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工作方案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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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工作方案【第一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印发〈达州市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群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我校根据实际,建立网络舆情应急预案。
一、 目的与原则
网络舆情是通过互联网传播的公众对现实生活中某些热点、焦点问题所持的有较强影响力、倾向性的言论和观点,主要通过BBS论坛、博客、新闻跟贴、转贴等实现并加以强化。由于互联网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发散性、渗透性和随意性等特点,越来越多的网民乐意通过这种渠道来表达观点、传播思想。当今,信息传播与意见交互空前迅捷,网络舆论的表达诉求也日益多元。如果引导不善,负面的网络舆情将对社会公共安全形成较大威胁。加强对网络舆论的及时监测、有效引导,以及对网络舆论危机的积极化解,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为我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的网上舆论环境。按照“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方针,强化事件的权威报道和快速反应能力,做好网上热点敏感问题、突发事件的处理和舆论引导工作,争取第一时间准确权威信息,有效引导网上舆论。
二、组织机构
1、网络舆情领导机构成立学校网络舆情应急领导小组,在教科局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朱红担任,副组长由副校长吴应述担任,成员由办公室、政教团队负责人员担任。
2、网络舆情应急领导小组工作职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集中办公,统一对外口径,确定对外内容,通过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
3、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队办,负责网络舆情的监管、搜集、整理工作。
三、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网络舆情 根据需要,经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向上级部门主要领导请示,应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开展应急工作。
2、重大或较大网络舆情 由应急领导小组领导,由信息股会同相关股室开展应急工作。
3、一般网络舆情 经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由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股室开展应急工作。
4、影响较小的网络舆情 由舆情内容涉及的相关股室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工作。
四、工作机制
(一)网络舆情检测
1、日常监测 将网络舆情监测作为一项日常工作不间断进行,随时掌握网络舆论的导向、特点和趋势。一旦发现不利于社会稳定的负面舆情或重大的虚假舆情,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为有关部门提供社会舆情方面的决策支持。
2、突发事件监测 当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时,组织对网络舆情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及时、全面掌握与该事件密切相关的各种信息,给决策者在较短时间内做出正确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二)网络舆情预警
1、制定危机预警方案,针对各种危机事件,制定比较详尽的判断标准和预警方案,以做到有所准备,一旦危机出现便有章可循、对症下药。
