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补充协议书【热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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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书【第一篇】
甲、乙双方在签订的“嘉裕。财富中心”项目《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基础上,双方就购买车位的具体细节达成一致意向,特签订此补充协议:
第一条关于车位的约定
1、甲方所售的车位依法按停车场规划的编号发售,乙方以现场的标示选择合适的车位(已知悉车位现状并同意以现状购买该车位)并与甲方签定购买该车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原合同),同意甲方除按原合同约定外,以本协议为主要成交依据,双方就该协议达成一致并同意按该协议执行。
2、因本合同项下出售的车位属于现货销售,地下场车设计存在公共设施、消防等设施实属正常范围,购买车位前,买受人确认已对本车位进行考察,确保所停车辆须适度小于该停车位面积,所停车辆型号、高度(限高)、宽度符合该停车场规定及车位使用要求,不影响相邻车位的使用,且确保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因乙方购买车位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乙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同项下的停车位按个计价,地下停车位面积差异对地下停车位购买总价款不构成任何影响;对出现的地下停车位面积差异,双方互不找补。
4、乙方所购的上述车位仅作为车辆停泊专用,不得另作他用,不得任意改变该汽车位的性质、外观、结构和各类设施,若有损坏或由此产生事故,乙方除应负担恢复原状费用外,还应赔偿造成他人的损失并承担后果。日常使用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及车位管理制度,且交纳相应管理费用。
5、买受人没有按照合同及本协议之约定付清购房总价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之前,出卖人有权禁止业主使用车位及享受相关服务。
第二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补充约定
出卖人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交付该车位,且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1、政府行为或法律法规的变动;
2、施工中遇到的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而不能及时解决;
3、自然灾害(如:火灾、水灾、风灾、地震等)、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等)等不可抗力情况;
4、市政配套建设导致的延误;
5、买受人未付清应付房款和违约金;
6、其他非出卖人主观所能控制因素导致的交房延误。
第三条关于交付车位的补充约定
1、无论乙方选择何种方式支付房款,如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则甲方有权延迟交付该车位,且甲方该行为不视为逾期交付车位,甲方不承担延迟交付车位的违约责任。
2、甲方通知乙方交接车位,乙方应按通知规定到甲方车位所在地办理车位验收和交接手续。乙方在甲方通知期限内仍未接收车位的,则视为甲方已将本合同项下的车位交付于乙方,自视为交付之日起,该车位的风险责任转由乙方承担,此后有关该车位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服务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3、由于公共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下水、煤气、烟道、电路设施的检查、维修等),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临时占用本合同下约定的车位,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检查、维修等活动。若由于乙方不配合而导致甲方或第三方产生的损失及相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买受人应在约定的交付时间内办理完毕该车位的交付手续,否则视同为出卖人己经按期交付,该车位的毁损、灭失风险以及管理服务等费用等自该交付日起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条关于车位标准的补充约定
1、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工程质量、公共设施、设备发生争议的,由甲方给予解释和说明,非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可委托经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工程质量为合格的,因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反之,则由出卖人承担。
2、为确保小区整体防火安全,部分住宅、商铺内部或车位周围可能设置或预埋公共设施、消防设施、公用管线、公用设备,非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此部分设施进行损坏或移动,乙方亦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收该车位。否则,视为甲方已经完成交付义务,如该部分设施需进行必要的维护、检修等,买受人同意并予以配合。
3、《商品房购销合同》所附图纸作为乙方购买该车位的参考,是依据该项目的总平面图的设计图纸简化绘制,平面图纸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的。以经政府批准的设计图纸为准,乙方不得以车位的实际状况与附图不一致而提出任何异议、或者要求甲方赔偿,亦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收该车为。否则,视为甲方已经完成交付义务。
第五条关于办理登记手续补充约定
1、买受人须在出卖人要求的时限内(出卖人可选择以电话/传真/报纸公告/信件/电子邮件等形式的通知均视为有效)向出卖人提交相关资料,同时按政府规定支付应由买受人承担的专项维修资金和办理车位权属转移所需的各种税费并提供全部代办资料。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买受人提出的交付车位请求,同时由此导致的不能及时办理该车位权属转移登记的后果亦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该车位交付时,如果买受人就其权属办理事项未能完善委托出卖人代办的相关手续,且未及时提供相关代办费用、资料的,买受人应自买卖合同约定的该车位交付之日起每日向出卖人支付相当于总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且出卖人不承担逾期办理该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关于停车位的补充约定
