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起诉书(优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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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起诉书【第一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早上点分左右,在对面,甲方驾驶的`小轿车与乙方驾驶的面包车发生追尾,造成甲方车辆保险杠毁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甲方的车辆维修费______(元)由乙方全部承担。

二、本次事故经双方商定一次性解决,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互不追究责任。

三、本合同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警队留档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

电话: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交通肇事起诉书【第二篇】

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代理人:

被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风险提示:

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

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风险提示: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责任划分、投保情况等无异议。

二、本案答辩人不承担责任,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事故发生时,答辩人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______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仍处于保险期内,并且答辩人所驾车的车辆具有合格的行驶证、答辩人具有驾驶证,驾驶行为完全合法。根据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予赔付。

三、答辩人为救治原告垫付了______元,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给答辩人。

首先,为救治答辩人,原告直接向医院交付押金为______元,______(原告的外甥女婿)给答辩人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从答辩人手中取走了______元的押金条。

其次,入住时,因需挂号、检查等答辩人还为原告垫付了______元的医疗费,该笔费用未计算在住院费用清单内,医疗费票据由答辩人保管。希望法院将上述答辩人垫付的______元直接判令由保险公司支付给答辩人。

四、答辩人对原告诉请赔偿的部分项目和金额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实。

1、残疾赔偿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________年度____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________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________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________年计算。原告是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今年已经83岁了,依据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应计算________年。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系____镇人口,也无法证明原告在____镇居住且工作________年以上。综上,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________年计算,即______元________年10%______元。

2、营养费:没有医院加强营养的`医嘱,不予认可。

3、护理费:没有提供护理人员的身份证明、误工证明、收入证明,不予认可。

4、交通费过高,请求法院酌情支持。以上答辩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以保障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______区人民法院答辩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风险提示:

在答辩时,答辩人(被告)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证据材料______份。

交通肇事起诉书【第三篇】

张-健律师您好:

首先我代表我一家人感谢您!正是您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专业严谨的工作作风,让我重获自由!我的案件已经过去一阵子了,可是我还是想通过写信的方式再次向您表达我的感激之情。

2012年6月19日的傍晚,我驾驶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载着一车水泥沿碾北公路正常行驶,被害人葛某站在路边与人谈话,突然我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的左前轮突然飞出,砸中当时站在路边距离汽车有十米之远的葛某,导致葛某当场死亡。后经依安县交-警大队认定,这起事故是因车辆超载以及左前轮陈旧性折断所致,因此认定我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当天接到报警后,我即因涉嫌交通肇事最被依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依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在看守所的日子,我心中既委屈又绝望,委屈的是觉得自己只是个司机,帮雇主开车,又没有违反交通法规,居然遭受牢狱之灾,绝望的是身处看守所,与外界沟通受到诸多限制,自己又不懂法律,不知道会被判多少年,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能重见天日。

2012年8月6日,我的世界里迎来了曙光,您来看守所会见我,当时我激动的语无伦次,通过与您的沟通,让我心中燃起希望,您告诉我我的情况其实理论上是意外事件,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您还承诺将全力为我辩护,争取让我在接到判决后就能回到家人身边,与家人团聚。短短的一次会见,让我对您产生深深的感激,您不仅专业水平过硬,更是一个心地善良、心思细腻又体贴的律师,您对我的叮嘱和安慰,让我心里充满温暖。

开庭的那天,在正事开庭之前,您又尽全力争取到羁押候审室对我叮嘱庭中注意事宜,这些细节都让我对您的辩护充满信心。事实证明一切,开庭的时候您辩护称我这起事故属于意外事件,并且将案件的主要矛盾转移到车主那里,使被害人接受我仅仅4万元的赔偿就愿意跟我达成谅解协议,并且还帮找到我主观无过错,并且如实供述等多处可以轻判的情节,当时我心中除了佩服,还有感激。最后的判决结果胜过一切言语,我获判缓刑,重新获得自由与家人团聚,这都是您的`智慧和专业水平以及工作态度的辛勤结果。我和家人心中最想表达感谢的就是您,是您拯救了我,拯救了我的家,千言万语无法表达我对您的感谢。

最后,祝您工作顺利,身体健康,事业兴旺!

