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成立基金会的流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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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基金会的流程篇1

成立基金会流程

1、首先递交一份可行性报告,内容如下:(1)名称;

(2)成立的理由、背景及目的;

(3)基金会的类型:公募或者是非公募的;(4)宗旨和业务范围;(5)原始基金数额及资金来源;

(6)业务主管单位:如果是教育性质的话,是市教委;(7)住所地址;

(8)理事会人员配置及介绍;(9)律所介绍。

2、将可行性报告递交民政局,通过后找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后,拟定基金会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分别提交民政局及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并且需要成立党支部。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名称及住所;

(2)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3)原始基金数额;

(4)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5)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6)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7)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8)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4、召开第一次理事会,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通过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局分别派人参加监督。

5、向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由行政许可中心审查登记成立。(1)所需材料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筹备的文件 3)验资报告书 4)办公场所证明 5)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6)章程草案(2)具体流程 第一步:

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楼a厅市社团局第034号窗口领取该事项相关申请材料(直接下载); 第二步: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三步: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初审,并当场出具初审意见,报市社团局驻“中心”首席代表; 第四步:

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分管局长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提前到“中心”窗口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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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基金会的流程篇2

基金会设立流程

1、设立基金会的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可以是基金会的捐赠人,也可以是其他热心公益事业的公民或组织。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可以面向公众募捐)和非公募基金会(不得面向公众募捐)。公募基金会按照可以开展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设立基金会应满足如下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基金会名称的要求

(1)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3)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

号。

3、基金会负责人的条件

基金会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1)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2)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3)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4)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4、基金会组织机构的组成

(1)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人数5至25名;

(2)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基金会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5)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5、设立基金会的程序

(1)经业务主管单位(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申请人在网上履行设立登记的填报程序后,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3)基金会登记后,应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申请刻制印章;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6、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确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7、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确定

(1)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应在民政部登记。

8、基金会在申请成立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文件(一式两份,其中至少原件一份)

(1)设立登记申请书(设立基金会的理由,以及申请人(主要捐赠人)的基本情况及其近年来参与、支持公益事业的情况;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原始基金及其捐赠人、理事长等情况。申请书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该基金会设立并同意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国徽章);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

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承诺书(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设立基金会的原始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印章);

(6)《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编号:12)和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包括拟任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每人一表,加盖本人所在单位印章);

(7)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承诺在基金会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8)《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9)《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10)《基金会章程核准表》(编号:05);

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到民政部取验资通知单,进行验资。

9、基金会成立开设银行账户后,可以申请将活动资金划回基金会账户,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

(1)划资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验资用途;批复设立登记的文号;申请划回资金的金额;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申请书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基金会印章)。

(2)基金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10、基金会财产使用的要求

(1)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2)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3)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4)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11、基金会免税资格的申请

基金会正式成立并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后,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免税资格。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及其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的规定,新成立未满一年的基金会,可以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时应同时向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分别报送以下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民政部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③组织章程。

民政部门负责对基金会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内向名单内的基金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免税资格申请

基金会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向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免征企业所得税包括以下五种收入:

①基金会获得免税资格后,接受的捐赠收入;

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③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④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⑤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成立基金会的流程篇3

松原职业技术学院 爱心基金会成立方案

一、爱心基金会的目的和宗旨:

资助松原职业技术学院特困学生,帮助他们克服困难,摆脱困境,以激励他们发奋学习,立志成才。发扬新时代大学生及各界爱心人士乐于奉献的精神,让爱升华!

二、爱心基金会的目标:

尽可能地帮助在校就读的贫困学生,尽可能地不让学生因贫困而失学!

三、爱心基金会的诺言:

用我们的爱心和热情传承爱的不灭火炬!

