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车辆责任协议书【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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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责任协议书【第一篇】
为进一步加强汽车站安全源头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原则,依据《xx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范》,参照行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甲方:
乙方:
第一条:本责任书适用于:
1、本站所有进站企业车辆,社会车辆班线客运经营者。
2、春运、节假日外公司调入本站加班车辆客运经营者。
第二条:本责任书主要内容为车辆进站安全资料审查、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查、旅客行包“三品”检查的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三条:凡进站车辆的各企业作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协同车站,按照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本企业车辆安全运行的监管。
第四条:凡涉及到本责任书具体内容的,由车辆驾乘人员和车站负责具体管理实施。
第五条:进站车辆首次进站发班前,应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供甲方在车辆档案中录入,有一项不合格者,甲方拒绝进站。
1、道路运输证及线路标志牌。
2、驾驶员的驾驶证及资格证。
3、行驶证及年审、春检有效审验记录。
4、车辆二级维护有效证明。
5、车辆的保险证明。
6、运管部门开具的进站证及进站通知单。
第六条:凡第五条有关内容时间到期,车辆更新、更换车主,需及时到甲方调度室进行更改及重新签定本责任书,否则,甲方有权停止发班。
第七条:甲方调度在车辆报班前,需认真审核报班车辆的基础资料,并逐项登记《车辆安全运行报班登记表》,双方签字认可后,凭安检合格证给予报班。
第八条:甲方调度在当班期间,对自己所派出的发班车辆有关特殊情况应认真做好记录,以完备责任。
第九条:车辆安检实行一班一检制度,乙方车辆在发班前,必须到车站车辆安全检查台进行检查、检验合格,甲方发给安检合格证,检验不合格,停班检修,经修复检验合格,发给合格证。
第十条:凡检验合格的车辆,驾驶员应在安检合格证存根上签字认可,以完备责任。
第十一条:客运车辆安全部件技术状况检查的主要内容:
1、转向:转向节及比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应无裂纹和损伤;转向盘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
2、制动:无漏油、漏气现象;相关连接锁销齐全、牢固;驻车制动有效;气压表工作正常。
3、传动:离合器应结合平稳,分离彻底;中间轴承和万向节不得有裂纹和松旷现象;驱动桥梁不允许有裂纹。
4、照明:前照灯、雾灯、转向信号灯、示廓灯、制动灯、前位灯、后位灯、危险报警闪光灯齐全有效。
5、轮胎:轮胎不得有严重磨损(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3。2mm,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1。6mm);轮胎不得有破裂和割伤(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得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气压符合要求。
6、悬挂:不得有断裂、移位现象。
第十二条:乙方营运客车驾驶员出站发班前应向旅客亮证,接受旅客监督。
第十三条:甲方车辆安检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行业等部门的业务培训活动,做到业务熟练;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安全检测收费按甘交运1997第九号文件执行,无论车辆大小人工检查每次/辆收费3元。“安检门”上线每次/辆收费10元。
第十五条:客车出站甲方实行一班一检制度,凡乙方正常运行的车辆,出站时应主动停车,接受甲方门岗的检查。
第十六条:客车出站甲方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1、当班当次有效路单;
2、单程400公里以上是否配备双班驾驶员;
3、是否有超员、超载行为;
4、车辆是否载有“三品”;
5、有无无照驾车行为;
6、使用酒精测试仪对驾驶员测试是否有饮酒行为;
7、是否悬挂客运线路标志牌;
8、旅客和司乘人员是否系好安全带。
第十七条:甲方门岗安检人员应认真按第十六条内容逐项检查出站客车,凡检查合格的车辆,按《甘肃省营运客车出站安全检查登记表》内容逐项登记,并由驾乘人员签字后方可放行。
第十八条:甲方门岗对第十七条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应阻止客车出站,并责令当场纠正,乙方应无条件服从,以绝对保证车辆出站安全。
第十九条:甲方门岗值班人员应熟悉业务,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并做好工作日志记录工作。
第二十条:凡进站旅客携带行包由甲方负责实施“x光”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甲方安检员对检查出的“三品”、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处理,杜绝“三品”进站上车并做好各种原始记录。
第二十二条:甲方门岗人员检查“三品”是对此项工作的重复检查,乙方应积极配合,并负责给旅客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三条:旅客在站内上车前,乙方驾驶员、乘务员对旅客携带的行包、也有责任进行检查。出站中途上车的旅客行包由乙方负责检查,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乙方进站车辆驾、乘人员要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道路运输条例》及本站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乙方对甲方提供虚假资料、强行出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除按照甲方有关制度处罚外,并承担一切后果。
第二十六条:乙方在车辆运行途中,要安全谨慎驾驶、严禁超员、超载、超速,以保障广大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乙方车辆单程行驶距离在400公里以上的,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保证车辆灭火、防滑设施用具齐全。
第二十八条:乙方营运车辆应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服从甲方调度和站场人员的指挥,若拒不进站、站外发车,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及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乙方应按期向甲方提供每辆进站客车驾驶员信息及派车单(过往车除外)。