委托人:李晓萍

2012年11月19日星期一

尊敬的洞头县公安局局长及各位领导们、您们好!

我代表我们全家和所有亲戚朋友特写此信表达对洞头县交-警大队中队长王祖龙警官表示万分感谢!

我们是江苏漂阳人,我儿子在洞头某工地开工程车于2015月6月11日晚20时40分左右,由天黑下往回赶,不慎在沙角村发生一起车祸,撞倒一位80岁的老太太,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事情发生后,由洞头县交-警大队中队长王祖龙警官办理此案,经王警官传我们双方家属到交-警大队进行调解,结果未达成。因为我们家庭条件和处境远远达不到死者家属的要求,第一次调解,王警官费尽口舌,把有关案件的资料和法律行事,和民事处理调解,经过几小时的调解,最终还是没能说服死者家属。

由于我们家境困难,死者家属在痛失家人的情况下不理解和不同情,我们是可以体会的。首先我代表全家向他们深表歉意,但对不起已故的老人。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调解极为困难,很难达成共识。接办此案的王警官对工作热情、主持公道、不怕吃苦,亲自去很远的安徽阜阳保险公司进行调查,确认这次事故中保险公司的赔偿金。经过调解地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定下来后王警官连夜从安徽赶回来。当日正好是星期日,本该休息的王警官不顾长途疲劳加班加点,把我们双方家属传到交-警大队再次进行调解,结果还是以失败告终。因为我们的家庭情况十分困难,远远达不到对方的要求,王警官十分同情我们,第二天又亲自带我们去对方家里进行调解。经过几个小时的耐心调解,对方最终要求我们赔偿26万元,可是对我们这样的家庭来说26万真的是个天文数字,可是人命不是用金钱可以买到的。我们找了所有亲戚朋友借了一遍,到最后还差3万余元,实在是无能为力了,我和家人最后决定要放弃了。最后我写了一封信让王警官带给我在看守所的儿子,王警官按程序审核该信件。他说看了我的信十分感动,问我的赔偿金还差多少钱,然后当即打电话在朋友那凑了3万元给我们应急,对于王警官的这一举动,我心里真的不是用感谢这两个字能行容的,我为洞头县能有这样的好警官感到十分高兴。如果没有他多次调解,没有他用借来的3万元的帮助,我的儿子此时已经被判刑了。我们全家都非常感谢他,他是真正的人民警察,真正办实事的警官,为民作主的好警官,为了我们外来务工人员真是费了不少心!

我特写此信向洞头县公安局所有领导表示感谢,感谢你们培养了这么好的一位警官!

此致

敬礼

2015年6月20日

交通肇事起诉书【第四篇】

受托人(一):章德祥,单位:浙**冠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人(二):张国刚单位:浙**冠通信技术股份份有限公司。

现委托:张国刚在本人与**交通肇事因一案中,担任本人的合议庭程序的代理人。

张国刚的代理权限是:代为应诉、反诉、代为提出管辖异议,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代为签收一切法律文书,代为上诉等。即特别授权!

/6/9。

委托授权书。

烦请浙**冠**片区管理员张国刚,**地区片区负责人章德祥全权处理此事。

委托单位:

法人代表:蒋海华,身份证号码:3301071979****12。

受托单位:浙**冠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章方祥,身份证号码:

一、委托事项:

**交通事故民事纠纷后续处理事宜。

二、委托权限:

1、代为应诉、反诉、代为提出管辖异议,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代为签收一切法律文书,代为上诉等。即特别授权!

