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申报流程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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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申报流程1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分别对不同纳税申报方式下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作出相应调整,自今年11月征期开始正式运行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和新的清零解锁功能,《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下“一窗式”票表比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221号)同时废止。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网上申报流程

(一)网上传送申报数据

纳税人在征期内,根据电子申报系统提示、核对纳税申报表数据与防伪税控报税、认证数据相符后,通过互联网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其他必报资料的电子信息传送至电子申报系统(其中,使用“一盘式”采集系统的纳税人一并通过互联网传送“四票”清单电子信息,未使用“一盘式”采集系统的纳税人需上门报送“四票”清单电子信息)。电子申报系统接收信息后,自动核对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纳税申报表主、附表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对资料不全、项目填写不完整的,电子申报系统将提示纳税人更正后重新传送;对资料齐全、项目填写完整的,电子申报系统将纳税申报表数据存入数据库,并将“四票”电子信息存入指定的目录。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一律采用上门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二)网上划缴税款

纳税人当期申报如有应纳税额的,电子申报系统在接收网上传送申报数据的同时,在线进行表税比对,对银行帐户余额大于、等于当期应纳税款的,实时划转应纳税款;对银行帐户余额小于当期应纳税款的,则提示纳税人及时补足帐户余额后划转应纳税款。

(三)申报数据导入

电子申报系统日结、对帐完毕后,省局将当日的纳税申报数据从电子申报系统提入内网,并写入综合征管软件。

(四)IC卡报税

纳税人应于网上传送申报数据的次日后,携带记录上月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存根联信息的税控IC卡等资料(DOS版防伪税控企业同时携带税控IC卡和报税数据软盘;未使用“一盘式”采集系统的纳税人携带“四票”清单电子信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IC卡报税。申报窗口利用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审核无误、接收数据后,分别将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存根联报税数据存入客户端主机指定的目录,不清空企业税控IC卡;同时利用“四票”通用数据采集系统审核和接收纳税人的“四票”清单电子数据。对报税不成功的纳税人,申报窗口应要求其提供当期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和普通发票存根联原件,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进行存根联信息补录,或进行软盘补报。

(五)票表比对

纳税人报税成功后,申报窗口进入综合征管软件,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自动调取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数据和防伪税控报税、认证数据,激活票表比对功能(在申报表任意0数据项输入“0”),按照规定进行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票表自动比对,并生成相应的票表比对结果文件、存入指定的目录。同时,采取人工方式将未使用“一盘式”采集系统纳税人申报表中的运费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等其他凭证进销项金额、税额与其报送的纸质“四票”清单数据进行比对。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的票表比对工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IC卡清零解锁

1.对纳税人票表比对相符的,申报窗口根据综合征管软件生成的票表比对结果文件,保存纳税申报表信息,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开具税收转帐完税证,并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对其税控IC卡进行自动清零解锁。

2.对纳税人票表比对不符的,申报窗口暂不清空纳税人的税控IC卡。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61号)规定的操作流程分别进行处理:

(1)对纳税人票表比对不符但经比对异常处理窗口核实相符、不需调整申报表的,由申报窗口(或比对异常处理窗口)保存纳税申报表信息,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开具税收转帐完税证;同时由比对异常处理窗口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对其税控IC卡进行手工清零解锁。

(2)对纳税人票表比对不符且经比对异常处理窗口核实后仍不相符的,则由申报窗口(或比对异常处理窗口)保存纳税申报表信息,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开具税收转帐完税证;同时由复核窗口将纳税人申报资料转交税源管理部门实施纳税评估,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后不能解除异常的再转交稽查部门实施税务稽查。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处理后,比对异常处理窗口再根据其签署的“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IC卡解锁”意见,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对其税控IC卡进行手工清零解锁。

二、上门申报流程

(一)申报受理

纳税人在征期内分别按以下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资料:

1.使用“一盘式”采集系统的纳税人,直接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四票”清单的电子信息及其他纳税申报必报资料。申报窗口审核完整、无误后,接收其纳税申报数据,并将“四票”清单电子信息存入“四票”通用数据采集系统。

