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令条例节选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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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令【第一篇】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已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颁布施行,对于加强公安机关正规化、制度化建设必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是一部具有广泛约束力和实际可操作性的行政规章,与公安部先后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相配套,既自成体系,又相互联系、相互衔接。这“四大条令”的颁布实施,对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和能力,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成为提升人民警察的素质和形象、加强公安机关队伍规范化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利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共3章、31条,结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实际,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涵盖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方方面面。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没有自由裁量幅度,具有前所未有的严厉性和高度权威性。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设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体现了公安机关从严治警的刚性要求。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要认真研读条令全文,杜绝图形式、走过场、做表面文章等不良倾向,保证学习时间、人员、内容、效果的“四落实”,要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增强对《纪律条令》的创新性、刚性、全面性和权威性认识。

森林公安是我国公安体系中一个特殊的警种,作为森林公安队伍的一名外勤民警,肩负建立覆盖林区社会面的情报信息网络,及时收集上报情报信息;积极开展各项便民服务,提高服务群众的效率和质量,建立良好警民关系;管理和指导辖区内的群众性护林组织和治安防范队伍;查处辖区内森林公安派出所有管辖权的案件;调处辖区内的涉林纠纷,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涉林性群体事件;处置辖区内突发性案事件、灾害事故,以及完成上级布置其它任务等多项岗位职责。对照《纪律条令》自我剖析,我充分认识到自身存在以下三方面突出问题:

一是自我学习提高还抓得不够紧,对知识能力的培养再造还没有足够的认识,一定程度存在走过场,水过地皮湿的思想。学习不刻苦、不深入,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忙于事务应酬,不愿挤出时间学,即使有了时间也坐不下来、深不进去;轻视理论武装工作,在理论学习上心浮气躁。刚开始参加《纪律条令》学习领会时,认为是形式主义,写笔记有应付现象,没有结合自己的实际与心得。

二是效率意识和创新意识不强。思想上对当前激烈竞争的形式认识不清,没有紧迫感、压力感和忧患意识,想问题、干工作、办事情循规蹈矩,按部就班。习惯用老办法解决新问题,用老经验解决新矛盾,创新的思维不活。如一些不法木材贩子、动物贩子、药材贩子潜入林区后,往往急于寻找合伙人,采取里应外合的办法来达到获取不义之财的目的。个别林业工人、村寨农民则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上当受骗充当了贩子们的马前卒。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就应把与木材贩子、动物贩子、药材贩子有密切往来的人员列为重点建立档案,定期召集这些人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思想教育,实行重点管理。

三是在吃苦耐劳和顽强拼搏方面还做不够。我们要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努力推进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不断提高森林公安战斗力,努力打造一流公安队伍,就要根据本地山情、林情、社情,建设规范化、实战化的警务机制,逐步实现由案发后执法向案发前预防的转变。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办法》的规定,认真落实“三个必训”制度,认真对待岗位培训,技能培训。但自己在这方面恰恰做得还很不够,不仅缺乏充分的主动性和超前意识,在吃苦耐劳、顽强拼搏上更没有足够的意思准备。

古语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是队伍建设最好的防腐剂。队伍建设最有效的保证就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用制度来规范和引领队伍建设。《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颁布施行从政治上,组织上,执法,执勤,内务等方面对公安机关和民警的行为加以规范、约束,是从严治警的刚性要求,是坚持从严治警的重要举措。学习、贯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是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和制度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现实需要,是加强对公安民警管理和监督的必然要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中设定的处分规定是高压线,一旦触犯将面临记过、撤职甚至开除的严厉处分。我们每个公安民警要熟读熟记《纪律条令》全文,做到学习到位、认识到位、宣传到位、执行到位,将条令规定贯穿于我们各项工作中,时刻谨记,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认识上充分到位,行动中规范遵守;要以《纪律条令》的颁布施行为契机,健全和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切实做到将队伍建设交给制度,将制度交给监督,将监督交给群众,大力推进警务公开,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充分发挥《纪律条令》的教育和威慑作用,维护公安机关铁的纪律。

警察学习纪律条令自查剖析(二)----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剖析材料范文

从今年6月1日起,由国务院批准,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三部委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就要正式实施了,新颁布的《条令》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又突出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条令》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在《条令》中设定了76种违法违纪,公安机关人员触犯其中的五种行为一律开除,包括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

此次施行《纪律条令》中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被媒体和社会公众评价为给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设定了76道“紧箍咒”。这种评价所言非虚,国家正在日益加强和加大对警察队伍的管理和建设,从制度层面加强纪律约束和管理已势在必行。而《纪律条令》属于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其创新意义和示范意义不言而喻,我们有充分理由对这一条令的未来效果抱以期待。

