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责任书【热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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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责任书明确了各部门职责与目标,强调了绩效考核与风险管理的重要性,确保资源合理配置与有效运营,推动整体业绩提升与可持续发展。如何更好地落实这些责任?以下由阿拉网友整理分享的经营责任书相关文章,便您学习参考,喜欢就分享给朋友吧!

经营责任书 篇1:

安全经营目标责任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心,确保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泰安天乐城旅游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特与 部门/实体负责人(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责任部门/实体具体履行的责任如下:

一、组织领导

乙方应全面推行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将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乙方作为部门/实体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乙方职责范围内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责任目标

(一)建立健全防火制度,防火责任明确,采取多种措施提高部门/实体员工防火、防盗、防抢等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利用各种途径向员工积极开展消防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使员工了解并掌握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灭火预案及火灾应急疏散预案。

(二)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急疏散预案及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积极组织员工学习并贯彻执行。抓好定期安全生产检查的,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发现事故隐患积极组织整改,并及时向甲方通报。

(三)不乱拉、乱搭电线(如因经营需要或变动电路,应向甲方通报并备案)。配置完善的各类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及定期维护、更新,不准在消防器材上堆放任何物品;疏散通道要明确专人负责,确保畅通,无杂物堆积。

(四)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对临时有用火要求的,须报甲方批准,在有一定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五)不随意移动管理范围内配备的灭火器材设施,不随意挪用消防器材和设施。不指使、强令他人违反消防规定冒险作业。

(六)建立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各种用电设备、仪器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严禁超负荷运行,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准私拉电力线路,严禁设备、仪器带病作业;安装和修理用电设备、仪器时,应由电工或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并认真检验,以防事故发生。

(七)进入雨季做好防汛、防排水、防雷电等防护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值班检查制度报甲方备案并严格执行。

(八)乙方作为本部门/实体安全责任第一人,应加强本部门/实体员工宿舍的安全监管工作,严禁员工在宿舍内乱拉、乱搭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用明火等一切违反安全操作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否则,发现问题、造成安全事故的,将追究乙方的监管责任。

(九)妥善处理员工纠纷,避免冲突升级,严禁打架斗殴等暴力、群体性事件发生,否则,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

(十)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甲方下发的各项安全管理文件并组织管理员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十一)未尽事项乙方遵循甲方安全管理文件。

三、责任承担及其他

(一)乙方作为部门/实体管理范围内防火、防盗、防抢、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教育好乙方管理员工做好防火、防盗、防抢和遵守消防、治安管理规定的工作。造成火灾或其他事故的,乙方愿意承担责任。

(二)乙方如有违反以上承诺,责任自负。乙方所管理的部门/实体员工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将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

四、本安全经营目标责任书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营责任书 篇2:

XX区“农家乐”安全经营责任书

为确保我区“农家乐”的经营安全,有效控制“农家乐”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农家乐”的管理,促进“农家乐”健康、有序地发展,经研究决定与各街道(镇)签订本责任书。

1、各街道(镇)主要领导为本街道(镇)“农家乐”食品质量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街道(镇)以上各项工作负总责。定期研究分析本街道(镇)“农家乐”食品质量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等形势,制定相关措施,监督落实。

2、各街道(镇)领导干部要积极配合区政府及区政府有 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做好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群众权益。

一、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3、按照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要求本街道(镇)“农家乐”,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

4、根据国家《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卫生法》中关于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对“农家乐”餐厅(食堂)职工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个人,立即责令其整改,执意不改的或故意拖延时间的,可勒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5、保证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对生产关键工序进行严格控制,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6、监督保证“农家乐”食品的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7、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8、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应第一时间上报区政府、区卫生局及其他相关部门,不得迟报、漏报、瞒报、不报。

二、强化环境卫生管理

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严格要求本街道(镇)“农家乐”认真做好餐厅(食堂)的环境卫生工作,保持餐厅(食堂)地面、餐桌椅、灶台、服务台、收费机卫生,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充分利用餐厅(食堂)现有设施设备,保持餐饮用具洁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10、加强“农家乐”周边地区环境卫生管理,定期清理垃圾、废弃物,美化周边环境。

