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拟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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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第一篇】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

受理时间

每年办理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上半年:3月1日至15日受理材料,4月核发证书;下半年:7月15日至8月15日受理材料,9月核发证书。

收费标准

认定费:初级280元/人次;中级450元/人次

受理条件

1、在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或广东省高等自学考试的毕业生,取得国家承认的中专及以上学历。强调一点:毕业生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所学专业要对口,否则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不予认定。

2、专业技术初次认定包括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档次,申请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与相应的学历、资历条件对应:

(1)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申请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大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研究生班毕业、双学士毕业及大学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4)获得硕士学位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符合中级资格条件,可申请考核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5)获得博士学位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个月以上,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优秀设计奖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后撰写的论文2篇以上。

3.主持或主要参加大、中型企业中型以上项目的研究、设计、建设、更新改造,实施后

取得良好效果。

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2.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优秀设计奖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3.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建设、更新改造工作,其设计水平、施工技术、工艺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技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得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电气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十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电气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电气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电气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电气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条注册电气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电气专业工程设计;

(二)电气专业工程技术咨询;

(三)电气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电气工程的项目管理;

(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注册电气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有权以注册电气工程师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在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电气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三条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符合《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电气工程、电气工程自动化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指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考核与聘任

1、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含义是什么?

答:考核即考查审核。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是指行政领导或人事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思想品德、履行岗位职责或任期目标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以及工作态度进行考查,作出评价。

2、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有什么意义?

答: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础和前提,对于保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激励先进,鞭策后进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3、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原则有哪些?

答:考核主要有以下几条原则:

一、政治保障原则:考核要注重政治标准,把政治表现作为考核的首要内容。

二、突出实绩原则:就是严格按照岗位职责,任职条件所规定的各项标准要求,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和任期目标任务的实绩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业绩考核不合格,决不能晋升,而应按规定解聘或低聘。

三、客观公正原则:就是要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广泛听取领导、专业和群众的意见,把被考核人各方面的真实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出来。

4、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种类有哪些?考核的内容包括哪几方面?

答:考核的种类有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在注重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的工作实绩。四方面的内容简要概括如下:

一、德:指政治思想表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工作作风和职业道德。

二、能:指任职的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主要是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理论知识,学术技术水平,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能力。运用理论知识和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工作效率,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兼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决策能力等。

三、勤:指出勤情况及工作是否主动、积极、勤恳、认真、踏实、尽职尽责,发挥主观能动性。

四、绩:指专业技术工作的实绩。主要是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聘期目标和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的成绩及具有的学术水平、科学价值和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5、考核的结果分几个等次?其标准是什么?

答: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如下:

一、优秀: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及工作态度好,工作能力强,学术技术水平高,出色地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期目标的任务,专业技术工作实绩显著。

二、称职: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及工作态度较好,工作能力较强,学术技术水平较高,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期目标任务,并取得较好的专业技术工作实绩。

三、基本称职: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及工作态度一般,学术技术水平一般,基本能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期目标任务,专业技术工作实绩一般。

四、不称职: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及工作态度表现较差,技术水平及业务能力较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差,不能胜任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拟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第二篇】

关于初聘认定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初聘(认定、申报)条件 (一)初聘条件

初聘是指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可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初聘条件:

级: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中专需单独提供报到证); 助理级: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共计三年);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级: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必须具有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博士学位获得者。

(二)认定条件

认定是指对国家承认的成人学历教育(“五大”包括:函授、成考、自考、电大、业大)毕业生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一种确认。

毕业前本专业工作不足两年的,参照初聘条件认定。毕业前已具备两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验,且学用一致,专业对口,经单位考察合格,按下面条件认定:

助理级:大专毕业后工作两年,本科毕业后工作一年; 中 级:硕士学位后,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博士学位获得者。

1 / 2 二、初聘、认定工作中应注意的几点事项、严格按照学用一致,专业对口的原则进行初审。对学用不一致的,已开考的专业,可参加考试,未开考的专业,参加评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以现从事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为申报专业,不是指学历专业,学历专业与岗位专业相同或相近,为学用一致,不同为学用不一致。

