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村民自治管理制度有哪些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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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管理制度有哪些篇1

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等。村民自治的本质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治的方式就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即凡是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本村村民,均为村民会议的当然成员,不需要经过选举和其他认可程序。村民会议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会议,另一种是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会议。有全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方为有效。召开村民会议,除了告知性事项外,对事关本村发展前途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时,须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的决定方可有效。

村民代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参政议政,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二是与推选自己的村民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三是会议作出决定后,负责向自己代表的村民传达,动员大家认真执行、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必须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在村民中有较高的威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参政议政和决策能力、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即使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开会时如实反应。村民代表开会应当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所做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过半熟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方可有效、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取决于村民会议的授权。凡是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均可以行使。一般情况下,除选举和罢免村委会成员、村委会的撤并调整等一些涉及全体村民利益和长远的、非经常发生的事项外,村民代表会议均可代行村民会议的职权。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按村民居住状况将全村村民设为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本组村民开展自治活动、村民小组会议由本小组有选举全的村民或者户的代表组成、

(一)村民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有:

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2、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本村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4、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5、依法管理本村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6、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对取消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7、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8、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村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使全体村民知法、懂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搞好调查研究,抓好思想教育,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及时调解、处理本村村民的邻里、婚姻、家庭、财产权益等方面的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安定团结。

(三)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职责

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发动和组织村民做好防火、防盗、防灾等工作;协助政府和公安机关搞好治安联防;监督、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止重大恶性案件的发生,为本村村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四)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职责

办理本村的公共卫生事务,协助建立和健全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组织村民搞好环境卫生;对本村村民进行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动员组织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灭蝇、灭鼠,绿化、美化居住环境,预防各类疾病的发生,加强卫生保健;协助村民委员会制定本村的卫生制度,对村民进行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改革婚丧嫁娶的陋习,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组织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向村民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政策,进行晚婚晚育基本知识的教育,提高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做好节育对象的思想工作,帮助计划生育对象排忧解难,开展计划生育的民主监督和优生、优育、优教活动。

(五)村民小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组织村民小组贯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办好小组的事务,及时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4、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并对村级财务、村务及公益事业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一)村民委员会与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关系:

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活动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村民委员会应自觉接受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

(二)村民自治组织的内部关系:

村民会议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决策和执行的关系,是权力委托和受委托的关系。村民会议是村内重大事项的议事决策机构,是村里的最高权力机构,而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会议决定的执行机构,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的监督。

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在本质上与村民会议的关系是一致的。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在特定条件下的补充形式,根据村民会议的授权讨论决定村内的有关事项;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并严格执行它所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其评议和监督。

村民自治管理制度有哪些篇2

第一条为了尊重和保障村民民主权利,推进我村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由全村村民大会通过,报上级党委、政府备案,全村村民共同遵守、执行。

村民

第三条凡永久居住在本村范围内,拥有本村户口,为本村村民。

第四条村民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拥有本章程赋予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本村1/5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村民小组设小组长,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会议

第七条村民会议由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八条召开村民会议应有全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方可举行。

第九条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条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一、村民会议职责;

二、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四、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五、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六、决定涉及全村村民的重大事项;

七、授权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八、选举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成人员。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或者依法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召开村会议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二条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可村民代表的推选,但是依法被取消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召开本组村民会议推选产生,每个小组推选三名村代表,其中至少有一名女代表。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应有应到会的2/3以上代表到会,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应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依村民会议授权决定本村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村民代表出席村民代表会议会前应充分征求所在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建议。

村民委员会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妇女参加,其选举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成员接受村民会议的评议。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法律,在村党支部的支持和保障下组织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二、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四、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五、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尊重和保障村民合法权利和权益;

六、管理村级土地和公共财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取消政治权利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对刑释改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

八、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维护民族团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应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对治保会作出的治安部署如巡逻防控等,村民要大力支持。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第二十四条村干部应自觉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抓好经济文化、公益事业、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生产安全、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等工作。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财务理财小组

第二十五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第二十六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

一、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二、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程序是否规范;

三、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投诉,调查村民反映的问题,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

四、应督促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询问。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第二十七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罢免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任期与本届村委会相同。

第二十九条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从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村委会相同,其职责是对村财务及村级企业的收支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审核。

第三十条村务财务公开,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财务理财小组负责,每季度上墙公布一次。

村务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村党支部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凡提交村民会议或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应向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应及时公布结果;凡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应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开发和发包、村办企业成立或改制,必须经村民会议通过。村民小组的公共财产处分和土地的发包、转包、宅基地的划定,应经本小组村民会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村级公益事业,由村民会议一事一议,凡通过的,村民应支持和参与。

第三十五条对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计、出纳实行任期、离任审计,审计工作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全村村民应自觉遵守本章程和《村规民约》,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遵纪守法,讲文明、讲礼貌,诚实信用,勤劳致富、科学致富,共同建设一个社会安定、村民和睦、欣欣向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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