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开放存取的学术资源及其检索【推荐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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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存取【第一篇】
关键词:开放存取 图书馆 影响 对策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8(b)-0254-01
开放存取(Open Access,简称OA)是一种新的学术信息共享理念和出版机制,它使人们可以自由获取互联网上经同行评审的科学文献和技术成果,而不受经济、法律和技术方面的任何限制。开放存取的实现方式包括期刊、图书、机构库、学科库、开放源代码软件等,其实质是对学术信息交流模式、信息资源建设和利用理念的变革,因此必然会对图书馆的资源收藏和信息服务工作产生影响。
1 开放存取资源的特点
学术价值高
OA资源是科研工作者的智慧结晶,与传统出版物一样,须经过严格的同行评审才能发表,就影响因子和被引用频次而言,OA期刊与传统期刊没有差异,具有同样的学术价值。
内容丰富多样
OA资源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涵盖不同学科、不同领域和不同语言,涉及图书、期刊论文、学位论文、会议论文、专利文献、研究报告、软件等多种形式,是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多类型信息的混合体。
时效性强
OA资源基于网络进行组稿、编辑、制作,出版和传播几乎没有时滞性,与传统的书刊出版模式相比,能迅速将研究成果并分享,最大限度地实现出版的即时化和零等待。
交互方便
OA资源存储于网络服务器,具有良好的互操作性,可以免费、无限制、快捷地获取,实现作者、编辑、读者之间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的相互交流,提高信息的广泛传播性和交流效率。
2 开放存取对图书馆的影响
开放存取削弱了图书馆的传统职能
开放存取环境下,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免费自由获取所需信息,而不受时间、地点、经济等条件的限制,用户对信息享有较为充分的访问权、获取权与使用权。OA倡导的免费使用、无障碍获取、报道及时等理念,使越来越多原本依赖图书馆查找学术信息的用户,开始渐渐绕开图书馆。图书馆传统的文献资源中心和信息服务中心的地位明显弱化。
开放存取丰富了图书馆的馆藏资源
开放存取的管理和出版模式,为学术交流提供了良好的运行平台,能使图书馆获得丰富的信息资源。通过挖掘、分类和整理OA资源,按学科专业对开放存取资源进行列表,详细介绍每种资源的类型、内容、作者等,并提供可直接登录的导航链接,图书馆可拓展自身的资源范围和服务空间,更有效地为用户提供网络资源推介和评估服务。
开放存取缓解了图书馆的经费压力
开放存取打破了传统学术信息交流体系中的价格障碍和使用权障碍,为图书馆提供了更多的免费资源。图书馆搜集整理高质量的OA资源,将其纳入馆藏建设体系,对原来购买的一些纸质文献,就可通过开放存取获得的资源,减少或取消订购,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文献价格上涨和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压力,节省图书馆的文献购置支出,提高图书馆的资金配置效率。
开放存取促进了图书馆的服务创新
开放存取改变了信息资源的组织形态和交流模式,用户越来越多地通过免费途径获得资源。图书馆传统的信息服务受开馆时间、地点和文献复本等因素的制约,很难适应OA“自由、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必须进行创新和变革。图书馆开展基于OA资源的虚拟服务,能够提高产品和服务的信息化与知识化程度,拓展开放存取环境下图书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3 开放存取环境下图书馆的应对策略
积极宣传和参与开放存取活动
开放存取对图书馆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作为文献信息的组织者和传播者,图书馆应抓住机遇,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支持和参与开放存取活动,为用户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服务。利用图书馆网站、网上留言薄、论坛、博客及电子邮件系统宣传OA的基本知识,让所有用户了解、熟悉这一全新的学术出版理念,提高用户的OA意识;开设OA专栏和专题讲座,向用户介绍不同种类开放存取资源的主要特点、学科内容和检索方法,提供相关资源列表和链接地址,调动用户利用OA资源的积极性;鼓励用户将论文、科研报告、课题、学术总结等上传,使更多用户成为开放存取资源的利用者、出版者、支持者和倡导者,促进和推动开放存取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开放存取资源的开发利用
随着开放存取的发展和资源日益增多,图书馆应根据用户的具体需求,挖掘、选择和组织OA资源,便于用户获取和使用。利用搜索引擎、研究机构、政府、高校、出版网站和专题博客等,多途径、多渠道地挖掘开放存取资源,保持OA资源的定期更新和适时维护,提高OA资源的使用价值;根据本馆性质特点,对国际上重要的OA期刊和机构仓储进行全面收集和整理,分门别类地建设OA专题资源知识库,为用户提供OA资源引导和检索的导航服务;对开放存取资源进行综合评价,为用户提供质量控制、引文分析、数据库收录、检索功能、全文可用性等方面的参考,将优质的OA资源率先推荐给用户。
实现开放存取资源与馆藏资源的有效整合
开放存取资源广泛分布在互联网上,图书馆应当综合用户的信息需求,对OA资源和本馆资源进行有效的重组和导航,形成效能更好、效率更高的新型信息资源体系。将网上的开放存取期刊、机构知识库等编制到图书馆期刊目录和相关数据库中,并在主页建立链接,使用户访问图书馆网站时能方便地了解和使用这些免费资源;完善异构资源统一检索平台,将不同结构、不同环境、不同用户的OA资源纳入统一检索系统,使用户检索一次即可查询到所需的文献信息,实现开放存取资源与各种馆藏资源的统一检索和动态链接,并在此基础上与原文传递、馆际互借等服务进行整合。
创新信息服务内容和方式
开放存取使用户对图书馆的依赖程度大大降低,图书馆需要变革传统的服务方式,加强OA资源服务的主动性,为用户提供个性化、指引性的开放存取推送服务。在图书馆网页中提供个性化信息服务系统,采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及时推送读者需要的OA信息;结合用户的个性需求或专业特征主动分析和跟踪其文献需求,利用数据过滤、知识发现等技术对OA资源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和挖掘,向用户提供能够直接用于决策支持、智能查询和科学研究的开放存取信息;利用OA资源深化科技查新、定题服务、科研立项等服务,推动和促进图书馆服务能力与服务层次的深化。
4 结语
开放存取给图书馆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图书馆应抓住机遇,积极参与和推动开放存取活动,充分利用开放存取的资源、技术和社会环境,不断丰富自身馆藏,提升服务质量,为图书馆未来的发展拓展新的空间。
参考文献
开放存取【第二篇】
[关键词]开放存取信息资源建设信息政策
[分类号]G203