1、“嘉裕。财富中心项目”项目内未经出售的地下停车场及地面规划的停车位的所有权益归出卖人拥有,买受人不得侵犯出卖人对上述车位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买受人应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收费标准(该标准需符合市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使用的地下停车场车位管理服务费或地面租车位租金,具体收费标准由甲方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
2、在买卖合同签订之前,出卖人已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出卖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买受人已了解并知悉上述法律法规、示范文本和证件所表明的内容。出卖人还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向买受人明示了《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买受人在此承诺遵守该《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七条其他事项约定
一、关于修改合同的特别约定
1、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如乙方产权人或共有人需要增减或变更的,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认可后协助乙方办理,由此产生的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及相关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关于广告及其他事项效力的约定
买卖双方均同意以《商品房购销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包括相关附件)之约定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有效依据,除此之外的任何要约邀请(如甲方在签署本合同及协议之前或之后,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杂志、户外路牌等各种媒体发布的广告中所描述的内容),仅作为要约邀请,不作为甲乙双方协定各自权利、义务的依据,均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三、关于景观、建筑外立面材质及其色彩、相关设施的约定
1、甲方所有广告模型及宣传资料中的景观效果、建筑外立面及其效果与实际建成后的景观效果、建筑外立面机器色彩效果可能会有差别或局部发生调整,以实际为准。
2、甲方为社区整体综合需要,有权在社区场地中选址绿化环境和建设相关配套设施。如植物、消防栓等。
四、办证依据
以房屋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资料及认可的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的实测面积结果,作为最后办理房屋产权的有效依据。
五、关于物业管理、维修基金、配套设施费的约定
依据现行《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在所购商品房交付后两年内至业主通过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前。由甲方约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全面管理,在此期间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物业管理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履行业主公约义务。
根据《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乙方接房时由甲方代收维修基金,该维修基金为¥60元/㎡(按所购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甲方设计图纸以外对该项目新增的配套设施,向乙方另行收取适当费用。
六、乙方承诺,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电话、地址等)均真实有效,并同意甲方以此作为通知依据。书面文件送达的唯一联系方式,因联系方式错误导致延误或未收到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联系方式有变动,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不承担责任。
七、乙方声明,已经充分阅读和理解《商品房购销合同》及本协议,对该两份合同的内容完全明白和同意。
八、本补充协议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与《商品房购销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内容有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20__年12月31日20__年12月31日
补充协议【第二篇】
1—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乙方一次性收取________(币)________元(折合人民币________元)预收款。
预收款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
1—2甲方预租的商品房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________种方案所列条款:
(一)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
(二)商品非住宅的,取得了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商品住宅的,取得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甲、乙双方约定,选择上述第(二)种方案的,则本补充条款中应明确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交付与签订使用交接书期间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
1—3甲、乙双方约定:
选择上述第(一)种方案的,甲方应在取得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后的________日内通知乙方签订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并在签订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的同时交付预租的商品房。
选择上述第(二)种方案的,甲方应在房屋交付后________日内取得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并通知乙方签订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
1—4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签订之日即为该房屋租赁的起始日。
1—5该租赁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在房屋竣工后,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甲乙双方约定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____%(包括________%)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6甲、乙双方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
