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收据范例(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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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收据【第一篇】
1、联社人员曾两次亲耳听到该中心人员讲,工程到目前仍然拖欠工程款400多万元,该中心所提供的资料与其人员所属明显不符!
2、房屋只有在竣工验收、进行建筑质量评定之后才能办理所有权证件,而本宗贷款抵押物并未进行竣工验收和质量评定,直接办理所有权证件不符合法律规格,其是否有效有待考虑!
3、企业之间往来应当开具正规发票,未开具正规发票的,将面临巨额的罚款,因此使用收款收据作为付款凭证明显不合情理,该中心提供的收款收据不能作为正式付款凭证使用!
5、该中心提供的资产负债表表明截至2008年7月底,该中心万元的资产中,其中万元属于“其他应收款”,只有不到3000元的货币资金,资金流动性极差,不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6、在县财政不投入资金的情况下,根据该中心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在又未增加借款等现金负债的情况下,支付170万元的现金明显与资产负债表不符!
收款收据【第二篇】
一、行政事业收据内部管理可能存在的问题:
1、内控制度不完善,人员职责不清。谁使用收据,谁就到财政部门购买收据、核销收据,收据使用不能通过工作人员职责分工实现内部控制,完全依赖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容易出现收据管理漏洞。
2、收款进账单入账与收据核销相脱离。收款人将收到款项的进账单交给会计人员,会计只根据进账单汇总入账,而不与收据对应核销。在使用内部往来收据和三联单通用甲票时,就有可能开出了收据,而款项未入账,由于收据未逐张核销,款项流失账外。
3、定额收据盘点不及时、不清晰。定额收据通过盘点实现对整个收据使用过程的审核、监督。定额收据不及时、清晰地进行盘点,收据出现短缺、错算未及时发现,时间长了难以查找,也可能造成票、款流失。
4、“应缴财政专户”账目不与专户对账单核对,不能保证账账相符。每月初,只是收款人勾对上月财政专户对账单,会计人员不进行核对,有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并解决。
二、针对以上几个可能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要采取以下措施加强收据管理,杜绝收费漏洞。
1、负责到财政购买收据的购票人与收款人要分人负责,领用手续要齐全,清晰。要加强收据管理,首先要设置内控制度,购票人与收款人二者工作职责分开,购票人可通过领用、缴销、盘点等工作环节实现与收款人的相互监督。收据的领用是一项长期连续的工作,要专门记载在册,划好表格,注明日期、领用数量、领用人签名、收据号码、结余数量。不同的收据要分类办理领用手续,这样购票人可以随时知道库存结余票据,及时安排购票时间,也可为盘点打好基础。
2、上交进账单要与收据核销结合进行,分类核销。收款人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定期上交进账单,使用定额收据上交进账单金额即定额收据当期合计核销数。使用三联式通用甲票与内部往来收据,会计人员入账前进账单与相应的收款收据逐笔核销,每本收据每张核销后,该本收据才能予以缴销,这样确保开出去的每一张收据所收款项进了账。
3、定额收据定期盘点是对整个收据运行过程的检验,是收据管理的关键。定额收据量大,易出差错,这就要求收款人每日盘点,票款两清。购票人也要定期与收款人盘点,购票人发出收据与收款人领用收据相符;当期使用的收据票面金额与财政专户进账单金额相符;剩余收据与库存相符。期盘点可使收款人及时清点自己手上的收据,有问题及时查找,也可督促收款人将款项及时上交财政专户。笔者采用余额结存法列盘点表,即将上期结存库存数加本期领用数减本期核销数即本期库存数,这种方法列盘点表可以通过盘点表逐期查找核对各期的数字。要注意的就是盘点日一定要注明,以免下期重复计算本期已核对的数字。
4、“应缴财政专户”账目要与财政专户对账单按月核对。因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都实行收支两条线核算,所收款项全部进财政专户,收款账目“应缴财政专户”科目当月结平,不进入该单位的资产负债表,所以该科目只有与财政专户对账单核对才能确保计算无误。在收费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交费单位已交来进账单,但银行又有原因而将款项退回,形成未达账项;另外,由于财政专户不同收费项目设不同的分户号,银行在入账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不同的分户号之间相互入错账的现象,导致本单位所收款项落入他单位户头。如果出现这两种情况,会计人员在对账的过程中就会及时发现,并督促对方单位再转账或与财政部门核对调整。
收款收据【第三篇】
为了加强收款票据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医院各项收入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的轨道,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维护医院经济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收款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