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过程中,开放存取(0A)资源的出现及其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它给信息的生产、传播与学术信息的交流模式带来深刻的变革。IFLA采访与馆藏建设部关心的主要问题就有“开放存取运动”,并在其《2008-2009策略规划(Strategic Plan 2008―2009)》中将开放存取指定为要继续关注的十个问题之一。我国学者自2004年开始关注OA资源,从介绍国外OA发展状况及国内OA实践,到对OA资源的组织管理、长期保存、版权保护以及信息服务机构对OA资源的开发利用等问题进行研究。目前,有关OA理念和技术的研究已较为成熟,但对OA资源建设政策的研究仍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OA资源建设政策是保障OA资源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社会信息资源建设整体政策的一部分。本文将在考察制定系统OA资源建设政策必要性的基础上,探讨OA资源建设政策的体系与内容,并提出若干建议。
1 OA资源建设需要信息政策的支持
OA资源的数量、质量、稳定性及地位的确立是影响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这4个方面均需要信息政策的指导与支持。
OA资源的数量发展
近年来,全球OA资源的发展极为迅速,Socolar是目前最大的OA资源集成平台,由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创建,至2009年2月8日,显示OA期刊数为8 427种,机构仓储数为1011个。然而,在数量日渐庞大的OA资源中,我国的OA资源却极为有限。目前还没有有关我国OA资源数量的具体统计报告,但从一些OA资源集成平台的收录情况可见一斑。从Di―rectory of Open Access Journal(DOAJ)收录的期刊数量分析,截止2009年2月8日,其收录的中国大陆期刊共12种,占收录的OA期刊总数(3 861)的0,3%;而从另一个OA仓储列表OpenDOAR的收录可以看到各国OA机构库及学科库等OA仓储的拥有情况,至2009年2月8日,我国被OpenDOAR收录的OA仓储只有6个,占总数(1335)的%,排名第一的美国则有335个,占总数的25%。OA资源在数量上达到一定规模,并有规律的增加是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维度。我国OA资源在数量上的劣势地位和科学界、出版界对OA资源缺乏认识及国家对OA资源建设缺少规划有关,应当引起国家重视,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OA资源建设计划,并通过强有力的信息政策引导各相关领域参与OA资源的建设。
OA资源的质量控制
传统的学术期刊已经形成了成熟的同行评审制度来确保期刊的质量问题,而OA资源的质量控制机制则一直使OA资源价值遭到质疑。因此,OA资源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要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机制。虽然由于OA期刊的存在时间和传统期刊不能同日而语,它的总体影响力还不能和传统期刊相比,但从某些发达国家来看,一些OA期刊的影响力正在上升,甚至超越传统期刊,如被美国科技信息研究所(ISI)三大引文数据库收录的OA期刊数量正逐年增加,而美国科学公共图书馆(PLoS)创办的《科学公共图书馆(生物卷)》在其严格的同行评审制度下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退稿率高达90%,其影响因子已达到,目前是生命科学领域内的顶级期刊。我国处于OA资源发展的初级阶段,急需制定包含明确的质量控制措施及质量评价标准的信息政策,将OA资源从一开始就定位在高品质资源行列。
OA资源的稳定性控制
2006年,Hajar Sotudeh和Abbas Horri为实施对OA期刊的评价而对其进行收集时,发现目前的OA期刊建设具有很大不稳定性。主要表现在OA的定义和模型没有取得共识,使得一些期刊的身份较为模糊;因为各种原因,OA期刊的开放程度不断发生变化,有的期刊成长为完全OA期刊,有些期刊则转变为部分OA,甚至放弃OA模式。另外,OA资源的寿命短,OA政策的改变,存档资源的移除,OA期刊不断的出现及消失都是OA资源不稳定的表现。OA资源的稳定性控制是保证OA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我国需要制定完善的OA资源建设政策,从资金、质量、认知度、资源身份鉴定、技术模型等各方面保障OA资源的稳定发展。
OA资源地位的确立
科研人员的OA成果在学术评审制度中的地位缺失是影响OA资源发展的重要原因。我国现行的学术评审制度鼓励科研人员将成果投给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权威期刊或核心期刊,否则,他们的科研成果将无法得到官方的认可,而这将影响其职称评定或者学位申请。从目前的情况看,除有些传统核心期刊在网站上也对其纸质出版的论文进行开放存取外,新创建的OA期刊并不在核心期刊之列,如图情界的著名期刊《图书情报工作》已创建了网刊,发表在网刊上的论文要经过同样的同行评审,但并不被学术评审所认可。这种情况严重限制了科研人员将其成果开放存取的积极性,阻碍了OA资源的发展。我国应改革现有的学术评审制度,在制定合理的OA资源质量控制政策的基础上,在现有的学术评价体系中承认OA出版物的学术价值,即发表在0A期刊上的论文和在传统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一样,在科研成果认定时予以认可。同时也可将他们在OA仓储中的存档情况和学术贡献挂钩。OA资源地位的确立对OA资源数量和质量的发展都将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2 OA资源建设政策的体系与内容
国家层次的宏观0A资源建设政策
国家层次的宏观OA资源建设政策是由国家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全国统一的、可供所有组织机构共同遵守的国家政策,国家OA政策表明我国支持开放存取的立场和态度,应包括OA资源的界定和地位,OA资源建设的目标、意义,OA资源建设规划,各参与机构的责任,激励政策,确立全国OA资源登记制度等内容,其主要作用是从国家角度倡导OA资源建设,并为全国各级组织、机构制定相关OA政策提供宏观指导。
OA期刊及OA仓储创建机构的资源建设政策
该政策由OA出版社、科研机构、高校等0A期刊和OA仓储的创建主体制定。OA期刊和OA仓储资源建设政策所涉及问题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内容。
运行费用 OA资源对用户来说是免费获取,但OA资源本身的建设运行还是需要一定的费用支
持,包括硬件投入、人员工资、同行评议的开支以及运行管理费用等,OA政策应明确说明OA资源建设经费的具体来源途径及其使用方向。由于OA期刊是由传统期刊主要依赖用户支付版权费转变为依靠作者支付出版费,在其政策中应指出作者付费的数量和方式。
质量控制OA资源建设的质量控制包括前控制和后控制两个方面:前控制主要是对OA资源选择的控制;后控制是对OA资源建设效果的全面评价。OA资源建设政策应说明机构所采用的质量控制措施是什么。具体说来,应包括以下内容:OA期刊对学术成果进行同行评审的具体步骤;OA仓储的学科范围、文献类型、文献格式限定等,是否对预印本进行评审及评审方法;OA资源建设效果的评价方法、评价流程、评价人员、评价频率等。
资源组织管理0A资源的组织管理政策与OA资源能否被用户有效利用密切相关。这里的组织管理是指创建机构对OA期刊和OA仓储资源的组织问题,这些资源的组织主要通过元数据的组织和管理来实现。OA政策应说明本机构OA资源组织所采用的元数据名称;资源组织采用人工作业还是自动化的组织方式或是两者相结合的方式;为了OA资源更广范围的传播和利用,政策应重视元数据的标准化建设以及对OA资源的标引规范和标引深度的控制。
