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协议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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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借款合同【第一篇】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借款基本信息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元,借款用途为_______。

风险告知:出借人在将款项出借给借款人之前,应该明了借款人借款的用途。借款的用途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于非法活动。如果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与借款人串通一气或者明知故做而借款给借款人的,对于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甲方同意将前述款项借给乙方。实际放款日为_______。借款的利息为_______,借款期限自放款日起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风险告知:上述条款约定了借款的利息,通常情况下借款合同的借款由当事人进行协商约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偿借款;自然人之间约定有偿借款的,其利率不得高于法定限制。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不允许计收复利。

还款分期月数:________,还款日:________,还款起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 各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日将足额的借款本金支付给乙方。

2、甲方享有其所出借款项所带来的利息收益。

3、无须通知乙方,甲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本协议下其对乙方债权的转让。在甲方的债权转让后,乙方需对债权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协议下其对甲方的还款义务,不得以未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4、如乙方还款不足约定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的,甲方同意各自按照其借出款项比例收取还款。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按期足额向甲方偿还本金和利息。

2、乙方承诺所借款项不用于任何违法用途。

3、乙方应确保其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

4、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其他方。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合同各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非经各方协商一致或依照本协议约定,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本协议。

2、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使得其他各方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诉讼费、律师费等,应由违约方承担。如违约方为乙方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未偿还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

3、乙方的每期还款均应按照如下顺序清偿:

(1)根据本协议产生的其他全部费用;

(2)罚息;

(3)逾期管理费;

(4)拖欠的利息;

(5)拖欠的本金;

(6)正常的利息;

(7)正常的本金;

4、乙方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逾期还款,则应按照下述条款向甲方支付逾期罚息,自逾期开始之后,逾期本金的正常利息停止计算。

罚息总额=逾期本息总额×对应罚息利率×逾期天数;逾期天数1—30天的,罚息利率为%,31天及以上的,罚息利率为%

5、如果乙方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还款超过30天,或乙方在逾期后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及借款管理费提前到期,乙方应立即清偿本协议下尚未偿付的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借款管理费及根据本协议产生的其他全部费用。

6、在乙方还清全部本金、利息、借款管理费、罚息、逾期管理费之前,罚息及逾期管理费的计算不停止。

7、本借款协议中的所有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借款均是相互独立的,一旦乙方逾期未归还借款本息,任何一个甲方有权单独向乙方追索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条 提前还款

1、乙方可在借款期间任何时候提前偿还剩余借款。

2、乙方提前偿还全部剩余借款的,应向甲方支付当期应还本息,剩余本金及提前还款补偿(补偿金额为剩余本金的1%)。

3、乙方提前偿还部分借款,仍应向甲方支付全部借款利息。

第五条 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终止、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由丙方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附则

1、本协议自文本最终生成之日生效。

2、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则该条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P2P监管细则【第二篇】

1、信息中介

征求意见稿开篇就明确了P2P平台的`定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强调了P2P平台的基本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此次从监管层面再次明确网贷平台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监管机构对行业合规的迫切要求,对于推动行业稳定发展将无疑起到积极作用。

2、信息披露

征求意见稿多处强调信息披露,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披露、投资潜在风险披露、平台经营信息披露等,足见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尤其在细则“机构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中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

3、资金存管

征求意见稿 “客户资金保护”细则中表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4、风险管理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表示,对于网络借贷平台中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核,并采取措施防范欺诈风险。

随着征求意见稿的落地,更多关于行业积极健康的讨论将会出现,也会为明年监管细则的正式出台提供更多正面的引导。融宜宝将继续秉承拥抱监管的原则,配合监管机构为整个行业去伪存真,推动优胜劣汰,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而融宜宝也必将在安全合规的基础上,迎来更大的发展。

解读:

今日,业内期盼的P2P监管细则终于初见真容,从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出,监管层总体还是采取了“底线监管”的原则:一方面,对行业准入不设明确门槛,而采用备案登记制;另一方面,划定了“12条红线”,明确了网贷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从而限定了网贷机构的业务范畴。

监管细则的出台,再次明确了P2P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而“红线”的划定则让这一定位更加纯粹。总的看来,国家还是给了P2P网贷较为宽松的发展空间,但是鼓励创新是建立在行业规范、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的,“12道红线”正是为创新加了一道保险。未来,随着行业规范程度的提升,P2P网贷行业必将迎来更大的发展,不过平台的创新发展需要在一定的框架之内,不能偏离信息中介的初衷。

官方解读P2P管理办法【第三篇】

1.问:《办法》中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别指什么?

