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务会议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精编【优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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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务会议议事规则明确会议程序、发言顺序、决策方式,确保讨论充分、决策科学,提高管理效率与透明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优秀范文“校务会议议事规则”,希望您喜欢。

校务会议议事规则

校务会议议事规则 篇1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证学校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规范、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海交通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对学校重大行政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的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

2、研究和落实党委全委会(会)关于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等决议。

3、制定和落实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校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

4、对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财务、国际化办学、学生工作、审计与监察、行政管理、资产管理、后勤保障、产业、基本建设等全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决策。

5、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有影响的重大资金筹措和使用、基本建设计划、学校财务经济政策、重大资金项目等事项,并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决策。

6、审议以学校名义发布的涉及学校行政工作全局的规范性性文件,以及涉及师生利益的重要政策和规定。

7、审定校级教学、科研成果及校级行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批准学生学籍注销及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8、听取院(系)、部门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并就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9、其他应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作和事项。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或由校长委托的其他校领导主持。会议出席人员如下:

1、全体校领导出席。

2、校长助理、总经济师、党办主任、校办主任、监察处长、工会主席、新闻中心主任列席。

3、议题相关的院系、部处负责人可列席相关议题的审议。涉及师生员工重大切身利益的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相关议题的审议。

第四条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周一上午。如有重要事项需要讨论决定的,可临时召开。

第五条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包括议题征集、人员通知、会场安排、资料准备、记录及纪要整理等。

第六条参会人员应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七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领导提出,校长审定。院系、部处与直属单位如有议题,需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

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能够由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原则上不列入校长办公会议议题。

第八条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学校规定应当事先履行审核或者审查程序的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经由有关部门的审核或者审查,必要时需经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院系、部处和直属单位的,应当充分协商并事先听取意见;涉及师生重大切身利益的,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校内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

第九条有关部门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校长办公室提供议题相关材料,内容包括议题背景、需讨论决策的事项以及建议方案。

校长办公室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提交会议出席人员。

第十条会议出席人员应在会前阅读和研究会议材料。如对议题有重大异议,应与有关校领导沟通,必要时可提请校长撤销相关议题。

第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和决定程序如下:

1、由提出议题的校领导向会议汇报,必要时可由相关列席人员补充汇报,并回答问询。在讨论决策时,本规则第三条第3项所列人员应该回避。

2、会议出席人员应针对提请决策事项发表意见,发言时应简洁、明确。

3、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与会成员意见后归纳集中,作出决定或决议。

第十二条校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记录,并应于会议召开后两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送审稿,报校领导审阅。

校领导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校长办公室汇总整理校领导反馈意见后,报校长签发。

会议纪要印发至校领导和各院系、部处和直属单位负责人。

第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各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第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对决议或决定作重大变更时,须经校长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复议。因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可由校长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校长办公会议上通报。第十五条校长办公室负责对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和决议进行督办,并及时向相关校领导报告。校长办公室每季度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督办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出席及会务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第十七条本规则由校长办公会议授权校长办公室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校务会议议事规则 篇2

第一条中共**大学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是代表**大学党委行使职权、对**大学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最高领导机构的议事决策会议。

第二条党委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议事和决策。

第三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副书记均不在校时,原则上不召开党委会。出席会议人员为校党委委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委会。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四条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书记、院长如有一人缺席,原则上不研究干部问题;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第五条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形成决议。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后再议。党委委员如因故缺席会议,会后由党委书记指定人员向其通报会议情况及党委决议。

第六条党委会召开前,党委书记和院长应就会议议题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

第七条需要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共同研究决定问题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院长在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第八条党委会一般情况下不讨论未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没有具体处理方案的议题。

第九条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并做好会议记录的保管和存档工作。

第十条党委会原则上每二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议题确定

第十一条党委会议题范围:

1.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

2.研究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送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通过党委的重要决议、决定、通知及党委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

3.研究决定学校的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管理体制、重大改革方案等重要问题。

4.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等重要问题。

5.研究决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学校领导班子工作分工。

6.研究决定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考核、监督、奖惩等有关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问题,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7.研究决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年度进人计划、各类职称评审、人才培养引进有关政策等重要问题,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研究副高职称以上(含副高)人员和科级干部以上(含科级)人员的调进或调出。

8.审定学校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审定预算外10万元以上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等重要问题。

9.研究决定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党委书记、院长代表党委、行政所作的工作报告。

10.研究确定校级学术机构、各类委员会的确立及调整。

11.研究决定纪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审定由纪委提出的党员干部重大违纪案件的处理意见。

12.研究决定民主党派工作的重要问题,审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3.审定校级先进,向上级推荐先进,对出国人员进行政审。

14.研究决定校行政提请党委决策的重要事项。

15.其它需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党委委员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列入党委会议题,但重大问题应在党委会上通报。

第十三条根据党委会议事范围,各部门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事先向主管领导汇报,由主管领导决定是否提出该议题。主管领导应组织相关部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形成初步意见和处理方案。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党委书记、院长签署意见后方可列入党委会议题。

三、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党委会要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少数服从多数。决定重大事项要进行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与会的党委委员对议题应充分发表意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认真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对需做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党委书记在决策讨论时可对议题适时补充意见,但一般应末位表态。

第十六条党委会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及直系亲属、近亲近姻关系人员时,相关委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党委会决定的重要问题根据需要可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整理,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审阅签发。

第十八条党委会的决定、决议,在工作中如确实难以执行,有2位以上党委委员提请党委会复议的,可在下次党委会上进行复议,复议后按复议决定执行。在党委会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决议,并不得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四、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党委会是学校党委研究和决策的重要会议,与会者应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按时到会。会议期间不得另行处理其它事务,确实需要的,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请假。

第二十条建立候会制度。除党委会固定参加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应按党委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候会。

第二十一条严格会议纪律,遵守保密制度,会议过程和结果任何人不得泄漏,如有泄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贯彻督办

第二十二条党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学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如有不同意见须按组织程序反映。

第二十三条党委办公室负责决定、决议的督办和协调,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决议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党委办公室,重大紧急事项也可直接反馈至党委,必要时可写出专题书面报告。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题的征集、汇总,交党委书记、院长审定后,提前两天呈送党委委员。

第二十五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包括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有关材料、作好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起草会议要求制发的文件等。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校务会议议事规则 篇3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以下简称**)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向股东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指定。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董事长由股东在董事中指定。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六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时,经股东委派或指定可以连任。

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新的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股东应当尽快委派或指定新的董事填补缺额。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十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日常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二) 制订公司发展战略;

(三) 向股东报告工作,并执行其决定;

(四) 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五)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投资

计划

(七)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八)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九) 根据股东授权,审议、批准公司重大投资、担保以及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十) 制订公司境内外子公司(项目公司除外)的设置方案;

(十一) 决定一级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二) 决定公司一级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十四) 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及考核事项;

(十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十六)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方案;

(十七) 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十八) 有关法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三)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向董事会通报;