目前开考专业有: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卫生、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严格把握学历标准,非国家承认学历的申报时不予承认。、已实行全国开考的专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初聘(认定),也可以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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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第三篇】

xxxx集团有限公司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1总则

为健全和完善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集团公司本着“按需设岗、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合理管理”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并聘任各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

2专业技术职务设置

工程系列:正、副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经济系列:正、副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

会计系列:正、副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统计系列:正、副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审计系列:高级审计师;审计师;助理审计师。

图书档案系列:正、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

外语翻译系列:正、副译审;翻译;助理翻译;翻译员。

政工系列:正、副高级政工师;政工师;助理政工师;政工员。

职教系列:高级讲师;讲师;助教。

3资格评审和岗位聘任原则

资格评审原则:

按条件评审的原则;

重业绩、重贡献、重能力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员工公认的原则;

评聘分开、资格不与待遇挂钩的原则。

岗位设置与聘任原则:

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的原则;

公平竞争、择优上岗的原则;

岗位聘任与有关待遇挂钩的原则;

专业技术职务相近聘任的原则;

考核与聘任相结合的原则。

4资格评审

资格评审权限:

集团公司具有工程系列副高级、各系列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权;对于正高级、破格申报副高级工程系列和非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由上级统一组织。

国家已按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职称资格考试的专业技术系列和职务档次,一律参加国家统一考试。正、副高级职称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后,再申报上级评审,中级、初级职称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后,再集团公司评审。

对于各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由集团公司组织评审或考核定职。

机构及职责:

集团公司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和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程系列正、副高级、各系列中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和推荐。

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15人以上的奇数组成,其中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占4/5。

集团公司建立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库并报上级职称改革办公室备案。

委员库入库人数不少于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倍。

入库人员要从具有相应职称的专家中筛选,择优收录,并不断调整充实。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从委员库中随机选择,同时外聘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委员会人数的1/3。

原则上每次评审委员会应轮换1/3的委员。

评审条件: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对于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生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行见习期满考核定职制,不再进行评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其1年见习期内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鉴定。考核合格后,大专毕业,见习期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对于取得党校学历人员,除政工外其他各专业该学历不予认可。

集团公司鼓励大专、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人技师评聘。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获得博士学位毕业后,硕士研究生、硕士学位且任“助师”级职务2年以上,双学士且任“助师”级职务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且任“助师”级职务4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且任“助师”级职务5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且任“助师”级职务6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聘为中级职务。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获得博士学位且任中级职务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且任中级职务4年以上,双学士或大学本科毕业且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大专毕业且任中级职务6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且任中级职务8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聘为高级职务。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获得博士学位且任副高级职务满5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且任副高级职务5年以上,双学士或大学本科毕业且任副高级职务5年以上,大专毕业且任副高级职务6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聘为正高级职务。

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在重要或关键岗位上工作,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自然科学和发明奖二等以上奖励或省(部)、上级级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获得2项省(部)、上级级二等及以上奖励或1项二等并获得多项省(部)、上级级三等奖的主要贡

献者;

主持上级级及以上级别的重点科研、科技攻关项目,或主持上级级及以上级别的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并取得显著成绩;

在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的研究、设计以及应用推广中,取得显著成绩,经上级及以上部门鉴定,在理论上有创新,或在技术上有突破,或开辟了新的技术领域,对推动本专业理论的发展或技术进步起了重要作用;

至少有2篇以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者或出版的“专著”排名1-2名者;;

运用现代科学方法,显著提高科技管理水平,对增强企业的竞争力起到了重大作用;

是本学科或本专业的科技带头人,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难题。

破格申报非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必须具备上级规定的条件。

具备正常条件的参评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机和职称外语考试必须符合上级要求的条件。

评审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由个人提供资料,向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公示其量化评审条件,公示日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向相应系列评审委员会提交有关评审材料,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评审通过的,经集团公司领导小组批准后,一律在所在单位公示3天。

公示期满后,如有问题反映的,应对所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确有问题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应取消评审结果。

