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最新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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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岭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第一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协调处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保护监督,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农林、公安、旅游、文物、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置重大事件和严重违法案件。

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可即时组织召开。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领导。

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报告下列事项:。

(一)东、西、南至本市行政界限;。

(二)周至县、户县、长安区行政区域内北至107省道以北一千米;。

(三)蓝田县行政区域内,北至107省道;。

(五)临潼区行政区域内,南至临潼区行政界限,北至西临城市快速干道临马路至临蓝路,其中陕鼓厂至华清池段北至骊山坡脚线,西至临潼区灞桥区交界,不含西安临潼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规划范围。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的四至界限需要调整的,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征求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专项规划由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农林、旅游、文物、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编制。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统一的生态管控边界,实现用地边界、空间信息、建设项目参数的统一,避免各类规划之间的矛盾,并就环境影响进行专门说明,作为规划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

(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四)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送达等行政执法程序法律知识;。

(五)联合执法、委托执法、行政执法协助等法律知识;。

(六)其他法律、法规。

第九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采用遥感监测、数字化监控系统等措施,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信息系统,实行地域网格化监管。

第二章执法体制。

第十条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监督指导,依法查处跨区县违法案件。

第十一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制定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巡查通报制度。

市级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巡查通报制度的要求,做好巡查通报工作。

第十二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

区县人民政府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派驻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派驻部门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派驻人员应当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反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四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应当办理建设项目准入手续未办理进行建设的,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依法查处。

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占用的土地属于林地或者河道管理范围的,由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在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下列影响生态环境的违法案件,对生态环境影响重大、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可由市或者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组织联合执法:。

(一)非法探矿、采矿;。

(二)违法建造房屋、乱搭乱建棚房等违法建设;。

(三)污染水源地;。

(四)破坏耕地、湿地、林地;。

(五)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林或者破坏地貌、植被;。

(六)非法捕捞、捕杀野生动物;。

(七)其他重大违法案件。

第十六条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单位地址和其他便于公众投诉举报的方式,接受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情况,并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监督员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八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与相邻地市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协作和案件协查,互相通报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章项目准入。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项目准入申请,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房地产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二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入或不予准入意见书,书面送达申请人,并抄送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提出准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申请文件;。

(二)营业执照;。

(三)项目的名称、性质、用途、规模;。

(四)项目拟选地址;。

(五)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取得项目准入意见书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规划及其他手续。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许可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并查验项目准入意见书。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不得许可。

第二十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办理准入手续时,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阅资料或者咨询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

第二十四条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其他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告知举办单位及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

第二十五条活动举办单位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三)活动基本情况。

第二十六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林、公安、水务、气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秦岭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秦岭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需要调整的,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封闭实施方案,采取封闭措施,禁止游客等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人员进入。封闭实施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设置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的标志、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

第二十八条因防汛、防火等预防灾害的原因,确需对相关区域采取封闭措施的,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因抢险、救灾等原因,对相关区域确需采取紧急封闭措施的,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人文资源,由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整理,建立档案,报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汇总,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报送市人民政府列入秦岭历史人文资源保护名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准的位置、范围、数量等内容进行建设,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同步恢复生态,减少对水体、山体和植被的破坏。

国土资源、水务、农林、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和个人履行治理义务。

第三十一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商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区域经济和旅游发展等情况,统筹编制农家乐集中经营场所,以及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环境卫生、道路、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的设置规划。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设置规划的要求,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农家乐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农家乐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农家乐经营者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法占地或者占用河道经营;。

(二)按规定处理和收集生活污水、垃圾,不得随意排放、弃置。

(三)优先选择清洁能源,不得砍伐林木作为燃料;。

(四)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村民建设住宅应当按照镇规划、村庄规划和村民住宅技术规范的要求,自主设计或者选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住宅设计图。

未制定规划的村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村民住宅技术规范,对村民住宅的建筑总面积、层数等作出具体规定。

禁止超越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或者在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内擅自加宽加高建设村民住宅。

第三十五条从事设施农业等现代农业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

(三)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户外活动情况,商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划定旅游景区外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的路线和露营地,并向社会公布。

从事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户外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公布的路线开展活动,并将产生的垃圾带离。

第三十七条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峪口和硬化道路的峪道,设置垃圾收集设施,配备保洁人员,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第三十八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旅游景区,应当设置机动车停放点。景区管理机构可以采用新能源车辆运送游客,减少尾气和噪音对环境的污染。

第三十九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秦岭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相关管理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管理规定,核算、存储、使用和管理秦岭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按照核定的数额缴纳。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单位和个人发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有权向监察部门举报。

第四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机制。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约谈制度,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履职不到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约谈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五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建议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12月25日起施行。

秦岭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第二篇】

各位校领导:。

大家好!

