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税收读后感 税务会计学读后感【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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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读后感 税务会计学读后感【第一篇】
班级:财管08-8班
学号:14号
姓名:吴炳绪
《税务代理实务》读后感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部分省份在政府机关的组织下进行了税务代理的试验,1992年9月,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首次在法律上确定了税务代理制度,199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1997年上半年,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建立了注册税务资格制度。由此可见,在我国税务代理自产生起,就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
虽然建立了税务代理制度,但由于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大量税务代理实务存在,这从开始就注定了税务代理业务产生的先天不足、缺乏“群众基础”;而在税务代理产生之后,市场环境、法律环境等因素又导致税务代理业务的后天不足、缺乏“发展动力”。税务代理在我国的发展路线可以描述为:行政主导产生一立法规范业务一寻找业务一有效需求不足一行业发展陷入困境。
个人认为,无论需求是自主产生,还是被创造出来的,~项代理行为的存在都必须以有效需求存在为前提。有效需求的不足,是我国税务代理行业发展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
税务代理的现状——以求生存为特征
据有关资料的统计,日本约有859以上的企业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办纳税事宜;美国有50%以上的企业和近100%的个人委托税务代理人来代办纳税;澳大利亚约有80%以上的纳税人也是通过税务代理人办理涉税事宜的。
而我国目前委托税务代理机构进行纳税事宜的纳税人仅占9%,这与世界上很多国家相比都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由于我国税务代理业的执业范围有限、业务品种单一,代理业务主要局限于传统的代理申报上,代理层次较低,服务质量较差;税务代理业务需求不足,新业务开拓缓慢,代理机构为生存而努力,行业内部竞争激烈,价格恶性竞争严重;对于税务机关依赖过大,要求税务管理机关出台“法定代理”规定,经营风险较高。结果是大部分的税务代理机构常年处于没有客户或客户极少的艰难处境,少部分“生意兴隆”的税务代理机构,则不是完全依靠自身的专业技术和实力,我国税务代理业的发展缓慢与不健康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税务代理定位
按照被代理人的自身能力水平进行分类,一项代理行为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被代理事项的技术因素。当某一事项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使被代理人自身无法完成,而需要代理人的工作才能完成时,代理行为就会存在;二是被代理事项的非技术因素。出于被代理人的自身原因,而非被代理事项的复杂性,如时间、精力等种种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某一事项,代理行为也会产生。例如,企业直接聘请会计的成本大于代理记账的成本,代理记账就自然产生了。就税务代理行为自身而言,技术因素产生的税务代理行为比非技术因素产生的税务代理行为,具有更大的生存机会和不可替代性。
技术因素所导致的代理行为的稳定性,在税务代理发展相对成熟的日本尤其明显。“由于课征对象的不断增加,计算日益复杂,经营者为了其自身的经济利益,无暇全面深入了解和掌握税收法规和会计业务,自然积极寻求税务代理,这使日本从事税务代理的‘税理士’成倍多于国家税务公务人员”。这意味着当我国税收法规的复杂程度,使税务咨询等代理行为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存在时,税务代理才可能有良好的基础得以生存和发展。也就是说,税收法规的复杂性是税务代理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前提。
这是否意味着当税收法规达到足够复杂后,税务代理就会顺利地存在和发展呢?但现实的悖论是:目前税收法规日趋复杂——税务代理并没有存在和发展好。可见,在我国税收法规的复杂与简单,并不能从客观上使纳税人产生对税务代理的需求。究其根源是目前的税收体制并没有对税收法规的复杂性予以正面的反馈:其一是税收法规的复杂性并不意味着其明确性,反而是过于庞杂。这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即使税务代理,有时也无法给纳税人带来正确的结论和明确的操作方法。税务代理的权威性不强,纳税人对委托代理的需求自然也就不大。其二是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寻租要求。税收法规本身的不明确性,自然会使管理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而这很容易导致纳税人对于权力的“求租”行为和管理部门的“寻租”行为。