副高级及以上资格的公示结束后,须将评审情况及公示结果报上级职称改革办公室进行审核。

符合申报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图书档案及外语翻译系列的副高级及以上资格的人员,经集团公司领导小组审核后,推荐上报上级职称改革办公室进行审批。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查通过后,由集团公司下发通知,并发放由上级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

5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拟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第四篇】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学校用人自主权,充分调动我校教师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省、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甘李学校,以下简称“我校”,在职在编教师。第三条 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以下简称评聘,实行“评聘合一”,即按照本校高级、一级、二级、三级评聘条件,根据岗位和教师实际情况,开展评聘工作,择优产生拟聘人选,并聘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工作按省有关规定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为,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四条 学校根据本校特点和教育

教学

实际制定甘李学校评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须经学校教师大会,教师出席人数不少于全体教师的90%,下同,讨论,并获半数以上出席会议教师表决同意,方可报本级教育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备案后,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可提出调整实施办法,调整内容经学校教师大会讨论,并获半数以上出席会议教师表决同意后,报本级教育部门备案。学校根据教育部门的备案意见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依据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评聘方案,组织开展评聘。

第六条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空缺时,学校将空缺职务,岗位,统筹用于本校教师评聘和人才引进。学校人才引进按照事业单位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第二章 评聘条件

第七条 学校在不低于《广东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所规定的条件、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方法、工作业绩和一线实践经历”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进一步细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具体评聘标准和量化考核指标,制定学校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条件以及五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学历资历标准。

我校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条件按照《广东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和参照《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考核量化标准》 ,竞争评聘。

第三章 评聘方式

第八条 学校依据本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实施办法,制定评聘实施方案,组建评聘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按程序自主开展人才评价。

第九条 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数和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择优产生拟聘人选,并聘用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实现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统一。学校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条 学校优先妥善安排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教师。此类教师经考核合格、符合相应聘任条件的,可以不经评聘委员会评聘,由学校直接聘任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此后,学校空缺岗位的使用按照本评聘实施办法中评聘程序进行。

按照我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学历资历对应表规定的条件,教师在改革前获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层级,等级,高于改革后评聘条件规定可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层级,等级,的,保留其改革前聘任的层级,等级,不变。教师,不含正高级、高级,首次进入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时,学校对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学历资历对应表》,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本级教育部门核定的本校专业技术岗位数及结构比例,分别设置小学和初中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及结构比例,分开进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采取学校、学生、评聘委员会等共同参与的测评、问卷调查、综合评议等评价方式,对教师的能力、业绩及与岗位的匹配性进行科学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实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聘工作的透明度。

第四章 评聘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公布评聘方案,明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空缺数量及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条件、程序安排、时间进度等内容。

第十四条 符合相应层级,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条件的教师,自行向学校提出申报,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学校开展评聘工作之前,组建评聘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第十六条 评聘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情况在本单位进行评前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符合评聘条件的申报人员,学校在其所在的学科组、年级组组织测评,参加测评人员不得少于学科组、年级组教师总数的80%,学校对申报人员所任教的学生组织

-4公示期间,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提交具名书面说明材料,由学校组织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如需调整名单的,按票数由高到低依次递补,调整情况同步进行公示。未提交具名书面说明材料或公示期满后提交的,学校可不予受理。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申报评聘的教师须客观、如实填报申报材料。凡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侵占他人教科研成果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经查实,五年内不得申报评聘,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评聘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委员违反相关纪律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校领导、管理人员有指定评聘委员会或监督委员会委员、操纵或施加影响评聘结果等情形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依规查处,经查实的,予以取消评聘结果。

第三十六条 评前公示及评后公示期间,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须提交具名书面说明材料。属校内评聘的,向监督委员会提交。未具名或书面说明材料与公示情况不相关的,监督委员会可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校内评前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督委员会组织核实,核实情况反馈有异议的人士、书面提交评聘委员会,并在评聘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讨论情况作为委员投票的参考。

第三十八条 校内评后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督委员会组织核实,核实情况反馈有异议的人士、书面提交评聘委员会会议讨论,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根据获得简单多数的处理意见做出最终处理决定。拟聘人选如需调整的,调整情况同步进行公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宜,按事业单位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学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本级教育部门出具备案意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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