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书的重要性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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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的重要性【第一篇】

申请人:梁 ,男,汉族,20xx年7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32栋3单元 室,身份证号为 42010419710 038.

申请人:王 ,女,汉族,20xx年7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32栋3单元 室,身份证号为42102219780 47.

请求事项:申请人与杨烈纲、汤新泉、何素兰和武汉瑞骏商务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业经武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终结,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执行标的为位于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32栋3单元1701室的房产一套, 系申请人共同生活的最后一套居住房产,贵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居住权利,特提出异议。

事实与理由:贵院受理杨烈纲与申请人梁党生、王洁借款担保纠纷执行一案并查封申请人的房产,贵院近日告知申请人贵院已经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申请人对此提出如下异议:

1、贵院所查封的房产是申请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贵院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拟进行拍卖,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作为申人请人的王洁已怀孕5个月,预产期在20xx年5月份,如果贵院对申请人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那也是有违人道的。

2、贵院不对本案的第一被告(真正的债务人)汤新泉、何素兰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而对作为担保人的申请人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也是不合情理的。

据此,申请人请求贵院立即停止评估、拍卖程序,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生存的权利。

此致

执行异议申请书的重要性【第二篇】

申请人:,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市xx区,电话号码。

请求事项:

xx汽车是申请人使用拥有的财产,贵院对该车辆的执行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提出异议,并且请求法院撤销对xx汽车的保全。

事实与理由:

xx与xx在xx年xx月xx日因为生意需要向申请人借款11万元,为此把xx汽车作为抵押交付给了申请人,同时交付的还有该车辆的行驶证。双方借条约定车辆违章由申请人负责,为此申请人在拿到车后处理该车辆的违章,花费1万多元,该情况有借条、违章记录单据作为证明。

申请人自以来一直使用该车辆,申请人为该汽车做了年审,年审手续费用都是由申请人办理。另外,该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都是由申请人办理的,保险金也一直申请人缴纳。

近年来,申请人一直没有间断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但是借款人一直没有归还,后来借款人电话无法联系,申请人四处打听借款人下落无果,由于借款人xx与xx一直没有归还借款,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侵害损失很大。现在申请人占有使用该车辆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障。

综上,申请人请求贵院立即停止执行,依法撤销对xx汽车的保全。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的权利。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的重要性【第三篇】

案外异议人:

(个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信息。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中止对xx的查封(或冻结、拍卖等)。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执行(20xx)法执字第号裁定书过程中,查封(或冻结、拍卖等)财产,因该财产属于异议人所有,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解除(或停止、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写明理由及法律依据)

申请人:xx

日期:xx

执行异议申请书的重要性【第四篇】

复议申请人刘xx,男,20xx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宁乡县电力局花明楼供电所电工,住宁乡县大屯营乡六里村石湖塘组。

复议申请人刘xx不服宁乡县人民法院(20xx)宁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理由如下:

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

宁乡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刘xx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刘xx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刘xx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请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xx年11月12日宁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xx所述事实。

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

(3)附条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情况属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2、宁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xx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字未提。刘xx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宁乡法院在宁乡电力局要求刘xx与“劳服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结案。

刘xx不同意“就范”的理由有两个:

(2)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宁乡法院在裁定中,故意遗漏刘xx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执行异议裁定书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复议申请人刘xx于20xx年12月29日向宁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局工作人员不同意向刘xx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后以种种理由搪塞复议申请人,一直拖延不作处理。最终在贵院监督下安排听证,听证记录却不做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案《执行裁定书》向复议申请人送达时间是20xx年7月17日,审查时间近7个月之久,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完全有理由怀疑:宁乡法院或与宁乡电力局有不正当交往,足以影响本案正常听证和依法裁定。

本案执行中,宁乡法院枉纵宁乡电力局违法设立执行条件、强制拒绝复议申请人的合法理由,应当认定执行错误,宁乡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撤销该结案通知,并自行纠正错误执行行为,继续执行,以切实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之所以听证,是因为得到了贵院的监督。复议申请人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纠正宁乡法院的错误裁定。如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复议申请人将誓死抗争、不断上访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通报省内外媒体。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的重要性【第五篇】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__市__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________,男,_____年出生,汉族,泊头市。

请求事项:____。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_____)泊民初字第____判决,(_____)沧民再终字第___号民事判决,已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标的与申请人无关,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承担责任:____其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有新的证据证明该案当事人已经因为此事涉嫌犯罪,当事人王___(下称嫌疑人)已被__市公安局___分局刑事拘留,正在进行审查,需要进一步查明事实;该案是错案,民事部分问题的解决需要以刑事部分问题的解决为依据;申请人已经向__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__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决定立案,申请号是____1号,__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该案;对此案现在执行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为了防止执行错误,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申请人的异议申请,中止执行。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____。

