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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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实施方案【第一篇】

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维护法制统一,它既要求一项法律与其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目的一致,又要求法律与其相关法律的规定不相抵触,这样的法律才有可操作性。《档案法》中相当一部分条款涉及其他法律的相关内容,研究这些法律与《档案法》在立法精神上的异同,分析相关法律和《档案法》在法律条文表述及实质上的差异,对于更好地理解《档案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通过分析《档案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相互关系,提出对《档案法》相关条文的修改建议。

一、 《档案法》与《著作权法》的比较分析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知识产权法旨在保护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和保护智力成果。《档案法》的诸多条款涉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实施办法》中更是明确规定“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然而,通过对《档案法》与《著作权法》中的有关条款的比较,作者发现二者存在诸多矛盾。

1. 《档案法》关于档案所有权的规定与《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的规定相互矛盾

《著作权法》第二条明确指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法享有著作权”。第十一条指出“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这里所说的作品既包括文字作品、音乐、戏剧、舞蹈等艺术作品,也包括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等。按照该法的规定,任何形式的作品都有作者,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如照片的摄影者是照片的著作权人,文件的起草者是文件的著作权人,录像的摄制者是录像的著作权人。从这个角度来说,任何形式的档案都有其所属的著作权人,该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份档案的著作权。

依据《档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于档案所有权的规定,根据所有权的不同,我国的档案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三种类型。个人所有档案的著作权人为档案的形成者,集体所有档案的著作权人为形成档案的相关单位的法人,这两种类型档案的著作权人很好理解。但是国家所有档案的著作权人如何确定呢?国家所有的档案是国家机构从事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历史记录,它反映国家机构的基本职能,体现国家机构的客观活动,档案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这就与《著作权法》中关于著作权的描述产生了矛盾,即一份档案的著作权人可能并不拥有该档案的所有权。

2. 《档案法》关于档案利用和公布的有关条款与《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的规定存在分歧

《档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此条款看似维护档案所有者的权益,其本质却是削弱了档案所有者应有的权益。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其作品的发表权、广播权、复制权、发行权等诸多权利。对于将档案寄存于档案馆的单位和个人来说,他们许可档案馆使用的仅仅是档案的保管权,而档案的复制权、广播权等依然归属于档案的所有者。除非与档案所有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否则档案馆没有任何权力将寄存的档案提供外界使用。档案馆不具有寄存档案的提供利用权,因此也就没有必要要求档案所有者对于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实施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关于档案公布的规定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如上所述,如果没有与档案的所有者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档案馆就没有公布其所寄存的档案的权力,公布档案的权力属于档案的所有者,而不是寄存了该档案的档案馆。

二、 《档案法》与《保密法》的比较分析

《档案法》及《实施办法》中相当一部分条款涉及保密问题。《档案法》第十四条指出:“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对这一部分内容作了进一步的解释:“《档案法》第十四条所称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也指出“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其所有者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此外,《档案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都分别涉及档案保密的相关问题。

通过比较分析《档案法》与《保密法》有关条款的内容,笔者同样发现二者在立法的衔接上存在盲点,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档案法》缺少有关确定密级的规定

《档案法》仅规定了档案密级的变更与解密两种行为,对于档案密级的确定问题没有给出明确解释。确定密级是变更密级及解密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确定密级的工作环节,就谈不上密级的变更和解密这两项工作。在《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条款内容中,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是作为处理保密问题过程中有机联系的三个环节来描述的。确定密级的权限属于哪个部门,确定密级的工作由什么部门完成,变更密级的部门与确定密级部门之间的关系等都有着明确的规定。《档案法》仅对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进行了规定,从业务流程上看缺少必要的实践前提,从下文描述的工作实施上看业务逻辑更存在诸多问题。

