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 集团公司 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范例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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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 集团公司 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财政资金(含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等)在宝安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使用上级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政府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安排和项目实施原则。
(一)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二)政府投资应当重点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三)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优先采用能源、资源节约技术和产品,运用建筑科技、装配式建造技术,提升建筑品质。
(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科学控制投资规模、提高建设品质和合理确定建设周期,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调整计划)草案的编制及报批、组织实施等,负责纳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赋码及首次前期经费下达,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及资金申请报告审批(或备案)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规土、交通、环水、监察、审计、住建、公共物业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并负责优化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行业发展规划研究,统筹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实施计划。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根据不同的工作阶段分别由项目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并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管理措施负责。
项目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的责任范围以完成预算(招标控制价)备案作为切分阶段。
第七条 项目单位主要包括行业或区域主管部门、各街道办等,具体划分如下:
(一)区环水部门为政府投资跨街道环水项目的项目单位;
(二)区公安部门(含交警大队、公安消防大队)为政府投资公安(含交通科技设施、消防设施)项目的项目单位;
(三)区住建部门为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重点区域以外的管廊等项目的项目单位;
(四)区城管部门为政府投资区级及跨街道环境提升和森林资源管理(含绿化景观、公园、森林消防、林业设施、垃圾处理基础设施)项目的项目单位;
(五)区经促、科创部门分别为政府投资产业、科技设施项目的项目单位;
(六)区交通部门为政府投资跨街道市政道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
(七)区卫计部门为政府投资医疗卫生新改扩建项目的项目单位;
(八)区教育部门为政府投资公办幼儿园、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学、特殊学校、中职学校等新改扩建项目的项目单位;
(九)区民政、文体部门分别为政府投资区级养老、文体等新改扩建项目的项目单位;
(十)区中心区规划办、空港新城办分别为所管辖重点区域内政府投资市政道路、管廊及地下空间等项目的项目单位;
(十一)区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为各自提出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
(十二)各街道办为本辖区内除上述行业、区域主管部门及区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负责项目以外的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
涉及军事保密、宗教民俗等政府投资特殊项目由区相应的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单位。
区委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指定项目单位的,按区相关要求执行。
项目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统筹本行业、本区域或本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实施计划;提出本单位项目的建设需求,制定建设标准,申报项目立项;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招标控制价)或资金申请报告;按规定办理与完成上述工作所必需的用地、环评、水保、消防等审批手续;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工作需要参与项目后续各环节工作,包括在不同环节对相应的内容、标准、指标、参数提出书面意见,协助办理项目审计等。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包括区业务部门、区工务部门及各街道办等,具体划分如下:
(一)区环水、城管、住建、公安(含公安交警大队、公安消防大队)等区业务部门为政府投资专业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中,区环水部门为跨街道环保水务项目的建设单位;区城管部门为区级及跨街道环境提升和森林资源管理(含绿化景观、公园、森林消防、林业设施、垃圾处理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单位;区住建部门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单位;区公安部门(含交警大队、公安消防大队)为公安(含交通科技设施、消防设施)项目的建设单位。
(二)区工务部门为概算总投资10000万元以上且由区行业或区域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跨街道的政府投资市政道路项目的建设单位。
(三)各街道办为本辖区内除上述部门负责项目以外的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
涉及军事保密、宗教民俗等政府投资特殊项目由项目单位一并作为建设单位。
区委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指定项目建设单位的,按区相关要求执行。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书面意见,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意见,开展工程监理、施工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组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工程实物移交,编制及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竣工决算、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或协助办理)资产移交、产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区土地整备部门统筹、各街道办具体负责所辖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土地整备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及审批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依次审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或资金申请报告。
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下或经市、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审批项目总概算。
第十一条 建立宝安区政府投资前期项目生成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生成系统),实现数据实时共享、结果互认。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各相关单位积极开展项目投资机会研究,对符合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的项目,由项目提出单位在项目生成系统公开征求区规土、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环水、交通、住建、城管、应急等相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项目生成系统操作规程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相关单位反馈意见后及时审核,满足入库条件的,纳入项目储备库;不满足入库条件的,退回项目提出单位继续深化研究。
第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时,新增项目原则上应当从上一年度已转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中筛选并完成赋码。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区人大审议批准后,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按照计划所列项目单位直接下达前期经费。
