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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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篇1
浅谈娄底市殡葬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摘要殡葬改革是我国社会风俗习惯领域的一场革命,是我国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结果,是一项长期性的社会系统工程,也曾被人们称为这是继计划生育工作后的天下“第二大难事”。由于殡葬改革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这些年来,娄底市在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的高度重视下,殡葬改革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得到了全社会大多数老百姓的认可,殡葬改革事业开始蓬勃发展,大力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文明治丧,节俭办丧的社会风气在广大农村已经逐渐形成,丧葬陋习得到了初步治理。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殡葬改革事业在发展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在广大农村中还存在着比较突出的问题,从而就制约了殡葬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这与我们要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将会发生冲突。因此,本文就以娄底市的殡葬改革为例,对娄底市殡葬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来进行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殡葬改革;问题;对策;
一、娄底市殡葬改革工作中的现状
近日,在娄底中心城区一人口密集的居民小区,赫然还可看见一灵堂:黑色的棚布,装点着一朵朵白花;中堂格外醒目的“奠”字,配着一副挽联,白底黑字,令人悲怆;堂中躺着逝者遗体,两侧堆放着花圈,低回的哀乐,显得十分庄重肃穆。一位居民告诉我们,小区里有人去世了,按照习俗,遗体一般都要存放3天才能出殡。期间,家属会在小区的空地上搭建灵堂,每来一位吊唁者,都要烧香作揖放鞭炮。到了晚上,有的还吹吹打打,鞭炮声、哭泣声、打牌的嘈杂声将通宵不绝。
我们从娄底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工作人员那里了解到,我市早在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娄底市殡葬管理办法》第4章第25条明确规定,城区公民死亡后,应当在殡仪馆或由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室内场所举行吊唁活动。禁止占道搭灵棚办理丧事,禁止在出殡沿途燃放鞭炮和抛撒冥纸、冥钞。但是,我市某些住宅小区的住户以农村移民和外来务工者居多,管理起来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要杜绝殡葬陋习,不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更多的还是需要市民从自身做起,自觉抵制陋习。为了能够彻底革除丧葬陋俗,倡导丧葬新风,促进城市文明建设,娄底城区从2010年8月1日起,又开始推行《娄底市殡葬管理办法》,娄底中心城区强制火葬区内人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非强制火葬区的公民在强制火葬区域内死亡的必须就地火化。
殡葬改革管理办法中还明确规定严禁违规土葬和火化后再次装棺土葬,严禁强制火葬区域内死亡人员遗体外运。对违反殡葬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统计,至2012年止,娄底市共计处理殡葬执法134起,其中拆除制止违规治丧灵棚35起;制止违规土葬12起,起棺火化9起,制止骨灰装棺土葬14起,制止遗体从火化区外运34起。其中中心城区制止违规土葬7起,制止拆除违规治丧灵棚6起,通报、问责1起。
二、娄底市在殡葬改革工作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从娄底市的殡葬改革工作的现状可以看出,虽然娄底市政府曾多次推行《娄底市殡葬管理办法》,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娄底市殡葬改革事业在发展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执行起来还是很困难,特别是在广大农村中还存在着比较突出的问题,存在着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1、是由于丧葬陋习根深蒂固,传统观念一时难以转变。
由于受几千年来封建思想的长期影响,在广大农村人死后“入土为安”在人们头脑中仍然是根深蒂固。尽管经过多年的宣传与教育,但在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农村老人中对火葬存在明显的抵触情绪。甚至有相当一部分老人原来在自己身体好的时候就把自己的寿木准备好了,不愿意接受火葬。还有的虽然是已经火化了,但他们还是要把骨灰盒装入棺材再葬入土中现象在农村中比较普遍,这就更加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还有一部分群众也怕不按旧的丧葬习俗办事,亲戚责怪,别人瞧不起,因此相互之间互相攀比,丧事大操大办,以致封建迷信活动屡禁不止。据了解,目前我市农村土葬一人丧葬费用一般在3-5万元左右,个别高达数十万元。这样既增加了后人经济负担,也浪费了国家的土地资源。
