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关于加强“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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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关于加强"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提高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打造清廉财政,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局党组、局领导班子(以下简称领导班子)。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式,选择最佳决策方案,确保决策符合财政工作实际,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

(二)坚持民主协商。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重大事项充分协商,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作出决定,防止独断专行。

(三)坚持依法决策。对违法决策要依法追究责任,确保各项决策于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四)坚持效率原则。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确定合法程序,完善内部决策规则,提高决策效率,防止久议不决。

三、决策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1.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法规,重点是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工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等方面的事项;

2.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区管委的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文件精神、重要工作部署等方面的事项;

3.研究党组学习计划、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等事项;

4.研究局内设机构设立、职能调整等涉及机构编制事项;

5.研究全局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事项;

6.财政、国资业务中涉及影响全区性重大事项;

7.研究干部职工权利保障、福利享受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事项;

8.其他需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区工委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等事项;

2.中层干部的选拔、推荐、任免、交流、轮岗等事项;

3.中层及以下人员岗位调整等事项;

4.新招录人员的岗位安排等相关事项;

5.职权范围内的表彰、奖励、处理处罚事项,需向上级部门报批的干部考核、奖惩等事项;

6.区级以上荣誉候选人的推荐;

7.研究确定临时聘用人员的使用和解聘;

8.其他重要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局机关年初预算项目的确定;

2.局机关重要项目的安排、中介机构选择等事项;

3.其他重要项目、资金安排意见。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资金拨付严格遵守权责明确、规范、及时、专项调度的原则。年度预算中调整、追加的项目资金调度需按工委、管委领导批示意见办理。具体办法按《《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石高党政办﹝20xx﹞7号)办理;

2.职责范围内预算单位年初预算的审核汇总以及重大预算调整事项;

3.按照相关规定需上工委管委会研究的全区财政资金支出事项;

4.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5.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议题准备

1.提出决策事项。决策事项议题由相关科室(单位)报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并做好会前资料准备工作及时报局办公室。

2.搞好合法合规性审查。对需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的"三重一大"事项,特别是涉及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合同文本签订等,必须由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未经合法合规性审查或审查有异议的,不得提交会议审议。

3.提前准备材料。明确上会的决策事项议题材料由承办科室(单位)负责,局办公室严格把关。

4.会前沟通报告。会议决策前,涉及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和承办科室(单位)负责人要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决策事项相关情况。

(二)集体研究

1.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安排情况,召开党组会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原则上参会局领导须达到应参会局领导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召开,党组会原则上由分管领导汇报议题情况,分管领导因故未到会的,原则上会议暂不审议该议题。

3.参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对决策事项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同时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录。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其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会后应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4.实行"末位表态制"。局主要负责人在主持会议时,应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最后发表意见,并归纳意见作出结论。

5.根据会议讨论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数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

6.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对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除紧急情况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外,原则上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充分酝酿成熟后再提交决策。

7.视议题内容,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单位法律顾问等列席旁听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8.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形成会议纪要,并按规定程序印发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科室(单位),并做好保密工作。

(三)执行决策

1.局党组会作出的决策,由事项决策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积极配合,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承办科室(单位)根据决定事项和会议要求,负责具体抓好落实或牵头组织抓好落实。

2.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和承办科室(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特殊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组报告,其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按规定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已作出决策事项产生疑问的,可按程序向党组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坚决服从执行。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财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按程序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严重失误的;

2.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

4.对分管工作领域的"三重一大"事项情况不清楚,或提供情况不实,造成决策失误的;

5.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6.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的;

7.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8.在保密期内泄露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

9.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包括: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按照相关规定报送上级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在进行集体决策时,对错误决策提出具体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追究责任时应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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