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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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篇1

近日,省教育厅印发《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高中转学条件,规范学籍异动时间要求,简化和规范工作程序。

《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学籍异动的时间要求:一是明确转学手续原则上应在新学期开学前办完,学期中间一般不办理转学;二是明确高一第一个学期及高三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三是明确留级原则上应当在暑假期间办理。

《实施细则》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工作程序:删除原关于纸质转学材料、学校和教育部门盖章等有关内容,实现学籍转接全程线上办理;将网上学籍转接作为学生就读转入学校的前置条件,避免学生先到转入学校读书,后又因转学审批不通过而返回原校的情况;将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的核办时间由“10个工作日”简化为“5个工作日”;取消了因病休学需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改为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

《实施细则》除了保留原来7条严禁条款外,还按照教育部的要求修改了“未完成转学手续或新建学籍手续,提前接收学生入学”“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转学挂钩的赞助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等两条严禁条款。

《实施细则》还进一步明确了各类涉外班和学生的学籍管理规定,对境外归国等特殊原因和我省普通高中中外合作课程班、国际课程班学生学籍的管理作出规定。

《实施细则》对省内转学和省外转入我省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2023年学籍新规定 江苏高中学籍网登录入口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篇2

第一条为了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要求,促进普通高中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普通高中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入学

第三条应届初中毕业生经参加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按照省教育厅核定的普通高中规模轨制和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招生方案所录取的高中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四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开学后一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如被发现有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由学校取消其学籍,并报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由学校按照省教育厅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注册的有关规定,为每名学生建立学号,直到毕业。学生在休学、复学后以及在本市范围内转学者,学号保持不变。学生编号共14位:第1、2位为各市代码,由省教育厅统一编制(其中大同01、朔州02、忻州03、吕梁04、太原05、晋中06、阳泉07、临汾08、运城09、长治10、晋城11、省直12);第3、4位为县(市、区)编号,由各市编制;第5、6位为学生入学年份代码,取所在年份后两位;第7位为学校类别代码,0为公办普通高中,1为民办普通高中;第8、9位为学校编号,由各市统一编号并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第10位为学生类别代码,统一编为2;第11、12、13、14为学生代码(其中第11、12位可以为班级代码),由学校按学生报到顺序统一编制,从0001号起依次顺延。

学生跨省、市转学的,转出学校即注销其学号。由省外转入省内或省内跨市转学的,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学号,并注明该生为转学学生。注销和新建学号,都必须及时报告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经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普通高中每班学生数应控制在一定的数额内。高一年级招生班容量原则上控制在50人以内,三年内最大班容量不得突破56人。转学、借读、复学均占班容量数量。

第八条各高中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填写学籍登记表(附件1),编制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2)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县、市教育局。各市务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当年高一新生注册数据盘报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审核备案。经省教育厅审核的学生学籍是各市、各学校建立学生综合发展报告、组织学业水平考试、发放高中毕业证书和学生转学、休学、退学的依据。

普通高中学生不予留级。

转学

第九条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办理转学手续须提供转学申请表(附件4)、转学证明、家长调动工作证明、户籍迁移证明、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发展报告册、学生学籍卡片及新生入学录取登记表等有关证明材料。跨省(市)转学的,需提交转出地省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主管部门确认的成绩证明。

转学手续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完毕。除父母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第十条普通高中学生的转学执行普通高中之间同级互转的原则。学生转学应转入与原校同级或低一级的学校、与原校相同的年级,不得转入低于原校的年级。

第十一条普通高中学校可准予因学习有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但必须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按照中等职业学校隶属关系报相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借读

第十三条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学生。如学额许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借读: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在当地就读有困难者;父母双方均在我省务工的农民工子女。

第十四条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学校证明,到接受学校办理借读手续(附件5)。借读生不做为学校正式学生,借读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半。

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凡在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第十五条借读学生的各学科的模块考试、学分认定、基础素养评定、学期评语等事宜,均由借读学校负责进行。借读期满,应如实向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提供在校期间的全部情况。借读学生的综合发展报告册、学业水平考试、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发放、毕业升学考试等均回原校进行。

休学、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病需要长期治疗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包括学生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同意,报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办理休学手续(附件3)。

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者,可由学生及其监护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县、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休学。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学生因病休学的原因必须记入学生综合发展报告册中,并附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符合复学条件,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安排在适当年级就读。

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一个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两年,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退学

第十八条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准予退学(附件6)。

第十九条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校应及时注销退学学生的学籍。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条高中修业期为三年。普通高中学生的毕业条件为:普通高中学生须修满三年,并且每学年在每个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总学分至少达到144个(其中必修学分至少116个,学习各学科课程标准所设置的选修模块至少获得22个学分,学习学校自主开设的选修模块至少获得6个学分);参加并全部通过规定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基础素养评价总评达到合格。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者,由学校发给结业(或肄业)证书(附件9)。

第二十一条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对准予毕业的学生,由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附件8),经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验印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由校长签章,加盖学校公章及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后生效。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的毕业情况载入学籍卡片,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补发,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附件10),经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能补发一次。

第二十三条学生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于本办法中所规定的退学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相应肄业证明,并在证明上注明肄业时间。

考勤评价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和参加综合实践活动、班会、校会和课外活动等统一规定的活动,实行考勤制度。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对无故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家访,与学生家长互相配合加以教育。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的评价考核办法按照省教育厅印发的《山西省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发展报告制度的通知》、《山西省关于实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通知》和《山西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分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评价相关情况及时记入学生综合发展报告册中。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扬、表彰和奖励。

对学生的表扬、表彰和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入学校档案和学生综合发展报告册中。

第二十七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

对学生的处分意见由教导处(或政教处)提出。要告知被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并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举行有教师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然后申报,经学校校务会议决定,校长签署公布,并报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做最后裁定。

第二十八条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学生经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一年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有显著进步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综合发展报告中。

处分未撤销者及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受处分者,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对少数有严重不良行为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至专门学校进行特殊教育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有正当理由并在专门学校表现好的学生可申请转回原学校或转入其他学校学习。

十一、学籍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用全省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全省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学生学籍档案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

第三十一条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及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学校学籍档案采用省教育厅统一格式,包括:学生学籍登记表(附件1)、高中新生花名册(附件2)、在校生分班名册、学生转(休、复、退、借)学情况(附件3、4、5、6)、高中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件7)、高中毕业生花名册(附件8)、结业证书存根(附件9)、学历证明存根(附件10)及相关凭证资料、学生奖励处分材料等。

第三十二条学生入学情况学年统计应与教育年度统计工作要求一致,同步进行。

十二、附则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篇3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

二、入学注册

第四条普通高中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有序招收录取新生。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并及时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被其他学校重复录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者;其他学校的在籍学生。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第七条学校应按照办学规模及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控制班级学生数。

三、学籍建立

第八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九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统一管理,其余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实行统一的电子化管理。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确认学生学籍。

第十条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

第十一条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与义务教育相衔接,学生的学籍档案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档案的基础上接续进行。

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号沿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号。

第十二条学生升学后,学校应为其保留电子或纸质学籍档案备份。

学校被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被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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