一、该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再审案件原为一审生效的,应按一审程序审理,判决后,当事人有权上诉。本案原生效判决是(_____)泊民初字第__事判决,适用的是第一审程序,沧州市中院的提审行为,直接用二审程序审理和判决(为终审判决),是违法的:____《民事诉讼法》第184条明确规定:____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发生的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沧州中院直接按二审程序审理和判决,是违反法律规定,使申诉人丧失了一次纠正错误判决的上诉机会,剥夺了申请人上诉权利。

租赁合同是虚假的,章是私刻的,合同是无效的。约定“司法部门管辖”约定不明而无效的。

同时,《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因案件事实未查清,主要证据不足的,应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二、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有些事实并未查清。

(一)本案中,一个关键的事实未查清,吴万士提供的证据证明诉争的租赁物送到了房山区窦店镇田家园工地,而申诉人与该地区无任何施工和合作关系。本案应按原审事实未查清,应当裁定发回泊头市人民法院重审。

(1)申请人从来没有设立所谓的第二项目部,(事实上和工商档案中均没有申请人设立第二项目部的文书和批文),甚至连牌子也没有挂,原审法院并没有把事实核查清楚。所谓“项目部”是王双猛自己临时设置的,未经登记,没有独立的行为能力。就本案而言,“第二项目部”未经依法登记,且没有申诉人的'授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设立任何权利与义务,不能从事材料采购、租赁、对外设立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项目部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经济组织。

(2)申请人从没有授权__及所谓的第二项目部进行任何行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授权给嫌疑人办理任何事项,申请人同时也从来没有对其追认。合同法解释(二):____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__也从来没有与申请人发生过任何业务。

(3)所谓的第二项目部的印章,跟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是嫌疑人私刻的、伪造的(在后述),申请人对此根本就不知情。

(三)本案为租赁合同,而出租人___没有证据证明合同标的物送到申诉人控制之下,其提供的证据证明租赁物送到的地点是田家园工地,现已查明该工地是___的个人工地,申请人对该工地一无所知,申诉人及其下属从未实际收到过租赁物。这一关键事实,在再审中并未查明。既然申诉人未收到合同的标的物,就不应该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四)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不因实际占有而发生变更,结合本案,租赁物所有权归吴万士所有,而王双猛的诈骗行为所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该行为指向的客体是租物的所有权,所侵犯的是吴万士的财产权利,吴万士才是受到侵害的利益人。再审判决中所称“____等人代表____收取租物后,即使构成犯罪,侵犯的也____公司的利益…”一说,显然是错误的。

三、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当事人____已被__市公安局___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案件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本案为刑民交叉的案件,民事案件事实需要等刑事案件查清之后才能认定,其审判程序应遵循“先刑后民”的程序进行。

_____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中指出,为了保证及时、合法、准确地打击这些犯罪活动,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申请人在原审中提出了证据证明章私刻,没有授权和不知道也没有收到任何物,)应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均应及时予以受理。

_____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中,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经济犯罪,又强调指出,对在法院审理经济纠纷中发现的经济犯罪问题,法院必须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也必须及时受理,不得互相推诿、扯皮。

_____年4月9日,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_____]7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中发现经济犯罪嫌疑必须“先刑后民”也作了明确规定。

本案合同的订立人_____沧州市中院再审时,在_____年已由__市___公安分局以涉嫌诈骗依法立案侦查,申诉人在开庭时,已提交相关材料(本次再次提交并要求贵院依法听证和调取相关证据:____嫌疑人已经交代,其章是私刻的,业务申请人也是一点也不知道,租赁物也是由他自己处理,没有给公司,已经涉嫌诈骗),并要求移送本案。现在___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了严惩犯罪,公安机关正在对此案进行侦查,以查明____多人多次合伙共同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目前发现,有的犯罪嫌疑人已经潜逃,公安机关正在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追捕。

我们认为,本案尚在侦查当中,全部事实尚未查清,赃款赃物的追缴工作尚未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影响到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同时,把因犯罪行为导致的责任,判决全部由申诉人承担,是极其不公平的,是违法的。无论是法律效果还是社会效果都是不好的。试想,如果租赁物被追回,在判决生效的前提下,赃物是发还该谁呢?依照该判,赃物无法发还。

就本案而言,根据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___的刑事犯罪案件尚未审结,沧州中院应该裁定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再继续审理,不能让无辜的申请人成为冤大头!!

