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协议书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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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日本语研修中心【第一篇】
京都日本语研修中心
项目简介:京都日本语研修中心(KJLTC)是以日本最初设立的计算机专业学校,京都计算机学院(KCG)为母体的日本语教育机构。本中心为财团法人日本语教育振兴协会的认定校,也是文部省认可的进学准备教育课程(指定校现在日本国内仅有14校)指定校。 以希望到日本的大学・;;;;专门学校等进学的外国人为对象,教授日本语科目(日本语能力试验1级・;;;;2级合格为目标)以及私费外国人留学生统一试验、日本留学试验(开始)对策的基础科目。 KJLTC的毕业生可以优先进入KCG学习最先端的计算机技术,也可以到其他大学等进学。KJLTC的特点
通过学习达到一定日本语水平的学生,可以旁听KCG的计算机专门科目。KCG入学后,通过旁听取得的单位可以作为毕业单位使用。在学习日本语的同时,也可以学习最先端的计算机技术。
项目内容:KJLTC专业的特色
进学准备1年制学科(4月入学)文科班,理科班
进学准备1年半制学科(10月入学)文科班,理科班
以希望到日本的大学及专门学校等进学的学生为对象,教授日本语基础科目。
根据本人希望,进行文理科分班。
日本的大学等的入学条件是必须在国外接受过学校教育。对于教育年数未满12年的学生,在本中心毕业后,将具有日本的大学等的入学资格。(文部省指定进学准备教育课程)
教学计划
日本语关连科目
日本的大学 专门学校学习的必备日语能力的育成及日本语能力试验1级/2级对策。按学生的日本语能力,进行Ⅰ~Ⅳ级分班上课。
日本语1(文法,文字语汇) 文法,汉字,语汇,培养适用于社会生活,专门领域的综合日本语能力
日本语2(听解会话) 培养适用于社会生活,专门领域的日语口语表现能力,听解能力
日本语3(读解) 培养适用于社会生活,专门领域的日语读解能力
日本语4(作文) 培养对一般,时事,抽象内容文章的写作能力
日本介绍 日本文化,日本现况,日本的传统文化的介绍
日本语能力试验对策特别科目
综合日本语 对日本语能力试验问题及对策的彻底研究。
基础科目
私费外国人留学生统一试验及日本留学试验对策
文科班 英语,文科数学,世界史
理科班 英语,理科数学,物理,化学
*基础科目文科班1周6小时,理科班1周8小时的基础科目学习。
课程表例
文科班1学期例
1时限
9:00-9:45 2时限
9:55-10:40 3时限
10:50-11:35 4时限
11:45-12:30 5时限
13:30-14:15 6时限
14:25-15:10
周一 日本语1-Ⅰ
文法 日本语1-Ⅰ
文法 日本语1-Ⅰ
文字语汇 日本语2-Ⅰ
听解会话 英语 英语
周二 日本语1-Ⅰ
文法 日本语1-Ⅰ
文法 日本语1-Ⅰ
文字语汇 日本语3-Ⅰ
读解
周三 日本语1-Ⅰ
文法 日本语1-Ⅰ
文法 日本语1-Ⅰ
文字语汇 日本介绍Ⅰ 世界史 世界史
周四 日本语1-Ⅰ
文法 日本语1-Ⅰ
文法 日本语1-Ⅰ
文字语汇 日本语4-Ⅰ
作文 文科数学 文科数学
周五 日本语1-Ⅰ
文法 日本语1-Ⅰ
文法 综合日本语Ⅰ 综合日本语Ⅰ
理科班3学期例
1时限
9:00-9:45 2时限
9:55-10:40 3时限
10:50-11:35 4时限
11:45-12:30 5时限
13:30-14:15 6时限
14:25-15:10
周一 日本语1-Ⅲ
文法 日本语1-Ⅲ
文法 日本语1-Ⅲ
文字语汇 日本语2-Ⅲ
听解会话 物理 物理
周二 日本语1-Ⅲ
文法 日本语1-Ⅲ
文法 日本语1-Ⅲ
文字语汇 日本语3-Ⅲ
读解 化学 化学
周三 日本语1-Ⅲ
文法 日本语1-Ⅲ
文法 日本语1-Ⅲ
文字语汇 日本介绍Ⅲ 英语 英语
周四 日本语1-Ⅲ
文法 日本语1-Ⅲ
文法 日本语1-Ⅲ
文字语汇 日本语4-Ⅲ
作文
周五 日本语1-Ⅲ
文法 日本语1-Ⅲ
文法 综合日本语Ⅲ 综合日本语Ⅲ 理科数学 理科数学
学生生活
奖学金制度
留学生支援奖学金(一次性)
本中心的入学生,在入学的同时即可得到由财团法人日本国际教育协会支给的留学生支援奖学金150,000日元。无返还义务。
私费外国人留学生学习奖励费
成绩优秀的学生,本中心将推荐申请日本文部省奖学金,月额52,000日元。
宿舍
本中心有专用的学生宿舍。将按宿舍间数及入学生人数进行抽选。如由于学生人数过多而未被抽选上的学生,学校将负责介绍其他优质的学生宿舍。
健康保险制度
留学生在日本国内生病或负伤住院治疗时,可以享受医疗保险。通过国民健康保险及留学生医疗费补助制度,学生本人仅负担全部医疗费用的6%。
学期时间表
4月 1年制学科入学式
5月 京都计算机学院 创立记念日
健康诊断
春游
6月 日本留学试验(20实施)
7月下旬~8月下旬 夏期休暇
10月 1年半制学科入学式
秋游
11月 京都计算机学院11月学院祭参加
健康诊断
日本留学试验(年实施)
12月 日本语能力试验
私费留学生统一试验
新年晚会
12月下旬~1月初旬 冬期休暇
3月 毕业式
为了促进与日本人学生的交流,将与京都计算机学院的学生一起进行春、秋游及学院祭等活动。
1.提出申请至入学的`过程
提交申请材料
↓
支付入学选考料金
↓
材料审查(面试)
↓
入学许可
↓
在留资格申请(本校代理申请)
↓
支付学费
↓
在留资格(留学)交付
↓
办理学生宿舍手续
↓
入学
2.募集学科与定员
进学准备1年学科 40名
进学准备1年半学科 40名
3.申请资格 满足以下条件①~⑤的学生
①持有日本国以外的国籍,在母国高中毕业或即将毕业或具有高中毕业同等学历
②符合来日签证(在留资格)的申请条件
③日本语能力试验3级或4级合格者或具有同等程度的日本语能力者
④最终学历的出身学校校长或指导教师的推荐
⑤有可以信赖的保护者(保证人)
4.申请期间
进学准备1年学科 2005年10月1日 ~ 2005年11月30日
*请在截止日期之前邮送或提交。
5.入学选考料金
30,000日元(汇款至本校指定的银行帐号,或直接支付F金)
请电汇到本校指定的银行帐号上或带过来。
汇款银行:|京三菱y行京都支店 普通A金 支店番号:501 口座号:2604666
京都日本Z研修中心{入S
TOKYO-MITSUBISHI BANK KYOTO BRANCH(Branch Code )
Ordinary Deposits 2604666
Kyoto Nihongo Kenshu Center Nounyukakari
