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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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合作协议书【第一篇】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观赏鱼养殖事宜达成一致,签订如下合伙协议:

一、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贾文利渔场;观赏鱼养殖

二、合作宗旨:

互惠互利、真诚合作、各尽所能、风险共担

三、合伙方式:

三方共同出资,其中

甲方:以提供养殖场地、养殖用水、养殖用电以及劳务的方式出资,占出资总额三分之一;

乙方:以提供养殖所需物品设施、种苗、饲料的方式出资,占出资总额三分之一;

丙方:以提供养殖所需物品设施、种苗、饲料的方式出资,占出资总额三分之一。

四、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甲方:负责保证养殖生产所需场地、用水和用电,负责养殖日常管理及生产设施维护。

乙方:负责种苗、饲料的选购,负责养殖技术、生产、销售。

丙方:负责种苗、饲料的选购,负责养殖技术、生产、销售。

甲乙丙三方共同负责各方面收支的财务管理,做到详细透明。

五、盈余分配与债务分担:

1、合伙三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按各自投资比例分配;

3、债务由共同财产承担,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按各合伙人出资比例承担。

4、养殖经费、利润支付方式:双方协商

六、合伙期间约定:

1、任何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坏本合伙项目利益的活动。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3、有其他人要求入伙时,需承认本协议,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4、在合伙人死亡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还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继承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合伙人不得私自转让其合伙份额。

5、一个养殖周年结束,任何合伙人因投入资金困难要求退伙时,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后方可退伙。如果中途退出,其先期投入作废,不予退还。

七、协议终止:

1、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

2、其他外界不可抗原因导致协议终止。(如法律法规、市场原因等)

八、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时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导致合伙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九、以上事实清楚,甲乙丙三方无异议

十、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合伙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并各一份。本协议自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签订时间:年月 日

简单协议书【第二篇】

出租方:

承租方:

兹有甲房房屋一套,地址:户型:门面房自愿租给乙方使用。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期暂定年。即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先付后住。

二、租期内房租每月人民币元整。由乙方按付给甲方。不得拖欠。乙方不得转租。如转租必须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同意方可转租。如不同意,乙方无权转租。租期内。如乙方拖欠房租过期天不交。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出租房。后果乙方自负。

三、租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加价。并将年月日以前水,电。等房屋费用一次结清。乙方概不承担。租期内等一切费用有乙方自付,按时交纳。如按时不交拖欠。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后收回房子。

四、甲方必须出示房产证和身份证。以证明房屋的所有权。如发生房屋纠纷事件。由甲方解决。乙方概不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乙方必须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甲、乙双方如不租或续租,都应提前壹个月通知对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六、乙方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须装璜。需经得甲方同意。

七、租期内,甲方应帮助乙方协调水。电等的供应问题,保证正常畅通。当面检查,一切正常交给乙方使用。租期内的安全有乙方自付。

八、租房押金:元。如甲方违约,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元。如乙方违约。赔偿甲方人民币元。乙方到期不租。费用结清。甲方应将押金退还给乙方。

九、租期内乙方如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应有乙方按价赔偿给甲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

十一、租期内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十二、房租费和押金以收据为准。

甲方:

乙方:

养殖合作协议书【第三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协议书。

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座落地址:电白县镇

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的宗旨是:搞好商品流通,促进电白经济发展。

第四条合作经营项目是由个协议人共同出资设立,协议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项目承担责任。合作项目以其全部财产,依法自己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项目合作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项目合作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六条项目合作主要经营范围:种植农作物、养殖鱼类、禽畜类及龟类产品等。

第三章项目合作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项目合作人共个,分别为:

1、,住所在,身份证号码为:

2、,住所在,身份证号码为:

3、,住所在,身份证号码为:

4、,住所在,身份证号码为:

第四章协议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合作项目资本全部由协议人自愿出资入股(协议人即是合作项目的股东,以下简称为股东)。

第九条股东的现金出资总额元,后称出资金额如下:

1、,以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

2、,以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

3、,以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

4、,以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比例领取分红。合作项目新增资本,原股东可以优先出资;

(三)按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四)对合作项目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步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

(五)在合作项目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协议书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在合作项目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作项目承担债务;

(三)股东出资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四)遵守本协议章程,保守协议书秘密;

(五)支持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合作项目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遵守合作项目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合作项目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规则

第十四条合作项目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合作项目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合作项目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合作项目的年度财力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合作项目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合作项目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九)对合作项目合并、分立、变更合作项目形式、解散后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合作项目协议书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本章的规定执行。股东会对合作项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合作项目形式以及修改合作项目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股东会的临时会议可由股东提议召开。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告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的决定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合作项目设执行董事名,不设董事会。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为合作项目的负责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

第二十一条执行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定;

(三)制订合作项目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合作项目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合作项目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合作项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合作项目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制订合作项目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员;

(十)制订合作项目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二)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为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表决形式为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十四条合作项目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合作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合作项目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合作项目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合作协议书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合作项目利益,不得利用在合作项目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合作项目的财务。

(二)不得挪用合作项目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合作项目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合作项目资产为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任职合作项目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合作项目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合作项目全体股东所有。除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其它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活动。

(四)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合作项目秘密。

(五)执行合作项目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作项目章程的规定,给合作项目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合作项目设监事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合作项目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合作项目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合作项目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监时股东会,监事列度股东会会议。

第八章合作项目财务、会计

第二十八条合作项目应建立、健全如下财务、会计制度:

(一)合作项目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每年的十二月二十日至十二月末送各股东审阅。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①资产负债表;

②损益表;

③财务状况变动表;

④财务情况说明表;

⑤利润分配表。

(二)合作项目应按照协议书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三)合作项目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合作项目法定公积金,合作项目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合作项目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合作项目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合作项目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合作项目在以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合作项目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剩利润,可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合作项目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合作项目的亏损,扩大合作项目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合作项目资本。

(五)合作项目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九章合作项目合并、分立

第二十九条合作项目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一)合作项目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本合作项目如吸收其他合作项目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合作项目解散。

本合作项目如与其他合作项目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合作项目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作项目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合作项目或新设的合作项目承续。

(二)合作项目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合作项目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合作项目

分立前的债务接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合作项目承担。

第三十条合作项目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合作项目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章合作项目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一条合作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合作项目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作项目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遇自然灾害或者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解散。

第三十二条合作项目解散,应当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合作项目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作项目未了结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合作项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合作项目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三条合作项目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合作项目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四条合作项目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公告合作项目终止。

附则

一、本协议书于年月 日订立,自全体股东签字后之日起生效。

二、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经全体股东开会决议通过的补充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并执行。

四、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确认。

协议人(股东)签名:

年月 日

简单协议书【第四篇】

甲方(出租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________使用,租赁期限自20______年3月1日至20______年3月1日。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250元,按月度结算。每月月底,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3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00元。

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连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甲方签字: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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