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范例【推荐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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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篇】

第一章目的与依据

第一条为防控商业与法律风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明确合同管理程序,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不规范行为导致的纠纷,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因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而订立的所有合同文件,包括冠以合同、合约、协议、契约、意向书、备忘录、会议纪要等名称的文件(以下统称“合同”)。

与合同权利义务有关的联系函、通知、催告、声明、申请等单方文件的管理程序参照合同管理程序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不适用于劳动合同,其管理制度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三章合同形式

第五条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均应当订立合同;公司订立合同

均应当采取合同书形式,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凡国家或本公司有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并应按照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要求填写。无国家或本公司标准示范合同文本,合同的起草工作应争取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条款齐全,权利义务明确。

第七条下列事项可以选择采取口头形式:

(一)公司下列情形的销售:

1、零售且钱物能够同时交割的;

(二)公司采购商品或服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采购的商品有连续的、稳定的、公开的交易场所,如商场、店铺、柜台等;采购的服务是临时的、个人提供的、金额较小的且无专业技术要求的;

2、采购的商品或服务不需要预付钱款的;

3、公司不要求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履行相关特定义务的。

第四章合同主体

第八条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事务所、合作社及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等。

公司的内部部门不得对外订立合同;公司不得与其他企业、机关或组织的内部部门或机构订立合同,也不得与其他企业、机关或组织单位签订与该单位经营范围、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合同。

第五章合同内容

第九条合同有示范文本或格式文本的,合同内容由经办人根据示范文本或格式文本的要求填写;无上述文本的,由经办人提请行政人事部草拟。

第十条公司订立的合同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中载明的当事人名称应当与资信文件名称、印章名称保持一致;合同中应当载明当事人的住所地,实际住所地与登记住所地不一致的,填写实际住所地。

(二)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三)数量: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长期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以实际订单确定等)。

(四)质量:

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

(五)价款或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电汇、信汇、票据、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价款或报酬一般均应当约定含税。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确定履行期限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合同中一般应约定确认交付或履行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送货单、验收单(书)、确认单(书)等。

(七)合同的担保:

原则上不在合同中约定担保条款;对部分重大合同,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需要设定担保条款的,担保条款根据公司决定执行。

(八)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如联系人姓名、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如无特殊情况,合同经办人即为本公司一方的合同联系人。

(九)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十)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诉讼或仲裁,原则上优先选择诉讼;选择诉讼的,一般应同时选择由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选择仲裁的,一般应同时选择由合肥仲裁委员会受理。

(十一)合同生效条件:

公司订立的合同应至少设臵以下生效条件:

1、公司盖章;

2、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被授权人签字。

第六章合同经办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应当根据其职责范围确定其所应经办合同的种类。

第十二条合同经办部门发生争议的,即各部门均认为相应合同不应由本部门经办或两个以上部门均认为相应合同应由本部门经办,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经办部门,即由与合同联系最紧密的部门经办该合同,并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一、由部门职责与该合同事项最接近的部门经办;

二、该合同的签订是根据某部门的要求或配合某部门工作的,由该部门经办。

第十三条不能依照上述规定确定合同经办部门的,由行政人事部经办。

合同管理办法【第二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公厅对外经济行为,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维护办公厅合法权益,防止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办公厅内部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办公厅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均应依照本办法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主要包括设计、开发、采购、维修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分为产品及货物采购合同、研发及委托服务合同、工程及系统建设合同3类。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四条 办公厅综合处负责经济合同的综合管理。根据厅内各处室的职能划分,实行经济合同管理责任制。 

(一)综合处负责合同编号管理;负责年度合同执行情况的统计报告;协同承办部门参与合同纠纷处理。 

(二)文书档案处负责对合同文本上加盖公章的审核。 

(三)财务处负责合同经济性条款的审核和经费预算控制;负责提供年度合同经费结算统计数据。 

(四)机关事务管理处负责政府采购合同的管理与签订;负责固定资产采购合同的管理与签订。 

(五)各处室为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条款洽谈;拟订合同文本;根据授权签订合同;负责合同的履行;负责有关合同文件的归档。 

(六)院法律顾问室负责对承办部门送达的合同要约进行审核;负责就重要合同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第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和固定资产采购合同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合同的签订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询价比选与竞价谈判。2万元以上合同应不少于2人参与询价比选;50万元以上的合同应成立3人(含)以上谈判小组,开展竞争性谈判;120万元以上的合同应成立5人(含)以上谈判小组,开展公开招标谈判。 

