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资源税税目税负调查报告 资源税法实施调研报告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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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税目税负调查报告 资源税法实施调研报告篇1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在理论上可区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

资源税属价内税,是生产成本的组成部份,交纳的资源税由主营业务收入补偿。纳税人应该设置“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进行该税款的核算。

第一节 资源税概述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资源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从事开采或生产应纳资源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依法缴纳资源税。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其中其他单位和其他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二)扣缴义务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具体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所称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所称联合企业,是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

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按如下规定执行: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税目、税额

(一)一般规定

从理论上讲,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可以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源。但是,我国的资源税目前只对税法列举的资源征税,原则上以开采取得的原料产品或者自然资源的初级产品为征税对象,不包括经过加工的产品。具体来说,征税范围有矿产品和盐等七个大类税目。

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税额为8~30元/吨。

2.天然气: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不征税。税额为2~15元/千立方米。

3.煤炭: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税额为~8元/吨。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指原油、天然气、煤炭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包括宝石、金刚石、玉石、膨润土、硫铁矿、自然硫、磷铁矿等。税额为~20元/ 吨、克拉或立方米。

5.黑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铁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税额为2~30元/吨。

6.有色金属矿原矿: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有色金属矿石原矿。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钼矿石、镍矿石、黄金矿石等,税额为~30元/吨或立方米。

7.盐包括两类:

(1)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税额为10~60元/吨。

(2)液体盐:即卤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税额为2~10元/吨。

(二)特殊规定

对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征税的主要规定如下:

1.伴生矿是指在同一矿床内,除主要矿种之外,含有多种可供利用的成分,这些成分即称为伴生矿。税法规定,计征资源税时,以主产品作为应税品目。如攀枝花矿山开采的钒钛磁铁矿,它以铁矿石作为主要成分开采,其钒钛是伴生的副产品,因此只以铁矿石作为应税品目。

2.伴采矿是指开采单位在同一矿区内开采主产品时伴采出来非主产品的矿石。税法规定伴采矿量大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量小的在销售时,按照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相应品目的单位税额标准缴纳资源税。

3.伴选矿是指对矿石原矿中所含主产品进行选精矿的监工过程中,以精矿形式伴选出来的副产品。税法规定,伴选矿不征收资源税。

相关咨询用购入自来水生产纯净水是否应缴资源税?

参考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纳资源税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资源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628号)规定,矿泉水等水气矿产属“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资源税的应税项目,应该征收资源税。矿泉水是含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物质元素的一种水气矿产,可供饮用或医用等。此外,水气矿产还包括地下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等。

矿泉水和纯净水的区别在于,矿泉水是自地下深处开采的天然矿水;纯净水是以江、河、湖水或自来水等为水源,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等水处理工艺,达到了纯净、卫生条件的水。

如果纯净水是用购进的自来水经过加工生产出来的,不是直接采自地下矿水,不属于资源税课税范围。

第二节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

一、计税依据

(一)课税数量的一般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课税数量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对于煤炭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4.对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精矿数量÷ 耗用原矿数量

则:耗用原矿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例如:某铜矿2009年9月销售铜精矿4000吨(选矿比为20%),每吨不含税售价1 500元,当地铜矿石资源税每吨元,应纳资源税额为:应纳资源税=4 000÷20%×=24 000(元)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例如:某纳税人本期以自产液体盐50 000吨和外购液体盐10 000吨(每吨已缴纳资源税5元)加工固体盐12 000吨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600万元。已知固体盐税额为每吨30元,该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资源税=12 000×30-10 000×5=310 000(元)。

对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二、应纳税额计算

资源税根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案例山西太原长风煤矿2009年8月份生产销售煤炭50万吨,另自用煤炭10万吨加工煤炭制品(全部出售),生产天然气1 000万立方米。已知该煤矿适用的税额为元/吨,煤矿邻近的某石油管理局天然气适用的税额为4元/千立方米。试计算该煤矿8月份应纳的资源税额。

案例分析及解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不交资源税,本题主要是确定计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该企业的销售数量为50万吨,还有一个业务,就是自产自用煤炭,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所以,自用的10万吨也是计税数量。应纳资源税=(50万吨+10万吨)×=72(万

第三节 资源税的减免和征管

一、资源税的减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例如:某油田2009年12月生产原油6 400吨,当月销售6100吨,自用5吨,另有2吨在采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原油单位税额为每吨8元,该油田当月应缴纳资源税=(6 100+5)×8=48 840(元)。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免税。