2. 档案解密概念不清

《保密法》中关于解密的问题在第十六条中是这样描述的:“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其含义是说解密是指保密期限的到期。在《保密法》中密级的确定实际包括两层含义,一为秘密等级的确定,分为绝密、机密、秘密等;二为保密期限的确定,即指在多长的时间范围内该密级是生效的。然而,档案学的基本理论和档案整理及著录的相关研究中对于档案保密期限的确定鲜有提及,《档案法》对密级确定的含义同样没有加以明确,档案领域极少涉及保密期限的概念(常见的是保管期限,而二者在本质和内涵上都是不同的)。档案密级的确定在现有的工作实际中确定的仅仅是档案的秘密等级,没有保密期限。没有保密期限的保密档案,何谈解密?举个例子来说,按照现有的档案工作实际,一份绝密级的永久档案,只要存在就是绝密的。而按照《保密法》的规定,则要说明该份档案在五年还是十年内是绝密的,超过这个期限这份档案仍然需要永久保存下去,可它的秘密等级已经发生了变化。

3. 档案变更的含义不一致

《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的变更在《保密法》中的含义是双重的,一层的含义是变更密级,另一层的含义是变更保密期限。但是正如上文所述,在档案领域中没有保密期限的概念,因此密级变更在档案领域就转化为仅仅对秘密等级的变更。可见,档案工作实践中的密级变更与《保密法》中的密级变更的含义是不一样的。而《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又明确指出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4. 档案密级变更、解密的执行主体的确定存在冲突

《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保密法》中密级变更、解密的执行主体与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有着密切的联系。

虽然《档案法》对于档案密级的确定单位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但在档案工作实践中,通常情况下,档案的密级是在归档前由具有确定密级权的文件制发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归档后档案主要保存在保密档案室或档案馆,其保管部门、所有权都发生了变化。此时要求依然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实施档案密级的变更、解密工作,在实践上是行不通的;同时,由不具备档案所有权的文件制发机关实施密级的变更、解密工作也缺乏相应的档案学理论支持。

5. 档案利用和公布的相关规定存在矛盾

《档案法》提出了对档案利用和公布的要求。要求“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并指出“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有密级的档案向社会开放或公布从保密的角度来说就是解密。《保密法》对于解密的前提、解密的审核机关、解密后需履行相关告知义务等都有相应的规定。而《档案法》中的对于这些问题没有提出明确的要求,仅在档案公布条款中指出应当遵守有关保密的规定。这样就把档案利用和公布过程中的诸多环节模糊化了。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档案法》中保密档案的开放问题:“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档案,需要延长开放期限的,需要经有关部门同意方可。而除此之外的保密档案只要年满30年就要向社会开放,这和《保密法》中关于解密的规定是互相矛盾的。

三、 对《档案法》有关条款修改的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档案法》有关条款中应做如下修改:

1. 明确寄存档案的公布权与相关权利的归属

《档案法》应明确指出档案所有者对于寄存档案的公布权、提供利用权等相关权利。删除档案馆对于寄存档案的公布及利用等条文。

2. 增加有关确定档案密级的条款

既然《档案法》中有关于保密档案密级变更、解密的条款,笔者认为就应该在该条款中增加确定档案密级的规定,应明确指出确定密级的内涵是什么、拥有确定密级权的相关部门有哪些等问题。

3. 明确档案密级变更、解密内涵

通过上文分析可以看出档案领域中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与《保密法》中密级的变更和解密的内涵是不一致的。对于这样的问题,或者需要重新规范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与解密工作,或者在《档案法》的相关条款的内容中删除“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等字样,以解决二者在表述上存在的冲突。笔者更倾向于前一种解决方法。

4. 明确保密档案开放和公布的工作环节

《档案法》应明确保密档案的开放制度,对于和《保密法》存在矛盾的问题应该在实施办法中给出明确解释。如保密档案形成满三十年但保密期限未满可否向社会开放,如果开放需要履行什么手续;再如属于国家所有的保密档案公布的权限是由档案馆决定还是由确定密级的相关机关决定等。只有这样才能使《档案法》条文明确、具体,便于操作,利于执行。

保密工作实施方案【第二篇】

关键词:档案信息 保密 管理 措施 手段

Abstract: the importance of the archive information is very large, its relationship to the national interests and security issues involved, is also very wide, most main is related to the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secrets. This paper discusses and profound study on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archives, analyzes the system and measures, proceed from the software and hardware, start from the management of electronic archives management and traditional archives, archives information security work and hope to be able to provide some help.

