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意外伤害心得体会范文(4篇)
意外伤害心得体会【第一篇】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生活与工作中意外伤害的发生也越来越频繁。特别是对于小学生和儿童来说,意外伤害的防范和预防更是成为了生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在我们小学生的成长过程中,经历过意外伤害的人并不在少数,今天我想分享一些我的意外伤害心得体会,来帮助大家更好地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
第一段,修改个人生活习惯。
首先,意外伤害的防范首先要从个人日常生活习惯的改变开始。比如,在室内走路时一定要避免跑步、跳跃等行为;穿鞋子不够细心,可能会撞到角,造成足趾受伤;还有把手伸到走电扇的下面或者把手卡在电梯门口等一些危险的行为也要尽量避免,这不仅可以减少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伤害,而且对于人体发育也是有益的。
第二段,强调安全意识与观念。
其次,我们需要培养和加强自身安全意识和观念。作为小学生,我们身处于学校的学习环境中,学校的安全管理体系很多时候并不能完全保证我们的安全。因此,我们还需要在生活中注重加强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比如,上学路上不能玩耍,不能在人行道和马路中间等位置站住,这样一来很容易被汽车等交通工具碰撞,造成意外伤害;还有就是在校内遵守校规,不越栏杆、不参与危险游戏等等。
第三段,注意身体保健和运动安全。
此外,对于小学生来说,身体保健同样也是预防意外伤害的重要途径。平时要注意多进行运动,锻炼好自己的身体素质;同时,在进行运动时也要注重安全。比如,在进行跑步锻炼时,一定要注意脚步感觉,避免在摄氧量过低的情况下继续锻炼,从而避免运动过度导致身体受伤或疲劳。
第四段,加强对于急救常识的学习和掌握。
在防范和应对意外伤害的过程中,急救常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因此,我们小学生需要在平时学习中加强对于各种意外伤害急救常识的掌握。比如,在家里或学校发生了意外伤害,我们应该知道怎样紧急进行处理,以尽可能减少伤害的程度。
第五段,认识到意外伤害防范和应对的重要性。
总之,意外伤害的发生常常让人猝不及防,给人带来不同程度的伤害和困扰。作为小学生,我们更应该学会如何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因此,要加强对个人生活习惯的修改、安全意识的加强、身体保健和运动安全的注意以及急救常识的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安全素质。同时,我们也需要认识到意外伤害防范和应对的重要性,坚持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让我们每个人都能走向更加健康和安全的生活。
意外伤害心得体会【第二篇】
近年来,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幼儿园的孩子均是未成年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在幼儿园受到伤害或者是伤害了他人,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是幼儿园、幼儿家长,抑或是其他人?这是长期困扰着幼儿园及幼儿家长的一个难题。本文试图从实际发生的一个典型案例出发,对目前争议较大的一些相关问题谈谈看法。
一、个案描述。
萌萌和飞飞是某幼儿园大班的同班小朋友。一日,教师王某带领幼儿到户外活动,在排队时,王老师一再交待:“小朋友排队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下楼梯时,飞飞站在萌萌的背后,两人均在队尾,趁队伍行走拉开距离时,二人嬉闹,萌萌背飞飞时摔倒,导致飞飞的左股骨中段发生斜形闭合性骨折。
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及时送飞飞到医院治疗,飞飞住院两个月后临床愈合。飞飞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5680元,飞飞的父母误工费、住宿费、医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及必要的营养费等4450元。飞飞的父母与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就医疗费和赔偿问题多次进行协商,要求幼儿园和萌萌的父母赔偿上述费用共计10130元。
萌萌的父母认为,萌萌入园意味着自己己经将萌萌及对其的监护责任托付给了幼儿园;萌萌在幼儿园时,自己作为法定监护人不可能直接行使监护人责任,只有幼儿园才能监护孩子,因此,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幼儿园则提出,在孩子下楼之前老师已经一再强调“不要拥挤、打闹”,且事故发生之后幼儿园及时送飞飞到医院治疗,幼儿园主观和客观上都不存在过错,不应独自承担如此巨额的赔偿费用。协议未果,飞飞的父母作为代理人,以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130元。
二、个案分析。
(一)幼儿园是否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
在当前的多起幼儿在园意外伤害事故中,幼儿园是否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是否承担监护责任,已经成了幼儿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的焦点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公众舆论倾向于幼儿园理所当然地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应该对幼儿在园事故承担监护不力责任。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情况并非如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但是,从现实情况以及监护制度的实质来看,幼儿园都不是在园幼儿的委托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免除。此外,该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见,法律并未规定幼儿园能够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以,即使父母把未成年人送进幼儿园学习、生活,使未成年人处于幼儿园的管理之下,幼儿园也并不因此而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此外,根据这一规定,幼儿园担任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被监护人没有父母或其他近亲属,或者是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无监护能力;二是被监护人的父亲或者母亲的所在单位是幼儿园。一般情况下,幼儿园是不可能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因此,那种认为幼儿园是在园幼儿监护人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即使萌萌的父母把萌萌送进幼儿园学习、生活,但是,幼儿园也并不因此而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不管萌萌是在园内还是在园外,萌萌的监护人仍然是也只可能是萌萌的父母。
(二)幼儿园是否对在园幼儿承担监护职责。
我国教育类的法律法规,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都明确规定,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幼儿园对幼儿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健康成长的职责,这说明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主要负有三个责任:一是教育责任,二是管理责任,三是保护责任。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人们往往将第三种保护责任与监护责任混为一谈。在此,需要指出的是,监护责任的范围远比保护责任要广得多。《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表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表其进行诉讼。”因此,父母将幼儿送到幼儿园并没有发生监护权的转移。