4.出口产品不退税,进口产品不征税。

二、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纳税义务的开始时间。税法对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了明确规定: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具体为: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明确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首次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决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三)资源税的纳税人,一般应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地缴纳;扣缴义务人应向收购地主管机关缴纳。

第四节 资源税涉税会计处理

一、账户设置

资源税属价内税,是生产成本的组成部份,交纳的资源税由主营业务收入补偿。纳税人应该设置“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进行该税款的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按规定应缴纳的资源税,借方反映实际交纳的资源税,期未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资源税,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资源税。

二、会计处理

(一)企业销售应纳资源税的产品,应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资源税,列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计算销售应税产品资源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二)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应纳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也应该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依法交纳资源税,其交纳的资源税,根据实际领用部门及领用的目的,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账户列支。当纳税人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时,作如下分录: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假如预交资源税,则作如下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案例辽宁龙渊油气股份公司2010年2月缴纳资源税15 000 000元。3月份生产原油1 200 000吨,其中向外销售原油840 000吨,企业自办炼油厂消耗原油260 000吨,企业与原油同时生产天然气400 000千立方米,向外销售340000千立方米,企业自办炼油厂使用50 000千立方米,用于取暖方面使用10 000千立方米。该油田原油的单位税额为12元/吨,天然气单位税额为8元/千立方米。当地税务机关核定该企业纳税期限为10天,按上月税款的1/3预缴,月终结算。企业应于上旬终了、中旬终了、下旬终了后分别按规定预缴1-10日、11-20日、21-30日应交资源税税额。试对3月份上述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分析及解答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构对资源税的缴纳,采用上中下旬预交,最后汇缴的方式。

按上月税款的1/3预缴,2月资源税为15 000 000元,则每旬应预缴资源税税额=15 000 000×1/3=5 000 000(元)。

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本月应纳税额。

原油方面,对外销售原油应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其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840 000×12=10 080 000元;自产自用原油,应以实际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其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260 000×12=3 120 000(元)。

天然气方面,对外销售天然气应纳税额,应纳税额=340 000×8=2 720 000(元),自产自用天然气应纳税额,炼油厂使用天然气应纳税额=50 000×8=400 000(元),用于取暖方面使用天然气应纳税额=10 000×8=80 000(元)。

会计处理如下:

(1)预缴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000 000

贷:银行存款

000 000

每旬做一笔以上分录。

(2)对外销售原油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08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080 000

(3)自产自用原油

借:生产成本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120 000

(4)对外销售天然气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72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720 000

(5)自产自用天然气

借:生产成本

400 000

制造费用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480 000

(6)实际补缴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400 000

贷:银行存款400 000

(三)收购未税矿产品,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企业应将收购未税矿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作为收购矿产品的采购成本,代扣代缴的资源税直接计入“物资采购”或“原材料”等科目。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

①支付价款时

借:物资采购或在途物资(价款)

贷:银行存款

②计算代扣资源税时

借:物资采购或 在途物资(代扣资源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税制改革“十二五”期间再担重头戏

2010年11月21日中国证券报电: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日前撰文指出,十二五期间要推进税制改革。在实施和完善消费型增值税的基础上,结合增值税立法,稳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全面改革资源税,开征环境保护税。

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度,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可以预见,十二五期间,配合经济结构转型,税制改革将再演重头戏。

业内专家表示,财政部部长谢旭人的这一番表述,为十二五期间的整体税收政策指明了方向,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落实。

今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则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使得社会各界一直期待的新疆资源税改革终成现实。这意味着,我国酝酿数载的资源税改革,以新疆先行的方式正式拉开改革大幕。

业内专家表示,新疆资源税改革试点的正式启动,标志着我国资源税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在全球发展低碳经济的大潮下,我国资源税改革的推进,对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引导经济结构调整、缓解中西部地区财力紧张都具有重要意义。

资源税属于地方收入。在资源价格普遍上涨的背景下推进资源税改革,税收将与资源价格变化挂钩,无疑将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作为全国最早实施资源税改革的地区,新疆资源税税收出现较高增长。经测算,预计2010年自治区本级可增加资源税收入16亿元。

