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毕业论文 法律系毕业论文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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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优秀毕业论文【第一篇】

各二级学院:

为加强对2021届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保证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根据《惠州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 (设计)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的要求,并结合学校新教务系统有关毕业论文(设计)设置的要求,现就做好2021届毕业论文 (设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质量监控

1、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领导。各二级学院应成立毕业论文 (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合理制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质量要求及检查安排等。定期召开毕业论文 (设计)工作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过程中碰到的问题,确保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稳步提高。

2、明确工作职责,注重各环节的质量监控。建立二级学院、教研室、指导教师之间层次分明、分工明确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组织体系与责任制度,加强指导和管理,把好每一环节的质量关。

二、明确具体要求,加强过程与质量管理

1、2021届学校继续使用中国知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系统(简称:知网系统)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信息化管理,全过程在系统中操作,系统将保留过程记录,系统登陆网址。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对师生进行知网操作系统培训,以保证毕业论文工作的顺利开展。

2、各二级学院应开设毕业论文(设计)写作课程或举办相关的讲座,对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和写作方法培训;召开动员会,传达2021届毕业论文(设计)通知精神,使师生明确毕业论文(设计)的重要性以及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要求、工作方法等。

3、严格选题原则和选题程序,把好选题关

(1)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应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选题应结合生产实际、科学研究、社会文化、经济建设等,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鼓励学生结合大学生业余科研和大学生创新性实验等前期项目成果拟定毕业论文题目。理工科类结合工程、科研与生产实践类课题的比例应达到90%以上;文科类结合科研,地方经济、社会与文化热点的课题应达到70%以上。课题更新率达到100%。

(2)应遵循选题原则,严格执行课题审批制度。组织课题审核组对师生申报选题进行审查,并对课题给出审核评议的结论(结论包括以下几方面:课题是否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课题的难度与工作量是否适中,完成课题所需条件是否具备以及对该课题的建议等方面)。课题一经审核批准,二级学院教务员应及时录入知网论文管理系统。

(3)学生选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变更,必须在4月9日之前在“知网系统”填写《惠州学院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变更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4、选派好指导教师,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指导水平

(1)各二级学院要认真审查指导教师资格,配备一支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教学经验较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实践能力较强的指导教师队伍。原则上,每位指导教师原则上指导学生人数不得超过8名学生,个别专业确因指导教师不足,原则上指导学生人数不得超过10名。助教不得单独指导毕业论文(设计),但可以与中级职称以上教师合作指导,担任适量的指导工作。可适当聘请校外实习基地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需填写校外指导教师登记表)参与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

(2)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要进行必要的指导培训和开展经验交流活动,提高指导教师的指导水平。随时了解指导教师对学生的指导情况,注重过程控制,严格过程管理。指导教师必须严格按《惠州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2017年修订,教务处网站可下载)对学生进行指导。

5、加强对学生的考勤管理和诚信教育

(1)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考勤管理,实行考勤制度,如因事、因病离校,应向指导老师和学院办公室请假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否则将按旷课处理。学生缺勤(包括病假、事假)累计超过毕业论文(设计)时间1/3以上者,取消答辩资格,不予评定成绩,须重新补做。

(2)对在校外企业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的,除安排校外指导教师外,还应配备校内指导教师(校内的指导教师与学生,各二级学院教务员在教务系统中注明),并经常与校外指导教师和学生联系,检查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的条件(设备、药品和资料等)是否具备,跟踪毕业论文(设计)进展,及时反馈并解决校外开展毕业论文(设计)存在的问题。

(3)加强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杜绝论文抄袭、伪造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行为。

各二级学院要认真组织学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并结合实际开展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方面的自查自纠工作,发现毕业论文(设计)各环节中的漏洞须及时进行整改。为进一步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加强诚信机制建设,培养学生学术研究中科学引用文献资料的良好习惯,杜绝抄袭、拷贝等学术不端现象的发生,学校将继续使用中国知网“大学生论文管理系统”对2021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全部检测。

6、强化质量意识,构建较为科学合理的质量监控体系。

制定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质量保障措施和检查办法等文件,不断完善二级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文件;成立二级学院毕业论文(设计)领导小组、指导小组、质量监控小组等机构,构建科学合理的质量监控体系。应加大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研究力度,探索毕业论文(设计)教学新模式;重视做好各环节的检查与整改工作,特别是中期检查工作。

