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推荐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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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风险;监管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信贷业务活动的企业,与一般工商企业及其他经营单位相比,最显著的特点是负债经营,即利用客户的各种存款及其他借入款作为主要的运营资金,通过发放贷款及投资获取收益,自有资本占资产总额比率远低于其他行业。这一经营特点决定了商业银行本身即是一种具有内在风险的特殊行业。商业银行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而招致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一、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违约而导致贷款或证券等银行持有资产不能收回本息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2.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水平变化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不能到期支付债务或满足临时提取存款的需要而使银行蒙受信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甚至被挤兑倒闭的可能性。
4.汇率风险。汇率风险是指由于外汇价格变动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截至2004年末,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7176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为13.32。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5751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为15.62%。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425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为5.01%。
二、金融监管的概念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三、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措施
(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法律措施
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自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对完善中国银行业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手段、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这是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法”,是构建完整的银行审慎监管法律框架和体系的核心。
此外,银监会根据我国银行监管实际和国际银行监管最佳实践,在《银监法》和《商业银行法》框架下,系统规划、科学设计审慎银行监管的规章和指引。2003年以来,先后出台了《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人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人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和零售贷款违约情况统计制度》、《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等几十项监管部门规章,涉及银行业监管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另外,还有《商业银行授信尽职工作监管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正在制定中。在加强金融法规建设方面,今后应重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结合我国实际,并参照国际上对银行业实施管理的法律和各项规定,对我国现有的银行法规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二是各银行机构系统内制定的带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实行向中国银监会报批制或备案制,以保证有关金融法规要求的协同性、一致性;三是结合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趋势、特点和业务创新的实际,提前出台有关的法规,使新业务从市场准人的那一天就能够规范运作,监管工作有法可依;四是针对金融电子化、网络化和金融犯罪技术含量高、隐蔽化的趋势,制订并完善相应的法规,规范电子金融技术操作的规程;五是加强与国外金融监管当局和国际金融组织在法律方面的沟通与交流,衔接执法标准。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技术措施
巴塞尔委员会先后于1999年6月和2001年公布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和(第二稿)。新巴塞尔协议全面继承以1988年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一系列监管原则,继续延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着手从单一的资本充足约束,转向突出强调银行风险监管从最低资本金的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约束等三个方面的共同约束。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原则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进一步拓展了风险范畴。尽管信用风险仍然是银行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但新协议开始重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影响及其产生的破坏力,并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分母由原来单纯反映信用风险的加权资产加上了反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内容。
第二,坚持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但风险衡量方式更为灵活。银行资本是银行抵御风险的基础,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提出了银行业最低资本金的要求,协议对银行资本的构成进行了界定,其基本精神要求银行管理者根据银行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构成,并依其承担风险的程度规定最低资本充足率。
