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整治实施办法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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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整治方案1
关键词江苏省 农村 环境整治 清洁能源
一、指导思想与建设要求
①农村“一池三改”户用沼气工程建设。将农村人、畜粪便及有机垃圾进入沼气池厌氧发酵,特别是将厕所、畜圈建在沼气池上,实现人、畜粪便自流入池,使农村有机垃圾全部资源化,农民的院落整齐美观,空气清新,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环境卫生条件。通过使用沼气优质燃料,改变农村千百年传统的燃烧习惯,提高农民生活质量;通过沼液、沼气,增加优质肥料,实现减本增效,促进畜牧业发展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②规范禽场沼气治理工程建设。将畜禽场的粪便等有机废弃物利用沼气技术,经过系统固液分离、厌氧、好氧及综合利用等环节的处理,产生清洁能源沼气和优质有机肥料沼渣、沼液等,既解决了重点区域规模化禽畜养殖场的粪便污染问题,实现畜禽场的生态良性循环,畜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又可为农业生产提供大量优质有机肥料,促进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发展农业循环经济。③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建设。充分利用农民普遍废弃的农作物秸秆这一资源,通过热解气化技术使其转化为优质能源供农户生活所用,实现农村炊事燃气管道化,促进合理利用资源,减少秸秆焚烧现象,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解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燃气问题。
二、目标任务和选建条件
(一)目标任务
2012年-2014年,全省新建17万处农村“一池三改”户用沼气工程和387处禽场沼气治理工程,其中大型沼气工程40处,中型沼气工程80处,小型沼气工程430处,120处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2012年,全省新建农村“一池三改”户用沼气工程40000处,配套改圈、改厕、改厨40000户;规模畜禽场沼气治理工程98处,其中大型沼气工程7处,中型沼气工程14处,小型沼气工程90处;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11处。
(二)选建条件
①农村“一池三改”户用沼气工程。在全省农村农户分散养殖畜禽相对集中的区域,选择有一定基础,具备沼气建设相关条件的村集中连片推广“一池三改”户用沼气,一个村不少于100户。项目以村为实施单元,县统一集中组织实施。项目村要有村庄规划,建设重点在苏北和苏中等区域。②禽场沼气治理工程。在全省年出栏20-100头牛,2-10万只鸡,2000-5000头猪的养殖场建设小型沼气工程;在年出栏100-400头牛,10-30万只鸡,5000-10000头猪的养殖场建设中型沼气工程;在年存栏400头牛,30万只鸡或万头猪以上的养殖场建设大型沼气工程并进行沼气发电。建设重点在太湖、淮河等重点流域和大中城市周围。③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在全省高速公路沿线、机场附近和新农村建设集中居住地区,选择村级有一定经济实力,组织水平好,有村庄规划,秸秆资源丰富和农民有积极性的村建设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每个项目村参加的农户要达到200户以上。建设重点在苏州、徐州等有一定基础的地区。
三、工程建设主要技术规范
(1)农村“一池三改”户用沼气工程。按农村“一池三改”建设规范要求建设。户用沼气池建设要与改圈、改厕和改厨同步设计、同步施工。①沼气池建设标准。建设沼气池应选择GB/T4750-2002国家标准中的池型,池容为6-10立方米。工程质量要符合GB/T4751-2002及相关工程技术质量规范。②猪圈改建标准。圈舍要与沼气池相通连,粪便自流入池,水泥地面,混凝土预制板圈顶,并要搭建暖棚等相应保温和防雨设施。③厕所改建标准。厕所要干净卫生,与沼气池、猪圈(舍)一体设计,要求安装蹲便器,粪便自流入池,有条件的要建设沼液循环冲洗式厕所。④厨房改建标准。厨房改造要洁净明亮,厨房内的沼气灶具、沼气调控净化器、输气管道等安装规范美观,砖垒灶台,瓷砖台面,地面要硬化。
(2)养殖场沼气治理工程。建设内容主要为沉淀池、调节池、厌氧发酵池、贮气柜等土建工程。整个工程的设计、施工图纸、设备安装等应选择技术力量雄厚,且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企业进行,保证工程建设成效。
(3)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建设内容主要为新建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站房,配置安装气化机组、燃气净化器等设备设施一套,新建300立方米以上储气柜一座,铺设输气,配置安装入户灶具、气表200户以上。秸秆气化机组、灶具即配件等关键设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储气柜及其它土建工程应选择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设计、安装及调试。
四、补助标准及对象
农村沼气和秸秆气化工程是一项惠及百姓的公益事业,需增加财政投入,保证工程的顺利建设。2012年工程总投资亿元,其中省财政补助1亿元。