46 Shimogamoshibamoto-cho Sakyo-Ku Kyoto-City,606-0814 JAPAN
TEL +81-75-724-2551 FAX +81-75-724-2580
6.选考方法
以提交材料为基础,进行书面审查。
*但是,本校如认为必要,将进行面试。
7.学 费
入学金 授课料 施设设备费等
杂费 教材费 合 计
进学准备1年学科 ------日元 -------日元 -------日元 ------日元 690,000日元
*学费支付以一次付清为原则。
8.提交材料
①入学愿书(本校所定用纸 须贴照片)
②推荐书(本校所定用纸 出身学校校长或指导教师所写)
③誓约书(本校所定用纸)
④履历书(本校所定用纸 由本人用日语手写)
⑤健康诊断书(本校所定用纸)
⑥高中的毕业证明书或即将毕业的证明材料及成绩证明书
⑦最终学校的毕业证明书或即将毕业的证明材料及成绩证明书
⑧日本语能力证明材料(请提交以下材料的任一种)
*日本语能力试验3级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试验成绩票复印件
*日本语能力试验4级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试验成绩票复印件
*日本语能力试验2级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试验成绩票复印件
*150小时以上的日本语学习证明材料
⑨申请者本人的职业经历・;;;;在职证明(有工作经历者)
⑩可证明经费支付能力的证明书
・;;;;UM支弁(本校所定用纸 须写明经费支付的原委)
・;;;;可证明经费支付人与申请人关系的材料(亲属关系公证书等)
・;;;;银行存款证明(存款证明的原件,存单的影印件)
※由具有外汇储蓄业务的银行发行的证明书,人民币存款证明也可
・;;;;银行存折的影印件或照片
・;;;;经费支付人的在职证明及其公证书
(个体经营者或私营企业主须提交营业执照及其公证书)
・;;;;已往至少3年的收入证明及纳税证明
・;;;;由税务局发行的纳税证明书(已往至少3年的)
・;;;;其他可证明经费支付能力的资料
⑪;;;;户口簿的影印件与照片以及居民身份证的影印件与照片
(须提交申请人及经费支付人的全家人份)
⑫;;;;若有护照须提交护照身份事项栏的复印件
⑬;;;;照片4张(4M×3M 拍摄于6个月以内 请在背面写明国籍及姓名)
*以上画线部分的材料须提交鲜明的照片或彩色复印。
(注意:照片不能用数码像机拍摄。彩色复印件须与原件同样大小用复印机直接复印)
9.申请注意事项
①日本以外国家的学校或机关发行的证明材料,若非日语或英语,需添付日语或英语翻译件。
②受理的材料及选考料金,将不予返还。
有效时间:长期有效负责人:李先生联系方式:电话:010-51668328
日本京都教育大学【第二篇】
学校名称:日本京都教育大学 京都教育大学
所在位置:日本,京都市
学校设置类型:
创建时间:1876年
学历:本科 研究生
学校性质:
学生人数:0人
院校地址:
学校中文网址:/school/6344
建校时间:1876年
学校性质:国立
所在地区:京都市
现任校长位藤纪美子
学校简介
京都教育大学是一所历史悠久的国立教育大学。学校下设教育学部,安排有学校教育教员养成课程、综合科学课程等两大类十几种专业体系。此外还建立了两个附属教育中心为学校的。教育研究提供了实践和实验的科学环境。大学常年招收海外留学生,现有在籍留学生中中国学生人数最多,其次是韩国、泰国、美国等。
学校历史
1、明治9年5月京都府师范学校创立
2、昭和4月京都青年师范学校设立
3、昭和34年4月特别教科(保健体育)教员养成课程设置
4、昭和41年4月大学名变更为京都教育大学
5、昭和43年4月特别学科(理科)教员养成课程设置
6、昭和47年4月附属教育实践研究指导中心设置
7、昭和63年4月综合科学课程设置
8、平成2年4月大学院教育学研究科设置
9、平成4年4月附属环境教育实践中心设置
学科设置
大学设有教育学部:教育学专攻、国语领域专攻、英语领域专攻、社会领域专攻、数学领域专攻、理科领域专攻、美术领域专攻、音乐领域专攻、体育领域专攻、家庭领域专攻、技术领域专攻、发展障碍教育专攻、幼儿教育专攻
大学院设有教育学研究科:学校教育专攻、障害儿童教育专攻、教科教育专攻。
大学院专业设置
大学院教育学研究科
学校教育、障碍儿童教育、教科教育专攻(国语教育、社会科教育、数学教育、理科教育、音乐教育、美术教育、保健体育、技术教育、家政教育、英语教育、)
京都的近义词【第三篇】
关于京都的近义词
近义词:都门 続 京城 京师 毂下 都城 首都 国都
国都: guó dū/dōu
首都
京城: jīng chéng
指国都。
京师: jīng shī
〈书〉首都。
京都: jīng dū/dōu
京城。
毂下: gǔ xià
1.辇毂之下。旧指京城。 2.旧时谈话和书信中对人的敬称。
都城: dū/dōu chéng
首都。
都门: dū/dōu mén
1.京都城门。 2.都中里门。 3.借指京都。
首都: shǒu dū/dōu
一个国家最高政权机关所在地。通常是该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京都协议书的简介【第四篇】
《京都议定书》(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限制各国温室气体(主要二氧化碳)排放的国际法案。由联合国气候大会于12月在日本京都通过,故称作《京都议定书》。
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补充条款。是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 政府间气候变化小组(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简称IPCC)已经预计从1990年到21全球气温将升高℃—℃。
目前的评估显示,京都议定书如果能被彻底完全的'执行,到2050年之前仅可以把气温的升幅减少℃—℃,正因为如此,许多批评家和环保主义者质疑京都议定书的价值,认为其标准定得太低根本不足以应对未来的严重危机。而支持者们指出京都议定只是第一步,为了达到UNFCCC的目标今后还有继续修改完善,直到达到UNFCCC (d)规定的要求为止。
京都议定书【第五篇】