2、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保持对事态的第一时间获知权,加强监测力度。
3、及时传递和沟通信息,即与舆论危机涉及的相关部门保持紧密沟通,并建立和运用这种信息沟通机制。
(三)网络舆情应对
1、针对网上出现虚假不实报道,及时上报采取措施,与刊登不实消息的相关网络媒体进行沟通,积极主动消除不利消息。
2、针对突发事件产生的网络舆情,及时汇集、整理、分析,及时与相关办公室或部门会商解决对策,及时做好与相关网络媒体沟通工作,在第一时间内发出学校声音,有效引导舆论,最大限度缩小突发事件产生的不良影响。
五、后期处置
自媒体时代网络舆情【第二篇】
关键词自媒体;微博;网络流言;应对
中国网络已发展到自媒体时代。在亿中国网民中,手机网民为亿,比例达%。[1]门户网站、新闻网站、游戏娱乐、视频音乐、电商网购、即时通信,所有的互联网形态都有了移动终端的表现形式,现在的手机不仅是通信工具,更是人际关系、人际传播、人与社会环境的综合,融合了四大媒体的功能与特点,互联网,甚至被叫做“人联网”。
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受到政府机构、官员、企业和网民的追捧,注册人数增长迅速。凭借去中心化、去权威化,低门槛、少限制,很强的即时性和互动性,加之巨大的用户量,网页、手机、通信软件等各种终端对微博的良好支持,每个用户都成了新的信息微型中心,“anytime、anywhere、anyway、anyone”,微博信息呈现出裂变式扩散的分众传播,微博事件不断出现,对虚假信息的跟踪非常困难,微博流言层出不穷,容易引发重大舆情。
网络流言的产生和传播类型:
遭遇挫折,宣泄私愤。韩某搭乘非法营运车辆,因车费与司机产生争执,《好友被强奸,我该怎么办》的帖子,宣称两名女大学生雨夜搭黑车被轮奸。
哗众取宠,吸引眼球。不管是“微博名妓若小安”大晒接客经历、农业大学2008级学生张玲突发亚急性肝衰竭求助,还是湖南隆回县高中生因高考迟到被阻而跳楼自杀,以至于极品“小月月”横空出世,一时间“神马都是浮云”,靠出位博眼球,无所谓骂声一片,要的就是争议,有争议就有关注、就有传播力和影响力。
恶意攻击,谋取利益。谣传少林寺方丈释永信嫖娼,在海外有巨额存款,包养女大学生,与多名女星有染,并且宣称已被外国媒体证实。“西子可儿”在《宁可为妓,绝不为师》中,大肆宣扬“师不如妓”,后来查明是杭州华山医疗美容医院企划部的商业策划。
从“芙蓉姐姐”到“凤姐”,特别是蒙牛攻击伊利案,以“网络公关公司”、“网络推手”为代表的“网络黑社会”,业务纯熟,从接受订单,到分析网民心理,按照愤青、仇富、同情弱者等因素制作网帖,雇用“水军”密集发帖,形成集束效应,诋毁、诽谤竞争对手,干扰正常经营,甚至控制舆论,左右法院判决。还有专门从事删帖的公司,明码标价,只要给出足够的钱,基本能“搞定”所有网站的负面帖子。
恶搞反讽社会现象,折射民意。2011年,国税总局“47号公告”流言,折射出民意对税收政策的不满。2010年“不配合强奸致死案”,反映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质疑。2009年底《北大学生创业受贪官刁难,一刀捅死贪官》,反映了人们的仇官情绪。2005年《阻碍北京开发建设,专家建议炸掉故宫》,影射专家泛滥、不良地产商唯利是图的嘴脸。
缺少证据,当事人争取舆论支持的“罗生门”型流言。2011年6月“许云鹤案”,当事人对事件过程各执一词,同样的“案发瞬间无法还原、双方举证均不充分”,同样被判承担40%的责任,被称为“天津版彭宇案”。类似事件在各地频发,特别是浙江金华的吴俊东也遭遇同样案件,幸运的是他获得了“搀扶老人风险基金”的救助,近7万元赔偿有了着落,并且获得了中国好人网公益律师团的司法救助。
至于影视明星的八卦消息,有关春晚节目和人员的种种猜测,更是典型的“罗生门”型流言。
突发事件发生后信息披露迟缓,引发质疑猜测,多重再加工型流言。2010年底浙江乐清村支书钱云会死因的流言、2011年湖南新化县村支书游济安死因的流言,一度引发多种传言。郭美美事件的真相、“7·23”动车事故责任认定,由于权威意见一时缺失,公众只能发挥自己的想象力进行猜测,同时受流言传播过程中削平、磨尖、同化三种机制的影响,流言越来越具真实感。2011年3月份,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后,信息缺失引发的抢盐风潮,更是典型。
网络流言频发的原因
转型期社会不同阶层在权益诉求时信息不对称是主要原因。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利益格局重新调整,社会阶层重新分化,处于不同阶层的人占有不同的社会资源,遵循不同的价值观,面临不同的矛盾和问题,权益诉求也不同。但是每个阶层都意识到,自身的权益必须去主动积极争取。未来的巨大不确定性,逼迫人们去强烈关注相关信息。
