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依法治国,要全面推进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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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要全面推进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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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特别强调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

1.平等主体

(1)仲裁与民事诉讼均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横向关系)的经济纠纷(如公司之间出现合同纠纷),但二者不可并用。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采取“或裁或审”的'原则,当事人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

(2)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仲裁。

(3)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双方当事人均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不平等主体

不平等主体之间(纵向关系)出现纠纷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与诉讼的性质有关:

(1)一般情况下(如甲公司对工商局的罚款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时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免费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

(2)特殊情况下(如甲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

(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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