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英文:Kyoto Protocol,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议定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気候変动に関する国际连合枠组条约の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补充条款。是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年12月,加拿大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继美国之后第二个签署但后又退出的国家。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简称IPCC)已经预计从1990年到21[全球气温将升高℃—℃。评估显示,京都议定书如果能被彻底完全的执行,到2050年之前仅可以把气温的升幅减少℃—℃,正因为如此,许多批评家和环保主义者质疑京都议定书的价值,认为其标准定得太低根本不足以应对未来的严重危机。而支持者们指出京都议定书只是第一步,为了达到UNFCCC的目标今后还要继续修改完善,直到达到UNFCCC (d)规定的要求为止。
京都议定书
第一条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应予适用。此外:
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8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之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4.“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后经调整和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5.“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6.“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7.“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可能作出的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
第二条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实现第三条所述关于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时,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应:
(a)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
(一)增强本国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
(二)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作出的承诺;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做法、造林和再造林;
(三)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方式;
(四)研究、促进、开发和增加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二氧化碳固碳技术和有益于环境的先进的创新技术;
(五)逐步减少或逐步消除所有的温室气体排放部门违背《公约》目标的市场缺陷、财政激励、税收和关税免除及补贴,并采用市场手段;
(六)鼓励有关部门的适当改革,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的政策和措施;
(七)采取措施在运输部门限制和/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
(八)通过废物管理及能源的生产、运输和分配中的回收和利用限制和/或减少甲烷排放;
(b)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一)目,同其它此类缔约方合作,以增强它们依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并的有效性。为此目的,这些缔约方应采取步骤分享它们关于这些政策和措施的经验并交流信息,包括设法改进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可比性、透明度和有效性。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或在此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审议便利这种合作的方法,同时考虑到所有相关信息。
2.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作出努力,谋求限制或减少航空和航海舱载燃料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
3.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本条中所指政策和措施,即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不利影响,包括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对其它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中所特别指明的那些缔约方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同时考虑到《公约》第三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以酌情采取进一步行动促进本款规定的实施。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如断定就上述第1款(a)项中所指任何政策和措施进行协调是有益的,同时考虑到不同的国情和潜在影响,应就阐明协调这些政策和措施的方式和方法进行审议。
第三条