各级党政部门和社会组织是重要的信源,肩负着向社会提供充足信息,建设透明社会的重任。由于观念、机制存在不足,如江西龙虎山政府网,回复无比雷人。安徽石台县政府网竟然由图片拼接而成,页面信息无法打开。八成政务微博又“聋”又“哑”,言语不当,令人失望。[2]公众获得的信息常常滞后、缺失和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流言就有了产生和传播的必然。整个社会诚信缺失严重,老百姓变成了“老不信”。社科院2011年社会心态蓝皮书显示,京沪广三市市民总体社会信任属低度信任水平。[3]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的监测显示,政府、专家、媒体这三个曾被视为最有公信力的群体,如今也被常常诟病。[4]政府对公信力的重视程度不够,如浙江乐清三轮车夫状告乐清公安局和虹桥镇政府的“行政许可第一案”,都暴露出一些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公信力建设方面做得不够好、应对不恰当。
政府恶意失信的表现之一是合法地不讲诚信。如近半数信息公开诉讼案件被法院拒之门外。[5]“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的公布,拖拖拉拉、遮遮掩掩,让人看不明白。表现之二是误导投资者,操纵听证会,不兑现承诺,任意毁约,瞒报安全事故。政府不讲诚信,关键是权力太大,做出的行政行为随意更改,相应的监督和司法救济缺失,同时与老百姓之间没有建立完善的沟通协调机制。[6]党员干部政绩考评往往缺少最有发言权的公众的声音,官员只唯上、只唯政绩,对老百姓的意见和利益不够重视。
社会诚信中,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司法公信、个人诚信密不可分,其中关键还是政务诚信。政府既是社会信用制度的制定者、执行者和维护者,又肩负着公共信用示范者的重要角色。专家和媒体公信力透支,深层次原因是这两个群体在巨大的名利落差下,难以独善其身。部分专家变卖自己的权威和知名度,胡说乱讲,误导受众。部分媒体及从业人员,在公权和资本的双重挤压下,摇摆于道德与利益之间,功能异化,公信力缺失。
居民对房地产、食品、药品等商业行业信任程度最低。[7]食品企业与质检部门有两到三个月的沟通期,一旦被质检部门告知某批次产品不合格后,企业会派专人进行沟通,重选另一批次产品送检,如果合格,企业名字或将从不合格名单中消失。除正常流程外,还有一套私下解决问题的潜规则,违规处罚根本没有震慑力,很多地方政府部门不愿意主动执行。[8]
全民焦虑加剧了流言的产生和传播。我们焦虑于生存。上涨有限的工资赶不上通货膨胀的脚步,教育、医疗、住房改来改去,仍然不堪重负。收入差距拉大,社会分配不公,社会保障不足。有毒食品层出不穷,防不胜防。
我们焦虑于发展。农民为卖粮卖菜发愁,农民工为找到工作、融入城市而努力,家长和子女为教育而烦恼,寒门子弟离名校愈来愈远,放弃高考者越来越多,不少大学毕业生没有“四大名爹”,没有特殊社会关系,毕业就意味着失业。报考公务员,不时遭遇“萝卜招聘”,即使笔试、面试、综合成绩第一,也有可能成为山西版宋江明。报考2011年贵州省公务员考试的多名考生,更是因此而被刷掉。[9]知名高校保研率超90%,非重点高校学生承受着与名校毕业的考研生争夺剩余的有限名额,压力巨大,改变命运的道路更加崎岖。[10]不少人沦落为城市新贫民、现代新“蚁族”。私企老总担心政策的更改,会让自己辛苦积累的财富一夜之间化为流水,纷纷移民海外。
我们焦虑于自己的权利被剥夺。每个人似乎都有一种无力感,每个群体似乎都成了“弱势群体”,包括那些掌握着优势资源的人。普通老百姓,焦虑于遭遇失范的公权、遭遇失职渎职的官员。官员焦虑于说错话,办错事,得罪领导,无法晋升甚至下台。看到较多的阴暗面,却又不得不违心地做一些事情,良心不安,产生“道德焦虑”。
我们焦虑于自己的感情。不适应从乡村的交往方式迈向城市化的交往方式,不适应价值混乱,人情冷漠,信仰缺失,阶层分化、固化、对立、仇视,无论是生活中的社区还是精神上的社区,归属感不高,陌生感很强,幸福感渺茫,抑郁者众多。华中科技大学9天内“三连跳”,每年25万人自杀,200万人自杀未遂。[11]焦虑无处发泄心又不甘,把焦虑化为暴力,“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增多。2010年,中国发生了18万起群体事件,较10年前增加了三倍以上。[12]
对网络本质认识不清,暴民心态、看客心理毒害网络伦理道德,网民媒介素养有待提高。网络对人性的弱点了如指掌,给你一切你想要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得不到的,让你沉迷成瘾。社交网站复制现实社会关系,“绑架”网民。搜索成瘾弱化思考的氛围,使思维趋于简单化。网络分散保持深刻所必需的注意力,网民思维产生惰性,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和理性面对社会问题的能力,容易盲从。