我国的税务师行业从80年代发展至今已有十几年的历史,尤其是在脱钩、改制整顿重组近五年来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推动下,全国的税务师事务所由原来的几十家发展到现在的2600多家,从业人员已有十万多人,具有注册税务师7万多人,其中执业税务师2万多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5万多人。全国各地税务师事务所由原来的松散状态逐步走上市场发展的道路。但因为区域差异和其他种种因素,税务代理事业作为新型的知识服务型中介行业发展很不平横,其中品较好、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占行业总数的百之十,中等规模效益一般的占百分之七十,能力较差勉强维持业务的百分之二十左右。另外我国的代理的普及率极低,工商企业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理税收业务的还不到工商企业的百分之五,而在日本和美国这个比例高达85%和50%以上。尽管这样每年我国税务代理市场的营业额高达 200亿人民币。可见我国涉税市场服务空间有多么广袤发展潜力有多么巨大。针对我国的这种税收代理的特殊现状完善税收代理立法、普及税收代理、加强税收代理意义的宣传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下面个人将从税收代理制度产生原因及现实意义、税收代理业务范围及特点、我国税收代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几个方面论我国的税收代理。
税收代理制度是现代国家经济运行的产物,是税收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在现代国家里税收已成为一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用法律和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同其国民(其中包括经济实体,如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公民和经济实体向国家缴纳各项税款也是在履行平等主体的债权债务关系。税收的这种“债”的性质决定了国家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的关系的平等性。但税收制度中包含了极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这在客观上使得双方形成力量上的失横,因为对政府和国家而言他们在专业性和公共权利上具有明显优势。现代国家理论强调一种平等和和谐,在这种情况下由专门的税务代理人员(一般是具有很强的专业职能的税务师充任)作为纳税人的代理人的税收代理制度便应运而生。税务代理人员用法律赋予他的社会中介地位来为纳税人服务,客观上起到了平衡纳税双方的力量对比的作用。但是实践证明税务代理制度的后现实意义已经远远超过了开始时设计这个制度的本身。税收代理制度不仅维护了纳税人的权利而且也减轻了纳税机关的负担,促进了纳税机关的执法转型;由于税务代理具有贯穿税收征纳的整个过程的特征,使得纳税人在委托了代理人之后可以节省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开创本行业的业务,提高了经济运营效率;又由于税收代理行业市场的广泛性(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因为全民皆是纳税主体)客观上创造了一种新型的就业,这对解决一国的就业提供了巨大的帮助,可以讲税收代理制度维护了一个“三赢”的局面,这是其他任何行业里没有的现象。基于此当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税收代理制度,最早推行税收代理制度的国家是日本,日本政府于1942年制定了《税务代理法》,规定了税务代理的地位、性质业务及管理等。此后不久韩国、日本、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均以不同的方式确立了税收代理制度。我国在1994 年《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确立了税收代理制度。
税收代理的业务范围:税收代理的业务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税务代理人可以从事的税务代理事项,也就是税务代理人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服务的内容。世界各国对税务代理业务的范围的规定因各国税务代理体制的不同而不同,在税务代理业务的大小、保持税务代理业务的垄断性还是开放性上都有不同规定,但基本原理是一致的,即都结合自己的国情、根据税务代理体制设定相应的税务代理范围,而且都注意处理好与会计师、律师等业务范围的关系。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注册税务师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同时对税务机关规定必须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注册税务师不能代理。例如,《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增殖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事宜必须由纳税人自行办理,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理,另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宜,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理。例如,《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26条、第30条都明确规定了注册税务师不得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事项的委托,并有义务对其行为加以制止及报告有关税务机关。