新疆资源税改革的先行启动,也使得下一步资源税改革何时推向全国备受关注。业内专家普遍认为,资源税改革在新疆的试点,将为下一步全国改革积累更多经验。同时,试点的顺利推行,也将为全面推行改革扫除障碍。

据了解,我国资源税大多采用从量计征,征税范围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等七个品目。在近年来资源价格不断攀升的情况下,资源税税负水平过低,难以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造成资源浪费。资源税由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的改革,提高了税负,间接提高了产品价格,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并帮助资源输出大省获得更多财政收入。

此外,也有一些市场人士认为,由于新疆地区资源税改革将使该地区资源开采成本上升,或将导致更多的投机者进入其他未改革地区寻求最后的逐利机会,加剧资源的浪费。从这个角度上来说,资源税改革从试点到全面推开的时间差也是宜短不宜长。

本章小结

本章系统介绍了资源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减免和征管,在资源税的学习中,关键是确定计税数量。

资源税是企业所得税核算的一项扣除项目,准确计算资源税直接影响后续的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学习资源税的税收政策后,要掌握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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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税目税负调查报告 资源税法实施调研报告篇2

省局:

根据省局转发国家地方税司《关于开展资源税税目税负情况调查的通知》(地便函[2010]55号)文件精神,我局领导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要求各单位组织专人进行全面调查,提供翔实的数据,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国资源税率过低,扭曲了市场价格,不利于资源开采和利用效率,有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改革要点是改“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和扩大资源税税目税负。我市共调查10户企业。其中:煤炭企业3户、铁矿石3户、膨润土3户、花岗岩1户。如煤炭企业阜新矿务局八道壕煤矿,主要生产原煤,这几年由于资源的匮乏加之煤碳价格的不断攀升,该企业年生产原煤150万吨左右全部用于销售且供不应求,价格也由xx年的182元/吨涨至现在的256元/吨,单位税额由xx年9月1日之前的元/吨调至现在的 元/吨,xx年纳资源税万元,xx年年纳资源税万元,2010年上半后纳资源税万元,资源税实际税负率平均在%左右。

铁矿石单位产品销售利润虽然有所提高,但受单位税额政策性提高因素影响税负呈上升趋势;其原因是:没有储量,铁厂附近找不着铁矿石;另一户企业储量只有几十吨,平时只靠附近的农民挖掘点铁矿石送到企业进行生产。我市的铁矿资源并不是很丰富,十分分散,这个山头有点,那个沟里有点,这些铁矿石时常与土壤混杂在一起,挖一大堆土壤,才有几块矿石或者把岩石炸开一个断面,在断面只有很薄的一层是铁矿,铁矿资源即将挖空。具体调查情况如下:铁矿石xx年xx年10年平均品位分别为61%、56%、51%;产量分别为:10762吨、6989吨、4022吨;销量分别为:11271吨、7370吨、4179吨;单位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301元、528元、691元;单位产品销售成本分别为:274元、433元、607元;单位产品销售利润分别为:43元、元、-元;销售利润率分别为:21%、9%、-3%。为保护国家现有的各种矿产资源,建议国家提高矿产品资源税税率。

膨润土资源税由于销路不畅通、利润下降等因素影响,税负呈上升趋势;我市各家膨润土加工企业现在销售均不太顺畅(由于膨润土主要用于钢铁生产企业,受钢铁生产企业的影响),销路较窄。资源税实际税负率平均在3%左右。

二、存在的征管问题

资源税对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可以从两方面讨论。一是制度性的调节机制,比如累进税制的资源税。二是相机抉择,如在经济高涨时期,资源需求加快时,政府可以实行增税的紧缩性税收政策,通过提高资源税率,或设置新税,扩大征收范围,降低起征点和免征额等等,以缩小总需求。此外,资源税还可以通过再分配来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资源税可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使自然资源条件优越的级差收入归国家所有,排除因资源优劣造成企业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

1、征管力量不足。资源税涉及较多个体、私营及乡镇企业。尤其是其他非金属矿产品主要分布在沿河、沿山的偏远地区,开采者90%是个体户,只能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需要税务人员对纳税户的营业额进行深入调查,以合理确定税负,但由于工作量大,征管力量不足,难以合理确定税负,难以实现对应税品目的有效征收、管理、监督、检查。

2、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对国有资源有偿开采,应依法纳税的观念不强,以及财务核算不健全甚至根本不建账。