网络消解了现实权威,培养出一大批自以为是的网络暴民,披着匿名的马甲,以道德圣人自居,用恶毒语言肆意攻击他人。
眼球经济模式下,网络暴民参与下的事件极端炒作,成为网站扩大商业规模的法宝。事件引发——引起关注——被纵容——网站操纵话语权——网民达到相当规模的聚集——最终给网站带来点击和流量。
转贴于
道德被随意改写,低俗被奉为经典。是非、对错、美丑,都已丧失标准,顺从于人多势众。“民意”被“网络民意”所主导,网络话语权不再属于理性客观,而是属于大多数人的声音;不是用理性来统一,而是用数量来压倒分歧,中国网民患上了“坏消息综合征”。
自媒体时代网络流言的应对
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切实政务公开。信息公开与信息对称,是网络流言控制的基本方略。政府必须摒弃遮蔽真相的错误理念,切实惩处部门瞒报行为,在流言和舆论出现时主动介入,积极应对。政府出台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文件,为危机传播提供了基本的政策依据,应该贯彻落实。大力加强发言人制度建设,提供充足的信息。
首先,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内在具有事实还原的功能。传统大众媒体呈现给受众的仅仅是相对真实的“拟态环境”,碎片化的自媒体传播,大家不仅有机会获得更多的信息,而且可以充分互动交换意见,并从中不断反思调整自己的意见。信息经由人际关系网络自发传播时,经历“转发”与“评论”这两种“全民投票”机制的考验,不断“优胜劣汰”,少数信息碎片从信息海洋中凭借其公共价值凸显出来。
这些基础性碎片,再经历“自组织”内的协作、验证和纠正,不断得到补充、发展、纠错,成为关键碎片。当关键碎片拼贴在一起时,参照专业媒体提供的信息,就可以呈现出更加丰富立体真实的图景。专业媒体和从业人员,改变思维,放下姿态,融入自组织中,成为其有机部分甚至关键角色。他们运用专业思维能力和业务手段,挖掘碎片信息间的联系,解读彰显其内在价值。[13]
其次,推进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在全社会形成对法律的崇尚和尊重,建设一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严格界定公共权力,打击贪腐行为,确保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包括媒体)依法监督、制衡公权力,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作为行政的根本目的,坚决惩处侵犯百姓权益的组织和个人,依法惩处恶意制造、传播流言的行为。政府要开辟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知民生,晓民情,悉民意,解民难,排民怨,慰民心。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缩小贫富差距,共享发展成果。
最后,动员和组织政府、学校、媒体、社区等多方力量加强对公民媒介素养的教育。指导公民理性认识并积极享用大众传媒,教给公民认识、分析、运用和监察媒介的能力,让大家学会与传媒打交道。能够辨析和抵制网络流言,不偏信、不盲从、不乱传,科学质疑、积极探寻真相。年轻网民阅历浅,鉴别力有限,网络负面信息影响着其积极的人生态度,必须加强媒介素养的培养。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_,2011-07-19.
[2]尹安学,李烨池。政务微博失态都是心态作怪[N].羊城晚报,2011-11-20:A05.
[3][7]社科院心态蓝皮书:社会信任严重危机[EB/OL]._2011_05/05/6196201_
[4]陈仁泽。舆情监测显示民众对政府专家及媒体信任度低[EB/OL].http://fin-09-08.
[5]王俊秀,张鹏杰。近半数信息公开诉讼案件被法院拒之门外[N].中国青年报,2011-11-28(3).
[6]我国诚信陷入危机亟待抢救 提高政务诚信成关键[EB/OL].-11-03/
[8]崔丹。联合利华问题茶背后:食品安全瞒报潜规则隐现[N].第一财经日报,2011-11-16:B叠公司产业。
[9]叶铁桥。贵州部分公考考生体检陷入“罗生门”[N].中国青年报,2011-11-28:3.
[10]李征,钱钰,张茜茜。名高校保研率逐年攀高 推免生讲究“门当户对”[N].新闻晚报,2011-11-22.
[11]徐晶晶。自杀成青壮年人群首位死因 我国每年200万人自杀未遂[N].北京晨报,2011-9-7.