税务代理的特点:税务代理虽然也是一种民事代理,但因为税收代理是一项以专门知识提供社会的中介服务,而且税收代理具有对委托人和国家的“双重忠诚”问题,所以在很多方面出现与民事代理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的特定性。税收代理的委托方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而被委托方除具有民法要求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外还需具有税收、法律、财会等专门知识。在我国专门从事税收代理的是注册税务师,而且注册税务师必须加入一个经依法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才能执业。2委托事项的法定性。税务代理的委托事项是由法律规定的,不能委托代理法律规定之外的事项,尤其是法律规定只能由委托方从事的行为或违法的行为。3代理行为的有偿性。民事代理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税务代理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必须是有偿的,否则可能构成理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因为税收代理是一种竞争性的垄断行业,税务代理提供的是专家式的智力服务。当然税务代理的费用必须合理,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4税收法律责任的不可转嫁性。税收代理活动是一项民事活动,税收代理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代理活动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代理人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而不能因建立了代理关系而转移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
在当前经济条件下,税务代理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客观性和必然性。目前,税务代理行业在国外已经发展成为比较成熟的行业。以欧洲为例,税务咨询业产值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近一个百分点,在美国税务咨询业产值在1000亿美元左右;在日本,注册税务师的数量达七万人。我国的税务代理业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发展起来的一项新事业,其产生和发展壮大对于加强税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税收和经济秩序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如何借此机会建立、规范和完善税收代理制度以处进税收征管效率更是当务之急,但从我国代理市场现状来看明显与预期相去甚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在税收代理资格认定和税务代理人的确认的管理方面存在漏洞。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善的税务代理法律,虽然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制订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但由于该试行办法的层极较低,还不能从根本上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加之各税务机关还不能有效地分清办理税收业务的人是税收代理人还是纳税人内部的工作人员,这也使得代理市场的管理出现混乱状态。
(二)税务代理性质定位不清。尽管从1998年8月以来对税务代理行业的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这些税务代理公司和税务部门之间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千丝万屡的联系,有的人甚至把税务代理公司称作“铲事”公司。这恰恰反映了税务代理公司的性质的定位不清并且对税收筹划这一概念的理解存在问题。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企业节约开支,而不是为纳税人偷、逃税款。税务代理要遵循合法和有效的原则,这是税务代理取得成功的基本前提,税务代理机构应该做到既要维护国家法律,指导企业依法纳税,又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人素质良莠不齐。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人员要具备以下四项相关素质:1具有独立公正的中介职业立场2具有较强的会计、审计方面的能力;3通晓国家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4具有广博丰富的经济领域的知识。但经调查显示,大量规模较小的税务代理公司从开办者到被聘用的人员,大多和相关政府部门都有各种各样的关系,如亲戚、朋友、同学等。这些公司大多数人员没有代理人资格,被聘用的人员也大多没有执业资格。这一现象反映了我国的税务代理无论机构规模、执业人员的素质还是管理制度方面都达不到国家要求的标准,很难适应经济形式的发展的需要和我国加入wto后的市场竞争环境。
税务代理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介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中介也发展而不断发展,也将为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注入活力,同时,我国加入wto已有三年之久,我们的经济体系必须尽快与世界经济接轨,我们将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参全球经济竞争,国家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都将面临重大调整。这对我们税收代理业来讲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税收读后感 税务会计学读后感【第二篇】
企业如何防范税务风险
——《税务稽查案例精编》读后感
日也
用了两周时间,把中国市场出版社出版的《税务稽查案例精编》这本书仔细地读了一遍,受益颇深。这本书由一批领军人才税务稽查班的学员集体创作,案例都是改编于每个人的一些工作实践,凝聚了一个团队所有人的思想和智慧。读过之后,让我内心很受启发,这本书从税法稽查实践的角度让我理解了企业应该如何更好地去规范税务风险——了解每一个业务环节的涉税问题,用税法约束和规范企业管理。下面就通过书中的两个小案例谈谈我的一些学习感悟吧!