应该看到,《纪律条令》的辐射意义和现实价值远远不止规范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那么简单。该条令共计31条的规定中,无一不针对人民警察的日常行为规范,和必须遵守的执法要求。除了规范警察的日常执法以外,还着重提到了一律开除的“五种行为”。这五种行为无不与公民切身利益有关,也与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如何最大限度保护公民人身权益有关。专门针对个别公安机关存在的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设置“开除条款”,我认为恰恰是从制度上保护公民权益的表现。

表面上《纪律条令》是约束公安机关和警察,但实际上或涵盖着对近两年来,屡屡让公众诟病的羁押拘留场所发生的“躲猫猫死”、“喝开水死”、“做梦死”等,极不正常执法问题的回应。里面也包含着约束警风警纪,以最大限度维护公民权益的善意。

当然,从制度上构筑一道纪律“铜墙铁壁”是社会法治进步的象征,但好的制度关键在落实。一些更刚性的法律在一些地方落实起来尚存阻力,更遑论刚刚实行的规章性规范,其落实过程中遇到阻力将在所难免。因此,有关方面应着重加大督促和查处力度,以“零容忍”的执法理念将《纪律条令》贯彻到实处。

经国务院批准,由监察部、人社部、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将于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当然,“条令”最引人注目之处并不仅仅在于它的开创性和系统性,还在于它在处罚上的刚性。比如,“条令”不但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还分别规定了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应适用的处分。

在现代国家,警察是与公众打交道最多的执法人员,警察的形象就代表着政府的形象。中国长期处于权力本位的管制意识之下,特权观念影响深远。而中国已然迈入千年未有之大转型,新的时代尊奉法治为政府运行的基本规则,权利本位意识在社会层面日益生长。当特权观念遇上反弹后的公民权利,矛盾与冲突难以避免。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形式为公权力设定运行的轨道,有助于社会新秩序的构建与维护,也有助于避免警察权伤害民众利益,从而真正做到服务于民。

于此次“条令”的颁布之前,不乏各色“禁令”。如中政委的“四禁令”,公安部的“五禁令”,还有专门下发的“禁酒令”等等。地方公安部门下发的类似“禁令”就更多了。从特征上来说,“禁令”多属于因应某一时段违法违纪行为多发的态势,临时针对特定现象进行刻意强调。“禁令”并不能替代规范本身,要做到令行禁止,也还亟待规范的跟进。

如我们所知,大凡法律规范,无一例外地应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三要素。以“禁止性规范”为例,通俗地解释就是,不仅要)山草香●(禁止某类行为,还要假设发生了禁止的行为,法律将给予何种惩治。一味言禁而无责任机制跟进,“禁令”也就成了没“牙”的病虎——其观赏价值远甚于实用价值。近年来,令虽行但禁不止的情况时有所见,责任机制的缺乏应是重要原因。

要管住警察权,就得在警察的身边埋伏一只有“牙”的老虎。“条令”对于处分的具体化和刚性化,可视为给各色“禁令”安上了“牙”。由监察部、人社部和公安部一起联合制定并,这意味着对违反“条令”的处分不再是公安部自个的事,从而在规范上能有效防止一些地方公安部门将法定的处分当作“家务事”。现实中,多少违反禁令的责任人,都在“下不为例”、“罚酒三杯”中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

当然,“纪律条令”实现的是行政责任。对于警察而言,实则面临着一个整体的责任体系,既包括组织责任、行政责任,也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这些责任机制各有适用范围,相辅相成却不能相互替代。从违法行为预防的角度来观察,组织责任和行政责任应该更多地立足于对轻微违法的规范,通过及时发现和惩处轻微违法,来达到预防更严重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一旦构成犯罪,就得交由刑事司法来追究。此时,不论是组织责任、行政责任还是纪律责任,都应退居刑事责任之后。

现实中,行政凌驾于司法之上,纪律处分替代刑事责任的乱权、滥权行为并不少见。在“条令”颁布之际,不妨再敲敲警钟。比如“条令”第十一条专门针对刑讯逼供规定了“开除”等处分。作为刑罚的补充,开除是必要的。但“开除”处分绝不能作为刑法上“刑讯逼供罪”的替代罚则。“条令”不是警察的“金钟罩”,“条令”应该也只能是警察的“高压线”。

警察学习纪律条令自查剖析(三)----深入学习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学习心得

2010年6月1日起,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就要正式实施了,新颁布的《条令》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又突出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条令》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条令》赋予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对下一级公安机关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权限,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对进一步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体制上的创新