2.未使用“一盘式”采集系统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报送纸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其他纳税申报必报资料和“四票”清单电子信息。申报窗口审核完整、无误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申报表数据,并将“四票”清单电子信息存入“四票”通用数据采集系统。

(二)IC卡报税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的同时,应将记录上月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存根联信息的税控IC卡等资料(DOS版防伪税控企业同时携带税控IC卡和报税数据软盘)一并报送申报窗口办理IC卡报税。申报窗口利用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审核无误、接收数据后,分别将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存根联报税数据存入客户端主机指定的目录,不清空企业税控IC卡。对报税不成功的纳税人,申报窗口应要求其提供当期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和普通发票存根联原件,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进行存根联信息补录,或进行软盘补报。

(三)票表比对

纳税人报税成功后,申报窗口进入综合征管软件,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自动调取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和防伪税控报税、认证数据,激活票表比对功能(在申报表任意0数据项输入“0”),按照规定进行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票表自动比对,并生成相应的票表比对结果文件、存入指定的目录。同时,采取人工方式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进项金额、税额与其专用发票稽核比对相符及协查后允许抵扣数据进行比对,将其申报抵扣的运费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进项金额、税额与其“四票”稽核比对相符及协查后允许抵扣数据进行比对;将未使用“一盘式”采集系统纳税人申报表中的运费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等其他凭证进销项金额、税额与其报送的纸质“四票”清单数据进行比对。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的票表比对工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IC卡清零解锁

1.对纳税人票表比对相符的,申报窗口根据综合征管软件生成的票表比对结果文件,保存纳税申报表信息,开具税票,并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对其税控IC卡进行自动清零解锁。

2.对纳税人票表比对不符的,申报窗口暂不清空纳税人的税控IC卡。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61号)规定的操作流程分别进行处理:

(1)对纳税人票表比对不符但经比对异常处理窗口核实相符的,由申报窗口(或比对异常处理窗口)保存纳税申报表信息,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开具税票;同时由比对异常处理窗口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对其税控IC卡进行手工清零解锁。

(2)对纳税人票表比对不符且经比对异常处理窗口核实后仍不相符的,则由申报窗口(或比对异常处理窗口)保存纳税申报表信息,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开具税票;同时由复核窗口将纳税人申报资料转交税源管理部门实施纳税评估,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后不能解除异常的再转交稽查部门实施税务稽查。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处理后,比对异常处理窗口再根据其签署的“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IC卡解锁”意见,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对其税控IC卡进行手工清零解锁。

三、有关要求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流程调整后,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最迟应于每月征期结束的前一天进行网上传送申报数据和网上划缴税款;对因特殊原因导致不能在征期结束前一天进行网上传送申报数据和网上划缴税款的,纳税人必须在征期最后一天到办税服务厅进行上门申报。主管国税机关应做好提前告知工作。

(二)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规定,一并携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控IC卡等申报资料,同时办结纳税申报、IC卡报税、票表比对等事宜。为了简化操作程序、提高办税效率、优化税收服务,对上门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窗口也可先读取其税控IC卡数据,再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或导入)申报表数据、进行票表比对,最后进行IC卡清零解锁;对票表比对不符的,则按本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每月征期最后两天,申报窗口应每半天(征期最后一天应在当天中午下班前)通过网络版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查询未报税纳税人名单,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查询已网上传送申报数据但未开票的纳税人名单,并通知主管国税机关督促纳税人及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报税等事宜。

(四)自20**年11月征期开始,网上报税一律停止执行,所有防伪税控企业必须上门办理IC卡报税。

(五)为确保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准确实行,省局编写了不同申报方式下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操作说明,并就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客户端主机参数设置、报税数据文件和票表比对结果文件的存放目录作出了相应规定(详见附件1、2)。各地应按照要求,于10月底前认真做好有关客户端主机配置、申报窗口人员培训以及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等项准备工作,确保11月征期起按新的流程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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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申报流程2

