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教育专题教育【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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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第一篇】
一、普通中学现行政治课教材名称的缺陷
多数地方普通中学现在所用政治课教材(试用修订本,人教版)的名称,初中的叫《思想品德》,高中的叫《思想政治》。这样的名称对进行法制教育,主要有以下弊端:
1 体现不出法制教育的地位及其重要性
《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这样的名称,只表明了思想教育、品德教育、政治教育的内容,没有体现出法制教育在政治课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因而难以引起教师和学生对法制教育的重视。它所导致的一个直接结果是,教师和学生首先在思想认识上往往只把上述课程当作是品德、政治课来对待,从而淡化了对法制教育的关注程度。
2 限制了对法制教育内容的拓展和挖掘
上述教材的名称,本身涵盖不了法律知识,在其中渗进法律知识已名不符实。如果要把它们作为法制教育的骨干学科来对待,在内容上进行拓展和挖掘,这不但有损这些学科知识结构和体系的严密性,使其更加显得不伦不类,而且对教师来讲,在同一门课程所规定的课时内,既要完成品德或政治学科的教学任务,同时又要加强法制教育的分量,实在是难以兼顾和做到两全其美。
3 容易导致品德、政治与法律之间界限的混淆
把法律知识纳入冠以《思想品德》、《思想政治》名称的教材中,模糊了品德、政治与法律之间的区别,容易使学生产生三种社会现象是一回事的印象,不利于培养学生严格守法的观念。特别是高一教材,其名称叫做《思想政治》,但内容实际上却是经济知识和一些法律知识。这种现象,最终导致了经济、政治与法律之间界限在区分上的困惑,容易产生把经济、法律现象当作思想政治现象的误解。
上述教材名称存在的缺陷及其弊端,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制教育的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关于中学法制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涉及法制教育方式、方法改革的较多,涉及法制教育内容调整的很少,涉及政治必修课教材名称变更的几乎没有。前两种做法,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法制教育的效果,但忽视了上述那些在思想认识、内容结构和知识特点等方面具有根本性影响作用的问题,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大的欠缺。
二、更改教材名称,突出和推进法制教育
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是党和政府多年来一直予以高度重视的问题。中央有关部门为此下发了多个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制定了一些相关措施。比如,贵州省《全省教育系统开展普法和依法治教工作第五个五年规划》强调,为了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要认真落实学校法制教育的教材,健全学校法制教育课程体系,使法制教育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上述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规定的任务,笔者以为,首先应从教材名称人手,使它充分体现法制教育的要求,从而为增强法制教育效果奠定良好基础。
1 教材名称应能引起师生对法制教育的关注和重视
教材名称好比店铺的一块牌子,像它对顾客的影响一样,不但直接影响着师生对教材的关注和重视程度,而且集中体现着教材的基本内容及其特点。作为实施法制教育的教材,其名称也应当能吸引师生的注意力,才能引起他们对该门课程和教学活动的兴趣和重视。通过调查发现,在高中阶段,那些对法律知识比较有兴趣的学生,在开设了《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课的学校,尽管这是一门选修课,但他们对该门课程的重视程度远胜于必修课。其首要原因就在于它的名称引起了学生的注意,他们认为可以从教材中获得对自己有用的法律知识。
法制教育的根本目的是要培养和增强人们的守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在社会生活中按法律规范行事。它强调的是用法律调整人们的行为,使法律成为人们生活中的行为规则。在《思想品德》、《思想政治》的名称下讲法律知识,总体上给人的是一种极为抽象的观念性的感觉,体现不出法律对人们行为的具体指导和规范作用。尤其是对中学生来讲,他们往往认为这样的课程只是一种空洞的说教,没有多大实际意义,因而不够重视。对教材中涉及的那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他们通常也是把它当作像政治常识那样进行背诵的知识来掌握的,并没有自觉地把它作为行为规范来指导自己的行动。因此,要提高法制教育的效果,首先必须在思想上引起学生对法制教育重要性的感性认识,然后才能通过教材中具体内容的讲述进一步增强他们的理性认识。这是人们认识事物的一般规律在法制教育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学生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基本途径。