在中国传统的殡葬文化中,“厚葬”思想占据重要位置。一些人对父母生前的照顾未必周到,但葬礼却一定要办得体面、风光。我们曾经参加过一些葬礼,尽管殡仪馆告别厅内安放有塑料花圈、提供电子鞭炮等,但吊唁者仍购买纸质花圈甚至鲜花花圈,并燃放大量的鞭炮,仿佛这样才能体现他们对逝者的尊重。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交警告诉记者,执勤的时候经常可以看到浩浩荡荡的送葬车队,大大小小的车子排成长龙,少的十几台,多的则达到五六十台。一旦遇到这样的情形,交警都需要格外留个心眼,以免出交通事故。这位交警无可奈何地说:“这也难怪,大家都觉得送葬的排场越大越好。”在娄底金宝灵塔园公墓内,工作人员表示,公墓在很多显眼的位置都设有专门的焚烧炉和鸣炮处,但总有一些前来祭拜的人无视这些东西的存在,在碑前焚烧大量的纸钱并燃放鞭炮,草皮被烧毁、墓碑被熏黑,严重破坏了环境卫生。甚至有的借祭祖扫墓之名,搞封建迷信,荒唐地给逝者送来纸扎的“豪宅”、“轿车”、“家电”等,直接造成浪费,这也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格格不入„„
殡葬改革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同时也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解决的问题不仅有人们的殡葬行为,更重要的是它涉到人们殡葬观念、意识的改革,尤其是面对着具有几千年封建思想的影响,传统丧葬观念已经根深蒂固这一特殊国情,可见推行殡葬改革工作难度之大。因此,要想彻底转变这种观念,需要的是时间。
2、是由于一些人以孝敬长辈为由大讲排场摆阔气。
近年来,我国某些地方丧事大操大办的歪风愈演愈烈,某些为人子女的对老人生前不尽孝道,但在老人去世后却大肆花钱做“道场”。曾经在网络上有这样一则新闻,北方一城市3兄弟,不赡养自己的母亲,害得老人四处乞讨,但是在其母去世后,3兄弟竟各自花了好几千元将老人“厚葬”。别人问他们为什么父母在生时不为他们多花点钱?他们却答道:“活着不孝死了孝,我们愿意多花点钱。”如此“厚葬薄养”的做法实在可悲又可笑,令人费解和深思。
我们人人都有父母,父母对子女的慈爱之情、哺育之苦,那是人世间最纯真的情感。唐代诗人孟郊的《游子吟》中“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临行密密缝,意恐迟迟归”道出了母亲眷念儿女的苦心;“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说明儿女怎么尽孝也报答不尽母爱。古往今来,人们都把儿女孝敬父母当做高尚的社会伦理道德加以弘扬,尊老、敬老、养老人人有责。
但是,孝敬老人应当是生前,而非死后。有的做儿女的,平日把年迈的父母视为累赘,百般嫌弃,或扫地出门,或弃之一隅,让老人干苦活、吃剩饭,稍不遂意,还要肆意辱骂„„致使一些老人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有的甚至有家不能归,沦为乞丐。而老人一旦去世,这些不孝子孙们便高设灵堂,大做“道场”;摆酒设宴,广邀宾客;占用耕地,修墓立碑„„似乎这样做就算是孝顺了父母。其实,他们的所作所为无非是做给活人看,装点门面,摆摆阔气,博得个“孝子贤孙”的好名声;无非是借机收回“人情”,捞些钱财;无非是封建迷信思想还在作祟。像这样“厚葬薄养”的“孝子贤孙”最终将会受到群众的唾弃和社会舆论的谴责,受到道德和良知的审判。
因此,我们认为,我们应当要以科学理论武装头脑,移风易俗,破除封建迷信。要大力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尤其是在孝敬父母问题上,大力倡导“生前敬养,死后薄葬”的新风,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理念,与时俱进,推进社会文明不断进步。
3、是由于一些领导干部认为对农村的丧葬行为国家没有明确的法规政策要求,不好管理而只能是引导,要想营造殡葬新风尚任重道远。
对此,我们也在娄底城区随便调查了几个人。王雪是一名小学老师,当我们问她是否愿意为先人采取文明科学的殡葬方式时,她表示必须尊重长辈的意见。“如果老人希望办得风风光光的,却不遵照他的意愿,会觉得对不起老人。”
当我们在街头随机采访了几位年轻人,他们均表示自己愿意选择更文明科学的殡葬方式,但是家里老人更倾向于传统的殡葬方式,“风光大葬还是更有面子些。”可想而知,殡葬改革的道路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营造殡葬新风尚任重道远。
三、娄底市在殡葬改革工作中的应对措施
根据娄底市在殡葬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要想把殡葬改革工作落到实处,娄底市政府在殡葬改革工作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应对措施:
1、是在农村广泛开展了殡葬改革宣传,使广大村民深刻认识殡葬改革的重大意义,自觉摈弃丧葬陋习树立文明丧葬新风;
