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胜古迹作文(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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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胜古迹作文1

关键词毁损类文物犯罪;罚金刑;立法问题

一、毁损类文物犯罪的构成特征

(一)毁损文物类犯罪的客体特征

毁损文物类犯罪属于妨害文物管理罪的其中之一,妨害文物管理罪客体是文物管理制度。而就毁损类文物犯罪而言,我认为其有其特殊的客体,即文物的管理制度和文物本身的价值。而在这两种特殊的客体当中我认为对文物价值的保护更为重要。文物管理制度主要是指有关机关通过规定一些秩序和规则对其进行管理,主要内容由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构成,其中包括文物的保管、文物的出售、文物的开掘与文物的转让等等。到具体规定上有《文物保护法》所规定的一些法律规范。其中,文物的价值又可以具体细分为两种:经济价值,指的是文物的市场价值,通常通过交易的形式表现出来;文化价值,指文物本身所具有的研究价值,可供历史学家、考古学家研究,更多的饿体现的是文物的内涵。通常来说,一件完整的文物所承载的包含了上述两种价值,一旦毁损灭失,就会同时侵害到文物的经济价值和市场价值,这也正是刑法通过一系列的规定对文物进行保护的原因所在。

(二)毁损类文物犯罪客观特征的具体体现

1. 刑法规定:本类犯罪主要包含了故意损害文物罪、过失致使文物损坏罪、故意损坏名胜古迹罪等等。这些犯罪所侵害的对象均是国家所要保护的文物,而且文物也分为三六九等,其中保护措施比较严格的珍贵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和《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的规定,凡属于一、二级的文物均属珍贵文物,部分三级文物也属珍贵文物。

2. 本类犯罪的行为主要指对文物的”损坏”,而损坏又包含了对文物的拆散、破裂、雕刻、涂改等行为。

3. 其中《文物保护法》里所说的过失致使文物损坏罪、失职致使文物损坏罪等属于情节犯和结果犯,这类犯罪要求犯罪行为须达到“严重后果”或“犯罪情节严重者才能入罪”,若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后果就不构成上述犯罪。而就《文物保护法》里所说的故意损坏文物罪、故意损坏名胜古迹罪等属于行为犯的范畴,这种犯罪的特点是只要有这种行为即可规定为本罪。可见同是文物类犯罪,犯罪构成条件也不一一相同,我们应该区别对待,不能简单一概而论。

(三)毁损文物类犯罪的主体特性

本类犯罪的犯罪主体没有特殊规定,即为一般的犯罪主体,只要达到刑事犯罪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即可构成此类犯罪的犯罪主体。此外,法律规定失职致使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主体为特殊的主体,即本类犯罪的主体必须要求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常来说,本类犯罪的主体均是各级文化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四)毁损类文物犯罪的主观特征

《文物保护法》规定本类犯罪的主观因素主要就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故意犯罪即上述所讲的行为犯罪,即入刑比较容易,只要有这种行为,无论结果如何即构成犯罪;过失类犯罪即情节犯和结果犯,即必须要求达到一定的危害结果或者具备一定的犯罪情节即可规定入罪。但有一例外,就是我们说的“失职致使珍贵文物毁损罪、流失罪的”的犯罪主体方面和其它不同,虽然其主观方面也是过失,但是属于渎职类犯罪的范畴,所以本罪的成立就必须要求国家机关即文化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必须严重不负责任才可构成此类犯罪。

二、毁损类文物犯罪的立法评价

(一)故意损毁文物罪

刑法第324条的第一款规定:故意损毁受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以及估计损坏被国家确定为全国、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构成故意损害文物罪。从历史渊源来看,本条罪名是从1979年刑法174条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中独立了出来。与之相比,现行刑法的第324条第一款规定,是用的叙明罪状的形式表达了出来,岁此种犯罪规定比较明确;除此此外,在刑法处罚和刑法量刑方面,与1979年刑法相比,现行刑法在量刑幅度上有了改变,由此而显得更为科学严谨。

(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根据现行刑法324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严重损毁受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行为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此罪类同与故意损坏文物罪,此罪也是从1979年刑法174条规定的故意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中独立了出来。与之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第一、单就客观方面,1979年刑法规定的是故意破坏文物罪,而现行刑法规定的则是故意损毁文物罪,相比而言,现行刑法规定的更为具体明确,较易进行判断。

(三)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

根据现行刑法324条第三款规定,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被确定为重点文物单位、省级文物单位保护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本条罪名是1997年新增设的罪名,主要目的在于惩罚过失损害珍贵文物的行为,有了这个规定,在更全面更有效的保护文物进程当中就又迈进了一步。根据规定,成立本罪,需要两个要件:(1)必须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所构成的,故意不在此列;(2)由于本罪是结果犯罪,所以过失的行为要构成严重的后果,以行为达到严重后果的程度才构成此罪,否则不构成本罪。