(四) 签署公司的出资证明书、重大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职权;

(六)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校务会议议事规则 篇4

为了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进中共xx县文化局党组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等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一、党组会职责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有关决定、指示,讨论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确保上级决定、指示的贯彻实施。

讨论审议文化工作重要活动的措施、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改革措施和有关工作的重要部署。

审定上报上级文化部门、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委宣传部的重要请示报告。

3、讨论加强局党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党组会自身建设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4、按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管理干部进行任免、调动和奖惩,对后备干部进行培养、选拔,按程序进行任免。

5、讨论解决关系到职工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

6、审议局纪检组提出的重要事项。

7、以局党组名义向上级部门的请示和工作报告。

8、研究下属单位向党组汇报或请示答复的重要问题。

9、需党组讨论决定其它问题。

二、议事和决定

党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主持,局党组成员参加。

2、由办公室形成党组会议题交党委书记审定。党组会的议题,由分管领导审阅后送办公室汇总,未经分管领导审阅或不成熟的议题,党组会会议不作安排。

3、党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表决时必须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有效。

4、党组会议每次举行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外)一般提前一天以上通知党组成员,并把会议议题交给党组成员。党组成员必须按时出席党组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秘书)列席会议并做好记录。涉及有关科室或局下属单位的问题需要研究决定的,可邀请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列席,列席会议的同志只参加相关问题的讨论和汇报。

5、党组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经过充分的酝酿讨论。对重大问题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有不同意见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行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6、每次党组会议,都应认真做好记录。记录应包括时间、地点、出席人和列席人员、会议主持人、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的意见、作出的决定等。党组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文件,需要公布、上报或下发的,由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起草,党组书记审核签发,编文号打印、上报、下发和存档。

7、决定干部的任免、提名、奖励和处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不搞临时动议。讨论干部的材料应包括: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两份、考察材料、党组织讨论请示等。

8、对重大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局党组书记、党组成员可临时进行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组报告。

三、工作纪律

1、党组会议的内容,除经会议决定可在党内传达或公开发表外,与会人员必须严守机密,不得外传。

2、对党组会的决定,必须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集体的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已通过的决议或决定,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3、参加党组会议人员作的个人笔记,应妥善保管,不得泄密。工作调动时应交办公室统一保管或处理。

校务会议议事规则 篇5

4、党组会议每次举行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外)一般提前一天以上通知党组成员,并把会议议题交给党组成员。党组成员必须按时出席党组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秘书)列席会议并做好记录。涉及有关科室或局下属单位的问题需要研究决定的,可邀请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列席,列席会议的同志只参加相关问题的讨论和汇报。

5、党组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经过充分的酝酿讨论。对重大问题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有不同意见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行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6、每次党组会议,都应认真做好记录。记录应包括时间、地点、出席人和列席人员、会议主持人、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的意见、作出的决定等。党组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文件,需要公布、上报或下发的,由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起草,党组书记审核签发,编文号打印、上报、下发和存档。

7、决定干部的任免、提名、奖励和处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不搞临时动议。讨论干部的材料应包括: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两份、考察材料、党组织讨论请示等。

8、对重大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局党组书记、党组成员可临时进行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组报告。

三、工作纪律

1、党组会议的内容,除经会议决定可在党内传达或公开发表外,与会人员必须严守机密,不得外传。

2、对党组会的决定,必须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集体的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已通过的决议或决定,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3、参加党组会议人员作的个人笔记,应妥善保管,不得泄密。工作调动时应交办公室统一保管或处理。

校务会议议事规则 篇6

会议事规则不设董事会的公司,没有董事长,有执行董事,从公司法上讲,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主要掌握在执行董事手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都是由执行董事任免,这对于公司话语权的掌握就很关键了。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席位如何确立,董事会有哪些职权可落地执行?董事会成员有了,董事会如何召开,董事会决议的形成需要什么流程、有什么样的议事规则。。。

这最好事先确定,便于操作,工作高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与义务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 董事

第五章 董事长

第六章 附则

20__年*月*日经*有限公司董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有序召开和提高效率,规范工作行为方式,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法定代表机构和决策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第四条 董事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权一号注:公司章程可设定由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与义务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十三)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承担以下义务:

(一)向股东大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二)承担向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提供查阅所需资料的义务。

第七条 审批权限的划分

(一)投资权限*万元人民币以内的投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超过*万元且不超过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投资由董事会决定。重大投资项目由董事会研究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收购或出售资产

3.收购、出售资产时,其应付、应收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

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批准,相对数字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经股东大会批准。

(三)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法人签署的一次性协议或连续12个月内签署的不同协议,所涉及的金额为*万元至*万元或占净资产的千分之五至百分之五,由董事会批准;*万元以上或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五以上由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向有关联的自然人一次(或连续12个月内)收付的现金或收购、出售的资产达*万元以上,由董事会批准。

(四)重要合同

公司资产抵押、借贷、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等事项由董事会批准。

(五)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

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百分之十的由董事会批准;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书面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委托时,应当出具委托书,并列举出授权范围。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应当在董事会会议举行十日前通知各董事,但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随时召集。

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载明召集事由和开会时间、地点。通知必须送达全体董事。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四次,遇特殊情况时,可临时召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经理提议时。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通知时限为3日内。

如有本章第十七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决议实行多数表决原则。普通决议(法律专门列举规定的特别决议以外的所有其他决议)要求超过半数董事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董事表决权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特别决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表决权超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以及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会后三日内分发给各董事。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内任何人不得销毁。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负责。

第四章 董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具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二十三条 董事为公司董事会的成员。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名单是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进行公司设立登记的内容。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二十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二十九条 董事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解任:

(一)任期届满;

(二)被股东大会罢免;

(三)董事自动辞职。

第三十条 因董事退任而发生缺额达三分之一时,除因届满事由者外,应即要求股东大会补选董事,以补足原任董事名额为限。在董事缺额未及补选有必要时,可由股东大会指定人员代行董事职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的报酬由股东大会确定。

第三十二条 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限:

(一)出席董事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

(二)办理公司业务,具体包括:

1.执行董事会决议委托的业务;

2.处理董事会委托分管的日常事务。

(三)以下特殊情况下代表公司:

1.申请公司设立等各项登记的代表权;

2.申请募集公司债券的代表权;

3.在公司证券上签名盖章的代表权。

第三十三条 董事不得兼任其他同类业务事业的董事或经理人,但经董事会许可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董事必须承担以下责任:

(一)当董事依照董事会决议具体执行业务时,若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害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曾经表示异议的董事,有记录或书面声明可资证明者,不负其责任。

(二)当董事在具体执行业务中没有依照董事会决议时,如果致使公司遭受损害,应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

(三)当董事在执行业务中逾越权限致使公司遭受损害时,应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

(四)董事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属于公司营业范围之内的行为时,该行为本身有效;但公司可以将该行为的所得视为公司所得,并形成董事会决议。董事应向公司交付该行为所取得的财务,转移该行为所取得的权利。