首先是要得到各级党委、政府及村“两委”的重视与支持。各级组织年初要签定殡葬改革工作责任状,定责任、定目标、定奖惩,并纳入年终实绩考核。其次,要依靠和动员社会力量,争取社会和广大群众的参与和支持,真正做到殡改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再次,是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宣传车等舆论宣传工具,多种方式宣传教育群众,提高群众觉悟,树立先进的殡葬文化思想,破除丧葬陋习,自觉抵制各种封建迷信活动。从而形成人人都关心、支持殡葬改革的大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殡改意识。由于娄底市政府坚持了以上的做法,在2011年中,娄底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娄底市殡葬管理办法》,争先创优,求真务实,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火化区死亡人员火化率达到77%,比上年增长6个百分点,违规治丧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有效净化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环境。最后我们的实践经验证明:“只要认真做好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就能调动其实行殡葬改革的自觉性;只要群众积极支持参与殡葬改革,殡葬工作就有了群众基础,殡葬改革才能取得巨大成绩”。
2、是要以村为单位建立红白喜事理事会,以现代文明的方式操办丧事; 我们要倡导文明节俭的丧葬新风,引导群众文明治丧。就要逐步引导农村建立“红白喜事理事会”,制订相应的文明规范的乡规民约,自觉创造以讲排场搞攀比做婚丧为耻,以俭朴文明办婚丧为荣的良好风气。教育引导广大农民转变旧观念,提倡厚养薄葬。把精力和金钱用在学科学技术、用在发展生产上。因此,农村各级领导干部、农村中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要带头刹住殡葬攀比之风,首先从自己做起,勇做文明节俭办婚丧事的先锋模范,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3、是要加大资金投入,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公益性公墓,制止乱埋乱葬行为,节约土地资源;
一是建议各级政府要加大殡葬改革事业的资金投入;二是积极争取上级资金的扶持工作,每个乡镇要能建设一座规模较大的公益性公墓,每个村要能建立一个公益性公墓或安息堂,积极引导群众在公墓安放逝者骨灰,从而达到节约土地的目的。
4、是要强化各级责任管理,加强农村丧葬活动的规范管理;
要想深化殡葬改革,革除丧葬陋习,遏止偷埋偷葬行为,迫切需要建立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不怕鬼、不信邪、敢于动真过硬的殡葬执法队伍,依法进行殡葬管理。实践经验证明:“只有依法强化管理,加强殡葬法制建设,做到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才能使殡葬改革沿着健康的道路顺利前进”。用制度管人,依制度办事,事业就能成功。
5、是要完善配套措施 创新丧葬模式
火化后的骨灰安放是殡葬改革的实质问题,此项工作落实的好坏决定了殡改工作的成功与否。
一是要因地制宜抓好村级公墓的规划、建设。农村公益墓地具有公益性、服务性、占地少、群众易接受等特点,在实施过程中,按照“就简、统一、返耕”原则,合理规划,认真布局。以村委会、自然村为单位集中划出2—3亩地,或以每1000口人1亩地为原则划出一块地,可以建设公墓,也可以建造灵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因地制宜,以老百姓少花钱、甚至不花钱为原则。可以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方式,村民议事,集体实施。
二是清理丧葬用品市场。该取消的取消,适量保留花圈用品店,持证依法经营,不准扎制封建迷信用品。
三是扩大殡葬惠民政策对象和范围,减免骨灰存放费用等。
四是加强对乡镇运尸车辆和司机的管理,应明确纳入政府或授权由民政部门管理,统一收费标准,杜绝乱收费;
五是殡葬职能部门应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切实把殡仪馆公墓建设成为人民满意的“文明窗口”。
实践证明:“只有完善配套措施,创新丧葬模式,不断满足人们的殡仪消费需求,才能使殡仪服务之路愈走愈宽”。
结束语
娄底市为了进一步整治城区殡葬陋习,又采取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自从今年1月1日起,对持有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常住户口的,当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低保户、社会供养的五保户、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以及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死亡后遗体火化的,将免遗体接运费、免火化费、免1年的骨灰寄存费;购买经营性公墓不超过4000元的普通墓单墓穴的,减免20%的购墓费;租用吊唁厅不超过24小时的,减免20%的租用费。
在今年清明节期间,娄底市开展“文明祭扫、生态殡葬”为主题的活动,让广大市民充分认识到殡葬改革在提升生态文明水平、建设绿色娄底重要战略部署中的积极作用,树立移风易俗、生态节地、文明节俭的殡葬新风尚。倡导市民采用文明健康的祭扫方式,如鲜花祭扫、网络祭奠、植树等代替燃放鞭炮、焚烧冥币纸钱祭扫,减少因燃放鞭炮、焚香烧纸引发的火灾隐患和环境污染。鼓励群众选择骨灰撒散、树葬、花葬等生态安葬活动,积极摒弃硬质墓穴和墓志,着力营造文明科学的殡葬风尚。
我们从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工作人员了解到,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让老百姓普遍接受既文明科学又经济环保的新型殡葬方式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但是这是一种趋势,一定会得到越来越多的市民的认可。”