Keywords: archives information security managemen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识码:A

档案信息是国家一个历史的储备点,是国家信息资源的一个集合点,其重要性可想而知。内容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最为主要的就是其涉及到了相关于国家的一些秘密,那么如何才能更好地把握档案信息的管理工作,保证其保密性以及不公开性呢,就此结合了大量资料进行了分析,总结出了一些经验并给出了一定的措施,仅供参考。

一、将保密和利用工作相结合

在堆积如山的档案当中,很大一部分的文件都是保密性非常强的。就相关法则规定,其保密档案按照保密程度分为绝密、秘密和机密三个等级,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是档案管理者的职责。对于档案管理者来说,其保密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利用档案,就是为了在一定的时间、一定范围、一定的地点内有限制性的利用档案。如果只是单纯的进行保密工作,而不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就失去了保密的意义以及档案的价值。当然实施这一系列的动作都是在保密的基础上进行的,然而无限制的利用只会给国家、党的安全和利益带来一定的危害。档案的保密工作和利用工作都是非常重要的,作为档案工作的管理人员要在思想以及实际行动当中,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关系,

利用档案为实践活动服务,是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的。然而,在实际工作当中会出现一定的偏执现象。比如说,目前我国大多数的档案管理部门都比较重视对档案管理的保密工作,在利用方面欠缺很多,存在很多弊端。档案管理者因为顾及害怕泄露秘密,所以不敢更加妥当的利用档案,使一些有利用价值的档案都珍藏到了一起,造成档案资源的浪费问题。笔者认为,档案保密工作以及利用工作都取决于档案工作者。作为档案工作者一定要端正自己的思想,摆正一个认识的态度,跟上时代的脚步,改变传统观念,做好一定的保密工作,在此基础上为使用者提供方便,以期能够展示出档案的价值。

二、把握好制度和措施的关系

无论是哪一个行业都应该有一定的原则性,对于档案管理这一行业更是如此。既要完善档案的保密工作,又要积极有效的利用档案。必须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以及措施作为保障。仅仅只是有制度没有措施,在执行档案管理的时候是不会有任何效果的,就会出现混乱的局面,不能够长期有效地执行。只有将二者有效地集合在一起,使之成为互补的状态。要以档案工作实际为例子,建立相对应的制度、确立不同的审批手续,使得档案的利用可以遵照相关的制度进行。在此基础上,要按照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对于收发、借阅、分送、销毁等环节,建立相对应的工作措施。为了保证制度以及措施能够落实,建立以领导为导向的保密小组,定期进行档案管理的检查工作,保证档案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争取为社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

三、把握和处理好相对应的转化关系

根据相关文献,分析出了档案一共可以分为三级,是为了能够让档案管理者更好地管理档案而制定出来的规则,能够最大限度的利用档案。而且,国家还规定了档案的保管期限,除了一些特殊情况,绝密级事项不能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能够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能够超过10年。保密事项在确定的期限内,受到国家的保护。但是事项不是不会改变的,一旦保密期限满了,就失去了它的保密价值,对于丢弃的这些档案,进行有效地利用能够给社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提出一定的建设意见。从一定程度来说,单纯的看待档案的性是不正确的,无视档案的性也是不正确的,缺乏保密观念,无限制的进行档案的开发和利用更是不正确的。所以说档案管理人员要利用科学合理的手段进行档案管理工作,掌握好一定的尺度,确定档案的可开发利用性,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档案管理和利用,对于一些不能够被利用的档案,进行档案的重新规划工作,最大限度的利用档案。