答:《办法》中规定的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2.问:网贷的特点及发展网贷的意义有哪些?

答:网贷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受时空限制,使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在平台上直接对接,进行投融资活动,拓宽了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和范围,有助于为社会大多数阶层和群体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进一步实现了小额投融资活动低成本、高效率、大众化,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贷款难以及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问:当前我国网贷行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答: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机构总体数量多、个体规模小、增长速度快以及分布不平衡等特点。根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截至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

网贷行业形成以来由于监管政策和体制缺失、业务边界模糊、经营规则不健全等,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一是缺乏必要的风控,不少网贷机构经营管理能力不足,时有经营者卷款、“跑路”等事件发生,严重影响市场参与者信心和行业声誉,且不少网贷机构网络信息系统脆弱,易受黑客等攻击,存在客户资金、信息被盗用的安全隐患。二是缺乏必要的规则,不少网贷机构为客户借贷提供隐性担保,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设立资金池、挪用客户资金,存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隐患,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三是缺乏必要的监管,不少网贷机构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借用网络概念“包装”,涉嫌虚假宣传和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活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四是缺乏健全的外部环境,网贷行业有关信用体系建设和消费者保护机制等不健全,成为行业健康发展越来越明显的障碍。

4.问:《办法》确定的网贷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有哪些?

答:《指导意见》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发布,是当前指导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创新”的监管原则,《办法》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一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网贷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要坚持市场为导向、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发挥好网贷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其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创新企业和百姓投融资需求。二是以行为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网贷机构本质上是信息中介机构,不是信用中介机构,但其开展的网贷业务是金融信息中介业务,涉及资金融通及相关风险管理。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监管部门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坚持底线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以网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加强信息披露,完善风险监测,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四是实行分工协作,协同监管。发挥网贷业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促进有关主体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5.问:《办法》确立的网贷行业的基本管理体制及各方职责具体是什么?

答:根据《指导意见》和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对于非存款类金融活动的监管,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对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鉴于《指导意见》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而非存款类机构,且将网贷归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为此,《办法》明确银监会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制度规则,督促和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网贷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监测和提示,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网贷协会等;同时,网贷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其业务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应坚持协同监管,故《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是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辖内网贷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

6.问:对网贷机构如何实施备案管理制度?

答:《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该备案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办法》明确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机构实施先照后备案,并分类管理的规定,属于事后备案,减少事前行政审批,着眼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同时,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分类评估管理,将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促进网贷机构规范整改,约束其经营行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此外,《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当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在《办法》正式实施后,银监会将对网贷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制定实施细则,以便各地统一规则,加强可操作性,为下一步加强网贷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奠定基础。

7.问:《办法》对于网贷业务的主要监管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对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因此,《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同时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二是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为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增强市场信心,《办法》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规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等,《办法》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借款人在网贷机构上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应当与网贷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8.问:《办法》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体行为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重点考量,注重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对出借人的保护,在第四章以专章形式对借贷决策、风险揭示及评估、出借人借款人信息、资金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办法》也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参与网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实名注册;借款人应当提供准确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办法》还要求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同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这些规定,本质上属于合格投资者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在行业发展初期,更好地防范非理性投资,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进一步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9.问:客户资金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对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答: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与隔离,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转、资金清算和对账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更好的满足当前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

10.问:如何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

答:网贷行业作为新兴行业,会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使行业在保持一定发展势头的前提下,提升监管的有效性,控制相关风险,需要有关各方积极创新,相互配合,并建立起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约束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发挥政府、行业、市场力量。

在这种全新的监管框架下,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十分必要,有利于建立统一数据登记平台,完善风险预警、监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加强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树立行业的正面形象,营造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11.问:信息披露制度对整个行业的意义是什么?