第三,强化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在新资本协议中,委员会对银行的资本结构、风险状况、资本充足状况等关键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新框架充分肯定了市场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中国银行业监管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监管的有效性受外部环境的制约较大、市场准人监管不够规范、审慎性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不强、持续监管力度不够、监管信息的统一性和透明度尚存在问题、监管者权威性不强、跨境监管的能力不足,等等。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二篇】
关键词:银行、资本充足性、金融监管
所谓银行的资本充足性是指银行资本数量必须超过金融管理当局所规定的能够保障正常营业并足以维持充分信誉的最低限额;同时,银行现有资本或新增资本的构成,应该符合银行总体经营目标或所需资本的具体目的。随着金融竞争的日益激烈,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增大,自身拥有充足的资本和监管当局对银行资本充足性要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资本充足性管理的内容
银行资本充足性管理真正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西方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出现了国际化的趋势,各国金融机构间联系日趋紧密,为保证西方商业银行经营的安全性,平等参与国际竞争,维护世界金融体系的稳定。1987年12月西方十二国通过了“资本充足性协议”。一是确定了资本的构成,即商业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二是根据资产的风险大小,粗线条地确定资产风险权重;三是通过设定一些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四是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1996年《关于市场风险资本监管的补充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对市场风险计提资本。1998年开始全面修改资本协议,资本充足率、行业监管和信息披露构成了新协议的三大支柱。
资本充足性管理在中国的实践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国金融业开始对外开放,也着手按国际惯例建立自己的资本充足标准。从1993年起,首先在深圳经济特区进行试点,接着央行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对资本充足率进行了规定。1995年《商业银行法》原则上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1996年又参考“资本充足性协议”的总体框架制定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在规范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时,对计算信用风险资本充足率的方法提出了具体的要求。1997年7月1日起执行《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内项目的风险权数》用以计算风险资产总额。虽然中国现行资本监管制度在许多方面与国际标准差距较大,但资本充足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银行业的影响是很大的。
近年来,通过国家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资产、强化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等途径,中资商业银行资本状况较好。从账面上看,中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实力总体上说是比较雄厚的,资本充足率距离《巴塞尔协议》中8%的要求相差不远,有的银行还超过了8%,尤其是核心资本充足率更是较大地超过了《巴塞尔协议》中4%的要求。
虽然《商业银行法》原则性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但我国现行监管法规一直未对资本不足银行规定明确的监管措施,并且在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上也放宽了标准。为进一步落实《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4年3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借鉴“资本充足性协议”和即将出台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制定了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资本监管制度。建立完整的资本监管制度,修改现行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有利于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健全商业银行资产扩张的约束机制,为货币政策的实施奠定坚实的微观基础。
中国对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性管理的创新
《办法》引入国际上成熟的资本监管经验,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方面建立了一套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标准和程序。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和管理制度,董事会承担本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银监会有权要求单个银行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并根据资本充足率的高低,把商业银行分为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三类。《办法》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围绕资本充足率,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并表范围、资本、资本充足率以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提出了更为具体、细化的披露要求。与现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相比,《办法》在确定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方面采取了更加审慎的态度,同时对1988年协议不合理之处进行了调整。《办法》还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后达标期限为2007年1月1日。
资本充足性管理对银行业经营管理的指导
鉴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总体偏低的状况,在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银监会将监督各行资本补充计划的落实情况,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商业银行一方面通过强化内部约束,提高资产质量,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改善经营状况,增强自我积累能力,提足贷款损失准备,从内部补充资本;另一方面通过敦促股东增加资本、引进战略投资者、发行长期次级债券、可转债,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还可发行股票等工具,从外部渠道补充资本。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的共同努力,绝大多数的商业银行都将在规定时间达到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届时银行体系抵御风险的能力将得到明显提高。