具体违约责任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1、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
2、甲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
3、在房屋交付前甲方或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在预租期内,乙方不得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的承租权或交换该房屋的承租权。
甲方:
乙方:
丙方:
依据甲乙双方于年5月22日所签订的编号为《房屋租赁合同》中条款,现由于甲方要求予以明确,故补充条款如下:
一、甲方要求明确乙方应收租赁费款直接汇入甲方所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路支行(丙方)所开的账户上。
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丙方共同授权,不向其它任何银行支付。
二、乙方明确:放弃购买其所租赁的物业。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同范本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年月日
合同补充协议书【第三篇】
甲方:
乙方:
根据20__年7月31日签订的《保洁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原合同不变的情况下,就甲方园林绿化养护有关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双方约定事项:
1、养护范围: 甲方所有公共区域绿化,包括草坪、灌木、乔木等;
2、养护时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支付方式:服务费用为每月6900元,大写人民币为陆仟玖佰元整。每月的5日为结款日,乙方应提前提供服务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经审核无误后随原合同支付当月的服务费用。
二、 双方应遵守的事项:
甲方责任:
1、 甲方为乙方提供园林绿化浇灌所需的水源、电源;
2、 如果在养护中需要更换植物及工具等,乙方有责任提供计划及报价供甲方参考,经甲方同意,方可购置,购置费用由乙方提供发票甲方支付。
3、 在检查时如发现不合格之处有权要求乙方重新保养。
4、 负责协助苗木的看护,防止人为损伤苗木事件的发生。
5、 全面监督、指导、检查、验收乙方工作;及时为乙方办理结算,按时支付养护费用。
乙方责任:
1、乙方就甲方所有公共区域内的绿化养护工作分为基本工作和定期工作两部分。基本工作是指一般性地正常维护,即浇水、清理垃圾(修剪绿化时所产生的垃圾)、零星病虫害防治、除杂草和修剪等。定期工作是指全面修剪整形、施肥、除杂草、松土和全面病虫害的防治;
2、甲方园林绿化内的所有支出费用均有乙方全权负责(包括工人工资、工具、施肥、打药以及养护耗材等);
3、规划绿化养护工作要求即检查验收标准如下:
浇水:浇水周期具体视天气情况而定,保持植物良好长势,不出现植物枯萎等缺水现象;
施肥:施肥周期半年1—2次,做到施肥均匀、充足、适度;保证绿化植物强壮、枝叶茂盛;
修剪整形:
①草地:半年平均修剪6—8次,要求草的高度一致,整齐美观,无疯长现象;
②灌木、乔木:半年平均修剪4—6次,要求主枝分布均匀,通风透气,造型美观;
③乔木:冬季修剪一遍;
病虫害防治:防治项目为草地、灌木、乔木等,要求春季每两月防治一次,夏秋季每一月防治一次;
除杂草、松土:草坪等除草每月一遍,雨后杂草严重部位每周清
理一遍,草坪上不允许有开花杂草,花丛中不允许有高于花木的杂草;
清理绿化垃圾:修剪下来的树枝和杂草当天垃圾要当天清运,不准就地焚烧;
保护措施:保护现有绿化的完整,及时修复损坏的植物,冬季应加强乔、灌木的保温,防止植物因天气原因出现死亡;冬季保温所需相应物品由乙方提供计划,甲方支付。
三、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其他未说明条款与原合同保持一致。
五、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
乙方(公章):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
___年__月__日
___年__月__日
补充协议书【第四篇】
发包人: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挡墙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范围外的新增施工内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范围外的零星工程及新增内容
1、新增土石方工程
2、衡重式挡墙和重力式挡墙部分的粘土夹片石回填;
3、桩板式挡墙部分的砂卵石回填;
4、地面建筑物拆除工程及拆迁工程引起青苗补偿、线路迁改等工作内容。
二、工期
开工日期以发包方书面确认的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以发包方确认的竣工报告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
三、质量标准
按原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不变,即工程质量达合格标准。
四、工程量确认
甲乙及监理工程师三方现场按实收方,经监理及甲方审核后确认。
五、综合单价的确定
按原合同条款执行:
(1)当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适应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投标综合单价,则按该项目的投标综合单价计价;
(2)当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投标综合单价,则参照报价中类似项目的投标综合单价进行计价;
(3)当报价中无对应项目和参照项目时,按__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调整,人工费、材料费按施工同期《重庆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若同期《重庆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价格双方认质认价进行结算,总价下浮6%(税金和认质认价部分除外)。
六、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新增施工部分乙方按确认工程量报送给监理和发包人,发包人每月按确认的工程款70%支付;余款待竣工验收合格、审计在90日内审计完毕后无息支付至经审计确认工程结算金额的85%;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7日内,支付至经审计确认工程结算金额的95%;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后7日内,支付至结算造价的100%)。
七、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及保修条款按主合同执行;
八、本补充协议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同原合同。本补充协议一式8份,甲乙双方各持4份,均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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