第三十条:乙方应认真履行此责任书,否则,甲方有权停发乙方车辆班次,并拒绝进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本责任书一式二份,自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车号:
站长:
车主:
车辆责任协议书【第二篇】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安全法》和《危险化学品汽车维修作业行业标准》,进一步分清和规范甲乙双方车辆维修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就车辆维修过程中的安全事项双方约定如下,并做为甲乙双方《车辆维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件之一,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义务教育本单位员工进入乙方辖区时,接受乙方安全教育和管理,并遵守乙方各项管理制度。
有义务教育本单位人员,按照乙方要求,将维修车辆停放在乙方指定地点,并交接清车辆附件和随车物品,并配合乙方维修人员做好车辆维修的辅助性工作。
有权向乙方追究因乙方过失,造成事故、事件发生的经济损失。
乙方必须在经营许可证范围内,接收甲方车辆的维修和保养,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从事其它项目或车型的维修。
有权对甲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违章人员处罚,对甲方车辆设备和人员的安全负责。
负责对甲方车辆设备看护和保管至维修检验合格交甲方人员。
乙方有责任和义务确保所承修部位和未承修部位的设备性能的稳定和安全,交甲方经维修检验合格车辆的义务。
甲方将车辆送乙方维修,乙方接收车辆,根据甲方报修的项目和内容,保证按行业修理标准进行维修作业,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艺和作业流程,规范操作,确保所维修的部位、项目无安全隐患和维修质量问题。
甲方车辆交乙方维修至车辆竣工经乙方检验人员检验合格,交甲方相关人员,期间车辆设备和人员的安全由乙方负责管理。
甲方车辆在乙方修理期间,乙方维修人员移动车辆、修焊作业、 上路试车等,造成车辆擦挂、碰挂、撞击、挤压、火灾、爆炸、交通事故,以及作业人员摔伤、触电等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其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和第三方损失。
车辆在乙方修理期间,因乙方管理不善,发生乙方人员或甲方人员擅自将车辆驶离乙方维修现场,期间所发生的.事故、事件,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并赔偿事故的全部损失和第三方损失。。
乙方维修人员因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工艺和作业流程,引发机械、交通、火灾、人身伤害等事故、事件的,其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和第三方损失。
甲方维修车辆在乙方待修区或厂区停放时,发生车辆擦挂、碰挂、撞击、挤压、火灾、爆炸或其它事故、事件,其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
乙方派员外出施救甲方车辆,期间的施救人员和施救车辆安全由乙方负责管理,若发生意外事故、事件与甲方无关,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负责赔偿第三方损失。
甲方车辆交乙方维修,乙方负责对维修车辆的外表、车内设施进行验收,确保车辆状况、维修项目清楚,若发生安全事件、纠纷,由乙方负责,并赔偿甲方损失和恢复其技术性能。
甲方车辆交乙方维修,乙方负责对甲方车辆附属设施、随车工具,当面清点、验收,并妥善保管,若发生丢失、被盗或人为损坏的,由乙方按原价赔偿并恢复其技术性能。
乙方因修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出现扭紧、润滑、清洁不到位等),以及修理过程中损毁其它部位原有的安全性能,车辆在质保期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其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及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
乙方使用劣质配件和材料,导致甲方车辆发生事故,其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全面经济损失。
车辆在质保期和维修期内,出现维修质量、安全问题,导致事故、事件发生,乙方须免费给予维修,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因车辆维修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机械和交通事故、事件发生的,因事故、事件造成甲方人员、车辆及第三方损失的,事故、事件经国家权威部门技术鉴定,不属甲方原因,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和第三方的经济损失。
因履行本安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解决方式进行解决。
本安全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订补充协议,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安全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安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主合同生效与否,不影响本安全合同的效力。
本安全合同双方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行政公章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车辆责任协议书【第三篇】
托修方: (以下称甲方) 承修方: (以下称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安全法》和《危险化学品汽车维修作业行业标准》,进一步分清和规范甲乙双方车辆维修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就车辆维修过程中的安全事项双方约定如下,并做为甲乙双方《车辆维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件之一,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甲方权力和义务
有义务教育本单位员工进入乙方辖区时,接受乙方安全教育和管理,并遵守乙方各项管理制度。
有义务教育本单位人员,按照乙方要求,将维修车辆停放在乙方指定地点,并交接清车辆附件和随车物品,并配合乙方维修人员做好车辆维修的辅助性工作。
有权向乙方追究因乙方过失,造成事故、事件发生的经济损失。
2 乙方权力和义务
乙方必须在经营许可证范围内,接收甲方车辆的维修和保养,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从事其它项目或车型的维修。
有权对甲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违章人员处罚,对甲方车辆设备和人员的安全负责。
负责对甲方车辆设备看护和保管至维修检验合格交甲方人员。
乙方有责任和义务确保所承修部位和未承修部位的设备性能的稳定和安全,交甲方经维修检验合格车辆的义务。
3 车辆维修安全责任
