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员工离职规定样例(精彩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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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员工离职规定【第一篇】
(1)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不需用人单位的批准。
(2)如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立即辞职。
(3)如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
(4)试用期的,可以随时辞职,之后,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了。
(5)单位不能扣辞职劳动者的工资,除非在其用工合法的情况下和劳动者签订了违约金条款。
(6)用人单位只能在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和约定了服务期的情况下约定违约金条款。
(7)如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工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没有按照劳动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补偿。
2、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综上所述,新修改的《劳动法》中的一些对于离职员工新规定多数都是针对就员工离职时与用人单位会发生的一些情况所提供解决方法支撑的法律途径,就好比在一些员工离职情况下,这个用人单位是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的和这个辞职是属于劳动者的权利。
一、职工辞职,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二、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如有争议,应及时提请劳动仲裁: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主动离职,不予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留置在原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辞职不等于走人,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员工辞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依法提前通知企业。
员工应严格依照法定的前提通知期间通知企业,如未提前通知即炒了老板的鱿鱼,即属违约。违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白白地掏一笔“辞职费”。员工违法辞职的赔偿金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为该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如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保留好书面通知企业的凭证。
员工在行使提前解除权时,一定要保留好通知凭证与副本。如没有保留下有效的凭证,一旦用人单位否认未收到提前30日辞职报告,员工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张宇晟律师建议,如果企业不肯签收通知回执,员工要提高警惕了,可采用ems邮寄方式,在快递回单上注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等字样,并保留好快递回单。
3、如已签订服务期协议,提前通知解除仍需赔偿违约金。
服务期协议主要是指劳动者因参加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为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应为用人单位工作一定期限的协议。由于用人单位已付出提供专项培训这一对价,因此,即使员工依法履行的提前解除通知的义务,仍需承担服务期中约定的违约金。此时,员工只能从单位提供的培训是否为专业技能培训和实际付出培训费多少(违约金以此为限)等角度进行抗辩。
实践中,导致员工提前辞职的原因是比较多的,常见的肯定还是员工个人的原因,但也不排除受用人单位逼迫,从而辞职的情况。不管是在哪种情况下,员工辞职注意事项都是需要了解清楚的,这样才能避免自身利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
合同员工离职规定【第二篇】
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是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者离职的,单位应当视情况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要补偿的情形,员工也可以要求给予补偿,否则可以去劳动局申诉。经济补偿一般是按n+1的原则,即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另外,有很多是不用补偿的情形或者不但要补偿,还要赔偿的情形,甚至是不允许单位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内容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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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员工离职规定【第三篇】
(一)按照法律规定,员工离职时,公司应该在员工离职时就结算员工的全部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公司依法向离职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就应当支付。
1、有的明确指出了当日结清。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2、有的则可以延后结清,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3、有的可以在离职手续办妥后结清或从其约定,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因此,公司应该在什么时候结算工资合法,一般是员工离职时就应该结算,但各地具体的规定是怎样的,可以通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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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员工离职规定【第四篇】
第一章总则为完善摩根菲各门店的人员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离职流程,现制定以下规定。
第二章离职流程1.离职办理流程:
2.离职申请时间员工在试用期(员工试用期为1个月)内辞职,须提前3天告知门店,并向门店书面递交《辞职报告》,填写《员工离职审批表》,注明离职原因、时间。
员工在正式录用后辞职,须提前30天告知门店,并向门店书面递交《辞职报告》,填写《员工离职审批表》,注明离职原因、时间。
凡未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的不予结算工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员工本人承担。
公司不接受任何电话、同事或亲友转达的辞职申请。
主管/经理以上级别:由门店总经理审批。
4.移交及手续办理离职人员移交时应填写《离职手续完备表》、《工作交接表》由人事部负责派人监交,完成工作交接后须到人事部办理手续、备档,交接清楚后方能离岗。
离职人员移交时应亲自办理,由接交人会同监交人根据移交表逐项清点接收。
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应责令其于3日内移交清楚,其遗失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5.表格:
hrr01《辞职报告》hrr02《员工离职审批表》hrr03《离职手续完备表》hrr04《工作交接表》第三章附则1.本制度未尽事项另行规定,或参见其他规定的相应条款。
2.公司人事部拥有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3.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各相关人员须严格执行。
合同员工离职规定【第五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劳动合同签订、 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 和减少劳动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及北京市劳动法规, 结合公司规章制度和公司发展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 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制是公司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 上,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的用工制度。
第三条 劳动合同管理是公司对劳动合同进行的审查、监督和管 理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 以及劳动合同信息的录入、管理维护工作和劳动合同纠纷处理等。
本制度中的“外派”是指公司总部员工被派驻各分公司及其他 分支机构(含驻外办事处、筹备办等)以及子公司、参控股公司等单 位工作,但劳动合同、薪酬、社会保险等事项均由公司总部管理的方 式。