书中的案例10:通过真实的合理怀疑——某海上运输有限公司偷税案。
这个案例主要的违反税法行为是:隐匿账簿少列收入和适用税目错误少交税金。书中描述的税务人员从细节出发采用外围检查寻找突破点,搜集到了该公司的违法铁证,并且在最后对该税务问题法理评述中,对该公司从事“海上运输”观光业务应适用何种营业税税目的理由及相关规定做了详细分析,对税款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偷税行为是否可定性为偷税做了详细的法理分析并寻找相关征管实践支持,还指出了由于总局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而存在的基层执法风险。税务人员的职业敏感及办案能力让我折服,由此也联想到自己曾经实务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在营改增之前就经常会为收到的发票到底属于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征税范围弄不清,记得当时有一个“水质检测费”的发票,对方单位出具的是地税发票,而根据2013年8月营改增的税目我认为应该属于增值税税目,所以就拒绝收取对方发票。因为根据规定如果属于营改增后应该取得增值税发票的而错误取得其他发票,该发票是不能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而今年全面营改增后,许多的地方政策指引及解释更让我们感觉不知所措,这就更需要我们财务人员具有更清晰的法理分析能力,遇到问题要多寻求税务机关政策指导,了解营改增后各个税目的内容、税率及相关规定,不仅自己更好地依法纳税,也能够对单位相关业务的成本票据有一个更清晰的认知与判断分析,从源头上规范业务环节,控制税务风险。
书中的另一个案例:信息比对大起底,内查外调锁证据——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偷税案。
该案例通过对一家房地产公司的查处,查找出来房地产行业的征管漏洞,并且也暴露出了征收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书中不仅总结了查出的经验和暴露的问题,还对一些问题进行了业务探讨。由于我现在所在行业也是房地产行业,所以关注的就比较多。该案例中的被检查人在当地有很大影响力,涉税事项比较多,财务人员业务精湛,但却对公司的涉税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这可能是许多公司存在的通病,在日常业务发生时,不注意税收筹划,总想着出现问题后可以通过领导和税务机关进行协调,而忽略了事前筹划,从而产生税务风险。但随着全面营改增的实现,金税三期的推进,房地产行业的信息将逐渐被税务机关所掌握,如果企业自身不能够从流程各个环节严格规范涉税事项,可能会在事后增加许多不可弥补的税收成本。房地产行业的税种很多,特别是营改增后出现的各种问题也很多,对于一些政策不明确的事项,作为财务人员更要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探讨沟通,以一种积极的态度去解决问题!
其他的案例我就不再多做描述了,总之看了这本书,我很佩服这些税务人员对业务的敬业认真,不擅于写文章的我没有能详细的向大家描述出本书的精华,只有一些自己小小的心得,了解了这些税务人员的办案经验和技巧,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更加深入地学习税法知识,对自身业务多一些更深的了解与探讨,用税法来约束规范业务,用规范来管理企业,做好业务环节税收筹划,最大限度降低税收成本和规避税务风险!让这本书作为我们财务人员的警钟,时刻提醒我们不可触碰税法的底线!
另外,这些有着税务稽查实践的税务人对自己的稽查思路与技巧的总结与探讨,也让我想到了我现在的视野知行社的会员们——一个对财务工作有着许多思考的大家庭,管理员也曾经提出过我们可以共同去创作一本属于我们的书,我们也有着知行合一的理念,也都有着对财务实践一些独到的理解与提炼,也在过去的几个月中通过和会员的交流与思考得到了知识与思想的提升,或许我们可以从这本书中找到一些创作的启发与思考。
最后,再次感谢市场出版社的大力支持,感谢视野知行社的福利!