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11、按照国家《消防法》和消防部门有关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整改不合规“农家乐”经营场所,使其符合相关消防要求,消除安全隐患。

12、加强对“农家乐”业主及员工消防安全教育,熟悉消防有关制度和规定,掌握简单的灭火和疏导常识。

13、经常对“农家乐”经营场所进行消防检查,发现有违章违规现象和行为以及有火灾隐患的,及时进行整改和停业整顿。

14、一旦发生消防安全事故,应第一时间上报上级有关部门,不得迟报、漏报、瞒报、不报。

本责任书(有效时间为X年XX月XX日至X年XX月XX日)一式二份,XX区人民政府、街道(镇)各执一份。

XX区人民政府(代表):

街道/镇(代表):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责任书 篇3:

烟花爆竹属于特种行业商品,为确保经营者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营(零售)者必须履行以下责任:

一、经营(零售)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零售单位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

2、零售单位申请人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城市占到批准书》及工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大于20平方米;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周围1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5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4、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季节性零售业户应当配备两个灭火器和一块苫布。

二、经营(零售)者必须做到:

1、零售场所禁止使用取暖设备,严禁火种火源进入零售场所,零售场所100米以内严禁燃放,禁止以燃放的形式促销。

2、未经允许临时性零售单位不得设存储仓库,临时零售经营场所面积10平方米一下限制存放量为25箱,面积10——20平方米限制存放量为50箱。

3、严格在指定的地点销售,严禁无证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指定的销售网店以外摆设摊点,不得走街串巷或以流动摊床的形式销售烟花爆竹。

4、严禁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

5、在出售时必须告知烟花爆竹正确的燃放方法,并告知未成年人必须在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指导下燃放。

6、自觉接受乡安监站及安全管理部门的随时检查。

7、按乡安监站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

四、经营(零售)者发现他人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及时向乡安监站检举揭发。

经营(零售)者 XX乡人民政府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经营责任书 篇4: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确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确保两节期间(腊月二十三起至正月十五)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第一条 乡安监办、派出所、工商所、综治办等相关部门,对全乡内烟花零售点进行选址和监管、打击辖区内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各烟花爆竹经营点应全力予以配合。

第二条 烟花爆竹实行定点批发、定点经营,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户必须统一到我县具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资格的两家单位进货和配送。

第三条 禁止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持证经营,严禁一证设多家,一店设多点行为,不得离店经营,店外摆卖,流动经营,沿街兜售,严禁试帆燃试放。

第四条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内没有其它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100米安全距离。

第五条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水桶),并张贴明显的“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严禁私存烟花爆竹产品,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

第六条 杜绝爆炸、火灾事故的发生,因管理不当和违规经营造成爆炸、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安监办存档一份,经营户留存一份。

王宝营子乡安监办 经营单位: 负责人:

负责人:X年XX月XX日

经营责任书 篇5:

烟花爆竹经营户安全责任书

为了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明确经营户安全责任,保证经营安全,进一步规范我镇烟花爆竹市场,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镇政府领导指示要求,为实现“确保禁放点、销售点、燃放点安全,全镇不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工作目标,清江镇安监所决定与已取得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户签订安全责任书:

一、镇政府依法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进行监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镇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二、严格遵守执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烟花爆竹的各项政策法规,做到安全经营,守法经营;

三、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经营,不售假制假、不非法贩运和销售非法烟花爆竹产品;

四、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实行专人、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五、销售人员熟悉并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各种基本知识和消防基本技能,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储水桶,并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

六、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语和安全警示牌;

七、不将烟花爆竹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放;不在经营场所内吸烟或使用煤气灶、煤炉以及大功率电器,不在销售现场试燃、试放;

八、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必须遵守以上规定,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签订双方各留一份。

清江镇安监所(章) 经营单位(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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