四、把握好软件和硬件的关系

这里所指出的软件指的就是人的思想建设问题。就算是再好的制度还有措施都需要指定的人员遵守和执行。要重视档案管理过程中所涉及到了硬件建设,还要加强档案保密利用工作的思想建设问题。如果做不到以上所指出的几点要求,会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说,必须要加强档案保密的法制教育工作,增加干部群众的保密观念。与此同时,还应该加强档案保管利用的宣传建设工作。可以就某个地区的档案局为例子,设立专门的档案库房,配备去湿粉,粉碎机以及温湿度机。广泛的开展教育工作,尤其是对于一些人员、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新进和调离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档案保密和利用教育工作。要求全体员工,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不该问的不问,不该打听的不打听,不看,不记。不允许在通信或者打电话的过程中聊一些涉及到档案的问题。不允许在公共场合谈论国家秘密,不允许向外部无关本单位的人员透漏出单位领导的家庭住址、行踪以及电话。不向外部人员泄露出未的突发事件的消息,不能够隐瞒泄密事件。对于一些高层的档案管理人员,对于一些身份特殊的档案管理人员,对于一些知道内容比较多的档案管理人员。要保证按时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保证守口如瓶,提高政治修养,提高保密意识,加强软硬件的配合工作,以期能够达到一定的效果。

五、把握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关系

作为传统的纸质档案来说,它是做好档案保密和利用工作的基础部门。要夯实这个基础,作为档案工作者要对所保管的档案做到守口如瓶,务必将所保存的档案做到不丢失、不损坏、不泄密、不散乱,争取为来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做出一定的贡献。与此同时,伴随着科学的发展以及技术的不断完善。目前我国大部门档案部门已经开始启用了电子档案管理,并且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结合使用,做好电子档案的保密和开发利用工作是非常重要的,面对高科技的挑战,只有不断地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培养和硬件技术培养才能够更好地为档案管理工作服务。可以从两方面说起,一方面就是要不断地创造条件,提高档案工作者的科学技术管理水平,尤其是计算机的网络保密知识。与此同时,还要积极构建本部门信息系统主体,及时与外界关联行为约束机制配合,积极构建本部门信息系统主体意识,凡涉及到网络的信息必要要保证不能够进行联网,不能公开,保证信息的秘密性。对于一些秘密文件,遵照相关的规定,做到专机专用保障计算机不联网、文件不上网、上网文件不,不得转载一些档案管理文件,保证移动盘不上联网计算机,切实保证档案的秘密性。

总而言之,档案信息的保密措施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保证其档案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以及综合素养。本人对档案信息所需要处理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就此所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以上的解决方案,希望能够给我国的档案信息管理带来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施华群。浅谈高校电子文件档案管理的问题及措施[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02).

保密工作实施方案【第三篇】

关键词机关;档案;保密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的普及应用,档案保密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问题和新挑战。近些年,各级党政机关档案部门越来越重视档案保密工作的管理和发展,以适应新形势的任务和要求。档案部门应从组织领导、制度保障、严格管控、合理利用等环节做好档案保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一、机关档案保密工作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新形势下,人们对档案信息资源的需求逐步增加,档案保密制度建设不健全、思想认识不到位、技术手段不先进等问题直接影响着机关档案保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档案保密制度建设不健全,保密监管有待加强。当今,机关档案保密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保密职责不明确且未能落实到位,没有明确档案保管期限和保密期限的区别,没有正确处理好档案利用和保密之间的关系,档案人员管理不完善,并且缺乏监督机制、考核机制等问题。制度的缺失使机关单位的档案保管行为缺乏正确的认知和有效的约束,各机关对本单位的档案信息保管与利用有很大的随意性,严重者会在利益的驱使下对本应保密的档案信息公布于众,使国家档案事业陷入不利环境中。

(二)档案保密思想认识不到位,保密观念有待提高。机关档案保密工作中普遍存在“重保管轻利用”的现象,大多数工作人员认为不用档案是最安全最有效的防止泄密方法。机关个别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思想麻痹,保密观念淡薄,形式主义严重,缺乏主体意识、担当意识、责任意识,在日常工作中放松了对安全隐患的警惕,放弃了对新问题、新挑战的应对。机关大多数档案管理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重视档案资料的保密管理,但因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档案信息利用率比较低,对档案与非档案的规定和要求混淆不清,导致档案保密工作出现许多失误,并且造成利益损失,对国家秘密的安全形成一定威胁。

