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和协议的区别(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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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和合同的区别1

两者的概念定义

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的书面材料。协议书是契约文书的一种。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为了解决或预防纠纷,或确立某种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共同利益、愿望,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后,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性应用文。

两者的联系

合同与协议是同一概念,合同和协议没有什么区别,协议是人们一种习惯上的叫法,类似的提法还有契约,如房契、地契。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协议。但根据逻辑学的原理,协议是合同的种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协议,但并非所有的协议都是合同,所以说合同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

双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简单地说,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我们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来,说明白,说清楚,那么我们达成一致的这个事项就是协议,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两者的区别

1、合同有违约责任的规定,协议书没有。

2、经济合同有“合用法”作为依据,协议书暂时没有具体法规规定。

3、协议书比合同应用范围广,项目往往比合同项目要大,内容不如合同具体。因此,协议书签订以后,往往还要分项签订一些专门合作合同。

合同或协议一般只是名称,叫法的不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道德风俗,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区别2

关于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区别

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相比,协议离婚具备省时,省钱的优点,但也存在一些不利因素:

1、民政局协议离婚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

2、协议离婚常常留有隐患,离婚后容易因离婚协议的内容得不到履行引起财产分割等方面的纠纷。诉讼离婚有律师,法官的专业法律水平保障,对调解书的每一条款都会逐条进行审查,并确保能够强制执行。

集团公司章程:集团公司与企业集团的区别3

(一)法律地位不同。企业集团是许多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这种联合体将来很可能受合伙企业法调整。而集团公司是法人企业,规范的集团公司及母子公司关系应该受公司法调整。

(二)内涵不同。企业集团包含集团公司,但并非所有集团公司都要成立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有两种基本类型,其中从属联合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是集团公司,而在协作型联合企业集团中,不存在以谁为核心企业的问题,所有企业是平等关系,在集团的统一管理下活动。在后一种企业集团中,集团成员企业可能都是控股公司,都有自己的若干子公司,这种集团往往是强强联合。

(叁)注册方式不同。集团公司既可以以自己为核心组成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或与其他公司一起组成协作型联合企业集团,也可以仅在母子公司范围内形成公司集团。组成企业集团须批准和登记。但集团公司本身只是履行公司法人登记手续。

(四)组织机构不同。企业集团的组织机构由集团章程(集团成员协商一致)决定,而集团公司的组织机构必须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下由公司章程决定(需经股东会讨论通过)。

(五)管理的塬则和依据不同。企业集团实行统一管理的塬则是经成员企业讨论通过的章程决定的。集团公司是独立公司法人,它自身的经营与运作要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集团公司如果是集团成员,必须履行集团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集团公司作为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中的支配公司,又要承担起集团管理的重任。集团公司与集团利益的协调,与成员企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是集团立法和集团协议(章程)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六)责任和财务制度不同。企业集团并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但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集团的法律后果由集团成员企业负连带责任(集团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集团公司与其他成员企业一样,独立开展经营活动,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它对其他成员企业除另有约定外,不承担债务责任。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企业集团立法比较滞后。集团的设立、集团成员关系的处理,母子公司的关系,企业集团的管理基本塬则,集团的垄断,行政性集团公司等问题都缺乏法律的界定和规范。

最早关于设立企业集团,并对企业集团给出定义的国家规范性文件,是《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1987年12月16日)。该文件是这样定义企业集团的:

1.企业集团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组织。它的核心层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够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企业集团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名牌优质产品或国民经济中的重大产品为龙头,以一个或若干个大中型骨干企业、独立科研设计单位为主体,由多个有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组成;它在某个行业或某类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较强大的科研开发能力,具有科研、生产、销售、信息、服务等综合功能。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上述规定已经不能囊括所有企业集团,因为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非公有制的企业集团。 1991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71号)中称:“企业集团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组织。”此时已不再强调公有制。但是,该文件的精神还是主要支持建立国营大中型企业的企业集团。1992年5月,国家工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 联合发布了《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该文件规定: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由一个大型企业或控股公司为核心组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企业集团名称。

第叁条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有一个实力强大、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集团核心。集团核心可以是一个大型生产、流通企业,也可以是一个资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二)必须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除核心企业外,必须有叁个以上的紧密层企业,还可以有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

(叁)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要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应建立资产控股关系。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与半紧密层企业之间,应逐步发展资产的联结纽带。