资源税税目税负调查报告 资源税法实施调研报告篇3

中国“将继续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产品价格关系,加快推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按程序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

据新华社26日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国务院办公厅转报来的国家发改委“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节约能源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报告”,印发给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这份报告中,国家发改委提出了上述目标。

除了推进价格机制改革,报告还提出,将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

报告同时提到,将制定机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

此外,报告透露,目前国家能源局正牵头研究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制度,“以形成能源消费总量倒逼机制,抑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

报告提出,下一步将加快研究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地方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对能源消费增长过快的地区及时实行预警调控。

“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报告说。

报告还提到,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正在研究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拟将淘汰任务按分解落实到各地区。

资源税税目税负调查报告 资源税法实施调研报告篇4

中小企业税负调查报告

中小企业税负较高的情况依然普遍存在。下面是网友分享的“实用资源税税目税负调查报告 资源税法实施调研报告5篇”,欢迎来参考!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国税率过低,扭曲了市场价格,不利于开采和利用效率,有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改革要点是改“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和扩大税税目税负。我市共调查10户企业。其中:煤炭企业3户、铁矿石3户、膨润土3户、花岗岩1户。如煤炭企业阜新矿务局八道壕煤矿,主要生产原煤,这几年由于的匮乏加之煤碳价格的不断攀升,该企业年生产原煤150万吨左右全部用于销售且供不应求,价格也由xx年的182元/吨涨至现在的256元/吨,单位税额由xx年9月1日之前的元/吨调至现在的 元/吨,xx年纳税万元,xx年年纳税万元,xx年上半后纳税万元,税实际税负率平均在%左右。

铁矿石单位产品销售利润虽然有所提高,但受单位税额政策性提高因素影响税负呈上升趋势;其原因是:没有储量,铁厂附近找不着铁矿石;另一户企业储量只有几十吨,平时只靠附近的农民挖掘点铁矿石送到企业进行生产。我市的铁矿并不是很丰富,十分分散,这个山头有点,那个沟里有点,这些铁矿石时常与土壤混杂在一起,挖一大堆土壤,才有几块矿石或者把岩石炸开一个断面,在断面只有很薄的一层是铁矿,铁矿即将挖空。具体调查情况如下:铁矿石xx年xx年10年平均品位分别为61%、56%、51%;产量分别为:10762吨、6989吨、4022吨;销量分别为:11271吨、7370吨、4179吨;单位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301元、528元、691元;单位产品销售成本分别为:274元、433元、607元;单位产品销售利润分别为:43元、元、元;销售利润率分别为:21%、9%、3%。为保护国家现有的各种矿产,建议国家提高矿产品税税率。

膨润土税由于销路不畅通、利润下降等因素影响,税负呈上升趋势;我市各家膨润土加工企业现在销售均不太顺畅(由于膨润土主要用于钢铁生产企业,受钢铁生产企业的影响),销路较窄。税实际税负率平均在3%左右。

二、存在的征管问题

税对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可以从两方面讨论。一是制度性的调节机制,比如累进税制的税。二是相机抉择,如在经济高涨时期,需求加快时,政府可以实行增税的紧缩性税收政策,通过提高税率,或设置新税,扩大征收范围,降低起征点和免征额等等,以缩小总需求。此外,税还可以通过再分配来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税可以调节级差收入,使自然条件优越的级差收入归国家所有,排除因优劣造成企业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

1、征管力量不足。税涉及较多个体、私营及乡镇企业。尤其是其他非金属矿产品主要分布在沿河、沿山的偏远地区,开采者90%是个体户,只能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需要税务人员对纳税户的营业额进行深入调查,以合理确定税负,但由于工作量大,征管力量不足,难以合理确定税负,难以实现对应税品目的有效征收、管理、监督、检查。

2、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对国有有偿开采,应依法纳税的观念不强,以及财务核算不健全甚至根本不建账。

资源税税目税负调查报告 资源税法实施调研报告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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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行业中小企业税负调查报告

调查方法

本课题采用问卷调查和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制造行业中小企业的税负状况,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问卷调查,第二阶段是采用实地调研的形式进行典型调查,第三阶段是数据整理和分析,并形成调查报告。