参考文献
[1]程昌富,把握工作重点推进殡葬改革,[期刊论文]-社会福利,2008(06); [2]刘畅然,“自然深葬”与“遗体资源化”是现代殡葬改革的方向,[期刊论文]-医学与社会,2007(04);
[3]张明亮,力推殡葬改革惠泽子孙后代,[期刊论文]-社会福利,2007(06)[4]娄底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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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篇2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
林 万 泉兰平
农民负担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的问题,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党中央、国务院于2000年3月2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将原有过多过滥的各种不合法收费强行予以取消;一改过去管理失控的状况,将那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政策规定的农民合法负担,改革为税收的方式依法予以征收。试点实践证明: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农业发展新阶段为加强农业基础、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作出的重大决策。
也正是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对我国农村的长期稳定发展,农业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全面推进农村小康建设,以及农村民主法制建设,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但是,任何新生事物的产生发展,都将伴随着对旧的体制的斗争。
因此,税费改革,给人们带来成功喜悦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新的思考。笔者所在的地区处于我国川南“鱼米之乡”的泸州市纳溪区,也属我国典型的丘陵农业地区,全区243个行政村,1844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人口384276人,106498 个农业纳税户。该区于2002年全面进行了农村费改税工作,费改税前不含投劳折资的负担为人均76元,费改税后人均45元。农村实施税费改革以后,农民的负担切实减轻了,农民得到了实惠,绝大部分农民对党中央、国务院的税费改革工作是拥护和支持的。
但是,据地方税务部门统计显示,费改税前所欠税数额为212万元,费改税后仍有部分农民拒交农税,单就2002年全区欠税额为 万元。对于费改税前欠税的问题,本文不作研究,费改税后仍然出现欠交、拒交农税的问题,就不得不引起注意,其原因如何,有何良策?笔者试就存在的这一问题作如下分析:
一、欠交、拒交的原因
农村税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欠交、拒交的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原因,笔者对所在辖区的十六个乡镇,1
160个农户进行了实名或问卷调查,归纳起来,有这样几种原因:
(一)法制观念淡薄,对费改前欠费与费改后欠税的区别不清。由于改革前欠款的农户,一直未受到任何制裁,欠款户认为原来不交都可以,改革以后仍然不交何尚不可,因而我行我素,仍然采取拖欠或拒交的方式对待。殊不知这种行为是拒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偷税、漏税、抗税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与费改税前的欠款行为所承担的责任是截然不同的,但全区这样的欠款户约占25%。
(二)互相攀比,好滞后。改革后部分欠税户持观望的态度,认为“他人旧欠不清,自己新税不交”无关紧要,这样的欠款户约占50%,而其中约15%的欠款户还是税改前交清了的,税改后看到别的欠税户过去和现在未交都能过关,自己才跟着拖欠、拒交。
(三)借题发挥,附条件纳税。部分农户认为自己与他人的纠纷未得到解决,由此而拖欠拒交的欠税户约占10%。
(四)工作失误、民心不顺。这种情况多系计税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所造成。中央规定,费改税后的计税面积以第二轮承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面积为计税依据,而在第二轮承包土地时,有的实行丈量亩分配,有的仍实行习惯亩分配,分配的标准不统一等,由此造成纠纷,部分社员因而拖欠拒交。
(五)纳税人不知情,或委托代理手续未完善。如纳税农户举家外出,田土无人耕种,因而无人代交农税。由于本地区农业生产投入产出效益较低,政府鼓励农民参加劳务输出,外出务工者众多。据不完全统计,全区约有八万四千多人外出务工经商,由此导致个别农户田土无人耕种、抛荒,税费无人代交。
(六)农税减免工作滞后。按照《四川省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农村特困户、革命烈士军属、在乡的革命伤残军人、残疾人、五保户、因生活贫困或者缺乏劳动力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实行先减后征,对遭受灾害的实行减征或者免征,实行即灾即减即免的办法,但在实施费改税工作时,没有将减免工作及时落实到位,导致部分农户拖欠、拒交。