我是一名六年级的学生,我已经在这个美丽的校园里学习和生活了一年多。每天9小时的校园生活让我对这个充满活力的校园有了深深的感触。

然而,随着学校的发展,学校逐渐暴露出她对环境不友好和浪费的特点。

学校食堂的饭菜很好吃,但路过存放剩菜的大木桶时,我不禁皱起眉头。为了制止铺张浪费,我提出以下建议:。

1、多用校报,少写通知。

最近发现我们学校在纸上发通知,很不环保。因为学校每次发通知都会用到550张纸,假设每学期都会用到一万多张纸!所以我建议你可以通过校刊多发通知。

2.加强校园环境管理。对爱护花草不乱扔垃圾的班级给予适当奖励;批评破坏环境的不良行为。

3.经常组织环保活动。收集学校的白色污染物,集中起来换取相应的物质奖励。

4.处理吃的浪费不要太草率。可以采取间接的方法,先通知每节课的班主任,然后班主任再向全班同学宣传,这样效果更明显。

希望学校领导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看看我作为小学生提交的这个提案。真心希望这篇论文提案能为学校的环保增添一抹色彩。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秦岭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第三篇】

1、保护环境是责任,建设生态是美德。

2、保护生态功在千秋,美化环境造福后代。

3、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倡导生态文明。

4、保护生态环境,共建美好家园。

5、保护生态环境,惠及子孙万代。

8、保护生态环境,优化人居环境。

9、保护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

10、保护生态环境,造就秀美山川。

11、保护生态环境光荣,破坏生态环境可耻。

13、保护生态手牵手,生态文明心连心。

14、保护野生动物,促进生态平衡。

15、倡导绿色生活,共建生态文明。

16、创建省级生态县,建设和谐好家园。

17、创生态家园,建美好家园。

18、打造绿色生态林场,构建富裕和谐关帝。

19、遏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20、发掘林区资源潜力,搞好森林生态旅游。

21、发展生态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培育生态文化。

22、发展生态经济,构建生态社会。

23、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民增收,维护生态安全造福子孙后代。

24、共创生态家园,同享碧水蓝天。

25、弘扬生态文化,构建和谐社会。

26、弘扬生态文明,共建绿色常德。

27、积极行动起来,积极创建省级生态县。

28、加快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土生态安全。

29、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生态庆阳。

30、加快生态县创建,优化家园环境。

31、加快生态县建设,共创和谐家园。

32、加快生态县建设步伐,为建设长三角休闲旅游名城夯实环境基础。

33、加快造林绿化,促进生态平衡。

34、加快造林绿化,改善生态条件。

35、加强林业发展,建设生态玉门。

36、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促进生态工程建设。

37、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

38、家家生态好风光,人人幸福保安康。

39、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生态效益优先。

40、植树造林,维护生态平衡;绿化祖国,建设生态文明。

41、坚持以生态系统为主的林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42、建设绿色长廊,构筑生态屏障。

43、建设山川秀美的生态文明社会。

44、建设生态文化,塑造生态文明。

45、建设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构建和谐社会。

46、建设生态文明,构建和谐社会。

47、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

48、立足自然生态景观,创造优美人居环境。

49、林业是生态建设的主体。

50、履行建设生态文明重大使命,推进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51、绿化美化家园,推进生态建设。