(四)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该罪属于渎职罪的范围,突出表现在犯罪主体方面,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粗心大意所造成的文物毁损灭失构成本罪。根据现行刑法419条规定,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工作失职所造成珍贵文物毁损灭失,后果严重的行为。虽然刑法将本罪其归为渎职罪范围之列,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本罪做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文物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所保护珍贵文物,若非如此,只能构成罪。

三、毁损类文物犯罪的立法完善

纵观对中国文物保护的整个立法过程,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以来,对于文物保护相关立法不断完善。从总体发展趋势来看,在数量和质量方面都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方向。统揽全局,我国文物保护已经稍有成就,在文物立法方面也有了相当的进展。但是由于事物的运动性,万事万物都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进程当中,文物保护立法也不例外,在不断完善的工作进程当中不免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缺陷。因此,为了实现对文物的充分保护,我们应该实事求是,根据中国当今国情,一切从实际出发,我们在完善立法的进程当中应该不断地发现问题,不断地吸取经验,更好地去完善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就本文笔者的意图旨在完善文物保护立法,因此较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力求对文物保护的立法完善做出一点点贡献。

(一)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刑罚进行改造

前面已经论述,相比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故意毁损文物罪的社会危害性有时也呈现出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形态。而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最高法定刑期是10年有期徒刑,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等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这显然有违罪行相适应原则的基本理念,在平衡刑法的轻重方面也有违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我们应当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的基本理念和要求对故意损毁文物类犯罪的法定刑期予以改造,以追求刑法的公平,满足刑法的公平原则。

(二)增加并完善罚金刑的适用

我们讲的罚金刑主要适用于金钱类犯罪和经济类犯,对于追求不法利益的经济犯对其采用罚金刑既可以在经济方面对不法犯罪分子予以控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对犯罪分子进行打击,使之惧怕或怯于再犯的可能。文物类犯罪一般是犯罪分子为了追求经济的利益,对文物进行盗窃、交易、炒作等行为以期达到其所追求的经济目的,对此类犯罪规定适用罚金刑既可以对犯罪分子在金钱方面予以遏制,防止其再犯的可能,也能使犯罪份子因此不发行为受到应有的经济制裁,达到了打击犯罪的目的。就毁损文物类犯罪而言,虽然有明文稳定此类犯罪可以适用罚金刑,可在司法实践当中更多的是对犯罪分子适用自由刑,而罚金刑的适用比例很小,显得使之处于一种流空状态。因此,综合考虑,笔者认为,鉴于罚金刑有此类优势,在司法实践当中罚金刑的适用频度应当有所增加,已达到充分惩治犯罪行为的目的。

(三)将“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改为“过失造成文物毁损、流失罪”

此改变的目的在于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的适用范围、针对对象范围有些过于狭窄。若只是对失职而造成此类犯罪进行规定,就难免对文物进行全方位的保护,是对一般文物的保护有所滞空。由此看来,此类罪的范围太过于狭窄,不利于对文物的保护,所以应当充分考虑对所有文物的保护。另一方面,从故意毁损文物和过失致使文物毁损灭世的客观对象来说,既包括动产文物也包括不动产的文物,因此,出于保护文物和对文物有关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进行惩治的目的,本罪的对象同样也应当包括作为不动产的文物,即不应遗漏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刑法保护。

(四)建议将“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修改为“故意侵害文化遗产罪”

根据我国刑法324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其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对“名胜古迹”一词的概念就存在界定模糊。有学者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2 条规定之精神,由于对名胜古迹的规定可供刑法参考的不多。笔者对此一说法抱有异议。第一,在立法过程中名胜古迹不是靠法律进行界定而是根据法理进行揣测的,此有违刑法基本原则,第二,名胜古迹风景区是由国家根据相关内容进行命名的。据笔者所知,即便是世界文化遗产,也未必会被核定为“风景区”。我们都知道,故意损坏文物罪保护的使珍贵文物和被定为全国重点文物单位、省级文物单位的文物,与之相对应,故意侵害文化遗产罪责保护的使一般文化遗产,这样以来,就能将所有的文化遗产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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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王珂,彭丁带。论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刑法保护的改进[J].中国经,2011年第16期。

名胜古迹作文2

神游又叫心游、神行。就是人们凭借山水诗文、图画、照片或影视风光片等材料和手段,通过想象对某地进行游览观光。这种心灵的遨游不受时空的限制,可以“思接千载,视通万里”,足不出户就能畅游神州大地。神游,古已有之。李白“一生好人名山游”,曾登临过无数名山大川,同时也兼好神游。有一次他在山东游览,听到“越人语天姥”,就“一夜飞渡镜湖月”,来到吴越之地的天姥山。他在梦游中,不仅“脚着谢公屐,身登青云梯,半壁见海日,空中闻天鸡”,而且看见“霓为衣”,“风为马”,虎为之鼓瑟,鸾为之驾车,众仙列队欢迎的奇妙场面,写下了《梦游天姥吟留别》的壮丽诗篇。李白的梦游,实际上就是神游。