本制度中的“调动”是指员工在公司总部、各分公司及其他分支 机构(含驻外办事处、筹备办等)以及子公司、参控股公司等单位之 间变动工作,但劳动合同、薪酬、社会保险等事项均由调入单位管理 的方式。 1 第四条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采取“分级授权、独立签订、统一规 划、协调管理”的管理模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各部门、分公司 及其他分支机构(含驻外办事处、筹备办、驻外营业部等)等单位负 责人代表公司与所属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北京联程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各部 门、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含驻外办事处、筹备办等)等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职责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职责。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公司的劳动合同实行规范化管理,修订完善各 项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负责检查各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 解除、终止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劳动合同争议;对与劳动合同相关的 重大问题,依法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拟定、审核并规范与劳动关系 相关的各类合同、协议文本;完成公司总部特殊工时申报、劳动合同 用工备案工作,并指导各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含驻外办事处、筹 备办等)等单位完成各自的相关申报工作;负责各部门、分公司及其 他分支机构(含驻外办事处、筹备办等)劳动合同签署委托授权工作。
直接负责以下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等 劳动合同管理事务:
(二)公司外派至各子公司和参控股公司担任副总经理级(含) 以上职务人员; 直接负责公司各部门、驻外办事处、筹备办“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管理事务;直接负责保管公司各部门、驻外办事处、筹备办员工劳动 2 合同文本。
第七条 公司法律事务室职责。
负责各部门劳动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事务,同时负责协助、 指导各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含驻外办事处、筹备办等)等单位处 理劳动合同纠纷、仲裁和诉讼事务。
第八条 部门、驻外办事处职责。
公司各部门、驻外办事处等单位负责人依照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 的授权委托书,代表公司负责本单位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 更、终止及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工作。
第九条 分公司职责。
各分公司负责人依照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代表公 司负责独立完成本单位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 工作;负责独立完成本单位特殊工时申报、劳动合同用工备案工作; 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劳动合同争议,妥善保管各类协议、劳动合同文 本及相关证据材料;负责修订完善本单位各项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及与 劳动关系相关的各类合同、协议文本。
第十条 外派机构及人员劳动合同管理。
公司外派人员劳动合同由外派人员所属部门管理,无所属部门的 由人力资源部管理。公司派驻各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含驻外办事 处、筹备办等)以及子公司、参控股公司等单位工作的员工与公司总 部建立劳动关系,由所属各部门负责其劳动合同管理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 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 (含驻外办事处、 筹备办等)等单位负责人为所属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 承担管理领导责任; 同时各部门、 单位指定的 “劳动关系管-理-员” , 作为第二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单位劳动合同的具体管理工作,具体 职责如下:
(二)负责审核、发放劳动合同并做好签收备案工作;
(三)负责录入、维护本部门、单位劳动合同管理、统计的相关 信息;
(五)对所掌握的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涉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七)协助公司法律事务室、人力资源部参加劳动仲裁和诉讼案 件,及时准确提供所需证据材料。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公司与员工在平等、 自愿、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 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凡公司各部门、 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 (含驻外办事 处、筹备办等)等单位使用公司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
各分公司、驻外办事处等单位需使用当地劳动部门要求的劳动合 同范本的,需报送人力资源部备案,按照公司统一要求附加相关条款 后使用。
第十四条 凡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各部门、 单位应当按 《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以及公司相关规定,确保在其入职后一个 月内,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人与其签订劳动 合同。因出现时间贻误等工作失误导致法律后果的,追究相关负责人 责任。
第十五条 凡公司有偿接收、 与公司签订引进协议的员工, 双方 4 订立劳动合同时需执行已签署的协议中的相关规定。
公司为员工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和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 当按照公司培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与该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和违约责任。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各部门、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 议,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保障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 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劳动合同的期限分别为:
有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 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具体规定如下: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以下人员:
1. 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3.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分为一年期、三年期,适用以 下人员:
2. 除以上所述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一年期劳动合同的 人员之外,公司其他人员一律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
(三)特殊情况由员工与公司协商一致后,确立劳动合同期限, 或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期限确立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为 一年期的,试用期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期及首期签订无固定 期限的劳动合同的, 试用期三个月, 特殊岗位需要约定更长试用期的, 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5 公司与员工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协商约定试用期。公司与同一员 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员工在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及其他分支 机构(含驻外办事处、筹备办等)等同一法人主体内的各单位之间调 动时,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 各部门、 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 (含 驻外办事处、筹备办等)等单位要求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 三十日通知员工,经双方协商一致,办理有关劳动合同续订手续。并 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前七日内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