52、绿化美化生态化,人美景美家乡美。

53、美化生态家园,家庭生活美满。

54、谋划现代林业科学发展之路,实施生态兴省和谐林业目标。

55、农业原生态、工业可循环、服务业可持续。

56、强化森林资源管理,提高生态安全意识。

57、争做环保使者,共创生态文明。

58、全面推进生态县建设,造就和谐美好家园。

59、全民共同参与,建设生态文明新林区。

60、全社会共同努力,积极创建省级生态县。

61、全心全意保护生态环境,同心同德创建清洁乡村。

62、人人参与生态建设,个个享受低碳生活。

63、人与自然和谐是生态文明的本质。

64、森林是陆地生态的主体,人类赖以生存的空间。

65、山水相连你我他,生态市建设靠大家。

66、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文明(良好)。

67、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

69、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

70、生态建设高潮迭起,林业产业方兴未艾。

秦岭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第四篇】

生态环境是指由生物群落及非生物自然因素组成的各种生态系统所构成的整体,主要或完全由自然因素形成,并间接地、潜在地、长远地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影响。生态环境的破坏,最终会导致人类生活环境的恶化。

要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就必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我国环境保护法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作为其主要任务之一,正是基于生态环境与生活环境的这一密切关系。

生态环境与自然环境。

生态环境与自然环境是两个在含义上十分相近的概念,有时人们将其混用,但严格说来,生态环境并不等同于自然环境。自然环境的外延比较广,各种天然因素的总体都可以说是自然环境,但只有具有一定生态关系构成的系统整体才能称为生态环境。仅有非生物因素组成的整体,虽然可以称为自然环境,但并不能叫做生态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说,生态环境仅是自然环境的一种,二者具有包含关系。

生态环境与自然环境是两个在含义上十分相近的,有时人们将其混用,但严格说来,生态环境并不等同于自然环境。自然环境的外延比较广,各种天然因素的总体都可以说是自然环境,但只有具有一定生态关系构成的系统整体才能称为生态环境。仅有非生物因素组成的整体,虽然可以称为自然环境,但并不能叫做生态环境。

秦岭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第五篇】

各位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我要讲的是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演讲稿材料,题目是《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是不容推御的责任》,让我们想一想,自从人类诞生以来,一切的衣食往行及生产、生活有哪一样离得开我们生存的环境,我们生活在地球上,然而地球并不是有我们生存,还有很多很多的动物植物,所有生物的生存,又有哪一样离得开地球上的大气、森林,海洋、河流、土襄、草原呢?地球就是由所有的生物组成了错综复杂而关系密切的自然生态系统,这就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环境。

然而,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演讲稿材料,就是这样供人类生存的环境,却总是被人类自己所破坏。人类把文明的进程一直滞留在对自然的征服掠夺上,却从来不曾想到对哺育人类的地球给予保护和回报,我们人类在取得辉煌的文明成果的同时,对自然的掠夺却使得我们所生存的地球满目疮疤,人口的增长和生产活动的增多,也对环境造成冲击,给环境带来压力。

地球上人类、生物和气候、土壤、水等环境条件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相互关系,就好比我们人体的各个器官、各种机能之间都是需要保持平衡是一样的,你想想,我们人类身上的某个器官坏了,人就会生病,就会痛苦不已,其实地球也是如此,一旦失去了生态平衡,便会产生种种不良后果。因为人类的侵害,如今地球面临了很多的环境问题,比如气候变暖,臭氧层空洞,酸雨,有毒废弃物,野生生物灭绝,以及大气、水污染等等,这些都是令人类头疼不已的事情,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演讲稿材料,推荐1篇小学生安全演讲稿材料。

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人人有责,虽然我们现在还只是个学生,没有能力去改变那些环境不问题,但是我们可以从小事做起。春天到了,植物开始生长,我们可以积极参与植树节,保护身边的花草树木。除此之外,我们还要爱护身边的环境卫生,遵守有关禁止乱扔各种废弃物的规定,把废弃物扔到指定的地点或容器中,避免使用一次性的饮料杯、饭盒、塑料袋,用纸盒等代替,这样可以大大减少垃圾,减轻垃圾处理工作的压力。这一切,看起来不是很平凡的事情吗?只要我们愿意,很轻松就能完成,很轻松就能参与到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工作当中。

亲爱的同学们,你还在犹豫什么呢?从此刻起,就伸出你的手,伸出我的手,一起去爱护环境,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我相信,有了每一个人的参与,我们的校园更美丽,我们的祖国更美丽,让我们时刻谨记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是不容推御的责任。

我的演讲完毕,相信大家!