税收读后感 税务会计学读后感【第三篇】
洛阳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度发票“二次开奖”活动公告
时间:2010-10-25
点击:1467 为进一步调动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提高消费者辨别真假发票的能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经营者公平竞争,打击发票违法违章行为。洛阳市地方税务局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0年度发票“二次开奖”活动,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发票“二次开奖”活动适用发票的范围、种类
1、本期发票“二次开奖”活动的适用发票种类为《河南省洛阳市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票面具有以覆盖层覆盖的密码区和刮奖区,面值为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贰佰元、伍佰元七种。
2、发票代码前7位为:2410009或2410010。
3、本期活动参与的发票必须为个人消费索取的发票,非个人消费行为索取的发票不在本次活动范围之内
4、每张发票只能参与一次发票“二次开奖”活动。
二、城市区本期发票“二次开奖”方法
1、奖项设置:特等奖1名,奖价值8万元左右奖品;一等奖2名,每名奖价值4万元左右奖品;二等奖20名,每名奖价值2000元左右奖品;三等奖100名,每名奖价值800元左右奖品;四等奖5200名,每名奖价值150元左右奖品。
2、发票“二次开奖”活动参与办法在城市区消费的个人消费者在一次刮奖后,可以登陆洛阳信息港首页开设的洛阳市地税局发票“二次开奖”活动专栏或者直接登录http://,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发票密码,经系统确认属于本期“二次开奖”活动范围的,则继续输入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提示保存成功即可参与本期发票“二次开奖”活动。
3、发票“二次开奖”活动时间安排本期发票“二次开奖”活动发票录入时间为三个月,时间为2010年10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取得发票的个人消费者可以登陆洛阳信息港或者直接登录http://参与本期活动。
三、偃师市、孟津县、新安县、伊川县、宜阳县、汝阳县、栾川县、嵩县、洛宁县参与发票“二次开奖”方法
1、奖项设置分别为:一等奖1名,每名奖价值1万元左右奖品;二等奖15名,每名奖价值800元左右奖品;三等奖250名,每名奖价值150元左右奖品。
2、参与发票“二次开奖”活动方法在偃师市、孟津县、新安县、伊川县、宜阳县、汝阳县、栾川县、嵩县、洛宁县行政区域内消费并取得发票的个人消费者,可以持三张及以上且累计面额200元以上(含200元)(发票项目填写完整的)的《河南省洛阳市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或《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到当地地税局指定兑奖卡发放点领取兑奖卡,凭兑奖卡参与抽奖活动。
3、参与发票“二次开奖”活动时间安排本期发票“二次开奖”活动为期三个月,时间为2010年10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四、不参与本期“二次开奖”的发票
1、发票名称不是“河南省洛阳市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或“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2、《河南省洛阳市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壹元版和贰元版;
3、发票代码前七位不是2410009或2410010;
4、在洛阳市行政区域以外消费取得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5、不是防伪有奖发票的;
6、发票票面有涂改痕迹,发票票面严重破损,票号无法辨认;
7、发票项目填写不完整的;
8、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或者发票专用章无法辨认的发票;
9、假发票;(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收缴)
10、已参加过2009年度发票“二次开奖”活动的发票;
11、不属于参与本期发票“二次开奖”活动范围的其它发票。
五、开奖方法
本期发票“二次开奖”活动于2011年元月中旬左右在公证部门、新闻媒体的监督下通过计算机随机抽出中奖号码。城市区采用计算机随机从有效录入的数据库中抽取发票号码和发票代码;偃师、孟津、新安、伊川县、宜阳、汝阳、栾川、嵩县、洛宁分别从有效录入的兑奖卡中抽取兑奖卡号。开奖公告由《洛阳日报》、《洛阳晚报》、洛阳信息港等新闻媒体发布。
六、兑奖办法
1、中奖号码公布后,城市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持中奖发票和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在颁奖仪式现场领取奖品,三等奖、四等奖获得者持中奖发票和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洛阳市地税局指定地点领取奖品。偃师市、孟津县、新安县、伊川县、宜阳县、汝阳县、栾川县、嵩县、洛宁县:消费者持中奖兑奖卡和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原兑奖卡发放
点领取奖品。
2、本期奖项为单项奖,如消费者所持兑奖卡号码同时符合多项奖项号码,只取最高奖项发放奖品。
3、中奖号码公布后,30日内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4、兑奖凭证遗失或损毁的,不予兑奖
5、消费者获得的中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6、兑奖凭证包括兑奖卡和参与本期发票“二次开奖”的发票,请消费者妥善保存。