甲方将车辆送乙方维修,乙方接收车辆,根据甲方报修的项目和内容,保证按行业修理标准进行维修作业,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艺和作业流程,规范操作,确保所维修的部位、项目无安全隐患和维修质量问题。
甲方车辆交乙方维修至车辆竣工经乙方检验人员检验合格,交甲方相关人员,期间车辆设备和人员的安全由乙方负责管理。
甲方车辆在乙方修理期间,乙方维修人员移动车辆、修焊作业、上路试车等,造成车辆擦挂、碰挂、撞击、挤压、火灾、爆炸、交通事故,以及作业人员摔伤、触电等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其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和第三方损失。
车辆在乙方修理期间,因乙方管理不善,发生乙方人员或甲方人员擅自将车辆驶离乙方维修现场,期间所发生的事故、事件,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并赔偿事故的全部损失和第三方损失。。
乙方维修人员因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工艺和作业流程,引发机械、交通、火灾、人身伤害等事故、事件的,其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和第三方损失。
甲方维修车辆在乙方待修区或厂区停放时,发生车辆擦挂、碰挂、撞击、挤压、火灾、爆炸或其它事故、事件,其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
乙方派员外出施救甲方车辆,期间的施救人员和施救车辆安全由乙方负责管理,若发生意外事故、事件与甲方无关,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负责赔偿第三方损失。
4 车辆验收、车辆附属设施和随车工具清点
甲方车辆交乙方维修,乙方负责对维修车辆的外表、车内设施进行验收,确保车辆状况、维修项目清楚,若发生安全事件、纠纷,由乙方负责,并赔偿甲方损失和恢复其技术性能。
甲方车辆交乙方维修,乙方负责对甲方车辆附属设施、随车工具,当面清点、验收,并妥善保管,若发生丢失、被盗或人为损坏的,由乙方按原价赔偿并恢复其技术性能。
5.维修质量和更换配件的安全性
乙方因修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出现扭紧、润滑、清洁不到位等),以及修理过程中损毁其它部位原有的安全性能,车辆在质保期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其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及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
乙方使用劣质配件和材料,导致甲方车辆发生事故,其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全面经济损失。
6 违约责任
车辆在质保期和维修期内,出现维修质量、安全问题,导致事故、
事件发生,乙方须免费给予维修,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因车辆维修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机械和交通事故、事件发生的,因事故、事件造成甲方人员、车辆及第三方损失的,事故、事件经国家权威部门技术鉴定,不属甲方原因,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和第三方的经济损失。
7 合同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安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解决方式进行解决。
8 其它事项
本安全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订补充协议,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安全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安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主合同生效与否,不影响本安全合同的效力。
本安全合同双方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行政公章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车辆责任协议书【第四篇】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外来人员人生安全和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安全责任
1、对乙方进行危险告知。
2、督促乙方认真执行甲方的安全相关规范制度。
二、乙方安全责任
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出入门管理制度,并按公司要求办理出入手续并签定安全协议。
2、乙方应遵守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安全相关规定,未经甲方同意和陪同,乙方不得随意进入甲方生产厂区。
3、乙方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其他国家法律禁止的物品进入公司。
4、乙方车辆行驶应符合国家法律及公司厂内行车相关规定,持证驾驶。厂区内行车速度不得超速,应按公司规定行驶道路进入装卸地点,不得在厂区逆向行驶。
5、乙方不得私自进入除装卸范围外的其他生产区域,不得擅自乱动装卸范围内各种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电缆等。
6、乙方在厂区应正确驾驶车辆,严格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操作。
7、乙方车辆与其他装卸货物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得有插队或其他影响装卸秩序的行为。
8、装卸过程中,非自卸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车厢门或拦板。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措施。装卸机械和人员的安全应按照“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由聘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9、自卸车卸车时应先确认车身周围无人,车停稳后方可卸车,卸车时应与库边保持适当距离。当车厢内附着有粘性物料时,应及时清除,以防举升时引起翻车。
10、乙方在车顶对货物进行遮盖篷布、固定、铲料或其他作业时,应关注车身周围情况。罐装车车顶作业应佩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绳,上下车注意防滑跌。
三、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乙方在甲方公司内违反甲方规程和制度,甲方有权制止,并由此引发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四、本协议有效期限:自乙方签字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五、本协议经双方(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贰联,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甲方执协议原件,乙方执协议复写件。