7、组织好毕业论文(设计)的答辩与成绩评定工作

(1)在答辩前两周要制定好答辩工作计划(要求包含答辩委员会及答辩小组成员构成,答辩的时间、地点和答辩学生名单),在知网系统上录入并报教务处实验实践科。各学院不得擅自将答辩时间提前。

(2)各二级学院答辩委员会要严格执行答辩程序、评分标准及质量标准,规范审阅、评阅、答辩等环节。毕业设计(论文)评语要具有针对性,严禁多人评语雷同现象的发生。评分要严格标准,尽可能做到准确、无误并与评语相吻合。要严格控制优良率,原则上优秀的比例不超过10%,优良率不超过45%。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和答辩小组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严把质量关。

(3)实行二次答辩制度。凡是第一次答辩中存在较多问题,答辩不能通过者,由答辩小组提出,二级学院毕业论文(设计)领导小组审查决定,进行二次答辩。二次公开答辩由二级学院答辩委员会主持,各二级学院在组织二次公开答辩前要公开答辩会信息,将公开答辩会向全院开放。二次答辩时间一般在第一次答辩后两周内进行,评定成绩只能为中等(含)以下。

8、做好评优与总结工作

(1)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应在2021年5月21日前结束;2021年5月17日前完成成绩登记以及优秀毕业论文(设计)、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与推荐工作。各二级学院将推荐的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和优秀指导教师名单于2021年5月28日前送实验实践科,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推荐比例控制在毕业生人数的%以内,优秀指导教师推荐比例控制在当年指导教师人数的8%以内。

特别提示:凡被推荐的“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应严格按修订的《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格式》,整理成篇幅约3000—4000字(最多不超过6个页面)可供发表的论文(设计),否则不将其列入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汇编计划。

(2)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总结与质量分析。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应认真总结,查找问题,寻找对策,形成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和质量分析报告,并于2020年6月4日前交教务处实验实践科。

三、相关材料报送时间

序号

材料名称

送交截止时间

备注

1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

2021年1月11日前

全部报表和材料都请提交电子稿和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

2

毕业论文(设计)前期工作自查报告

2021年3月12日前

3

毕业论文(设计)中期工作自查报告

2021年3月26日前

4

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和优秀指导教师的推荐材料

2021年5月28日前

5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

2021年6月4日前

6

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分析报告

7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质量评价结果统计表

注:毕业论文(设计)相关表格可在教务处网页下载。

教  务  处

2020年11月30日

法律系毕业论文【第二篇】

我是来自__大学__学院05级法学专业1班的__,这天很高兴能够站在那里应聘__学院辅导员一职。

就如我求职简历中所说的一样:我简单,我自信,我阳光!与此同时,我在工作中善于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更有着较强的组织协调潜力与团队意识。在这三年多来,我担任过班长、系分团委组织部部长及本专业的06级辅导员助理等职,参与过本系的党建、团建各项工作,成功策划组织举办过__大学__学院“党在我心中”主题演讲比赛、__大学__学院“光荣与梦想”奥运主题知识竞赛、法律系首次“团支部培训”活动及法律系首次“学生干部交流会”等系内外活动,均得到老师同学好评。这让我积攒较丰富的学生管理、政治思想教育及活动开展经验,使我对辅导员一职也了着较深的认识,也让我相对其他来应聘同学更容易直接开展辅导员的各项工作。作为一名__人,我熟悉这个校园,我热爱这所学校,同时我也喜欢辅导员这个不平凡的职业,我相信自我有潜力胜任辅导员一职,也相信评委老师们能给我一次从事辅导员职业的机会。倘若我成功应聘,我必须会在今后的四年工作中交上一份让学院、让__师生都满意的答卷!

我简单,我自信,我阳光……多谢!