版权管理版权管理政策是OA资源建设政策中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较为复杂的内容。OA出版模式的宗旨是非垄断,其所倡导的是共享、合作理念,摒弃了版权法保护的“限制”与“专有”思想,着眼于用户的知识信息获取权利和创作者精神上的荣誉感。同时,开放存取并不彻底否定版权,相反,OA以承认资源版权为前提,然后再将这种享有版权的OA资源纳入特有的运作规则。版权法具有强制性,开放存取则建立在自愿许可的基础上,违反版权法的许可合同是无效的。所以,OA许可协议都是在各国现行版权法基础之上的特定解释。OA期刊和OA知识库的创建机构必须在其资源建设政策中包含明确的版权管理政策,具体说明其所选择许可协议内容;创建机构、作者、用户在OA资源存储及传播利用中的权利和义务;OA仓储还涉及到与传统出版商的版权协调问题,解决预印本、后印本等处于不同时间阶段的资源的合法存储。
资源长期保存OA资源作为数字资源必定面临长期保存的问题,长期保存并不仅仅意味着永久保存或原始格式的保存,而是最大可能的保障资源的可用性。在OA资源长期保存政策中应包含保存技术的选择、经费来源和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表述,解决保存什么、如何保存、保存多长时间和由谁负责保存的问题。
技术支持与标准化信息技术的支持与标准化是OA资源建设与发展的基础,OA资源建设政策应当包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政策,OA资源存储、传递技术与数据永久性保存技术的选择标准,技术标准化政策及一定的资金支持政策。
合作建设政策 合作建设已成为OA资源发展的一个趋势,尤其是OA仓储的联合建设。联合建设一方面有益于避免技术设施重复投入而获得最大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建立高品质的OA仓储,使其得到更广泛的认可。目前,已有一定数量的0A仓储联盟在成功运行。在OA期刊领域,也可以尝试科研机构间的联合建设,扩大资金来源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节省评审费用。对于参与合作建设的机构来说,其OA资源建设政策应包括合作目的、合作范围、合作模式、合作行为、合作各方的责任与义务等内容。
传统出版商及科研资助机构的相关OA资源建设政策
传统出版商和科研资助机构也是OA资源建设中的重要角色,他们的OA政策是整个OA资源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可能成为OA资源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传统出版商OA政策的主要内容是有关OA仓储对处于不同时间段的研究成果进行存档的版权控制措施,包括存档资源类型、存档时间的限制以及什么样的情况下允许资源的即时OA存储。由于一些出版商已开始尝试对所有资源进行部分OA或延时OA,其OA政策也应包含OA资源的运行费用、资源组织管理、长期保存、技术支持与标准化等政策内容。科研资助机构的OA政策应是要求或鼓励其所资助的科研成果进行OA的政策,应说明成果进行OA的范围、地方及时滞,同时也包括对支付作者在OA期刊所需费用的态度。
图书馆等信息服务机构的OA资源建设政策
在OA资源不断增加的同时,许多OA资源是分散存放在世界各地不同的服务器和网站上的,使得用户很难直接全面地检索到这些资源,因此,对已有OA资源进行组织管理、开发利用成为OA资源发挥作用的保障。目前,一些图书馆、信息机构已参与到这项工作中,开发出了具有相当影响力的OA资源集成平台,如瑞典Lund大学图书馆创建和维护的DOAJ开放存取期刊综合节点,英国诺丁汉大学和Lund大学图书馆合作创建的OA仓储目录系统OpenDOAR,我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开发的OA资源集成平台Socolar等。这些信息服务机构的OA资源建设政策应包含“库”层面的OA资源的选择、组织揭示、维护更新、长期保存、开发利用以及运行经费、技术支持、合作共建等政策内容。
3 国内外oA资源建设政策制定现状
欧美发达国家是OA政策较早的制定者和实施者,美国的NIH政策、CURES法案、FRPAA法案,英国的RCUK开放存取政策,瑞典、芬兰以及发展中国家如印度、乌克兰的OA政策都得到我国学者的广泛关注。这些政策中有国家层面的宏观OA政策,也有科研机构或科研资助机构的OA政策。笔者通过调查国内外部分OA资源的网页及相关研究资源,对国内外OA资源建设政策的制定现状得出如下结论:
较少有国家制定统一的宏观OA政策,国际OA宣言发挥指导作用
目前,由政府、国家政府部门统一制定OA政策的只有印度、芬兰、乌克兰等国,这些国家在政策中鼓励各相关机构积极参与建设OA资源。如芬兰的国家政策包括:高等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建立或合作建立必要的开放存取仓储,以方便科研人员将自己的科研成果提交到开放存取仓储中,使仓储中科研论文的数量可以得到快速积累。虽然芬兰还没有决定在国家层面上对开放存取采取强制态度,但是强调了从国家宏观层面考虑科研信息自由获取的重要性。没有制定宏观OA政策的国家多是通过签署一些国际OA宣言来表明自己的态度和立场。主要的国际宣言有2002年2月的《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先导计划》(Budapest OpenAccess Initiative),2003年4月的《毕士大开放存取出版宣言》(Bethesda Statement on Open Access Publish―ing),2003年10月的《关于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资源开放获取的柏林宣言》(Berlin Declaration Dn Open Ac-
cess t0 Knowledge in the Sciences and Humanities)。全球签署这些宣言的个人和机构数量正在不断增加,我国也于2004年5月签署了《柏林宣言》。
国外较为成熟的OA资源建设机构已经制定了多方面的政策,但缺乏公开明确的表述以形成政策体系
2006年,Peter Milhngton对OpenDOAR中OA仓储的政策制定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大约2/3的OA仓储对其文档提交、长期保存等问题没有公开明确的政策表述,而这将降低这些OA仓储的可见度和影响力。OpenDOAR提供了其所收录OA仓储的政策制定统计图表,能够显示所有OA仓储元数据再利用政策、全文数据再利用政策、内容政策、提交政策及长期保存政策的制定情况,其中,对提交政策有详细说明的OA仓储数量最多,但只占总数的21%,对长期保存政策进行明确界定的OA仓储只有9%,数量最少。绝大多数的OA仓储对政策没有清楚的表述。OA期刊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以著名的PLoS Biology为例,在其网站上可以找到编辑与出版政策、OA许可、作者指导方针、评审者指导方针、图表指导方针、出版收费、期刊刊登范围与内容等资源建设政策,这些政策分散在“A-bout”和“For Authors and Reviewers"两个板块中。
传统出版商与科研资助机构积极制定OA政策推动OA资源的发展
SHERPA创建了ROMEO和JUHET两个政策统汁工具,ROMEO目录收集出版商允许研究者自存储研究成果的政策,JULIET目录作为ROMEO目录的补充,增加了其他资助机构可获得的相关政策信息。ROMEO将出版商分为4种:绿色出版商(允许作者自存储预印本和后印本)、蓝色出版商(允许作者自存储后印本)、黄色出版商(允许作者自存储未经同行评议的预印本)、白色出版商(不允许作者自存储研究成果)。在目前其所收集的491家出版商中,有321家出版商允许作者向机构库提交某种形式的研究成果,占总数的65%。在JUHET所收集的44个科研资助机构中有34个机构要求研究人员对研究成果进行OA存储。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传统出版商与科研资助机构正在积极参与OA资源的建没。
我国0A资源建设政策极为缺乏