第五章 董事长

第三十五条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其为董事的任期。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副董事长亦请假或因事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董事一人代行。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有总理董事的业务执行权限;在董事会休会时,董事长有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决议而代行董事会职权的权限,即有对业务执行的重大问题做出决定的权限。

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基于委托关系,享有董事会其他董事同样的权利,承担其他董事同样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条 董事长由于下列事由而退任:

(一)失去董事身份。导致董事长失去董事身份的事由即董事退任的事由。

(二)股东会通过董事会特别决议进行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校务会议议事规则 篇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动学院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决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决策水平,提升治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进行行政决策的基本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教学工作为中心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规范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坚持教职工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决事项,坚持会前充分准备、会议决定、会后落实、结果反馈的运行程序。

第二章 院长的主要职权和职责

第五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在民事活动中,依法行使法定代表人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第六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

规章制度

、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

年度工作计划

。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应当坚持院务公开,坚持民主办学,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坚持依靠专家治教治学,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 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院工作中的以下重要事项: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教育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二)贯彻执行院党委关于学院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提出具体实施办法。

(三)学院年度行政工作计划、总结,有关全院性行政

工作的意见、制度、办法。

(四)教师及职工聘任与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学生学籍处理、奖惩、资助和学生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国有资产管理、实验室建设、校园基本建设、招生就业、审计与监察、后勤保卫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与国(境)外高校等组织的重大合作项目和交流项目。

(八)未列入预算,且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九)院长认为应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院工作的以下重大事项:

(一)院学术委员会提交的学术事项。

(二)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财经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提交的重要事项、

工作方案

(三)重要的内部审计报告及其他重要事项的专题报告。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需提交院党委会审定的事项:

(一)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学院发展战略与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学、学院基本建设与产业发展等规划。

(二)学院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学院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院长

工作报告

(四)学院编制和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年度人才招聘与引进计划,教师及职工聘任政策和整体方案。

(五)财务年度预算方案和年度预算中未安排的一次性开支超过50万元的项目。

(六)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七)涉及全院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改革方案以及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大事件处理和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事项。

(九)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党委会审定的其他事项。 院长办公会研究的重大事项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本应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党委审定的事项,也可经院长与党委书记协商,直接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组织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如因工作需要,院长可以决定适时召开。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有明确行政分工的党委成员。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院长可以确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者师生代表列席。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五章 议决方式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决方式以规范性决定为主。重点制定全院适用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工作方案。创制新的制度和制订中长期规划,一般经过两次会议决定。第一次以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议为主,第二次以科学性、可行性审议为主。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可以对适用于全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特定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对于日常管理工作和具体执行制度的具体事项,院长办公会一般不予议决。

第六章 议题准备和申报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并由院长征求党委书记意见后确定。

各系(教学部)可以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向院长办公会提交议题。

第十八条 拟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应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如意见尚不成熟或准备不充分,不列入院长办公会议题。对跨职能部门的议题,必须先协调并形成基本一致的意见和建议。

依照有关规定,应提交教代会审议讨论的重要事项,在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须提交教代会审议讨论。应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须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除紧急情况外,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

第十九条 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内容应当包括议题来源和依据、问题性质、调研过程、方案及其选择理由、资金来源、效益评估等等。相关材料应当作为议题说明的附件。

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如涉及预算外资金问题,必须有财务部门和分管财务的院领导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 各单位拟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由分管院领导请示院长同意后,在院长办公会召开前3个工作日汇总到办公室。

第七章 议题材料传阅

第二十一条 经过院长审定的议题,办公室应提前1—2天将会议通知、议题和相关资料送与会人员传阅。

第二十二条 会议组成人员应及时阅知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并做好讨论议题的准备工作。传阅中如果对于议题有异议,可以直接向院长反馈意见,院长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调整议题。

第二十三条 会议组成人员对于议题和相关材料存有疑问或者有专门问题需要咨询的,可以直接向提交议题的主体询问,提交议题的主体应当认真答复。

第八章 审议

第二十四条 提交议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院长办公会汇报议题内容。特殊情况下,主要负责人可以委托他人向会议汇报议题内容。分管院领导可以就议题内容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五条 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对议题内容充分发表意见,有论有据,表明态度。

列席人员可以就议题内容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二十六条 院长在归纳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会议决议。如对重要问题存在意见分歧,可以暂缓决定,由院长决定授权有关院领导召集专题会议进一步研究或者下次会议再议。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会议原始记录应当归档。院长办公会组成人员以外其他相关人员查阅会议记录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九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八条 凡不能按时出席会议的成员,应事先向院长请假,并将自己对议题的意见事先向院长说明。

第二十九条 列席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除会议组成人员和固定列席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应按办公室的通知时间另室候会。

第三十条 院长办公会讨论事项涉及出席会议人员本人及配偶、子女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本人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与会者应当严格执行会议纪律,贯彻执行会议决定事项,在决议未公布前不得传播会议内容。对决议事项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在会议以外任何场合发表与会议决议不相符的言论,也不得对外透露会议讨论时参会人员发表意见的情况。

第十章 决议的执行、督办和反馈 第三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一般应当印发会议纪要。院长办公会纪要由办公室起草,院长签发。

第三十三条 对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牵头单位(牵头人)或承办单位(承办人)须按决议要求认真落实,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应当及时报告院长。

第三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督办,并且就落实情况向院长或者院长办公会反馈意见。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院长主持召开的专题工作会议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院长办公会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证学校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规范、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海交通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对学校重大行政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的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

2、研究和落实党委全委会(会)关于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等决议。

3、制定和落实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校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

4、对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财务、国际化办学、学生工作、审计与监察、行政管理、资产管理、后勤保障、产业、基本建设等全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决策。

5、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有影响的重大资金筹措和使用、基本建设计划、学校财务经济政策、重大资金项目等事项,并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决策。

6、审议以学校名义发布的涉及学校行政工作全局的规范性性文件,以及涉及师生利益的重要政策和规定。

7、审定校级教学、科研成果及校级行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批准学生学籍注销及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8、听取院(系)、部门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并就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9、其他应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作和事项。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或由校长委托的其他校领导主持。会议出席人员如下:

1、全体校领导出席。

2、校长助理、总经济师、党办主任、校办主任、监察处长、工会主席、新闻中心主任列席。

3、议题相关的院系、部处负责人可列席相关议题的审议。涉及师生员工重大切身利益的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相关议题的审议。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周一上午。如有重要事项需要讨论决定的,可临时召开。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包括议题征集、人员通知、会场安排、资料准备、记录及纪要整理等。

第六条 参会人员应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领导提出,校长审定。院系、部处与直属单位如有议题,需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

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能够由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原则上不列入校长办公会议议题。

第八条 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学校规定应当事先履行审核或者审查程序的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经由有关部门的审核或者审查,必要时需经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院系、部处和直属单位的,应当充分协商并事先听取意见;涉及师生重大切身利益的,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校内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

