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资产管理范例【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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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资产管理【第一篇】
1.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以国家作为资本所有者和运作者,在一般的社会经济领域中实行企业管理和运作。中具体地说,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存在于生产制造业、物流交通、服务经营、日用品、食品和轻工业等领域,经营性国有资产和一般企业一样以盈利为主要目的,那么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改革主要目标就是实现资产保值和经济增长。但是需要注意,经营性国有资产在某些实物领域还具有进行市场的宏观调控的责任。如在社会出现特殊震荡,市场出现了诸如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扰乱市场规律和破坏民生的现象时,国有资产应当介入这一市场混乱中,通过国资注入冲抵临时资源匮乏的方式来稳定物价,从而达到保护民生稳定民心的目的。因此,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个对于市场危机管理的预判意识。在关键的时刻要能供出有底气的存货,不要被散户市场所绑架。
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主要存在于基础民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科研教育、国防交通等把控着国家命脉的公共领域。行政事业行国有资产是我国国有资产拓展的一个非常重要而且非常具有前景的领域。深化行政事业性的国有资产改革,应该准确评定一类国有资产的公共服务的重要性,并以这个重要性为参考来活泛调节对它的经济增长的要求。如科研教育和环境卫生等关乎社会民生和宏观的国民发展大计的领域资源,应当有魄力的放弃短线的经营增长,而将调控的力度和重心放在起专业服务领域的执行力上。任何一门领域的发展都不可能做到健全健美,如果着重在经济增长,那么必然会在人性化服务上面出现短缺。作为这类具有重要民族前瞻性的领域,一定要保持系统的纯洁性和专业性,不要以短期的浮躁经济氛围来污染它,而造成了长线的不可估量的延误和损失。以我国的科研教育系统为例,目前的大学科研教育领域出现了严重的重职称轻学术之风,教授和专业导师等高级学术职称人士忙于拉赞助、跑关系等俗物而忽视了专业的科研工作,这是非常不利于国家科学发展的。因此,下一步的科研教育类国有资产改革应当明确区分公共服务和行政之间的界限,保持公共服务领域的纯洁性。
3.资源性国有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在国家的政策调控下,对某种资源的开发以及后续的销售等运作手段一体化的国有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森林、石油、矿藏等。这一形态的国有资产虽然有国家支配,但这种支配对于生态、环境的影响非常大,同时由于我国的地大物博的特性,某些自然资源的所有量蕴含着巨大的财富。因此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开发和市场管理一定要遵循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我国的资源性国有资产通常都是国家垄断的,某且相关企业更是涉足了从开发到经营的一整条路线。由于没有市场竞争的压力,资源的开发又是取自无需成本的自然,所以造成了这类企业严重的机构臃肿,效率低下的问题。以我国的中石油中石化为例,虽然在资本所有量上在世界五百强之列,却因为不是合理的市场竞争下所创造的产值而不被广泛业界所认同。同时,行业中频频爆出的天价消费、爆表的员工福利等负面消息也表明,这类垄断的“肥缺”领域存在的问题实在太多,国有资产的改革不仅要对自然负责、对民众负责、还要对这个社会负责。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任重道远。
二、所有者和决策者明确问责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
国资委成立之后,解决了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臃肿,管理分散的问题,有效实现了问责机制的确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内部审查和监督机制的完善,重要行政力量的介入,大大触动国有资产腐败的根基。多年以来,我国的国有企业的编制一定与政府行政编制挂钩,不仅设有党组书记等职位,干部也全部享有对位级别的行政职称。一位中石化的副总,同时又享有副省部级的行政职称,这在进行企业问责管理时就会让审查者背负非常大的压力和面对巨大的阻力,明确划分所有者和决策者的问责机制后,让资本的管理和审查有一个纯洁而顺畅的环境,有效促进国有资产的改革。
三、总结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二篇】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第十条 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第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第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
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
(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第二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第二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本章规定对上述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第三十四条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本法所称的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第三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章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企业改制
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
(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国资资产管理【第三篇】