在全球大量制定OA政策以推动OA资源发展的情况下,我国的OA资源建设政策却显得极为缺乏。除了签署《柏林宣言》,我国还没有政府部门或基他权威部门的支持OA资源建设的政策或声明。在目前DOM所收录的11种大陆OA期刊中,只有《中国肺癌杂志》和《国际设计杂志》两种期刊提供OA政策的相关表述,其他几种期刊均没有任何针对OA资源的政策说明,只是简单地在网站中允许对期刊文章进行全文下载。在OA仓储领域,被OpenDOAR收录的两个大陆机构仓储《厦门大学学术典藏库》和中国西部环境与生态科学数据中心的《环境与生态科学开放知识资源》在网站主页都没有提供其on资源建设政策。较为著名的学科仓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和《中国预印本服务系统》只是在介绍中零散的提到提交政策、版权政策、审核政策、收录范围等内容。
4 制定oA资源建设政策的若干建议
借鉴国外政策制定机制及已有的政策成果
虽然国外的OA资源建设政策还没有形成成熟的政策体系,但已有众多的政策成果和经验可供我国借鉴。首先,我国应当出现一批由政府部门及权威机构制定的OA政策,在全国范围内起带头作用。美国国家卫生学会(NIH)、英国研究理事会(RCUK)、芬兰教育部以及印度科学协会、乌克兰国家基础研究基金会等在国内有影响力的部门均参与OA政策的制定。其次,我国从上到下都应制定强制性政策,要求研究人员将其研究成果进行开放存取。由JULIET对科研资助机构OA政策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强制性OA是国外OA政策的发展趋势。NIH政策就在其自愿原则的政策遭受挫折后转变为强制性OA政策。再次,国家层次的宏观政策应充分考虑不同机构在OA资源发展中的角色,重视政策的包容性。芬兰教育部就分别对科研资助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期刊和学术团体、图书馆等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具体的OA政策。OA资源建设不只是一两个机构或部门的责任,大学(教师、图书馆员、管理者、学生等)、期刊和出版商、基金会、学会、政府、一般公民都可以成为0A资源建设的推动力,因此,在制定政策时,应充分考虑不同机构和个人在OA资源发展中的角色,如对于一般公民,可以在政策中鼓励他们对OA提出要求,监督所在机构OA的情况等。最后,也可借鉴使用国外一些政策制定工具,如OpenDOAR提供的"Policies Tool”,在该工具的指引下,OA仓储即可生成包括元数据政策、数据政策、内容政策、提交政策(包括质量控制和版权政策等)、保存政策在内的政策网页,并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一些个性化操作,如一些专门术语的使用。
政策制定应结合OA资源发展的阶段性特点
OA资源的发展是一个过程,每个阶段的特点不同,政策重点也应有所不同。Peter Suber在讨论“地位、质量和开放存取”之间的关系时指出,期刊的地位是影响科研机构评定研究人员的成绩及研究人员选择投稿方向时的重要因素。目前OA期刊作为新期刊在地位上不如传统纸质期刊,期刊地位与质量的不对等、学术社区态度及用于评审研究论文费用的分配制度改变缓慢、时间问题等都是0A期刊地位上升的障碍。建议在不忽视OA期刊建设的情况下,可以先鼓励建设大量存储后印本的绿色OA仓储,如同广告效应,使OA资源大范围进入人们的视野,促进其地位的提升。因此,在制定政策时,应当注意OA资源处于哪个发展阶段,从而采取适当的政策。这也提醒我们需开展多种调查,了解现阶段的OA建设条件、学术社区的资源需求、各群体对OA资源的态度、OA资源建设的政策需求等,保证OA政策的适用性。
开放存取【第三篇】
〔关键词〕开放存取运动版权制度未来模式
自《安娜法》以来,版权制度在促进社会的科技文化发展、知识传承与交流方面一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版权制度所赋予的排他性的私权渐渐蜕变为版权人谋取商业利益的工具,版权也随之在版权人的推动下处于不断的扩张之中。尽管版权制度采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版权限制措施而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版权扩张的负面影响,但私权的这种一对一授权许可模式仍然极大地限制了社会公众为学习、科研等目的而使用版权作品的权利。在信息社会,新的信息网络传播技术和信息生态环境对传统版权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传统版权制度不仅无法充分释放新技术的能量,甚至本身根本都无法继续运行。开放存取运动就是在传统版权制度面临着这种困境的背景之下在世界各地广泛兴起的,体现了社会公众要借助于新技术手段广泛共享社会文明成果的呼声和愿望。开放存取运动自诞生以来就受到我国学界的注意,但目前对开放存取运动的介绍和评论多限于具体细节和图书情报领域,而未能充分将开放存取运动和与信息交流有着极为紧密联系的版权制度联系起来,更没有将开放存取运动放在版权制度未来模式的宏观背景下加以审视。事实上,开放存取运动的兴起与信息时代版权制度面临的挑战有极大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传统版权制度出现危机的信号。因此,分析开放存取运动与版权制度的未来模式的关系就是非常有意义的。
一、版权制度的危机与开放存取运动的兴起一般认为,开放存取运动兴起的原因是“期刊危机”。
但事实上,“期刊危机”只不过是开放存取运动兴起的表面原因和导火索,“期刊危机”更深层的原因有三个方面,即新的网络传播技术、信息生态环境以及版权制度危机。
首先,新的信息传播技术是开放存取的技术和经济前提。即使版权所有人希望,印刷时代开放存取在物理上和经济上均不可能。因为在印刷时代,信息需要附载于印刷载体,信息传播的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印刷载体的数量,不仅如此直到20世纪70年代,期刊的价格仍不太昂贵。因此,印刷时代开放存取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均是不可行的。网络技术的出现改变了一切,网络技术不仅大大降低了信息传播的成本,也大大增加了信息传播的数量,还使得信息传播交互式地进行。而与此同时,期刊价格开始变得难以负担。
于是新出现的互联网提供了一种可选方案。也许正因如此无论是开放存取的布达佩斯计划还是柏林声明均意识到了新的信息传播技术———互联网对开放存取的重要意义。“布达佩斯开放存取计划”开篇即指出“古老的学术传统和崭新的技术已经结合起来,可能将给公众带来空前的利益。”这里的崭新的技术便是互联网。“科学和人文学科开放存取知识柏林声明”中也指出:“互联网已经根本地改变了分发科学知识和文化遗产的实际和经济现实。现在互联网第一次提供了构建人类知识的全球和交互式表现并确保世界范围存取的机会。”因此,“即使期刊价格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以高于通货膨胀4倍的速度增长,开放存取的目的也不是惩罚或者逐渐削弱昂贵的期刊,而是提供容易实现的替代与充分利用新技术———互联网———的优势而拓宽分发和减少成本。此外,对研究者自己来说,高于一切的动机不是解决期刊定价危机,而是为读者、更多的听众提供更广泛和容易的存取以及影响作者。”
二、信息时代信息的生态环境已经发生了实质的变化。在信息时代,信息的质量和数量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在信息的质量上,信息的种类日益增多,信息日益复杂。在信息的数量上,知识在以指数的规模增长,信息可以用“海量信息”、“信息爆炸”来形容。在著作权制度下,面对海量信息,无论是判断信息有无著作权还是进行含有著作权的信息的处理均是十分困难的。在指数增长的知识面前,任何富足的研究机构也无法负担起全面的研究文献的负担。对期刊文章的附有定价的存取不能与持续的、爆炸性的指数化知识增长相适应。即使今天价格是低的,且保证永远是低的,这种状况也无法维持下去。而开放存取充分地利用了互联网访问人数几乎不受限制,可以和知识的指数增长相协调。开放存取运动是信息时代信息生态环境变化的要求。
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与信息生态环境的变化使得包括版权制度在内的现行知识产权制度逐渐无法有效调节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关系,“目前知识产权法最为紧迫的问题之一是它所创造的权利有可能是限制而不是鼓励科学研究,尽管知识产权是用来鼓励科学进步的,但是最优权利配置的过度扩张或扭曲却有可能产生阻碍研究循环的瓶颈。”在信息社会,信息传播的网络技术为人类社会共享信息和知识资源提供了无限的潜能,但旧有版权制度的过度的版权保护却限制了创新的空间,无法充分释放新技术的能量。
