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才有法律效力(精彩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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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才有法律效力【第一篇】
男方: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现住郑州市______。
女方: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现住郑州市________路家属院。
我们双方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因双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断加剧,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经双方协议达成离婚意愿,并对财产、债务等事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财产处理:
(1)存款: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
(2)其他财产:lg柜机空调、长虹液晶电视、海尔洗衣机、海尔冰箱各一台归女方所有;沙发一套、新大洲本田125摩托一辆、lg挂机空调一台跟柜子、床、梳妆台及吊椅各一个归男方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3)双方各自名下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确认,在财产分割上,上述已作出明确列明,双方财产分割已完毕,并无争议。
三、债务处理: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跟承担。
四、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签名:______女方签名: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才有法律效力【第二篇】
男方:
女方:
双方于____年4月日在南开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现因感情不合,双方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财产分割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子女问题:男女双方的独生女儿谢依翊,由女方抚养,抚养费、医药费暂由女方承担,男方有探视权(每周一次)。
第二条房产问题:女方名下坐落于____的房产,离婚后属于女方所有。
第三条财产问题:女方名下的丰田威驰牌轿车(________),离婚后属于女方所有。
第四条债权债务: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服装街5号(正兴隆茶业),离婚后属于女方所有。双方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以上述店面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女方继续承担责任;坐落于_______店,离婚后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以上述店面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民政局留存一份,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男方(签字):女方(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才有法律效力【第三篇】
立协议人:
男方______:汉族、___年_月_日生,身份证号:
户籍:
女方______:汉族、_年_月_日生, 身份证号:
户籍:
双方于_年_月_日在南开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现因感情不合,双方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财产分割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子女问题:男女双方的独生女儿谢依翊,由女方抚养,抚养费、医药费暂由女方承担,男方有探视权(每周一次)。
第二条房产问题:女方名下坐落于__________的房产,离婚后属于女方所有。
第三条财产问题:女方名下的'丰田威驰牌轿车(),离婚后属于女方所有。
第四条债权债务:坐落于______,离婚后属于女方所有。双方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以上述店面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女方继续承担责任;坐落于____________店,离婚后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以上述店面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民政局留存一份,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才有法律效力【第四篇】
男方: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住_____市_____区
女方: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住_____市_____区
男方与女方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市_____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育有一女,名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办理了离婚登记。当时夫妻双方约定对夫妻共有财产暂不进行分割,以致目前夫妻财产一直处于共有状态。现经双方自愿协商,就女儿抚养及夫妻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一、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双方确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有共同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工程款,以及股权、房屋租金等收益权)折合人民币约____________万元。同时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二、双方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如下分配:
1、男方向女方支付人民币_____万元。按如下方式支付:
a、男方同意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女方支付¥_____万元。
b、男方女方共同转让_____市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号_____室以及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室房产,转让价为_____万元,其中男方已取得_____万元,余下转让款_____万元,由受让方办理银行按揭时直接支付给女方。如受让方未能按揭成功,该款则由男方在买卖关系成立或不成立后的_____天内另行筹款支付给女方。
2、各自生活用品、家电等归各自所有。
3、原为女儿______所投商业保险的保险费继续由女方缴交。
4、夫妻共有的其余财产归男方所有。
三、(1)男方同意将位于_____市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花园____________幢____________室的房屋(现产权人为男方母亲,但该房为男方用夫妻共有财产所购买)过户至______名下,并由男方负担该房屋剩余之银行按揭款及相关税费(包括办理第一手产权的税费)。同时男方有义务配合办理房屋产权人变更手续,相关变更手续于本协议签订后的_____天内办理。若因男方不予配合,或其他原因以致产权不能办至______名下,则男方应在产权确定不能办理后的____日内另支付女方及______两人补偿款共计人民币¥_____万元。在产权转移过程中应做到合理避税,以免增加男方负担。在该房产办理过户过程中,为不影响产权过户手续,如需要先付清该房产原欠银行按揭贷款的,考虑到男方流动资金紧张的实际情况,该按揭贷款及办理第一、二手产权过户的相关税费由女方先行代为交纳。男方同意在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将该款付清给女方。该房产过户至______名下后,女方与______可永久使用该房屋,但女方无权单方处分该房产,如女方要处分该房产必须经过男方同意。