①农村“一池三改”户用沼气工程。每处“一池三改”平均建设费用为2100元,省财政补助1000元/户。补助对象为项目村农户。②禽场沼气治理工程。每处小型沼气工程投资在30万元左右,省财政补助10万元;每处中型沼气工程总投资在90万元左右,省财政补助30万元;每处大型沼气发电工程总投资在300万元左右,省财政补助100万元。补助对象为规模畜禽养殖场。③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每处项目总投资在80万元左右,省财政平均补助40万元/处。补助对象为项目建设单位。
开展农村环境治理2
1.农民是农村环境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
对于广袤的农村,农民最有感情。农民世世代代生于斯长于斯,用辛勤的汗水浇灌其一草一木。如今的社会,上层人纷纷跨入城市享受富贵荣华,过上有保障的生活;一些权力部门可以安心地享受着各类产品的“特供渠道”;精英富裕阶层可以通过“环境移民”到国外呼吸新鲜的空气、享用安全的食品。而对于“贫贱不能‘移’”的广大农民来说,农村环境的好与坏直接关系着农民的生产、生活甚至是生存。农村环境遭到破坏,农民是最直接、最大的受害者,并且时常是全家族、几代人深受其害,“癌症村”村民的切肤之痛岂是外人能够体会?同时,只有农民自己才能最真实地知晓自己需要什么样的农村环境,什么样的农村环境最有利于自己世世代代繁衍生息,如此重大的事项只能由农民自己作主,就如同自己的命运必须掌握在自己手中,而不能由他人定夺。
2.农民是农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真相最有力的见证者
农村的土地养育了农民祖祖辈辈,农民也以世世代代的身家性命记载着农村环境恶化的历程:受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已达2000万公顷,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1/6;每年近3亿吨生活垃圾,1/3随意堆放;每年超过6000万吨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城市环境的改善是以牺牲农村环境为代价的:通过截污,城市水质改善了,农村水质却恶化了;通过搬迁转产,城市空气质量提高了,农村空气质量下降了;通过生活垃圾填埋,城市市容市貌换新颜了,农村土壤、地下水污染加重了;通过“菜篮子”工程,城市生活供给有保障了,农村地力衰竭、生态退化和农业面源污染加重了,一些地方的农民在一步步地沦为“环境难民”。农民虽然没有丰富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突出的理论研究能力,但是他们亲眼目睹了自己生活区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过程,掌握了太多谎言和无知掩盖下的污染真相,理应是农村环境治理最有力的发言人。
二、偏离农民主体地位的农村环境管制理念和措施弊端凸显
1.传统的命令控制型农村环境管制模式执行成本高昂
作为公共支出的环境保护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农村环境治理也不例外,政府有责任、有义务改善和治理农村环境。命令控制型环境管制措施通过法律或行政命令禁止或限制各种污染环境的行为,能够使环境状况在短时间内取得可测量的改善,长期以来被视为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最受政府青睐,适用范围也最为广泛。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命令控制型环境管制手段的执行成本极其高昂,且可能欠缺科学性基础。首先,命令控制型措施有效的前提是“政府可以掌握完整而准确的环境信息,从而制定出科学有效的排污标准和技术标准”,而这仅仅是理想的假设;其次,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花费大量的交易成本;第三,对不同的污染源不加区分地采取一刀切的标准,治理污染能力强、治理减排成本低的排污者因无利可图而缺乏降排治污的动力,而治污能力差的排污者不得已要采取昂贵的污染控制治理措施,从而带来巨大的效率损失。由于农村地域广袤而人口众多,破坏环境的活动极其分散,命令控制措施实际执行起来相对于城市有更多的被动和无奈,如为了禁止秸秆焚烧,各地加强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撤官职、人盯人等措施层出不穷,基层乡镇人员甚至日夜巡逻在乡间地头,但秸秆焚烧依然屡禁不止。
2.单一依靠行政手段的农村环境政策在实施中政府失灵严重
传统观点认为,环境污染是市场失灵的结果,必须依靠政府行政手段来纠偏。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在农村环境治理中无所不能,完全可以大包大揽。实践证明,政府在环境治理中时常会产生角色错位,背离自己的监管职责,政府也会失灵。虽然中央已经提出要改革政绩考核制度,加大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的权重,但以经济指标为核心的考核评价机制尚未发生根本改变,在地方政府和官员眼里,经济产值是硬指标,生态保护是软指标。在城市环保标准日趋严格、市民环保意识迅速提高的背景下,落后产能城市生存空间日渐狭小,而追逐GDP和经济利益的冲动促使不少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对广阔的农村窥视垂涎。政府为了眼前经济利益,与污染企业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用公权力为污染企业撑腰,此时的地方政府已经与污染企业一起结成同盟,成为与农村环境公益博弈的对立方。所以,诸如媒体报道的:在云南省红豆杉森林遭受灭顶之灾时,负有保护红豆衫职责的政府部门居然承担起了收购树皮的业务;安徽省怀宁县环保局招商而来的污染企业致使当地一百多名儿童血铅超标等,类似事件频繁发生也就见怪不怪了。