第十四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为落实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需新增立项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在项目生成系统公开征求区发改、规土、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环水、交通、住建、城管、应急等相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区委区政府分管的区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区委区政府决策议定。
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建设起止时间、运营管养模式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绩效目标等内容,并明确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和管养单位。房建类项目还应包括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主体功能和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市政线性类项目还应包括平纵横图、红线范围。
新增项目立项经按程序审定后,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根据区委常委会议纪要、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完成赋码并下达首次前期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首次前期经费文件下达即为项目启动,并作为项目立项文件。立项文件有效期为三年。
前期经费可用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总概算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估、勘察、设计、设计及造价咨询、工程监理、五通一平、生活临建设施建设、场地平整、基坑开挖及基坑相关工程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前期经费原则上按照项目总投资的3%-5%安排,重大项目或需开展场地平整、基坑开挖及基坑相关工程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下达经费。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房屋征收、土地整备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知会项目所在街道办,由所在街道办根据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同步开展测绘和评估等工作,区土地整备部门及时安排相应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取得立项文件后,应当及时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征求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使用单位、项目管养单位书面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编制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可行性分析、技术工艺方案、选址与建设工程方案、节能节水措施、环境影响分析、海绵城市、建筑科技运用、招标与实施进度、投资估算、运营与管养、社会效益评价、绩效目标、综合结论等,根据有关定额测算项目估算总投资。项目估算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立项总投资。市政道路建设项目还应当依据市区管廊相关规划,进行地下综合管廊同步建设的分析论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于立项批复后12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并报审,特殊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区政府分管项目单位的区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时限,并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推行以方案设计为核心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一体化招标模式。原则上新建及扩建教育、卫生、文体、养老等公共建筑项目应当采用可研、设计一体化招标模式实施,建设及投资规模较大的新建及扩建市政道路项目优先采用可研、设计一体化招标模式实施。具体组织及实施方式按区有关文件执行。
特别重大或标志性公共建筑项目,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可采用方案竞赛等模式。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和涉及公众利益且公众关注度高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进行设计方案比选和公示,经区规划领导小组审定最终方案后再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但设计方案比选、公示及审议时间可不计入第十六条规定的时限。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组织编制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符合条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核并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项目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两年。项目单位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应当及时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及投资估算开展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概算,并征求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使用单位、项目管养单位书面意见。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在设计阶段充分与项目单位、设计单位沟通,将各项要求落实到设计方案中。
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项目总概算编制内容包括编制说明、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其他工程、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等,根据有关定额测算项目概算总投资。项目总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估算总投资。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直接报审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应当增加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论证的内容。
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应当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18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并分别报审,特殊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区政府分管项目单位的区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时限,并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经交通运输部门审查通过后,再申报概算。
原则上一个立项项目对应一个项目总概算,特殊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区政府分管投资及项目单位的区领导批准分期实施后可分别编制项目概算报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总概算实行告知性备案或审批管理,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组织编制完成项目总概算后应当及时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符合条件的项目总概算后,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及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直接审批项目总概算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二)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申报的项目总概算在批复估算总投资范围内,且建设内容及规模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范围基本一致的,实行告知性备案;申报的项目总概算超批复估算总投资20%以内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区政府分管投资和项目的区领导召开工作会议审定后批复;申报的项目总概算超批复估算总投资20%以上的,退回项目单位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修编。
第二十三条 单纯装修装饰、设备购置、维修改造、绿化提升以及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建设项目或者投资补助类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概算审批,直接审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即为项目启动。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内容包括资金申请原因、项目背景、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支撑条件、建设方案、总投资估算、实施进度安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情况,并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