2、代为辩护:

1、本人与肇事司机陈正勇事发当天不存在雇佣关系(特别声明)对于车主所应承担的责任,本人觉得承担得有点过头了!这个法院可以去调查的。

2、本人在**事发前所有工程,均以浙**冠提供应的材料为准,本人无异议。

3、对方家属曾对本人有2次人身攻击行为,本人对其保留民事诉讼权利。一次是在法院门口,一次是在看守所门口,从而造成本人现在记性老是不好,而且还伴有长期间耳鸣现象,试问,我的'损失问谁赔。有目击者可以作证的。

4、本人目前在申请创业经费,希望法院在结案后,能解除对本人的消费限高及对本人所有银行账号浮动值的一切监控制约,谢谢!.

5、有很多类似的案,李刚交通肇事(主责:酒后驾驶)赔偿46万(他老爸还是李刚),药家鑫交通肇事故意杀人:民事赔偿万元,希望法院领导也去做下比较。

6、本人从不主动触犯国家司法程序。

委托时限:

6月9日-----207月12日。

特此委托。

委托人签字:

交通肇事起诉书【第五篇】

5、执行判决。

民事案件审理时间: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6个月内审结。

欠钱不还起诉有用。

不过,在起诉时要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合同、邮件、手机短信、录音、汇款纪录等,及时起诉要他还钱。

(一)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二)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3年)。

(三)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四)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五)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交通肇事起诉书【第六篇】

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代理人:

被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责任划分、投保情况等无异议。

二、本案答辩人不承担责任,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事故发生时,答辩人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______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仍处于保险期内,并且答辩人所驾车的车辆具有合格的行驶证、答辩人具有驾驶证,驾驶行为完全合法。根据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予赔付。

三、答辩人为救治原告垫付了______元,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给答辩人。

首先,为救治答辩人,原告直接向医院交付押金为______元,______(原告的外甥女婿)给答辩人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从答辩人手中取走了______元的押金条。

其次,入住时,因需挂号、检查等答辩人还为原告垫付了______元的医疗费,该笔费用未计算在住院费用清单内,医疗费票据由答辩人保管。

希望法院将上述答辩人垫付的______元直接判令由保险公司支付给答辩人。

四、答辩人对原告诉请赔偿的部分项目和金额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实。

1、残疾赔偿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原告是19xx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今年已经83岁了,依据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应计算5年。

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系城镇人口,也无法证明原告在城镇居住且工作一年以上。

综上,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五年计算,即______元×5年×10%=______元。

2、营养费:没有医院加强营养的医嘱,不予认可。

3、护理费:没有提供护理人员的身份证明、误工证明、收入证明,不予认可。

4、交通费过高,请求法院酌情支持。

以上答辩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以保障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交通肇事起诉书【第七篇】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_分,于__________驾驶小客车(内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西向东行至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与__________国道交叉口西______公里处时,车辆驶入路北侧与路树相撞,造成王__________抢救无效死亡。现于__________(甲方)与王__________的六名近亲属(乙方)就王__________死亡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死亡赔偿协议书范本: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六人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___________万元(未包括丧葬费,丧葬费壹万______元已经在本协议签定前由_____________支付给了____________的`哥哥____________)。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六人后,由乙方六人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后果与甲方无关。

四、甲方履行汇款义务后,乙方任何一人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____________死亡一事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五、甲方履行汇款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共七人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共七人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共七人签字时生效。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交通肇事起诉书【第八篇】

被上诉人:焦**,女,汉族,xxx年10月30日出生,住**县**镇**行政村**自然村。

被上诉人:蔡**,男,汉族,xxx年5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蔡**,男,汉族,xxx年5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蔡**,男,汉族,xxx年3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蔡**,男,汉族,xxx年2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

一审被告人:毕**,男,汉族,xxx年5月27日出生,住**市**区***镇**村,现羁押于**看守所。

上诉人因被告人毕**交通肇事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县人民法院(20xx)*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部分,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认定保险条款为格式条款且条款无效的行为严重背离了交强险的立法精神和旨意,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制定的强制性保险条款,依法具有合法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交强险条款》)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授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审批制定的强制性保险条款,条款编号为中保协条款[]1号。中国保监会作为国务院部门,其审批的强制保险条款应当具有法律效力,该条款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变更或补充。