加强对网贷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改进行业形象、提升网贷机构公信力、完善行业事中事后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对信息披露进行了较为详细地规定,特别是关于网贷机构的相关义务,包括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等。同时,《办法》还要求网贷机构对自身撮合的所有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交易金额、撮合的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等在其官网上进行充分披露。下一步,在《办法》正式实施后,银监会还将根据行业反馈制定信息披露有关细则,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12.问:《指导意见》中明确网贷包括个体网贷及网络小额贷款,《办法》只对个体网贷进行规范,对网络小额贷款监管如何考虑?

答:《指导意见》中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该类机构不同于P2P个体网贷,两者经营主体不同,网络小额贷款经营主体仍然是小额贷款公司,其利用自有资金而非出借人资金,通过互联网发放小额贷款,其资金需求方即借款人主要是互联网企业的电商等。因此《办法》只对个体网贷即P2P网贷进行规范。银监会拟在下一步对网络小额贷款进行专门研究,其办法将另行规定。

13.问:《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后,银监会将开展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银监会将密切关注各方意见,并根据具体的建议和意见,展开专题论证和研究,并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如《办法》无重大修改,拟以四部门联合规章的形式对外发布,并启动《办法》有关配套制度的起草工作。

p2p利弊【第四篇】

p2p利弊

P2P的字面意思是Peer-to-Peer lending,即点对点信贷,或称个人对个人信贷。P2P就本质而言其实是金融脱媒“,原先个人的借款都是通过中介来实现的,一般都是银行,个人将存款汇集到银行,然后银行作为媒介统一放款,P2P则改变了这种方式,通过P2P的平台,出借人可以自行将钱出借给在平台上的其他人,而平台则通过制定各种交易制度来确保放款人更好的将钱借给借款人,同时还会提供一系列服务性质的工作,帮助更好的进行借款管理。服务比较典型的行为包括三种,纯法律手续的服务,确保借款行为的法律有效性;风险特征信息提供的服务,确保借款安全性的有效判断;以及借款人违约以后的追偿服务,确保在违约发生后降低损失。所有的制度和服务其实都是围绕着如何更好的搭建平台以吸引更多的人参与交易作为基础性特征的。

这种平台特征性质,使得P2P的地位就相对独立,例如市场管理方,只提供各种有利于交易双方交易的服务,但是却不能参与交易行为,更不可能成为借款方式里的一个主体,借款的最终决定权,应该在出资人自己手里。出资人自己根据平台所设定的一系列交易制度作为基础,自足的判断出资行为,同时也要自己来承担出资后的责任损失。P2P平台利用的是优秀的交易制度和交易服务来吸引出资人进入到这个平台。国内P2P大概起步于06、,发展到现在也鱼龙混杂,大大小小网站几百家,也引发过很多问题,在一些交易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的平台很容易陷入危机,也发生过几起恶劣的事件。9月,贝尔创投事件(涉案金额300万),6月的淘金贷事件(涉案金额100万),相信未来还有进一步洗牌的空间。

P2P信贷平台运营的风险点

理论上,真正定义为平台的P2P,无非是三个风险点,第一是经营不善,导致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平台无法存续,因为P2P作为平台收取的是两块收入,一块是根据达成交易的收入的一定比例,另外一块是会员费。P2P的支出是经营平台所需要的一系列费用,如果平台的交易不活跃,收入不能覆盖收益也很正常,但是这种风险是经营者自身的风险,理论上不会波及到交易主体。