舆情工作方案【第三篇】
论文关键词 社会舆论 刑事审判 量刑
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完善需要社会舆论监督,我国的司法机关应该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通过媒体等倾听社会的声音,特别是老百姓的呼声,实行司法公开,尤其在刑事审判领域,在一些网络和媒体关注的案件,公众所期望的和法院判决的结果如果差距太大,社会舆论反映强烈,就会激起了民愤。因此,社会舆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司法机关内部的规范和制约,对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进法官素质的提高。
然而长期以来违法犯罪行为性质的研究理论与实践部门都比较重视,而对某个犯罪如何量刑则研究较少。量刑是一种司法行为,是法官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的,它和定罪一起构成审判活动的两个环节。法官为了保障嫌疑人权利、实现公平、正义,首先要正确定罪,适用什么法律;其次准确行使刑罚裁量权,罪的轻重程度即有没有法定或酌定加重或减轻情节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一、社会舆论的概念
在现实社会中,人们把社会舆论等同于民意、等同于公意或众意、等同于大众的传媒或媒介的言论,这些都是片面的看法,是不全面的。社会舆论是多数人对社会上的任务人、事件、问题所作的外在反应,这种可以用言语或非言语的形式,通过大众传媒等传播途径,进行交流、整合、碰撞等形成的“所谓”大多数意见的共同意识集合。
二、社会舆论的特点
(一)社会舆论易受外界的影响
公众的力量对司法活动产生影响,主要是通过舆论的形式得以表现。定罪量刑作为一种司法活动,也一直受媒体的影响,公众也是通过以舆论的形式表现出来。社会舆论一旦被别有用心人的鼓动,把某个案件的一些不真实的信息通过不同渠道传播开来,别人说什么他就说什么,对司法工作人员公正办案产生压力,要求不断增强司法机关办案的透明度。
(二)社会舆论的数量很难估计
多少人的观点才是社会舆论,它的数量很难界定,一百人、一千人还是更多,是以某一区域还是以全国来计算,这些都是未知数。评价社会舆论时,关注人多的社会舆论就是整个社会的舆论,应该从从案件的影响性和社会关注度来评判。
(三)社会舆论的表达方式具有多样性
社会舆论是一种最传统的表达方式,网络传播是一种更为流行的形式,在网络上可以通过匿名的形式发表一些评论,有少数案件正是通过形式得以侦破。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不受时间限制性。网络媒体的信息传播是全天候、实时。二是交互性。网络媒体打破了话语特权的垄断,受众可以及时、便利、充分地发表自己对某一问题的看法、表达自己的观点。三是个性化性。网络媒体上的信息,具有很强的个性化的特征,特别是受众高度参与产生的信息。
(四)社会舆论容易产生变化
拿引起全社会关注的“赵作海案”来说,在案情真实情况未清时,公众以为赵作海罪大恶极,当案件的真实情况曝光以后,大多数人又开始把矛头指向司法机关,说司法机关罪案这么草率,对赵作海产生怜悯之情,觉得太可怜了。
三、社会舆论的价值
(一)社会舆论的道德价值
社会舆论以人们的道德价值体系为标准,人们通过大众媒体或言语从内心深处对社会上发生的现象、问题、事务发表一定的看法,从而对于他人和自己的行为产生一定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具有强制力。在我们国家的舆论宣传中,树立先进、学习先进,从而来弘扬主旋律、转变社会风气的良好效果。社会舆论对社会上一些现象进行褒或贬的评价指导人们进行正确的道德选择,弘扬高尚的道德情操,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念,批判社会上的一些欺诈、虚伪的现象。
(二)社会舆论的法律价值
一方面社会舆论推动了一部分法律的建立、完善和淘汰了过时的法律、法规。2003年3月发生孙志刚案,许多媒体详细报道了此一事件,并暴光了许多同一性质的案件,引发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反思和抨击,2003年6月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批发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标志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另一方面法律要尊重民意,法律要尊重的是真正反映民意的社会舆论,而不是歪曲反应民意的社会舆论,促使法律得以修改和完善。
四、刑事量刑的一般原则和影响因素
(一)刑事量刑的一般原则
量刑,即刑事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量刑作为人民法院运用刑罚的一项活动,在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刑事审判的三个环节即定罪、量刑、行刑中,量刑处于核心地位,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第61条的规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而决定对犯罪分子适用什么刑罚。可以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二)刑事量刑的影响因素
因刑法每一个罪名所对应的刑事处罚都有量刑上的幅度如最高或最低等,又因为有些罪名有相同或相近或重叠之处,有些法条存在法条竞合,给法官的准确量刑既加大了难度,又因不确定因素和法律以外的因素给法官提供了可乘之机,影响了公正量刑。因此影响刑事的因素主要是:其一是法庭内的非法律因素,其二是法庭外的非法律因素。社会舆论是法庭外的非法律因素的重要之一。
社会上一些有影响的案件发生后,不同阶层的反应不一。而新闻单位为了吸引读者,又由于不专业、有时有意无意地夸大或渲染案件的细节。他们报道时带有很强的局限性,甚至不一定符合案件客观事实,而引发的舆论导向对法官的公正审判产生了负面效应,有的法官为了迎合社会舆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和量刑就会违背法律的原则和精神-重罪轻判和轻罪重判,对公正适用法律产生了不利影响。限于篇幅,下文以清洁工梁丽案为例进行分析:
1.梁丽案的基本情况
清洁女工梁丽于2008年12月在深圳机场将价值300万黄金的小纸箱当成是别人丢弃的物品,梁丽将纸箱捡到自己的清洁车上,并带回家中,接着警察来到梁丽家中,梁丽交出物品,接着被带走。该案件一经报道,立即成为全民热议的公共事件许多专家展开激辩。2009年9月25日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梁丽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属“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2009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书”撤销了此案。
2.社会舆论对此案的影响和评议
梁丽案一出,舆论哗然,并于当年在网上一场大讨论-女清洁工捡价值300万的金饰是否应该被,一些网友纷纷加入到这场声势浩大的讨论中,少数网友支持,多数持反对态度。作为一个社会关注广泛、影响较大的案件,引起人们对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的关注,带给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公众对梁丽一案的关注,其体现的深层次的问题是公众对法律是否公正、社会是否公平的关注,一个清洁工能盗窃价值300万金饰吗?
