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集团公司登记管理规定(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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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篇】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一、安全技术措施或作业规程存在技术失误,给安全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分管副总工程师记大过处分;总工程师记过处分。

二、在积水、积气区域未采取探测措施,强行组织采掘作业的,给予生产(开拓)矿长记过处分。

三、井下物探和钻探弄虚作假,未严格执行探放水设计的,给予负责物探和钻探的区(队)长免职处分;分管矿长警告处分。

四、井下发生瓦斯超限、透水征兆、冒顶征兆等,未及时组织撤人的,给予安监工、瓦检工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当班跟班干部撤职处分;区(队)长降职处分;安全矿长、生产矿长记过处分;当班带班矿领导记大过处分。

五、擅自挪动瓦斯探头或人工干预瓦斯报警的,给予安监工、瓦检工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现场跟班干部撤职处分;区(队)长降职处分。

六、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或擅自剪短锚杆、锚索的,给予当班跟班干部撤职处分;区(队)长降职处分;生产(开拓)矿长警告处分。

七、主要提升运输设备安全保护不齐全完好或故意甩掉保护的,给予机电科长记大过处分;分管副总工程师记过处分;机电矿长警告处分。

区(队)长免职处分;分管副矿长警告处分。

九、井下发生扒、蹬、跳(矿车、胶轮车、皮带等)的,给予当事人开除处分;当事人所在区(队)长撤职处分;分管副矿长和安全副矿长警告处分。

十、井下存在带电检修或带电搬迁机电设备的,给予当事人开除处分;当事人所在区(队)长撤职处分;机电副总工程师记过处分;机电副矿长警告处分。

十一、地面生产建设单位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给予直接负责人撤职处分;生产厂长记过处分。

十二、重大安全隐患未消除,已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组织生产作业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处分。

十三、发生重大涉险事故迟报、瞒报、谎报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记过处分。

集团公司登记管理规定【第二篇】

因车辆修理费、汽油费上涨等因素,我院原2008年制定的《公务车辆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与当前实际情况已不相符。经调查,2008年油价为93# 元,97# 元;2011年93# 元,97# 元,涨幅45%左右。如:公汽公司租车按台班计算,一个台班收费为:黄石1000元,大冶1200元,阳新1500元,且不包括用车过程中产生的汽油费、过路费。

3、将原来的私事用车及收费内容编入了使用原则内容。

4、增加了第三点“审批程序”条款,明确规定了科室用车应提前办理相关手续。

5、根据当前情况,修改了第四点收费标准,按行驶路程公里数收取往返费用。

6、增加了第五点“驾驶员管理”条款,明确规定了驾驶员的职责。

(讨论稿)

为了加强医院车辆使用管理,保证公务用车安全有序,节约经费支出,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隶属管理

1、小车、面包车隶属院办管理,由院办调派。“120”救护车隶属急诊科管理,由医务科、急诊科调派使用。院办负责审核管理医院用车各项费用支出。

2、车辆实行管理负责制,各车辆必须建立车籍档案,对车辆行驶全程、用油、维修及安全事故等情况进行记载,及时办理车辆保险、年检及安排驾驶员培训等相关工作。

3、车辆维修和购油程序。驾驶员填写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同意,院办公室审核,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维修和购油。严格控制车辆购油指标,由院办购置油卡统一管理。

二、使用原则

1、小车是医院领导外出公务用车。在院领导不用车的情况下,接送教授会诊可调派。

2、面包车是医院日常公务专用车。车辆用途以主任医师外出开会、市场开发、巡回医疗、职能科室公务外出为主。

3、交通车是医院接送职工上下班专用车,原则上只能在黄石辖区内使用。

4、“120”救护车是医疗救护专用车。车辆用途以接送病人、拿血等医疗活动为主,非医疗用车一律不得使用“120”救护车辆。

5、用车发生冲突时,先领导后科室,先紧急后一般,先公事后私事。

6、原则上职能科室三个科室共同在本市公务外出方可派车。

7、临床医技科室公务外出用车费用计入科室成本,多个科室参加的,按人数平均分摊。各科用车费用由院办汇总报经管科。

8、医院职工本人因特殊情况需用车,应提前1—2天向院办申请,在不与医院工作用车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以调派。