1、打开当地税务局官方网站,以厦门市税务局为例,打开官网后点击左上角“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2、选择“我要办税”,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

3、选择“企业所得税申报”后,再点击“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季报”。

4、如果符合条件,可以选择一键零申报或简易申报方式,否则点击“下一步”进行网上申报单填写。

5、进入表单填报界面,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相应表单填写。

6、表单填写后,点击“审核”,系统会对所有表间关系进行校验。

所得税申报流程3

一、税源管理概述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源”指水流起头的地方或来源,如源头、源泉等。据此理解“税源”即税收的“源头、源泉”,是指税收的最终来源或者说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我们认为税源管理是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通过对“应纳税行为”及国家税收的来源要素(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环节和税基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估,并实施监控、把握发展趋势的动态过程。税源管理既要把握和分析已经实现并入库的税收规模、结构和规律,又要把握和分析已经实现但未入库的税收状况,通过对现状的分析,找出存在问题和原因,研究对策和建议,并积极探索税收变动规律,把握后期税收发展趋势。从内涵上讲,税源管理是对形成税收的税基的调查、了解、分析、掌握的过程,具体讲就是对应征税收的监控过程。它的主要任务和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是掌握纳税户户数、分布和基本情况,努力实现“零漏户”管理。二是了解和把握当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销售状况,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的物流和资金流状况。三是了解和把握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情况和纳税申报情况。四是了解和把握纳税人的税收潜力和纳税能力,并对同一行业不同纳税人进行税收统计分析和税负评估。五是对各类纳税人的纳税真实程度进行分析和信誉等级评估等。从外延来看,税源管理应涵盖从掌握税基的各种制度、指标、流程到服务征管、稽查等税收工作的全过程。

二、当前税源管理的薄弱环节

1、税务登记方面(1)税务登记证的漏办、逾期登记和逾期变更现象普遍存在。据《中国税务年鉴》、《中国工商年鉴》2003年全国“国税局登记户数万户,地税局登记户数万户”。同期工商登记总户数则为万户;即使考虑交叉或重叠等原因,全国仍有万户漏办税务登记证。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四部门联系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明确指出,“由于工商、税务等机关各自办理登记发证工作中的信息共享度低,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从事生产经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游离于税务部门的监管之外,逃避国家税收”。2006年全国工商登记的总户数和税务登记的总户数来看,把不可比因素剔除,两者的差距还在20%以上。由于税务登记覆盖不到所有的纳税人。漏管户或逾期登记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源管理的失控。另外,逾期变更税务登记证会使税务管理机关缺乏前哨信息。影响较大的如现行税制中的商业和工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征收率不同,企业的经营由商业转为工业或由工业转为商业时,税负就相应变化,税务登记证不及时变更,税务机关就不能及时掌握税源的变化。(2)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处罚条例缺乏可操作性。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不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在日常工作中,由于缺乏工商部门反馈的资料和难以对企业发出“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当处罚以上违章行为时,往往被“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噎”住。税务部门对此违章行为往往只能不了了之。

2、纳税申报方面(1)应申报而未申报、超过纳税期限申报、进行虚假申报、申报不全,填写不规范,少申报税费的种类现象凸显。申报方式的多元化,一些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申报材料,一税一表,税种多,报表就多,单是增值税申报表就达5份之多,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更是一个主表9个附表,填写起来十分繁琐,在录入时不认真或操作技术生疏,造成申报数据错误,直接影响税务机关对宏观税源的分析和把握。(2)邮寄申报以邮局的挂号收条为准,纳税人信封里放了几张报表也说不清楚。法律责任难界定。(3)现行的税收法规对纳税申报期限的规定: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除按次进行临时申报纳税外,具体纳税期限核定以一个月为一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个人所得税虽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期满之日起7日内申报纳税,但也是在次月10日内一并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纳税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缴申报。相对比较杂乱无章。