有学者断言,目前环保危机的实质可归结为政府权力异化所致的政府失灵。3.农民对被动承受的环境治理措施普遍持消极甚至抵制态度农村环境治理中惯用的命令控制型手段没有体现农民的自主权、参与权、决策权,农民一直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有一种透过环境管理的权力压迫感。许多农民认为农村环境治理是政府一方的责任,政府在农村环境治理中代表的不是生存于该环境中的农民的利益,而是政府的利益、上级的利益,“政府治污”与“农民致富”是相背的。所以,对于政府推行的、需要农民配合的农村环境治理措施和环保项目,一些农民缺乏积极性,不想干、不愿干,指望政府全包全管而自己坐享其成,政府若强制推行,农民则团结起来抵制。例如“,以奖促治”农村环境政策、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在实施执行中,政府规定“促治”先行,“奖补”置后,要求农民先治理,有了环境效益后再给奖补资金,而农民要求先给启动资金。再如很多地方的农村生态村创建工作,由上级政府确定目标,基层政府自己“搭台唱戏”,农民的主体地位没有保障,农民的主体作用无法发挥,结果往往事与愿违,甚至出力不讨好,得不到农民的认可。这样使很多农村环境治理措施的落实陷入“剃头的挑子一头热”的处境。长期的政府包办也造就了广大农民对政府的依赖,阻碍了农民自我治理能力的培育和提高,使农村环境治理效果大打折扣。
三、以制度保障农民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主体地位
1.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和“环境公众参与”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地位环境公众参与滥觞于公民环境权。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正式将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规定下来,时至今日,“环境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观点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脱离公民环境权,环境公众参与必然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更妄谈农民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了。很多在国外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农村环境管理措施在我国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民作为农村环境治理中最重要的主体却长期缺位。我们亦应顺应历史潮流,在宪法中确立“环境权”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在环境保护基本法及单项立法中将“环境公众参与”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下来,保障公民的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状况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环境侵害请求权等权利。目前《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第五条已将“公众参与”作为环境保护的一项原则。其他单行立法修改完善时也应当将其确立为基本原则并将其具体化,为农民参与农村环境治理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和动力之源。
2.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监测体系和信息公开制度
“知情”是“参与”的前提和基础,而健全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公众环境知情权的根本保障。但是由于以前我国的环境监测和统计几乎没有涵盖农村地区,导致目前农村环境治理中严重缺乏监测数据和统计资料。据报道,现在有关农村环境污染的全国性基础资料只有采用抽样方式开展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数据,对农村的污染源也只是普查了农业源,农村生活污染源等并不在普查范畴之内。人们都知道农村污染很严重、治理很艰难,在缺乏科学数据支撑的状况下,又都不太清楚污染的内在机理,对治理路径都没有太大的把握,甚至不知该从何下手。政府尚且如此,农民的知情权更无从谈起。当前我们必须下大力气、投入重资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监测体系,以获取全面、准确的农村环境基础信息。同时农村环境信息不应有“秘密”,对农民更应该如此。要通过完善立法和司法案例破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在实施中信息主动公开的数量和质量不足、形式上公开多实质上公开少、原则方面公开多具体内容公开少、容易知道的公开多不易知道的公开少、以“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作挡箭牌等突出问题,防止农民环境知情权落空。另外,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搭建农村环境知识和信息平台,不失为环境信息公开一种重要方式,还可以发挥其针对农民的环境宣传教育和培训功能。在针对农民的农村环境信息公开中,要做好各类环境质量体系、指标、标准、数据等相关信息的解读和说明,尽量使用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语言。
