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顾问解析劳动合同法心得体会范文范例(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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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顾问解析劳动合同法心得体会【第一篇】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职场人员数量不断增多,劳动合同法成为职场中不可或缺的规定之一。职场劳动合同法作为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基本规范,具有很高的指导意义。因此,作为从事职业工作的人员,我们必须要注意并学习职场劳动合同法,从而更好地保障我们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法规。其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等。职场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平衡劳动双方的权益,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有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职场环境,并有助于增强职工的归属感,促进企业的发展。
在职场中,劳动合同法常用的应用案例主要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未执行规定等违法情况。当我们面临上述情况时,需要合理地运用职场劳动合同法,对于我们的权益进行保障。同时,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要慎重考虑许多事项,例如细致的合同条款的编写、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协商等,这些都是保障一个合法权利需要遵守的要点。
在职场中,我经常遇到一些阻碍自己发展的事情,很多情况下都需要协商解决,使用职场劳动合同法以保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学习和理解劳动合同法,我发现我们在职场中不要轻易相信他人,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职责,同时要严密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些法规和条款,我们需要通过学习和与人互动融合影响我们的决策,从而更好地实现自身成长和企业创新繁荣。
第五段:结论。
职场劳动合同法体现了法治社会的保障and对于我们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在维护职场利益和促进企业发展中也有很大的作用。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实践相关知识,思考自身的能力与发展,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企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劳动法律顾问解析劳动合同法心得体会【第二篇】
优秀作文推荐!一天,骄阳似火。我们学校举行了一个“杀”草大行动。
我们班的各位勇士手持“武器”,准备上战场杀敌。在大将军??黄老师的带领下,我们带着丝丝害怕来到了战场上。(因为我们周围都布满了可怕的“武器”)。
来到战场上,我们班的勇士们就开始大开杀戒了。我一手拿七字形武器,一手攥着一把草,瞄准目标,使出吃奶的力气,砸了下去,小草就脆弱,刚砸几下就被我砍除了。可有的些小草还是比较倔强的,我用尽全身的力气去砸,可砸了几十下,还是一筹莫展。
大概是我的武器太诱人了,在除的途中,我已和战友换了几次武器。第一次我换了一把镰刀,因为我不在农村生活,使用起镰刀来笨手笨脚的。费了好长时间才得到了一攥宝贵的小草。第二次我换了一把剪子,剪子力量小,害我非了好大的力气才剪得一点点草。
经过一节课地“撕杀”,我们终于自由了,可痒痒虫不知啥时候跳到了我们的身上,让我们‘痒’无可‘痒’。
痒啊,我要去舒服舒服了,下次再聊。
劳动法律顾问解析劳动合同法心得体会【第三篇】
2007年6月颁布,2008年1月1日即将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已纳入依法规范、依法调整的法制轨道。2007年9月份,省局组织全省各市级局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举办的《劳动合同法》理解与运用培训班,此次系统的学习使我对该法有了全新的认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确定出台的,完全符合中国现状,有利于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保持社会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最终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现结合《劳动合同法》的学习收获具体谈谈我的理解和体会:
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其要求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遵守的规则,也是其为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制定的系统管理规则。规章制度也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延伸和补充,也是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具体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包括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和生产、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又包括:职工录用、调动、培训、考核、离职规定,职工工资支付、保险福利待遇规定,奖惩规定,还有劳动合同和纠纷处理规定等。科学、合法、合理和可操作性的劳动规章制度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劳动力的提高和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保证。《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当前,大部分企业都有一系列的劳动规章制度,可是在制定和执行上普遍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一是相关规章制度不完善不健全或者已经不适用;二是劳动规章制度内容不明确,缺少量化指标以及可操作性;三是制定的规定没有让职工普遍学习;四是只注重企业的自身利益和自身现状,单方面强制职工遵守执行规章制度,不能很好的保障劳动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因此,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使之科学、合法、合理、可操作,以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劳动力的提高和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
现代企业以民主管理为基础,强调全员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和透明度。劳动规章制度只有得到员工的参与和认同才能很好地制定和实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可见,企业制订规章制度履行民主程序首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同时要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就要求企业一要设立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二要建立规范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三是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些原则相应地转化为权利义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同时,《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特殊要求,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可见,《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的要求更高,需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
劳动法律顾问解析劳动合同法心得体会【第四篇】
我们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辛苦和汗水,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颁布了《劳动法》,但是在现实的社会中,我们真正知道它有多少内容呢,我的答案是:很少。正因如此,才会在社会上有很多人会因此蒙受本该能够避免的损失,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态度,人人是平等的,正当的劳动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什么能够是永生不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有新的一套关系来取代它,所以此规章制度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着相应的调整,这一切都显示着国家的深思熟虑和为人民负责的原则。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这一切说明国家提倡和鼓励广大的劳动者投身于不断的革新和发明的思想,众人拾柴火焰高,当充分发挥出广大劳动者的聪明才智时,我们的中华民族才会屹立于不败之林,同样,这也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造自身价值,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这里充分显示出国家对每个劳动者的社会保障的重视,没有人能长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发广大劳动者工作的热情,工作的积极性,当他们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后,我们的创造力,我们的凝聚力就更能显示出来,我们民族的腾飞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部分劳动法的内容,在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国家的政策方针均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的,其中不乏一个领导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决策,从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使劳动者有保障,制定的细致、人性,中华的腾飞指日可待。
为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劳动法》的内容,按照学习计划,我们后勤中心于20xx年4月17日在一楼会议室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会议上大家认真学习了新《劳动法》。下面我谈谈自己的学习体会:
