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职责汇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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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职责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其中,村道是指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逐步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实行专业化养护和个人承包养护等多种方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的市场化。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按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执行。

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七条资金来源

(三)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五)受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六)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八条计划编制

(一)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县道、后乡道和村道”的原则。

(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建议计划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编制。

(三)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编制下达,并监督检查计划执行及养护质量情况。

第九条资金使用

(一)汽车养路费和省级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市、县两级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由其财政部门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养护计划安排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公路养护计划,专项用于村道的小修保养。

第十条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当地审计、财政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章 养护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要以工程质量为中心,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分类及管理按《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要按照有关的公路养护技术规定、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加强对路面、沿线设施及绿化的养护管理,做到全面养护。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的管理应实行检查、考核、评定、报告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各管养单位应建立各类管理台帐,填写生产原始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日常保养可根据交通量、路面类型、地形特点等实际情况,采取个人承包养护、群众集中进行季节性养护、专业养护等方式。

农村公路小修宜选择专业化养护单位承担,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小修保养可以签订长期合同,一般为2-5年,对养护质量好的养护单位可以续签合同。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路段或区域通过竞争或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养护单位。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格条件的养护公司。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制订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文件范本和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七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十八条养护人员在养护作业时,应按有关规定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在公路和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进行交通秩序维护,确保作业和行车安全。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信息数据库,建立路况信息收集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养护作业单位要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对发生的自然灾害、道路交通事故、路产损害案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处理。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制订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检查考核办法,定期进行检查、评定和考核。

县道的养护质量考核指标按照现行《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执行,乡道和村道的养护质量考核指标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参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制定。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按《路政管理规定》执行。村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参照《路政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人员执法水平,严格管理,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第二十四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结合养护工作,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作用和沿线村民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可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具有县级行政区域内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是指直接为农村生产、生活服务,不属于乡道及以上公路的建制村之间和建制村与乡镇联络的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农业、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道、村道建设和养护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建设、养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和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征求沿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村民的意见。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履行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程序。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标准建设;村道和工程艰巨、地质复杂的县道、乡道建设路段,按照本省农村公路相关技术标准建设。

第十条县道、乡道建设应当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保护环境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村道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应当妥善处置农村公路建设废弃的沙、石、土,用于土地整理利用等,防止破坏农村生态环境。

第十一条技术标准为四级以上的公路工程、中型等级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达不到四级的公路工程和小型桥梁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应当进行招标。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监理达不到招标条件的,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或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技术人员组成监理组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施工安全和建设质量的监督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聘请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以外的技术人员参与农村公路施工安全和建设质量的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和建设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事项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由项目设计审批单位组织进行,或者由其委托的项目法人组织进行。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工程档案,工程竣(交)工后应当及时移交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障公路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里程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工作,县道、乡道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村道在乡(镇)交通运输管理站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建议性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在农村公路事故多发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警示标志等安保工程项目,应当纳入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计划,并逐步实施。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建设,并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照路段或区域通过招标或者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施工单位。

第二十一条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严重损毁危及行车安全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必要时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二十二条根据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行道树栽种、公路标志设置、路基巩固等需要,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县道和乡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土地纳入公路用地管理范围。

第二十三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县道、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和考核结果作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排、资金安排和实施有关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实行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资金由县级财政安排,公路管养里程或管养成本增加的,财政安排的资金相应增加。省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视财力情况安排相应资金投入。

农村公路管理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

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资金由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标准安排,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省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视财力情况安排相应资金投入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

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不得破坏、损害或者非法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害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公路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负责村道的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村规民约中有关村道保护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条 在村道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二)在村道及村道用地范围内进行损坏、污染和影响村道畅通的活动;

(四)在村道用地范围内修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在村道上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三十二条公路违法行为发生在县道、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在村道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村道阻断或危及桥梁、隧道、渡口安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职责篇2