秦岭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第六篇】

近日,《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那么,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推动本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的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土壤、水、大气、生物等。

第四条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管护并举、职责严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业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能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农业生态环境质量调查与监测、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示范项目建设等工作的开展;统筹相关农业补贴资金,采取农业生态环境补贴或者生态补偿等措施,对从事有机农业、生态循环农业活动的农业生产者给予扶持。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活动。

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业生态环境质量调查与监测;。

(三)宣传普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组织指导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进行预防和治理;。

(四)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

(五)组织调查或者参与调查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

(六)依法查处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意识,支持和鼓励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业生产者开展技术培训,推广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先进技术,指导和帮助农业生产者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义务。对危害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章农用地保护。

第九条农用地实行分类保护。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程度,将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污染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监测,提出农用地分类保护清单,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发生变化,需要对农用地分类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对优先保护类农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等有关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种污染源对农用地环境造成污染。

优先保护类农用地中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优先保护类农用地中的耕地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企业以及垃圾填埋场。现有相关企业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升级改造。在优先保护类农用地中的耕地集中区域周边地区,建设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中的耕地集中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替代种植、轮耕休耕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应当对其周边地区采取环境准入限制等措施,减少或者消除污染。

第十二条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中的耕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调整种植结构或者退耕还林,优先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生产者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改造中低产田,开展小流域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土壤沙化、酸化、盐渍化和贫瘠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采(探)矿、挖砂、取土等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恢复植被,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十四条在农用地修建处置、堆存固体废弃物场地的,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征求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固体废弃物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扬散、自燃、渗漏、流失。

第三章农用水保护。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江河、湖泊、水库的水质保护,严格控制在江河、湖泊、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防止农用水水体污染。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节水灌溉农业,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定期组织疏浚、清理塘坝、沟渠,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监测,对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农产品和地下水。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渔业水域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

渔业水域遭受突发性污染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报告。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可以发布公告,禁止在规定的期限和受污染区域内采捕水产品;情况严重时,应当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渔业水质标准,养殖场所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养殖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养殖用水水质监测,养殖用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经净化处理达到渔业水质标准后方可使用;污染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主管部门。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进行水产养殖。

禁止将病害高发期或者发生疫情时的养殖用水向公共水域排放。

第十九条禁止向农田和渔业水域直接排放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工业废水、城镇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城镇污水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渔业水域倾倒油类、酸液、碱液、有毒废液、含病原体废水,以及在灌溉渠道、渔业水域浸泡或者清洗装储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器具、包装物。

第四章生物资源保护。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农业生产的生物资源保护制度,对稀有、濒危、珍贵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农业生产活动对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植物的监测、保护、研究和利用,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依法建立保护区;在其他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对生长受到威胁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采取拯救措施,保护或者恢复其生长环境,必要时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鼓励运用生物技术防治农作物病虫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作物害虫、害兽的天敌的保护,禁止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和出售野生蛙类、蛇类、鸟类等农作物害虫、害兽的天敌。

第二十三条从境外引进农业外来物种,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登记或者审批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引进物种进行跟踪观察,发现可能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危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消除危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外来入侵生物的监控,并对农业外来入侵有害生物组织灭杀。

第五章农业污染防治。

第一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

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已经建成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搬迁,并依法给予补偿。

在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不得新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

第二十五条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符合当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畜禽养殖场(小区)自行建设的粪便、废水、畜禽尸体及其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畜禽养殖场(小区)未自行建设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应当委托有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

自行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或者代为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关设施运行管理台账,载明设施运行、维护情况以及相应污染物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排放的`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六条分散养殖户应当对畜禽进行圈养,对畜禽粪便就地消纳。散户圈养地应当与居民集中区间隔一定距离。

秦岭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第七篇】

随着对环保事业的逐渐重视,环境监测人才的地位日益凸显,对环境监测人才的技能要求也随之提高。可见环境监测人员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技能水平、提升职业素养,而多参加技术培训就是提升自己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实现环境监测现代化的重要保证。