(七)趁机煽动,破坏改革。个别农户断章取义、歪曲中央政策,四处串联、造谣生事,对抗国家税收法规,造成相当一部份农户不明真象,误听误信,随波逐流,拖欠或拒绝交纳农税。如:本区护国镇沙田村的刘某和丰乐镇罗东村的陈某等人,从1998年起就拒交农税、提留、统筹款,且经常利用赶集的日子,在茶馆、酒店聚集,将自己栓改、剪辑后的“中央文件”予以散布,负面影响相当大。
二、税改前法律法规对农民承担义务的规定
(一)国家宪法、基本法对农民承担义务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义务”,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法律和劳动纪律及社会公德”,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交纳税的义务”。从上述宪法条文规定的内容理解,劳动既是农民的权利也是农民的义务,农民所缴纳的农税是依附于耕作土地所产生的纳税义务。提留、统筹及义务工积累工是农民应当履行的社会公益性义务。同时,我国《农业法》
第16条规定:“农民依法缴纳税款,依法缴纳村集体提留和乡统筹费,依法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由此,我国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和国家基本法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农民缴纳农税、提留、统筹费和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是应尽的义务。既然是义务就不得放弃和推卸。
(二)《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对农民承担义务的规定
《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8条规定:“农民除依法交纳税金、完成农产品定购任务外、依照本条例上交集体提留和统筹费,承担一定数量的劳动是应尽的义务,应当积极履行。”同时,该《条例》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农民交纳的提留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用于“五保户”供养等集体福利事业;统筹费主要用于乡、村中小学危房维修、改造及其他办学经费,同时用于计生、优抚、交通、广播、卫生、文化等民办公助事业。《条例》第13条、第15条规定“为农村的植树造林、防汛抢险、公路建勤、修缮校舍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劳动力应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该《条例》作为国家的地方行政法规,乡(镇)人民政府就有权依照该《条例》的规定予以执行。《条例》第33条、第35条规定,对无故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限期履行。逾期拒不履行的,每日加收相当于应交提留、统筹费总和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税改后法律、法规对农民承担义务的规定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即就是对过去收费过多过滥、管理失控的状况,结合国家税收制度予以改革和完善,由税收政策,按农业
税及其附加予以调整。也就是说,对农民负担不能采取再收费的形式,而只能按照税收政策及法律规定予以依法征收。因此,农民的义务就是依法纳税。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人。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纳税义务。如有特殊困难不能交纳或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或免税,减交、免交或缓交须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可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因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特殊情况还可延长到10年,并可追收滞纳金。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然后由税务机关予以处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我国《刑法》第203 条规定:“欠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倍至5倍的罚金......”。第202条规定,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倍至5倍的罚金......。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对欠交税款的行为依法予以追收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
四、对清欠工作的几点建议