第二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和资金申请报告应当由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组织评审。未经评审的,区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总概算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两年。项目单位取得项目总概算批复后,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预算编制单位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和经批复的初步设计内容、建设标准及概算额度开展施工图限额设计和项目预算编制,并征求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管养单位的书面意见。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应当于项目概算批复后15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和报备工作,特殊项目、特别重大项目或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发生重大修改的项目,经区政府分管项目单位的区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时限,并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经审批或备案的项目总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投资控制的依据,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批复(或备案)的项目总概算。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预算超过项目总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提出调整方案,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提请区政府分管投资及项目的区领导召开工作会议审定。
项目单位提出调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文件;
(二)原勘察、设计和造价咨询单位确定程序、合同文件、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追究情况;
(三)落实投资控制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拟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将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报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齐项目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资料后实行告知性备案,并于2个工作日内办结。
项目单位对报备的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承担主体责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预算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预算编制行为,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取得立项批复后,确有必要取消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征求区发展改革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经区政府审定同意取消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按规定做好前期经费结算、资料存档等工作,属基建项目的,还应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财务决算批复。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要求,综合平衡政府投资供求情况,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资金来源;
(二)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五)暂无法明确年度投资的新开工项目及前期项目预留资金;
(六)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预安排属年度计划组成内容。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A、B、C三个类别分类管理和代码管理。
A类项目为续建项目;B类项目为拟当年新开工项目,即已批复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并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C类项目为已批复同意立项、可继续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项目代码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配置、管理,作为识别项目的最终依据。项目代码与项目名称配合使用,区政府各职能部门、项目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代码管理项目。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由区政府党组提请区委常委会议审定,并由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经区人大批准后,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下达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未经区人大审批但需提前实施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可在年度计划额度内预安排,由区政府将预安排情况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在不突破年度投资总额及项目投资规模情况下,区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调整年度资金安排。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由区政府党组提请区委常委会议审定,并由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四条 下达政府投资计划应当列出:项目名称、项目代码、项目单位、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使用(或管养)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周期、建设规模、总投资、年度投资、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址和其它应当说明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需新增立项的项目以及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取消的项目,经按程序审定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必须坚持概算控制预算(招标控制价)、预算(招标控制价)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除应急救灾工程外,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安排建设时序。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质量监理制、建设安全责任制。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安全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和民防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等采购、招标应当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得拆分工程,规避招标。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不同的,项目单位应当于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预算(招标控制价)备案并按规定完善项目用地、环评、水保、排水、工程规划许可、消防等相关审批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及资料交接。
尚不具备前款规定的移交条件但因特殊原因须提前办理项目及资料交接的,由区政府分管项目及建设单位的区领导批准,但项目单位须协助项目建设单位继续补充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并移交建设单位。因相关审批手续不完善产生的问题由项目单位牵头处理,项目建设单位配合。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接收项目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开展工程施工招投标,并于招投标工作完成、施工合同签订后,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投资计划。申请材料应明确工程施工中标价、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年度资金需求等,并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资料。
项目建设工程所含的重要设备、材料,按照建设工程招标的规定采购;属于单纯设备购置类、信息化建设类项目的设备,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规定采购。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收项目资料3个月内未组织开展工程招投标的,应当向区政府作出详细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后,即可开展施工招标。