(二)细化合同标的,明确合同数量、质量和技术标准。 

(三)合同起草与修订。合同文本可由一方起草,双方修改商定。国家或行业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应当采用标准文本,不能完全表达意思时,双方应通过补充合同或条款加以约定。 

(四)合同审核。承办部门将合同文本和合同审核表(附件)送各责任部门进行审核。对审核修改幅度较大的合同,承办部门修改后应重新提交审核。 

120万元以上的合同、跨年度执行的合同和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委托院法律顾问室审定,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五)合同审批与签署。厅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和审批权限,授权承办部门处长或亲自签署书面经济合同。 

第六条 承办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控,执行过程中出现违约或纠纷时,应先咨询院法律顾问室的意见,及时与综合处协商处理办法,并向主管厅领导报告。 

第七条 外部环境、合同标的和范围等合同主要因素发生重大改变,影响原合同执行时,承办部门应及时主动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先咨询院法律顾问室的意见,申请仲裁或法院裁决。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审核程序与合同订立审核程序相同。 

第三章 合同订立 

第八条 订立合同前,应对合同对方的经营资质、资信等情况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对方的资金、技术、设备、信誉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并可要求对方出示或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行名称和开户行帐号,甚至财务报表等有关证明文件或信息。必要时,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应担保。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合同。 

第九条 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电报、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签订合同时,应对下列内容做出约定: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单位地址或住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标的; 

(三)数量和单价; 

(四)质量或技术指标; 

(五)价款支付方式,以及收款单位、开户行名称和账号;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包括知识产权条款。 

第四章 合同审批 

第十一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审批单按规定流程办理会签审批手续。一般合同经业务承办部门负责人、机关事务管理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核会签,主管厅领导审批。重要合同经业务承办部门负责人、机关事务管理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院法律顾问室律师、主管厅领导审核会签,报办公厅主任审批。 

第十二条 合同的审批应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2万元(不含)以下合同由主管厅领导审批; 

(二)2-10万元(不含)合同由主管厅领导审批; 

(三)10-20万元(不含)合同由主管厅领导,以及主管财务的厅领导共同审批; 

(四)2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由主管厅领导、主管财务厅领导和厅主任共同审批。 

第十三条 办公厅对外签订的合同,以及主管或分管厅领导认为应该由法律顾问审核的合同,必须先经院法律顾问室审核同意方可签订。 

第十四条 对院法律顾问室提出的合同修改意见,业务承办部门一般应予执行。承办部门对法律顾问出具的合同修改意见有异议,或因特殊情况无法执行的,应与法律顾问充分沟通,如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承办部门将合同及法律顾问的最终书面法律意见报主管厅领导,由主管厅领导在对业务需求和法律风险进行综合判断后进行决策,并在合同审批单上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合同的签署人对合同条款承担法律责任。2万元(不含)以下合同由承办部门处长签署;2万元(含)以上合同由主管厅领导签署。 

第五章 合同盖章 

第十六条 办公厅对外合同经主管厅领导审批通过后,按权限由被授权人签字,文书档案处加盖办公厅公章方能生效。合同盖章生效后,由综合处按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登记。 

第十七条 严禁在有空白事项的合同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重要合同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单份合同文本达2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八条 合同审批流程中各项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审批单上,合同审批单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承办部门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归档。 

第十九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至少应持2份,经审批盖章后,财务处和承办部门各存1份。如只有1份,原件交承办部门存档,财务处凭复印件报账。由我方先行盖章的合同,应在盖章后15个工作日内,将1份经对方盖章的合同原件交承办部门存档。我方先行盖章的合同因故未能签约的,应自盖章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承办部门将印有办公厅公章的合同原件全部退回文书档案处。 

第六章 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条 经济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合同的有关约定全面地履行。承办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到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主管厅领导汇报,并通知综合处和法律顾问室。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一)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 

(二)收款单位与合同约定的收款单位不一致的; 

(三)收款单位不出具正规发票无法入账的。 

第二十二条  收付款单位与合同约定的收付款单位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并由合同签署人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承办人签字认可,按办公厅规定的财务报销流程审批后,转财务处审核付款。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人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合同的有关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二十五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会签审批程序进行。 

我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合同专用章。 

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承办部门必须在收到通知3天内,向主管厅领导汇报,并通知综合处和院法律顾问室。 