通过更改教材名称,可以突出和彰显法制教育的地位,使学生从接触教材开始就关注和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从而增强法制教育的实效。
2 教材名称应能体现和概括“法制”的内容
每门学科都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每门课程都有自己特定的内容。课程和教材名称应是其内容的高度概括,并使名称与内容相一致,这是学科分类和课程及教材名称科学性的要求。比如,高等学校原来的思想品德课和法制教育课是分开设置的,教材名称分叫《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后来将两门课程合在一起,教材名称则叫做《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就使教材名称与其内容达到了统一。同样,在中学阶段,要把思想品德、思想政治与法制教育结合起来,作为一门课程来开设也是可以的,但需考虑教材内容与其名称应当协调一致,这样才能一方面保证教材本身知识结构的科学性,另一方面又能与高校的教育内容大体吻合,从而有利于学生进入高校后接受相应的进一步的道德、政治和法制教育。
而且,按照、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于2007年7月联合制发的《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思想品德》、《思想政治》作为法制教育的骨干学科。要在教学中挖掘法制教育的内容,以增强法制教育的效果。但实践中要这样做,在目前法制教育本来就只作为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辅助内容来安排的情况下,必然使现已存在的同一教材中法律知识内容与上述学科知识内容体系的矛盾更加突出。要解决这一问题,在现行教材名称的框架内是无法实现的。因为,任何一种知识的拓展和挖掘,都应当是在特定学科所能包容的范围内进行,否则,便会损害学科知识结构及其内容的内在统一性和严谨性。
鉴于此,笔者认为,解决这一矛盾的最简单、最实用的办法,就是在上述教材名称中分别加上“法制”一词,这样就便于在教材内容的安排上,将法律知识与品德、政治知识构建成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的体系,使其形成合理的结构;同时又能为挖掘法制教育内容提供广阔的空间,使教师在教学中游刃有余。
3,教材名称应能体现品德、政治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品德、政治与法律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这种关系应在教材名称中体现出来,才能避免教学中不自觉地将它们完全割裂或相互混同的现象发生。在我国,品德、政治与法律虽然在阶级本质、基本内容等方面有其一致性,但它们毕竟是各不相同的社会现象,各有自己的特点和要求,分属于不同的范畴,不应笼而统之地揉合在一个名称之下。
现行中学《思想品德》、《思想政治》教材由于其名称的局限性,其中法律知识的内容无法形成相对独立的体系,只能在介绍有关经济、政治和文化的知识中添加进去,因而呈现出一种分散、零乱的状况,造成了不同学科知识在内容上的混杂,导致学生对品德、政治与法律各自的特征及其区别难以分辨。这种情况在中学生进入高校后仍有明显表现。本来是中学阶段就应初步解决的问题,进入高校后还需从头进行讲述,影响了教学任务的完成及其效果。这是在设置中学政治课知识结构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它具有明确的规范性和强制性,这种特征就集中体现在法律制度上。如果在教材名称中加上“法制”一词,就能鲜明地体现出法律的基本属性,让学生对品德、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有一个总的认识。
法制教育专题教育【第二篇】
关键词:教育督导制度 建设 问题及对策
教育督导作为国家对教育工作实施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恢复重建20多年来,在完善机构设置、形成督导网络、建立健全机制、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必须深刻认识和及时解决这些问题,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1、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我国教育督导制度起步较晚,因而,人们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还存在一些认知偏差和误解。有的认为教育督导可有可无,加强教育督导建设纯属走形式、走过场;有的认为接受教育督导就是一个“过关”的过程,所以,心理上存在被动,行动上也只是重视有关教育督导的主要内容,对一些更深层次的思考和建设则视而不见;有的则不重视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工作中墨守成规、得过且过,不关注、不重视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这些认识和做法无疑都是与现代教育管理理念格格不入的,影响和制约了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教育督导法制建设落后