四、爱心基金会基金来源:

1、社会各界、国内外团体与个人的捐赠与资助。

2、在校教师、学生捐款。

3、学生集体对外劳动所得款项。

五、爱心基金会的管理部门:

松原职业技术学院院学生处

六、爱心基金会成员组成:

名誉会长:柴宝林 勾长明 罗然 李秀 格日乐图 会长:鞠野飞 副会长:徐俊鹏

会员:包金臣 修凤英 王金生 张立宁 李艳兵 李晓雯 基金办公室主任:王新建

七、捐赠和资助的方式:

1、向基金会捐赠或资助可采取用现金或实物的方式,基金会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去选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各种公益事项和对象。

2、捐赠或资助款物可以直接交给基金会成员,也可以从银行汇款。(以松原职业技术学院基金会的名义开个账户)

八、基金发放流程:

由各系提供需要资助的学生名单,由松原职业技术学院爱心基金会成员审核,了解学生情况,审核通过后发放到需要资助的学生手中。

九、管理与监督:

1、基金会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委派专人义务管理。

2、基金会支出与收入有关凭证有三人见证签名。(备注:签名为真实姓名)。

3、基金会定期在松原职业技术学院网站上公布明细账目,并接受各界人士监督。

4、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本人所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5、基金会成员均为志愿者,不领取任何来自本基金会的报酬。

6、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基金会的款物,如有违反,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鸣谢方式:

1、凡捐赠者均在松原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公布;

2、凡一次性捐款在100-500元或以上者,赠送荣誉证书。备注:对要求放弃荣誉证书者,本基金会尊重其本人(单位)的意愿。

十一、设立基金会的初衷:

1、除了制度的完善,更是为了贫困大学生得到经济上的援助,使他们顺利的完成学业,让他们感受到除了家庭以外来自学校和社会的温暖。使他们立志学习,能以精湛的技艺和感恩的心回馈社会。

2、成立基金会能比较科学地管理爱心人士捐献的款项,积少成多,壮大爱心,为和谐社会不解努力!!

松原职业技术学院

2009年12月19日

成立基金会的流程篇4

服务指南编号 b1

服务指南名称 申请成立基金会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17年1月3日 实施日期 2017年1月3日

发布机构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申请成立基金会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成立基金会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

四、受理机构 民政部

五、决定机构 民政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其业务必须在公益范围内;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申请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 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原始基金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八、业务主管单位范围:

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其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授权的组织(详见《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4〕41号)。基金会申请人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自行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当涵盖所主管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基金会进行业务指导。

基金会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根据主要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需要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九、名称要求:

(1)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3)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详见《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民政部令第26号)

十、组织机构组成:

(1)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人数5至25名;(2)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中,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3)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基金会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5)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十一、负责人人选要求:

基金会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1)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2)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3)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4)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十二、财产使用要求:

(1)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2)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3)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4)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十三、申请材料目录

下列材料中,带有编号的表格均可从“中国社会组织网-办事服务平台-表格下载”中直接下载,无需登录。

申请成立基金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各材料均为一式两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设立登记申请书及其电子版(自拟)·申请书抬头写“民政部”

·内容写明:设立基金会的理由,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近年来参与、支持公益事业的情况;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原始基金及其捐赠人、理事长等情况

·申请书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写明同意该基金会设立并同意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承担相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加盖国徽章

3.章程草案及其电子版(依照中国社会组织网上章程示范文 本自拟)

4.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拟)

·须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使用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5.原始基金捐赠承诺书(自拟)

·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设立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印章 6.《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编号:12)

·包括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每人一表

·每张备案表中须加盖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人事章,背面附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7.秘书长专职承诺书(自拟)

·承诺在基金会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并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8.《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9.《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10.《基金会章程核准表》(编号:05)

十四、申请接收

材料齐备后,提交至社会组织登记服务大厅。

十五、办理基本流程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申请人在网上完成设立登记的填报程序,经审查同意后,将填报内容打印并按相应要求签字盖章后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之后发给成立登记批复和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3.基金会登记后,应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申请刻制印章,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六、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

十七、办结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发起人提交的文件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所需时间不包括在登记时限内。

十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九、审批结果 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二十、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二十一、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向民政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

十二、咨询途径

申请人可以拨打咨询电话58124114,或者登陆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办理进度。二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58124080 二

十四、办公地址和时间

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写字楼308室)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成立基金会的流程篇5

首先,捐赠收入的规模逐渐扩大,表现为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地捐赠或设置基金会资助教育。

1)先找一个挂靠单位, 全国性的基金会的挂靠单位要副部级以上, 省(市)的基金会的挂靠单位要副厅级以上

2)全国性的基金会要央行批准!省(市)的基金会地方人民银行批准!

还有>>>

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办材料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办理程序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办理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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