法律系毕业论文【第三篇】

浅谈民族地区婚姻法变通的法理可行性

关于少数民族对婚姻法变通这一规定,应该从上世纪50年代说起,该法规定在少数民族密集地,省市地区和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少数民族婚姻法的具体状况,对本法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变通。随着婚姻法的不断改革,后来的一些法律法规,婚姻法也开始确定在民族地区内实施变通。近年,我国共建立了多个民族自治区、自治县和自治州等,其中有1/3的地区已经将婚姻法做了新的变通。婚姻法的多次变通,也使得国家婚姻法的各项规章制度越发完善,从而受益于更多需要被婚姻法保护的人群。

一、变通在民族地区婚姻法中的应用

万物每时每刻都在变化。所谓变通,就是在保持基本原则的同时,要打破常规,放眼看待一些事物。变通是理性的认识,是根据具体的目标,通过合理的变通达到所预期的效果。我们国家民族地区在婚姻法的变通上,应该依据当地民族的各种政治文化等进行必要的变通,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更好的适用于各民族和地区。我国婚姻法的种种条例规定,虽然在婚姻法开始实施时就确立了它的基本原则,但是这并不代表着能同时应用在人民的现实生活中,白纸黑字没错,可是与彻底的实施通用有着相当大的差距。尤其是在很多少数民族地区,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都没有真正实现婚姻法带来的改变和革新。传统老套的婚姻家庭观念,仍然存在于这些民族和地区,甚至会越来越明显。

所有的规定在出台以后,都是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过渡,才能真正发挥它的效果,婚姻法的变通实施的过程,也是需要时间的,我们国家对民族地区婚姻法变通的这一规定,有着诸多方面的原因和依据,也具有比较深刻的意义。我国是人口大国,地域辽阔,有着56个民族和诸多的民族自治地,因此,针对于民族和地区的法律变通,是相当必要的。每个民族都有其自己的特色和宝贵的传统文化,民族地区的变通,就起到了维护少数民族自身特点的作用。这种特点主要是关于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更多的是关于人民婚姻和家庭方面的风俗。所以,婚姻法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变通次数最多的法律,就是为了能全方面的维护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

二、关于民族地区婚姻法变通的法理可行性思考

民族地区的婚姻法变通主要依据几个方面来完成:

(一)婚姻法的变通要有哲学依据

凡事都有一定的共性,做任何事情的同时,都应该从实际出发,理论结合实际,体现出马克思唯物主义的中心思想。然而我国的婚姻法的各项规章制度,也是根据当时社会的特点和汉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共同制定的,而对于少数民族的种种风俗习惯、地域文化、社会发展等不能详细考虑,因为某些内容根本不适应少数民族应有的特点。所以,我国婚姻法在变通时,首先考虑到的是民族地区的风俗人情等特点。

(二)婚姻法的变通要有法理依据

法律是衡量人类道德标准的唯一手段,法律是最公平公正的,但是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人群分散广,要想做到人人平等,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对少数民族来说,更是不可能完全公平,我国少数民族大都集中在偏远、条件恶劣、经济发展缓慢的闭塞地区,这些地区的经济生活水平相对落后,公民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思想较为薄弱,对于传统的风俗习惯和民族意识等,长时间的保留,而这些传统的东西会严重的阻碍公民接受和适应国家法律。国家在这些地区的法律变通上,也一再追求实质平等,尽可能的使少数民族公民与汉族公民享受平等的权力。

(三)婚姻法的变通有法律依据

国家宪法和法律明确的规定,民族享有婚姻立法的权力。民族地区还可以根据地方情况执行法律,民族地区的法律变通也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这些法律的规定,足以证明我们国家法律的变通是受法律和行政法规所保护的,这些法律和宪法的名门规定都是婚姻法变通的主要依据。婚姻法变通还来自于自治权。自治与他治不同的是,制定团体章程不是通过不相干的外人,而是由团体内部的成员根据本质来制定出相关的规章制度。民族xxx还可以根据一些相关法律规定权限来充分行使自治权。自治区是国家法定的,为保障少数民族、行政区实现平等而制定的有利措施。法律变通权也是自治权的重要部分和核心内容,法律变通权是通过自治权产生的,法律所赋予xxx的权力就是变通,这是与地方机关不同的一个标志。民族地区在婚姻法上的变通,也有着其漫长的发展过程,都是为了更好的实现众人平等。