七、参加本期活动的单位及咨询电话
洛阳市城市区
咨询电话:64926281
偃师市地方税务局 咨询电话:65583650
孟津县地方税务局 咨询电话:65583510
新安县地方税务局 咨询电话:65583130
伊川县地方税务局 咨询电话:65583210
宜阳县地方税务局 咨询电话:65583010
汝阳县地方税务局 咨询电话:65582808
栾川县地方税务局 咨询电话:65583312
嵩县县地方税务局 咨询电话:65582627
洛宁县地方税务局 咨询电话:65582913
八、注意事项
1、凡持有效发票而没有参加本期“二次开奖”活动的消费者,可保存好发票,参与今后的“二次开奖”活动。敬请广大消费者在日常消费时注意索要发票。
2、本期活动未尽事宜,由洛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洛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税收读后感 税务会计学读后感【第四篇】
班级:财管08-8班
学号:14号
姓名:吴炳绪
《税务代理实务》读后感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部分省份在政府机关的组织下进行了税务代理的试验,1992年9月,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首次在法律上确定了税务代理制度,199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1997年上半年,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建立了注册税务资格制度。由此可见,在我国税务代理自产生起,就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
虽然建立了税务代理制度,但由于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大量税务代理实务存在,这从开始就注定了税务代理业务产生的先天不足、缺乏“群众基础”;而在税务代理产生之后,市场环境、法律环境等因素又导致税务代理业务的后天不足、缺乏“发展动力”。税务代理在我国的发展路线可以描述为:行政主导产生一立法规范业务一寻找业务一有效需求不足一行业发展陷入困境。
个人认为,无论需求是自主产生,还是被创造出来的,~项代理行为的存在都必须以有效需求存在为前提。有效需求的不足,是我国税务代理行业发展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
税务代理的现状——以求生存为特征
据有关资料的统计,日本约有859以上的企业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办纳税事宜;美国有50%以上的企业和近100%的个人委托税务代理人来代办纳税;澳大利亚约有80%以上的纳税人也是通过税务代理人办理涉税事宜的。
而我国目前委托税务代理机构进行纳税事宜的纳税人仅占9%,这与世界上很多国家相比都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由于我国税务代理业的执业范围有限、业务品种单一,代理业务主要局限于传统的代理申报上,代理层次较低,服务质量较差;税务代理业务需求不足,新业务开拓缓慢,代理机构为生存而努力,行业内部竞争激烈,价格恶性竞争严重;对于税务机关依赖过大,要求税务管理机关出台“法定代理”规定,经营风险较高。结果是大部分的税务代理机构常年处于没有客户或客户极少的艰难处境,少部分“生意兴隆”的税务代理机构,则不是完全依靠自身的专业技术和实力,我国税务代理业的发展缓慢与不健康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税务代理定位
按照被代理人的自身能力水平进行分类,一项代理行为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被代理事项的技术因素。当某一事项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使被代理人自身无法完成,而需要代理人的工作才能完成时,代理行为就会存在;二是被代理事项的非技术因素。出于被代理人的自身原因,而非被代理事项的复杂性,如时间、精力等种种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某一事项,代理行为也会产生。例如,企业直接聘请会计的成本大于代理记账的成本,代理记账就自然产生了。就税务代理行为自身而言,技术因素产生的税务代理行为比非技术因素产生的税务代理行为,具有更大的生存机会和不可替代性。
技术因素所导致的代理行为的稳定性,在税务代理发展相对成熟的日本尤其明显。“由于课征对象的不断增加,计算日益复杂,经营者为了其自身的经济利益,无暇全面深入了解和掌握税收法规和会计业务,自然积极寻求税务代理,这使日本从事税务代理的‘税理士’成倍多于国家税务公务人员”。这意味着当我国税收法规的复杂程度,使税务咨询等代理行为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存在时,税务代理才可能有良好的基础得以生存和发展。也就是说,税收法规的复杂性是税务代理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前提。
这是否意味着当税收法规达到足够复杂后,税务代理就会顺利地存在和发展呢?但现实的悖论是:目前税收法规日趋复杂——税务代理并没有存在和发展好。可见,在我国税收法规的复杂与简单,并不能从客观上使纳税人产生对税务代理的需求。究其根源是目前的税收体制并没有对税收法规的复杂性予以正面的反馈:其一是税收法规的复杂性并不意味着其明确性,反而是过于庞杂。这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即使税务代理,有时也无法给纳税人带来正确的结论和明确的操作方法。税务代理的权威性不强,纳税人对委托代理的需求自然也就不大。其二是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寻租要求。税收法规本身的不明确性,自然会使管理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而这很容易导致纳税人对于权力的“求租”行为和管理部门的“寻租”行为。