七、本协议签订地点:
甲 方: 乙 方(或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车牌号: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车辆责任协议书【第五篇】
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责任协议书
甲方:广元市黄冈学校
乙方:(车型:车牌号:驾驶员:)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建立优良的运营秩序,确保学生乘车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责任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甲方职责:
一、落实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制。
校长是接送学生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负总责,亲自抓,把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列入学校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常抓不懈。分管领导要靠上去抓,管理人员要专人专车,确保不出现管理死角,不发生安全事故。并将学生接送车辆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
二、建立接送学生及车辆台帐
1、学校对学生接送车辆和驾驶人信息、接送方案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2、学校负责统计参加接送的学生数及居住分布情况,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制定行车路线,并代收接送车费与承运人统一结算。
3、严格检查接送学生车运营资格。接送学校学生的车辆,无论其权属如何,学校都有责任和义务对其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切实加强对学生的乘车安全管理
学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接送学生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全-1-
面落实学生接送的安全管理措施。
1、安排专人组织学生乘车,维持秩序,承运车辆必须服从学校的指挥调度。
2、对非法车辆接送学生以及超载等违规运营行为,学校要及时制止学生乘坐,并向学生家长做好解释工作,在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要向公安交警部门和当地政府进行汇报,并落实整改措施。
3、如遇大雾、雨、雪等恶劣天气,车辆出行前,主动联系车辆驾驶员强化安全措施后,方可出行,若车辆不能出行,由学校负责通知乘车学生。
4、实行专人跟车护导。学校要指派专人全程跟车,了解路况及车辆安全行驶情况。维持运行途中的学生乘车秩序,监督乘车学生保持车内卫生。
5、监督接送学生车辆时速限制在安全系数(40公里)以内。如出现超速,及时阻止,驾驶员必须服从,否则后果自负。
6、监督检查驾驶员有无饮酒现象、是否换用驾驶员等,出现上述情况,要停止组织学生乘车,及时报告值班领导。
7、发现接送学生车辆有顺路载客、参与客运市场经营、包租给单位或个人作客运用车等违规现象,要及时教育制止。对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车辆,由学校上报教育局及相关部门处理,直至取消其接送学生车资格。
8、安排专人每天一次对每台车、每批次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9、学校将学生交通法规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于乘坐学生接送车辆的学生,应当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
四、建立健全会议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学校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与交警中队、中心初级中学、交管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查找分析接送学生车及其驾驶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
2、建立交通安全例会制度
学校要每月召开一次交通安全专题会议,组织车主及驾驶员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动,通报车辆安全运行情况,树立遵守交通安全典型,做好经验介绍,确定重点监管对象,落实整改措施。
五、严格执行核定的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提高票价。
乙方责任:
1、接送车须 客车,具备合法手续及有效行驶证。严格禁止使用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或者拼(组)装车以及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接送学生。
2、接送车辆检测实行半年一次强制检测,即每学期开学前检测一次。
3、接送车辆必须参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乘车人员保险。
4、学生接送车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准驾车型三年以上的驾驶资格,并具备相应期间的安全驾驶经历,驾驶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严禁没有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接送学生的车辆。
5、承运人(驾驶员)与被接送学生之间建立承运合同关系,承运费用按物价部门的定价与学校统一结算,不得随意加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送学生,否则须承担赔偿责任。
6、承运车辆只能专业从事学生接送营运,不得用于其他营运活
动,如有违法则直接取消接送资格。
7、承运人(驾驶员)必须服从学校的调度指挥。在规定的时间到位接送,因故不能正常运营时,应当及时通知学校。
8、承运人(驾驶员)须对车辆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9、承运人(驾驶员)要做到“三定”,即定人、定车、定线路。定人:即每辆车要有固定的驾驶员,不能随意更换,如要更换,必须到交警部门备案,经审核方可更换;定车:即接送学生的车必须是固定的车辆,且车况良好。定线路:即接送学生必须沿固定的线路行驶,不能随意更改,避免给学生和家长造成不便。
10、在接送途中,驾驶员不得有顺路载客、超载、超速(每小时40公里)、随意接听电话、吸烟、酒后驾驶等违规行为。
11、接送学生专用车辆,必须有“接送学生专用车”的标识。
12、承运人如有违规,发现一次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作一次违规记录,违规记录达三次或违规情节严重的,即由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及学校取消该车的接送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从事接送学生的业务。
甲方:乙方:
20014年3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