3、纳税评估方面(1)纳税评估指标存在一定局限性。现行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所确定的行业预警值,实际上是企业真实纳税标准的一种假设。现在的评估是将评估指标的测算结果直接与行业正常值进行比较,如果该企业被测算的指标处于正常值的合理变动幅度内,就被认为已真实申报。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类别多少等因素都对“行业峰值”有较大影响,企业还经常受到所处环境、面临风险、资金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和评价很难合理确定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效果和方向。(2)纳税评估与征收、稽查各环节不够顺畅。我们认为纳税评估是介于征收与稽查间的“滤网”,能够解决一般性税收违规问题,缓解稽查压力,增强选案准确性,有利于充分发挥稽查的“重点打击”作用。目前,评估工作还处在探索阶段,纳税评估操作程序有待进一步完善,在与征收、稽查等环节的联系过程中,尚需积极的协调配合。(3)评估分析方法落后,方式单一,影响了评估质量。目前纳税评估基本上都是采取手工操作,而纳税评估常常需要对纳税人不同时期、不同申报信息进行比对,需要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及数据比对分析,以便发现异常情况和疑点,工作量大,计算复杂,稍有不慎就会出现误差,从而影响纳税评估的准确率。此外,纳税评估工作基本上都是采取与企业财务负责人约谈的方式来举证,评估人员就审核分析发现的疑点问题通过约谈来核查,这样很容易被表面现象和某种似乎合理的理由蒙蔽,比如企业会以“资金短缺,生产不正常,销售少”等各种理由搪塞过去,不能对纳税人评深评透,从而影响纳税评估对税源把握的有效性。

4、税务稽查方面(1)目前增值税税务稽查中,鉴别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是否真假、是否虚开,已成为税务稽查工作的一大内容。如何去取得准确无误的书面证据来证明我们的怀疑是正确的。现在的常规做法是,请有关发票鉴定机关进行鉴别并出具书证或通过发票交叉稽核、网上协查来加以认定。但事实各地发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单,大量石沉大海。即使收到回复,上面也只是笼统地写上一句话“查无此单位”或是“该票非我局发售”等。税源流向难确定,打击难。(2)对征收机关的过错追究难。目前我们所发现的一些偷税行为,纳税人固然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但征收机关在日常管理上也是有一定的责任的。如某机械厂将税法规定应按17%的某农机类产品按13%的税率进行纳税申报达数年之久,税务机关曾做出限期纠正的决定,仅因未能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致使纳税人迟迟不愿改正。这种因税务机关自身及税务人员的工作失误所造成的纳税人少缴税款,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3年之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然而税务稽查机关对这样的问题在做出具体税务行政处理时往往不敢下手。一是有碍征管分局的“面子”;二是征管分局的意见与稽查机关的意见相左;三是征收机关的意见被纳税人获知后对稽查机关的意见持强硬态度;四是有资格最终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举棋不定。这样会造成税源量的“缩水”。(3)注重纳税大户,忽视缴税小户。注重具名来信,忽视匿名举报。这样会造成税源面的“缩水”。(4)查补执行入库难。目前的实际情况,不仅大、要案的税款入库极为困难,而且一些查补金额并不大的纳税人,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采取“失踪”、“关闭注销”的方法,逃、拒履行缴税义务。税款的入库也非常吃力。尽管有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但在实际运用中手续繁杂操作乏力。即使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效果也不理想。

5、税务行政处罚方面(1)地方政府擅自制定税收政策,越权减免税收税务行政处罚难。从近几年全国统一开展税收执法检查统计,各地查出地方党政部门制定的与国家税法不符的违规文件分别为:1996年514份,1997年466份,1998年1048份,1999年694份,总体上呈上升趋势。每年截流税源数千亿。另外“费挤税”现象令人忧虑。据不完全统计,至1997年底全国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44项,全国各类的基金有421项,收入达3000亿元左右。由于税费不分、政务腐败等问题,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日益侵蚀税基,造成了税源“变种”。严重损害了税法的权威性。税务行政处罚对地方政府几乎不起作用。(2)税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滥用,容易寄生收人情税、罚人情款。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违法案件处罚标准作了一定程度的细化,同时也给予税务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此举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基层税务机关执法本身的规范和监督。但事实上税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屡见不鲜。收人情税、罚人情款等腐败问题也十分凸显。造成了税源的法外游离。

