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务承诺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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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务承诺书篇1
班组安全生产联保互保制度(安全承诺制度)
一、安全生产互保制度
1、互保结对子的原则:两人及以上配合作业形成的安全相互保障责任共同体。
2、班组必须实行安全互保制,互保对象要明确,并签定互保承诺协议书。
3、工作前,班组长应根据出勤情况和人员变动情况,明确当天的互保对象,不得遗漏。在每一项工作中,工作人员形成事实上的互保,并履行互保职责。
4、作业中,互保双方要对对方人员的安全健康负责,做到四个互保,即:
(1)互相提醒:发现对方有不安全行为与不安全因素、可能发生意外情况时,要及时提醒纠正,工作中要呼唤应答。
(2)互相照顾:工作中要根据工作任务、操作对象合理分工,互相关心、互创条件。
(3)互相监督:工作中要互相监督,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标准,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有关制度。
(4)互相保证:保证对方安全生产(检修)作业,不发生人身事故。
二、安全生产联保制度
1、联保原则:班组各互保对象之间、班组与班组之间,在作业过程中形成的安全联系保障责任共同体。
2、班组之间必须实行安全联保制,联保对象要明确,并签定联保承诺协议书。
3、联保的主要内容如下:
(1)在工作中发现联保对象以外的人员有不安全行为与不安全因素、可能发生意外情况时,要及时提醒纠正,工作中要呼唤应答。
(2)在工作中对联保对象以外的人员要互相照顾、互相关心、互创条件。
(3)在工作中与联保对象以外的人员要互相监督,共同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标准,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有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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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务承诺书篇2
社区服务承诺制度 一、一次讲清及时受理
社区工作人员在接受群众咨询时,一次性告知清楚申请事项所需材料,确保一次性受理;需申办人补交材料的,一次性讲清所需补交材料内容,确保第二次办理成功。
二、按时办结 办事公正
全程办事代理制服务,受理项目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时办结,不借故推诿,杜绝不负责任的现象。
三、热情接待 文明用语
对前来办事的申办人做到以礼相待,耐心解答,规范用语,不说粗话。
四、秉公办事 不徇私情
不假公济私,借工作之便,索要好处、谋取私利,托办私事。
五、依法行政 规范操作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性文件办理项目,严格按程序办事。
六、廉洁自律 谢绝礼请
不收受申办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消费娱乐活动。
社区服务承诺书篇3
豫苑社区离退休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一、制定学习计划
社区离休干部“四就近”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年初要结合离退休干部特点制订出学习实施方案及学习计划,注重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学习内容
1、学习国际、国内时事政治及中央、省、市、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党报、党刊重要社论及理论文章;
2、学习党和国家关于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
3、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其他学习内容。
三、学习形式
政治理论学习要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学习和参观考察相结合,开展灵活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重在讲究学习效果。
1、个人自学。要按照学习计划规定的自学内容,认真进行自学并做好读书笔记。
2、每月组织一次集体学习,要明确学习内容、研讨主题。
3、采取报告会、座谈会、专题辅导、知识竞赛、征文活动、试题答卷、演讲比赛、通报情况及参观革命教育基地、观摩学习外单位先进经验等多种学习方式,增强老同志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豫苑社区离退休干部走访慰问制度
1、公布“四就近”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电话,方便离退休干部联系。
2、对离休干部一月至少登门探望一次。
3、对单独居住、日常无子女照顾的离退休干部,做到一周一次登门探望。
4、对长期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的离退休干部,做到一周两次登门探望。
5、春节、中秋、重阳节要对离退休干部进行探望。
6、探望时要认真收集离退休干部意见建议,不断改进社区为老干部服务工作。
豫苑社区离退休干部就近发挥作用制度
1、组织引导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
2、坚持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
3、积极为他们发挥作用提供载体和平台。
4、大力宣传老干部发挥作用的先进典型。
5、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激发老干部发挥作用的积极性。
豫苑社区离退休干部文体活动制度
1、“四就近”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离退休干部文体活动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2、适时开展文体活动项目比赛,积极开展适合离退休干部特点的文体活动项目。
3、对适合离退休干部特点和情趣,能够坚持正常文体活动的离退休干部,要给予积极支持。
4、利用现有的条件设备,坚持灵活多样的原则,采取集中组织与分散组织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丰富多彩、具有特色的文体活动。
5、文体活动要注重普及性,尊重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充分调动离退休干部的积极性。
6、注重培养文体活动骨干,充分发挥文体活动骨干的作用,以骨干带动本社区离退休干部文体活动的开展。
社区服务承诺书篇4
在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推行承诺制度,是靠制度规范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范例,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永葆先进性的有效措施。为不断完善我村党的先进性建设长效机制,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体现先进性。将承诺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对承诺事项要高标准、严要求,党组织的承诺事项不能等同于日常工作,党员的承诺事项不能等同于对群众的一般性要求。
(二)体现针对性。确定承诺事项,结合本本村情况和党员自身实际,针对党组织和党员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体现群众愿望,满足群众需要,增强承诺制度的实际成效。
(三)体现可行性。确定承诺事项,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不提过高的口号;承诺的事项符合实际,具体实在,切实可行。