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告知性备案,尊重建设单位自主权,招标条件、招标组织应根据项目实际设置,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原则,招标人全面负责。区住建部门应做好指导,加强监管。
需尽快开展实质性工作的民生实事工程、应急工程及其他工期紧急工程,依法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快速发包。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因项目前期设计、勘察不到位或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含使用单位)提出新的功能需求或标准而造成工程变更的,项目单位承担变更主体责任;因后期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因素而造成工程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变更主体责任。发生工程变更时,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共同确认。其中,涉及新的功能需求或标准的工程变更,项目单位应当就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论证分析。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因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内容以及工程量增加,确需现场签证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并以设计变更或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形式完善手续,不得事后补签。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工程变更后应当及时报区住建部门完善变更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工程变更,不得纳入竣工结算、竣工决算。
工程变更可能造成项目总投资突破原批复概算的,须按照本条第一款变更责任主体划分,分别由项目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区政府分管投资和项目的区领导召开工作会议审定。其中概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且突破原概算10%以上的,经区政府审核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表决通过后再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区住建部门对年度备案的工程变更进行汇总并报告区监察部门。区财政部门凭区住建部门的工程变更备案回执及项目建设单位的进度报表同期支付变更进度款。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单位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凭下达的政府投资计划和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代建(或代建总承包)合同等资料办理付款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建设单位牵头负责对政府所投入的建设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监督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同步到位。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等资料应当按照《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归档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同步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时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参建的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
区住建、环水、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的监督管理,督促政府投资项目各建设主体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
涉及电力、给水、排水、污水、燃气等地下管网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及时进行竣工测绘,并将电子资料上报市规土部门办理入库。
区绩效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纳入绩效考核。
区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察或检查时,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的形成质量(包括文件的原始性、记载内容的真实准确、签署用章的完备有效等)纳入稽察或者检查范围,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结算、决算及后续管理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选择联合验收或分项验收。按照国家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的,由区住建、交通、环水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需要,牵头组织规土、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限时联合验收或部分联合验收,统一验收竣工图纸、统一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建设单位需要采取分项验收的,由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并联组织验收。
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验收测量数据纳入在线平台。
限时联合验收或部分联合验收的具体办法由区住建部门另行制定。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或管养单位不得接收。
本条所称工程验收,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以及规划、消防、民防、环评、水保、排水、防震、绿色建筑、特种设备等有关工程专项验收。
第四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与使用单位或管养单位办理工程实物移交手续,使用单位或管养单位应当在收到移交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接收手续,并明确相关责任。其中,公共房屋工程项目由区公共物业管理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办理实物交接手续。
工程实物及资产移交后,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管养单位申请资料,按规定做好项目管养经费保障工作。其中,公共房屋工程项目需凭区公共物业管理部门签订的《宝安区政府物业委托管理责任书》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核拨管养经费。
第四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90日内完成竣工工程结算报告编制,并委托列入市、区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第四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会同项目单位于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后90日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并报送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于收齐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决算资料之日起60日内出具竣工决算审核意见,并抄送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住建和监察部门。
第四十七条 单纯设备购置类、物业购置类、规划研究类、技术服务类等不涉及工程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凭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自行负责竣工结算、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第四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会同项目单位于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核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并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应当于60日内作出批复,并抄送区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与使用单位或管养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由项目使用单位或管养单位按规定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中,公共房屋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向区公共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区公共物业管理部门按规定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后,决算投资不突破批复项目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备齐相关资料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剩余投资计划。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于10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剩余投资计划。