关键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社会主义公有制视域下,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受到集中的关注,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落实,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2003年国家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效提高了国有资产管理水平。但是受到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国有资产的管理依旧存在系列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比较混乱。就目前发展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国有资产的管理依旧处于分散化的管理模式,具体来讲:一方面横向的角度分析,中央是国有资产出资人,国资委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仅限于非金融类的国有资产管理,也就是对113家央企40亿元左右的资产进行集中管理,而这一部分国有资产仅仅占全部国有资产的15%左右。国务院部委办局对8,288万户的金融企业,以及邮政、文化、出版等垄断性质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在实践中这些资产并没有形成统一化的发展路径,没有集中性的管理模式与管理机制,在对其进行核算、清算与统计的过程中所使用的规则是不尽相同的,管理上是比较混乱的;另一方面从纵向的角度上来看,中央与地方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框架存在明显性的差异。国资委作为中央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对113家央企进行管理,管理范围限制在非金融类的国有资产管理;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则是将各类型的国有资产划分给了地方国资委进行管理。虽然在管理实践中,中央对地方可以进行有效的指导,但是二者的管理范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使得中央对地方的管理指导基本上不具备可操作性。分散化的国有资产管理框架,使得我国国有资产管理过渡性特征比较明显,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管理过程中的诸多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国有资产职能被分散给了多个部门,而每一个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的管理目标、所使用的管理方法都是不一样的,同时由于缺少集中性的评价标准,不仅不能对国有资产进行合理性的统计,而且不能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的划分与清晰的界定,这给国有资产改革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阻碍。
(二)国资委定位不够清晰。国资委的建立,在理论上来讲的确实现了管理与监督的有效分离。中共十六大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国资委要在实践中充分履行出资人的责任与义务,在地位上来看国资委属于国务院下设的非政府的特设机构,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特殊任命者,实际上应该具备出资人与监督者的双重身份与职能。但是,就目前发展实际情况来看,国资委成立十多年的实践中,其到底属于政府机构还是企业,到底应该发挥管理职能还是发挥监督职能,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定位上始终比较模糊。国务院给了国资委6项基本职能,其中包括出资人对于国有资产保值与增值的目标,也包括了国有资产的整体布局调整的社会性目标,这两个方向上的目标实际上是存在着矛盾的。此种制度上的设计使得国资委在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的过程中兼具着双重属性,是国有资产的运营设计者,也是运营规则的执行者。国资委成立已经十多年,从其具体工作的落实情况来看,兼具出资人与监管人的双重身份,使其没有全面摆脱政企不分的限制,也没有挣脱所有权与经营权“二合一”的桎梏。在实践中,国资委对于国有企业的管理是十分具体化的,在开展相关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呈现比较明显的行政化特点。与此同时,在部分企业游说与公关能力较强的时候,国资委的监管职能不能被落到实处,难以发挥时效性的作用。
(三)监督力度不足。党的十六大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机制进行了有效的明确,基本实现了管人、管事、管资产的三维一体化,在这一过程中国资委被赋予了更多的职能与权力。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政府的行政管理效率,消除了之前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中存在的诸多弊端,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有谁来对国资委的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管成了一个现实性的问题。国资委在国有资产运营与管理中兼具出资人与监管人的双重身份,在实践中具有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多种权力,职能定位不够清晰,同时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管,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我行我素、自我激励的模式。这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来讲是十分不利的,国资委在实际工作中很可能会滥用职权,不利于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效率的有效提升。与此同时,使得国资委与国有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利益的共同体,导致其在实践工作中往往为了追求国有资产保值与增值的经济目标而忽视发挥国有资产的社会性目标的问题出现。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颁布实施,其中规定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要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的有效监管。但是对于国资委复杂性的实际工作来讲,人大会议的定期约束力是十分有限的,并不能对其职权的使用进行有效平衡与监督。
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思路与路径
(一)按照国有资产分类监管的思路实现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改革。就目前发展实际情况来讲国有资产被分为公益性与经营性两种类型,为进一步实现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改革,笔者认为应该进行分类化的管理,具体思路如下:第一,对公益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应该由人大国资委负责。公益性国有资产如军工企业、中储粮等在社会发展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在属性上来看属于特殊法人,所以对其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应该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基于特殊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管理流程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该类国有资产在运行中主要的职能都是社会公共服务类型的,其承担着社会公益产品的生产与经营的神圣使命,所以应该接受公共补贴,始终以国有独资的形态存在于社会经济体系中;第二,对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应该按照决策、执行、监管三者相分离的思路实现管理体制的改革。首先,在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层面设置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并将其作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其次,将现行经营性国有资产企业进行有效的改组,变整体性的资本投资主体为多个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企业,并将其作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执行主体;最后,将现有国资委进行有效的改组,使其成为独立性的监管部门,在实践管理的过程中集中发挥监督与管理的职能,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监管层。