古人神游主要依靠前人的诗文、图画和传说,今人的本领大多了,除了书、画外,还可以利用录相、电视、电影和上网等手段生动直观地领略、感受各地的山川风光和名胜古迹。女婿见我退休在家,又好旅游,就给我买了盒《九寨沟风光》的VCD光盘。我坐在家中的沙发上,全身放松,随着优美的乐曲声,屏幕上就出现了无数大大小小被称之为“海子”的高山湖泊,一个个碧蓝澄澈,水中倒映红叶、绿树、雪峰、蓝天,千颜万色,奇妙斑斓。直看得我如痴如醉,仿佛置身于如诗如画的梦幻世界。这样的神游方式既节约时间、金钱,又舒适惬意,完全是一种享受。

神游不仅可以弥补不能实地游览的遗憾,而且还能与实游结合以获得空灵美妙的无限情趣。大凡风景名胜,前人都留有优美的诗文,这些诗文是作者对风景名胜的艺术描绘和独特感受,对我们来说,它实在是一位很好的审美“导游”和忠实“旅伴”。因而,出游前读一点山水诗文,对将要去的地方先作一番神思遐想,这样实地游览时才能很快捉住山川景物的美质和神韵,它比稀里糊涂跟着导游走一遭不知要强多少倍。有些风景名胜和文物古迹,由于历史变迁,岁月沧桑,往往留下这样那样的缺憾,看了不免让人扫兴和失望。但如果你腹有诗书,具备相关知识,在目游的同时继之以神游,那就能领略名胜古迹之中的丰富内涵,体味到积淀其中的深层意蕴,从而游兴倍增,获得最大的满足。苏轼在黄州游览赤壁时,面对“乱石穿空,惊涛拍岸,卷起千堆雪”的景色,不禁遥想周郎当年,雄姿英发,羽扇纶巾,“谈笑间,樯橹灰飞烟灭”的情景。苏轼一番故国神游,抚今追昔,感慨系之,为后人留下了《念奴娇・赤壁怀古》的杰作。试想,若苏轼仅仅是足之所至,目之所视;而无心灵遨游,怎能领略个中滋味?!自然更谈不到吟诗作文了。

名胜古迹作文3

第一条**风景名胜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保存历史文化遗产,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发展旅游事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东自松木场保椒路转少年宫广场,经湖滨路、南山路至万松岭路以西;南自鼓楼、吴山,经凤山门,沿凤凰山路至白塔山,转钱塘江北岸至留芳岭以北;西自留芳岭、百子尖、竹竿山、九曲岭、石人岭,经龙门山、美人峰、北高峰、灵峰山至老和山等山脊线以东;北自老和山山脚浙江大学目前范围的南侧,经玉古路、浙大路,接曙光路至松木场保椒路以南。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范围东自二堡起,经杭沪路、秋涛路东南侧钱塘江滨地区(包括闸口地区);南星桥、中山南路经清河坊,接河坊街转延安南路(规划线)、延安路,折转庆春路、武林路、教场路至环城西路一线的以西地区;北自天目山路、西溪路至留下镇以南地区;西自留下至转塘的留转路以东地区;南至钱塘江边(包括珊瑚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风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公共设施等,都必须严加保护。*风景名胜区建筑物的风格、形式、体量、高度、色调,要与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协调。保护地带建筑物的设计、布局,要与风景旅游城市的要求相适应,不得有碍*风景名胜区的观瞻。

第五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农业生产布局、社队企业以及农村房屋的建设,均应服从*风景名胜区规划。

第六条*风景名胜区及其保护地带内所有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都有保护*风景名胜区及其保护地带的责任,必须自觉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名泉

第七条*和龙井、玉泉、虎跑、九溪十八涧等泉、池、溪、涧的水体,必须保持清洁,防止污染。禁止向风景名胜区水域排放污水、污染物质和倾倒垃圾、粪便、废土等各种废弃物。不得在*内洗澡、游泳和洗涤污物。对于污染水质的机动船艇,要限期改造,逐步淘汰。

第八条保护*、泉水、溪流的水源。不得在*风景名胜内打深井。禁止在泉源打井取水。凡影响、堵截泉源的水井、地下工程和地面设施,必须封闭和停止设计、施工。

第九条保护*风景名胜区水域内的鱼虾、飞禽、荷花等水生动植物、禁止擅自捕钓和采摘。养殖水生动植物,要讲究科学管理,防止污染水质。

第十条*风景名胜区及其保护地带内,各单位的污水、烟尘和有害气体排放量,均不得超过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冒黑烟、浓烟。