(四)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变更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按照公司统一工作安排, 在公司总部所在地、各分支机构或派驻机构所在地之间,合理调整员 工的具体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 可对劳动合同中约定 的工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条款进行调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变 更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部外派员工至各分公司、子公司等单位工作, 6 应当履行相应的外派审批和劳动合同变更手续,维持原劳动合同管理 隶属关系不变。
第二十四条 员工在公司总部各部门、 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等同 一法人主体内各单位之间调动的,需履行相应的内部调动审批和劳动 合同变更手续,自到调入单位报到三日内,由调入部门负责完成劳动 合同变更并进行管理。
如当地劳动部门要求改签当地劳动合同范本的,应当按要求改 签,合同起始日期从报到之日开始。
第二十五条 员工在公司总部(含各部门、分公司、驻外办事处及 其他分支机构) 、子公司等不同法人主体之间调动的,应当先由员工 本人提出申请,协商解除、终止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与新的 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员工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须提前三天以书面 方式通知公司。员工试用期满后(即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截止日期 之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的;
第三十条 试用期内, 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确保在 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截止日期之前完成,书面通知员工本人签 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本制度第二 十九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 劳动能力的;
(三)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 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本制度第三十一 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 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公司或员工提出不再续签的, 双 方均应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办理有关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到期后, 凡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 条件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拒绝签订的,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终 止。
第三十六条 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 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规定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第三十八条 员工违反国家法规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 或者违反劳 动合同及培训、保密、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限、保密、竞业 限制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及相关法规追究 其违约责任,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或经济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 用:
(一)公司招取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
(四)国家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协议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十九条 员工单方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的, 需承担以下违约责 任:
(一)公司关键员工依照专项辞职管理办法确立违约责任和办理 相关手续,关键员工包括:
1. 副经理(含)以上管理人员(不含公司总裁、常务副总) 、 高级专员;
(四)公司有偿接收、与公司签订引进协议的,需承担协议中约 定的违约责任;
(五)特殊情况由公司与员工约定或另行规定。 第六章 考核制度 第四十条 公司将对各部门、 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 (含驻外办 事处、筹备办等)等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列入考核范围,并作为 部门、单位负责人考核和劳动关系管-理-员考核内容,具体见相应考核 细则。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劳动关系管-理-员由所属部门指定任命, 应于任命或变更之日及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各部门、单位担任劳动关系管-理-员的员工应当了解国家劳动法规 和公司相关规章,熟悉员工劳动合同管理的流程及要求。
(二)未及时、准确的完成与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 终止手续的;
(三)延误提供各项工作报表或所提交报表数据有误的;
(四)未及时维护人力资源管理电子系统中本部门、单位劳动合 同管理相关信息的;
(六)泄漏劳动合同涉及的公司薪酬等秘密信息的;
(七)不按规定管理劳动合同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遗失损 毁的;
(八)管理不善,丢失授权委托书及劳动合同文本的;
(十)其他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失及 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七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 当事人 可以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申 请仲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第四十五条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11 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 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 (含驻外办事处、 筹备办等)等单位在遵守本条例前提下,可结合当地劳动法规及工作 实际需要制订相应的管理细则,并报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 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条 如遇国家劳动法规调整,以新颁布的国家法规为准, 本制度将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有权经过合法程序对此制度内容进行修订和更 新。修订、更新的条款同样作为此制度的必要构成部分,自公布之日 起生效施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及后续修订、 更新条款自公司内公布或员工签 收后即视为在法律上公示、告知、送达员工。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本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四条 劳动合同管理主管部门及职责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1、拟订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
2、制订与劳动合同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制度——专门规范劳动合同的制度,称为劳动合同制度。
第一条 总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各层级在职、新入职的员工,包括作业、工勤人员。
第三条 职责划分
1.公司人力资源中心
2.各事业部、子公司人力资源部
1.新入职员工劳动合同签订
2.在职员工劳动合同续签
3.合同签订相关事宜 合同签订期限 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期限均为三年。
试用期规定
类别
其中:试用期工资为正式工资的80%,转正后,20%部分的工资不予补发。
保险福利待遇规定
合同附件
公司各项相关制度文件
竞业限制协议 对所有高层管-理-员工、掌握公司机密信息的员工均需签定《竞业协议书》(见附件七),其签订时间与劳动合同的签订同时进行。
第六条 劳动合同终止
3.员工如违反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不承担法律责任。
5.所有劳动合同终止,须由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开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八),一式两份,签订后,人力资源部需存档。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调用
各部门及员工个人需要调用或查询劳动合同时,应向所属人资部门填报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办法的解释权由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