(三)档案保密技术手段不先进,保密防范有待改进。如今高科技的发展和窃密手段的应用,使得窃密与窃密斗争更加尖锐复杂,黑客攻击已经渗入政府机关、军事部门等各个角落,档案保密工作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因此,一方面,信息网络安全的防护能力有待加强,许多档案系统软件处于不设防状态,具有潜在风险。另一方面,对引进的档案信息技术和设备缺乏保护信息安全所必须的有效管理和技术防范。再者,目前普遍存在保密技术防范装备的研制、开发和应用工作进展迟缓、投入不足、经费匮乏、措施薄弱,导致机关档案信息安全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

二、提高机关档案保密工作的具体措施

针对新形势下机关档案保密工作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档案部门可从健全档案保密管理体制、开展档案保密法制教育、加强档案全过程控制、规范档案人员管理4个方面,提升档案保密工作整体水平。

(一)健全档案保密管理体制,促进档案保密工作长效发展。健全管理体制是确保档案保密工作长效发展的基础保障。机关档案部门可从组织建设、管理理念、考核机制等方面狠抓制度落实、强化主体责任、实施有效管控。

1.完善组织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各级机关一是坚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领导干部档案保密工作责任制,强化档案保密工作责任追究。二是成立保密委员会和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档案工作人员加入其中。三是将档案保密工作会议列为常态工作,分析档案保密工作形势、探讨档案保密管理难点、部署档案保密工作要点。四是机关各部门要将各种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首先,实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及时堵塞漏洞,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使保密工作制度落实到实处;其次,推进档案保密自查自评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开展档案保密自查、自评工作专项检查,加强督促指导,抓好自查结果运用,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2.区分管理理念,正确实施管控。在档案管理中准确判定开放与控制的范围、合理区分档案保管期限和保密期限至关重要。档案根据《保密法》规定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确定档案的密级,就是让档案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等级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最大程度地提供档案利用,机关档案人员要注意档案保密的时效性,把握好开放与控制的尺度。现实工作中,档案保管期限和保密期限极易混淆,确定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是要正确分析和鉴别档案内容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判定档案的保管时限,确定保密期限的原则是在国家秘密事项确定的期限内,受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保护,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限。

3.设立考核机制,强化主体责任。目标责任考评与考核,是落实档案保密工作责任制的重要手段。机关档案部门要做到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注重把握档案工作考核以及月度、季度和年度考核的结合点。其次要做到保密检查与日常考核相结合,详细记录检查结果以及问题整改情况,把每次保密检查结果记录纳入年终考核总评。再者要做到管理部门与人事部门相结合,把学习保密法律法规知识技能、绦斜C芗吐伞⒙涫当C茉鹑魏吐男斜C艹信盗腥敫刹垦“魏土斓几刹磕甓瓤己朔段АW詈笠做到考核结果与个人利益相结合,把档案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职责情况与个人职级晋升、评功评先、绩效工资、考评奖金相挂钩,真正使考核起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作用。

(二)开展档案保密法制教育,促进档案保密意识有效提升。加强档案保密法制教育,是增强广大干部职工保密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针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保密意识淡薄、缺乏保密安全教育等问题,一方面要对档案使用者加强宣传教育,另一方面要从档案管理工作的内部入手,建立高素质的档案管理队伍。

1.多渠道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筑牢保密思想防线。档案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档案领导干部,必须从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档案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到保密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首先将保密宣传当作一项常态化工作来抓,定期制作宣传展板、张贴保密宣传教育挂图等,广泛宣传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常识,在机关单位形成保密知识人人学的风气。其次定期组织播放保密教育警示片,组织单位广大干部职工集体观看保密教育片,通过典型案例,让大家充分认识到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保守国家秘密的自觉性。最后参加各级机关和国家保密教育的保密轮训,普及保密知识,了解新形势下国家保密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2.多层次开展保密业务培训,提高保密知识水平。档案部门要大力加强保密法纪教育,提高广大档案干部尤其是年轻干部的保密法纪观念。一方面可以从领导层面推动保密培训,利用单位党委中心组学习机会,组织学习保密法律法规或播放保密教育视频培训,提高单位领导保密意识,促使单位领导能够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严守保密法纪,带头做好保密工作。另一方面可以根据保密工作政治性、技术性的特点,邀请保密专家结合最新保密形式和规定到单位开办讲座,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详细解读保密法律法规的具体内涵,使档案人员能够了解到档案保密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三)加强档案全过程控制,促进档案保密制度落实到位。机关档案部门要按照保密管理规定,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杜绝因违规操作造成泄密隐患的情况发生。