依法治教是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保证,加强教育督导,更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力推进。然而,由于诸多原因,我国关于教育督导的专门性法规只有一部1991年颁布实施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面对当前我国教育事业日新月异的发展,无论是从时间上还是从内容上,教育督导法制建设都远远落后于具体实践。这无疑降低了教育督导的权威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影响了教育督导的效率和质量。与此同时,基础教育的学生学习质量监测系统、义务教育的监测系统等相关制度建设,仍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教育督导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道路任重道远。
教育督导机构缺乏独立性
我国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有三种模式:一是政府授权但由教育主管部门编制和领导。政府只授权不领导,教育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却无法授权,这就使得教育督导机构在行使督导权时,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二是完全隶属于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既授权又领导,教育督导机构完全在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只能“督学”,而无法也不可能真正“督政”的局面,教育督导机构的独立性完全丧失,督导职能无法充分发挥;三是教育督导机构与教育主管部门平行设置,其主要负责人由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兼任。这依然无法保证教育督导机构的独立性,而且由此还衍生出了一些问题,比如与教育主管部门的关系究竟如何界定、与政府其它监督机构的关系如何协调等,工作中往往会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达不到应有的督导效果。
督导干部队伍结构不合理
最突出的问题是督导干部队伍严重老化,很多地方缺乏对教育督导重要性的正确认识,配备督导干部优先考虑一些已经退居二线或者即将退居二线的同志,这固然保证了督导干部队伍在教育教学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但也造成了督导干部队伍身体素质较差、知识结构老化、教育思想落后、工作方式保守等方面的问题。另外,专业结构不合理,对一些专业尤其是计算机和外语专业的督导人员相对较少,专业化水平不高,受个人素质和业务能力所限,“督学”容易做到,但有针对性的“督政”则相对困难,这些都集中反映了督导干部队伍素质亟待提高的现实。
2、解决教育督导制度建设中突出问题的对策
树立教育督导工作的权威性
(1)强化教育督导机构的独立性。没有独立性,权威性也就无从谈起。建立具有较大独立性的专业机构,是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建设的努力方向,也是当前需要着力推进的重要工作;
(2)落实教育督导的后续效应及其反馈,坚决避免草草检查了事的现象,切实通过督导结果的强化及运用,树立和保持督导工作应有的权威;
(3)推进教育督导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工作规范是树立权威的基础,树立教育督导工作的权威性,就要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教育督导工作运行体系,细化和规范有关工作程序,在此基础上,努力提高教育督导人员的素质,不断提升教育督导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加快推进教育督导的法制进程
教育督导的法制建设势在必行,如果我们对此不加以足够重视,而是任由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停滞不前,那么,无论是教育督导工作的权威性还是教育督导工作的质量,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必须尽快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甚至以单行法律的形式出台教育督导法,以进一步确立教育督导的地位、明确其职能、规范其程序。在推进立法的过程中,可以根据我国教育督导工作的实际,对当前及未来的发展趋势作出判断,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切实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使教育督导工作走上公平、透明、科学、高效的轨道上来。