新颁布的《条令》在监督体制上有了新的创新,在《条令》第六条规定中明确指出:“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这是加强公安系统管理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拓宽了监督领域。

那么《条令》为何赋予上级公安机关的监察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权限时,我个人认为,此项规定基于两点考虑:一方面,《行政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这就为“下查一级”的规定提供了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是拥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权的执法队伍,对其管理和监督应严于其他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二、对危害行为加大处分力度

通过学习,可以看出这次《条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严明了执法执勤纪律,如第七条首先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即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设置了32种行为,并明确规定有行为之一的起点就是记过处分,最高至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参与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条令》规定:“参与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

条令【第二篇】

同志们,两防安全工作是部队的一项重要工作,虽然它不是中心工作,但是它影响中心工作。一个单位的安全工作如何,直接影响本单位的年度建设。所以说,我们每个同志必须牢牢绷紧安全这根弦,为连队的建设增砖添瓦而不能为其抹黑。经常听到许多同志唱起《严守纪律》这首歌,每当唱起这首歌,就会给人一种高昂有力催人向上的精神鼓舞。所以,在新的历史时期,此歌被选为八首军人道德组歌之一,充分体现了纪律在我军建设中的重要性。那是因为纪律与部队的安全稳定有着密切的关系。可能有些人认为,安全两防就是常说的防淹亡、防触电、防雷击、防案件等等之类的工作。的确,我们平时所进行的教育也是以这方面的教育为主,其实这只是教会我们平时碰到这些问题该怎么做。其实两防预防工作要害在于什么呢?不知同志们思考过没有,两防工作的要害点还在于这个单位的人员纪委观念如何,这也是两防的根本所在。我们在座的每位军人踏着时代的节拍,步入火热的军营,肩挑万里江山,心系祖国安危,以奉献为伴,与生死拼搏,生活在艰苦紧张之中。俗话说得好:儿行千里母担忧,我们的安危牵动着无数慈母的心,她们把我们送入军营,热切希望能注入理想的血液,知识的琼浆,插上成才的翅膀。但是更是盼望我们能岁岁平安,哪个母亲不希望能听到自己的子女在部队成长进步的好消息,又有哪个母亲愿意听到自己的子女在部队有个三长两短的不幸消息。所以说,部队的安全稳定牵系着众人的心。那么部队的纪律到底是什么呢?为什么这么重要呢?不遵守行不行呢?

一、纪律是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

1、部队的纪律就是部队的条令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同样作为武装集团的军队,更有着严明的纪律,部队的纪律,有其本身性质的特点。内容就是中心军委颁发的条令条例及其他规章制度。那为什么要以此为法规纪律呢?这是因为这些规定符合我军的特点,部队的条令条例,有四个性质,即系统性,严密性,科学性,规范性。

2、部队的纪律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健全起来的

我军的条令条例不是生来就有的,早在建军初期,我军并没有条令条例,只有一些不成文或很少成文的一些规定,所以对部队的治理,教育力度很不够,导致当时某些部队纪律涣散,不良习性时有发生,军阀土匪作风在某些地方还非常盛行,其结果也就是一部分军队战斗力衰弱,损失惨重,针对这种情况,中心军委及时进行了各项工作,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制定了符合当时情况的条令条例,这也是我军的最早的一部条令条例,对我军的建设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克服了军队的一些不良习气。建国后,五一年二月我军颁布了建国后的第一部条令条例,其后,又经过多次修改,现行的条令是九七年颁布的,可以说,这些条令的颁发,对提高我军的战斗力,起到了很强的保障作用,因为有了这些规定,军队的军人才能自觉地遵守条令条例,做到有法可依,对军队的安全起到强大的安全保证。

3、执行条令条例是符合部队实际情况的

那么条令条例是否可以随意制定颁发呢?还是军委哪个领导说怎么办就怎么办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其实这些条令都是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符合新时期部队建设需要的,不是哪个人能任意改写的,就拿其中的不准打骂体罚来讲,它就是对经验教训的总结,当时红军初期某些部队长官打骂下属成风,导致出现逃兵的现象增多,长官被杀屡有发生,部队很不稳定,针对这种情况,就把不准打骂体罚写入条令,实践证实,这条要求在现在也是适行的。现在我军进行的正规化建设,就是要把全军各方面用正式的规格及条令条例彻头彻尾地统一起来,并把这些制成条例作为每个军人遵守的法典,实践证实,这些规定都有利于部队的正规化建设。