9、公务用车调派实行出车单管理,驾驶员凭出车单出车;职工用车将现金交经管科,凭医院交费单调派出车。

10、省外地区原则上不予派车。

三、审批程序

1、临床医技科室公务外出用车,需提前填写用车审批单,经科室主任申请签署同意意见,院办统筹安排进行审批后,方可派车。

2、职能科室公务赴市外地区或特殊情况用车,需提前填写用车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同意,院办统筹安排进行审批后,方可派车。如有特殊情况,先出车后补办手续。

四、收费标准

1、以医院为中心辐射区域进行划分,行驶路程在15公里含15公里以内的区域往返收取150元费用;行驶路程在15公里—50公里以内的黄石辖区往返收取300元费用;行驶路程在50公里—100公里以内的区域往返收取400元费用;行驶路程在100公里—150公里以内的区域往返收取500元费用;行驶路程在150公里以上的区域按台班费收取600元/天。

2、按每趟计算,行驶路程在150公里以内的区域含油费及过桥过路费,行驶路程在150公里以上的区域不含油费及过桥过路费。

3、“120”救护车收费标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驾驶员管理

1、医院每部车辆要定人管理,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与保养,保证正常安全行驶。

2、驾驶员要树立节支的观念,节约用油,认真填写行车记录,出车补助按市卫生局有关规定执行。

3、驾驶员出车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证件配带齐全,严禁私自将公车借给他人使用,严禁酒后驾驶。

4、因自身原因违章驾驶被处罚和造成车辆损坏等情况,所有后果及费用由本人承担。

集团公司登记管理规定【第三篇】

(暂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务用车的管理水平,本着安全高效、优质服务、科学管理的原则,根据本钢集团公务用车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隶属本钢浦项管理范围内的所有车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一、负责为本钢浦项各部门以及电镀锌产线提供公务用车服务。

二、负责管理协调公司主要领导(经理层,副总工,正、副部长)和外国专家的工作用车。

三、负责临时到我公司进行技术等方面交流人员接送车辆的协调安排工作。

四、负责安排车辆接送外国专家到机场或沈阳。

五、负责本钢浦项各部门生产应急、事故救援和其他特殊等情况的人员用车。

第三章 派车方式

第四条 公务用车以领导用车、电镀锌产线用车、生产调度用车三种方式提供公务用车服务。

第四章 派车原则

第五条 公务用车派车原则

一、原则先保证公司主要领导(经理层,副总工,正、副部长)和外国专家工作用车;电镀锌产线用车优先保证电镀锌产线对外联系工作;生产调度用车由生产部调度室统一调配。

二、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申请车辆使用时,应提前30分钟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需要所属部门正、副部长签字),要认真准确填写各项内容(包括目的、用车时间、出车点等),总务室负责车辆调遣人员应根据各部的需求合理安排派遣车辆。车辆使用人员不得以工作之名去做其他与本钢浦项工作无关事情,如发现有此类现象,司机有权停止提供车辆服务,并进行公司内部通报,情节严重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责任。

三、临时到我公司进行技术等方面交流人员接送车辆的协调安排工作。各部应提前半小时以上,以书面形式向总务室提出车辆需求方案,总务室根据各部的需求给予合理安排。

第六条 长途车派车原则

一、目的地为本溪市外的车辆即称长途车辆。

二、如需要接送外国专家到机场或沈阳,各部应提前一天以上,以书面形式向总务室提出车辆需求方案,并协助总务室做好与外方专家的联系工作。

三、各部门主任以上(包括)如因工作原因出市区的并且要使用车辆时,应首先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经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后,总务室根据具体情况安排车辆。出长途车辆当日无法返回时,须征得总经理获准,并在车辆使用申请单上有总经理签字后,总务室方可安排车辆。

第五章 用车制度

第七条 公务用车由综合部总务室统一管理,各部如因工作原因需要用车,应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或提交书面材料进行申请。