我国的税务师行业从80年代发展至今已有十几年的历史,尤其是在脱钩、改制整顿重组近五年来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推动下,全国的税务师事务所由原来的几十家发展到现在的2600多家,从业人员已有十万多人,具有注册税务师7万多人,其中执业税务师2万多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5万多人。全国各地税务师事务所由原来的松散状态逐步走上市场发展的道路。但因为区域差异和其他种种因素,税务代理事业作为新型的知识服务型中介行业发展很不平横,其中品较好、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占行业总数的百之十,中等规模效益一般的占百分之七十,能力较差勉强维持业务的百分之二十左右。另外我国的代理的普及率极低,工商企业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理税收业务的还不到工商企业的百分之五,而在日本和美国这个比例高达85%和50%以上。尽管这样每年我国税务代理市场的营业额高达 200亿人民币。可见我国涉税市场服务空间有多么广袤发展潜力有多么巨大。针对我国的这种税收代理的特殊现状完善税收代理立法、普及税收代理、加强税收代理意义的宣传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下面个人将从税收代理制度产生原因及现实意义、税收代理业务范围及特点、我国税收代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几个方面论我国的税收代理。
税收代理制度是现代国家经济运行的产物,是税收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在现代国家里税收已成为一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用法律和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同其国民(其中包括经济实体,如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公民和经济实体向国家缴纳各项税款也是在履行平等主体的债权债务关系。税收的这种“债”的性质决定了国家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的关系的平等性。但税收制度中包含了极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这在客观上使得双方形成力量上的失横,因为对政府和国家而言他们在专业性和公共权利上具有明显优势。现代国家理论强调一种平等和和谐,在这种情况下由专门的税务代理人员(一般是具有很强的专业职能的税务师充任)作为纳税人的代理人的税收代理制度便应运而生。税务代理人员用法律赋予他的社会中介地位来为纳税人服务,客观上起到了平衡纳税双方的力量对比的作用。但是实践证明税务代理制度的后现实意义已经远远超过了开始时设计这个制度的本身。税收代理制度不仅维护了纳税人的权利而且也减轻了纳税机关的负担,促进了纳税机关的执法转型;由于税务代理具有贯穿税收征纳的整个过程的特征,使得纳税人在委托了代理人之后可以节省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开创本行业的业务,提高了经济运营效率;又由于税收代理行业市场的广泛性(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因为全民皆是纳税主体)客观上创造了一种新型的就业,这对解决一国的就业提供了巨大的帮助,可以讲税收代理制度维护了一个“三赢”的局面,这是其他任何行业里没有的现象。基于此当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税收代理制度,最早推行税收代理制度的国家是日本,日本政府于1942年制定了《税务代理法》,规定了税务代理的地位、性质业务及管理等。此后不久韩国、日本、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均以不同的方式确立了税收代理制度。我国在1994 年《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确立了税收代理制度。
税收代理的业务范围:税收代理的业务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税务代理人可以从事的税务代理事项,也就是税务代理人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服务的内容。世界各国对税务代理业务的范围的规定因各国税务代理体制的不同而不同,在税务代理业务的大小、保持税务代理业务的垄断性还是开放性上都有不同规定,但基本原理是一致的,即都结合自己的国情、根据税务代理体制设定相应的税务代理范围,而且都注意处理好与会计师、律师等业务范围的关系。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注册税务师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同时对税务机关规定必须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注册税务师不能代理。例如,《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增殖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事宜必须由纳税人自行办理,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理,另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宜,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理。例如,《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26条、第30条都明确规定了注册税务师不得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事项的委
托,并有义务对其行为加以制止及报告有关税务机关。