对中国资本充足性管理的建议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资本充足性管理也应与时俱进,既适应于国际银行业监管的规则,又适合于中国银行业经营发展的实际。
资本充足性监管理念和方法应不断创新。在构建中国现代银行监管制度中,更新资本监管的理念,按照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资本监管三大支柱要求,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实施银行资本监管战略,突出监管资本作用,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提高监管能力,改进监管方式,充实并重新配置监管资源,建立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发挥市场纪律作用,确保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有效性。
资本充足性管理的量化指标体系应不断完善。衡量银行资本充足性目前只有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比重三个常用指标。针对中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仅仅使用这几个指标是不够的,必须进行扩展和补充,可适当增加真实资本充足率、资产资本率、高风险资产覆盖率和固定资本比率等指标,比较全面地衡量资本的充足性。
真实资本充足率=(资本总额-固定资产原值-在建工程-5年以上的长期债券)/Σ(某项资产×实际的或预计的风险系数)
资产资本率=资本总额/资产总额
高风险资产覆盖率=(核心资本+贷款损失准备)/高风险加权资产总额。
其中:高风险加权资产总额=可疑(或呆滞)贷款×50%+损失(或呆账)贷款×100%
固定资本比率=固定资产净值/实收资本
资产负债率=付息负债平均余额/资产平均余额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三篇】
实施杠杆率监管的必要性
杠杆率监管有利于防止银行体系过度杠杆化。杠杆化程度过高是历次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本次金融危机也不例外。危机之前,西方国家金融机构通过发展表外业务、广泛参与金融衍生交易导致过度杠杆化,直接增加了单家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危机之后,面临市场下行的压力,金融机构被迫去杠杆化(deleverage),进一步加重了危机的负面影响,对实体经济运行起到了巨大的破坏作用。通过实施杠杆率监管,对金融体系的杠杆化经营设置限制,有利于防止金融体系的过度杠杆化,降低危机发生的概率。
杠杆率监管对资本监管制度形成了有益的补充。危机暴露的现行资本监管缺陷是实施杠杆率监管的另一重要原因。2006年,巴塞尔委员会了修订后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新资本协议),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风险敏感性,允许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计量自身的资本充足率。新资本协议的实施,适应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业的最新发展,有利于防止监管套利,增强资本监管制度的弹性。但是,相关监管制度在实施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新资本协议没有解决合格资本定义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商业银行开始广泛采用创新资本工具作为银行补充资本的重要方式,各种类型的资本工具之间性质各不相同,影响了资本的内在统一性,同时,由于混合资本工具不具备普通股的永久性特征和吸收损失的能力,银行资本的整体质量下降。二是由于允许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计算资本,一些商业银行利用复杂的经济资本模型套利,使得银行的资本总量减少,削弱了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据英国金融服务局(FSA)测算,英国部分银行模型测算的资本量低于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30%至50%的水平。资本质量和数量的问题在本次金融危机中表现得淋漓尽致。在面对危机时,一些西方国家主要银行资本严重不足,且各种创新资本工具没有起到吸收损失的作用,银行不得不通过外部筹资或依赖政府注资方式以弥补损失,给各国政府造成了巨大的财政负担。如何弥补资本监管制度的缺陷,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成为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议题。为此,危机之后,国际上广泛达成共识,有必要在推进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改革的同时,引入杠杆率指标,防止金融机构通过内部模型进行监管套利,确保银行拥有一定数量的合格资本。
我国银行业资产规模快速增长的势头对加强杠杆率监管提出了要求。近年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持续保持较快的增长。截至2010年底,银行业表内总资产为万亿元,同比增长%,该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国际银行业的平均水平。在表内业务快速增长的同时,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也增长很快,从而给其资本充足水平形成了巨大的压力,推动了银行业杠杆化程度的提高。为此,有必要通过杠杆率监管控制银行的杠杆化水平,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提高其经营成本约束意识,转变当前以资产规模扩张为主的粗放式增长,推进其转向注重效率、服务与效益的集约型发展模式转变,维护其长期健康发展。
国际上实施杠杆率监管主要动议
2009年4月,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伦敦峰会提出,各国金融当局应当引入一个更为简单的指标,作为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充足率的补充,衡量金融体系杠杆的积累,尤其是应当加强表外敞口的度量,并要求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标准制定机构负责设计该监管指标。
根据G20的要求,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了杠杆率工作组,对杠杆率的设计问题进行了研究。2009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杠杆率监管总体框架。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Ⅲ),对杠杆率的基本构成、水平和实施时间表做出了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杠杆率是一个兼具有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功能的指标,其引入的目标一方面在于控制银行体系的杠杆化程度,防止过度杠杆化可能给金融体系乃至实体经济造成的危害;另一方面在于为资本监管提供底线,强化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充足要求。
第二,杠杆率的分子为考虑了扣减项的一级资本,杠杆率的分母为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表外项目在杠杆率的分母中通过高信用转换系数予以充分反映。
第三,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决策委员会(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GHOS)的决定,杠杆率的最低标准为3%。
