位置偏僻、面积小、租金收入低的房地产及其他零星资产,且不能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的。
各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在租赁管理制度中科学合理地确定零星资产的认定标准,方可对此类资产采取协议租赁方式。
(2)国有企业、国有全资公司、国有上市公司及国有单位之间的资产租赁。
2.协议租赁的程序要求
(1)制定租赁方案。企业应当按照资产租赁的一般程序要求,制定资产协议租赁的方案。
(2)审批租赁方案。协议租赁方案应当经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达到重大资产租赁项目标准的,还应当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3)确定租赁价格。企业应当按照资产租赁的一般程序要求,开展市场询价、资产评估工作,确定协议租赁价格。
(4)进行租赁公示。企业应当按照本意见要求,在规定的公示场所、公示期限对协议租赁的有关事项进行公示。
(5)签订租赁合同。企业采取协议租赁方式的,应当与承租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资产租赁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签订资产租赁合同。
(二)续租
出租资产剩余租期在半年之内,原承租人需要到期后继续承租的,应当在租赁到期3个月前递交书面续租申请。
企业按照承租人续租申请,做好该资产的租赁方案,并在租赁期限届满2个月前将租赁方案的内容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不接受续租条件的,视为放弃续租,企业重新组织招租。承租人接受续租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公示。
(三)转租
承租人原则上不得将资产转租,确需转租的,须征得出租方同意,解除原资产租赁合同,并由出租方与新的资产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新租赁协议的承租期不得超过剩余租期、租金不得低于原租金。
(四)协议租赁和续租的公示要求
1.企业至少应当同时在本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及市国资委的网站上公示,同时在企业内显要位置张榜公示,其中重大资产租赁项目的续租还应当在市级(含)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类或综合类报刊上公示。
2.公示时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自公开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未按规定在市国资委信息平台发布的,不得计算其公示期。
3.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承租人情况、租赁资产的范围、租赁期限、租金及租金交付形式等。
4.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调查核实、妥善处理;出现符合条件的其他承租意向人的,应将租赁方式转为公开招租,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权。承租意向人的认定标准,调查、处理和重新公开招租的操作程序由市属国有企业在租赁管理制度中确定。
五、资产租赁的期限和租金管理
(一)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为1-3年,原则上不超过5年。承租方对承租资产有较大投入的,租期可以按投资回收期适当延长,在做好相关投资回收测算的基础上,按照重大资产租赁项目进行审批。
(二)租期超过5年的资产租赁项目,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五年期满后对第六年租金进行市场询价或评估,之后每隔二年询价或评估一次。如原租金与市场价相差较大,应按询价或评估结果调整租金。原租金与询价、评估结果相差较大的标准,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科学合理原则在租赁管理制度中确定。
(三)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招租条件执行,并不得以任何条件对租金进行打折、优惠。
(四)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收取租金,不得随意缓收、减免租金。
(五)资产租赁附带为承租人提供水、电、气及供暖等关联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和消耗数量及时足额收取费用。
六、资产租赁的合同管理
(一)企业资产出租时,应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承租人签订规范的资产租赁合同。
(二)资产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1.资产租赁范围;
2.资产租赁期限;
3.租金及租金交付形式;
4.双方权利与义务(包括安全消防、综合治理等);
5.违约责任;
6.应当终止(解除)合同的内容(发生改制、出售、拆迁等情况);
7.其它应在合同中明确的条款。
(三)资产租赁的合同调整
发生资产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情况时,企业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终止合同,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国有资产权益;也可以应承租人申请,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调整合同,如采取调整合同方式的,按以下条件和程序要求办理:
1.租赁期内承租人要求调整合同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承租二年以上的重大资产租赁项目;
(2)承租人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见的宏观经济变化导致无法继续经营;
(3)重新招租成本过高。
2.调整合同的程序要求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本意见的程序要求,在租赁管理制度中确定调整合同事项的具体操作和认定程序,如制度中未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调整。
(1)提交申请。承租人向出租方提交调整合同的申请和相关资料,并承诺接受出租方对其进行与之相关的核查。如不出具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的,出租方不接受申请,申请已接受的也应当退回。
(2)调查核实。企业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属于重大资产租赁项目;是否符合调整合同的时间要求;承租人是否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见的宏观经济变化而无法继续经营,非因承租人自身经营不善或市场风险而导致;该资产重新招租成本是否远高于调整合同带来的损失等。核查报告应有核查人员的意见和签字,并归档保存。
(3)决策审批。企业经调查核实认为满足调整合同条件的,应当制定合同调整方案;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方案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4)评估定价。审批同意后,企业应按规定委托评估机构对租金重新评估,以经市属国有企业备案的评估结果确定新的租赁价格。
(5)签订合同。交易双方在剩余租期内签订调整的补充合同或新的租赁合同。
七、资产租赁管理的制度建设
(一)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本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规范程序。
(二)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资产租赁业务的监督检查,每年组织人员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资产出租情况进行统计和检查,并将统计数据和检查情况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市国资委。
(三)企业应当加强租赁资产的档案管理。资产档案要求规范、完整和齐备;资产租赁审批文件、市场询价记录、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公告公示材料、核查报告等档案资料完整详尽,签字齐备。
八、检查监督及责任追究
(一)市国资委对企业资产租赁行为、资产租赁合同的履行和租金收取、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依法行使监督职能。
(二)市国资委将就以下行为对有关企业及责任人员,依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赔偿损失、年度考核扣分、通报批评、追究失职责任、追究渎职责任等措施进行处理。
1.未制定租赁管理制度,或制定的租赁管理制度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
2.未按规定出租资产的;
3.不收取租金、少收取租金或不及时收取租金的;
4.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未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合同履行的,或者因措施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5.未建立租赁台账、备查账,档案保管不力的;
6.不履行对所属企业业务指导义务,推诿塞责的;
7.不维护国有资产合法利益,消极对待问题、矛盾、纠纷,工作不作为的。
九、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规范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的意见》(温国资委〔2010〕290号)和《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关于规范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的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温国资委〔2013〕193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