第二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由承办部门保管。 

第二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改变。 

第七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承办部门应与对方协商处理。如自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未能协商解决,应就实际情况,向院法律顾问室征求意见,并向综合处和主管厅领导报告;经主管厅领导提出意见,主任批准后,可以由院法律顾问室根据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二十九条 业务承办部门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现涉嫌合同诈骗的(如合同对方提供假票据、假营业执照、假身份证等),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通知财务处停止合同款项的支付,及时向院法律顾问室通报,并向综合处和主管厅领导报告,经办公厅主任批准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合同作为办公厅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三十一条 业务承办部门、财务处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办公厅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承办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综合处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办公厅厅务会汇报。 

第三十二条 业务承办部门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资料(包括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审批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不得随意处置、销毁、丢弃。符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应按归档要求及时归档。 

第九章 责 任 

第三十三条 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有关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办公厅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办公厅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经济或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修改权在办公厅厅务会议。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办法【第三篇】

为确保基金会各项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加强项目及合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中所称合同是指:基金会因对外捐赠、日常管理而开展的所有项目与受赠方或合作对象订立的各类协议文件及其附件,及有关的补充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合同性法律文件。

一、立项要求

1.项目经办人需对该项目进行前期调研,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评估小组进行项目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3.一般项目由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重大项目经理事会审查批准。

4.贯彻项目问责制。项目经办人要对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涉及的基本事实的真实性负责。

二、合同起草

合同文本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起草,并由基金会办公室领导初审。

三、合同的审查与责任

1.对外签订合同,应贯彻“先审后签”的原则,所有合同在签订之前,都必须经法律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2.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报审。承办部门需将待审查合同草本及相关材料,如:批复、函电、可行性报告、资信调研、以及必要的情况说明等,送法律部门审查。法律部门收到送审文件完成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理事会领导审阅。

3.项目经办部门对合同出现的下列问题负责: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手续,使合同条款出现重大缺陷而给基金会造成损失;不认真对待法律部门建议,致使合同出现法律问题或酿成纠纷而给基金会造成损失;视损失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4.法律部门对合同中出现的下列问题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法律审查工作,延误了合同谈判和签约进程;法律审查发生重大失误给基金会造成损失;视损失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四、合同的签订

1.合同经法律部门审查后,由基金会报理事会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对外正式签署。

2.合同文本的尾页上应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名、加盖基金会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五、合同的履行

1.合同签订后,基金会及合作对象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合同履行需几个单位配合完成的,由基金会领导协调公司领导指定主管单位,由主管单位负责与其他相关单位协调。

3.要加强合同履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防止发生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由于职能部门和经办人的过错造成基金会单方面违约、从而酿成纠纷的,应由职能部门和经办人负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六、合同纠纷的处理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基金会办公室和经办人应及时通报法律部门并做好处理纠纷的有关准备。

2.合同纠纷首先通过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可以诉诸法律。

3.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案件,应经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批准授权,由律师代理基金会处理。

4.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责任。发生合同纠纷以后,基金会办公室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协助法律部门处理。法律部门接到纠纷情况报告后应及时立案,并根据有关材料出具法律意见书,报基金会相关领导按法律程序处理。

七、合同的档案管理

1.凡基金会对外签订的合同,除合同必备的条款外,应当在合同后附有各方当事人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2.合同签订后,合同正本及所有洽谈资料原件应整理成卷,交基金会办公室统一保管。

3.合同履行时,项目承办部门应建立合同大事记,记录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情况,妥善保存往来函电。

八、附则

1.本办法的修改权、解释权属基金会。

2.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合同管理办法【第四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的合同行为,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合意法律文件(包括意向书、承诺书、确认书、合同的认可,以下简称合同),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签订合同应当确定承包部门、承包人及其主体负责人,积极履行以下合同的管理责任

(一)负责提交合同项目,调查合同对象的主体资格、信用和履约能力等情况。

(二)组织合同项目的谈判和谈判。

(三)申请授权委托。

(四)起草合同文本。

(五)负责合同提交审查、备案。

(六)负责合同和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备案。

(七)负责处理合同变更、解除和纠纷。

(八)合同涉及政府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严格执行保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是合同制定的。

第四条,在签订合同之前,承包部门应对合同对用进行初步调查,审查对方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信息、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是否合法,审查对方民事行为能力、资产、资产、

第五条,签订的合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的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签订合同,必须书面形式,可以参考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七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数量、质量。

(四)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八)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九)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十)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八条  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单位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约定。

(二)违反法律规定以单位作为合同保证人。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九条  订立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 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优先选择本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法律和仲裁规则。

(二)合同涉及政府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按照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合同、协议的印章加盖