三、婚姻法变通的部分变通规定

我国婚姻法的变通除了那些重要规定外,还有一些相关的变通规定。

(一)关于男女结婚年龄的变通

我国最早的婚姻法曾规定的法定试婚年龄是男20岁,女18岁,那时的经济文化水平都还相对落后,人民群众对于这种规定的接受能力与当时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后来,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开始关注自己的身心健康、提高自己的自身能力,和计划生育工作等;再者考虑到自然因素和农村实际情况,不适合将法定试婚年龄提的太高,所以规定了男22岁,女20岁。但在很多少数民族和偏远地区,还存在着早婚私婚等现象,这就是残留在部分民族地区的传统婚姻习俗。要想婚姻法实施在民族地区内,必须做出变通。在少数民族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中,只有一个地区还坚守着男22女20的规定,其他多数民族地区已经将婚姻法变通为:男20岁,女18岁。但由于使用面不同,很多都用在偏远的少数民族和汉族的部分偏远县城等。

(二)是关于不准近亲成婚的变通

所谓近亲结婚,就是指具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两个男女不可成婚。少数民族地区,大都地处偏远、人口稀少的山区或边疆地区,交通不便,使得人接触外界的能力有限,通婚的范围也就特别的小,很多民族就规定只与本民族的异性成婚,导致了近亲结婚的人数居多,有的地方更是有表兄妹成亲的习惯。后来,很多民族自治地方在近亲结婚上做了变通规定,像内蒙古、贵州苗族、甘肃某自治县等地方,就明确的规定不可近亲结婚,而且有的提倡四代或七代内旁系血亲不能结婚,回族更是推迟时间执行本规定的。这些例子就是根据少数民族不同的风俗习惯,来完成婚姻法的变通。

(三)是计划生育政策的改革和变通

国家发展到今天,人名的文化素质也都在随之提高,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但对于不同的地区和民族,国家也有不同的政策规定,有关的区域自治法就规定,民族xxx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实行适合于本民族或自治区的规章制度。我国少数民族人口稀少,关于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也是党和国家比较重视的人口政策问题。各少数民族有其各自的历史和现实状况,包括不同的信仰和文化,要想形成统一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有一定困难的。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国家采取的相关措施是,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不同的对待,民族人口不足千万的可以生二胎或三胎,个别地区和人口实在较少的民族地区,可以生育四胎或是不限制生育问题。这样的方针策略,既照顾到国家的利益,又照顾到各民族特点,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四、婚姻法变通具有深刻而长远的意义

我国现行的关于民族地区婚姻法的变通,很好的维护了少数民族和地区的婚姻问题,公平的对待每一个民族地区和每一个公民,56个民族真正是一家,坚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实现全民统一。少数民族在我国人口非常少,并且其风俗习惯等都独具特色,然而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正是代表一个民族的宝贵历史遗产,是经过漫长的历史年代,一点点积累发展而成的,具有深刻的意义。说到风俗习惯,就不得不想到文化,文化既是一个民族最显著的特点,也是一个民族最优良的传统美德,文化是最具民族尊严和价值的产物,每一种文化,都应该被世人保存和尊重,发展文化也是每个民族地区所特有的权利,是整个国家整个人类都为之崇拜的。

而实行民族地区婚姻法的变通,必须遵循少数民族地区的这些人文特点,在不破坏其特色的基础上实行必要的变通措施,变通后的婚姻法能真正受益于每一个民族地区的公民,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很多民族和地区具有不同于汉族的传统习惯,尤其是在婚姻方面,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一个重要问题,婚姻法就是维系一个家庭和谐关系的有利保障,只有民族地区在婚姻法上做好变通规定,为了更好的维护每一个人民群众婚姻关系。保护少数民族地区的特色,依据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文风俗习惯,在婚姻法上做出相关的变通,是非常有必要的。