(2)男方在履行本条第(1)项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履行本条第(2)项即将男方位于_____市郊区__________________名下的房产_____%转女儿______名下所有(该房产的详细资料见附件①、②)。如男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因主、客观原因也未能履行本条款的,其违约责任参照本条第(1)项约定的补偿款标准进行补偿。
(3)如果男方选择履行本条第(2)项,女方及女儿______对位于_____市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花园____________幢____________室房屋拥有长久居______又取得该拆迁安置补偿的房产(拆迁安置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补交费用由男方承担),女方和女儿已拥有了居住条件,则女方及女儿______应让出位于_____市______路______花园______幢______室的房屋。
(4)女儿______名下所有房产,男、女双方均无权单方处理,如一方要行使监护权而处分该房产,应征得另一方同意。女儿______成年后,如女儿______本人要求行使该房产所有权的全部内容,无需经过其他人同意。
四、孩子抚养权、抚养费以及对方探视权问题女儿__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_____元,直到女儿独立生活时止,男方应于每月_____号前将该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女方指定的银行帐户:________。
若日后女儿因教育、疾病等正当理由需增加费用的,男方应当予以支付。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及男方父母有权随时探望女儿______。
五、若男方未按时支付上述款项,则每逾期一日男方向女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逾期超过一个月的,男方应按逾期当期应付金额的一倍向女方支付违约金。
六、双方同意对上述债权债务关系制作成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同时由_____对公证文书中男方的债务提供担保。
七、本协议履行完结后,男女方双方互不欠对方任何款项,双方经济往来均已一并结清。
八、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存档一份。
男方:_____女方:_____
日期:_____日期:_____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才有法律效力【第五篇】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按照合同法,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二: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点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
所以,财产分割协议后不得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财产分割协议是协议离婚的一部分,与离婚诉讼是两种完全独立的离婚制度,二者在具体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贯穿了包括财产分割在内的每一个环节。在财产分割协议中,一方可将自己的财产以财产分割的名义给予对方都可(与此对比,诉讼离婚中则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一方个人财产只能出于其他理由。)。承接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能作为协议离婚的一个环节而不可独立于协议离婚之外,不能用于诉讼离婚中。
财产分割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时生效,产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其内容存在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下,其效力就会受到相应影响。之所以会出现这些情形,是因为财产分割协议作为当事人之间处理财产问题的自由约定,会存在约定内容是否完全合法的问题。
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判断根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即如果财产分割协议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无效。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就有关纠纷向法院起诉,主张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协议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应确认其无效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裁判。需补充的是,当事人不得以财产分割协议已提交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为由,主张协议有效。道理同上,婚姻登记机关只对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形式审查,不会也不应该对其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所以,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不得作为财产分割协议合法与否的根据。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也应适用该条规定。但在认定是否符合构成条件时却需细细斟酌。
1.关于欺诈、胁迫的标准,与一般合同的认定标准没有区别。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将欺诈、胁迫在条文中作了明确而突出的规定。
2.关于重大误解的标准,主要是指对约定内容本身的重大误解,而且必须达到"重大"程度。重大误解不包括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如将价值很小的文物误认为价值很大并以此为基础分给财产的,就属于重大误解。但如果认为财产分割协议并不产生法律效力,财产分割应在协议离婚后另行起诉解决的误解就不属于重大误解。
3.对于乘人之危的标准,一个难点是一方利用对方急欲离婚的心态要求多分财产而对方又同意多分的情形是否构成乘人之危的问题。笔者认为,该种情形不应属于乘人之危。因为乘人之危的'本意是一方利用了他人的困境,使他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承诺,且在当时的情形下,他人只有获得一方提供的条件或帮助才可能摆脱困境。如不会游泳的母亲答应他人以几十万的高价救掉进河里的儿子,如母亲事后主张当时的承诺违背其真实意思,他人的行为就可认定为乘人之危。但一方利用对方急欲离婚的心态要求多分财产则不符合乘人之危的本意。因为诉讼离婚造成的时间拖延是法律制度形成的,当事人必须承受。这种"危"并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应属于乘人之危中的"危"。如果其愿意放弃财产权利而获得较快离婚,也不算被对方所"乘",只能推定多分给对方财产就是其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为真实意思表示,事后当然也不得反悔。据此可看出,在处理财产分割协议中认定是否构成乘人之危时,比一般合同中更严格。只有在一方利用对方显著不利的状况迫使对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财产分割协议时,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如一方生病急需现金,对方同意给现金但要求分得价值大得多其他财物而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4.至于显失公平,在适用时应最严格。显失公平主要对照的是市场经济中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而财产分割协议中最主要的原则是自愿原则。夫妻离婚的具体理由千差万别,当事人离婚时的感情也往往"剪不断,理还乱",当事人之间处理财产也就各有千秋,不应该用更具社会性评价意义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来考察其分配是否公平。所以,只要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当事人自愿将大部分财产甚至全部财产给对方,一般都不应当被认定为显失公平。只有在当事人文化、法律知识匮乏,一方自愿分得的财产相对少得多,其又非出于快速离婚等目的,并因此分割而使离婚后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可以显失公平为由合理矫正分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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