侵占罪必须有非法占为已有、拒不交出的行为。梁丽自从捡到纸箱之后,并没有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故意,他把随时交给失主的意图都告诉了她的同事,并愿意明天上交给已经报案的失主,警察到了她家调查情况,她就主动交出并愿意配合调查,笔者认为这个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即便认定,也应当按照自诉案件的“不告不理”的处理程序,当然更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梁丽取得这些财物的过程没有被主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注意,也不能认为是窃取,而应当被认为是捡拾。
五、完善社会舆论对量刑影响的对策
1.构建完善的社会舆论的介入机制。司法机关与社会舆论应该建立一个有效互动、交流平台。在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全面了解社会舆论的呼声,应允许社会舆论介入和监督案件的审理,实现二者的有机互动。对一些重大的、复杂的、网络和媒体关注度高的案件,司法机关的法官应及时关注各界包括媒体的反应,并把案情进度情况不断地向社会公布。
2.细化量刑中的具体条款。同一罪名对于不同的情节、不同的量刑幅度和它的适用条件进行细化,量刑差异在立法上大大降低。有些罪名不能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可以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量刑标准。
3.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各项制度。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权力公开、民主监督、人民等现代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对于转变司法机关执法观念和执法方式有积极作用。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加强立法-人民监督员、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各项权利。
舆情工作方案范文【第四篇】
关键词:司法独立;舆论监督
1 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概述
(一)司法独立的含义
司法独立理论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他主张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彼此独立,相互制约,以实现国家权力的平衡。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文明的标志,大部分国家都以立法形式明确了这一原则。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准确适用法律,不能为行政机关和个人所左右。它包括三个方面:司法权的独立,司法机关的独立和法官的独立。
(二)舆论监督的含义
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舆论渐渐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共同劳动需要信息的交流和意见的协调,舆论也就应运而生了。通常上讲,舆论是指公众的意见,是社会上许多人的共同或可达到一致的意见。我国研究舆论学的专家刘建明先生曾这样解释舆论:“舆论是人们对于社会生活及其相关领域现象、现实、本质等方面意见的公开表达,是一种共同意见或多种意见的集合体”。
2 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负面影响
(一)以道德情感评价法律问题,司法被迫迎合民意
舆论的主体主要是社会公众和媒体。一方面,依据中国目前的社会环境和法治水平,大部分社会公众对法律不甚了解,对司法审判较为陌生,他们对法律问题的思考和解读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取决于道德情感,对媒体报道的带有明显道德倾向的信息难以理性分析,因此在评价案件时往往仅依据个人情感。另一方面,媒体的职业特点要求其追求眼球效应,因此,媒体报道可能会对事实本身进行加工,比如隐瞒部分事实或作夸张描述。每当案件的判决结果与民意不符时,网上便骂声不绝,舆论汇成一股巨大的社会压力施加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身上,使其不堪重负,被迫做出顺从民意的法律判决,这势必会有碍于司法独立。
(二)金钱收买舆论,舆论俘虏司法
如果司法独立原则屈服于舆论监督,而舆论监督主要由新闻媒体引导,部分新闻媒体又缺乏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很容易被金钱收买,再加上当前大多数民众尚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明辨真相的能力,了解案情的主要渠道就是新闻报道,因此有权势者极易收买媒体扭曲真相并大肆宣传,误导民众,从而产生对自己有利的舆论导向,迫使司法机关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例如,河北省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特别重大炸药燃烧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多家媒体的记者要求了解报道事故情况。为瞒报事故,矿主共支付260多万元用于收买记者。矿主之所以要花大价钱竭力收买记者就是因为惧怕舆论监督,他们选择用金钱收买舆论,继而希望能够通过舆论影响逃避或减轻法律责任。而作为舆论监督主力的新闻媒体、记者由于自身职业道德修养欠缺,社会责任感严重不足,在接受“封口费”后隐瞒事实真相,戏谑公众。