相反,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口令、加密、数字权利管理等技术保护措施被加于作品之上,社会公众合理使用的空间大幅缩小。技术保护措施的大行其道并不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它反映了版权法调控功能的失位。技术保护措施犹如有形世界中私人构筑的围墙和栅栏一般,完全阻断了社会公众对作品的接触,不利于信息的自由流动。在这种情况下,“许多私人行为已经开始处理我们现行版权制度中感受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即现行版权制度未能给版权拥有者一种简单的允许利用他们的作品的方法。传统的版权许可程序太麻烦了,如果不是禁止许可的话,于是私人已经开始制作使得版权人可以预先授权使用其作品的模块化合同。”
尽管开放存取有各种各样的模式,每一模式欲解决的问题也不相同,但基本上集中于信息扩散的两个障碍,即“价格障碍”和“许可障碍”。因此,信息时代版权制度的危机是开放存取运动兴起的重要原因。
因此,开放存取运动是在以上新技术发展与法律制度危机共同作用的基础上在世界各国兴起的,其目标就是促进公共资源的发展壮大,使得公众可以较为容易的存取他们所需要的知识信息,以充分发挥新技术的能量,改变目前严密的版权体系对学术研究和创新造成极大约束的现状。
二、开放存取与版权制度:信息流通的不同模式开放存取和版权制度均为一种信息流通的模式,但无论是在性质上、观念上还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二者均有着巨大的不同,是信息流通的不同模式。
版权制度是一种信息生产的激励制度,其所采用的是以构成物权为手段,用对表达性信息即作品拟制为类似于“物”
的方式,赋予类似于所有权的物权效力,从而达到信息保护的目的。之所以说版权制度是一种激励制度,是因为它对信息创造者进行了“奖励”,其“奖励”就是对所创造的信息的所有权,信息创造者可以独占所创造的信息,通过自己利用该信息获取利益,可以许可他人利用该信息获取利益,也可以将该信息转让给他人而获取利益。为了充分激励信息创造者,版权制度特别强调信息创造者对其信息的控制权,因为这样可以充分实现其利益。传统出版模式就是建立于版权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其一般模式是作者将其作品转让或者独家许可给出版商,从而出版商事实上拥有作品的版权,出版商主要通过用户支付版权使用费来获得商业利润,运用版权带来的垄断地位不断在价格上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在网络技术发达之前,出版商向用户收取印刷版期刊的订阅费,从而赚取利润,而在网络技术发达之后,出版商除了向用户收取印刷版期刊的订阅费营利外,还通过期刊的电子数据库向订阅的用户收取费用。
“开放存取”则是指“在公共互联网上的自由可用性,除接触互联网本身的那些无法分离的障碍之外,允许任何用户没有经济、法律或技术障碍地阅读、下载、复制、分发、印刷、搜索或链接到相关文章的全文,对相关文章进行索引、将相关文章作为数据纳入软件、或将相关文章用于任何其他合法目的。对复制和分发的唯一限制以及在这个领域版权的唯一作用是给予作者控制其作品的完整性以及被恰当地感谢和引用的权利。”开放存取运动集中于作者不指望报酬地给予世界以文献。开放存取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开放存取期刊和开放存取仓储。开放存取期刊是开放存取出版的主要形式,主要为了应对目前学术期刊在出版商的控制之下价格持续增长所带来的危机。开放存取期刊采取“作者付费(或机构付费出版,读者免费使用”的运作模式,使得图书馆和科研院所可以利用互联网络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所需的科研信息。开放存取仓储类似于一种数据库,它为学术研究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便利的搜索条件。各种类型的信息,如学术论文、科研研究数据以及技术资料和技术报告等都可以存放其中。例如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和惠普公司共同开发了第一个基于DSpace系统的机构知识库。此后DSpace系统逐渐向世界其他范围延伸,如英国、加拿大等国都有其合作者。该库用以处理本校教师和研究人员每年完成的电子版学术研究成果,其中包括期刊论文、技术报告、会议论文以及MIT认为重要的其他文件,类型涵盖文本、音频、视频、图片等多种,不过它并不收录MIT学生的研究资料、机构记录以及非MIT教师的研究成果等。并且该系统可以对其中资源进行统一的搜集、保存和编目,其软件是目前为止机构知识库中应用范围最广的一种。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比较著名的开放存取仓储是SSRN(SocialScienceRsearchNetwork),“它是多种学科(包括法律)全文论文搜索的一个开放存取仓储。它于1994年10月建立,到目前为止已有超过126000条论文摘要和97900篇全文论文。”
尽管如此,开放存取和版权制度也具有紧密的联系。因为开放存取的信息流通模式是建立在版权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即它尊重现行的版权政策,而不是直接予以颠覆。它承认作者完全享有版权制度下的各项权利,同时利用合同法规则来构建与版权制度相对立的体系。透过合同法契约自由的精神,版权人将版权制度所赋予自己作品的某些权利以契约方式让渡给社会公众,使社会公众存取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成本降低。这主要是遵循这样一种法律理念,即在版权法上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依然是一种排他性质的私权,因而当作者通过合同法自愿放弃某些权利的时候并不表明社会公众就可以任意处置其作品。比如许多开放存取期刊选择CCL(即莱斯格的“知识共享”计划的许可证条款)的“姓名标示”()进行授权,该条款在保障用户复制、分发、展示及表演作品、创作衍生作品、进行商业利用等权利的同时规定:必须按照作者或许可人所指定的方式,保留其姓名标示;而且,为了再使用或传播本作品,您必须向他人清楚地说明本作品所适用的许可条款。
三、开放存取运动对版权制度未来模式的启示版权被称为复制技术之子,因此它是随着复制技术的发展变化而演变的。
在复制技术极为落后的时代,信息和信息的载体是合二为一的,信息和信息载体的生产与利用是同步进行的,控制了信息载体就控制了信息,因此在复制技术极为落后的时代不并需要版权制度,因为规范物质产品流转的图书馆物权制度就可以发挥保护信息生产者的功能。但复制技术得到一定发展之后,信息便与信息的载体发生了分离,信息和信息载体的生产与利用也分离了。于是,信息的生产就出现了外部性,需要利用版权制度加以解决。版权制度是通过赋予信息生产者对信息的独占权即版权来实现其目标的。
尽管版权制度赋予信息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信息的独占权,但基于政策考虑,这种独占权不能对信息流通过程中的所有利用行为均赋予独占的支配权利,而是应以版权制度“本身产生时的信息流通状态作为前提”的,如果信息流通的状态产生了变化,版权制度的历史使命决定了版权制度不得不随之变化。在当前的信息时代,信息的生态环境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信息呈爆炸性增长,信息几乎不再需要载体。
于是版权制度便发生了危机,不得不进行变革以适应信息生态环境的变化。