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的职能
首先,在西部地区和偏远山村要加强教育监督,向“督政”和“督学”同时加力,在城市地区则注重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着力向“督学”倾斜;其次,对教育机构的真实状态进行综合评估,增加对教育督导对象的随访,并以此作为考核依据,切实追究不合格者的责任;再次,用发展性评价逐步取代鉴定性评价,与被督导单位一起发现问题、研究对策,多提建设性意见,在切实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基础上,扩大学校的办学自;最后,教育督导人员应坚持将教育机构和教育过程看作是和谐的生态统一体,切实处理好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各种关系。
法制教育专题教育【第三篇】
关键词:教师教育;存在的问题;策略
中图分类号:G65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07)03-0072-02
收稿日期:[HTSS]2006-05-21
作者简介:孔繁成(1965-),男,沈阳人,副教授,硕士,从事教师教育、教学与课程论的教学与研究。
一、我国教师教育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对教师教育认识扭曲的问题
近几年,教师教育一直是教育界非常关注的话题,然而在实施中仍然有一些认识上的问题:第一,认为教师教育不过是师范教育的一种变形,二者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虽然有一部分综合大学参与教师教育,但综合大学在其中起不了什么作用;第二,师范院校按综合模式发展,而教师教育仅是其综合性的一部分,教师教育的师范性将不被突出,教师教育将使未来的教师质量下滑;第三,部分教师对自身专业发展意识淡薄,认为教师职业本身不具有明显的专业性,教师仅是一个职业而已,是否专业化并不重要;第四,专业学习和进修只是晋级、评优的阶梯,导致相当一部分教师在专业学习上产生急功近利和浮躁的倾向,从而影响教师的专业发展。
2.教师教育投入不足与办学条件相对落后的问题
在新形势下,教师教育“优先发展、适度超前”的政策尚未很好落实。教师教育的问题和困难之一,就是在国家财政性教育投入不断增长的情况下,教师教育经费依旧投入不足,师范院校办学条件相对较差,成为制约教师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我国的师范教育和中小学校教学资源的相对落后,以及教师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影响,使得我国的教师教育将出现恶性循环的态势。例如,基层学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各项费用不能保证,不利于教师素质的整体提升,影响学校教育的质量。
3.重抽象理论教育、轻教育实践的问题
我国高师院校和其他综合性大学一样,非常注重学科知识体系的建构。教师的科研成果大多是教育理论方面的,有关教学实践方面的论述也是一些实践原则、策略和理论建议,缺乏与教育实践的结合。师范院校也不乏教材教法方面的学者和专家,但是在学校和学科建设中一直不受重视。教授教材教法的教师大多没有中小学教学实践经验,教学内容以教育实践理论和策略为主,师范教育中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相脱离,使师范生对课堂含义及学生状况缺乏足够的了解;学生所学教育类课程和教学实践类课程门类较少,整体性差;相当一部分老师不能将课程改革、课程标准和国外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与自己所教的课程有机结合,教学内容是和新课程非同步的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知识。目前我国师范院校的教学实践情况是:学生参与教育实践的机会很少,仅限于可有可无的教育见习和毕业前的实习。教育实习时间短,仅一两个月左右,且普遍地不受重视;部分学校甚至对实习生采取“自主实习”的政策,实习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教育实习流于形式,不能有效地提高未来教师的教学实践能力。
4.职前、入职、职后教育严重分离的问题
我国的中小学教师的职前培养、职后培训一直是相互分离的。教师培养由师范院校承担,在职教师培训由地方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和部分师范院校承担。多年以来,由于我国大多数省区中小学教师学历达标缺口较大,因而各级教育学院和教师进修学校在承担教师职后培训的同时,也承担了中小学教师的学历补偿教育的任务。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形成了教师教育中重视学历教育、忽视非学历教育的问题,一定程度上使教育学院等教师培训机构成为职前学历教育场所,淡化了这些在职培训机构的正常职能。近几年来,由于我国部分地区中小学教师的学历达标工作基本完成,各级教育学院和教师进修学校开始重视教师的职后培训,但由于培训者的科研能力和高校教师比较相对较低,培训大多是经验交流式的。他们对课程改革和教学实践缺乏深层次的思考和理论提升。虽然这几年高师院校也在不断关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但科研和师范教学又是偏重理论和策略性的,对课改教学实践研究比较淡漠,因此师范生对教学实践能力提升的兴趣也不十分强烈。目前学历教育与促进教师职业发展的非学历教育之间缺乏联系,师范院校提供的职前教育与教师的职后发展没有统合。