1.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其在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B中所载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和根据本条的规定所计算的其分配数量,以使其在20至2012年承诺期内这些气体的全部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
2.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到20时,应在履行其依本议定书规定的承诺方面作出可予证实的进展。
3.自1990年以来直接由人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限于造林、重新造林和砍伐森林,产生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碳吸收方面的净变化,作为每个承诺期碳贮存方面可核查的变化来衡量,应用以实现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本条规定的承诺。与这些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碳的清除,应以透明且可核查的方式作出报告,并依第七条和第八条予以审评。
4.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之前,附件一所列每缔约方应提供数据供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审议,以便确定其1990年的碳贮存并能对其以后各年的碳贮存方面的变化作出估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或在其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就涉及与农业土壤和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类各种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方面变化有关的哪些因人引起的其它活动,应如何加到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或从中减去的方式、规则和指南作出决定,同时考虑到各种不确定性、报告的透明度、可核查性、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方法学方面的工作、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根据第五条提供的咨询意见以及《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决定。此项决定应适用于第二个和以后的承诺期。一缔约方可为其第一个承诺期这些额外的因人引起的活动选择适用此项决定,但这些活动须自1990年以来已经进行。
5.其基准年或期间系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第9/号决定确定的、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在履其本条中的承诺时应以该基准年或期间为准。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但尚未依《公约》第十二条提交其第一次国家信息通报的附件一所列任何其他缔约方也可通知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它有意为履行依本条规定的承诺使用除1990年以外的某一历史基准年或期间。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这种通知的接受作出决定。
6.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6款,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允许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在履行其除本条规定的那些承诺以外的承诺方面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7.在从年至2012年第一个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期内,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的分配数量应等于在附件B中对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在1990年或按照上述第5款确定的基准年或基准期内其人为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总量所载的其百分比乘以5。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对其构成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净源的附件一所列那些缔约方,为计算其分配数量的目的,应在它们1990年排放基准年或基准期计入各种源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减去1990年土地利用变化产生的各种汇的清除。
8.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为上述第7款所指计算的目的,可使用1995年作为其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的基准年。
9.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对以后期间的承诺应在对本议定书附件B的修正中加以确定,此类修正应根据第二十一条第7款的规定予以通过。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至少在上述第1款中所指第一个承诺期结束之前七年开始审议此类承诺。
