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拓案”带给我们的警醒实用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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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拓案”带给我们的警醒1

全球铁矿石“三巨头”之一的澳大利亚力拓集团“潜伏”在中国的4名雇员因窃取商业机密被抓,成为近期舆论关注的热点。据悉,他们通过金钱等各种手段诱惑,从我国钢铁企业高管手中获取钢企原料库存周转天数、进口矿需求、吨钢单位毛利、原料消耗定额等铁矿石进口谈判所需的核心数据,从而在与中方的谈判中大获全胜,导致过去6年间我国进口多支付天文字数字的资金。显然,在“知己知彼,百战百胜”的商战中,由钢企“内鬼”将这样翔实而完整的经济情报拱手相送给竞争对手,这种暗中勾结里应外合的手段和明显一方受损的结局,全无市场经济规范所标榜的“公平竞争”、“双赢博弈”可言。

这几年,铁矿石谈判总是持续地牵动着国人的神经。稍稍分析一些公开数据,公众的质疑便油然而生:过去10年,世界铁矿石可采储量已从1500亿吨增长到1600亿吨,可保证100年使甩从2001年到2006年世界钢铁产量增长%,而作为原料的铁矿石产量增长59%,在这种供大于求理当降价的情形下,每吨价格却从2002年的美元增长到2008年的170美元,8年上涨7倍!进一步的分析表明:力拓所在的澳大利亚近年经济增长总在2%~5%左右,工资成本与技术成本都不构成价格暴涨因素。在2004年中国成为铁矿石重要买家之后,价格就像断了线的风筝飞速上涨:2004年涨了89%,2005年上涨%,2006年上涨19%,2007年上涨%,2008年暴涨%!“中国买什么什么涨”。这显然违背了价值规律的基本逻辑,随着力拓“间谍案”的曝光,一些暗藏良久的市场乱象和幕后黑手开始浮出水面,让人们匪夷所思的“涨价”终于找到了一条合理的脚注。

“力拓案”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我们应该从多个方面进行反思并总结教训。其中,经济全球化时代,在不可避免的贸易往来和国际竞争中,如何整治和约束商业贿赂,确保国家经济安全――这应该属于重中之重。这个问题不仅需要从商业层面进行治理,更需要从决策机制和经济战略层面进行整肃,不仅需要针对个案进行剖析,更需要就整体与管制体制进行深入反思。

力拓雇员能够获取数十家钢铁企业非常重要的财务数据,这除了“对手”过于老谋深算、狡猾成精外,也是我们部分高管过于“麻木”甚至过于“贪婪”的后果。长期以来,很多经济领域的安全和保密概念已经淡化,在所谓“同学”、“友人”、“知己”面前、为一个很小的利益就可以出卖一个很大的机密,甚至自己都不认为是出卖了机密。电视剧《潜伏》让人们看到了谋战的隐蔽性与惊心动魄。而在艺术之外,其实潜伏离我们并不遥远,“力拓案”揭开了商业间谍战的冰山一角。

显然,经济安全对国家、对企业都是相当重要的核心问题。从企业财务角度看,“力拓案”实实在在地给我们一记重拳,我们整个企业界、整个会计界都必须为之警醒。除了这种国际贸易领域极易发生泄密事件外,其他领域的经济信息安全也同样敏感。比如,由于一些经济强国掌握着国际经济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很多中国公司为进入国际市场,主动邀请国外投行、审计或评级机构进行咨询、审计、评级,这当中就有很多核心数据被主动奉送或被恶意获取,如何防止涉夏经济安全的机密被外人获得,十分值得思考;还有,从企业信息安全的角度看,除了上市公司因拥有成千上万的股东利益需要而必须承担依法依规披露其相关信息之外,一般企业都应该在规定范畴内保守自己的秘密,与公司经济业务有关的账簿、数据、书面材料、合同以及公司的各种管理制度都应对外保密。