为加快新教师的成长,许多国家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入职教育制度,但我国缺乏入职教育这个重要环节,没有形成完善的科学的入职教育制度。我国的《教育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都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为了改革长期以来形成的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互分离的状况,构建发展性的师范教育体系,必须建立入职教育制度,实现我国教师教育职前、入职和职后教育一体化的运营机制。
二、解决我国教师教育存在问题的策略
1.确立发展性教师教育的思想和机制,走出教师专业发展认识的误区
第一,教师教育替代师范教育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教师教育是发展性的,师范教育是终结性的,终结性与发展性是相互联系的;现代教师教育不仅由师范院校来承担,有条件的综合性大学和其他高校也可以参与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同时师范院校的任务也不仅仅是教师教育,也同样可以参与其他方面人才的培养和培训。第二,目前正在形成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一个以高水平大学为先导,众多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高校广泛参与,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相互沟通、相互促进的教师教育新体系已露端倪。开放的实质和目的是提升教师教育的质量。教师的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都应当是开放的,既可在师范院校完成,也可在其他高校完成,同时也可以在高校的指导下通过中小学校的校本教研完成。第三,在目前高等教育综合化、大众化、国际化的背景下,师范院校首先要按大学的规律和模式来办,大学的综合功能更有利于教师教育功能的充分发挥。教师教育可以作为师范院校的主要功能,但不是唯一的功能。第四,师范院校走向综合与保持教师教育特色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师范院校在办学中,如果不加强综合性,教师教育的水平可能滑坡,教师培养的质量也难以提高;如果失去了教师教育特色,也就失去了自己的优势,失去了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师范院校在长期的办学过程中,已在教师教育领域形成明显的特色,而且又面对着一个巨大的教育市场,因此,在走向综合的过程当中保持和加强已有的特色,也就成为必然的选择[1]。第五,教师职务既是一种职业,更是一门专业,具有较深厚的某门基础学科知识只是当好教师的部分前提和基础,执业还必须掌握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知识和教学策略,执业还需掌握教师的专业技能。实现教师专业化是国际化潮流,不可阻挡。只有实现教师专业化,我国的教师教育和教师自身才有辉煌的未来。
2.探究适合我国国情的教师教育模式
中国教育学会会长顾明远教授认为,专业化与开放性是我国教师教育当前面临的两大问题。教师是专门职业,必需经过专门的学习和训练。要提高教师的专业化水平,目前教师教育的专业结构必须调整,要重建适应课程综合化和多样化要求的专业,加强实践环节,只有延长学制,才能兼顾学科专业学习和教师职业训练[2]。通过比较国外的教师教育,会发现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通过延长学制来保证教师教育的质量。为使得师范大学和综合性大学的学生具有“宽口径、厚基础”的特点,可以采取弹性学习、分流培养的方式,学生从本科阶段开始,有多次选择权,可以选择师范类本科毕业、非师范类本科毕业、师范类研究生毕业、专业类研究生毕业等。本科毕业学制应延长到5年,硕士毕业应该3年。学生参加高考升入大学,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到各个专业院系学习三年专业基础课和通识课,然后开始选择升入师范专业还是非师范专业。选择师范类的学生在第四年的前半年时间学习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管理类课程、学科教学法等实践课程,后半年时间到基层学校实习;第五年的前半年仍然进行师范类专业课程学习,最后半年写毕业论文,完成本科学习。选择非师范类的学生用两年时间学习其他专业课程和毕业实习,完成本科学业。本科毕业的学生可以选择就业和选择读硕士学位。非师范类和师范类本科毕业生都可以在本专业或跨专业考取硕士学位。
3.调整课程结构,优化教师资格实施办法,提升教师专业水平