1.提高载体保密管理。机关档案人员要加强对档案管理和各类文件的印制、归档、利用、保管等工作的保密安全措施。档案的使用要严格履行审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传递时应当包装密封,标明密级,通过机要途径或指定专人传递。汇编档案中如摘录、引用档案内容,应当按照档案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档案要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保存,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设专人管理、密码控制。档案保管场所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进入,对因工作需要进入的人员,采取严格的保密管理措施。

2.落实信息公开保密措施。审查工作是档案开放前的一项重要环节,机关档案人员要根据领导审核情况,权衡利弊,进行综合分析、最终审查。另外,要做好档案的密级变更,档案在保管过程中,其密级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文件贯彻的情况变化的,其变化分为升密、降密和解密,其中升密是极少数的,也是暂时的,大多数是降密和解密。机关档案人员要遵循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及时解密,解密后的档案经过审查方可公开。

3.加强网络装备保密管控。严格按照“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的原则,禁止在非计算机上存储、处理、传输档案,禁止在计算机上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禁止在计算机及非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同时,机关档案部门要增强保密技术防控能力,推进保密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和关键保密技术装备配备,提升保密技术监管水平。

(四)注重档案人员的管理,促进档案保密主体稳步发展。档案人员是档案保密管理的核心要素和重要对象,也是档案保密工作的重要主体。规范档案人员上岗、在岗、离岗等全过程管理,有利于提高档案人员管理的整体水平。

1.规范档案人员上岗管理。各机关单位要设立档案管理人员审核条件,做好任前审查,档案人员须做到诚实可靠、品性端正、作风正派、具备胜任岗位所要求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并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做好岗前培训,确保拟任档案人员熟悉保密法律法规,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同时,签订上岗保密协议,明确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保密管理要求以及未能履行保密义务必须承担的有关法律责任。

2.规范档案人员在岗管理。各机关单位可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知识技能培训,使档案人员切实增强保密意识、养成保密习惯、提高保密技能;定期对档案人员复审,确保其符合岗位工作要求;严格档案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审查,做好行前教育,建立档案人员管理数据库,加强档案人员动态管理,争取最大限度地推进档案人员权益保障,对因保密工作使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和限制的档案人员,在进修培训、福利待遇、评奖表彰等方面给予照顾。

保密工作实施方案【第四篇】

0 引言

我国的档案信息化建设始于上世纪90年代,自建设初始便将档案管理的安全工作放在了首要位置上。在实现由纸质资料向数字化资料转变的过程中,对于档案管理的模式及技术应用都随之发生了变化,新技术的加入即要求管理制度体质的转变,又要求信息化软硬件的技术更新,这也为档案信息化的保密工作提升了难度。本文立足于在档案信息化建设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与难点,详细阐述了档案信息化变革中如何对保密工作影响和解决策略等问题。

1 档案保密工作在信息化变革中的问题

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趋势势在必行,这也要求与档案有关的相关工作必须紧跟改革的步伐,能够完全与信息化轨道接轨。尤其像保密工作这种较为特殊的管理工作,不仅要在制度及管理上转变,还要根据信息化平台的要求,在技术条件和人员素质上满足保密工作岗位的实际需求。在档案信息化的转变中,保密工作主要遇到了以下问题:

管理规范中的问题

实现信息化的主要目的在于简化复杂的管理流程和精准的确立管理规范。在传统管理模式的层层审批中,保密工作需要接触的流程较为复杂,这就相对提高了保密工作的安全性。批阅式的审批流程,需要根据保密规则进行签字确认,最终的结果还需要人工核对,这虽然较为繁琐,但也为保密工作起到了关键的保障作用。在实现信息化管理后,涉密审批不再如此繁琐,根据信息化的技术条件,在网络中即可形成审批核定,人与人的接触活动减少,反而降低了保密工作的严格性。