3 应对舆论监督的策略
(一)抢占先机,推进司法公开
网络的发展使得人们可以通过各种便捷的渠道获取各种自己想要的信息,实现了传播的及时性。基于当下媒体环境,人民网舆情监测室提出了“黄金4小时”概念,即指新闻的及时性,要求相关部门或企业要在第一时间发声处理问题,做突发公共事件的第一定义者,迅速获得网络舆论话语权。
尽管“黄金4小时”法则似乎很难适用于司法活动,因为司法活动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规定,周期较长,难以快速得出结论以满足公众对信息的渴求。但是,很难适用并不代表完全不适用。如果官方信息的公布无法满足公众的需求,各种传言就会甚嚣尘上,给司法机关带来很大压力。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司法机关在审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时,除需要保密的情况外,应及时公布客观案情,做案件的第一定义者,真相跑在流言之前。
其次,司法机关应重视自媒体平台,使其成为重大案件信息的有力补充和舆情应对的利器。如今,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已广泛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相较于纸媒等传统媒介,自媒体的信息流动快速且无需中转,有助于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直接对话,从而避免了新闻媒体报道失真或倾向性明显等弊端,让案件公布更加客观理性。
最后,司法机关要连续公布案件的最新进展,在合理限度内尽可能及时应答公众所关心的问题。持续公布包括案件过程的持续公布和案件结果的最终公布,如此不仅能最大限度地增加案件审判的透明度,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合理疏导公众情感,而且有利于司法机关主导重大案件的信息流向,打消公众的质疑和顾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另外,也是全民普法的有效途径。
(二)以诚攻心,维护司法公信力
首先,要进一步开展阳光司法活动,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而且对于重大案件,必须确保公布信息的真实性,不得枉法裁判欺骗社会大众。
其次,对舆论反映的问题,司法机关要认真对待;对确属错误的批评意见,在虚心接受、坦诚改过的同时,要及时公开回应,表明态度决心;对于颠倒是非黑白、诋毁司法机关的信息,应及时澄清并予以封堵或删除,以严肃的态度和果断的实际行动进行有力反击。
再次,设法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培养理性的思维方式,引导其认清新闻报道与法律事实之间的差别,并能从法治角度评价案件。增加社会公众对司法特性的了解,使其能够理解司法的专业化特征以及司法独立的现实意义,争取公众的理性认知和感性认同。
最后,在推进司法职业化的同时不能忽视司法民主化。要注重对社会主流价值观、公众的道德情感进行考量,与法律结合并取得平衡。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通过陪审员参与案件这种审理方式,将社会的大众意识、群众情感等融入司法判决的权衡中,弥补司法工作人员职业思维定势和对案件产生冷漠与麻痹感的缺陷。
(三)规范媒体,净化舆论环境
第一,通过立法或制定相关的行业规范等途径,整治新闻媒体等行业,规范新闻工作人员的行为,促使其保持中立的立场,客观、理性地报道相关案件的处理进程,排除外界环境及自己内心道德情感的影响,禁止其恶意捏造事实,诋毁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
第二,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对重大恶性事件进行追查,并追究个人责任,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舆论环境。
4 结语
不可否认,舆论监督是确保司法透明公正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当前媒体舆论中充斥着缺乏客观理性分析的内容,对司法独立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司法机关及法律工作者应积极主动地引导社会舆论,使之朝着有益于司法公正和树立司法权威的方向发展。另外,对舆论监督负面作用的应对不会一劳永逸,因此司法机关要时刻注意自身形象,并警惕不利舆论导向的变化,构建良性、和谐的司法舆论生态。
参考文献
[1]吴钮熔:《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初探》,《人民论坛》,2010年第303期。
[2]李衍玲:《舆论学精要》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
[3]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编著:《36计跳出舆论漩涡》,人民日报出版社2014年版。
[4]苏力:《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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