一、主要目标完成情况

1、养护质量完成情况全市列入养护计划的农村公路公里,截止11月底好路里程达到,好路率为%,年平均好路里程达到,年平均好路率为%,高于目标管理指标个百分点。

2、文明建设完成情况巩固文明站10个;文明队58个;巩固文明路公里;新建文明队1个;新建文明路20公里。

3、农村公路路容路貌整治取得显着成效。全市共整治农村公路公里,验收合格里程公里。

4.沥青路面沥青厚罩公里,超计划公里。

6.特坏路段治理9条70公里。

7.完成公路普修、水毁抢修任务;备用料石235999立方米,清理塌方立方米,修复路基53077立方米,修复路面。截至11月底,共修补沥青路面坑槽30142平方米,疏通涵洞1510道,清理边沟3107km,培筑路肩2760km。

8.调查桥梁355座,其中危桥41座。

9.完成养护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及时、准确、编制和上报各种养护报表。

10.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二、主要做法和措施

1、从处理路面病害入手,加强公路日常养护。近年来,全市农村公路油路老化程度加剧,超限车辆不断增加,致使公路路面损坏严重,有路难行的矛盾日趋突出,社会各界反映强烈。面对这种现状,想方设法,运用一切养护手段消除路面病害。坚持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养护。对油路病害,随时发现,随时修补。坚持小坑大补,浅坑深补,圆坑方补的办法,注重处治效果。对油路坑槽严重路段,组织专业队维修,先补强,后补坑,再罩面。对砂石路,在备足备好养护材料的前提下,抓住雨后有利时机,集中力量,填补坑槽,铲除车辙,调整路拱,铺撒磨耗层。在全力抓好路面养护的同时,认真搞好边沟清理、涵洞疏通、路肩培筑、边坡整修和桥涵构造物维修等工作。

2、突出重点,加大特坏路段整治力度。我市农村公路大多修建于七十年代末和八十年代初,由于受投资限制,路基的填土高度普遍不足,排水设施缺乏,公路的抗洪排水能力很差。近几年,在连续阴雨和超限车辆双重因素的影响下,大部分路段出现排水不畅、翻浆、沉陷等病害,严重影响了车辆通行。经调查,损坏最为严重的路线共9条,70多公里。通过采取抛石挤淤、换填软基、设置盲沟和截水墙、抬高路基、重新铺筑路面结构层等措施,下力气综合整治,历经艰难困苦,终于使麟凤路、汤齐路、南岐路、**千南线、渭北环线等特坏路段得到有效整治,使有路难行的矛盾得到缓解。

3、深入开展”公路养护质量年”和”养护管理示范路”创建活动。

质量是公路建设项目的灵魂和生命,同样也是公路养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按照省公路局安排,今年我们在全系统深入开展”公路养护质量年”和”养护管理示范路”活动。针对农村公路养护中质量意识淡薄、管理方式粗放、考核标准模糊等问题,制定下发了”**市农村公路公路养护质量年”和”**市养护管理示范路”活动实施方案,转变观念,加强监督,规范管理,精细管理,突出重点,强化考核,引导全路员工树立养护管理新理念,建立科学的养护质量管理体系,通过精细养护,科学养护,严格工艺,规范操作,提高养护质量,全面实现养护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加强及时性,预防性,规范性的养护措施,为社会公众提供常年好路,在日常养护管理工作中加强检查考核,确保养管分离到位、制度建设到位、逐级考核到位、整改落实到位、示范带动到位。要求养护制度、工作标准、目标责任分解、工作实施、养护考核精细化。通过开展公路养护质量年和养护管理示范路创建活动,全系统养护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年初下达的公里养护管理示范路,经过市处10月份验收全部达标。

4、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路普修活动,进一步优化公路环境。为了切实加强公路养管,提升服务水平。从十月中旬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掀起了一个以公路普修为重点,上下联动,各方参与的群众性公路普修热潮,彻底改变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我们积极响应,认真部署,精心组织,整修路基,铲除杂草,疏通涵洞,清理塌方,清除堆积物,拆除违章建筑,在公路普修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技术人员多次深入基层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使全市农村公路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公路技术状况得到恢复,通行能力显着提高,受到社会各界好评。