近年来,我国少数不发达地区,由于部分农户拒绝交纳农税、提留、统筹,严重制约着乡(镇)政府和村一级机构的正常运转,个别地方已形成恶性循环,原来不欠款的农户,眼看自己身边的欠款户都能了事,反而自己都拒绝交纳而成为欠款户了。这样的恶性循环若不根治,必将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发生。如何妥善处理这些税费尾欠问题呢?按照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农民拖欠的合理承担的税费应当予以清欠,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过去从宽,今后从严;欠费从宽,欠税从严。一般只能清理有关农业税收及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对不合法、不合理的欠费不能追缴;二是要分析欠款的原因,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宣传和发动依靠群众,贯彻国家税费减免政策,该减免的予以减免;三是要制定清欠计划,根据清欠数额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分期、分批清缴,
殡葬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篇3
关于当前殡葬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近年来,在各级领导的重视下,全县殡葬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殡葬服务设施不断完善,殡葬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全县火化率一直保持较高水平,有力地推动了全县“两个文明”建设,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殡葬业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殡葬改革的现状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乡镇不断加快殡葬改革步伐,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专业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宣传力度,搞好优质服务,使广大群众传统的殡葬观念进一步得到转变,火化意识不断提高,全县的火化率逐步上升,但由于综合原因,这项工作一直得不到很好落实。分析起来有以下问题:
(一)思想观念陈旧。封建迷信等陈规陋习根深蒂固、对群众思想影响深远,目前,特别是农村封建迷信活动、认为人死了用火烧了就是坏了八辈子的霉,对祖宗的不尊重,而是应该完好无损的埋在地下,这样才能对得起上辈。
(二)私葬乱葬现象时有发生。个别丧主采取隐瞒、偷埋等手段实行土葬,县、乡民政部门每年都接到有群众举报案件,这种现象虽然只是少数,但影响极大,如不及时查处,就会造成其他群众相互仿效,给殡葬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三)殡葬特权依然存在。部分领导干部滥用手中职权,带头违反殡改政策,在亲属去世后实行土葬,大操大办丧事,还有的热衷于办丧事时唱大戏、大办宴席,个别人还借机敛财。这些现象不仅引起相互攀比,增加群众负担,也败坏了社会风气。
(四)丧葬负担费过高。政府推行殡葬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而实际上却是遗体火化后,骨灰再装棺土葬,大操大办。丧家不仅没有从殡改中得到实惠,反而,加重了负担,增加了麻烦,所以群众对殡葬改革产生了抵触情绪。
二、殡改工作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基层认识不高,工作不到位。特别是乡、村两级认为此项工作难度大、不好抓,积极性不高,不能把殡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没有建立诸如红白理事会等一些群众自治组织,个别村甚至处于放任自流状态,有的村干部还参与婚丧事大操大办之中。
(二)殡改政策宣传不够,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虽然全县近年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了对殡改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但由于没有开展经常的、系统化的殡葬法规知识的宣传,致使个别干部群众对殡葬法律法规知识了解不够,传统的殡葬风俗习惯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还不能自觉地做到移风易俗,革故鼎新。
(三)执法稽查力度不强,管理工作不到位。乡镇每年集中开展多次殡葬工作督察活动,特别是在清明节前后,把殡葬工作做为一项中心工作来抓,但由于殡改执法队伍薄弱,不能做到常抓不懈,持之以恒,形成了民不告,官不究状况。造成违反殡葬法规的人和事难以得到及时查处,长此以往,一定程度加大了推行殡葬改革的难度。
(四)公墓等基础设施的不健全使土葬、火葬没有本质区别。殡改执行初期,虽然部分行政村建立了公墓,但也是出于应付检查的需要。目前,全县14个乡镇设有公墓的寥寥无几,即使有也形同虚设。偷埋土葬的现象依然比较严重,被迫活化的也二次装棺土葬,不仅没有达到节约耕地的目的,也加重了丧家的经济负担,所以大部分群众宁愿选择偷埋土葬,也不愿意光明正大的实行火葬。
三、进一步做好殡葬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一)切实加强领导,把殡改工作做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乡、村两级要把殡改工作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件大事来抓。建立组织、制定措施、定期研究、明确责任,及时解决殡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乡党委、政府做好殡改工作,特别是派出所、民政所、工商等部门要协调联动,相互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殡改工作大格局。