四、申请人已经向__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__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案号是(_____)河高再字第1___号,高一级司法机关审查本案,有利于查明事实,做到程序公正,贵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本案,避免再出现错误。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_____)泊民初字第____判决、(_____)沧民再终字第___民事判决,严重的违反了法律程序,使申诉人丧失了保护自己权利的机会,且本案认定事实错误、有些事实未查清,申诉人在完全不知情和没有任何过错的前提下,却要承担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显失公平,该判决是错误的,程序是违法的,该判决是不能执行的,贵院应当认真审查申请人的异议,进行听证和调卷,申请人也可以提供执行保证,贵院应当依法中止对本案的执行,将本案移送__市公安局___分局或待__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结果后再决定是否执行。

此致

__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的重要性【第六篇】

申请人:李xxxxx,男,xx年xxxxx月xxx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市xxxxx区梨园地区xxxxx村xxxxx号。

被申请人:xxxxx市xxx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请求贵院撤销(xxxx)通执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事实与理由:

xx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xx区分中心与申请人因房屋拆迁纠纷,向被申请人申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xxxx年3月xxxx日,被申请人做出通建裁字(xxxx)第xxxx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xxxx年7月xxxx日,被申请人依上述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xxxx年9月xx日作出(xxxx)通执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并于xxxx年12月xx日下达(xxxx)通执字第xx号执行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的执行行为违法,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执行异议,主要理由如下:

一、据以执行的被申请下发的通建裁字(xxxx)第xxxx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下文简称“裁决书”)在实体上、程序上均存在违法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1、作为裁决主要事实依据的《估价报告》,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存在违法之处,不应作为裁决的依据。

首先报告没有依法送达;其次评估结果未依法公示;最后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违法。本项目的的评估机构是拆迁人自行委托的,拆迁人没有与被申请人协商共同选定评估机构的证据,剥夺了被拆迁人选择的权利。

2、裁决前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听证。

依据《裁决规程》第xx条规定,裁决前被申请人有义务组织第三人和申请人调解,举行听证工作,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而被申请人却未能按此规定履行前述义务。因为,自始至终,被申请人没有找申请人调查了解核实过相关事实也没有进行听证工作。

3、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而迳行作出《裁决书》。

被申请人没有经过该局领导班子在《裁决书》作出前进行讨论的决定或会议记录。此即意味着被申请人没有经此程序就已作出《裁决书》,此举已违反《裁决规程》第xxxx条,即“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

4、《裁决书》并未生效,因此不能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

首先法律文书只有送达当事人后方才生效。被申请人并未在裁决作出后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裁决书》,因此该《裁决书》并非如被申请人所言于xxxx年7月20日已经生效。

其次申请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已经向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起复议,该裁决书并未生效,也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二、贵院作出的(xxxx)通执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在实体上未对《裁决书》进行严格审查,在程序上,违反了相关规定,侵害了被执行人的`权利。

1、贵院未对该《裁决书》进行认真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者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在被申请人存在上述诸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贵院依然做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显然对据以执行的《裁决书》没有进行严格审查。

2、贵院的执行程序不合法,未书面告知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及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以及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贵院并未依法告知申请人,实际上剥夺了申请人进行申辩的权利,不能保证执行行为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的依据及程序均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支持申请人请求事项。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的重要性【第七篇】

请求事项:

申请人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送达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标的______,系______,人民法院判决______,剥夺了我的_______权利,特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问题后再予执行。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案件的经过、事情起因、争讼标的及法院判决的结果等)。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的重要性【第八篇】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请求贵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全某、朱某、俸某劳动争议一案。经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被申请人将改制时核定的俸某某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支付给三位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裁决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经审理后作出(20____)星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被告全某、朱某、俸某支付改制时计提的俸某某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申请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____)星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20____年5月20日,申请人收到贵院的执行通知书,限申请人在通知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按判决书履行支付人民币43884元及承担本案执行费558元的义务。

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贵院受理全某、朱某、俸某的申请并予以执行,没有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一、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贵院执行该裁决书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当中,在申请人提起上诉后,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属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导下,因企业资本结构等改版导致劳动关系变化引发的纠纷,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产生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为由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由此可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已认定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院执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即便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亦不应予以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现申请人与全某、朱某、俸某的争议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为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亦不应予以执行。

三、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违反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

根据相关规定,我国的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即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裁终审”情形外,其余均实行“一裁二审”制度。本案当中,双方所争议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裁终审”的范围。因此,如在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后,仍然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无疑是违反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将本案的争议置于“一裁终审”的尴尬地位。

此外,劳动争议双方起诉之后,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而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正确与否,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直接进行判决。现贵院将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推定为维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贵院受理全某、朱某、俸某的申请,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没有法院依据。因此,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七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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