调整高校教师教育课程的内容结构,确定“学科知识课程”、“条件性知识课程”和“实践性知识课程”的比例关系和教学形式是至关重要的。根据我国目前教师教育的现状,比较国外教师教育的课程比例,建议我国教师教育中“学科知识课程”占总课时的40%~45%,“条件性知识课程”占总课时的25%~30%,“实践性知识课程”占总课时的35%~25%。改变新教师对教育学与心理学知识的掌握与运用能力比较差和处理课堂冲突事件能力低这些问题,一方面通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提升理论知识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主要是通过教育实践活动、教法课和在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中的体会、感悟和总结获得。
改革教师资格实施办法,增加入职教育环节,将师范专业学制由原来的4年,延长到5~6年。非师范专业、综合大学学生申请教师资格,除了同师范专业学生一样除考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外,必须到中小学实习半年以上,综合测评合格,获准教师资格,再经二至三年试用期,考核合格,才能转为正式教师。
参与教师教育的综合大学要通过自身培养和招聘教师教育的各类人才,在保证教师教育学术性的同时,还要大力加强教师教育的“师范性”和“教学实践性”,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和竞争力。
4.拓宽教育投入来源渠道
建议国家增大教育投入比例,在政策上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追加教育投资,制定政策鼓励社会各界投资教师教育。
5.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良性的中小学人才聘任机制
进入21世纪,国家正在逐步实现由师范教育向教师教育转变。时代的发展赋予了教师教育新的内涵。教师教育的实施必须以法律作保证,正在研制的《教师教育标准》必将有部分内容超越《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规定的内容。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教师法》相关的条款,适当提高各类教师学历要求层次,以便更有利于教师教育的实施。
改革中小学的人事制度,形成流动的人才竞争机制。合理、妥善安置不称职的和富余的人员;扩大中小学校聘任教师的自;改革工资制度,将工资待遇同教师职称和教学质量联系起来;按照合适的师生比例配备一线教师的额度,择优录用教师;实行优秀教师和校长轮换、交流制度,提高教师工资、生活待遇,改善工作条件,吸引更多重点综合大学的学生加入教师队伍,使优质教育资源均衡发展。
参考文献:
法制宣传教育【第四篇】
一、强化财政政策法规宣传,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一)大力开展“财政宣传月”活动。继续做强做优“财政宣传月”这一普法品牌,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市县(区)乡(镇)三级联动,深入乡镇社区、企业、高校,现场宣传转型升级、科技创新、创业就业、农业发展以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各项财政惠民、惠企政策,集中开展系列法规政策宣传服务活动,努力使社会各界更加了解、支持财政,推动各项财政政策的有效落实。充分调动局处(科)室的积极性,将各项财政惠民、惠企政策宣传到位、落实到位。
(二)积极开展日常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紧密结合日常业务工作,拓展宣传阵地。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热点问题和新颁法律法规,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传媒,利用“”法制宣传日等时机,通过普法专栏、广场咨询、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法制宣传教育系列活动,大力宣传财政法律知识,弘扬财政法治精神。
(三)创新开展特色普法。充分发挥传统宣传媒体和现代宣传媒体的特点,创新普法方式,通过微博、微信、微电影等现代媒体,开展各具特色的普法活动,拓宽财政普法受众。
二、加强财政干部法制培训,提升财政干部法治素养
(一)强化财政干部法治思维养成。继续坚持和落实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法制讲座、法制培训、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等制度和做法,努力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市财政局计划邀请市政府法制办、市委党校专家举行专题讲座,同时不定期开展依法理财能力测试,促进全局干部法治思维养成。各县(区)财政部门也要加大对干部职工的培训力度,开展依法理财能力测试,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意识。
(二)抓好乡镇财政干部法制培训。进一步结合基层财政业务特点,完善教学方案,组织基层财政干部重点学习行政、财税法律法规及相关财政政策等知识。重点抓好乡镇财政干部法制轮训,市财政局将组织乡镇财政骨干法制培训,各县(区)财政局也要分别组织好本地乡镇财政干部的全面法制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