开放存取是不同于版权制度的信息流通模式,仍处于发展之中,其未来前途没有确定,开放存取运动在一定程度上也仍然受到传统出版业的抵制,受到一些批评。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一种私人发动的运动,开放存取运动已经取得的成绩应该让人尊敬,它所开启的信息流通的新模式更深具启发意义,对探索同样为信息流通模式的版权制度的未来模式的启发意义尤其重大。本文认为,其启示意义可概括为如下两点:其一,充分利用新技术,释放新技术的能量。数字技术使得复制件和原件几乎没有区别,并且任何作品经过数字化后都可以由任何人通过网络技术在一瞬间传播到互联网的任何地方,与任意人分享作品,互联网已经使得信息不再需要载体,为人类的信息传播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如前所述,开放存取运动就是充分利用新的信息技术而出现的,也正是新的信息技术为开放存取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正由于开放存取运动适应了新的信息技术的发展方向,代表了社会公众期望未来能够自由利用和传播作品的愿望,目前甚至传统出版模式下的出版商也开始支持开放存取运动。开放存取运动的这一特点启示我们,在构建信息时代版权制度的未来模式时必须充分利用新技术、释放新技术的能量。
开放存取【第四篇】
关键词: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开放获取;利益冲突;利益主体;开放获取专门法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G250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09-0003-05 DOI://
我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于2014年5月19日《关于受资助项目科研论文实行开放获取的政策声明》,这是我国官方机构的第一份开放获取(Open Access)政策。开放获取运动肇始于2002年2月的《布达佩斯开放获取计划》。其宗旨在于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免费提供特定文献,公众可以通过阅读、下载、复制、传递、打印、搜索、建立超链接和索引的方式使用这些文献,从而最大限度地促进科学知识的传播。《布达佩斯开放获取计划》提出了开放获取的两种实现形式,即开放出版和开放存储。前者指期刊出版后,在互联网上实现对作品全文的免费开放,即公众可以免费获取期刊中的文章,这类期刊也被称为开放获取期刊(即OA期刊)。后者指作者在传统期刊后,将论文存储到机构知识库或学科知识库,立即或延迟一段时间(一般为6~12个月)后免费向公众开放。根据英国诺丁汉姆大学主办的OpenDOAR的统计,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从2005年12月1日的128家,增加到2014年10月1日的2730家。开放获取的主要推动者是科研项目财政资助机构和教育科研机构,少数国家和地区已经通过立法方式推进开放获取。美国伊利诺伊斯州的开放获取法已经于2013年8月9日生效,秘鲁、阿根廷分别于2013年3月和11月通过了推行开放获取的相关法律。
对于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产生的期刊论文等作品(下称“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实行开放获取,涉及作者、作者雇主单位、财政资助机构、出版者等不同主体,各主体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益是不一致的。这些权益冲突是开放获取发展所面临的最大障碍。因此,探寻解决这些利益冲突的有效机制,是促进开放获取发展的必然途径。本文尝试对此问题进行研究。
1 财政资助科研论文的权利归属分析
2002年2月的《布达佩斯开放获取计划》将开放获取的对象重点放在科学文献上。2003年10月,在德国马普学会发起召开的柏林会议上通过了《关于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知识的开放获取的柏林宣言》,提出开放获取的对象是经科学界认可的人类知识和文化遗产的综合性信息资源。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006年12月颁布的《开放获取公共资助研究数据的原则和指南》,公共财政资助的科学研究数据也是开放获取的对象。从数量上说,开放获取的对象主要是受版权保护的科研论文等作品。财政资助项目科研论文包括期刊论文、学位论文等论文,由于开放获取主要是针对期刊论文,故本文主要以财政资助项目期刊论文的开放获取为研究对象。下文将结合我国《著作权法》和《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对开放获取所涉及的不同主体对财政资助科研论文所享有的著作权和其他权益进行分析。
作者的权利
科研人员申请并完成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是履行其作为雇主单位工作人员的职责。开展这种项目研究所产生的论文、著作属于职务作品或雇佣作品。学术界通常将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务作品分为普通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两种。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单位享有,普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是其雇主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产生的期刊论文等作品属于普通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是作者的著作权要受其雇主单位优先使用权的制约。
作者雇主单位的权利
作者雇主单位对特殊职务作品和普通职务作品的权利是不同的。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特殊职务作品,作者雇主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论文、著作等普通职务作品,虽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是作者雇主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这项优先使用权的内容是,在普通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法律对雇主单位优先使用普通职务作品的方式并没有明确限制,应当理解为雇主单位有权以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使用这类作品。雇主单位对作者普通职务作品的优先使用权,为对这类作品实施开放获取留下了操作空间。
科研项目财政资助机构的权利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但此款规定并不适用于解决财政资助项目论文、著作等普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所以,不能依据此条规定得出科研项目财政资助机构或者项目承担者对一般职务作品享有著作权的结论。财政资助机构对财政资助科研论文不享有法定的著作权,却可以依照约定对这类作品享有一定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科研项目财政资助机构与项目承担者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委托研究合同关系。财政资助机构可在资助合同中约定资助机构对财政资助科研论文享有某些著作权。
出版者的权利