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后,决算投资突破原批复项目概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项目单位配合,提出决算总投资请示文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决算总投资经按上述程序审定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剩余投资计划。
第五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资料,及时拨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之外的剩余资金;工程保修期满且承包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保修义务,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或管养单位确认后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拨付工程质量保修金。
第五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者运营的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并将项目后评价结果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者运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会同项目单位编制项目绩效报告提交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作为开展项目后评价的主要依据。
项目后评价应当对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与项目批复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对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项目后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有关发展规划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与建设管理的重要参考。
项目后评价的具体办法,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区政府应当每年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年度投资计划或具体项目涉及的重大事项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五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每一计划年度内至少向区政府报告一次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检查。
区住建、环水、交通、规土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区的事权划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依托“智慧宝安”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区各有关部门、项目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全过程跟踪管理的要求落实管理责任。
市、区党委政府有明确进度要求的项目,由区督查部门纳入全区督查系统跟踪督查督办。区各有关部门、项目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不按全链条管理规定填报项目进度信息的,由区督查部门予以通报。
第五十七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社会参建单位管理,严禁挂靠行为。区住建部门负责建立区政府投资项目履约诚信考评系统,项目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工程咨询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单位等社会参建单位进行履约考核评价,区住建部门综合各项目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评价作为社会参建单位进入宝安区建设市场的依据。对于综合评价差的社会参建单位,由区住建部门通报批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黑名单,评价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十八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程序、概算控制、工程质量、工期、投资效益和资金安全等方面进行稽察。具体办法由区审计部门另行制定。
区审计部门应当与区发展改革、监察等其他项目监督部门建立检查成果共享机制以及联合稽察等协作机制。
第五十九条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结论性文书,对被审计单位具有约束力。
第六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管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号码或其他投诉举报方式。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 审批事项涉及的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别管理,强化方案设计、技术审查机构的主体责任,方案设计、技术审查人员对其出具的结论终身负责。对已有独立技术审查意见的,审批部门原则上只进行形式性审查;对于行政审批中附含技术审查的,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包含该部门的技术审查时限。
第六十二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监察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停止项目进行:
(一)政府投资项目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委托没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擅自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已批复文件内容的;
(四)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造成超概算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项目进行: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擅自改变设计方案及施工管理不善造成超概算的;
(三)按照与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主要内容不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的;
(四)违反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压缩建设工期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严重浪费或者工程进度严重拖延的;
(六)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的;
(七)侵占或者挪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
(八)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或协助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验收、项目验收、工程实物移交、资产移交、产权登记等手续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代理建设单位(含代建总承包单位)有本办法第六十三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项目进行;拒不改正的,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或者评审机构在编制、评估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资金申请报告时,有弄虚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三年内禁止其在宝安区范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批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的;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项目总概算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区财政、审计、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试点推行代建制,利用市场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力量和管理经验,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符合条件的项目鼓励通过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建设。代建制及PPP模式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条 智慧宝安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由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十条 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告知性备案的事项,实行收件确认,项目单位对所申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主体责任,部门对备案内容承担检查管理职责。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金额“以上”的均包含本数,“以下”、“以内”均不包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深宝规〔2017〕13号)同时废止。