第八条 双休日、节假日、夜间用车,各部门应提前向总务室提出要求,由总务室提前做出安排,如果是非工作时间临时用车,由调度协调安排车辆。

第九条 长途车辆临时增加时间或改变行车路线,用车单位的随车人员或管理人员应及时向总务室说明情况,由总务室进行记录备案。

第十条 对超出服务范围的工程、维修、生产等其他特殊用车需求,各单位应报给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遵守本钢浦项公务用车使用的管理规定,由总务室对各部门用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使用车辆的,依据本钢浦项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本钢浦项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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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登记管理规定【第四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集团管控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降低车辆使用成本,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集团本部(含驻外办事处)、其他子(分)公司。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总体原则是,对集团公司上述范围内的所有车辆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定编、统一购置、统一保险、统一大修、统一处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集团公司成立车辆管理领导小组(下称车管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车辆管理各项工作,决定车辆管理重要事项。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

成 员:集团计划财务部、纪委、监察审计部、办公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车管办),负责车管日常工作。主任由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兼任,成员由集团办公室主任、集团办公室分管主任及集团计划财务部、纪委、监察审计部、办公室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第三章 车辆定编

第五条 各单位公务用车定编由车管领导小组负责,主要依据本单位班子成员数,兼顾各单位主营业务性质等实际情况。

1、集团本部所属(含托管)生产矿井现有副矿(处)级以上干部(包括调研员,以下均同)原则上每2人配备一辆小车,矿副总师原则上每3人配备一辆小车。基建施工单位和其他托管单位,视工程项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报车管领导小组批准后定编。

2、其它子(分)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报车管领导小组批准后定编。

3、各单位生产用的大货车、特种车不统一定编,可根据生产需要提出申请,报车管领导小组批准定编。

第六条 集团本部所属(含托管)生产经营单位和其它子(分)公司公务车价格配备标准:主要负责人不超过35万元;其它公务用车不超过25万元。

子公司班子成员用车标准报车管领导小组审批,其它公务用车原则上不超过25万元。

第四章 车辆购置

第七条 车辆购置。严格执行车辆购置计划,无计划不得擅自或变相购置,由车管办负责统一购置,购车资金由使用单位承付,资产相应进入使用单位。第八条 车辆更新。坚持先淘汰后更新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各单位不得擅自更新车辆。

第九条 车辆采购。采取招标、竞价购置等办法,由车管办负责实施。

第五章 车辆保险

第十条 集团本部所属(含托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各类车辆保险,由车管办负责集中统筹管理,不得自行办理。

本部及驻外单位的各类车辆保险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车管办备案。

第十一条 车管办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优选社会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业务,并积极协助投保单位办理出险时的各项理赔手续。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保险统筹的机动车辆,须在保险期截止前15日内,报车管办申请续保。

第六章 车辆大修

第十三条 各单位车辆大修计划报车管领导小组审核,列入所在单位工程计划。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车辆大修计划,如有特殊情况,报车管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大修,无计划不得擅自或变相大修。

第十五条 车管办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按照具备车辆大修资质、质量好、服务优、价格合理的原则,确定定点厂家,各单位不得擅自到定点以外的厂家大修。

第七章车辆处置

第十六条 车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报废。

1、非营运载客汽车9座以上使用10年,9座以下(含9座,包括轿车、越野车)使用15年。

2、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理或一次修复费用为同型号新车价格的50%以上的。

3、因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第十七条 各单位车辆报废需向车管办提出申请,由车管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鉴定,报车管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各单位如需抵帐的各种车辆,由车管办组织各单位纪检、计划财务等部门进行评估作价,报车管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抵帐,不得擅自作价抵帐。

第十九条 凡需出售的老旧车辆须经车管办组织各单位纪检、计划财务等部门联合进行车况评估作价,报车管领导小组批准后,统一公开拍卖。对报废车辆不能过户的,出售给废品收购公司处理,办理有关销户手续。

第二十条 各单位因外单位欠款、欠物所收抵帐的各种车辆,必须及时交车管办统一调配。

第八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逐台建立机动车辆档案,做到帐、卡、物一致。要认真填写《现有机动车辆登记表》、《汇总表》报送车管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车管办对各单位上报的登记报表进行核实,严格按照机动车辆情况,建立固定资产台帐。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指定部门对本单位的机动车辆进行统一管理,并明确专(兼)职车管人员。

第九章 监督奖惩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车管领导小组不定期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无计划以及变相擅自购车的单位,除车辆收归集团公司外,还将给予等额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对擅自处置车辆的,除车辆处置款全部没收外,还将给予等额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车管工作较好的单位,集团公司将给予奖励。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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