(二)大力宣传殡改政策,切实转变群众的传统观念。采取多种形式,坚持长期地宣传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殡葬法规知识,引导群众节俭办丧事。倡导文明节俭的丧葬新风,引导群众文明治丧。逐步引导农村建立“红白理事会”,制订文明规范的乡规民约,自觉创造以讲排场搞攀比做婚丧为耻,以俭朴文明办婚丧为荣的良好风气。教育引导广大农民转变旧观念,提倡厚养薄葬。把精力和金钱用在学科学技术、用在发展生产上。农村各级领导干部、农村中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要带头刹住殡葬攀比之风,首先从自己做起,勇做文明节俭办婚丧事的先锋模范,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加大殡改执法督查力度,确保各项殡改政策落到实处。一是要建立健全殡改督察检查工作的各项制度,组织专业执法人员,对殡改工作进行定期巡查检查,使这项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二是对违犯殡改政策的各种案件,及时有效地依法查处,特别是对一些私葬乱葬现象要处理到位,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要抓住一些正反面典型,大张旗鼓地进行公开宣传和处理,起到教育震慑作用;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殡改政策的案件,在政策法规规定范围内依法从重从严处理,对参与违纪的有关领导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四是建议上级制定殡改工作中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和细则,使基层单位在执法中便于操作。
(四)研究制定优惠政策,调动群众积极性。鉴于目前农民群众对殡改政策的认识程度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实际需要,建议在执行和落实殡改政策中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和激励机制,以调动广大群众自觉执行殡改政策的积极性。如减免农民群众的运尸费、火化费等,特别是困难群众的所有火化费用应有政府买单;对合法经营丧葬用品的商户应减免有关税费;积极鼓励社会化兴办各种殡葬设施;对农村红白理事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支持;对模范执行殡改政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五)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设施建设。一是建议各级政府加大殡改事业的资金投入;二是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扶持,乡镇建设一座规模较大的公益性公墓,每个村要建立一个公益性公墓或安息堂,积极引导群众在公墓安放逝者骨灰,以达到节约土地的目的。
殡葬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篇4
近年来,xx乡殡葬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殡葬服务设施不断完善,殡葬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全乡火化率一直保持较高水平,有力地推动了全乡“两个文明”建设,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殡葬业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xx乡殡葬行业的现状
xx乡共辖x个行政村,总人口x万,总面积x平方公里,近几年来,xx乡不断加快殡葬改革步伐,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专业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宣传力度,搞好优质服务,使广大群众传统的殡葬观念进一步得到转变,火化意识不断提高,全乡的火化率逐步上升。虽然近几年xx乡的殡葬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私葬乱葬现象时有发生。个别丧主采取隐瞒、偷埋等手段实行土葬,县民政局每年都接到数期群众举报案件,这种现象虽然只是少数,但影响极大,如不及时查处,就会造成其他群众相互仿效,给殡葬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二)部分领导干部滥用手中职权,带头违反殡改政策,在亲属亲属去世后实行土葬,大操大办丧事,还有的热衷于办丧事时唱大戏、大办宴席,个别人还借机敛财。这些现象不仅引起相互攀比,增加群众负担,也败坏了社会风气。
(三)加重了丧家经济负担,造成二次浪费。政府推行殡葬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而实际上却是遗体火化后,骨灰再装棺土葬,大操大办。丧家不仅没有从殡改中得到实惠,反而,加重了负担,增加了麻烦,所以群众对殡葬改革产生了抵触情绪。
(四)封建迷信等陈规陋习根深蒂固、对群众思想影响深远。目前,特别是农村封建迷信活动、大操大办现象突出,喇叭班子低俗演出不但污染了社会风气,而且费用比较高,每班六、七百元,有的二、三班,但是群众攀比现象严重,部分群众为了面子,不的不承担起高额的丧葬费用。