此前区政府制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央企 集团公司 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第二篇】
2017年1月7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34号令和35号令是国资委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针对中央企业投资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和中央企业投资中出现的问题,在继承以往有效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定位、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的要求出发颁布施行的。
一
34号令与35号令的制定依据
1、修订背景
本次两个令是以中央企业的管理实践为依据制定的,中央企业在稳增长促投资并不断激发企业活力的发展建设过程中需要建立监管工具、监管体系。
①依法所需:
落实《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法》;界定出资人与企业权责边界。
②改革所需:
增强活力与加强监管:要协调好稳增长促投资之间的矛盾;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
历史追溯:原有办法即国资委16号令——主要突出主业报备,非主业审核,并且主要侧重固定资产投资。但随着中央企业做优、做强、做大的需要,仅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单一,无法满足国际化竞争,因此34号令以股权投资为出发点,为今后中央企业境内股权投资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③近年来中央企业的投资规模越来越大,风险越来越高,投资失败的案例层出不穷,引起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与议论,迫切需要制定新的管理办法,对中央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规范化,并巩固原有暂行办法。
2、修订思路
34号令旨在建立四位一体的投资监管体系,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①管投向
A.管好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B.应加强企业主业投资、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既可以是主业,也可以是非主业。
②管好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好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A.对于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上的产业就是中央企业投资命令禁止投资的行业,负面清单上的产业对于企业而言就是红线;
B.管好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是国资委以及中央企业管理资金投向的重要方法。
③管程序
34号令在制度规范、信息系统建立、明确行为主体方面,意义重大。
④管回报
A.设定投资收益底线,是中央企业投资的最低要求;
B.再决策与止损退出机制,保障中央企业投资的资金安全;
C.开展后评价和审计,形成投资管理长效监管机制。
⑤管风险
A.全方位监管、全过程监督;
B.投资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可以将相关监管力量集成。
3、两个令的特点
①强调依法监管
国资委依据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中央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监管重点——投资方向:应符合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标准,符合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
监管依据:国资委34号、35号令,负面清单(2017),中央企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中央企业三年滚动发展规划、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中央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中央企业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管理的投资项目:
中央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依法应由中央企业自主做出投资决策的事项,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责任。国资委按职责加强管理。
②强调全方位监管:
加强投资监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制度体系、信息系统、负面清单、监管联动机制等方面。
③强调全过程监管:
事前注重规范决策,事中坚强监控和再决策、事后强化评价和问责。
④探索创新监管:
试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明确出资人投资监管底线、划定中央企业投资行为红线、企业要对不能投资的产业做出更明确规定。
二
35号令与34号令制订的不同之处
1、监管环境不同
34号令要求中央企业在投资过程中,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等;而35号令要求同时遵守境内外两国的法律、因此境外投资法律风险更大。
2、监管力度不同
35号令更强调风险管理,有专门针对境外投资特点的要求,其中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民间投资机构、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入股,发挥各类投资者熟悉项目情况、具有较强投资风险管控能力和公关协调能力等优势,降低境外投资风险。对于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建立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做全面评估。纳入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的中央企业不得因境外投资推高企业的负债率水平。
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重视境外项目安全风险防范,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的联系,建立协调统一、科学规范的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有效防范和应对项目面临的系统性风险。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将保险嵌入企业风险管理机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坚持互利共赢原则,加强与投资所在国(地区)政府、媒体、企业、社区等社会各界公共关系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跨文化融合,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境外的投资更强调战略规划引领、更强调坚持聚焦主业、更强调境外风险防控、负面清单更加严格,由于境外投资的特殊性,综合政治、地域等多方面因素考虑,负面清单的确定与境内投资会有所差异。
3、国资委对境内、外审核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34号令第14条:“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35号令第12条:“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等,从项目风险、股权结构、资本实力、收益水平、竞争秩序、退出条件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4、境内、外投资后评价要求不同
34号令要求企业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
35号令要求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评价。
三
34号令与35号令对中央企业的要求
1、现阶段中央企业需完成的工作
①报备:投资制度修订、三年滚动规划。
②备案:根据企业战略和规划,结合企业实际将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申请备案。
③审核:根据企业近三年非主业投资完成比例,结合企业战略规划对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其中备案、审核工作内容中央企业应于3月10日前报送国资委。
2、投资事项需国资委批准的内容
审批:特别监管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
别监管企业”名单的中央企业。
把关: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属于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中“特别监管类”的项目、境外非主业投资项目,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
3、需特别关注事项
①境外投资项目
境外投资项目——需商务部协同管理
在商务部核准备案时,需在核准和备案中增加一栏备注,由中央企业承诺。
②与第三方有关的事项:
34号令:
负面清单中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国资委报送材料。”
评价中央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国资委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中央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股权项目:“中央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35号令:
负面清单中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在向国家有关部门首次报送文件前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风险评估:“对于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建立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做全面评估。”