第十一条凡属*水域的涵洞、水闸、桥梁、堤岸、驳、码头、栏杆等设施,必须加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动、操作和损坏。

第十二条在*内行驶的各种船只和各种水上活动,必须服从*市园林、公安部门的统一管理。禁止无证船只行驶。

第三章文物、古迹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古墓葬、古遗址、石窟、石刻、雕塑、壁画、碑亭等文物古迹,以及革命史迹和有纪念意义的各种构筑物,要建立说明碑和保护标志,妥善保护。其中已经列入各级重点保护单位的文物,要划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添建无关的建筑物。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的文物古迹和革命史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擅自拆除、改建。文物保护单位需要恢复、修缮或迁移时,必须遵守恢复原状或保持现状的原则,经文物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保护文物古迹和革命史迹的规定。严禁涂刻、污损、窃取、毁坏文物古迹和革命史迹的行为。

第十六条园林、文物、宗教部门对*风景名胜区的文物古迹都负有保护责任,应按业务范围分工管理,互相配合。

第四章公园、风景点

第十七条*风景名胜区的公园、风景点、园林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或破坏。

第十八条进入公园、风景点的游览者和其他人员,必须遵守公园管理规则,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设施,保持整洁、安静、优美的环境。

第十九条在公园、风景点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游客强行兜售物品,或强占风景点作摄影与营业活动之用。

第五章山林、绿化

第二十条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树木花草、植被、岩石土壤、飞禽走兽。名木古树和名花要设立保护标志。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取土,攀折、砍伐花木,挖掘药材、树根,毁坏草坪、植被。在*风景名胜区及其保护地带内,禁止放牧、狩猎、打鸟。禁止在保护地带开山采石,必要时,应经过批准。不准侵占或破坏规则内的路旁绿化、美化地带,不准在*风景名胜区内立新坟。现在的坟墓,由*市人民政府建部门会同有关区、乡负责清理,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第二十一条*山区(包括*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是风景林保护区。疏林和幼林地区,要按照观赏与经济相结合的方针,进行绿化造林和封山育林。严禁毁林垦荒、毁林种茶、在林地用火和擅自砍伐竹木。*风景名胜区及其保护地带内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区、乡、村,都要搞好所在地段的绿化,美化环境。

第二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山林,包括国有山林、集体山林,均由*市园林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园林管理部门和生产大队、生产队,要建立、健全护林制度,加强山林抚育管理。竹木的修枝疏伐,必须由技术人员和护林员实地察看、标号,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许可证后始得进行。

第六章规划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的一切建设和设施,都要按照*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园林绿化和文物古迹的恢复、修复,道路、管线、排水工程以及商业服务网点和农房建设等,都必须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都不准在*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扩建与风景名胜无关的建筑物。

第二十六条占用风景点、名胜古迹和公共游览区的所有单位,以及风景名胜区内的工厂,要逐项清理,限期搬迁。

第二十七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种建筑物和所有设施,凡与景观不相协调、有碍观瞻的,应加以遮掩、改建或拆除。环湖路靠*一侧的非园林建筑,应按*市城市总体规则的要求进行改造,开辟环湖的滨湖公园。

第二十八条*风景名胜区内农村房屋和居民点建设,必须服从*市规则部门的统一规则和管理,严禁乱占土地乱建房屋,严禁非法买卖、租赁土地。

第二十九条*风景名胜区内的违章建筑,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必须拆除的违章建筑,要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在*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内的工厂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凡污染环境的都要限期治理。污染严重而又治理不好的,应予搬迁或关闭。不准新建污染环境的工厂和其他企事业单位。

第三十一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商业服务网点必须统一规划,根据统一管理、分散经营、方便游客的原则,进行布置和建设。一切商业服务网点,应按*市人民政府规定,在指定地段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搭棚、设摊,以及绘制商标、广告,不得破坏*风景,影响环境卫生,不得有碍游览和观瞻。违者必须拆除。

第三十二条严格控制迁入*风景名胜区的人口。要加强户口管理,在*风景名胜区没有户口的常住人员,要进行清理,分别处理。

第三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秉公执法。*区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内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下列单位和人员,给予表扬或奖励:1.在*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2.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作出显著贡献的;3.对保护*风景名胜区取得重大科学研究成果的;4.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斗争有功的。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在*风景名胜区进行违章建设和设计、施工的单位,要追究违章主使人及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作出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风景名胜区内,经省或*市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搬迁的单位,逾期不搬的,追究单位领导者的责任。

名胜古迹作文4

家乡名胜古迹之----云龙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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