第二则是交易机制设计不合理所导致的出资人信用判断出现失误,导致坏账出现,从而受到损失,交易机制的设计是P2P的核心点,一个良好的交易制度的设计,是可以避免很多风险点出现的,例如通过对借款人的各项真实性审核的机制,借贷周期的时间限定,交易风险赔偿制度的设计,甚至是利息制度的设计,还有集中撮合制度,等等各项制度的创新设计,在国外甚至有人际关系信用制度的量化设计,都进行应用到平台上来,从而进行大幅度拉低交易坏账的出现,但是任何交易机制都会存在缺陷,只能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发展和优化,这个其实是出资人自身该承担的风险,而平台也要不断的去优化这种设计,成就平台的核心竞争力。

第三点其实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平台是否会存在利用交易机制设计的漏洞,人为的进行骗贷活动,由于交易数据、信用审核的权限都放在平台手里,出资人却不能有效审核这些信息,也无从判断真假,那么处于的地位就非常的不利地位,很容易就让P2P走入歧途。诈骗等一系列恶性事件就很容易产生。尤其在一些集中撮合交易方式的平台上,就更容易产生这种情况。随着经济形式恶化,很多不具备公信力的P2P,应该在这方面会不断的发酵,应该还是会有恶劣的事情出现。

几种典型的中国式P2P运作模式

由于P2P作为创新事物,为了让更多人的尝试这种模式,让出资人对平台有信心,同时也对出资行为有信心,放心在平台上交易,国内P2P信贷平台不得不把自身信誉加入,虽然与国外引入之初的P2P已经有所偏差,但是这是现有国情下一种不得已的营销模式,毕竟国人的思维模式更接受这种有担保行为的出资。而根据担保模式和投融资对接方式的不同,国内几种典型的P2P模式大致如下列四种。

纯信用模式――拍拍贷

拍拍贷是国内极少数没有引入担保,而直接采用国外P2P模式,即无担保无抵押的纯信用式,被称为最纯粹的P2P。平台只是扮演撮合成交的信息中介作用,不承担担保责任,平台能提供的只有风险审查和信用管理服务,风险由借款人自行承担。不得不说这种模式的初衷是非常好的,也符合金融脱媒的趋势,未来也将成为P2P发展的方向。只是在当前国内信用制度和投资人专业素质现状下,难免会遭遇市场尴尬。

其实这种纯信用模式能在美国大行其道完全可以理解。美国是个信用市场高度发达的国家,违约是常态,投资人对个体违约能接受也是常态。所以各类征信措施非常明确,风险定价体系也日趋完善。但是中国是个什么市场?中国是个没有风险定价的市场,无论是散户投资还是机构投资人,都是追求无风险的稳定收益,最终导致市场无违约,一个没违约的市场,最终是不需要风险定价能力的,无论买什么东西,到最后都不允许违约。所以拍拍贷这种模式中国面临了极大的挑战,至少短时间内,不得不承认就中国目前的现状而言,市场的征信机制极不完善,投资人的风险承担意识也没有培养起来。市场还没有发展到那么成熟的阶段,这种缺乏风险保障的模式难免会遭受市场质疑和冷遇。

机构担保模式――陆金所

作为最典型的机构担保模式代表,陆金所可谓是衔玉而生,背靠着强大的中国平安集团,引入同为平安集团旗下的关联担保方――平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担保,这是机构担保模式的典型特征。由第三方担保公司作为风险代偿方,但是融资方和投资者的开发和对接则有平台自身来操作。陆金所能发展到今天的规模,最大的亮点就在于其所依靠的关联担保方融资担保,以及两者背后拥有雄厚资金实力的中国平安集团的隐形担保。但是陆金所的问题恰恰也出在这,离开了这个平安融资担保,平台所有的交易链都无法形成,陆金所的核心其实变成了一个担保行为。