总结
国资委34、35号令贯彻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重点从“管投向、管程序、管风险、管回报”四个方面,努力构建权责对等、运行规范、信息对称、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促进中央企业加强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提高国有资本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为提高境外投资监管的针对性,防范境外投资风险,国资委延续了制定专门境外投资监管办法的做法。在保持监管理念、监管方式与境内办法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更加强调战略规划引领、坚持聚焦主业,更加强调境外风险防控、保障境外资产安全。
央企 集团公司 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第三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中央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中央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中央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二章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国资委。
第八条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国资委建立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中央企业建立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中央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向国资委报送的有关纸质文件和材料,应当同时通过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信息。
第九条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中央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中央企业应当在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十条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外派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中央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第十三条国资委依据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中央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含调整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
进入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名单的中央企业,其年度投资计划需经国资委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列入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国资委确认的各企业主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四章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七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中央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委。
第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要求,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通过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国资委。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部分重点行业的中央企业应按要求报送季度投资分析情况。
第五章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国资委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六章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四条国资委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中央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中央企业。相关中央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中央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纳入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的中央企业不得因投资推高企业的负债率水平。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中央企业,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资委于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
央企 集团公司 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第四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集团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规范集团各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投资是由央企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本级、集团各子公司(含控股下属企业)因经营需要,以获取利润和投资回报为目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子公司是由集团作为股东,持有该公司50%以上的股权,或具有实质性控制权和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子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下属企业。
第二章投资管理范围及组织机构
第五条投资管理的范围包括: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项目拓展;投资项目的受理和申报;投资项目论证、评估、审批和备案;投资项目的筹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与监控;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项目投资风险管理等。
第六条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是投资项目管理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市场情况和集团发展规划,制定集团项目拓展和项目审批的相关法规和指导意见;编制集团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2对备选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分析和经营风险评估,向投资委员会提出同意立项,指标调整或放弃跟踪的意见;
3对集团的项目拓展业务进行统一管理,调动各方力量,完成集团下达的项目拓展任务;
4对已批准立项的项目,根据需求组织办理项目的成立或撤消的行政审批。
5根据立项报告确定的各项指标,负责组织编制和下达年度项目目标实施计划,并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及时动态的产业管理。
6对已实施项目进行定期经营风险评估。
7负责组织投资项目的后评价。
第三章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第七条投资项目审批实行两级审批制度。集团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属子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立项初审。投资项目经投资评审委员会通过后,报集团董事会复审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集团CEO提出,董事会批准,人员组成包括规划、投资、资金、工程、风控等职能部门人员。集团CEO担任委员会主席。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集团战略
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第九条投资项目审批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初审即投资机会研究,主要目的是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初审立项。为提高审批效率,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在初审阶段即行介入,进行指导和协调,在形成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报集团审批。对自有资金年动态回报率低于15%的投资开发类项目和自有资金年动态回报率低于8%的持续经营性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对需经项目所在地政府审批的项目,应在初审批准立项后,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报送初审的项目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国家产业、行业政策限制的项目,还需提供相关的政策文件及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方法,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其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相关的宏观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状况;项目竞争性初步分析;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分析和预测,以及产品的目标市场;基本确定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原料来源、原则流程、环境保护、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及依托条件;合作伙伴基本情况及合作方式;投资方式、规模、周期;项目的初步经济效益评价;资本金筹措方案和银行贷款意向书;风险与对策。