5、继续修复水毁公路。今年8月8日的强降雨给我市公路造成严重损毁,特别是**、**、**、**等县公路受灾严重。直接经济损失达2745多万元。山体下滑,路基边坡坍塌,大量泥石流涌向路面,桥涵引道被冲毁,先后有4条公路交通中断。给车辆的正常通行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为了尽快修复水毁创伤,提高路况质量,确保公路安全畅通,我们动员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养路队员,加班加点,填补缺口,清除路面淤泥、疏通涵洞和水沟,经过抢修,水毁公路基本得到恢复。所管公路未发生因管护不善导致的安全事故。

6、深入发动,广泛动员,大力开展群众性的路容路貌整治活动。

农村公路作为广大农村地区最主要的运输载体,直接为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服务。农村公路的路容路貌代表着行业的形象,体现着一个地区的精神风貌,反映着文明家园的创建成果。近年来,随着农村公路建设速度的加快,里程不断增加,养护管理的任务十分艰巨,但国家投入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严重不足,仅将县公路和主要乡公路纳入养护管理,全市列入养护的农村公路只占全市农村公路总里程的24%,其余农村公路均未纳入养护管理范围,造成这些道路失修失养,路况质量逐年下降,病害不断增多,降低了道路的技术状况和使用效果。为了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充分发挥其整体功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好务,去年6月份市局专门下发了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动员群众大力开展农村公路路容路貌整治活动的通知。整治的目标是创造一个”畅、洁、绿、美”的公路交通环境。今年5月中旬,市处组织人员,分两片对整治工作进行了检查验收,经过抽样检查,合格里程公里。()据统计,全市共修补油路坑槽平方米,砂石路坑槽平方米,培筑路肩公里,清理塌方立方米。通过整治使农村公路达到了路面平整路况好,路肩整洁路容美,路基稳定边沟畅,绿化整齐全环境好,路产完整无障碍的要求,彻底改变了”脏、乱、差、堆、占”的局面,巩固了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了公路技术状况和服务水平。

7.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在农村公路油路罩面工程中应用新型沥青石料一体洒布车罩面新工艺,解决了洒布车洒过热沥青后,人工撒石料,时间长、石料不均匀、油石粘结差的弊端,保证了油路罩面效果。在全市通村水路建设中推广应用电动抹光机,提高了水泥路路面强度和平整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8、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今年,我们把创建养护管理示范路作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根据省公路局下发的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示范路创建标准,市处制定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示范路创建标准》,将市局下达的100公里养护管理示范路创建任务分解到县站,落实到线路;各县站积极对照标准,寻找差距,整改完善,充实提高。经市处年终检查全部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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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职责篇3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

一、厅农村公路建设处负责全省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制定(订)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六)组织实施全省农村公路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二)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指导、考核、统计等工作;

(三)负责监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

(六)承办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厅农村公路建设处同时承担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省公路管理局应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相应的内设机构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

为了搞好我县县道养护管理工作,依据《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1、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必须服从上级的各项工作安排部署,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做好公路养护工作。

2、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必须保持所管护的'路段畅通、整洁,定时对管护路段路面进行彻底清扫、路肩进行除草整理、边沟进行清理等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同时,积极配合上级搞好农村公路创建等工作。

3、养护管理人员要随时检查管护路段路面、桥梁、隧道、涵洞、路沿带、挡土墙、防护坡、道路交通标志等附属物等损坏情况和水毁塌方情况,及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做好管护路段各种报表填写和上报工作,所有填报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不得瞒报、虚报。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及时做好5方以下的塌方清理工作,排除管护路段的各种险情,在最短的时间内消除安全隐患。

4、坚决制止侵占、损害公路及公路设施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及时上报单位,交给所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及时进行处理,依法维护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

5、所有养护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保持通讯畅通。无故不到岗者,一经发现,第一次预以警告,第二次扣发当月50%的工资,第三次直接扣除当月所有工资,并交所进行严肃处理。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职责篇4