我们每个劳动者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的颁布了新《劳动法》,这是党和社会主义社会对普通劳动者的特别关怀,我们应当倍感珍惜。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新《劳动法》,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态度,人人是平等的,正当的劳动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什么能够是永生不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有新的一套关系来取代它,所以此规章制度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着相应的调整,这一切都显示着国家的深思熟虑和为人民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这一切说明国家提倡和鼓励广大的劳动者投身于不断的革新和发明的思想,众人拾柴火焰高,当充分发挥出广大劳动者的聪明才智时,我们的中华民族才会屹立于不败之林,同样,这也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造自身价值,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
障的重视,没有人能长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发广大劳动者工作的热情,工作的积极性,当他们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后,我们的创造力,我们的凝聚力就更能显示出来,我们民族的腾飞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部分劳动法的内容,在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国家的政策方针均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的,其中不乏一个领导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决策,从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使劳动者有保障,制定的细致、人性,中华的腾飞指日可待。
劳动法律顾问解析劳动合同法心得体会【第五篇】
在学习中注意到,新《劳动合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
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我们的个别企业,由于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存在人员流动大、合同种类多的特点,相应的表现在劳动合同的签订方面,就是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短,变更频繁,甚至个别企业存在季节性用工多的特点。这就加大了劳动合同管理的难度,一方面我们要适应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遵循行业特点,做到为企业利益服务;另一方面,我们又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产生劳动纠纷。鉴于此,我认为这有四点值得我们注意:
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
三是对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要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四是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和签订的次数。
劳动法律顾问解析劳动合同法心得体会【第六篇】
按照市律师协会的安排,我有幸在人民会堂听到了范战江先生的讲座。范先生乃是律师界的前辈,也是《劳动合同法》的起草人之一,他在整堂讲座中贯穿了一个理念:即《劳动合同法》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博弈的产物,用来调整对立统一的矛盾,以实现和谐的劳动关系。该法的第一条申明了立法宗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赫然入目,而范先生在讲座中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实际地位是不平等的,二者的强弱是相对的、可转化的。尤其是在《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许多向劳动者倾斜的条款之后,用人单位如果不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去规避风险,就可能会在该法实施后付出高额成本。
范先生单设一章专门讲授了“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采集”,既立足法律条款,又有实践操作性,笔者依据讲义、笔记和法条,加之个人理解,整理如下:
1.规章制度公示证据的采集。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与职工讨论,加以公示或告知。并在第八十条规定了罚则,这就要求用人单位不但要尽到公示告知的义务,还须保存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建议讨论规章制度时由职工代表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规章制度公布后由全体职工签领并传阅,以及签订承诺书表示知晓并遵守。
2.招工履行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建议用人单位制作《入职告知书》,写明法定的告知必备事项,由每一位劳动者上岗前确认后签字。
3.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为了能与劳动者建立信息交换的良好渠道,建议企业实施动态化管理,建立职工名册后及时更新,随时了解劳动者基本情况的变化。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对此明确规定,还有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成为用人单位我保护的必要措施。如果劳动者不肯签书面合同,恐怕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要考虑是否继续用工了。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九项必备条款,而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要求用人单位不但要将合同条款加以完备,还要及时地将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建议交付时一定要由劳动者签收,并妥善保留回执。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一经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用人单位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而且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被动的、强制地,因为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第十四条有一个排除条款——“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建议用人单位在接近强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时,向劳动者发放签约意向书,征求劳动者的意见,由劳动者来决定是否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审核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同时第八十六条规定因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用工前要严格审核劳动者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及职业证件,并由劳动者签订承诺书,承诺其健康状况、身份学历、专业技能真实有效,签约意思真实自治。
8.第二劳动关系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其中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而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议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要求劳动者承诺如因前述证明失实而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劳动者自负其责。
9.发包方须承担的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进行工程发包时,注意审核承包者的资质,尽量选择规范可靠、有一定风险承受力的公司法人;用人单位如果选择了个体户包工头,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是要负连带责任的。
10.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用人单位在这里有两项义务,一是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而是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如果此义务履行不当,在该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罚则,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文本的归档备查制度。
平心而论,我和绝大多数人民群众一样,都是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角度谈了些建议,是希望抑制道德风险,防范法律风险,实现劳动关系双方的良性互动,希望不会因为视角问题受到立场方面的责难。
劳动法律顾问解析劳动合同法心得体会【第七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在1994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提升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也许有人认为这些问题是法律界人士讨论的问题,其实,在今天,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了解《劳动法》的具体内容,并且用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学习,我对劳动合同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也使我清楚地知道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确立劳动关系,及相互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等等。既然法律在这个社会无处不在,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去好好学习法律,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今后在工作过程中,更要懂得既要保护自己又不违反法律。而且做到这一条,学习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新的劳动法相对于旧的法律更加透明,对弱势群体的倾斜要多一些,能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劳动的积极性自然高涨,能更好地做好自己的工作。
劳动法律顾问解析劳动合同法心得体会【第八篇】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项下,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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