(二)进一步完善监管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目前,我国国有资产分别由国资委、财政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分散化的管理,在管理实践中存在诸多的弊端与缺陷,为切实保证国有资产管理有效适应产融结合的时代背景以及国有资产重组的基本需要,在实现国有资产管理机制的改革过程中应该进一步完善出资多元化、监督与管理相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将金融类、资源类、行政事业类国有资产,以及出版类、烟草、邮政等经营性质的国有资产全部纳入到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中进行统一化的纵深管理。在管理实践中,国监委应该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管,实现对各类型国有资产运营与使用情况的统一监督与评价。在监管职能发挥的过程中,不仅要充分利用行政手段,还应该有效地利用审计监督与社会性监督手段,逐步构建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性监督多维度监管的长效机制。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笔者认为现阶段构建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推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改革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按照构建统一化国有资产管理机制的构想,积极组建人民代表大会国资委——国有资产投资经营企业———国监委———投资企业的监管管理机制,为有效管理金融类、非金融类的国有资产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二,鉴于现阶段金融类国有资产的运营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了,在产融结合背景下,逐步将金融类国有资产以汇金公司为基础整合到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中,在这一过程中行政性的监督职能依旧由国监委负责,而对于金融类国有资产的运营情况由财政部负责监督管理;第三,积极组建资源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运行管理机构,并将邮政、烟草、铁路等领域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全部纳入到这一管理体系中进行规范化的管理。从而形成多元化出资、监督与管理统一化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实现对国有资产的高效管理,全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以及产融结合的时代背景。
主要参考文献:
国资资产管理【第四篇】
资产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缺失
目前,由于企业对资产意识的薄弱导致了很多国有企业在管理上没有做到足够的重视,所以,在招聘资产管理人员的时候,对资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以及专业的素养都是比较低的。近几年来,又由于全国各地国有企业的改革制不断的增加扩大,在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方面又出现了很多的新情况。原有的管理人员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而不能适应目前形势的新变化,因此,直接的影
资产账实不符
由于各个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与协调工作,职责不清,所以,导致一部分国有企业的资产账实不符。企业应该及时的给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结算和管理,这样不仅不容易造成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账实不符,也不会给国有资产造成较大的流失的现象。
2.完善我国资产运营管理的对策
产权是具有一定的刺激性与约束性的,产权明晰是产权有效发挥的前提。但是,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的法人支持所有权对产权不明,导致我国国有资产的流失和管理效率的明显降低。因此,针对此类问题,所以提出以下完善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的建议与对策。
第一,找到非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方式,根据产权的定义要求,要使得收益大于使用成本的单位或者是个人能够及时使用的资产,以此来提高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效率。
第二,找到行之有效的非经营性质的资产管理模式,根据统一的分级管理原则,非经营性质资产的管理可以由资产管理部门为主,实行三级管理和二级核算的方式。
第三,加强准经营性质资产的管理,企业后勤社会化过程里的准经营性资产管理问题,重点依旧是通过明晰产权来规范国有企业以及后勤实体双方的权利,并且要查清核实,依法进行资产价值评估,以界定国有产权,维护国有企业通过对后勤实体进行的投资而形成的有效权益。
第四,企业应该加强经营性资产的价值评估,国有企业所占的资产,大部分都是依靠国家无条件拨款而起来的,账单价值往往只是反映了资产在投入使用时的价格,然而,资产的原始价格还是难以取得真实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价值在不断的上升,在经营使用以后,要重新给予其新的价值评估,并且做到科学的资产价值确定。
第五,明确国有企业对经营性质产权的享有投资收益权,是为了克服当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之后,由于资产管理不当,责任监督管理不够严格导致的经济收益分配不均衡的现象。各个国有企业与经营的单位要签订严格的书面文件来加以明确投资的收益情况,以此来保障国有企业投资收益权利的有效实现。
第六,可以实现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的合作,从产权上顺应国有企业与其合作的私营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其次还要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利益等方面的关系,从根本上来实现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合作的产业规范经营、规划的风险以及加快其合作的发展,逐渐形成产权清晰,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的分开管理,从而实现国营企业的自我发展以及促进国民经济的大力发展。
3.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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