我国制造行业中小企业税负现状

在制造行业中小企业的研究中,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大财政”口径之下,中国税负2000年就达到%,2005年增长到%,2006年为%。按照郑新业的方法,中国的宏观税收负担可能已经达到40%上下。郑新业认为,相比之下,在2006年,美国这一比例仅为28%,oecd国家平均水平为%,中国宏观税负水平已经大幅高出美国,而2011年中国的宏观税负水平,在35%到40%之间。总体来说:中国的宏观税负水平,正在接近或者达到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

另和大企业相比,我国税制结构不合理,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占税收比重超过60%,流转税不像所得税,由于对制造行业中小企业所得征税,能做到“挣的少交的也少”,流转税对商品、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收入征税,往往是“挣的少交的不少”,这样一来,会导致轻工企业与大企业相比,利润少,交税却不少,进一步加剧了其税负。融资渠道较窄,银行仍然是制造行业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受企业规模、盈利状况等因素影响,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融资方式的门槛对于制造行业中小企业来说较高,银行贷款仍旧是食品行业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调查显示,%的制造行业中小企业将银行授信作为其主要融资渠道,其中银行授信作为唯一融资渠道的中小企业占比为25%.2.融资成本高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且存在除利息外的中间业务收费。调查结果显示,%的调查企业的融资成本高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其中%的企业融资成本较基准利率上浮30%以上。另外,有%的企业表示除支付利息外,还需向银行支付财务顾问费、账户管理费及给银行经办人员的暗佣等,27%的企业认为与贷款有关的中间业务成本在2%以上。

由于制造行业中小企业的税负过重,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由此可见,国家意识到中国中小企业税负过重的问题长期存在着,从目前经济形势来看,为我国中小企业减负显得尤为重要。

不符合量能负担原则的政策性负担。中国是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实行税率无差别性收费制度,从表面上看做到了公正公平,实际上中小型企业的税率相对偏高。我国现行增值税制把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民营企业大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范畴。其中工业企业征收税率为6%,商业企业为4%,表面看,比一般纳税人法定税率的17%、13%低很多,但中小型民营企业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实际上,其税负远远高于一般纳税人。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是25%,另外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10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分别按相应的优惠税率征收。虽然这两挡优惠税率不是针对中小企业制定的,但多数民营企业适用它。尽管国家加大了对中小型企业在税率上的优惠政策扶持,但这一优惠税率仍偏高。这是因为:第一,外资企业和国有大型企业的其他扶持性优惠待遇多,而中小企业优惠少。在“首届纳税人论坛大会”上,中国财政学会副会长、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安体富提到“我国中小企业税负普遍偏重”,并且指出外资企业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实际税负为25%左右,其中,民营企业的实际税负则相对较高。第二,由于民营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少和经济效益低,根据量能负担的原则,更显得中小企业税收负担重。

行政性负担使制造行业中小企业承受不可承受之重。

行政性负担主要指因履行政府管理职能而由企业担负的费用。以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环境影响评价书》为例。据了解,广东一家打印机组装和耗材回收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书》显示:检测费万元、大纲编写费万元、报告书编写费万元、专家评审费万元、评审会务费万元、税费万元、合计万元。这笔款项的数额在相同行业当中,根据企业的规模、固定资产的数额、当地环保部门的关注程度等方面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很明显,这笔费用对于大型的国企和外资企业来说不值一提,而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这可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这很有可能影响流动资金的使用,当然这仅仅只是环评这一项,如果在生产或销售环节中出现违规行为,而导致罚款的情况发生,那么这笔罚金很有可能会使一个中小企业面临倒闭的风险。反观国有大型企业,他们自有政策性的补贴做为经济来源,最多是罚款,责任人受处分,但不会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重复性责任导致企业的社会性负担加重

社会性负担不仅指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不规范的服务行为造成的企业负担,而且还包括本应政府税收财政转移支付的项目再次转嫁给中小型企业的部分,从而造成了重复性承担现象。我国税收使用的基本方针本身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所以国家税收财政承担社会责任是理所应当的。企业缴纳的税费包含在其中,而一些政府的暂时性政策使得纳税企业承担了两次义务。制造业中小企业税负问题分析

制造业中小企业的税收项目有哪些

1、流转税,增值税或营业税

商业、工业、部分现代服务业、运输业(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等交增值税。商业和工业一般纳税人税率17%,可以抵扣进项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不可抵扣进项税。现代服务业税率6%;运输业税率11%。