我国环境监测人员的技能水平有很多不足之处,造成人才发展现状的主要原因分为两方面:一方面,相关部门未能认识到环境监测人才的重要性,把人才培养误认为是先进设备采购,致使监测人才的技能难以提升。另一方面,某些环境监测部门对监测人才短缺的现状缺乏合理认知,认为学历高、职称高的监测人才是提升监测水平的唯一方法,忽略了对人才基础知识、专业技能的培养。这种重视人才引进,忽视人才培养的状况不利于监测人才的后期成长,再加上缺乏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使人才的评估标准缺乏公正性,对人才的专业发展、技能创新十分不利。除此之外,在监测人才的招聘上,监测机构应该分清主次,根据岗位需求招聘具有发展潜能且可长期工作的人才,而不是一切流于形式。具体应体现在面试与笔试独立进行上,不能把试用期与实习期概念混淆,以提升人才的选拔标准。另外监测人才的培训方法不合理,培训过于形式化,达不到以补充专业知识、提升技能为目的的培训目标,难以实现创新工作理念的培训目标,培训效率低下。还要重视检测人才的日常工作,一切问题都来自实践,实际工作是检验监测水平的标准,重培训轻实践的结果是人才所掌握的知识技能难以与实际工作相对接,导致培训工作发挥的实际作用不大。

二、基于人才发展的环境监测技术培训。

从我国环保事业对监测技术的要求上分析,技术监测培训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培训师资的分布区域不均匀、培训人员的任用不严格及培训人员能力不足等原因影响了培训成果。为确保我国环境监测事业取得突破性进展,打造一支专业技能强、经验丰富的师资队伍十分必要。

(一)组建优秀师资队伍。组建优秀师资队伍的首要工作是培训教师的选拔,因为培训教师关系到培训的最终成果,只有师资队伍过硬才能保证后续的各项工作。针对我国目前的师资状况,相关部门可考虑建立国家级或省级师资队伍,同时增加培训教师数量,可以根据各地情况组建不同特色的师资队伍,各地政府不同师资机构相互关联,最终构成培训师资库。构建师资库可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以便掌握各地培训队伍的相关动态,使不同地域的培训工作协调进行。在师资队伍的建设中,除了严格规范培训教师的选拔标准外,还要鼓励思想先进、具有创新意识的.青年人加入队伍之中。

(二)完善评估考核制度。健全的培训师资机制是培训工作高效开展的前提,例如做好培训教师的调动工作,完善评估考核制度等。具体内容为做好详尽的培训教师调用计划,对教师授课任务早通知、早准备,以避免因为培训教师不足或时间冲突而导致无授课人员的状况;在教师的评估考核上要制定科学的评估奖励制度,通过学员抽查反馈、跟班听课等方式监督教师的工作状态,使师资队伍的整体培训水平得到有效保证。还要定期开展全国优秀培训专家的评选活动,对在培训岗位任劳任怨的工作者给予晋升或薪资奖励,以此激励广大培训教师的工作热情,使全国师资培训队伍形成一种积极向上的团队氛围。

(三)教学标准统一化。从各区域质量监测人才的技能水平看,不同区域或同区域不同教师的培训标准不同,最终的授课成果也存在很大差异。为了达到更高的培训目标,实现对培训各环节的动态掌控,教学标准的统一化十分必要。根据各领域人才的培训需求,主管机构要对重点课程内容及主要授课方法进行划分,如背景分析、重点解读、技术实践、分组讨论、技能创新等环节,并且对各环节所用时间进行规定,以保证课程内容丰富、比例均衡。并且对培训教师的课件提前审核,对不同教学方法的可行性进行探讨,确保教师的授课内容在规定标准内顺利进行,提升授课效率。

(四)培训教师的专业化提升。提升培训师资队伍的主要工作之一是提升培训教师的专业化水平,将培训教师打造成培训专家,这样可以同时兼顾技术、教学两大难题。培训专家不仅要十分精通监测技术,也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如果将培训队伍专家化,可以培训出多方位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由此可见,师资队伍的专业化提升是环境监测事业的重点工作,专业化的方向可以从知识理论与授课方法上着手,提升培训教师研究课题的深度和广度,鼓励广大培训教师利用先进的教学设备实现教学方法、实践操作的创新。同时国家主管部门还要定期组织不同区域的培训队伍进行教学水平的切磋,以实现师资队伍的更高发展。