二、殡改工作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基层认识不高,工作不到位。特别是乡、村两级认为此项工作难度大、不好抓,积极性不高,不能把殡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没有建立诸如红白理事会等一些群众自治组织,个别村甚至处于放任自流状态,有的村干部还参与婚丧事大操大办之中。
(二)殡改政策宣传不够,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虽然xx乡多年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了对殡改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但由于没有开展经常的、系统化的殡葬法规知识的宣传,致使个别干部群众对殡葬法律法规知识了解不够,传统的殡葬风俗习惯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还不能自觉地做到移风易俗,革故鼎新。
(三)执法稽查力度不强,管理工作不到位。xx乡每年集中开展两次殡葬工作督察活动,特别是在清明节前后,把殡葬工作做为一项中心工作来抓,但由于殡改执法队伍薄弱,不能做到常抓不懈,持之以恒,形成了民不告,官不究状况。造成违反殡葬法规的人和事难以得到及时查处,长此以往,一定程度加大了推行殡葬改革的难度。
(四)公墓等基础设施的不健全使土葬、火葬没有本质区别。殡改执行初期,虽然部分行政村建立了公墓,但也是出于应付检查的需要。目前,全乡x个行政村设有公墓的寥寥无几,即使有也形同虚设。偷埋土葬的现象依然比较严重,被迫活化的也二次装棺土葬,不仅没有达到节约耕地的目的,也加重了丧家的经济负担,所以大部分群众宁愿选择偷埋土葬,也不愿意光明正大的实行火葬。
三、进一步做好殡葬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一)切实加强领导,把殡改工作做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乡、村两级要把殡改工作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件大事来抓。建立组织、制定措施、定期研究、明确责任,及时解决殡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乡直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乡党委、政府做好殡改工作,特别是派出所、民政所、工商等部门要协调联动,相互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殡改工作大格局。
(二)大力宣传殡改政策,切实转变群众的传统观念。采取多种形式,坚持长期地宣传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殡葬法规知识,引导群
众节俭办丧事。倡导文明节俭的丧葬新风,引导群众文明治丧。逐步引导农村建立“红白理事会”,制订文明规范的乡规民约,自觉创造以讲排场搞攀比做婚丧为耻,以俭朴文明办婚丧为荣的良好风气。教育引导广大农民转变旧观念,提倡厚养薄葬。把精力和金钱用在学科学技术、用在发展生产上。农村各级领导干部、农村中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要带头刹住殡葬攀比之风,首先从自己做起,勇做文明节俭办婚丧事的先锋模范,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加大殡改执法督查力度,确保各项殡改政策落到实处。一是要建立健全殡改督察检查工作的各项制度,组织专业执法人员,对殡改工作进行定期巡查检查,使这项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二是对违犯殡改政策的各种案件,及时有效地依法查处,特别是对一些私葬乱葬现象要处理到位,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要抓住一些正反面典型,大张旗鼓地进行公开宣传和处理,起到教育震慑作用;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殡改政策的案件,在政策法规规定范围内依法从重从严处理,对参与违纪的有关领导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四是建议上级制定殡改工作中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和细则,使基层单位在执法中便于操作。
(四)研究制定优惠政策,调动群众积极性。鉴于目前农民群众对殡改政策的认识程度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实际需要,建议在执行和落实殡改政策中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和激励机制,以调动广大群众自觉执行殡改政策的积极性。如减免农民群众的运尸费、火化费等,特别是困难群众的所有火化费用应有政府买单;对合法经营丧葬用品的商户应减免有关税费;积极鼓励社会化兴办各种殡葬设施;对农村红白理事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支持;对模范执行殡改政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五)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设施建设。一是建议各级政府加大殡改事业的资金投入;二是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扶持,乡镇建设一座规模较大的公益性公墓,每个村要建立一个公益性公墓或安息堂,积极引导群众在公墓安放逝者骨灰,以达到节约土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