行政事业性收款票据分为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两大类。医疗单位进行医疗业务活动对外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
1、统一票据是指能够适应一般的收款需要,具有通用性的收款票据(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和往来款收款收据)。
2、专用票据是指统一票据不能满足收费的特殊需要,根据收费特点,特别制作的票据(如:挂号收据,门诊、住院收款收据等)。专用票据分为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两种。
(二)医院财务科监制或购买的收款票据
指与服务对象及医院内部发生经济往来,在医院内部使用的收款凭证。包括住院病人预交款收据、就餐券、洗澡票及其他收款收据等。
二、收费票据的购领与核销
(一)收费票据的购置
2、医疗单位内部收款票据,由财务部门根据单位业务需要,提供票据种类、格式、数量等内容的印刷或购买计划,经院领导批准,由相关科室办理。并将样式报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收费票据的领用登记
1、医疗单位购入票据后,应由财务部门验收入库,并由专人登记收费票据的购入日期、名称、起止编号、规格及数量,并注明购入渠道。
2、收款员领取收费票据时要填写《收票票据登记册》的有关内容并签字,票据保管员要按人设分户帐。
3、行政事业性统一票据只能由出纳领用。
(三)收费票据退费、作废、重制的规定
1、收费票据退费的规定(包括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的退费):
(1)收回原收款收据、相关科室出具退费凭证及盖有“已收讫章”的交款凭证(如化验单),作为退费凭证附件。
(2)退费前先检查收款收据、相关科室出具的同意退费依据和原盖有“收费专用章”的交款凭证及收款收据等资料,要求病员姓名、收费项目、金额相符,并把附件粘附于退费票据后。
(3)若出现部分退费的情况,操作流程如上,把原收据作全额退费处理,并重开实收收据。
(4)退费票据连同收款日报表交财务部门。
2、收费票据作废的规定
作废票据要求一式三联齐全,并且必须是当天结帐前发生的事项。作废后必须在票据上简单说明作废原因。
3、挂号收据作废、退号的规定要求收回就诊联、报销联,且检查号码、姓名是否一致,只有当天的可以作废、退号。作废、退号的挂号收据粘贴在挂号员报送的结帐单上一起交财务部门。
(四)收费票据的核销
1、交回的收款收据存根联,票据核销员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销号时必须以存根联(或记帐联)及日报表为依据,具体依据如下:
(1)门诊收款收据:以审核后的门诊收费员结帐单(经确认已缴款,下同)中的收款收据区间号码及日报表为依据。
(2)住院收费收据:以经审核后的住院收费员日报表中的收款收据区间号码及日报表为依据。
(3)挂号收据:以经审核后的挂号收据使用区间及结帐单为依据。
(4)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款收据:以领用人交回的存根联为依据,并与记帐联金额逐张核对。
2、医疗单位自制定额票据销号时,以票据存根及经确认已收款的凭证为核销依据。
3、领用收款票据未核销的,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再予领取;对领用人未销号完毕又开始启用新的收款票据,核销员要查明原因。
4、对发生退费、作废、重置票据等情况,核销人员应逐张逐项审查、核对,确保收款的正确性。
三、收款票据的管理
(一)收款票据由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验收、保管、核销。根据内部牵制原则出纳不得兼保管或核销。
(二)医疗收费票据只限于在医院进行医疗服务时使用,不得用于非医疗商业活动,不得向外单位转让、借用、代开,不得伪造收费票据,不得私刻监制章,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自行销毁收费票据存根。
(三)票据保管员对收费票据的库存数要每月核对一次,每季编报收款票据收、发、存报表和已领未销号收票据明细报表(按类别和领用人分别列示)。领、发、存帐表按规定存档。至少保存5年。
(四)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遗失、短少票据或存根的,应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
(五)未用完的订本式收据不得跨年使用,年度终了财务部门应收回票据并对空页逐张盖“作废”戳记。
四、责任追究
单位与个人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单位应对票据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对领用后未能妥善保管,而致使票据遗失的(包括已开票据,未按规定销毁存根行为),视情节轻重,责成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在本系统内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
收款收据【第四篇】
关键词农村收款收据的使用 存在问题 监管措施