(四)体现多样性。确定承诺事项,立足地域特点,区分有职党员和无职党员、年轻党员和年老党员等不同特点,防止千篇1律。
二、主要内容
(一)共性承诺。党组织立足于党章规定的基本任务、党员着眼于党章规定的责任义务,把“双争双联十带头”和本村党员普遍可以做到的事项作为共性承诺。
(二)岗位承诺。党组织的承诺事项符合本村的特点,党员的承诺事项符合党员的岗位责任。把承诺制度与“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等活动结合起来,从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提出具体目标,把爱岗敬业的意识转化为落实承诺的具体行动。
(三)实事承诺。党组织和党员把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作为承诺的主要内容。有能力的党员,向群众承诺做几件实事;没有能力的党员,在廉洁自律、为群众作表率方面做出承诺。
三、基本程序
(一)选准承诺内容。每年年初,党组织结合制定工作目标确定承诺事项。确定承诺事项前,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党组织积极引导党员根据自身专长,提出2-3件承诺事项,或召开党员、群众会议讨论或在党员同群众“一对一”、“一对多”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力求把承诺事项选准、选实。
(二)严格审查把关。上级党组织对基层党组织的承诺事项进行审查把关,重点审查承诺事项是否符合党员群众意愿,是否切实可行。不符合要求的,上级党组织提出指导性意见,村党组织进一步修改完善。党组织召开党员群众代表会议,对党员提出的承诺事项逐人逐条进行审查把关,重点审查承诺事项是否符合党员自身实际,是否能够真正做到。不符合要求的,党组织提出改进意见,党员本人要重新确定承诺事项。
(三)公开承诺事项。承诺内容确定后,党组织和党员签订承诺书,召开承诺大会,向群众公开作出承诺。承诺事项还要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落实承诺事项。党组织和党员对确定的承诺事项要制定措施、落实责任,明确时限、抓好落实,以实际行动履行承诺。
四、组织领导
(一)建立领导责任制。党组织书记是推行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承诺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党员领导干部要经常性地对承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调度,并带头履行承诺,发挥表率作用。承诺制度落实情况要纳入基层党建工作目标绩效考核。
(二)加强督查评议。建立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承诺事项台帐,每季度督查一次承诺事项完成情况,并向党员群众通报。建立承诺事项销号制度,对没有按时落实承诺事项的,要及时提醒和督促;对经督促帮助后,仍没有落实承诺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每年年底,党组织和党员在自评的基础上,向党员群众逐项说明承诺事项落实情况,接受党员群众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创先争优的重要依据。因客观原因没有落实的承诺,党员向党组织说明原因,党组织向党员群众作出解释。
(三)不断创新完善。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注意总结、推广基层的好经验、好做法,指导和帮助基层不断挖掘承诺制度的内涵,丰富承诺内容,完善承诺程序,拓展承诺领域,把村党组织和党员承诺制度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四)搞好舆论宣传。通过公开栏、广播、电视等形式,大力宣传党组织和党员承诺制度的重要意义、原则要求、主要内容和基本方法,大力宣传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增强党组织和党员履行承诺的责任感、使命感、光荣感,推动党组织和党员承诺制度的深入开展。
社区服务承诺书篇5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区服务的管理,推动我市社区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服务,是指街(镇)、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本辖区居民和单位兴办公益事业,为居民提供的各种社会服务。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区、建制镇的社区服务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社区服务应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民主自治,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辖区社区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按分工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社区服务工作。
各级计划、经济、城建、财政、房产、工商、税务、物价、公安、劳动、文化、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和老龄委、残联等群团组织积极配合做好社区服务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社区服务工作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实施本辖区社区服务事业发展规划;
(二)组织兴办社区服务设施,指导各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社区服务工作;
(三)筹集、管理并按规定使用社区服务资金;
(四)检查社区服务开展情况,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五)总结交流社区服务工作经验。
各级社区服务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居委会设立社区服务工作小组。其职责是:
(一)动员组织社区居民和属地企事业单位开展社区服务;
(二)兴办和管理社区服务设施;
(三)指导各类社区服务组织开展服务活动;
(四)完成上级社区服务工作委员会部署的工作任务;
(五)承担社区服务其他具体工作。
第八条 社会各个方面有义务支持和参与社区服务。
第九条 社区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为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等困难者提供生活福利服务;
(二)为残疾人、社会困难户和待业人员等协助提供就业安置服务;
(三)为功能障碍者、疾病患者和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健身康复服务;
(四)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待、抚慰、解难等优抚服务;
(五)为社区居民提供婚姻、生育、丧葬等民俗改革服务;
(六)为社区居民提供衣、食、住、行、用等生活服务;
(七)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培训、补习、咨询、特殊教育、幼儿教育、中小学生校外教育等教育服务;
(八)为社区居民提供文化、娱乐、体育等文体服务;
(九)为社区居民提供纠纷调解、灾害和治安防范、代办保险手续等安全服务;
(十)为社区居民提供环境卫生、保洁、美化、绿化等环卫服务。
第十条 社区服务设施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为社区居民提供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的福利和服务;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设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偿服务或生产经营活动应以便民利民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