1、贯彻执行落实国家有关公路技术标准、规范、法规和公路养护、建设的技术政策和规章制度。

2、负责指导各班组的公路小修保养工作,负责公路大中修工程的施工技术管理工作,协助领导做好公路养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3、定期组织检查公路、桥涵、构造物的技术状况,协助站(所)长提出的各类养护工程的技术措施和方案。

4、负责组织公路交通情况调查,掌握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收集和充实公路路况技术档案。

5、积极推广公路养护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协助有关部门培训公路养护工人。

站(所)长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管养站(所)日常生产和行政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局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管理站(所)的各项管理制度。

3、抓好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学习,积极开展“创双文明”和劳动竞赛活动。

4、组织编制管理站(所)的工作计划,落实措施,加强管理,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5、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

6、深入现场,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发现生产和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上报。

7、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关心职工生活,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建养并重,强化管理;深化改革,调整结构;依靠科技,提高质量;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公路工作方针。

2、遵守执行《公路小修保养工作制度》、《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坚持科学养护与规范化管理,提高公路养护质量,改善公路服务水平。

3、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公路养护工作任务和生产指标。

4、采取正确的技术措施,改善公路路况,保持公路及其设施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保障公路行车安全、舒适、畅通。

5、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做好公路水毁预防和抢修工作,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减少公路损失。

6、积极创造文明样板路,确保公路畅、洁、绿、美。

7、协助路政部门保护公路路产,维护公路路权。

8、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9、严格执行机械管理制度,提高机械车辆的完好率和

使用率。

10、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资金管理和使用,及时准确提供财务信息。

11、积极推广公路养护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改善养护手段,提高养护水平和质量。

统计员岗位职责

完成上级下达的统计任务,做好原始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分析、上报,确保原始资料的真实、可靠。

2、协助站(所)长指定完成养护指标和各项计划,并组织人力实施。

3、配合有关部门搜集和整理各班组的生产、考勤等资料,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4、对单位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5、管理单位的统计报表和固定资产,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制度。

6、准确、全面、及时填写各种图表数据,并公布上墙。

7、协助技术人员搜集和整理路况、桥梁、涵洞等技术资料。

8、协助机械管理人员搜集和整理机械、车辆等技术档案。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职责篇5

1、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的法规、行业政策和技术标准,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2、编制乡道、村道公里养护建议计划,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负责安全生产。

3、负责筹措乡、村道路养护管理资金,申领乡、村道养护补助资金。

4、实行乡、村道小修保养日常检查和养护承包人的监督考核制度,按规定对乡、村道养护质量进行评定及上报。

5、执行桥梁养护工作制度,按规定对乡、村道桥梁进行经常性检查。

6、负责上报乡、村道小修保养完成工程量,及时掌握经费使用情况及目标完成任务情况,科学合理使用养护经费。

7、负责乡、村道大中修工程计划的编制及计划实施、交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8、负责乡、村道养护突发性事件处置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对养护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情况及时上报。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行业标准,组织全室人员学习政治、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内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办法。

2、根据《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乡村公路小修保养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实施科学化养护和规范化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养护工作方针,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3、组织编制上报全乡镇公路管理养护计划,负责批准计划的完成,做好养护经费考核支付及核算工作。

4、按照《江苏省乡村公路养护巡查细则》组织巡查,依据本地区农村公路考核办法,具体组织全乡镇公路月度养护管理检查、考核、评比工作,负责路况统计资料的上报工作。

5、组织人员定期对辖区内公路桥涵进行经常性和技术状况评定,加强对险桥段的交通安全监控。

6、负责农村公路管养所涉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适时组织公路环境的联合整治。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上级部门颁发的标准、规范、规程等技术文件,执行有关养护管理制度,负责道路、桥梁养护技术工作,督促养护人员按技术文件要求进行施工和养护。

2、做好道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乡村公路养护巡查制度,对桥涵实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掌握辖区内道路、桥梁技术状况,及时调查、鉴定公路各种病害,确定并上报重点监控的桥梁,提出有效、合理化的维修方案。

3、经常深入管理养护一线,随时检查并指出管理养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工程质量和养护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4、认真抓好道路、桥梁水毁抢修工程,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5、协助主任做好养护管理核算工作。