出版者对论文、著作提供编辑出版服务,为传播作品做出了贡献,因而有理由要求对其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并不是法定的权利,而是源自作者的授权。根据德国《出版法》,出版者享有的排他性的复制权、发行权、网络传播权均需要取得作者的许可。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条规定,出版合同是作者或其权利继受人,以一定条件向出版者转让制作一定数量作品复制件,并由出版人负责出版和发行的合同。这说明在法国,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的权利也来自于作者的同意。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出版者对非图书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也应当来自出版者与作者的约定。由此可见,出版者对其所出版作品的权利类型和期限都取决于作者的授权。
概括地说,对于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产生的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一般归作者享有。作者雇主单位对普通职务作品享有两年的优先使用权。财政资助机构对普通职务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但可以通过约定享有一定的著作权,并有权对作者向境外出版商转让或独占性许可著作权进行控制。出版者仅仅依据其与作者间的出版合同享有一定的著作权。
2 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开放获取导致的利益冲突
开放获取推动者希望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尽可能广泛地传播,免费供公众使用,促进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利益存在差异,不同的权利主体对开放获取的态度有明显差别,从而在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开放获取问题上产生利益冲突。
财政资助机构、教育科研机构与作者的直接利益冲突
当财政资助机构和作为作者雇主单位的教育科研机构强制性要求作者参与开放获取时,就可能与作者产生直接的利益冲突。这可从科研人员对开放获取的态度上体现出来。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研究人员于2005年就科研人员对科技信息开放获取的态度进行了一个调查,向中科院位于北京的16个研究所的科研人员共发放问卷262份,回收有效问卷223份,问卷回收率%。调查显示,对于是否愿意在开放获取期刊上,愿意并且已经发表过的科研人员仅有%,愿意但未发表过的科研人员比例高达%,明确表示不愿意的占%;对是否愿意将经过同行评议的、拟在传统期刊上发表的论文(预印本)自行存储到机构知识库中,仅有9%的科研人员有过向机构知识库自行存储论文预印本的经历。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工业大学的研究人员于2009年初就科研人员对机构知识库的认知程度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在线调查。调查表明,超过60%的科研人员对开放获取只是了解,而没参与。这表明科研人员对机构知识库的认知程度和实际使用情况存在很大反差。科研人员排斥开放获取的原因包括现行学术评价体系不看重开放出版论文、开放出版论文和传统期刊的预印本论文质量不高、作者对开放出版论文需要支付出版费用、担心预印本开放后受到剽窃、担心在机构知识库存储传统期刊论文与出版商发生权利冲突等等。
上述调查研究表明,科研人员对开放获取的参与程度还比较低。科研人员作为作者,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也有权决定是否向机构知识库存储论文。如果财政资助机构、作者雇主单位利用权力或其他资源强制性要求作者参与开放获取,就与作者的权利发生了矛盾和冲突。这种冲突是制约开放获取发展的一种重要因素。
财政资助机构、教育科研机构与传统出版者之间的间接冲突
如前所述,开放获取的主要途径是开放出版和开放存储。根据开放程度划分,开放出版可分为多种类型。按期刊是否需要付费订阅,可将开放出版分为全开放出版和复合开放出版。根据论文开放时间划分,开放出版可分为立即开放出版和延迟开放出版。虽然传统出版者对开放获取的态度越来越开明,开放获取的进展也越来越大,但是,根据2011年的一个统计,开放出版的论文仅占17%。可见,多数出版者还是排斥开放出版的。一般说来,开放获取推动者没有权力要求传统出版者参与开放获取,但是其通过对作者施加参与开放获取的强制性要求,与传统的出版者产生了间接的利益冲突。这种冲突最终是通过作者与传统出版者的直接利益冲突体现出来的。
作者与传统出版者的直接冲突
开放存储要求作者将期刊论文的预印本或印刷本存储在机构知识库中,供公众免费获取。这对科技期刊出版的传统商业模式造成了冲击。传统出版模式是出版者不向作者收取出版费用,但是要求作者转让或独占性许可论文的版权,再通过收取订购费用的方式获取收益。出版者出于获利之目的,不同意免费公开或过早免费公开论文。作者受尽快发表作品、建立学术声誉动机的驱使,就倾向于向出版者转让或独占性许可论文的版权。因此,当作者遵循财政资助机构或其雇主单位的强制性要求,将论文的预印本或者印刷本存储在机构知识库时,就会侵犯作者在出版协议中已经转让或独占性许可给出版者的版权,从而发生冲突。
上述三种利益冲突是开放获取推行过程中发生的主要冲突,依法妥善解决这些利益冲突,是推动开放获取所不可逾越的一关。
3 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开放获取利益冲突的解决途径
从开放获取的发展进程中可以看出,开放获取利益冲突的解决实际上采取了多种途径并举的解决机制。下文分别阐述:
财政资助机构的强制性开放获取政策
科研项目财政资助机构是开放获取最重要的推动力量。越来越多的国家财政科研资助机构颁行了自己的开放获取政策。科研人员向机构知识库提交论文是其接受资助的一项先决条件。比如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英国研究理事会、澳大利亚国家卫生和医学研究委员会及其他国家的一些财政资助机构都有类似的资助政策。我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于2014年5月19日的《关于受资助项目科研论文实行开放获取的政策声明》也属于强制性开放获取政策。我们认为,特定财政资助机构的开放获取政策虽然对向本机构申请研究资助的科研人员具有约束力,但是这种约束力难以通过科研人员作用于出版商,况且其约束力也不是普遍性的,即一个财政资助机构的开放获取政策不能约束获得其他财政资助的科研人员。
教育科研机构的开放获取制度
科研教育机构也成为开放获取运动的重要推动力量。截至2013年12月30日,全球已有280余家科研教育机构了自己的强制存储政策,即教育科研机构内部的开放获取制度。哈佛大学是较早建立机构知识库的大学,制定了相应的开放获取政策。哈佛大学法学院教师理事会于2008年5月1日通过决议,明确要求每个教员允许院长和其他教员接触其学术作品。
哈佛大学其他一些学院也有相同的开放获取政策。麻省理工大学于2009年3月18日由全体教师投票一致通过与哈佛大学相同的政策。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内地教育科研的机构知识库起步较晚。北京大学要求教员将其学术作品无偿提供给北京大学机构知识库使用。但是没有强制要求。清华大学机构知识库鼓励师生向机构知识库提交作品,同时不要求作者转让版权,只要求提交许可协议。中国科学院于2014年5月19日了开放获取的政策,要求接受财政资助的科研论文必须实现开放获取。实际上,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机构知识库在2007年已经开始运行,中科院一些研究机构也建立了自己的机构知识库。
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强制性要求作者向机构知识库存储作品相比,国内教育科研机构的开放获取制度大都是鼓励性的。这导致知识库收录的作品数量较少,且很多作品只收录元数据,而不是全文。这显示出国内教育科研机构的开放获取制度无法有效解决上述利益冲突。
