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建立健全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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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建立健全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大精神、严格落实中、省、市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决策部署,全面深入开展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效防范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提升公平竞争审查权威和效能,从源头上打破行政性垄断,建成全面覆盖、规则完备、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我市在完善规则、优化机制、强化监督、提高能力上持续发力,做到存量清理与增量审查并重,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建立健全各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和抽查工作机制

各单位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均要纳入公平竞争审查。对已经建立领导组织机构和审查机制的,应适时修订本部门、本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调整本机构领导组织机构;对新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本领域工作特点,及时建立审查领导组织机构和建立本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对本单位相关文件、以政府名义制定的文件和联合发文中本部门牵头的文件,不定期组织开展政策措施文件抽查,检查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审查程序、审查流程。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行政性垄断问题多发的文件、领域,进行重点抽查,存在问题的应及时予以纠正。每季度结束前,各单位将抽查、整改情况上报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

(一)接收渠道。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在各办公地点大门口明显位置设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箱(统一尺寸、统一标识),官方公众号公示投诉举报途径,进一步畅通违反公平竞争问题举报绿色通道,依托现有投诉举报渠道受理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包括但不限于、等热线电话、各单位投诉举报箱、投诉电话及平台以及来信来访等。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对投诉举报件着力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构建多元共治格局。

(二)受理范围。

单位和个人就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力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存在应审未审、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情形进行的投诉举报。

(三)受理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受理”的原则,由政策措施的制定机理相关投诉。其中,对机构改革前出台的政策措施提出投诉的,原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受理;部门代拟起草以政府或政府名义出台的,由代拟部门负责受理;政策措施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受理。

各单位对其下属单位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举报应当受理。

单位和个人举报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调查核实,并上报有关上级机关。

(四)投诉举报的处理。

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

政策措施应审未审的,应及时补审。

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属于例外规定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作出解释说明,并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五)回应机制。

按照“谁处理、谁回应”的原则,受理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或实名举报人,并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决定。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分流转办的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三、建立公平竞争审查重大政策措施公开征求意见及会审制度

各单位起草政策措施草案,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应当在网上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单位自我审查后,如有需要,可以进行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参加会审的人员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凡进行重大政策措施会审的政策措施文件,以会审结果作为本单位审查意见。

四、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督导考核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由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抽调各成员单位人员组成督导考核组,对各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倒逼各审查进一步实主体责任,更高质量更大力度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地见效,对督导考核期间发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第一时间反馈被督导考核单位,被督导考核单位应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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