硬件条件遇到的问题

实现信息化档案管理后,资料的储存以数字化档案为主,兼顾纸质文稿档案,表面上看来增加了对基础设施的要求,与之相关的配套设施更加多样化和复杂性是不言而喻的。以某单位档案信息化建设为例,传统的保密档案保存要求为独立的密闭空间、安全锁具、通风及消防设施等,改制后还要增设机房、空调、供电保障等必要设施,不仅在空间上没有得到节约,反而增加了设施的投入费用。

人员素质问题

在档案信息化的改革中,对保密工作人员的要求也随之提升,导致了部分工作人员因条件不能达到要求而产生情绪思想波动。例如:某机关保密科的一位员工,在职几十年从未出现工作纰漏及疏忽,属于机关绝对放心的人员,但实现信息化管理后,因对技术设备操作的掌握不能达到要求而被迫转岗。这样的例子说明在以保密工作为核心任务的管理人员,,首先要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达到岗位基础需求,才具备任职资格,其次必须在政治思想觉悟上满足保密工作的规范要求。

2 档案信息化保密工作的改进措施

档案信息化的安全保密工作是档案工作的重要内容。主要是保障档案实体、档案信息和数据的安全,避免泄密问题的出现。档案信息化过程中应优先考虑保密工作的问题。

管理模式的变化

从传统保密工作衍伸到信息化保密工作,其工作性质发生了变化。档案信息化的保密工作主要将信息化数据的处理流程和读取存储权限进行严格监管,通过对电子信息设备的软硬件设置建立起安全操作流程,并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管。其系统组成包括了:档案信息系统及设备使用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数字化信息涉密人员的管理办法,数据存取的安全保密方案,信息化设备的管理方案,人员身份识别管理方案,访问控制规则方案,密码密钥的管理规定,保管维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职责等。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信息化档案保密工作的规程管理要从上至下统一贯彻,依据保密管理工作中对人、物、环境因素的运动逻辑规律,找出漏洞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弥补,有效降低泄密事故的发生概率。档案信息化工作的安全保密控制主要包括:规章制度的建立,网络和计算机安全方案的确立,场所的选择和安防系统的建设,档案实体的使用和保管,数据库的维护、整理和数据备份。

硬件技术的提升

档案信息化首先要在场所的选择上符合安防要求,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数字化信息档案的建立必须符合计算机主机房的技术条件要求,在供电、消防、控温控湿、监控、防盗的配套设备要符合具体要求。例如:监控设备要做到全方位无死角24小事实时监控,视频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得低于120天,视频监控设备必须由专人专职监管,监控设备必须采用独立供电线路及备用电源,信号线路必须采用内部走线等。

(2)对于机房的进出管理,采取用户身份识别与密码双重验证,通过输入密码时对指纹的核对实现了双重身份验证的保障。并采取伪装报警措施对密码报警进行伪装,以防工作人员被胁迫状态下的报警伪装登陆。

(3)信息化档案资料的存储设备必须经过国家安全部的技术认证,实现唯一性的读取接口,避免资料外泄;其存储介质不可拆卸及轻易破坏,具备防水、防电磁、防撞击的能力。数据读取的拷贝及下载须经2人的共同认证完成。

人员素质的转变

对于信息化档案保密管理人员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首先,作为专职的信息化档案保密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基础文化素质,具备计算机操作基础能力,能够独立完成作为档案信息化管理中对设备操作的基础要求,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安全使用意识,能对信息化保密工作的基础常识有深入的了解。

(2)在满足第一点的基础上,信息化档案保密管理人员还应具备极高的政治思想觉悟,还要具备很强的保密意识和相应的保密专业知识技能。涉密人员还应认清保密形势和敌情教育,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保密知识技能教育,岗位职责教育等。

(3)管理人员还应在实际工作中,根据接触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化的整改意见和方案,通过查缺补漏的方式杜绝涉密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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