五、结语

一个国家是由千千万万个小家组成,每一个小家都离不开两个人的婚姻做保障,那么,婚姻法对每个家庭都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此文是从法理行性对婚姻法在民族地区的变通,做出了阐述。从维护各民族特色到具体的婚姻法变通的过程,深刻的感受到56个民族是一家、感受到国家团结一起的力量和国家维护公民利益的良好决策。民族地区的婚姻法变通,是更好的维护全国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决策。婚姻是一个家庭中最不容忽视的问题,也是整个国家整个社会千古不变的话题,没有良好的婚姻作保障,家庭关系就得不到维系,阻碍了家庭的发展,社会和国家的发展也就难以前进。民族地区的婚姻变通,是保障各民族地区人民婚姻的最有利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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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毕业论文【第四篇】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笔者不赞成废除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因为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其目的在于培养具有法律实践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而不仅仅是培养具有法律意识的守法公民。这就要求法学本科生在毕业之后能够熟练运用法律通过制作各种法律文书的方式来解决现实争议问题。不掌握基本的法律适用方法和文书制作技能就不可能成为合格的法科毕业生和法律人才。毕业论文恰恰能够达到检验学生法律适用方法和文书制作技能的目的。在不废除毕业论文的大前提下,笔者认为,很多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选题指导思路和评价机制偏离国家对本科生或学士学位申请者的要求,需要改革。根据我国《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本科生获得学士学位的条件是:“(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①不要求本科生达到硕士或博士的学术水平,即“对所研究地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②或“做出创造性的成果”③。换言之,本科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在于考察学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而不是学术科研能力。因此,我们不能用见解独到或创新性来衡量1篇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也不能要求学生去解决一个学术或理论问题。对此,可能有人要问,不具有独到的见解或创新性,不解决学术问题,还能称之为论文吗?当然能,论文包括学术论文和非学术论文。本科毕业论文就是非学术论文,硕士论文或博士论文就应该是学术论文。就法学论文而言,有法律适用方面的论文,也有立法完善方面的论文。前者主要研究现行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属于解释论范畴;后者主要研究现行法律规范的弊端和修正,属于立法论范畴。在毕业论文选题时,大多数学生喜欢选择后者,老师也乐见其成。这在以前很正常,因为以前我国的立法空白和漏洞太多,已有立法也往往存在诸多弊端,著文献策实属学者分内之事。但目前,我国各项法律已基本建立,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在此前提()下,如果还一味指导学生选择立法论方面的题目,就难免失之于法律规则的理解和适用。更为严重的是,此类选题侧重于学术研究,偏离本科生的培养目标,还是更多地选择解释论方面的题目为宜,这才是法律学习的基础。在笔者参与的答辩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某论文提出的立法建议早已成为生效法律或者对刚刚出台的法律提出修改建议。这都是非常滑稽可笑的事情。在评价机制方面,从毕业论文的写作到答辩,一共有三个环节:指导教师意见、评阅教师意见以及答辩委员会意见。无论任何环节,一般高校都要求对论文的学术性或创新性进行评价。这种评价标准实际上是学术论文的评价标准。用此标准评价本科毕业论文是不适当的,因为本科毕业论文不是学术论文,我国《学位条例》也不要求本科毕业论文具有学术性。笔者在参加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评阅和答辩时,尽量回避对其进行学术性评价,但大多数老师仍然习惯与此,而没有认识到国家本科毕业论文的根本要求在于解决现实问题而非学术问题。总之,只要准确理解国家对本科毕业生或学士学位获得者的要求,我们就可以得出本科毕业论文不必具有学术性而应侧重实践性或应用性的结论。因此,必须改变我国目前针对本科毕业论文的错误做法,恢复其应然功能。