第九条 有关部门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校长办公室提供议题相关材料,内容包括议题背景、需讨论决策的事项以及建议方案。

校长办公室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提交会议出席人员。

第十条 会议出席人员应在会前阅读和研究会议材料。如对议题有重大异议,应与有关校领导沟通,必要时可提请校长撤销相关议题。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和决定程序如下:

1、由提出议题的校领导向会议汇报,必要时可由相关列席人员补充汇报,并回答问询。在讨论决策时,本规则第三条第3项所列人员应该回避。

2、会议出席人员应针对提请决策事项发表意见,发言时应简洁、明确。

3、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与会成员意见后归纳集中,作出决定或决议。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记录,并应于会议召开后两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送审稿,报校领导审阅。

校领导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校长办公室汇总整理校领导反馈意见后,报校长签发。

会议纪要印发至校领导和各院系、部处和直属单位负责人。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各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对决议或决定作重大变更时,须经校长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复议。因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可由校长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校长办公会议上通报。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对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和决议进行督办,并及时向相关校领导报告。校长办公室每季度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督办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出席及会务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校长办公会议授权校长办公室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中共**大学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是代表**大学党委行使职权、对**大学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最高领导机构的议事决策会议。

第二条 党委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议事和决策。

第三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副书记均不在校时,原则上不召开党委会。出席会议人员为校党委委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委会。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四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书记、院长如有一人缺席,原则上不研究干部问题;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第五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形成决议。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后再议。党委委员如因故缺席会议,会后由党委书记指定人员向其通报会议情况及党委决议。

第六条 党委会召开前,党委书记和院长应就会议议题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

第七条 需要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共同研究决定问题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院长在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第八条 党委会一般情况下不讨论未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没有具体处理方案的议题。

第九条 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并做好会议记录的保管和存档工作。

第十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二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议题确定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题范围:

1.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

2.研究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送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通过党委的重要决议、决定、通知及党委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

3.研究决定学校的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管理体制、重大改革方案等重要问题。

4.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等重要问题。

5.研究决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学校领导班子工作分工。

6.研究决定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考核、监督、奖惩等有关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问题,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7.研究决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年度进人计划、各类职称评审、人才培养引进有关政策等重要问题,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研究副高职称以上(含副高)人员和科级干部以上(含科级)人员的调进或调出。

8.审定学校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审定预算外10万元以上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等重要问题。

9.研究决定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

工作总结

,党委书记、院长代表党委、行政所作的工作报告。

10.研究确定校级学术机构、各类委员会的确立及调整。

11.研究决定纪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审定由纪委提出的党员干部重大违纪案件的处理意见。

12.研究决定民主党派工作的重要问题,审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3.审定校级先进,向上级推荐先进,对出国人员进行政审。

14.研究决定校行政提请党委决策的重要事项。

15.其它需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 党委委员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列入党委会议题,但重大问题应在党委会上通报。

第十三条 根据党委会议事范围,各部门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事先向主管领导汇报,由主管领导决定是否提出该议题。主管领导应组织相关部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形成初步意见和处理方案。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党委书记、院长签署意见后方可列入党委会议题。

三、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党委会要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少数服从多数。决定重大事项要进行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与会的党委委员对议题应充分发表意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认真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对需做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党委书记在决策讨论时可对议题适时补充意见,但一般应末位表态。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及直系亲属、近亲近姻关系人员时,相关委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党委会决定的重要问题根据需要可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整理,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审阅签发。

第十八条 党委会的决定、决议,在工作中如确实难以执行,有2位以上党委委员提请党委会复议的,可在下次党委会上进行复议,复议后按复议决定执行。在党委会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决议,并不得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四、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 党委会是学校党委研究和决策的重要会议,与会者应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按时到会。会议期间不得另行处理其它事务,确实需要的,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请假。

第二十条 建立候会制度。除党委会固定参加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应按党委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候会。

第二十一条 严格会议纪律,遵守保密制度,会议过程和结果任何人不得泄漏,如有泄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贯彻督办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学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如有不同意见须按组织程序反映。

第二十三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决定、决议的督办和协调,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决议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党委办公室,重大紧急事项也可直接反馈至党委,必要时可写出专题书面报告。

六、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题的征集、汇总,交党委书记、院长审定后,提前两天呈送党委委员。

第二十五条 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包括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有关材料、作好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起草会议要求制发的文件等。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校务会议议事规则 篇8

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大额资金的使用包括:

1、未纳入预算的资金使用;

2、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资金的使用;

3、涉及养老安置、征地动迁补偿资金的运作和使用;

4、涉及其他专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

5、国有(集体)企业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6、其他应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资金使用。

三、界定大额交易的数额参考

中国人民银行已发布并实施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已引入了这一制度。现行法规也设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标准,以人民币为例,以下三种情形下属于人民币大额交易: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等交易。

校务会议议事规则 篇9

某电台台务会议事规则

为切实加强台领导班子的民主集中制建设,发挥集体智慧,进行科学决策,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一、 应提交台务会讨论决定的主要事项:

2、本台事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3、本台人、财、物管理方面重要管理规定、办法的制订与修改;

5、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6、重大改革方案的出台;

7、涉及本台干部职工利益的大事;

8、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台务会讨论决定的问题。

二、台务会必须每月召开一次,遇到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召开会议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各成员。

三、台务会必须有五分之三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问题时应发扬民主,每个成员都要发表意见。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达不成一致意见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讨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请示决定。

四、台务会对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对事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重大宣传活动的安排,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反复比较论证,必要时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五、台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的决议、决定,更不允许公开散布与集体决议、决定相违背的意见,决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各行其是,另搞一套。台务会研究的事项,全体成员应注意保密,不得超越保密期限和范围擅自泄漏外传,每个成员都要切实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一致。

校务会议议事规则 篇10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和《*****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受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局,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五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设立战略与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第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由公司董事组成,成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一)战略与决策委员会

战略与决策委员会由**名以上董事组成,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3对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公司投融资、资产经营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公司重大机构重组和调整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指导、监督董事会有关决议的执行;

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主任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主要职责是: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并监督公司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3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专门委员会不能以董事会名以作出任何决议;

(四)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各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人员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为各专门委员会提供服务和与相关部门(包括各专门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聘请的中介机构)的联络,组织公司下属机构及其职能部门为各专门委员会提供所需的材料。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条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一条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局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公司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局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四条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局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六条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局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秘书局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九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代理事项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五)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四章董事会审议程序及决议

第二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局、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条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一条四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或缓议董事会所议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二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秘书局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第三十三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第三十四条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五条除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六条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股票上市地交易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上市公司适用);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八条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以下事项行使决策权:

(二)任一时点占用资金存量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公司短期投资;

(三)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公司长期融资;

(四)单项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公司短期融资;

(五)**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委托

理财事项;

(六)总投资额**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基建项目;

(七)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公司资产抵押、质押;

(八)《公司章程》第六十四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九)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人民币至3000万元人民币之间,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至5%之间的项目。超出上述限额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做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会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财务数据均已确定)做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四十条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四十一条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当进行全程录音。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秘书局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秘书局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四条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地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其生效时间同于公司章程。

第五十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校务会议议事规则 篇11

党支部: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团结群众的核心、教育党员的学校、攻坚克难的堡垒,在社会基层单位中发挥核心作用。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大家前来参考查阅!