二、离开了纪律,部队就没有安全保证

一是不守纪律轻易出事。条令是军队的法规,是全体军人行动的准绳。党有党规,国有国法,军有军纪,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古人说:凡兵,制必先定;师出于律,否藏凶。三国时期的曹操割发代首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古人尚能如此,何况我们呢。也许有人认为当今年世界一些发达国家的军队战斗力很强,但是他们对条令条例规定要求不是很严,其实现实情况并不是这样的,当今,美、俄、欧州等发达国家的军队,也非常强调制定条令条例来约束军人的行动,以美军为例,他们除了国防部颁发的适用于全军的条令条例规定外,各军兵种还根据各自的特点颁发了数百种条令、勤务通报、技术通报、技术说明书。我军更是一支纪律严明的军队,并以此著称于世,所以对条令条例的要求就更具体,执行的力度就更严格。军队内,事无巨细,都可以找到有关条文。可以设想:江河之水假如没有大堤的约束就会泛滥成灾,列车假如没有轨道的约束就无法行驶。军队假如没有条条框框的约束,也就成了一盘散沙。

二是另搞一套也轻易出事。假如违反条令条例,自己另搞一套土政策,那肯定会出事的,这样的经验教训在我们身边很多。如去年的新疆特大爆炸事故,就是违反了武器弹药的运输销毁的有关规定而另搞一套,酿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事故。司机违章开快车、酒后开车都是轻易引起交通事故的重要苗头。据有关资料表明,交通事故中,由于驾驶员的直接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占整个交通事故的60--70,这也是纪律松懈的后果,也许作为一名驾驶员来讲,一次违章开车可能不会出事,二次也可能不会出事,但次数多了迟早可能会出事,作为司机来讲,可以说是手握方向盘,脚踩生死关,所以切不可大意。还有些同志明明知道有些事该怎么办而为了方便,不按要求去办而出了事故,如打雷天有些战士喜欢躲在大树下避雨,天气热了而私自去河里游泳,私拉电线等等,都有酿成重大事故的例子。这些都是与纪律观念淡泊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说,没有严格的纪律就没有安全的保证,我们一定要引以为戒。

三、强法纪观念,争当遵纪守法的革命军人

那么既然部队的纪律对于部队的建设有着这么大的作用,尤其对安全工作更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作为一名军人该怎么做呢?

一是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及纪律的内容。因为只有学而后才知不足,只有懂得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才能把握住正确的方向。我们应该重点学习部队的条令条例及规章制度,牢牢把握住它,并运用到日常生活中去。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正确区分治理者的治理是对还是错,要不然只能凭想当然,对治理者有抵触的情绪,当我们知道了其内容,就能正确理解治理者,并主动配合好,尽量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能及自觉地将自己的言行规范到条令条例之中去,少挨批评,少犯错误,心情也就会愉快,干什么事也就顺利,才能有利于自己的成长进步。我们只有学习学习再学习才能始终把握安全的主动权。

二是自觉接受条令条例的约束,加强自我治理。俗话说得好: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小事不干何以干大事。部队的和令条例是基础,严格执行才是要害。地方某些人会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这方面的典型案例近些年来也比较多,上至成克杰、胡长清之流下至普通的老百姓违法犯罪,都是没有严格的遵守法纪,他们并不是不知道法律的有关内容,而是没有严格的遵守。作为军队的纪律是非常严明的,我军更是一支文明之师,作为其中一员,我们有义务为其争光,而没有权利为其抹黑。但近些年来,我们的部队也有令人痛心的案例发生,我们有些同志也许会认为,我又不犯大错误,肯定不会犯罪。仿佛这些都与自己很遥远,但我们也应该知道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犯罪之人也想不到自己会走上犯罪道路,他们也是从一点点不良习性积累而成的,由量变到质变。所以,我们切不可小视一般的不良行为,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我们有些同志平时经常军容不整,还自我感觉良好,自认为扣子不扣,显不出自己是老资格,袖子不卷,显不出自己是老兵,手不插口袋,显不出自己是老革命,头发不长显不出自己是老大,讲话不粗鲁,显不出自己有多牛皮,不讲歪道理显不出自己标新立异。这些观念其实是很要害的,小事可以折射出一个人的修养品性,久而久之会使自己堕落,走向犯罪的深渊。所以我们应该从平时做起,从小事做起,严格要求自己,不能在低标准上徘徊,这样自己迟早会出事,俗话说得好,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假如等到自己犯罪时,后悔已晚矣,不信我们可以看一看犯人的后悔自白。我们一定要引以为戒。