经济安全问题,总是在我们身边。如何防范在经济信息安全方面“翻船”?首先需要培养企业上至管理层、下到一线员工的安全意识,清楚哪些不该保密、哪些必须保密,知道边界在哪里;其次,建立切实可行的信息安全管理与控制制度,通过制度机制来防止机密外泄、国家利益受损;当然,当下急迫的问题是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让每一个因工作需要而掌握着相关信息的人都时刻有“紧箍咒”,对关系组织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必须保密到位。

“力拓案”案中相关法律分析2

[摘要]本文对力拓案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所折射出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分析。

[关键词]力拓 商业秘密 国家秘密

一、案件背景

力拓集团是中国钢铁企业进口铁矿石的主要来源之一。与此同时,在世界铁矿石行业产能过剩的情况下,过去五年中,中国铁矿石的进口价格仍不断攀升,即便在2008年经济危机的时仍然非理性上涨,这种反常现象引起了国家安全部的注意,并着手调查。2009年7月5日力拓集团上海办事处四名员工被上海国安部门以涉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为由拘留。 2009年08月11日,上海市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对澳大利亚力拓集团上海办事处胡士泰等4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目前,相关案件正在司法机关的处理当中。

二、争议的法律问题

1.拘留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 问题

(1)涉嫌罪名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中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下称《保密法》)第2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保密法》第8条规定:“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一)…(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七)…”

2.批准逮捕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1)涉嫌罪名

侵犯商业秘密罪;公司、企业人员。

(2)法律依据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刑法》219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关于公司、企业人员。根据《刑法》16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8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3.拘留时和逮捕时所涉及的罪名变化原因

(1)由于钢铁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中钢协和一些大型国有钢企,都可能对相关信息进行定密,与铁矿石价格谈判相关的信息因而可能被列为“国家秘密”的范围。这应该是当时对“力拓案”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由进行处理的理由。

(2)而铁矿石价格谈判是商业谈判,即使由中钢协牵头,仍是企业行为。不同的行为性质,应当以相当的法律规则去调整。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和商业贿赂罪来对其调整,是世界上比较普遍的做法。

(3)而《保密法》第八条规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比较抽象,导致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之间界限难分,相关方面可能会担心若按危害国家安全类案件处理,可能造成外界由于执法的“不确定性”而对法治环境中产生异议。

(4)“力拓案”已经从一起纯粹的司法案件演变成为了国家之间的外交事件,受到各方关注。相关方面,有可能出于国际形象、维护投资环境以及厘清法律模糊地带等方面的考虑,从而最终没用比较敏感的危害国家安全类型犯罪来力拓的涉案员工。

三、“力拓案”折射出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1.员工入职阶段

在这一阶段主要是为了避免不正当竞争者以求职者的身份与企业进行接触,从而窃取商业秘密。因此对于每一位申请入职的员工,企业人力资源部都应必不可少的要进行系统的入职背景调查,从而避免企业人力资源风险,保护企业核心商业秘密。

2.员工在职阶段

(1)日常管理中的商业秘密保护。企业的日常运营过程中,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应主要从企业日常管理制度上进行完善。

(2)特殊时期的商业秘密保护。企业新产品的研发、推广时期:一方面可以采取“单一技术单一人员控制”的策略,即针对所有核心技术的每一个环节均只授权专人知晓,从而避免由于个别不良雇员掌握了全部核实技术后整体泄露。另一方面,针对核心技术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企业重大合作项目谈判时期:应注意加强谈判组成员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思想认识,并进行保密教育,签署保密协议;构建商业秘密保护监控小组,整体保护谈判时期的商业秘密等。

3.员工离职阶段

对于离职的员工应做好各项交接工作,包括曾经使用的工作邮箱、曾经保管的各类秘密文件的交接管理,避免离职员工携带公司商业秘密离开公司;

在入职时签署保密协议的同时,离职时再次进行商业秘密保密教育,敦促离职人员不可泄露其所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

参考文献:

[1]刘畅,江山,陈鸿星。商业秘密的认定与保护(上)[J].中国劳动, 2009, (05).

[2]黄炫。浅析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模式[J].法制与社会, 2009, (02).

[3]支强。浅析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2009,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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