1、讨论并制定本支部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议的具体实施方案。

2、研究本支部贯彻实施院党委部署的重大事项。

3、讨论研究本支部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总体实施方案等重大问题。

5、讨论通过党支部上报上级党组织的一切请示和重大报告。

1、提请党支部会讨论的议题,经支委会初步讨论由书记审定。

6、党支部的决议、决定,要定期向群众代表大会进行通报,接受群众的监督。

为了更好地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党支部一班人的整体优势,进一步提高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促进支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高效、有序的开展各项工作,根据党章和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讨论、研究、审定和决策:

1.讨论审定有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文件以及指示、决定的贯切意见。

2.讨论审定党支部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4.讨论审定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重点培养对象和发展对象;

5.讨论审定对党员干部的奖惩意见;

7.审查确定出席局以上各种代表会议的代表及模范、先进工作者人选;

9.研究与党政工都比较密切的有关问题,协调党政工及各方面的之间的关系;

10.研究上级文件级领导机关规定的由党支部集体决定的问题和其他应由党支部集体决定的问题。

以上问题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讨论决策。

(二)讨论、审议与保证监督

1.讨论审议学校的发展方向、长期规划、学年计划和总结;

2.讨论审议学校的重要人事安排;

3.讨论审议学校重要的经费收支事项以及关系到政策性问题非正常开支;

5.讨论审议学校重要的规章制度;

6.讨论审议校长提交党支部研究的有关问题。

以上问题,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支部意见,提供给校长决策时参考。

2.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经过反复充分讨论;

4.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并按规定及时存档。

3.党支部研究的内容若具有保密性,与会同志则应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漏。

为进一步健全我支部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支部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研究工作时,讲实情、出实招,勇于探索,勇于创新,不回避矛盾,不推诿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

(四)坚持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党规履职尽责,切实提高议事决策质量和水平。

党支部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讨论和决定需要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分析研究新时期党建工作、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作出的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相应贯彻意见,并核查执行情况。

(四)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党支部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有关工作人员的奖励或党纪处分事项。

(一)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成员参加。党支部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党支部成员召集并主持。

(二)党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具体会议时间由党支部书记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支部扩大会议。

(三)党支部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支部成员提出建议、党支部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经确定的会议议题召开会议。

(四)党支部会议的召开时间、讨论议题,应在会前通知党支部成员。提交党支部会议讨论的事项,由负责该项业务人员事先准备书面材料。

(五)党支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支部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党支部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党支部会议时,应在会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

党支部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六)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支部会议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一事一票制。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支部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支部成员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书面意见记入会议记录但不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实行党支部书记末位表态制。

(七)党支部会议集体决定的事项,需要具体落实的,由班子成员按分工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党支部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党支部会议的,根据工作需要,会后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支部会议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传阅、会签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二)会议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党支部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党支部的原决定,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公开表示反对。

(三)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支部会议的,党支部书记或受党支部书记委托的党支部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会议报告。

1、党支部议事的形式为支委会和党员大会。支委会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凡属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支部委员应按职责分工应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2、支委会、党员大会召开前,先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告之参会人员。党员大会应到正式党员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支委会、党员大会由支部书记主持,支部书记因故不能到会可由副书记主持。

3、支委会由支委委员参加,支部党员大会由支部全体党员参加。在讨论和研究工作时,根据需要,入党积极分子、行政管理人员可列席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上级党组织有关领导参加。

4、参加会议人员都有权发表意见,表明态度,所议事项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重要议题进行表决时,获得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于发生争执,经过讨论还不能统一认识的重要议题,应暂缓作出决议或决定,会后进一步酝酿,取得基本一致后,再择日讨论表决。

5、支委会和党员大会均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对议事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缺席人数、主持人、表决结果等内容均应记录在案。与会人员对议事过程、会上发表的不同意见等需要保密的内容一律不得公开。

6、每个党员都要积极支持和尊重支部书记的工作,接受支部书记的领导、监督和指导。支部书记和支委成员应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按照职责分工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7、支部书记要组织领导支委会和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实施,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承担责任,并迅速采取相关措施加以解决。

8、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都无权取消,个别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坚决执行。

为进一步健全我支部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支部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研究工作时,讲实情、出实招,勇于探索,勇于创新,不回避矛盾,不推诿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

(四)坚持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党规履职尽责,切实提高议事决策质量和水平。

党支部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讨论和决定需要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分析研究新时期党建工作、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作出的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相应贯彻意见,并核查执行情况。

(四)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党支部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有关工作人员的奖励或党纪处分事项。

(一)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成员参加。党支部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党支部成员召集并主持。

(二)党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具体会议时间由党支部书记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支部扩大会议。

(三)党支部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支部成员提出建议、党支部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经确定的会议议题召开会议。

(四)党支部会议的召开时间、讨论议题,应在会前通知党支部成员。提交党支部会议讨论的事项,由负责该项业务人员事先准备书面材料。

(五)党支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支部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党支部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党支部会议时,应在会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

党支部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六)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支部会议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一事一票制。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支部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支部成员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书面意见记入会议记录但不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实行党支部书记末位表态制。

(七)党支部会议集体决定的事项,需要具体落实的,由班子成员按分工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党支部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党支部会议的,根据工作需要,会后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支部会议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传阅、会签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二)会议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党支部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党支部的原决定,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公开表示反对。

(三)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支部会议的,党支部书记或受党支部书记委托的党支部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会议报告。

1、议事形式。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支部议事形式为党支部委员会议或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2、议事内容。凡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党支部按职责分工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关系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先征求干部员工的意见,并按法律规定程序和有关要求,提交党员大会或员工代表大会通过。

3、议事要求。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议一般由书记主持,书记暂缺或因其他原因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员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党支部委员会议由支部委员参加。在讨论和研究工作时,可邀请行政领导成员参加,必要时还可邀请上级党组织领导参加。

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议召开前,应先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告知与会人员。党员大会应到正式党员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

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议均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对会上发表的不同意见和需要保密的一律不得公开。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所议事项作出决策,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方可通过。如发生分歧、不能达成一致,应暂缓作出决议和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无条件服从,坚决执行,保留个人意见。

为了保证党支部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集体领导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党支部议事,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和《准则》的规定,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1、讨论并制定本支部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议的具体实施方案。