(四)具有集体福利性质;
(五)服务和经营项目为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
第十一条 设立社区服务设施,须按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以上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并须按规定向所在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凡符合社区服务设施条件的,由市民政局发给《吉林市社区服务单位证书》。
第十二条 社区服务设施是独立的集体福利事业单位。区(市、县)、街(镇)社区服务中心,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服务设施。
社区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和服务、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社区服务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依法享有其他法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十三条 社区服务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
(二)依法缴纳税金;
(三)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管理费等有关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社区服务实行无偿服务、有偿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
有偿服务的收费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经营性服务设施应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自负勇盈亏。
第十六条 社区服务设施属居民住宅区的配套项目,凡进行旧改造和新区建设,应在总建筑面积中划出不低于5‰的面积用于居委会办公室和社区服务设施。居委会办公室由小区投资兴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可计入商品房成本,设施建成后无偿交付管理部门使用。
社区服务设施必须用于社区服务,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七条 社区成员可自愿组成为居民群众提供社会服务的非盈利性、非实体的社区服务组织。
社区服务组织的设立须经街(镇)审查同意,并到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社团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街(镇)、居委会应组织居民开展互助服务。街(镇)建立“居民互助服务者协会”,居委会建立“居民互助者服务协会分会”。具体组织和参与社区居民互助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街(镇)应与辖区单位结合,开展各种形式的“双向服务”。
厂矿企事业单位的礼堂、浴池、食堂、医院、退休职工活动场所和为职工服务的其它设施,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服务。
街(镇)应为辖区单位、职工及家属排忧解难,提供系列化的专项服务。
第二十条 社区服务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是:
(一)由街(镇)企业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1%;
(二)由社会福利企业和民政经济实体税后利润中提取2%;
(三)由经营性服务设施税后利润中提取5%;
(四)有偿服务收入;
(五)社会捐助;
(六)地方财政的专项补助。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筹集的福利资金,应有计划地用于社区服务事业。
第二十一条 社区服务资金应用于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使用社区服务资金数额在万元以上的,须经区以上社区服务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社区服务设施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有条件的社区服务设施应建立专帐、专户、由专人管理,并接受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社区服务设施凭民政部门颁发的《吉林市社区服务单位证书》享受下列减免税待遇。
(一)区(市、县)街(镇)、居委会兴办的社会公益性行业,包括社区服务中心、托幼、学前和弱智教育、残疾儿童寄托、养老、托老、庇护、康复、医疗、婚姻介绍、婚姻咨询、婚丧事服务、缝补拆洗、存放自行车、综合服务等设施,纳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
(二)街(镇)、居委会新办的社区服务设施,包括小修理、小裁剪、小吃部、洗衣店等,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免征所得税一年。免税期满后,按应缴所得税额计算,减征20%。街(镇)居委会兴办的社区服务设施符合社会福利企业条件的,按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减免税待遇。
第二十四条 社区服务设施对国家所减免的税款,应设立专帐,专项管理,并须全部用于发展社区服务事业,不得用于个人分配。
第二十五条 街(镇)、居委会兴办社区服务设施所需资金,根据单位性质,按照有关规定优惠给予优患照顾。
第二十六条 社区服务设施凭《吉林市社区服务单位证书》优先享受国家和地方对第三产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七条 计划、经济、城建、房产、财政、物资等部门应把社区服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并在房屋、场地、资金、材料、能源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照顾。
第二十八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平调、挪用、侵占社区服务设施的房舍、设备、资金等。
第二十九条 享受国家救济、抚恤的社会孤老病故后,其住房属于公房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更名手续后,可继续租赁用于社区服务;属于私房的由街(镇)负责办理产权转移,公证手续后,用于社区服务。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者,由民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收回《吉林市社区服务单位证书》和投资,吊销其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社区服务设施”在本办法中的含义是:为满足社区服务需要而设立的中、小型生产、生活服务单位、场所等。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南厂宅社区服务制度
1.为民便民服务内容、项目、标准等制板上墙,做到公开服务,接受监督。
2.社区服务站由专人负责管理,监督执行服务站的各项制度。
3.恪守服务承诺,照顾孤老,帮助残疾人,尽心尽力方便居民。
4.自觉接受居民群众监督,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热情服务、讲求效率。能办的事情立即办理,不能办的要讲清道理,按要求准确及时做好各项为民便民服务。
5.加强社区服务的横向联系,积极组建适应小区居民生活需要的不同服务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