(四)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各自都具有法人资格。第四条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应是一个全民所有制大型企业或国家控股的公司。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此后,国家工商局又制定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此文件规定:

第叁条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 *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条 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叁)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当然,鉴于各地规定不同,此条件有所变动。目前所知集团最低标准是: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实收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2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叁)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从产品的研发、制造乃至销售的过程中,由于企业生产规模大、人数众多、范围广、产品工序复杂,为便于管理,按照产品形成的过程特点分成多个不同的部门来管理,这些部门可能大多数没有法人资格,隶属于一个企业,行政上归一个企业管辖。这个企业就是集团公司,其构架上和一般的公司差别不大,与一般公司区别主要在于人数的多寡。好比一个家,孩子多了,结婚后自然分家,但还是一个家族。

有的企业联合体也称集团公司,集团内的成员企业结盟是为了经营的需要,可以增加企业的竞争力。成员均为法人,之间独自核算。集团公司长官由成员中规模大的企业领导兼任,不具备对其他企业的管理决策权。

附:

合同与协议的区别4

合同与协议书、意向书的联系与区别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协议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协议书是指社会集团或个人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事务时常用的“契约”类文书,包括合同、议定书、条约、公约、联合宣言、联合声明、条据等。狭义的协议书指国家、政党、企业、团体或个人就某个问题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订立的一种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的契约性文书。协议书是应用写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意向书 :意向书是指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之间,在对某项事物正式签订条约、达成协议之前,表达初步设想的意向性文书。意向书为进一步正式签订协议奠定了基础,是“协议书”或“合同”的先导,多用于经济技术的合作领域。

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的书面材料。协议书是契约文书的一种。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为了解决或预防纠纷,或确立某种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共同利益、愿望,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后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性应用文。意向书是双方或多方就合作项目在进入实质性谈判之前,根据初步接触所形成的带有原则性、意愿性和趋向性意见的。

从本质上来说,合同和协议没有什么区别。《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种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协议。但根据逻辑学的原理,协议是合同的种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协议,但并非所有的协议都是合同,所以说合同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协议,在其所表示的意义、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与合同是相同的。经济合同和以经济为内容的协议,都可以称为契约,两者都是确立当事人双方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合同与协议虽然有共同之处,但两者也有其明显区别。合同的特点是明确、详细、具体,而协议的特点是简单、概括、原则。

合同与协议这两个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的概念,不能只从名称上来区分,而应该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确定。如果协议的内容写得比较明确、具体、详细、齐全,并涉及到违约责任,即是其名称写的是协议,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内容写得比较概括、原则、很不具体,也不涉及违约责任,即是其名称写的是合同,也不能称其为合同,而是协议。经济合同用“合同法”作为依据,协议书暂时没有具体法规规定。协议书比合同应用范围广,项目往往比合同大,内容不如合同具体。因此,协议书签订以后,往往还要分项签订一些专门合同。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用来约定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样具备这些特征的协议就是合同。实践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如合同,合同书,协议,协议书,但名字并不重要,关键是看其内容。合同和协议之间的区别不大,而意向书和合同的区别则很大。真正的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协议和合同都具有法律约束效力。

意向书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初步洽商,就各自的意愿达成一致认识而签订的书面文件,是双方进行实质性谈判的依据,是签订协议(合同)的前奏。《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内容是合同签订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意向书的内容仅是合同签订主体就某一事项共同意识的一致认定,并不是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签订时间,合同的签订时间是双方就权利。

义务关系达成一致协议后签订,而意向书是双方就某一事项达成共识后就可以签订。 法律后果,合同的签订会导致法律效力的产生,对签约主体具有约束力,而意向书的签订不会导致法律效力的产生,对签约主体不具有约定力。但有的意向书具备了签约主体之间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因此是对签约主体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实际上已经属于合同了,只是名称不同而已。所以意向书不能片面的认为具备法律效力或不具备法律效力,关键还是要看其内容是否具备了合同的内容。

签订意向书是签订合同的基础,但并不是所有合同的签订都必须签订意向书。意向书的签订是为了合同签约主体就彼此权利义务能顺利达成一致,是为了合同的顺利签订。而合同签订往往是在意向书的内容基础上所签订的,所以意向书的内容往往会影响合同签定的内容。

合同和协议书的内容比意向书更具体、更实际。合同是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意向书不是法律文件,只是便于双方领导层掌握情况,作为进一步签订合同、递交确认书或协议书的依据和准备。因此,意向书只具有信用性,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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