平台上投融双方的交易行为其实不再是个人对个人的信用问题,而是出资人对平台,平台在对借款人这么两个环节构成,首先需要出资人对平台认可,同时平台要对借款人进行认可,这个过程中平台又变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媒介而非单纯的信息中介,直接融资又变回了间接融资,只是银行被替换成了平台机构。这种模式下,因为,平台需要对借款人行为进行担保的话,就必然使得平台对借款人进行严格的风险认定,这种风险认定不是信息审核,而且是一种将自身信用加入的评价机制,一旦评价机制出现问题,受损的并不是出资人而是平台自身。风险审核的加入,使得这种模式更多成为一个类担保公司或者类信托公司的概念。

从陆金所的实质来看,就是平安融资担保的担保业务网络化。即使在说是一对一的,也掩盖不了陆金所是平安集团利用自身信誉募集资金用于自身放贷的业务实质,平安很聪明,利用所谓的P2P绕开了金融监管,彻底成了金融资产表外化的一个方式。这个盈利模式更简单,只要平安担保所收取的担保费用以及陆金所收取的服务费用高于他所放贷的项目的坏账率,就产生盈利,反之亏损。这里需要注意的就是平安融资担保的边际在那里?平安可以担保十个亿,二十个亿,是不是可以担保一百个亿两百个亿呢?

引入小贷公司模式――有利网

有利网采取的也是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其最大的特点是引入小贷公司,平台所有的融资项目全部来源于小贷公司的推荐和筛选,再由平台发布信息向出借人募资。同时由小贷公司来提供担保(后期也扩展到担保机构)。也就是将所有的业务来源及风险,完全由合作的小贷公司来承担。这个模式咋听起来好像很完美,资金出借人可以得到小贷公司和平台双重的资金保障。但是在目前的'国情和发展环境下,显得过于理想化和一厢情愿。这种模式下,风险完全甩给了合作的小贷机构或担保机构,平台只承担营销的职能,确切说是找投资人,项目来源自然有小贷机构挑选好了发上来。

这么做最大的风险在于,对于整个信贷行业而言,缺的是优质债权,而不是投资资金。认清了双方的甲乙关系,就很好理解在有利网与这些小贷公司的合作中,除了规模极小的小贷公司以外,几乎无一例外都是小贷公司占据主动地位。而且随着项目来源和风险代偿义务转嫁同时转嫁出去的还有对业务风险审查的权利。换句话说,平台上小贷公司的行为完全基于其自身的道德准则。失去主动权的平台根本无法保证小贷公司提供项目的质量和借款人信息的真实性。一旦小贷公司提供的项目并不靠谱时,极易导致平台逾期率提高,且平台收益下降。

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p2p网贷在目前仍然还算新兴行业,其实很多小贷公司和担保公司也面临转型和发展壮大的需要,其实小贷公司本就有完整的商业运作模式,只是被监管层人为的束缚住了手脚。所以不排除各家担保机构和小贷公司纷纷自己组建网贷平台,绕过监管自己来经营的情况,那个时候,一个完全无法掌控项目资源与合作机构的平台如何生存下去将成为残酷的现实问题。小贷公司近两年一直在做这样的尝试,就象第三方支付公司一样,基本上每个电商平台全都采取了自建的方式,不论市场份额能做到多大。

债权转让模式――宜信

相对于有利网的轻资产运营模式,宜信采取的债权转让模式,无疑在产品的控制力上要深入得多,所有环节平台都会有严格把控。这种债权转让的操作特性也使得平台无法独立于交易之外,成为了一个中介资金的枢纽平台。举个例子,一个人以个人借款的方式先借给借款人一百万,(我国是不允许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但是却保护个人发放贷款,因此只能以个人形式进行贷款发放),于是就获得了一笔一百万一年期的债权。如果这个想要把这个一百万的债权整体转让出去,难度其实是很大的。于是宜信将这笔债权,进行了两个层面的拆分,金额拆分和期限拆分。一旦一笔一百万的债权经过金额拆分和期限拆分后的销售难度就大幅度降低。大量在社会上闲置的零散的资金,就以极大的热情进入到宜信的这种模式里来。一边是不断的债权进来,一边就是不断的进行拆分,进行配对。

这样的一个制度设计,使得这个游戏变成,只要不断有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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