2、《交强险条款》不应被视为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理由如下:。

(1)保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其职能包括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等。《交强险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不是投保人单方无条件接受的结果,作为保险人同样没有选择权,保险人仅仅是在形式上提供了签订保险合同所需的基本条款,因此,《交强险条款》并不符合单方拟定之格式条款的特征。

(2)采用商业运作的机动车强制保险作为一项金融服务类产品,同样必须以文字描述说明其保障范围,然而要直接说明保险人打算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是比较困难的。规定除外责任的基本作用是为了明确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而不是为了剥夺被保险人享受的保障的权利。和一般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不同,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是从外延上对承保风险范围的具体界定,是保险产品的具体表述方式,不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不公平条款。

(3)保监会不仅代表保险人的利益,同样也代表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保监会审批的交强险条款原则上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不能以对待格式条款的处理原则对待交强险条款。

在本案中,被告人与被上诉人均对保险合同和《交强险条款》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5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强制性保险条款不属于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保险合同当事人对其内容发生争议时,对保险人不应当适用‘不利解释原则’”的规定,可以明确,《交强险条款》不应视为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也就不应依据《合同法》及《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人作出不利的解释。

3、该条款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和过错方承担责任的原则,完全符合交强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立法精神和旨意。

机动车是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上道路行驶对驾车者、乘客和社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都有较大威胁,因此,驾驶机动车应当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这是对驾驶人最基本的要求。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况下上道路行驶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的行为,应由驾驶人本人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本案被告人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为被告人的严重过错行为买单,显然违反了交强险的立法精神和旨意,客观上鼓励了无证驾驶人员违规上路行驶的行为。因此,“无证驾驶”属于交强险的法定除外责任,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二、被告人无证驾驶车辆,依据《交强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属于免赔事项,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明显属于判决错误。

1、首先,根据交警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侦查机关经向车辆登记主管部门进行的调查,均已明确被告人系无证驾驶车辆。庭审中,被告人也主动供述在交通事故中系无证驾驶。因此,可以确定作为被保险人的被告人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交强险条例》仅规定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垫付抢救费用,对于受害人的'其他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垫付和赔偿,本案并不存在垫付抢救费情形,被上诉人请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号)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条例》所指“财产损失”与该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含义一致,是指与精神损害相对应的广义上的财产损失,包括因人身伤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如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因此,《条例》第22条所指“财产损失”包括因被上诉人主张的因人身伤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如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3、根据上诉人与被告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内容之一的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属于免赔的约定事项。

根据《交强险条款》第九条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生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多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该条明确了保险公司在抢救受害人需要且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可以予以垫付。但抢救费用已由附带民事原告方在入院时予以支付,并不需要保险公司再行垫付。此处所指的“其他损失和费用”是指除抢救费以外的其他损失和费用,当然包括受害人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人身伤亡费用。保险公司对被上诉人方所诉请的其他费用和损失依法不予赔偿,完全符合保险合同双方的约定。

《交强险条款》制订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和《交强险条例》,是对上述法律法规的细化和补充,同时,《交强险条款》又是保险公司与本案中作为被保险人的被告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是双方均予认可的免赔事项,因此应依法作为处理本案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所主张的各项费用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明显属于判决错误。

综上所述,“无证驾驶”属于交强险的法定和约定的除外责任,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主张的各项费用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县人民法院(2008)*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部分,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支公司。

20**年x月27日。

交通肇事起诉书【第九篇】

原告:某某,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市区路号,电话:邮编:

被告:某某,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市区路号,电话:邮编:

(如果是雇佣行为或者职务行为,可以将雇主,车辆所有人,司机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元;。