与出版者的协议机制
机构知识库的建立对出版商的利益冲击较大,因此在机构知识库建立的早期,出版商大都持反对态度。出版商若能同意作者将经其出版的作品实施开放获取,无疑可以大力促进开放获取的发展。目前,取得出版商对开放获取的同意是通过作者与出版商的协议以及财政资助机构或教育科研机构与出版商的协议实现的。
作者与出版商之间的出版协议。作者在时会与出版商签订出版协议,而国内外很多专业学术期刊都会要求作者无偿转让版权或许可期刊对经其发表的论文拥有无期限限制的专有使用权。作者为了使自己的科研成果能够及时在具有较高学术声誉的期刊上发表,往往只能接受这种条件。因为作者在丧失版权的情况下,已无权再许可机构知识库传播其作品,这种出版协议就给开放获取带来了极大难题。因此,作者必须在出版协议中保留通过机构知识库对作品进行开放获取的权利,才能将作品存缴机构知识库中,供公众免费
获取。
财政资助机构与出版商之间的协议。作为开放获取运动的推行者之一,财政资助机构也多方寻求在现有的出版模式下促进开放获取的途径。财政资助机构资助的科研论文在所有出版的期刊论文中也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因此,财政资助机构与出版商谈判也是有一定的地位的。针对开放出版模式中要求作者支付论文处理费的形式,财政资助科研论文部分是由财政资助机构替作者支付。因此财政资助机构可以与出版商签订关于财政资助科研论文的开放获取协议。例如,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NIH)与Elsevier出版集团就接受NIH资助的作品的开放获取问题达成协议,要求接受NIH资助的作者的作品在Elsvier期刊上发表后12个月都允许存储在机构知识库中。这种形式与教育科研机构与出版商的协议有异曲同工之处,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作品的开放获取。
开放获取专门立法。鉴于上述解决机制均有不足,一些国家在尝试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推动开放获取。美国曾就开放获取问题提出过数个法案。2003年6月26日,美国国会众议院议员马丁・奥拉夫・萨博(Martin Olav Sabo)向美国国会提交了《公共获取科学法案》(Public Access of Science Act,简称Sabo法案)的议案。
2005年12月14日,又有议员提出CURES法案,法案要求对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实施强制性开放获取,要求作者在论文被期刊录用时即进行存储。2006年美国第109届国会上,参议院的两位议员John Cornyn和Joseph Lieberman提出了联邦科学研究成果公共存取法案(Federal Research Public Access Act of 2006,简称FRPAA)。美国的这三个法案虽然都没有获得通过,但对开放获取还是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美国的伊利诺伊斯州已经率先通过该州的开放获取法,要求所有的伊利诺伊州公立大学都必须制定对研究成果的开放获取政策,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以确保开放获取的推进。另外,阿根廷、秘鲁制定了全国性的开放获取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受财政资助的研究成果应当开放存取,存储在机构知识库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开放获取,受公共财政资助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教师、博士生及硕士生的研究论文,要在论文正式发表后的6个月内存储到机构知识库中。秘鲁的法律要求所有接受财政资助产生的研究成果,都必须提供开放获取。秘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网络平台,收集财政资助研究成果的数字档案。
比较而言,上述四种机制都有不足。财政资助机构的开放获取政策通常直接约束受其资助的科研人员,其约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而且会因为科研人员相对于出版商的绝对弱势谈判地位而大打折扣。与此相似的是,教育科研机构自身的开放获取制度更不具有普遍性,亦会因为科研人员的弱势谈判地位而不能作用于出版商。至于与出版商的协议解决方式,作为个体的科研人员不可能做到让出版商同意开放存储,倒是教育科研机构可以利用自身的学术影响力与出版商达成协议,允许其科研人员将通过该出版商发表的论文进行开放存储。开放获取专门立法可以具有普遍的强制约束力,但是其不足是不能一蹴而就,不能等到有了专门立法再实施开放获取。因此,我们必须在现有法律环境中探寻出解决开放获取利益冲突、促进开放获取发展的途径。
4 关于解决开放获取利益冲突、促进我国开放获取的路径思考
我们认为,我国在制定开放获取专门立法之前,应通过如下途径促进开放获取:
第一,我国所有的财政资助机构都应制定具有相同效果的强制性开放获取政策,从而对所有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而对科研人员产生普遍的约束力。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财政资助机构对财政资助科研论文不享有著作权。所以,资助机构的开放获取政策应写入科研项目合同或在合同中载明其开放获取政策构成科研项目合同的一部分。
第二,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制定开放获取制度,以贯彻财政资助机构的开放获取政策,具体可以通过行使对普通职务作品的优先使用权来实现。教育科研机构是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开展项目研究产生的论文属于普通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科研人员所有,但是作为雇主单位的教育科研机构享有优先使用权,因此其有权利通过机构知识库对该作品实行开放获取,也有权要求科研人员将该作品存储至指定的机构知识库。
第三,鉴于科研人员不能通过协商取得出版商对开放存取的授权,我国科研教育机构,尤其是部级科研机构和研究型大学应积极与世界主要出版商协商,取得允许其科研人员对经由该出版商发表的论文实施开放存取的许可。
同时,我国应启动开放获取立法工作。如果将财政资助科研论文界定为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政府作品或者将资助机构视为财政资助科研论文的作者,从而可以任意实施开放获取,将对现行的著作权制度造成很大的冲击。因此,我国的开放获取立法应立足于在现行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框架中进行。我们建议,未来的开放获取立法应规定开放存取的作品文本类型(预印文本还是印刷文本)并针对不同文本的开放存取规定最长的延迟期限;开放获取是财政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法律义务;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只能在开放出版期刊和出版商同意开放获取的期刊上发表。在这种法律制度之下,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出版商同意对其发表的我国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实行开放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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