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村民自治章程【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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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则【第一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全村村民应自觉遵守本章程和《村规民约》,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遵纪守法,讲文明、讲礼貌,诚实信用,勤劳致富、科学致富,共同建设一个社会安定、村民和睦、欣欣向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村民会议【第二篇】
第七条 村民会议由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八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有全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方可举行。
第九条 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条 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一、 村民会议职责:
二、 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三、 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四、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五、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六、 决定涉及全村村民的重大事项;
七、 授权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八、 选举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成人员。
九、 村民会议认为应当或者依法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召开村会议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村务处理程序【第三篇】
第三十一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村党支部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凡提交村民会议或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应向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应及时公布结果;凡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应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开发和发包、村办企业成立或改制,必须经村民会议通过。村民小组的公共财产处分和土地的发包、转包、宅基地的划定,应经本小组村民会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村级公益事业,由村民会议一事一议,凡通过的,村民应支持和参与。
第三十五条 对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计、出纳实行任期、离任审计,审计工作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财务理财小组【第四篇】
第二十五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第二十六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
一、 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二、 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程序是否规范;
三、 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投诉,调查村民反映的问题,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
四、 应督促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询问。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第二十七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罢免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任期与本届村委会相同。
第二十九条 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从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村委会相同,其职责是对村财务及村级企业的收支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审核。
第三十条 村务财务公开,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财务理财小组负责,每季度上墙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