(包括: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交通费元;护理费元;误工费元;残疾/死亡赔偿金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元;鉴定费元;营养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驾驶号车)行至某某地,遇被告驾驶号车,由于被告驾驶不当,将原告撞伤(导致发生两车相撞事故)。

本次事故经某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某某队认定,被告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同等/次要责任,原告对本次事故不承担/承担同等/承担主要责任。

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经过多次协商未果,不得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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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二、速算公式。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

30万×%+1300元=5800元。

交通肇事起诉书【第十篇】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此罪的主体,可以是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是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条已明确了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应在原量刑幅度提升一个档次。审判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把握:一、严格依照《刑法》及《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掌握此类犯罪的构罪情节,凡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节的,均构成交通肇事罪。二、要确定被害人死亡是逃逸前必然的结果,还是因逃逸造成被害人不能及时得到救助而死亡。在实践中,因逃逸致死需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而此类证据的取得不易,手续繁琐,进行司法鉴定需耗费较多时间、精力,故侦查机关为图省事,往往会忽视此类证据的收集。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要对此情况予以重视,并使检侦机关对此情况均引起重视。凡是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害人未当场死亡,而肇事人逃逸的.,均应对被害人死亡是否是逃逸行为造成的作出认定。如是前者,应在三至七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如是后者,应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必须有相应的鉴定结论及其它证据予以证实,对证据一定要严格把关。三、交通肇事逃逸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此时被告人侵犯的客体已不仅限于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是一种过失犯罪了,而是主观上已具有剥夺他人生命或者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了,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或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对其进行处罚。四、正确对待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第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上述规定与刑法条款、相关司法解释综合对被告人责任认定的标准、责任大小与量刑的关系、肇事后逃逸要负不利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肇事人只有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才承担刑事责任。审判人员应根据责任大小作出刑事处罚和进行民事赔偿工作。对责任的认定,一般应参考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但不能盲目采纳,特别是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交警部门往往会基于一定的因素,如安抚、同情被害人一方,对其他驾驶人员起警示作用或单纯地图省事等,片面地理解和适用《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交通肇事逃逸的一律认定为全部责任。鉴于此种情况,审判人员在审理中不能盲目采信,要对全案证据综合、细致地进行分析,如有证据明显证实被害人有过错,违反交通法规,其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则应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被害人的过错予以认定,并作为被告人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在民事赔偿中也应先分清责任,再进行赔偿工作。五、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又自动投案的,是否应认定为自首。有人认为,驾驶人员在肇事后主动投案是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交通规则》中规定的法定义务,不存在自首不自首的问题,肇事后逃逸的,更不存在自首,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因公路交通规则的上述规定,不能成为对交通肇事犯不适用自首规定的理由。首先,刑法总则指导分则,而总则中并没有对选用刑法第六十七条作出限制性规定,故自首不应受犯罪性质(种类)的限制;其次,刑法作为国家基本法的效力高于属于行政法规的公路交通规则,故不能用交通管理法规的某些规定,作为否定适用刑法六十七条的依据;其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严格依法处理交通道路肇事案件的通告》中明确规定:“对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对交通肇事后主动投案的仍应认定为自首。但鉴于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性和具体情况,应正确适用刑法六十七条规定,做到区别对待;对于交通肇事后潜逃的,后又自动投案的,仍应认定为自首,在处罚上应和其它的自首有所区别;对极少数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不从轻处罚。六、对此类案件应尽量做好调解工作。我院今年交通肇事附带民事案件22件,其中调解结案20件,占%。交通肇事如能调解成功,一方面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损失予以了补偿,对其心理创伤也是一种抚慰;另一方面,交通肇事后被告人积极赔偿的,即使是有肇事后逃逸的情节,也应对赔偿事实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审判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一定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调解工作。我县有多条国道、省道贯穿其中,是交通事故多发地带。审判人员在审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应对全案综合评价,对证据全面分析,严格区分责任,正确量刑,做好民事赔偿工作,这样,不仅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予以保护,也对所有的交通运输人员敲响警钟,使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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