3.支持农村环保社会组织的建立及其活动,拓宽农民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的渠道
农民参与环境保护是农民进行环境利益表达、实现环境权利、增强环境决策科学性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补救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重要举措。只有广泛深入地参与,农民才能提高环保意识、强化责任意识,才能改变政府单线作战的状况。农民群体虽然为数众多,但是个体具有极强的差异性和离散性,力量十分有限,再加上农村污染源分散,排污隐蔽性强,农民个体环境参与效率低下,效果甚差。城市环境保护实践证明,不少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不需取悦于强权力量或资本力量,更容易赢得公众的支持和信任,在提高公众参与效率方面作用显著,使公众参与上升到组织化、制度化、理性化的层次。在农村环境治理中应借鉴这个宝贵经验,政府对农民参与环境保护的态度应实现从“叶公好龙”到“与龙共舞”的转变,鼓励支持农村环境保护社会组织建立和发展,充分发挥现有农村组织如村民自治组织、农民协会等的环保功能,鼓励环保公益组织将活动领域延伸至农村,构建“政府—社会—农民”共治与互动的农村环境管理模式。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农村环境治理中,就可以探索发挥各类环境学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作为中立第三方的作用,对农村环境费用征收、环境治理资金的使用绩效和使用方式、环境政策实施效果、农民参与治理效果等进行公正评价。政府部门则应努力拓宽农民参与渠道,丰富农民参与形式,充分尊重并调动农民的独立性、主观能动性和自主创造性,引导他们自己做主,使农民从“要我保护环境”转变为“我要保护环境”,从被动参与转变为主动参与,真正成为农村环境的主人。如果我们能够始终依靠农民群众,保障其主体地位,发动其主体作用,就能为农村环境治理提供源源不竭的动力,就能留得住绿水青山,就能让人们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始终“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开展农村环境治理3
[关键词]农村生活环境 环境治理 现状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4-0240-01
引言
现阶段我国农村的环境状况依然十分严峻,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危害着人们群众的身体健康,制约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鉴于此,笔者拟根据相关资料,对农村现阶段的环境污染状况作一简要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污染防治对策,以期对我国农村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有所裨益。
1 我国农村生活环境治理标准化的现状
农村生活环境治理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分析
在政策方面,近年来国家标准委组织相关方面围绕现代农业标准体系建设、现代农业标准化服务和推广体系建设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开展了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体系研究和标准制修订、新农村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标准化等工作,并先期在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试点。农业标准化正在从规范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的基础上,向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治理为主的新农村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和产业化经营拓展方向转变,将逐步形成标准化全面服务、整体支撑三农工作的全新农村标准化工作局面。
我国农村生活环境治理标准化技术组织及标准归口情况
随着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农村环境治理标准工作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无论是标准涉及的领域还是标准的数量都大幅增加。截至目前,农村生活环境治理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共制定了200多项。这些标准成功研制的背后,是各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的积极努力,如:负责农村绿化、亮化相关标准研制的标准化技术组织是全国城镇风景园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49);负责村庄大气环境治理相关标准的标准化技术组织是全国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07);负责农村垃圾集中处理相关标准的标准化技术组织是全国环保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75);负责生活污水综合治理相关标准的标准化技术组织是全国城镇给水排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34);负责卫生厕所改造相关标准的标准化技术组织是全国城镇环境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51)。