6、每年做好并及时更新辖区内道路、桥梁基本情况登记表。

7、认真做好农村公路巡查和公路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各种违法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和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依法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

8、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控制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占道经营、盗窃及毁坏公路设施、违法开设道口等行为。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1、掌握全乡镇养护经费的收支情况,会同主任、养护技术人员、乡镇财政所做好养护经费的核算工作。

2、负责对管理养护工作进行考核、检查,按照规程、标准要求对路况质量进行检查评定。

3、按照本地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办法,做好日常养护与维修经费的核算工作。

4、认真、及时、准确上报公路养护统计报表,作出半年一次的养护质量统计分析。

5、认真制作管理养护基础台账、挂图和内业资料,每年对资料及时更新。

6、负责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文件的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并落实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和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制度。

7、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路产及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非公路设施的调查、登记、建档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严格执行《江苏省乡村公路养护巡查细则》,及时解决管养工作中的问题,保持公路完好畅通。

2、按养护合同规定的内容,制定详细的养护作业计划,并确保及时完成。

3、保持路面整洁、无堆积物、无杂物、雨后路面无积水,雪后及时组织扫雪铺设防滑材料,及时修补路面坑塘。

4、保持路基边缘轮廓清晰、顺直,露肩整齐、整洁、无高草、无堆积物、无种植、边坡稳定、无缺口、无种植,路边沟排水畅通。

5、保持桥涵构造物完好,桥面清洁,桥下无堆积,伸缩缝无杂物,泄水孔通畅、涵洞无阻塞,排水顺畅。加强四、五类桥涵特别是监控桥梁的管护力度,桥梁受损后及时上报并采取交通安全措施。

6、保持绿化美观协调,防止行道树、草坪无辜被损,及时根据任务组织绿化补植或治虫。及时组织修建影响交通标志的树木枝条。

7、在日常巡查和养护作业中,要保持标志、标牌完整、清洁,发现违章建筑、挖掘公路及设立非交通标志等侵占公路路权的行为,给予及时制止,或汇报有关部门处理。

8、养护人员上路作业时须穿戴好安全标识服,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9、按应急预案要求,养护人员要及时参加抢险、清除障碍,确保农村公路交通安全。

10、养护作业单位要做好公路养护计量工作,及时掌握目标任务完成及养护经费的支出情况,加强财务核算。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严格财经纪律。上报路况资料需准确、及时、完整。

3、积极做好公路管养的对外宣传工作;

4、负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办公室人员的职责;

6、定期上路检查,并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养质量的检查、考核工作;

7、按规定和考核结果,做好农村公路管养经费支付工作;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农村公路管护办公室管养人员(管护员)职责

1、了解管养考核标准,掌握管养工作内容、熟悉“十无”工作目标;

2、遵守养护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养护质量和自身安全;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1、路肩表面平整清洁,无坑洼隆起沉陷缺口等病害无堆积物、无种植、无高草(不超过15cm)、无积水,与路面接茬平顺,相差高度不大于5cm。

2、边坡稳定,平顺无雨水冲沟,松散,坡度符合要求。

3、边沟、排水沟、泄水槽等排水设施保持顺畅,无淤塞,无高草,进出口维护完好。

4、挡土墙等防护设施保持完好无损害、无断裂、沉陷、倾斜,无局部塌陷、松动,无较大面积勾缝脱落,其泄水孔无堵塞。

5、积极预防、治理和抢修翻浆,边坡塌方等病害,尽量保持公路通行。

6、接受镇农路办的工作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维持正常秩序,做好本职工作。

农路日常巡查制度

二、每日上路巡查,确保乡道和村道每周不少于二次以上的巡查管理,对特殊路段或遇有恶劣天气、夏秋收获季节等特殊情况加大巡查力度,每周不少于三次以上。

三、路段管养人员对本管养路段内的农村公路每天坚持日常巡查、管养,并将特殊情况即时报镇农路办。

四、加强责任,坚持原则。及时查除影响农路质量的行为,确保农路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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