一、农村收款收据的使用情况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自然村、组)及农民合作社收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分别统一使用晋中市农经办监制的《晋中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除外,必须使用《山西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据》)和《晋中市农民合作社收款收据》,其他样式的收据一律不得使用。
(二)《晋中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的使用范围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有关部门拨款、发包及租金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土地补偿收入、扶贫救济救灾款、社会各项捐赠资金、各种代收和借贷的款项以及其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应统一管理的各项资金收入等;《晋中市农民合作社收款收据》的使用范围为成员与合作社的内部往来、上级拨款、社会捐赠等,合作社发生对外农副产品销售业务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性收入时应执行相关规定,需要出具税务发票的应到税务部门领用税票,不能用合作社收款收据代替。
(三)收款收据由村及合作社会计统一开具,其他人一律不得代开。开具收款收据应当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如开错需作废的,需三联完整保留并在票面上加注“作废”字样。
(四)单位之间不得互相串用收据,也不得转让、转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收据。不得利用收据乱收费,不得开具非本社经营项目的款项。
二、农村收款收据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收款收据管理混乱,使用不严肃。农村收款收据管理和使用方面极度混乱,主要表现在:收据不设或乱设人员管理,村干部随意领取票据,谁用票谁开票;乱盖行政章收款;收据日期随意填写;乱盖村干部个人章收款。
(二)农村收款收据来源多渠道。农村收款收据有的从定点单位购买;有的照顾关系从关系户购买;有的为省钱从小商贩处购买。收据规格和样式也极不统一,造成收据混乱现象。
(三)农村收款收据监控不力。没有严格的领用和核销制度,有的村干部领用收据收款后,有的交回钱,不交所剩收据,有的甚至收据款项长期不交回。对丢失收据的,没有处理办法。
三、农村收款收据应该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收据的领销手续
1.收款收据由市农经办统一印制并提供给县农经办),乡镇农经站统一到县农经办领取,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合作社使用收款收据时向乡镇农经站领购。
2.县乡票据管理员在领取统一收据时,需携带《农村收款收据领销登记薄》办理领取手续,其他人员代办需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委托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合作社使用收款收据时,由会计凭《农村收款收据领销登记薄》到乡镇农经站领购。领购时,要在《农村收款收据领销登记薄》上登记领购日期、收据的数量、起讫号码,领购人必须签字。
3.每个村及合作社一次只能领购一本统一收据。并实行交旧换新制度,领购时需把已用完的收据存根交乡镇农经站,票据管理员对其是否连号、有无缺号、作废、收据是否相符、是否全部入账等进行查验,确认无误后归档。并登记《农村收款收据领销登记薄》,换给新的统一收据。有条件的乡可以为村集体及合作社代开收款收据。
4.村集体在领取收款收据时,乡镇农经站应在“收据联”的“收款单位”处盖“村集体财务印章”。
(二)加强收据的监督管理
1.乡镇农经站要做好收款收据的档案管理,专柜保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合作社移交来的收据。
2.建立收款收据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乡镇农经站票据管理员是本乡镇收款收据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做好本乡收款收据发放和存根回收工作,并加强使用情况的监督。村集体及合作社会计是使用统一收款收据的第一责任人,要规范使用、妥善保管好收款收据。收款收据如有遗失应立即向乡农经站办理挂失手续,乡农经站及时报县农经办备案。县农经办必须每年组织一次收款收据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擅自买卖、转让、转借、销毁、涂改农村收款收据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收款收据【第五篇】
关键词:会计业务 条据
前言
会计业务中的往来条据如何处理,往往因为没有书写条据或书写不当,在事后发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而作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或仲裁者,包括单位财务负责人、单位领导,甚至法院审判人员,也往往因为当事人缺乏作为书面证明的条据,或者提供的条据意思表示不清、种类不对路、或者对条据意思表示的解释各异,而无法判断其是非曲直。如何正确地对往来条据进行处理呢?