2、研究本支部贯彻实施院党委部署的重大事项。

3、讨论研究本支部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总体实施方案等重大问题。

5、讨论通过党支部上报上级党组织的一切请示和重大报告。

1、提请党支部会讨论的议题,经支委会初步讨论由书记审定。

2、对一些重大决策应党支部会前进行必要的调查扩协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经支委会讨论后再提请党支部会议讨论。

1、党支部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书记可临时召开,会议由书记主持。

2、党支部会全体党员按时参加,不能参加者会前向书记请假,行政领导不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党支部会议,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3、共青团、妇女组织负责人由非党员担任的,凡涉及他们负责的重大问题,需在党支部会上研究决定的,事先要充分征求他们的意见,商量尊重他们的意见。

1、党支部开会,先由主持人提出议题、讨论时要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紧扣主题,观点明确,主持人应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钠集中,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

2、党支部决定问题或形成决议,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对意见基本一致的问题采取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意见的问题进行举手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对于当时决定不了的问题,可提交下次会议复议。

3、党员对会议所做的决定、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但不能违背组织原则,在上级党组织没有改变决定以前,必须无条件的执行,同时不得在群众中散布相反观点。

4,对党支部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每项工作由分管的同志负责抓好落实。

5、党支部会议要由专人记录,一般由组织委员担任,记录内容准确、简明、条理清楚,妥善保管。

6、党支部的决议、决定,要定期向群众代表大会进行通报,接受群众的监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的意见和措施。

2、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划;党内重要制度、规定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3、机关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单位中层干部和后备干部的培养、教育、推荐、考察和监督等工作。

4、审批新党员,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违纪党员的处理、不合格党员的处置。

5、“创先争优”等活动方案的制定;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上报。

7、党支部职责范围内其它有关的重要事项。

6、单位重大问题决策后,党支部要加强支部协调,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议事程序

1、党群部门提出的议题,需报党支部书记确定,也可由书记直接提出议题。

2、在确定单位发展方向等方面的重大议题或单位党支部参与决策的议题,由党政负责人共同商定,在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会议,经集体研究后,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遇到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一般应暂缓表决,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充分酝酿后再议。

4、议事表决情况要如实记录,并按规定归档保存。

5、会议结束后,党支部根据会议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可发支部红头文件。

6、单位重大问题决策后,党支部要加强支部协调,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党支部作用,切实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制度,保证党支部委员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党委有关规定,结合支部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支部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和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条支部委员会成员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自己职责,定期向支部委员会报告工作,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支部委员会会议是总经理办公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策的前置程序。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后,再由总经理办公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策。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五条议事范围

(三)以支部名义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五)支部委员会管理权限内违纪案件,违纪人员的处理;

(七)其他应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前置研究讨论审议事项:

(四)公司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或废除等事项;

(六)公司对外捐赠、赞助、借款,重大项目投资、融资、

担保、抵押、贷款,重大资产购置、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等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八)重大安全事故、环保事故、质量事故、诉讼案件等重大事件的应对方案;

(九)其他需要支部委员会前置审议和提出意见建议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会议组织

第七条支部委员会会议由支部委员会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主持会议时,由支部委员会书记指定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支部委员会会议参会人员由支部委员会书记和委员组成。

第九条支部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一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议题情况和工作需要临时组织召开。

第十条支部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不允许请假,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方式表达或书面委托他人参会,被委托参会人员必须为共产党员。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第十一条支部委员会议事主要以支部委员会会议方式进行。确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审议或决策而又无法聚集召开会议的,可采取电话、网络等其它方式进行,但事后须补充相关手续。

第四章议题申报

第十二条支部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各承办部门提出,各列席部门议题材料由议题申报单位负责分送。

第十三条对于拟提交支部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按照“谁提交、谁负责”的原则,按相关制度完成上会前必要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法律咨询等,与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以提高支部委员会会议决策效率。

第十四条议题汇报材料是否定密由议题申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确定,并在议题材料上注明。

第十五条xx部负责汇总议题,拟定召开时间,形成议题签发单,报支部委员会书记审定。

第十六条经支部委员会书记审定同意后,由xx部将议题材料于会前发给支部委员,并通知汇报、列席的部门或个人,做好参会准备。

第十七条各部门的议题资料,应在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按要求报送xx部,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确因工作需要增加的议题,须经支部委员会书记同意。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支部委员会会议按以下流程讨论和决策:

(一)汇报人简要汇报提请讨论决定事项基本情况和请示事项;

(二)汇报部门或分管领导补充说明或发表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委员依次就议题发表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书记归纳讨论情况,形成初步意见,与会支部委员会委员进行表决,支部委员会书记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支部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讨论的问题进行说明,发表意见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支部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有1/2以上的支部委员会委员赞成才能通过,讨论重大人事任免事项时,2/3以上支部委员会委员赞成才能通过。

第二十二条支部委员会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

第二十三条当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意见后再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参加和列席支部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保密制度。支部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及相关内容,属于保密范畴的,未经授权,不得向外透露。

第六章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支部委员会会议严格控制汇报和发言时间。议题汇报人提前准备,草拟汇报提纲,汇报做到请示事项明确、理由依据充分、行文规范简练、内容简明扼要,所附文字等支撑性文件和论证材料完整清晰,时间一般控制在6分钟以内;补充发言和列席发言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

第二十六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办理。

第二十七条支部委员会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做好相关材料的归档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支部委员会会议纪要签发后1个工作日内,全文发xx。

第二十九条因工作需要,xx部在会议纪要签发后1个工作日内,拟定完成会议议定事项通知,分送议题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三十条会议原则通过,但需修改完善的议题,会议记录员会后立即通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按会议要求修改完善后报xx部。

第三十一条支部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需向上级请示或报告事项,提交xx部,按文件办理流程上报。

第三十二条支部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需印发文件的,提交xx部,按照文件办理程序下发。

第三十三条支部委员会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有关部门要按规定时限贯彻落实到位,并向xx报备,xx负责检查督促。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公司内部提出,也可通过正常渠道向组织报告。未重新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策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为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xxx党支部集体领导体制,完善党支部领导下的党支部书记、董事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支部领导核心作用,规范xxx党支部会议事程序,提高党支部会决策水平,保证党支部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xxx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党支部议事形式为党支部委员会议或党员大会。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议一般由书记主持,书记暂缺或因其他原因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员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党支部委员会议由支部委员参加。在讨论和研究工作时,可邀请行政领导成员参加,必要时还可邀请上级党组织领导参加。

根据公司实际,xxx会议的议事内容主要包括: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指示,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二)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贯彻上级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的计划和方案;

(四)xxx领导班子职责分工,机构设置、调整、变更、撤销和职责分工事项。

(五)年度增减人员计划,中层及以下人员的任免、奖惩、调动,干部队伍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和晋职晋级方案。

(六)xxx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七)财务预算、决算、大额资金的使用,煤交中心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

(八)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重大改革方案以及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需要提交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一)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根据上级指示要求和煤交中心实际情况确定,或由党支部委员向书记提出,书记确定;会议不搞临时动议。