10.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或第十七条的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计入获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11.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转让给另一缔约方的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从转让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减去。
12.一缔约方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经证明的减少排放,应记入获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13.如附件一所列一缔约方在一承诺期内的排放少于其依本条确定的分配数量,此种差额,应该缔约方要求,应记入该缔约方以后的承诺期的分配数量。
14.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上述第一款的承诺,即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所特别指明的那些缔约方不利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依照《公约》缔约方会议关于履行这些条款的相关决定,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审议可采取何种必要行动以尽量减少气候变化的不利后果和/或对应措施对上述条款中所指缔约方的影响。须予审议的问题应包括资金筹措、保险和技术转让。
第四条
1.凡订立协定共同履行其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附件一所列任何缔约方,只要其依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合并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附件B中所载根据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和根据第三条规定所计算的分配数量,就应被视为履行了这些承诺。分配给该协定每一缔约方的各自排放水平应载明于该协定。
2.任何此类协定的各缔约方应在它们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本议定书或加入本议定书之日将该协定内容通知秘书处。其后秘书处应将该协定内容通知《公约》缔约方和签署方。
3.任何此类协定应在第三条第7款所指承诺期的持续期间内继续实施。
4.如缔约方在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并与该组织一起共同行事,该组织的组成在本议定书通过后的任何变动不应影响依本议定书规定的现有承诺。该组织在组成上的任何变动只应适用于那些继该变动后通过的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
5.一旦该协定的各缔约方未能达到它们的总的合并减少排放水平,此类协定的每一缔约方应对该协定中载明的其自身的排放水平负责。
6.如缔约方在一个本身为议定书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并与该组织一起共同行事,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每一成员国单独地并与按照第二十四条行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一起,如未能达到总的合并减少排放水平,则应对依本条所通知的其排放水平负责。
第五条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不迟于第一个承诺期开始前一年,确立一个估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国家体系。应体现下述第2款所指方法学的此类国家体系的指南,应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予以决定。
2.估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方法学。如不使用这种方法学,则应根据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所议定的方法学作出适当调整。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除其它外,应基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定期审评和酌情修订这些方法学和作出调整,同时充分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作出的任何有关决定。对方法学的任何修订或调整,应只用于为了在继该修订后通过的任何承诺期内确定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遵守情况。
3.用以计算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全球升温潜能值,应是由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所接受并经《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所议定者。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定期审评和酌情修订每种此类温室气体的全球升温潜能值,同时充分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作出的任何有关决定。对全球升温潜能值的任何修订,应只适用于继该修订后所通过的任何承诺期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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