(一)单位订立的合同、协议加盖单位合同专用章,按第二条、第五条办理。单位组织的会议、培训加盖单位合同专用章。

(二)处室订立合同、协议。

1.在单位集中组织招标的定点机构下续的合同协议签订时,可由承办处室加盖部门处室公章;

2.在政府采购目录内已由政府集中采购的定点单位且金额在五万元内的下续合同协议可由承办处室加盖处室公章;

3.在单位年度预算中明确具有连续性并以处室组织的会议、培训、集训合同协议事项,加盖部门、处室公章。

第三章 合同送审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合同拟签订日期前5日内将合同拟订文本等相关资料送交办公室审查。

第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报送审查时,应当填写合同审批表,同时一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合同草拟文本(含电子版);

(二)合同主体资格、资信证明及履约能力材料;

(三)依法需要论证、评估、审批的材料;

(四)对合同条款内各方的特别义务或义务不对等内容的书面说明材料。

(五)通过招投标产生的合同应提供招投标文件及工作台账,作为办公室合同审核依据。

第十三条 办公室就合同有关问题向合同承办部门提出询问的,承办部门应当即时回复;不能即时回复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拨款,产生一切法律后果由签订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人及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一)未经审查即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即签订合同的;

(三)经审查后,对未提出修改意见的条款进行私自修改后签订合同的;

(四)订立的合同未经加盖骑缝章的。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及时收集、立卷归档: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协议、依法不再履行的合同;

(二)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三)合同相对方身份证复印件或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四)合同订立双方洽谈的主要情况(记录),对方的执照、资质、资信、证书、委托书等资格证明文件;.

(五)合同涉及的评估、招投标等文件资料;

(六)价款或酬金计算依据、预算资料等;

(七)投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等;

(八)来往电函、会谈纪要;

(九)合同审批表;

(十)法院的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

(十一)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十六条  合同承办人在对合同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的过程中,应审查各类合同是否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经过了相应的审核、批准环节。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做好合同档案的使用登记工作,充分发挥合同档案在单位合同检查、清查、合同损失调查、合同项下的资产利用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八条  合同承办人应协助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做好合同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时移交合同签订、履行及争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合同履行的期限、标的额、标的物的性质、合同重要程度、合同的风险层级等因素,确定合同档案的存放保管期限。

第二十条  合同档案保管情况列入档案管理年度检查范围。

第二十一条  合同档案的归档文件整理方法参照单位文书档案整理方法。

第五章 风险预警

第二十二条  合同订立后,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并负责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应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如发现对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相对方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一般合同风险由承办部门自行负责处置。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部门发现对方严重违约,或者发生合同变更、合同转让等异常情形,可能影响实现合同目的或者产生其他重大法律风险时,应当进行合同风险预警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风险,承办部门应当向办公室、单位领导进行报告:

(一)合同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二)订立合同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

(三)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发生预期违约、届期违约、或者根本违约情形的;

(四) 收到对方的催告、异议、律师函或涉及法律问题的通知的;

(五)合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六)合同一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七)合同一方丧失商业信誉;

(八)合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它情形;

(九)发生重大情势变更事项的;

(十)出现不可抗力情形的;

(十一)其他需要进行风险预警的重大情形。

第二十六条  合同风险预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争议合同文本及相关补充协议;

(二)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的说明;

(三)合同风险的主要内容及我方初步处理预案;

(四)需要论证的问题明细;

(五)证据材料及清单;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风险预警报告提出法律意见。对特别重大的合同风险预警报告,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召开论证会的时间不包括在3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八条  对需要聘请律师参与处理合同风险或非诉讼合同谈判的,由办公室根据情况委派专业律师。

第二十九条  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风险,承办部门应当向单位领导汇报。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  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或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釆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争议,仅指承办部门与对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经过协商无法解决,需要进入或已经进入仲裁或者诉讼程序的合同争议。

第三十二条  发生合同争议需要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将有关情况向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三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1日内,向办公室报告并提交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订立部门应按下列要求收集处理合同争议的证据资料,为进行仲裁或诉讼做好必要准备:

(一)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资料等;

(二)有关票据、票证;

(三)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需要聘请律师参与合同争议处理的,办公室应根据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委派专业律师。

第三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配合律师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做好出庭准备。

第三十八条  办公室对被委托律师参与诉讼、仲裁的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律师法律服务质量。

第三十九条  承办部门对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办公室,以及时釆取处理措施。

第四十条  承办部门在合同争议处理完毕后,应当在5日内将解决合同争议形成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归档,并将一份副本或复印件送交办公室。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如本规定与国家和地方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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