二、将法律诊所课程作业作为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

为了矫正本科毕业论文对学术性的盲目追求以恢复应然功能,本科毕业论文改革势在必行。就法学专业而言,笔者主张实行本科毕业论文形式的多样化,将选修法律诊所课程作为法学本科毕业实践的重要环节,将法律诊所课程的结课作业作为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之一。凡是选修法律诊所课程并顺利通过考察的本科学生,即视为通过了本科毕业论文答辩。之所以如此主张,其原因在于法律诊所课程完全具备本科毕业论文的功能和形式。法律诊所,又称诊所式法律教育或临床法律教育,是对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之做法的借鉴,于二十世纪中叶发端于美国法学院,后风靡两大法系,而成为其法学院的主要课程之一。2000年之后,被引入中国法律教育体系,并被全国各大主要法学院所接受,面向高年级本科生或研究生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包括课堂讲授和案件处理两大部分,④其突出特色在于无论是课堂讲授还是案件处理都立足于真实的案例,并且都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亲自处理或的为弱势群体服务的案例。因此,法律诊所课程与传统法律课程有着根本的区别,它以学生为中心,以案例为中心,以实践为中心,一改传统课程的以教师和教材为中心的灌输式授课模式。法律诊所的实践性特征决定了该课程的功能不是要求学生学习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而是运用其已经掌握的法律基础知识去解决真实世界中的真实案例。在对真实案件的处理中,不仅能够反映出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更为重要的是可以锻炼和考察其运用法律基础知识解决现实争议的实践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讲,顺利通过法律诊所课程学习的学生,就达到了本科毕业生或学士学位获得者的水平,满足我国《学位条例》规定的相关要求,依法可以获得本科毕业证和学士学位。因此,该课程在功能上和本科毕业论文是一致的。选修法律诊所课程以后,不再另行完成本科毕业论文,是可以的。从课程指导和考察的角度看,法律诊所课程与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评阅和答辩也存在相同之处。在法律诊所课程的讲授和指导过程中,我国的法学院一般都配备多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和执业经验的专职教师以及从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选聘的富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充任兼职指导教师。我所在的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课程即是如此,我们有专职教师三名,都有律师执业资格和经验,在很多课程的讲授中也经常邀请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现身说法,随堂指导。在结课环节,我们要求每一位同学提交一份办案报告,然后三位老师集中会诊,结合日常案件处理或情况,给每一位同学一个合适的分数。这与本科毕业论文的答辩委员会模式是类似的。最后,除法律诊所课程的实践性比较契合国家对本科毕业论文的要求之外,法律诊所的另一个鲜明特点是公益性。这种公益性主要体现在法律诊所主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所以,每一个法律诊所都是一个法律援助中心。在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之前的2008年,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就与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建立了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开放。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之后,法律诊所与援助中心合二为一。因此,法律诊所课程既是一门法学课程,又是一项公益活动,不仅能够锻炼和检验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更能培养和考察其法律职业道德。

三、完善法律诊所课程以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

法律诊所课程的实践性特征和评价机制决定了其与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同质性,也就决定了选修法律诊所课程可以作为完成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因此,建议教育部和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高等院校允许选修法律诊所课程的本科生以法律诊所结课作业作为本科毕业论文。为了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这一改革,法律诊所课程本身也要进行相应的完善。首先,提高认识,重视法律诊所课程。法律诊所课程自开设以来,一直都受到广大学生的热烈欢迎。在这里,他们可以接触到真实的案例,可以认识鲜活的人物,可以了解复杂的社会,可以体会到法律的价值,可以感知胜诉的成就。就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而言,每年要求选修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都远远大于该课程的容量(30人)。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很多老师还没有认识到法律诊所课程的重要性,不愿意参与诊所课程,从而限制了该课程的容量。因此,为了满足学生的需求,也为了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广大法学教师应当首先提高认识,积极参与法律诊所课程。其次,推动法律诊所课程的规范化建设。每一个法律诊所就是一个法律援助中心。因此,实现法律诊所的规范化,就应当以法律援助中心的标准建设法律诊所。比如,实行案件登记制度,记录每一个来电、来访的当事人和案件基本情况;完善案件处理机制,为每一个案件配备一个主办学生和指导教师;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为每一个结案的案件及时建立档案,载明处理结果;等等。同时,作为一个课程,还应要求主办学生在结案之后及时完成结案报告,梳理案件事实,整理争议焦点,明确法律适用,阐述裁决结果。最后,落实办案经费,为法律诊所的良性运作提供物质保障。法律诊所为当事人提供的是免费的法律服务。但任何法律服务都是需要经费支持的,比如打印复印费、差旅费、办公经费,等等。这就需要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多方支持。据笔者了解,有些高校的法律诊所课程都有福特基金会的专项资金支持,比如中国人民大学。但更多的院校是从本院的办公经费中挤出来的,大多不足以支持法律诊所的正常运行。因此,建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教育部、司法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相关政策,为法律诊所课程提供专项教育经费。

四、结语

总之,以法律诊所课程作为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是可行的;为了适应这种改革,法律诊所课程也应受到重视、规范和保障。

法律学毕业论文【第五篇】

关键词:法律职业技能;法律教育改革;目标与模式;法律训练制度

中图分类号:D900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0025702

1关于法律教育目标的不同观点

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决定法律教育改革的价值取向,是法律教育的首要问题。学者们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主要从两个侧面展开:(1)在培养学生能力的定位上,法律教育是学术理论性的法律教育(academic legal education)还是从业性的法律培训(vocational legal training);(2)在法律教育的性质上,是旨在提高学生素质的通识教育还是旨在培养专门人才的专业教育。所关注的焦点都在于培养什么样的人。就此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代表性观点:

①贺卫方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应当是让学生获得从事多种法律职业都必须具备的能力,这种能力对于法官、律师、法学家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因此,大学本科法律教育的定位只能是职业教育。”

②苏力认为,“一般来说,法学本科教育的方向是为改革中的和改革后的中国培养带有现代意识的、具有一定学术背景的合格律师,同时注意为法律高级人才的培养打下良好的基础。”

③罗国民、王学沛认为,“目前我国法律教育是按素质教育或通才教育设计的”, 但“应该是通才与专才的结合。”

前两种观点都是对法律教育定位所作的规范性价值判断,但结论显然并不完全一致。虽然都肯定了法律教育的职业教育性质,但苏力强调要兼顾学术理论性教育。第三种观点实际上是对我国目前法律教育定位的客观描述,带有典型的实证性。三种观点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2法律教育目标的关键问题

对法律教育改革的目标定位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法律教育是学术理论性教育还是从业性职业培训;法律教育是通识教育还是专业教育。

关于法律教育是学术理论性教育还是从业性职业培训

什么是学术理论性教育和从业性职业培训?概括地说,当人们说法律教育是学术理论性教育的时候,指的是法律教育以学术为导向,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方式、教学目的等方面,着重培养学生的学术能力;当人们说法律教育是从业性职业培训的时候,指的是法律教育以从业实践为导向,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方式、教学目的等方面,着重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

从表面上看,我国现行本科法律教育是一种学术理论性教育。大学法律本科学生在毕业前的最后环节,就是必须完成1篇具有一定学术水准的论文,只有论文成绩合格,才能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毕业论文似乎是四年本科法律学习的最终检验。但是应当看到,我国大学本科法律教育对象大多是高中毕业生,他们进入大学后的头两年,主要学习英语、政治、计算机等课程,要到大学二年级以后才能开始专业课程学习,还要除去至少一个学期的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用于专业学习的时间大打折扣。由于是在入学前完全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基础,所以,所谓的专业学习主要是学习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法学基础理论。学制为四年的大学本科法律教育,所能做的基本上是为法律人才的培养奠定基本的知识背景,还很难谈得上是“学术的”还是“职业的”。因此,从现实的角度,我国目前的法律教育不存在学术性的和职业性的区分。

那么,法律教育应是学术性的还是职业性的呢?显然,我们已是在价值取向的层面上讨论这个问题。既然法律教育必须服务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养,那么,法律教育当然应包含职业教育的成份,应为培养对象日后从事法律职业奠定知识和能力的基础。这种知识和能力的基础,就是贺卫方所说的“从事多种法律职业都必须具备的能力”,也是苏力所谓“带有现代意识的、具有一定学术背景的合格律师”所应具备的能力。那么,这些能力中是否包括学术的能力呢?答案自然是肯定的。正如苏力教授肯定大学本科法律教育应具备更多的学术性,贺卫方所强调的能力中实际上也包括学术能力,因为,他所指的多种法律职业包括法学家。从这个意义上,两位学者的观点实际上并没有什么不同。真正的差别也许是,苏力认为现在的法律教育对学术性重视不够,而贺卫方认为当务之急应该恢复法律教育在于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本质。

基于目前现状,我国法律教育在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学术能力上都有很大欠缺。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不宜作学术性的或职业性的划分,应定位于学术和职业能力的综合培养,服务于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一终极目标。换言之,法律教育应兼顾学术性和职业性的双重需要。

“无论法学院……如何演变,通过不断地冲淡学术内容,是不可能保持其优秀素质的。” 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需要的能力不仅有学术的和职业的,而且还必须包括多种综合能力。1996年英国大法官法律教育的行为顾问委员会(The Lord Chancellor's Advisory Committee on Legal Education and Conduct)关于法律教育和培训的报告提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应具备更灵活、更广泛的知识面和能力,高等法律教育应从着重培养专门的知识和技能转向培养更全面的能力,基于此,法律教育应使受教育者达到综合全面的学术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intellectual integrity and independence of mind )、掌握核心知识(core knowledge)和背景知识(contextual knowledge)、培养法律价值观(legal values )和职业技能(professional skills )的目标。