一、往来条据的种类、特点、使用范围
借条。借条又称借据、借款据或者借款凭证。借条是确认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原始凭证。除支付报销款项、支付无需归还的款项和确认以往债务外,其他款项支付皆可用借条。
领条。领条是确认应领款项(或物资,下同)已实际领取的原始凭证。通常情况下,领条表示两重含义:一是应领款项已收到;二是所领款项属于收款人应得,无需归还。因此,会计处理上,领条用于报销,或用于冲销往来代办收付。
收条。收条是在不宜使用借条、领条的情况下,收款方出具的确认已收到款项的原始凭证。收条一般用于预收账款、接受投资、接受捐赠这类收款,以及用于收到不退还原借条、原欠条的还款。会计实践中,收到委托人转交或代为返还的款项、受托代保管款项,以及非现金票据或实物接收,也多使用收条表示收讫。
收款收据。收款收据是印有固定格式的用以确认应领、应收或借入款项已经收到的原始凭证。诸多种类条据中,收款收据现实使用最多,包含业务内容最广泛,因使用不当而引发的纠纷也最多。收款收据被应用于借、领、收、欠以及销售等各方面业务事项。
欠条。欠条是指债务方出具给债权方确认应偿还,但尚未偿还款项数额的书面证据。因此在条据大类中,欠条性质特别,它只是体现对已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确认,并不因之导致款项的立即收付。
送货单与以上几种往来条据不同,送货单与会计人员特别是出纳人员的关系,不如以上几种条据密切,但送货单作为往来条据的作用不低于以上几种条据。货款清收纠纷中,不少供货单位因为未出具送货单,或者送货单没有收货单位经办人签字,也没有收获单位公章,使得本单位在争议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甚至输掉整个官司。因此,企业销售过程中,凡不属于现金买卖,比如先供货、后收款,或者先收款(预收)、后交货,交货时都必须出具送货单并要求收货方签字或盖章。
此外,还有一些文字或签字并不独立成为条据,但与有关内容结合则起到条据的作用,比如本文以下介绍的在发票或其他有关原始凭证上加注签名,均属广义的条据出具范围。
二、条据的盖章与签字
按照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条据(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出具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条据,必须有收款人(或代收款人,下同)的签名或盖章,否则不得付款。对于单位与内部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之间,或这些部门之间的往来条据也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为防范经济纠纷并对单位或会计人员造成不利后果,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以单位名义出具的条据,必须加盖出具单位公章。根据民法原理,单位出具的条据,即盖了公章,个人又签字的,除条据上另有特殊说明外,视为单位行为,个人不论与出具单位关系如何,均推定为经办人。如果上述条据引讼,个人不作为当事人(原告或被告)处理,但如果应有单位盖章而未盖,只有个人的签章或签名,即使已写有单位名称,如果持据方不想找单位或出具条据单位不认账,盖私章或签名的个人将会在诉讼中成为被告。
认真防范无效代签及冒签冒领条据
代签。属于代签的条据,条据的收款人事后不承认,原因一般为代签方法不规范,代签字办理借、领、收款时,有些代签人只签被代签人即条据的收款人或欠款人的姓名,不签自己即代签人的姓名。事后易发生纠纷时,被签人说自己没收到款项也没有签字而不予认账,代签人因没有签写自己的姓名,事后一赖了之也奈何他不得,甚至纠纷发生时已不记得谁代签的。因此,对于代签字的,都必须同时由代签人书写被代签人和自己两个人的姓名,代签人自己签名后应加“代”字。