第十二条经初审批准的项目,可向合作方或有关部门出具投资、贷款方面的意向证明。并可正式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复审即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是对初审结果的进一步判断和验证,从而确定项目的规模、标准、总体安排、总投资额等。复审的主要依据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不同类型的项目可根据相应行业规范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一)项目概况:经济发展趋势,项目所属行业、地区现状与发展潜力,投资方式、规模和期限,经营方向等;
(二)投资各方情况:投资各方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法定办公地址、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合作条件与方式;
(三)产品方案及市场预测:产品国内外市场供应现状与未来趋势、产品竞争能力、销售方向、定价原则、未来销售预测与销售方式;
(四)建设规模、标准与功能:主要产品的名称、规模、型号、技术性能、用途以及生产规划;
(五)物料供应:根据生产规划和物料消耗定额编制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的供应来源、数量、单价以及储运方式;
(六)区位选择:项目拟建地点,项目地址的自然条件,地形、地貌、地震情况,人文环境,交通运输条件,能源条件,投资环境,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公用设施社会依托条件,征地、拆迁、移民安置条件;
(七)技术方案:技术目标、技术来源、生产方法、主要工艺技术方案的比较、技术引进方式及费用估算;
(八)设备方案:设备的来源、设备参数的选定及其依据、设备清单及费用估算;
(九)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物的产生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的方案及费用估算;
(十)土建安装方案:工程总平面图、主要规划指标、分项建筑面积和总面积、主要建筑及配套设施、劳动安全与消防设施、安装材料、建筑周期及费用估算;
(十一)建设管理组织体制: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人员工资、福利标准与费用估算;
(十二)项目实施计划:自可行性研究至正常经营期内各项工作的进度安排;
(十三)财务预算:投资估算与资本预算,流动资金估算,经营收入及税金预算,经营成本与期间费用预算,损益预算,资产、负债及权益预算,现金流量预算;
(十四)资金筹措与使用:资本金筹措方案,债务资金筹措方案,合资各方的投资比例、资本构成及资金投入计划;
(十五)效益评价:静态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收期、动态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与投资回收期、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
(十六)风险与不确定性分析及对策:风险与不确定性产生的原因、程度及其对策;
(十七)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和管理模式:生产经营管理组织结构、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等;
(十八)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十四条项目初审经集团投资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应将审批意见及复审材料上报集团董事会。材料主要包括:审批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评估意见、考察及谈判进展情况、详细的实地调查复核情况、资金落实情况以及初审需解决问题的落实情况等。
第十五条集团董事会接到复审材料后,通过必要的考察、复核、组织论证、咨询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等程序,提出项目复审报告,并下达正式的立项批复。
第十六条复审工作一般在接到材料7至14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集团在项目投资审批中可委托有关单位或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其费用由报项单位支付,结算时列入项目费用。
第十八条扩初设计(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进行的技术设计)确定的总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出复审批准的总投资额。若确需超出,应控制在5%以内,超出5%的项目须重新按复审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项目复审报告经批准后,项目资金按使用计划列入当年预算,可以对外签订合同及开展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等实质性工作。
第二十条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集团:
(一)投资额、资金来源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我方权益的。
第五章项目拓展管理
第二十一条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根据年度项目拓展计划和拓展指标对集团及其下属各公司的项目拓展工作进行统一指导。
第二十二条集团鼓励各公司和全体员工以各种形式积极参与项目拓展工作。集团设立项目拓展基金,对在项目拓展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司或个人进行奖励。项目拓展基金的预算为项目立项利润的1%。项目拓展基金列入项目前期开发成本。
第二十三条在项目拓展阶段,各子公司或员工将搜集到的项目信息汇总集团。经集团批准跟踪的项目,由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和各子公司(或其它人员)组成项目小组,负责项目拓展的前期工作。项目小组组长由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负责。
第六章投资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投资项目建设由项目公司组织实施。项目公司通过招标、投标与工程承包、项目融资、工程监理等单位签订有关合同。实施对项目质量、进度、投资的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五条集团对如下项目实施环节进行指导和监督:
(一)建立投资项目产业管理月报制度,各子公司每月结束后5天内将上月工程建设总体情况和分析报告上报集团;
(二)主要承包合同、设计方案、投资协议、融资合同、工程
组织管理方案等重要法律文件报集团批准或备案;
(三)项目进度须符合工程承包合同规定,集团根据承包合同监控项目工程实施过程;
(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须符合工程承包合同及工程预算规定,集团根据承包合同监控其资金支付进度;
(五)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由监理单位监督保障,项目公司应将有关情况在产业管理月报中上报集团;
(六)集团工作人员可视情况赴项目建设现场了解项目进展状况,协调处理相关事务,费用开支计入项目成本。
第七章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公司先进行内部预验收,确定遗留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限期实现;之后按当地政府规定要求组识申办竣工验收。
第八章投资项目效益考核
第二十七条集团对投资项目经济效益的考核分以下两个阶段:(一)建设阶段考核,是指对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项目投资效果所进行的考核,主要对项目节点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安全文明施工、投产日期等进行综合评价。
(二)竣工验收阶段考核,针对项目立项时所批准的各项技术
经济指标进行全面、综合评价。
第九章投资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八条投资项目竣工后,为总结项目从前期准备、决策、实施过程以及项目当期的经济效益情况,客观评价项目建成后实际情况与项目立项前期预计情况的偏离程度及产生的原因,全面总结项目投资管理经验,为今后改进项目管理提供有价值、可借鉴的反馈信息,各项目公司对已完成投资的项目要进行自我全面总结评价,完成《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简称自评报告)。
第二十九条投资项目的自评报告提纲如下:
1项目概况
2项目情况简述
3项目决策目标和目的
4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5项目实施进度
6项目总投资
7项目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8项目运行及效益现状
(二)项目实施过程总结
1项目前期决策总结
2项目实施准备工作
3项目建设实施总结
4项目运营情况
(三)项目效果和效益评价
1项目技术水平评价
2项目财务经济效益评价
3项目经营管理评价
(四)项目环境和社会效益评价
1项目环境效益评价
2项目的社会效益评价
(五)项目目标和可持续性评价
1项目目标评价
2项目持续能力评价
3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项目主要经验教训、结论和相关建议
第三十条集团对项目公司的自评报告进行评价,并将《简评报告》与项目公司的自评报告一并在项目完成后六个月内上报集团。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集团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