税务代理的特点:税务代理虽然也是一种民事代理,但因为税收代理是一项以专门知识提供社会的中介服务,而且税收代理具有对委托人和国家的“双重忠诚”问题,所以在很多方面出现与民事代理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的特定性。税收代理的委托方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而被委托方除具有民法要求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外还需具有税收、法律、财会等专门知识。在我国专门从事税收代理的是注册税务师,而且注册税务师必须加入一个经依法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才能执业。2委托事项的法定性。税务代理的委托事项是由法律规定的,不能委托代理法律规定之外的事项,尤其是法律规定只能由委托方从事的行为或违法的行为。3代理行为的有偿性。民事代理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税务代理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必须是有偿的,否则可能构成理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因为税收代理是一种竞争性的垄断行业,税务代理提供的是专家式的智力服务。当然税务代理的费用必须合理,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4税收法律责任的不可转嫁性。税收代理活动是一项民事活动,税收代理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代理活动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代理人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而不能因建立了代理关系而转移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
在当前经济条件下,税务代理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客观性和必然性。目前,税务代理行业在国外已经发展成为比较成熟的行业。以欧洲为例,税务咨询业产值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近一个百分点,在美国税务咨询业产值在1000亿美元左右;在日本,注册税务师的数量达七万人。我国的税务代理业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发展起来的一项新事业,其产生和发展壮大对于加强税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税收和经济秩序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如何借此机会建立、规范和完善税收代理制度以处进税收征管效率更是当务之急,但从我国代理市场现状来看明显与预期相去甚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在税收代理资格认定和税务代理人的确认的管理方面存在漏洞。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善的税务代理法律,虽然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制订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但由于该试行办法的层极较低,还不能从根本上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加之各税务机关还不能有效地分清办理税收业务的人是税收代理人还是纳税人内部的工作人员,这也使得代理市场的管理出现混乱状态。
(二)税务代理性质定位不清。尽管从1998年8月以来对税务代理行业的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这些税务代理公司和税务部门之间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千丝万屡的联系,有的人甚至把税务代理公司称作“铲事”公司。这恰
恰反映了税务代理公司的性质的定位不清并且对税收筹划这一概念的理解存在问题。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企业节约开支,而不是为纳税人偷、逃税款。税务代理要遵循合法和有效的原则,这是税务代理取得成功的基本前提,税务代理机构应该做到既要维护国家法律,指导企业依法纳税,又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人素质良莠不齐。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人员要具备以下四项相关素质:1具有独立公正的中介职业立场2具有较强的会计、审计方面的能力;3通晓国家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4具有广博丰富的经济领域的知识。但经调查显示,大量规模较小的税务代理公司从开办者到被聘用的人员,大多和相关政府部门都有各种各样的关系,如亲戚、朋友、同学等。这些公司大多数人员没有代理人资格,被聘用的人员也大多没有执业资格。这一现象反映了我国的税务代理无论机构规模、执业人员的素质还是管理制度方面都达不到国家要求的标准,很难适应经济形式的发展的需要和我国加入wto后的市场竞争环境。
税务代理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介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中介也发展而不断发展,也将为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注入活力,同时,我国加入wto已有三年之久,我们的经济体系必须尽快与世界经济接轨,我们将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参全球经济竞争,国家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都将面临重大调整。这对我们税收代理业来讲既是机遇也是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