冒签。指冒用他人姓名即法定收款人的姓名签字。实践中,这种纠纷案发率较高,原因是不少人对签字的条据不附加条件,只要一见到签字条据特别是熟人的签字条据就深信不疑,给心术不正者甚至坏人代签冒领提供了便利。
妥善处理好碍于面子的写条、签章问题一些属碍于面子的签字业务,由于收款人是付款人的领导或要好者,付款人不好意思要收款人出具借、领条或欠条等,事后收款人赖账或忘记,造成纠纷则付款人被动。会计人员可事先写好条据,只留签名处请其签字盖章。
三、经济往来中条据的具体处理
还款、结算、报销时有关条据的处理
还款后原借、欠、收据的处理。实践中还款有退条和开收据两种做法。按照财政部的要求,职工借款的借条,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下面,收回欠款或部分欠款时,应当另开还款收据,不得退还或更换原借条,也不得在原借条上批注,取代应开具给还款人的收据。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的往来,凡以借条、收条、欠条等条据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外,还款时原立条据的处理原则应与以上规范相同,即不退、不换、不改原据。如果因向外单位或外地个人索债需要出示原据,可以复印件代替。
报账冲减、欠款的条据处理。实践中,已经过审批合格的报销凭证抵偿借款、欠款的情况较多,而因会计人员处理方法不当引发的纠纷也较多。
对于采购人员带出的转账支票、汇票,或以电汇、信汇形式向在外采购人员提供资金而由采购人员收回发票的,采购人员以发票向会计人员报账冲抵往来款项时,会计人员往往不愿意出具还款收据。不论在什么情况下,会计人员收受他人报销凭证或其他涉及往来支付的条据,要么以现金付款,要么出具还款销账的收据,决不能收到报销凭证后让报账人“空手离去”。
暂存、预收款项支用的条据处理
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作为购货方,有时会预付一定的款项暂存在供货方,以用做往来结算或其他用途。事后,购货方如果动用这些款项,则供货方在开发票时,应要求购货方在发票收款联注明“货款在暂存款中支付并签字”,防止不必要的纠纷。
四、收取、转交及空收款项的条据使用与处理
一般交易及往来结算的收款条据
按照会计业务的惯例,出纳人员的责任是凭票收款“,票”给付款人的几联中就有一联属收条性质,出纳人员开具涉及往来或收入的条据,均应至少两联,其中一联留存。
代收款项的转交
在企事业单位中,总难免发生由其他人员为出纳人员代收款的事项。代收款项应当如何转交给出纳人员,也是会计业务中经常出现纠纷的事项。防止这类纠纷的办法有:①有关发票存根不是由出纳人员收存的,由出纳人员在发票存根联签字;②代收笔数较多的单位,可设代收款交款流水账,由代收人逐笔登记和保存,交款时由出纳人员逐笔签字;③代收款数额较大的,可由代收人直接存入开户银行,在缴款单款项来源栏内写明“x x(代收人)代收x x款”。
空收款项的条据处理
所谓空收款项,是指收款凭证如发票等已开,但付款人既未交款又没有出具欠条,收款方也不拟在应收款挂账的情况。销售或清欠业务中,常发生客户或推销人员、清欠人员要会计人员开具尚未收款的发票,或者由会计人员提供盖章的空白发票给推销、清欠人员自开,这类事情发生的纠纷近年见到不少。
情况之一,是发票提交受票方时,受票方往往不能当即付款,而出票方只要求受票方经办人在发票的收款联上签名,就将开好并盖章的发票联交给受票方。事后受票方赖账,出票方凭收款联上的签名无法认定受票方欠款,导致在经济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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