我国各地农村生活环境治理标准化工作实践
随着环境保护压力的不断增大,我国很多地区都在陆续探索开展农村生活环境治理标准化的工作实践,如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四川、陕西、宁夏等地区制定了农村环境治理相关的地方标准,为各地农村环境治理提供方法和依据。我国农村环境治理标准化发展步伐加快,成效显著,对于加强农村环境治理能力,减少环境污染的发生,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等方面都起到了安全的作用。
我国对农村环境治理的认识不断提高,各地方政府也在逐步加大农村生活环境治理的力度,并不断认识到标准化对环境治理的技术支撑作用。地方政府和环境管理部门建立了一批美丽乡村标准化试点,充分发挥了试点的辐射效应,加快带动其他地区农村环境治理标准化工作。
2 我国农村生活环境治理标准化工作存在的问题
治理主体过于单一
目前我国环境的治理主体是由政府担任的,由于地域具有局限性,农村具有地域辽阔、分散广以及污染情况复杂等特点,政府无法对农村环境进行集中管理,这就导致了行政力度不够的情况出现。
缺乏治理创新理念
村民的自主意识尚未发展全面,环保意识相对薄弱,如何治理好环境成为首要问题。这就要求做好城镇乡村的建设,抓住重点,做好村镇的环保建设,改善重点实施建设。
治理手段比较传统
政府是治理的主体,其他的公共组织参与较少,因此治理手段相对比较传统。在解决实际问题难以达到很好的效果,缺少各方面的自愿和平等合作。与之对应的就是传统企业的运行方式也相对比较()传统,缺点是在应对政府的检查时,存在侥幸心理,使用的设备老化,不能实时对废水进行排放。
3 推进农村生活环境治理标准化的对策和建议
建立健全农村生活环境治理相关标准化法规体系
在现有农村生活环境治理标准化法规体系的基础上,一方面要明确该体系中各层次法规的缺失情况,通过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优化法规制定流程,缩短农村生活环境治理相关法规制定的周期,加快法规的研究和实施,完善当前农村生活环境治理的重要标准化法规的不足;另一方面要与时俱进,加快对现有农村生活环境治理标准化法规的修订完善,确保各项法规的科学性和适用性,使其更有针对性。
明确农村生活环境治理标准化发展路径
在明确农村生活环境治理标准化发展路径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农村生活环境治理标准化发展规划,建立符合我国农村发展特点的标准体系,依据现实情况和未来预期,确定未来一段时间内标准制修订的目标和任务,绘制标准化路线图,提出具体的标准研制、标准宣贯培训、标准化试点、标准实施效果的评价、标准化人才的培养、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的组织和参与等各项标准化工作具体任务,确定各项任务的具体时间节点和责任部门,明确分工,按时推进,严格监督考核,指导各项实际工作的有序开展。
完善农村生活环境治理标准化工作保障体系
(1)建立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各部门联动,促进各部门政策、措施的有效协同,形成治理合力。建议由县市一级人民政府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成“农村生活环境治理标准化实施领导小组”,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加强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实施,负责农村生活环境治理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2)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政府是环境治理工作的关键主体,通过财政、税收等多种方式进行资金投入,同时加强农业、科技、环保、质监等多部门联动,整合各方面资金,提高资金支持力度和资金使用效率。
(3)加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研究力度。充分调动相关行业的科研院所、标准化科研机构、高校相关专业的人才,开展农村生活环境治理研究工作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农村生活环境治理的标准化专家库,参与到农村生活环境治理各项工作中。同时,还要加强农村生活环境治理科研项目的成果转化,形成科研成果不断引领农村生活环境治理建设的良好工作局面。标准化科研项目要重点将农村生活环境治理所涉及的建设、管理、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内容纳入到科研项目范围内。
4 结论
建设新农村要实施科学合理的政策,才能有效帮助于农村环境的发展。为了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来用于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各级政府应该建立多样化资金投入方式,帮助解决重点问题。在财政安排、资金补助用采取适宜的方式,只有这样农村生活环境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
参考文献:
[1]胡久生,邢晓燕,汪权方,胡洋。湖北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现状与对策研究[J].现代农业科技,2010,22:278-286.
[2].安徽省农村环境保护与治理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3,64: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