三、结语。

环境监测工作关系到环保事业的最终成果,而今的监测人才技能显然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需求。针对不同区域环境监测人才的技能水平,在基于人才发展上的环境监测培训策略十分关键,组建优秀的师资队伍,完善评估考核制度与教学标准的统一化是强化师资队伍的重要途径。同时其它后续工作也要积极进行,如教材的编订、培训基地的建设及服务水平的提高等,都将会成为我国提升环境监测人才发展的工作重点。

参考文献。

[1]李林楠,牛航宇,高国伟,马莉娟,徐琳.基于能力素质理论对环境监测技术人才发展的建议[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15(06):1-4.

秦岭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第八篇】

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月5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及开发和其他各类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的区域。具体范围由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统筹规划、严格管理的原则。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指导设区的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其机构设置及具体工作职责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第六条秦岭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旅游、文物、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秦岭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种质资源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植物园、国有林场、自然文化遗存等管理机构,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实行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第八条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建立区域协作、信息共享、预警应急、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机制,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综合执法机构,也可以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乡(镇)派驻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机构,或者依法委托有关保护管理机构进行执法。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以及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秦岭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植被恢复、矿山环境治理等有关秦岭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工作。

省人民政府和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统筹各类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地区给予经济补偿;建立生态损害赔偿机制,依法追究损害秦岭生态环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推进生态环境直接受益区与秦岭生态产品供给区建立区域间横向补偿机制;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破坏、污染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十一条建立多元化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林业、农业、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促进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恢复等科技成果的应用。

第十三条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以及文化、教育等有关单位应当结合每年世界各类环境保护日,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

第十四条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方便公众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旅游、文物、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和本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依法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保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内容,划定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的范围,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绘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分区规划图,并向社会公布。总体规划可以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按照规定程序予以修订或者对分区规划范围作出调整。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根据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设区的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可以严于本条例有关区域划分标准具体划定保护范围,报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依法纳入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县(市、区)依据省、设区的市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编制、修订或者调整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按照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确定的分区规划,设置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的保护标志、标牌、界桩。

第十七条秦岭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涉及秦岭的各类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逐步实行多规合一。

编制各类专项规划以及按照专项规划进行的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专项规划,应当经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可以责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下列区域应当划为禁止开发区,不得进行与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严格依法予以保护:

(一)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和二级保护区;。

(四)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第十九条下列区域,除城乡规划区外,应当划为限制开发区,在保障生态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生态恢复、适度生态旅游、实施国家确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战略建设项目:

(一)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准保护区;。

(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然文化遗存;。

(四)禁止开发区以外,山体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区域。

第二十条秦岭范围内除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以外的区域,为适度开发区。

在适度开发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秦岭产业发展政策,制定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第二十二条因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或者防灾避险、抢险救灾需要,确需对秦岭相关区域采取封闭措施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临时封闭措施,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植被保护。

第二十三条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封育保护、退耕禁牧、还林还草和植树造林、水土保持等措施,提高植被覆盖率,改善秦岭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四条按照保护优先的原则实施秦岭植被保护。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天然林、天然草甸保护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保护工作。

国家划定的秦岭天然林保护范围,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林业、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要求,制定封山育林、禁牧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封山育林、禁牧区域的四至范围、封育期限,并设置界桩、标牌,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封山育林、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垦、采石、采砂、取土;。

(二)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

(三)放养牛、羊等食草动物;。

(四)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标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秦岭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鼓励在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还草;没有退耕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八条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植树造林,将植树造林成活率纳入考核目标。秦岭范围内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完成义务植树的任务。

秦岭飞播造林所需经费,纳入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二十九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禁止经营性采伐。

列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的天然林和坡度在四十六度以上的森林以及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及其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三十条省林业、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编制秦岭湿地、天然草场保护的长期规划,制定外来物种入侵对秦岭生态环境影响的风险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控制区域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水土流失。

在秦岭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区防火责任制,制定森林防火应急方案,落实防火责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加强对病虫害和有害生物的监测和检疫,及时通报病虫害和有害生物发生信息,采取措施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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