条令【第三篇】

古人云:“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对于一支军队来说,条令条例就是其规矩。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只有有了条令条例的约束和规范,才能有军纪严明,充满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军队。相反,一直纪律作风松散,人心涣散的军队,无论他的单兵素质再好,武器装备再精良,最终肯定会吃败仗的。条令是军队独有的法规形式,是军队建设的基本法则,也是军队战斗力的保证。在战争时期,正是由于我军严格遵守条令条例,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一切行动听指挥的优良作风,使我军赢得了人民的拥护,赢得了战争的胜利。在和平年代,知条令,懂条令,善用条令,用条令严格要求每一名军人,是我军永葆生机,成为人民心目中真正的威武之师,文明之师,胜利之师的关键所在。

当前,我军建设正处在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重要时期,强化法制观念条令意识,尤其具有特殊意义。我军现在的条令从大到职责分工,小到个人头发长短问题,对部队的日常战备训练和各项秩序,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在适应“战场”的同时。新修订了条令还针对“市场”的新情况,对诸如军人对外交往、“家门口”官名、零散人员和八小时外的管理等等,作出了新的规定。正是这些条令使千军万马凝聚成钢铁般的战斗整体。

作为国防生,我们平时生活在大学校园里,虽然有校纪校规的约束,但相对而言,环境还是比较宽松的,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就可以不学习不遵守条令条例,就可以置身事外。环境越是安逸,条令条例越不能忘,和平年代更应该严格要求自己。作为外来的基层军官,倘若现在不认真学习条令条例,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这即时对自己的放纵,也是对部属的极不负责任的表现,这种松弛和懈怠将来可能在战斗中或紧急情况下给部队和自己带来灾难性的后果。遵守条令条例,是军人的共同语言,是我们的行动指南,是我们健康成长成为一名合格军人的有力保证。公务员之家:

在这个春暖花开,万物复苏的三月,军区和选培办特意为我们开展了“条令条例学习月”这项活动,帮助我们学习条令条例。使我们进一步熟悉和了解条令条例的具体内容,增强遵章守纪意识,养成良好作风,促进国防生军政素质的提高。在这里,我代表全校国防生庄严承诺,在活动过程中,积极参加和配合选培办,模拟营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学习各项条令条例,对照条令条例查找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努力提高自身的各项素质,不断的完善自我,为将来顺利坐上工作岗位,成为一名合格军人打下好基础!

条令【第四篇】

制度的生命在于落实。学习贯彻新的共同条令,既要牢记于心,更要贯之以行,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不只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不能满足于一般表态,停留在一般号召,关键是要落实到行动上。不落实,任何法规制度都是一纸空文。新的共同条令,总结了我军建军治军的宝贵经验,凝结了广大官兵的智慧创造,具有鲜明的实践性。其作用和价值,必须通过实践来检验,通过落实来体现。学条令、知条令,最终是为了用条令。唯有见诸实践、抓好落实,条令才能真正成为官兵行为的准则、部队管理的准绳。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既是学习贯彻新条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又是检验学习贯彻成效的重要标志。因此,在学习贯彻新条令上下功夫,最重要的就是在抓好落实上下功夫;在学习贯彻新条令上见成效,最重要的就是在付诸行动上见成效。

抓好落实,首先有个标准问题。有什么样的标准,就有什么样的效果。不折不扣地抓落实,就要坚持全员落实不落一人,全时空落实不留死角,全过程落实不搞变通。条令面前人人平等,纪律约束没有例外。共同条令不是只管部分官兵,而是管所有官兵;不是只管某个方面,而是管所有方面;不是只管一时,而是管长远。从将军到士兵,从机关到基层,从平时到战时,从营区内到营区外,人人、事事、时时、处处都要处在条令的管理之中,都要严格按照条令办事。公务员之家:

抓好落实,日常养成是根本。“一日练习一日功,一日不练十日空”。要从官兵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抓起,把条令的要求贯穿于一日生活和各项工作之中,坚持训管一致,教养一致,点滴入手,常抓不懈,以一日正规实现日日正规,以一事正规达到事事正规,切实把条令的规范变成自觉的行动,把外在的要求变成内在的需求,在潜移默化中强化军人意识,提高军人素养,塑造军人形象。

抓好落实,优良作风是保证。落实条令是一个长期的、艰苦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可能一劳永逸。要有滴水穿石、一抓到底的韧劲,不畏艰辛、不怕困难的勇气,正视问题、解决问题的决心,坚持长期抓、反复抓、抓反复。要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老老实实、扎扎实实、原汁原味地落实好条令,坚决防止和克服那种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出花花点子,甚至离开条令另搞一套的不良作风,切实把条令的要求落实到部队建设的方方面面和全过程,把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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