三、化解措施

1、严格税务登记管理(1)密切与工商、国税、民政、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通力合作,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在对纳税人监管流程梳理的基础上,通过交流与传递纳税人登记注册、年检、纳税、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提高税务登记内容的录入质量,切实把好税收管理的源头入口。(2)要加大户籍巡查力度。对已在征管软件中存在的一些找不到人、查无实体、无限期待经营、一个实体多个营业执照多个税务登记证的户头要加大清理力度,收回税务登记证,责令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将相关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要特别做好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和资格的确认,杜绝名不符实情形的发生。征管系统应开通变更法定代表人调查维护工作流,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变更发证。

2、强化纳税申报(1)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宣传,使纳税申报法律、法规和规章力争人人皆知。对不进行申报、不按期申报、不报送纳税申报资料和编造虚计税依据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根据税法赋予的权力,坚决依法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达到惩一儆百,营造诚信纳税、依法治税的良好社会氛围。(2)加大申报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要明确受理纳税申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要求。考核过程中要通过征管信息系统产生申报户、未申报户、非正常户、失踪户等分类报表抽取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审查申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要认真检查逾期未申报户的处理情况,申报资料的整理、汇总、归档及分析利用情况等,通过严格的考核促进申报管理工作质量的提高。

3、深化纳税评估(1)建议在《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制定《纳税评估工作操作规程》,对纳税评估的概念、评估的范围、内容、岗位职责、执法方式、工作规程、评估程序、责任追究以及纳税评估分析方法、评估文书资料等予以明确与统一;将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监控的重要内容纳入《征管法》或《征管法实施细则》之中,使评估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2)加快研发纳税评估的专业应用软件,充实软件的评估分析内容,提升纳税评估的智能化程度,并与金税工程、税收征管软件等税收管理软件紧密结合,建立预警机制,提高纳税评估准确性,(3)要高度重视约谈、举证工作。约谈、举证是纳税评估工作中认定处理阶段的重要环节。评估人员应在查阅企业报送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以及向税务机关其他岗位了解情况,全面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状况、日常纳税情况、发票管理及税款交纳情况的基础上,做好约谈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拟好约谈提纲。只有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概貌,才能把握约谈的主动权。但在实际工作中,仅凭评估人员提出的疑点就想通过约谈来解决问题,显然不可能。企业解释“市场不好,亏本经营”等各种理由很容易搪塞过去。约谈除了需要纳税人配合、主动承认问题外,评估约谈人员的询问方法、技巧很有讲究。有不少问题要从生产工序、出入库手续记录、库存变化、销售数量差异、成本核算漏洞、毛利水平与应纳税金配比、预收应付账款的来龙去脉等各方面提问,并对应答理由是否真实合理进行即时分析反应,提出不同看法,巧妙利用谈话中的矛盾之处,找出疑点深入挖掘不放,才不会被表面现象和某种似乎合理的理由蒙蔽。

4、完善税务稽查(1)强化稽查刚性,完善税务司法。税务稽查刚性缺乏和税务司法体系的不完善,越来越成为税务稽查实践的突出问题。制约着税务稽查执法的深度和广度,使一些严重的税务违章案件得不到彻底查处。因此,建议立法上赋予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对经营者的住所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权。这样可以有效地遏制纳税人利用两套帐或帐外经营进行偷税的行为。在立法上对税务机关赋予必要的拘留权和权,可对严重的偷骗税犯罪活动,从广度和深度上进行彻底查处和打击。(2)要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法规结合当地税务稽查办案的实际情况,对税务稽查运作制定切实可行的税务稽查工作制度,规范税务稽查执法权限和程序,严格执行调查取证与处罚分开,听证、罚款与收缴相分离,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相分离。坚决杜绝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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