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书(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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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补充合同【第一篇】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乙方双方于20xx年3月30日共同签署了20xx年《装饰装修施工总包合同》,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装饰装修施工总包合同》中未尽事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装饰装修施工总包合同》中关于合同有效期确定为:20xx年3月30日至20xx年3月29日止。双方如继续合作,可另行协商续签合同。另:签约施工单位以签订第一个分包合同日期为准,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内若乙方所承接工程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关系。

第二条《装饰装修施工总包合同》第八条专用条款中关于履约保证金之相关规定更正为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即为:双方合作初期的前三个专卖店装修项目,乙方须以每个专卖店装修工程总造价的5%款项作为履约保证金交纳给甲方,从乙方承接的第四个专卖店装修项目开始,甲方不再收取乙方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用作甲方对乙方的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服从甲方统一管理等方面的约束。乙方在做到以上规定及要求的前提下,且其所承建的工程项目经甲方统一验收合格后,甲方分两次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第一次返还时间为乙方签订第三个工程分包合同之日后的第180天,甲方退还乙方50%履约保证金;第二次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时间为双方合同到期一年后的14天之内,甲方退还乙方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三条本合同乙方不得擅自转让给他人使用,否则,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协议期满后终止合作,若双方愿意继续,可另行签订协议。

其它事项说明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装饰装修施工总包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装饰装修施工总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本协议与《装饰装修施工总包合同》及《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分包协议书) 》中相关条款冲突,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工程补充合同【第二篇】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商定,签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

第一条:

乙方设计师负责为甲方提供咨询、设计、报价等服务,并代表乙方与甲方签定“合同”。合同签订后,乙方执行“合同”的代表人为乙方工程部派出的施工监理。“合同”及工程中的协商事宜、项目变更由乙方设计师或工程监理与甲方协商解决并签署书面协议,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均无效。施工中甲方直接与乙方工人变更、增加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甲方变更或增减“合同”中约定的施工内容时,应与乙方协商,双方签署变更单后,乙方按变更单实施;双方未签署书面变更协议之前,乙方仍执行原“合同”。

第二条:

工期过半(木工收口完成视为工期过半),乙方通知甲方进行中期验收及中期预决算(根据“合同”预算、工程变更洽商单及水、电施工单核算中期款,项目变更的增加款项及水、电施工款,按100%与中期款一并结算)。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中期款预决算单三日内到乙方财务部交纳中期款。甲方未按约定交纳中期款,乙方可以暂停施工,由此延误的工期及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三条:

为保证甲、乙双方利益,工程款由甲方交到乙方财务部,盖有乙方财务章的收据为有效付款凭证。如甲方将款项交与财务部以外的人员,造成款项差错、遗失等,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

甲方房产所在物业管理部门所收施工押金及各项管理费(除出入证外),由甲方自行处理。如乙方在施工中违反物业管理规定,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罚款及赔偿责任。

第五条:材料供应

1. 由乙方采购的主要材料须列“合同”中注明规格、参考品牌及质量标准,并经甲方签字认可。 如施工中 使用的材料与“合同”中约定不符,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对工程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赔偿责任。

2.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须列“合同”中,应是符合设计与施工要求的合格产品,并按施工进度送到工地现场。因甲方供料延迟或发生质量问题、规格差异造成工期延误对工程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3.如甲方指定材料供应商,而材料发生质量问题,造成退换货、延误工期,均由甲方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

负责赔偿。

第六条;有关施工项目

1.根据有关规定,乙方在施工中不能拆改承重墙、燃气管线、暖气管片,甲方若要进行以上项目施工,须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与乙方签定“施工责任保证书”。乙方在改造验收后,负责维修不承担其他责任。

2.房屋墙面如为砂灰墙(含加油灰的混合砂浆、麻刀灰等)或轻质隔墙、保温墙,因其建筑工艺存在较严重的墙面开裂因素,需在整个墙面加贴玻璃丝布进行防裂处理,此项费用由甲方承担。未对墙面进行防裂处理的,在工程验收后,乙方不对墙面负保修责任。

第七条:“合同”变更

1.工程施工后,甲方要求减少“合同”规定的施工项目时,须向乙方支付减项金额5%的损失费。若甲方要求减掉的项目乙方已经施工,甲方须另外向乙方支付该项目的施工费用。

2.中期款结算后增加施工项目,甲方在交纳增项95%的工程款后,乙方方予以施工。

3.“合同”签订后,甲乙方中一方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须按合同额的10%赔付对方违约金。如甲方要求解除合同,还须承担乙方因签定本合同发生的设计费(按50元/平方米计算)。

第八条:

乙方应提前两日通知甲方参加竣工验收及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应当即与乙方敲定工程结算歀,并于三日内将结算歀交到乙方财务部。乙方在收到甲方结算歀后,向甲方交回钥匙、开具工程保修单(未出现在报价单及变更单上的项目,乙方均不予保修及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在工程保修期内,甲方通知乙方维修时,乙方须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察看,并于察看后5天内修理(如有改变,双方商定具体时间)。

第十条:

甲方对乙方人员的工作、施工质量、服务等不满意,如向乙方代表提出仍未得到解决,请与乙方客户服务部联系,联系电话: 。

备注: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程补充合同【第三篇】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补充条款。

一、因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的管理将全方位全权委托工程总承包人负责实施,承包人负责施工的工程为发包人以指定分包的形式进入,故承包人本工程范围内的一切施工实施必须服从工程总包人的管理并满足工程总承包人的管理要求,承包人和工程总承包人之间的责任权利义务按照总承包人的相关规范文本签订并严格执行不误。

二、承包人的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随着发包人项目的进展,可能会对承包人的工程量进行调整,承包人承诺届时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的安排。

三、承包人自行承担所施工部分的(在除掉交付发包人的所有费用后)所有工程税务及费用。

四、承包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九个日历天内交付完毕其合同履约保证金。其中在20xx年3月1日前首笔支付完毕壹佰万元现金,其余履约保证金在20xx年3月9日前支付完毕,否则,首笔支付的壹佰万元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不予退回,签订的本合同自动失效。承包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在工程完成工程合同总量的45%后,按照其完成工程总量的同等比例在每次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步返还至承包人专用账户。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月日:

工程补充合同【第四篇】

发包人(甲方): (全称)

承包人(乙方): (全称)

鉴于甲方要求对原有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工程量相应有变化。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 )的基础上追加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合同内容补充部分:

1,工程中出现的工程量增加,以及应甲方要求出现的`项目增加统称为项目增项表,增项表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质保时间。

2,除本合同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合同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3,增项表确认后,增项款待工程完工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二、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51 197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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