第四,杠杆率的实施设定过渡期。过渡期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在此期间,巴塞尔委员会将设计杠杆率统计模板并跟踪研究杠杆率定义的要素和水平;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为并行期,2015年1月1日,单家银行开始披露杠杆率水平及其要素,巴塞尔委员会将密切监测杠杆率的披露情况。2017年上半年,巴塞尔委员会将根据并行期的观察情况,对杠杆率方案进行最终调整,以便在适当评估和校准的基础上于2018年1月1日将杠杆率纳入第一支柱。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内容解析
从银监会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内容看,《办法》充分借鉴了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协议Ⅲ”的相关内容,在杠杆率分子和分母的设定、各类资产的敞口计算规则等方面与“巴塞尔协议Ⅲ”基本一致。《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引入杠杆率指标,作为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工具。银监会在加强对单家银行杠杆率监管的同时,持续监测银行业的整体杠杆率情况,加强对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商业银行应当达到《办法》规定的杠杆率最低要求。《办法》规定,杠杆率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具体计算公式为:
杠杆率=(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其具体内容如下:
(1)杠杆率的分子采用一级资本净额,即扣除了各项扣除项之后的一级资本。2011年4月,银监会的《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监管资本将从现行的两类修改为三类,即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由于银监会现行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没有使用一级资本的概念,而是使用核心资本的概念,该一级资本实际上相当于现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核心资本。
(2)杠杆率的分母为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其中: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中,衍生产品按照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中,无条件可撤销承诺按1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其他表外项目按照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衍生产品采用现期风险暴露法被公认为是较为审慎的确定衍生产品风险暴露的方法,其计算方法为:
现期风险暴露值=以公允价值计算的重置成本+名义本金×固定系数
作为国际上通行的计算商业银行衍生产品风险暴露的方法,现期风险暴露法的主要原理是,考虑到衍生产品风险的不确定性,在计算风险暴露时,除衍生产品合约当前的市值外,还应加上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固定系数计算的潜在风险暴露。
(3)根据我国银行业实际,杠杆率的最低监管标准为4%,高于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
(4)银监会同时规定了杠杆率实施的过渡期,即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3年底前达到杠杆率最低监管要求,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6年底前达标。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杠杆率管理制度。商业银行自身的杠杆率管理制度是监管的基础,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行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本行的杠杆率水平。《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杠杆率管理的最终责任,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杠杆率管理的实施工作。《办法》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应当设定不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目标杠杆率,有效控制杠杆化程度。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披露杠杆率信息。《办法》对杠杆率的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明确杠杆率信息披露的最低要素范围、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杠杆率的适用范围为商业银行,但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适用资本充足率监管的金融机构应参照《办法》执行。
《办法》实施对商业银行的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强化经营管理规划,加强自身的杠杆率约束。我国商业银行应当认真汲取西方国家商业银行高杠杆化经营带来的教训,根据自身的业务管理水平和资产结构,确定自身的目标杠杆率水平,尤其是要全面考虑本行各项经营业务的杠杆化效应,全面分析衍生产品的内嵌杠杆以及表外业务的潜在风险,综合度量本行的复合杠杆化水平,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杠杆管理措施,控制银行的资产规模和业务扩张。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四篇】
关键词新资本管理办法 巴赛尔协议 村镇银行 分析
为了进一步加强提高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保证商业银行稳健发展,按照中国银监会的统一要求,巴赛尔协议Ⅲ于2013年1月1日在我国银行金融机构全面实施,同时,基于此框架出台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也开始推行。本文对实施新资本管理办法后,新的监管标准对村镇银行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一、新资本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
《办法》对巴赛尔协议Ⅱ、Ⅲ在风险加权资产方面的核心要求进行了合并,对于监管资本的风险敏感度提高了,并对商业银行风险覆盖面进行了扩展,对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体系进行了合理的设计,《办法》对资本的要求中,要求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计提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办法》同时还明确了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内容和监管措施、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等内容,《办法》明确了银监会有增加高风险资产组合和高风险银行的资本要求的权力,可针对不同的资本充足率对商业银行实施分类监管,并可采取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差异化监管措施。
