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小说精彩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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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小说【第一篇】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按照合同法,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二: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点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

所以,财产分割协议后不得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财产分割协议是协议离婚的一部分,与离婚诉讼是两种完全独立的离婚制度,二者在具体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贯穿了包括财产分割在内的每一个环节。在财产分割协议中,一方可将自己的财产以财产分割的名义给予对方都可(与此对比,诉讼离婚中则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一方个人财产只能出于其他理由。)。承接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能作为协议离婚的一个环节而不可独立于协议离婚之外,不能用于诉讼离婚中。

财产分割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时生效,产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其内容存在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下,其效力就会受到相应影响。之所以会出现这些情形,是因为财产分割协议作为当事人之间处理财产问题的自由约定,会存在约定内容是否完全合法的问题。

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判断根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即如果财产分割协议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无效。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就有关纠纷向法院起诉,主张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协议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应确认其无效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裁判。需补充的是,当事人不得以财产分割协议已提交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为由,主张协议有效。道理同上,婚姻登记机关只对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形式审查,不会也不应该对其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所以,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不得作为财产分割协议合法与否的根据。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也应适用该条规定。但在认定是否符合构成条件时却需细细斟酌。

1.关于欺诈、胁迫的标准,与一般合同的认定标准没有区别。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将欺诈、胁迫在条文中作了明确而突出的规定。

2.关于重大误解的标准,主要是指对约定内容本身的重大误解,而且必须达到"重大"程度。重大误解不包括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如将价值很小的文物误认为价值很大并以此为基础分给财产的,就属于重大误解。但如果认为财产分割协议并不产生法律效力,财产分割应在协议离婚后另行起诉解决的误解就不属于重大误解。

3.对于乘人之危的标准,一个难点是一方利用对方急欲离婚的心态要求多分财产而对方又同意多分的情形是否构成乘人之危的问题。笔者认为,该种情形不应属于乘人之危。因为乘人之危的本意是一方利用了他人的困境,使他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承诺,且在当时的情形下,他人只有获得一方提供的条件或帮助才可能摆脱困境。如不会游泳的母亲答应他人以几十万的高价救掉进河里的儿子,如母亲事后主张当时的承诺违背其真实意思,他人的行为就可认定为乘人之危。但一方利用对方急欲离婚的心态要求多分财产则不符合乘人之危的本意。因为诉讼离婚造成的时间拖延是法律制度形成的,当事人必须承受。这种"危"并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应属于乘人之危中的"危"。如果其愿意放弃财产权利而获得较快离婚,也不算被对方所"乘",只能推定多分给对方财产就是其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为真实意思表示,事后当然也不得反悔。据此可看出,在处理财产分割协议中认定是否构成乘人之危时,比一般合同中更严格。只有在一方利用对方显著不利的状况迫使对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财产分割协议时,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如一方生病急需现金,对方同意给现金但要求分得价值大得多其他财物而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4.至于显失公平,在适用时应最严格。显失公平主要对照的是市场经济中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而财产分割协议中最主要的原则是自愿原则。夫妻离婚的具体理由千差万别,当事人离婚时的感情也往往"剪不断,理还乱",当事人之间处理财产也就各有千秋,不应该用更具社会性评价意义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来考察其分配是否公平。所以,只要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当事人自愿将大部分财产甚至全部财产给对方,一般都不应当被认定为显失公平。只有在当事人文化、法律知识匮乏,一方自愿分得的财产相对少得多,其又非出于快速离婚等目的,并因此分割而使离婚后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可以显失公平为由合理矫正分割方案。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小说【第二篇】

立协议人:

男方______:汉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汉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于xx年4月日在南开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现因感情不合,双方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财产分割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子女问题:男女双方的独生女儿谢依翊,由女方抚养,抚养费、医药费暂由女方承担,男方有探视权(每周一次)。

第二条房产问题:女方名下坐落于的房产,离婚后属于女方所有。

第三条财产问题:女方名下的'丰田威驰牌轿车(xxxx),离婚后属于女方所有。

第四条债权债务: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服装街5号(正兴隆茶业),离婚后属于女方所有。双方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以上述店面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女方继续承担责任;坐落于_______店,离婚后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以上述店面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民政局留存一份,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男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小说【第三篇】

男方: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现住郑州市______。

女方: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现住郑州市________路家属院。

我们双方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因双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断加剧,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经双方协议达成离婚意愿,并对财产、债务等事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财产处理:

(1)存款: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

(2)其他财产:lg柜机空调、长虹液晶电视、海尔洗衣机、海尔冰箱各一台归女方所有;沙发一套、新大洲本田125摩托一辆、lg挂机空调一台跟柜子、床、梳妆台及吊椅各一个归男方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3)双方各自名下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确认,在财产分割上,上述已作出明确列明,双方财产分割已完毕,并无争议。

三、债务处理: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跟承担。

四、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签名:______女方签名: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小说【第四篇】

甲方:____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民政局(婚姻登记所)登记结婚,现因_____________,双方感情却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没有和好可能,故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双方充分协商后,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自愿达成

协议如下:

一、位于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是甲方婚前购买,离婚后归甲方所有,房产内全部家电、家私也归甲方所有。乙方自离婚登记之日起一周内搬出。

二、甲、乙双方的婚生女儿归甲方抚养,儿子归乙方抚养,各自负担子女的抚养费。

三、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银行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股票(价值_______________),离婚后全部归乙方所有。

四、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的欠款,离婚后该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清偿。

本《离婚协议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婚姻登记机关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签名)

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签名)

___年_____月_____日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小说【第五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所以,只有在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均有协议得以处理的前提下,双方才能够自愿离婚。

需要指出的是,在离婚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日后因为不履行而产生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

2、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

4、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这种承诺。

5、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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