普通服务业交营业税,税率5%。增值税和营业税只交一种。

2、所得税,一般企业是利润总额与不能税前扣除项的25%

3、附加税,含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等,计税基数是增值税或营业税。

4、其他税种。如印花税(合同、账簿等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税负率的计算:

税负率=应缴税金÷不含税销售收入×100%

1、增值税税负率

(1)、小规模的已经统一定为按3%缴增值税了,小规模的税负率就是3%了。

(2)、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率=(销项增值税-进项增值税)÷不含税销售收入×100%

2、所得税税负率:所得税税负率=应交所得税÷不含税销售收入×100% 毛利率:毛利率=(不含税销售收入-不含税销售成本)÷不含税销售收入×100%

成本率:成本率=不含税销售成本÷不含税销售收入×100% 费用率:费用率=费用÷不含税销售收入×100%

1、工资费用率=工资÷不含税销售收入×100%

2、水电费用率=水电费÷不含税销售收入×100%

保本点:就是不赚也不亏的那个销售额,保本销售额=费用总额÷毛利率 存货周转率

(1)存货周转率=销售成本÷存货平均余额(2)存货周转天数=360÷存货周转率

说明:存货平均余额=(存活期初余额+存货期末余额)÷2

制造业中小企业税负解决建议

1、建立完善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一是地方政府应改变观念,坚持“蓄水养鱼”策略,权衡好财政收入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关系,制定完善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实施方案,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职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单位。二是制订中小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发展计划,提供良好的宏观指导,促进中小企业稳步发展。

2、完善现有的财税政策措施,扩大政策惠及面

一是建议各地方根据中央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出台具体的减免税费措施,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社保基金费用优惠措施,可进一步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延长或取消部分行政性收费的有效期限,在一定时期内适度降低社保基金费用缴费比例,让更多中小企业得到实惠。二是进一步完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在部分省市试点基础上应进一步完善,可参照国家统计口径调整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标准,将一般纳税人标准从5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的中小企业受益于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

3、加大检查监督的力度,进一步清理涉及中小企业的不合规收费

加大力度对各地贯彻落实减免中小企业部分行政性收费政策进行监督,确保中央及地方有关减免企业费用的政策落到实处,并进一步清理不合规的收费,切实减轻中小企业非税负担。

4、开辟多种融资途径,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门槛

一是鼓励金融机构建立小微型企业专项信贷规模。地方相关部门应落实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建立小微型企业专项信贷规模,不同类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总量信贷规模中划出不等比率的小微型企业专项规模,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支持。二是建立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引导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加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及村镇银行,满足不同层次企业金融需求。三是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积极开展“区域集优债”等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创新,将多个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打包进行整体设计,有效解决单个企业难以达到融资条件的难题。

5、加快建立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及投融资服务平台,规范贷款相关的中间收费,降低融资成本一是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增加信息透明度,消除金融机构贷款审批信息盲点,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增强小微型企业的贷款议价能力。二是不断完善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的功能,鼓励更多金融机构参与合作,简化贷款手续,有效协助中小企业融资。三是通过加强监管规范与贷款有关的中间收费,降低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降低遵从成本。政府有关部门应减少对中小企业的行政干预,避免增加其隐性负担。“对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中小企业,可以考虑核定其销售收入的某一比例覆盖所有税费,并由一个税务机关统一征收。比如,规定中小企业所有要交的税费就是销售收入的5%,超出这范围的可以不交,类似减轻农民负担的‘明白纸’”当中小企业经营困难时,应及时下调其核定税率或定额。“对于用工达到一定标准的中小企业,还可以考虑在一定时期内豁免税收。”

应当完善税制结构,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发达国家税收以所得税为主体,2007年美国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占税收比重高达%。增加所得税等直接税比重,有利于改变我国中小企业‘挣的少交的不少’的现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孙钢则表示,对中小企业的收费,常常是清理了一批,一些地方换个名义又冒出一批。这样的情况要严格监管,坚决不允许这样没有道理的事情发生。合理设计税费优惠政策,真正惠及最大多数的中小企业,这是最关键的一点。”

国家政策制定研究的最终目的应是在支撑国家经济发展的同时,助企业生存成长一臂之力,而不是阻碍。有关专家强调,当今必须完善税制结构,取消不合理收费,减少行政干预,让税费减负政策真正惠及中小企业,让中小型企业真正感受到发展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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