关于法律教育是通识教育还是专业教育

这个问题受两个因素的影响:(1)教育对象。教育对象的年龄、阅历、学历,对法律教育的定位有很大影响。在美国,进入法学院学习的学生必须已取得理学或文学学位,是正在为进入法律职业行业而努力的年龄较大的“本科后”学生。因此,美国的法律教育是专业教育。相反,如果学生年龄偏小、阅历浅、学历低,那么法律教育很难定位为专业教育。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如德国、日本,进入法学院学习的是高中毕业生,他们年龄偏小、不够成熟、阅历不深、学历不高,法律教育基本上是以培养素质的通识教育。(2)法律教育体系。法律教育的起点不同导致整个法律教育体系的不同。美国式的法律教育起点高,是大学本科后职业教育,所以教育是法律教育的核心,获得学位的人,通过各州举行的律师资格考试,就可成为开业律师。德国和日本的法律教育起点较低,主要是一种素质教育。为了弥补大学法律教育在职业教育上的不足,在他们的法律教育体系中设置了旨在培养职业能力的法律训练或法律研修期(legal training),即取得大学法律本科学位并通过了淘汰式的国家司法考试者,必须参加两年左右的司法训练,才能进入法律职业。这种法律教育体系的特点是,在法律教育中把法律素质与职业教育分开。

我国具有与大陆法系相近的法律传统,法律教育对象也与德国和日本相似,因此,目前我国的法律教育可以认为是一种素质教育或通识教育。我们需要理顺法律教育制度和司法研修制度,将法律教育归还给大学,将司法研修还给实务部门”。 法律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学生广泛的能力和综合素质,法律训练旨在培养和锻炼法律职业能力。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一方面,可以使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人既有宽广的能力和良好的综合素质,另一方面,可以使本科毕业后的法律学生实现顺利分流,只有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需要参加司法考试并接受法律训练,从而减少人才浪费和法律教育资源浪费。

3以法律教育目标为依据设计法律教育模式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法律教育模式有四种。(1)以美国为代表的法律博士(Juris Doctor)教育模式:四年本科非法律教育+三年法学院法律职业教育;(2)以英国和香港为代表的法律深造文凭(The Postgratuate Certificate in Laws)教育模式:三年法律本科教育+一年法律职业深造教育+一年或两年学徒式实习;(3)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法律训练(Legal Training)教育模式:四年法律本科教育+淘汰式的司法资格考试+两年司法训练所教育;其四,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双学位复合法学课程(The Combined Law Program)教育模式:五年双学士学位教育+六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法律实践培训。

上述四种不同的法律教育模式,都把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训当作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必经程序。美国模式把法律教育完全当作职业教育,英国模式则保留了传统的学徒式职业训练方式,德国和日本模式则把司法训练交给司法部门统一进行,澳大利亚模式则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以上模式都是经过长期实践形成且行之有效的,都有值得借鉴的地方。

那么应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法律训练制度呢?改革应以哪种模式为原型呢?根据前文所述法律教育目标,(1)就当前以法律本科为主的法律教育体制下,应以德国和日本模式为原型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法律训练制度,即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者要进入法律职业行业,无论律师还是法官、检察官,都应参加由司法部会同全国律师协会、法院和检察院系统组织的,管理和要求严格的统一法律职业训练,训练时间应不少于一年,最好是一年半至两年。只有法律训练考核合格者才能成为开业律师或初任法官、检察官。(2)从长远看,中国教育的终极目的是要从当前的以法律本科为主转向以法律硕士(JM)为主。JM是大学本科后教育,招生对象主要是非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和已参加工作的非应届法律本科毕业生。本科后教育意味着学生的年龄和阅历的增加,可以更好地领悟作为实践型和社会性学问的法律学,从而改善法律教育的效果。从长远看,法律教育模式将由目前的以法律本科为主转向以JM为主。随着JM法律硕士成为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渠道,法律职业技能培养模式和效果都将有根本的转变。

参考文献

[1]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观察[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苏力。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与思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罗国民,王学沛。法学专业人才的素质构成与课程设置[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4]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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