概而言之,监护职责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一种法定职责,幼儿园对幼儿的教养职责是基于教养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一种工作职责,两者性质不同。从职责范围来看,两者也不尽相同。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规定,幼儿园的职责是“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而监护人的职责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主是包括上述六方面的监护职责。
据此,在上述案例中,萌萌的父母承担对萌萌的监护职责,幼儿园不应该承担监护不力的法律责任,而应该是根据一定的归责原则来承担合法合理的法律责任。
(三)幼儿园应按什么原则来承担民事责任。
《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补偿。”可见,依据法律,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伤害承担责任与否,要看事故的发生与幼儿园管理职责的履行有无直接因果关系,要考虑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要看幼儿园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有无故意和过失的过错。根据过错原则归责,只有当幼儿园在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相关联的活动中有过错,造成幼儿伤害,才应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即损害赔偿额度应与幼儿园过错大小相联系。
另外,《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这一条表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他人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监护人都要对被监护人所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即使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也就是说没有过错,也只是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而不是免除责任的条件。
上述案例中,教师在下楼梯之前提醒幼儿“不要拥挤、打闹”,教师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正确行使了对幼儿的管理和保护责任。但是,幼儿园没有注意到幼儿排队下楼存在的安全隐患,且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在幼儿排队下楼时在队尾增加一名教师看管来消除这一安全隐患,说明幼儿园未完全尽到妥善管理幼儿的义务,在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中存在过失,间接导致了该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此,幼儿园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那么,在上述案例中,萌萌的父母应承担什么责任呢?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0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第28条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办法》还明确规定:“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据此,在上述案例中,飞飞的伤害直接由于两名幼儿不遵守幼儿园纪律—“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所致,因此,两名幼儿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萌萌的父母作为萌萌的监护人,必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保护在园幼儿的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各种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幼儿园和幼儿家长的共同心愿。出于种种原因发生了事故,不管是幼儿园还是幼儿家长,都应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妥善处理。此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提出:“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据此,在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中,逐步建立幼儿园责任保险制度,让保险公司介入理赔、实现理赔市场化,应该说更是一条对幼儿园和家长都有利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意外伤害心得体会【第三篇】
上周,我们学校组织学习了《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通过这次的学习,使我自己对安全认识又提高了一个层次。学生生命如同含苞花骨,娇嫩脆弱。为了让学生安全、幸福、健康成长,我再次认识到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性。
首先,作为一线教师的我,在以后的`教学工作中应把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在我们的英语教学中,通过每个单元要学习的内容把安全教育渗透进课堂,譬如:交通安全、人身安全、食品安全等。要时时刻刻让学生有安全意识,要高度重视学校安排的安全教育工作,事关千家万户,责任重于泰山。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首先要为学生提供安全的生存空间,建立安全有序的生活、学习环境。确保学生健康、幸福成长,这既是一个教师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家长们的愿望。
其次,要负起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职责。安全教育工作是一个班级最重要的事情,作为班主任,我们有责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我们教师既要教书,更要育人。教师工作是一个特殊的职业。教师在教给学生知识的同时,也要肩负起保护学生的职责,并且,教师自身的言行也将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学生。因此,我们作为教师必须首先树立起安全意识,重视安全教育,并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学生安全教育建立良好基础。
意外伤害心得体会【第四篇】
随着各种危险因素的增加,儿童意外伤害成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它可能对孩子们和家庭都造成重大影响。因此,越来越多的家长开始购买儿童意外伤害险以减少风险。作为一名经历过此类事故的家长,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购买儿童意外伤害险的过程并不复杂。大多数险公司都提供了在线购买,也可以通过银行或保险经纪人购买。在选择产品时,一定要注意险种易懂、保障完善、且保费合理等方面的问题。为此,我先进行了详细的咨询,了解了险种、保额、理赔范围等等问题,然后再进行购买。
其次,险种的选择应当根据儿童的实际情况而定。不同险种的覆盖范围也有所差异,因此,需要结合儿童的年龄、活动范围、健康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虑。例如,运动伤害属于比较常见的意外伤害,适合选择涵盖此类风险的险种。而对于患有特殊疾病的儿童,则需要考虑利用对应的疾病险。
接下来,购买儿童意外伤害险仅是第一步,正确的使用和管理也同样不可忽视。在使用保险时,一定要了解保险公司的理赔政策、注意保单细则,以免发生争执或影响到对孩子的保护。同时,在保单生效后,需定期核对保单信息及保费等重要信息,确保自己和孩子的权益得到保障,尤其是注意到期日,及时进行续保。
最后,儿童意外伤害险的购买不仅仅是一种经济投资,还是一种爱的呈现。保险是为了让我们的孩子更安全地成长,减轻我们家长的负担,但也同时提高了我们作为家长的责任感和义务。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更应该加强对孩子的监管和保护,尽量减少意外伤害的发生。
总之,购买儿童意外伤害险是一项必要的措施,尤其是在这个日益危险的环境中,家长们更要以此为重。同时,正确使用和管理保险也同样重要,关注孩子的日常安全和健康则更是关键。希望我这篇文章能够让更多的家长意识到儿童意外伤害险对于家庭的重要性,并能更好的为孩子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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