(二)议题确定后,报送党支部书记审定,并在会议召开前一天(紧急特殊情况除外)将审定后的议题通知各位委员或列席人员。对公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有关部室应事先做好调查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于会议前一周送审计监察部。凡未形成书面方案或意见的,审计监察部不予受理,党支部会议不予讨论。

(三)围绕确定的党支部会议题,党支部委员要充分思考,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有关部室要提供决策参考材料。涉及干部选拔、调整、奖惩问题,人力资源部门要提供考察情况和意见。

(四)党支部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会前应协调通气;党支部会议讨论时,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都要围绕议题,明确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和看法,需要形成决议的议题,在充分讨论,认识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一般性问题可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表决;重大问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决定干部的任免或提名,应对任免或提名人选逐个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对有时间限制,必须及时做出决定,而有意见分歧时,或遇到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且各方面意见人数比较接近的情况,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外,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意见后再表决。

(五)在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决策与实施过程中,党支部应充分发挥党员的作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完成。

(六)党支部会议由审计监察部作好记录。党支部会议题一经决定,必须遵照执行,决定的事项,须编印《会议纪要》,经每位委员传签,并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分发给每位委员、有关领导及公司各部室。审计监察部负责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

(七)党支部会议议定的问题,各部室都应坚决贯彻执行,一般情况下不再复议。如有重大原则性失误,在实际工作中确实难以执行,必须复议时,由分管的委员向会议主持人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能提请党支部会复议。

(一)党支部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选拔任用干部等需要表决的重要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党委委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也无权改变党委会的集体决定。

(二)党支部集体做出的决定,通过分工负责制进行实施,党支部委员按所负责的工作贯彻执行党委的决定,对执行情况,书记负有检查督促责任,审计监察部负责处理决定的执行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三)党支部会议准备讨论的事项或其他内容,会议召开前,知悉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会议以外人员泄露。如有违反,要追究当事人的失密责任。

(四)xxx党支部会议实行议事回避制。如某议题涉及到党支部成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时,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五)党支部委员代表xxx党支部发表的重要讲话、文章,事先必须经过党支部委员会讨论或各位委员传阅同意。

(六)要充分发挥党支部集体领导的作用。每位党员都要围绕党支部的工作中心,按照党支部的决定,认真负责,大胆工作,关心公司工作全局,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为党支部的重大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依据。

本规则由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若遇新情况或未尽事宜,由审计监察部进行补充完善并经党支部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校务会议议事规则 篇12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__________小区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称业主代表大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业主代表大会是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就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

第三条业主大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四条业主大会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和监督和指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主代表

第一条业主代表需公益事业、愿意为业主服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非业主也可担任业主代表。

第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成多层业主代表区,每一栋楼一个单元选举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别墅区按区选,各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区的划分办法,应根据户数多少,首次由业主委员会筹委会决定,以后由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条每一业主代表区半数以上的业主参加投票有效,获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当选。

第四条业主代表区半数业主联名可以罢免业主代表,并应同时按照本议事规则选举新的业主代表。

第五条业主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应按照本议事规则选举新的业主代表。

第六条新的业主代表任期为本届代表任期剩余部分。

第三章业主代表大会

考虑到经济与效益和人口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代表大会代替。

第一条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每届业主代表任期三年。

第二条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下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应负责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将业主代表大会的时间、内容、地点等内容公布。经百分这二十以上的业主代表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到该项提议之日起二十天内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三条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利:

业主代表大会可以将第二条部分权利授予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但下列事项除外:

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职责。

第四条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企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业主代表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违反业主公约,并应当在二十日之内向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公布。

第六条业主代表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代表大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事项无关的决议、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代表大会对物业管理重大事项作出的有效决定,使少数业主利益受到损失的,其他业主给予相应补偿。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

第一条业主代表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作为执行机构,其成立以物业管理部门备案为准。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事业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代表担任。

第三条业主代表大会的业主委员由十三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四名。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其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对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代表大会监督。

第四条业主代表大会投票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如今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5.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职责包括:

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3.具有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4.遵守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5.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6.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

7.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第五章投票权与候选人的提出

第一条参加业主代表选举的`投票权按一户一票的原则确定,参加业主代表大会的投票权按一人一票的原则确定。

第二条同一业主代表区的业主也可以联名推选业主代表候选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筹委会可以推选业主代表候选人。

第三条业主可以联名推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四条业主、业主代表可以委托他人参加投票,但应当事先签署委托书。同一人不得同时接受五个以上的委托。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一条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所需的费用,不包含在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中,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由全体业主平均分担;但是,该项费用应当严格控制在每个业主每年二元之内。

第二条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此费用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由业主代表大会予以监督,并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三条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除业主委员会会议通知和业主代表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审查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审查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标准、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以外需使用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凡违章使用印章,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业主代表大会的文件、资料,由专人负责定期收集、整理、立卷和存档。

第五条业主代表大会建立以下档案资料:

1.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2.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3.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登记的材料;

4.业主、使用人情况目录、清册及业主公约;

5.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6.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7.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

8.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9.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图纸;

10.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业主代表大会按规定程序成立后,授权业主委员会与本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第七章附则

本议事规则或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后生效,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补充。业主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有关议事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校务会议议事规则 篇13

为了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进中共xx县文化局党组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等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一、党组会职责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有关决定、指示,讨论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确保上级决定、指示的贯彻实施。

讨论审议文化工作重要活动的措施、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改革措施和有关工作的重要部署。

审定上报上级文化部门、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委宣传部的重要请示报告。

3、讨论加强局党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党组会自身建设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4、按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管理干部进行任免、调动和奖惩,对后备干部进行培养、选拔,按程序进行任免。

5、讨论解决关系到职工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

6、审议局纪检组提出的重要事项。

7、以局党组名义向上级部门的请示和

工作报告

8、研究下属单位向党组汇报或请示答复的重要问题。

9、需党组讨论决定其它问题。

二、议事和决定

党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主持,局党组成员参加。

2、由办公室形成党组会议题交党委书记审定。党组会的议题,由分管领导审阅后送办公室汇总,未经分管领导审阅或不成熟的议题,党组会会议不作安排。

3、党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表决时必须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有效。

4、党组会议每次举行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外)一般提前一天以上通知党组成员,并把会议议题交给党组成员。党组成员必须按时出席党组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秘书)列席会议并做好记录。涉及有关科室或局下属单位的问题需要研究决定的,可邀请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列席,列席会议的同志只参加相关问题的讨论和汇报。

5、党组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经过充分的酝酿讨论。对重大问题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有不同意见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行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6、每次党组会议,都应认真做好记录。记录应包括时间、地点、出席人和列席人员、会议主持人、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的意见、作出的决定等。党组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文件,需要公布、上报或下发的,由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起草,党组书记审核签发,编文号打印、上报、下发和存档。

7、决定干部的任免、提名、奖励和处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不搞临时动议。讨论干部的材料应包括: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两份、考察材料、党组织讨论请示等。