《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分为了4个阶层:第1阶层是最低资本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5%、一级资本充足率为6%、资本充足率8%;第2阶层是对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为%、%;第3阶层是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4阶层是根据单户银行的风险状况提出了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办法》正式实施后,对我国的大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分别是%、%、%,符合巴赛尔协议对银行的最低监管标准,并与现行的监管标准保持了一致。多层次的监管资本要求既符合巴赛尔协议Ⅲ确定的资本监管新要求,同时又增强了资本监管的审慎性和灵活性,确保资本充分覆盖国内银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
村镇银行相对于其它大中型银行而言,资本补充渠道较窄,实施新规后监管标准方面更加严格。所以村镇银行更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充分认识实施巴赛尔协议Ⅲ和执行新资本管理法对资本充足率计量的影响。
二、新资本管理办法调整的内容
我国的监管机构一直遵循审慎监管的原则,新出台的《办法》亦遵循了巴赛尔协议Ⅲ的理念、框架和标准,调整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设定了6年的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2018年底前商业银行应全面达标到相关资本监管要求;。
二是商业银行已发行的不合格资本给予了10年的过渡期逐步退出;。
三是对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以债务人的外部评级为基础。
四是取消了对境外和国内公共企业的优惠风险权重。
五是对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不再采用简单的资本扣除方法,而是区分不同性质的股权风险暴露,给予不同的风险权重;。
六是小幅上调了商业银行对国内其它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从20%上调到了25%,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债权的风险权重由0上调为20%;。
七是下调了个人贷款、信用卡授信和小微企业的风险债权。小微企业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了75%,未使用信用卡额度的信用转换系数从50%细分为20%和50%两个档次,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了75%。
八是明确了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45%。
三、新资本管理办法对村镇银行的发展具有的指导意义
首先,新办法的实施有利于金融稳定,抑制村镇银行粗放式的信贷规模扩张。《办法》所制定的新的监管标准比之前严格了许多,对于村镇银行这种粗放式的扩张可以起到一定的抑制和纠正作用。
其次,新办法的实施有利于村镇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改善风险管理的制度、机制、流程和系统,从而实现精细化的公司经营管理模式。《办法》以巴赛尔协议中三大支柱为主线,以资本管理为抓手,对村镇银行的公司治理、资本规划、风险评估、监测报告、系统建设、信息披露等提出了更新、更高、更全面的监管要求。
再次,新办法将引导村镇银行增加和改善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办法》一方面通过调低风险权重,鼓励银行开展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以及个人客户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通过增加同业风险权重,规范资产证券化、场外衍生品交易以及非并表金融股权投资等新兴业务,引导银行审慎开展金融创新业务。
最后,新办法鼓励村镇银行不断改进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要求村镇银行要持有充足的优质流动性资产,鼓励村镇银行以更加稳定的资金来源支持业务发展,同时要求村镇银行持续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并做好流动性风险的应急预案和资金储备。
四、村镇银行对新资本管理办法应对策略
村镇银行应加强对新资本管理办法中新监管标准的消化与吸收,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层都应该重新审视自身的定位,确立科学的风险管理框架和发展策略,及时制订适合本机构的实施计划,积极应对监管要求,增强抗风险能力。
(一)强化对资本的管理,提升自身抗议风险能力
实施新的监管标准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资本要求更加严格,经营成本将有所上升。充足的资本金既是监管部门的要求,也是村镇银行应对各种风险因素最后的保障和支撑公众信≤≥用的关键所在,因此,必须有重点、有目的、有计划的从多种渠道解决资本金不足的问题。一是要保持存款适度增长。要加大对成本低、稳定性高的机构性存款的营销力度;二是要继续做好贷款业务。要将“三农”、小微企业贷款做为村镇银行业务发展的重要任务,实时测算贷款规模,有计划有安排的进行贷款发放工作,确保资金提到充分运用,不断扩大市场占有率;三是要花大力气扩展中间业务。巴赛尔协议Ⅲ加强了资本约束管理,村镇银行要在发展中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加大对极少占用资本的中间业务营销和产品研发,提高中间业务在整体盈利结构中的比重。
(二)加快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
目前,村镇银行普遍风险管理技术不足,人才稀缺;压力测试的基础建设、资源保障、技术手段、结果应用等方面都有待改进。新办法的实施,有利于村镇银行改进健全风险管理组织框架、优化风险管理流程、改进风险计量技术。村镇银行一是要按照巴赛尔协议Ⅲ和《办法》提出的计量方法,在信用风险计量方面,加快构建银行内部评级体系,整合与内部评级相匹配的新的信贷流程和组织架构。二是在市场风险计量方面,比较国际流行的VAR值方法,选择适合本行的VAR值计量模型。三是在操作风险计量方面,要按照新协议的要求,合理划分并正确对应公司金融、零售银行、交易和销售、商业银行、支付和结算、业务等九条产品线,对不同产品线的资本要求系统,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汇总出操作风险需要计提的资本准备。四是通过实施新办法,村镇银行要对现有的风险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锻炼,要灵活运用先进的风险技术和手段准确计量风险,要打造一支具有较高专业水准的风险管理队伍。
(三)加大资源投入,提高数据质量,提高全面风险管理水平
实施新的资本协议,专业的风险管理人才、完善后勤保障以及强大的科技支撑都非常重要,村镇银行要加大这方面的投入。实施新办法需要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三大风险进行准确的计量,需要大量的数据做基础,村镇银行当务之急就是要制定统一的数据格式和要求,开展数据积累工作。同时,村镇银行在实施新办法的时候要加强与同业之间的联系,要借鉴和吸取同行对新资本协议的成功经验。另外还要积极与监管部门保持联系,及时了解相关监管动向,正确把握政策走向,有针对性地实施项目,从而逐步提高全面风险管理水平。
总之,村镇银行要充分理解巴赛尔协议Ⅲ和我国施行的新资本管理办法,要根据本行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新监管标准实施规划,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增强抵御风险能力,确保村镇银行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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