8、对重大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局党组书记、党组成员可临时进行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组报告。

三、工作纪律

1、党组会议的内容,除经会议决定可在党内传达或公开发表外,与会人员必须严守机密,不得外传。

2、对党组会的决定,必须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集体的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已通过的决议或决定,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3、参加党组会议人员作的个人笔记,应妥善保管,

校务会议议事规则 篇14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动学院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决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决策水平,提升治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进行行政决策的基本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教学工作为中心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规范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坚持教职工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决事项,坚持会前充分准备、会议决定、会后落实、结果反馈的运行程序。

第二章 院长的主要职权和职责

第五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在民事活动中,依法行使法定代表人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第六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应当坚持院务公开,坚持民主办学,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坚持依靠专家治教治学,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 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院工作中的以下重要事项: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教育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二)贯彻执行院党委关于学院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提出具体实施办法。

(三)学院年度行政工作计划、总结,有关全院性行政

工作的意见、制度、办法。

(四)教师及职工聘任与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学生学籍处理、奖惩、资助和学生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国有资产管理、实验室建设、校园基本建设、招生就业、审计与监察、后勤保卫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与国(境)外高校等组织的重大合作项目和交流项目。

(八)未列入预算,且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九)院长认为应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院工作的以下重大事项:

(一)院学术委员会提交的学术事项。

(二)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财经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提交的重要事项、工作方案。

(三)重要的内部审计报告及其他重要事项的专题报告。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需提交院党委会审定的事项:

(一)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学院发展战略与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学、学院基本建设与产业发展等规划。

(二)学院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学院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院长工作报告。

(四)学院编制和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年度人才招聘与引进计划,教师及职工聘任政策和整体方案。

(五)财务年度预算方案和年度预算中未安排的一次性开支超过50万元的项目。

(六)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七)涉及全院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改革方案以及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大事件处理和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事项。

(九)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党委会审定的其他事项。 院长办公会研究的重大事项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本应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党委审定的事项,也可经院长与党委书记协商,直接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组织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如因工作需要,院长可以决定适时召开。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有明确行政分工的党委成员。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院长可以确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者师生代表列席。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五章 议决方式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决方式以规范性决定为主。重点制定全院适用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工作方案。创制新的制度和制订中长期规划,一般经过两次会议决定。第一次以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议为主,第二次以科学性、可行性审议为主。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可以对适用于全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特定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对于日常管理工作和具体执行制度的具体事项,院长办公会一般不予议决。

第六章 议题准备和申报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并由院长征求党委书记意见后确定。

各系(教学部)可以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向院长办公会提交议题。

第十八条 拟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应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如意见尚不成熟或准备不充分,不列入院长办公会议题。对跨职能部门的议题,必须先协调并形成基本一致的意见和建议。

依照有关规定,应提交教代会审议讨论的重要事项,在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须提交教代会审议讨论。应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须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除紧急情况外,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

第十九条 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内容应当包括议题来源和依据、问题性质、调研过程、方案及其选择理由、资金来源、效益评估等等。相关材料应当作为议题说明的附件。

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如涉及预算外资金问题,必须有财务部门和分管财务的院领导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 各单位拟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由分管院领导请示院长同意后,在院长办公会召开前3个工作日汇总到办公室。

第七章 议题材料传阅

第二十一条 经过院长审定的议题,办公室应提前1—2天将会议通知、议题和相关资料送与会人员传阅。

第二十二条 会议组成人员应及时阅知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并做好讨论议题的准备工作。传阅中如果对于议题有异议,可以直接向院长反馈意见,院长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调整议题。

第二十三条 会议组成人员对于议题和相关材料存有疑问或者有专门问题需要咨询的,可以直接向提交议题的主体询问,提交议题的主体应当认真答复。

第八章 审议

第二十四条 提交议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院长办公会汇报议题内容。特殊情况下,主要负责人可以委托他人向会议汇报议题内容。分管院领导可以就议题内容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五条 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对议题内容充分发表意见,有论有据,表明态度。

列席人员可以就议题内容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二十六条 院长在归纳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会议决议。如对重要问题存在意见分歧,可以暂缓决定,由院长决定授权有关院领导召集专题会议进一步研究或者下次会议再议。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会议原始记录应当归档。院长办公会组成人员以外其他相关人员查阅会议记录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九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八条 凡不能按时出席会议的成员,应事先向院长请假,并将自己对议题的意见事先向院长说明。

第二十九条 列席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除会议组成人员和固定列席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应按办公室的通知时间另室候会。

第三十条 院长办公会讨论事项涉及出席会议人员本人及配偶、子女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本人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与会者应当严格执行会议纪律,贯彻执行会议决定事项,在决议未公布前不得传播会议内容。对决议事项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在会议以外任何场合发表与会议决议不相符的言论,也不得对外透露会议讨论时参会人员发表意见的情况。

第十章 决议的执行、督办和反馈 第三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一般应当印发会议纪要。院长办公会纪要由办公室起草,院长签发。

第三十三条 对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牵头单位(牵头人)或承办单位(承办人)须按决议要求认真落实,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应当及时报告院长。

第三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督办,并且就落实情况向院长或者院长办公会反馈意见。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院长主持召开的专题工作会议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院长办公会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校务会议议事规则 篇15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切实做到重要事项集体讨论决定,现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xxx市委、市交通党委重要方针、政策、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制定贯彻意见,研究具体措施。

(二)分析我司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反腐败斗争形势,讨论决定和部署总体工作或专项工作,提出目标任务。

(三)讨论和决定党委半年(全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明年)工作安排意见。

(四)各委员通报开展工作情况以及某些重要任务的执行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措施。

(五)组织建设、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

(六)重要信访研究或决定。

(七)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保持企业稳定的方法和措施。

(八)企业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构建。

(九)制定或修改总公司党委的有关制度、办法、实施细则。

(十)上级党政交办的`其他工作研究讨论。

(十一)其他应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会议时间及参会人员

(一)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时间半天,视议题内容确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总公司党委书记临时召集。

(二)党委会议由总公司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公外出,会议由组织委员主持。

(三)参会人员为党委委员,党委工作部有关人员。

三、会议工作要求

(一)除因临时召集的会议外,每次会议的日期、议题,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二)党委会议由党委工作部机要秘书记录、整理归档。重要会议可根据会议要求或党委书记的要求,编写会议记要。会议记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印发各委员、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部门)。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委员、有关单位(部门)应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及时督促检查落实。

四、会议议事要求

(一)讨论研究重要事项,需要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方能进行,委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决定重要事项应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纪录在案。

(二)如若一些重要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意见,党委书记可根据会议情况做出暂缓表决的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思想后,提交下一次会议表决。

五、会议纪律要求

(一)会议严格执行有关回避制度。

(二)会议做出的决定,个人或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末改变决定之前,不能违反或不执行会议决定。

(三)有关会议内容,要保守秘密,在决定或批复以前,不得外传。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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