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建房协议范例汇总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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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建房协议【第一篇】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快农民住房改造建设的意见》,结合建设部门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农民住房改造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抓住机遇
二、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村庄规划是村庄建设的法定依据,是农民住房改造建设的基础和前提。农民住房改造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依规划搞建设、无规划不建设”的原则,抓住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有利时机,尽快修编、调整优化县(市)域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规划。
(一)修编完善村庄布点规划。
各地要结合农村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根据县市域总体规划,按照“积极培育中心村、整治改造一般村、合理搬迁高山村,缩减合并自然村,保护建设特色村”的要求,合理确定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保留村的区位和规模,优化完善县市域村庄布点规划。县市域村庄布点规划要重视科学引导村庄向高效、集约化的空间发展,引导农房建设向中心村、城镇尤其要向中心镇集聚。要统筹安排农房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空间布局,为农村农民住房改造建设提供依据。各地要在今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县(市)域村庄布点规划的修编完善工作。
(二)调整优化村庄规划。
1、实现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两规”对接。要抓住当前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有利时机,把村一级的“两规”对接解决好,使建设规划真正“落地”。我局将于近期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对“两规”衔接提出具体要求。各地要抓紧对现有的村庄规划进行一次调查、梳理,搞清楚哪些是衔接的,哪些是需要调整的。凡开始进行土地综合整治的村庄,村庄规划的调整工作要抓紧跟进;对列入今年土地综合整治的村庄,在村庄名单确定后要限期完成村庄规划修改;对列入下一年度土地综合整治的村庄,村庄名单已经确定的,要提前修改村庄规划,保证农民建房有规划、能“落地”。
2、针对不同经济条件、不同地理位置和不同特色,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避免“千村一面”。一是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必须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按照社区的要求编制。二是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和规模较大的村庄,要充分体现聚集效应,合理确定发展规模和发展方向,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农村社区形式进行规划。三是对于一般保留村,要侧重村庄整治,结合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和人居环境改善,适当安排建设启动用地,严格控制用地规模,推进住房改造建设。四是对于特色村、省级历史文化保护村,要充分尊重村庄历史、自然环境,注重地域特色的挖掘和对传统文脉的继承,努力保持村庄的自然和人文景观,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编制特色村规划。五是对于偏远的山村、海岛渔村,划定建设范围,可不编制村庄规划。六是村庄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依法报法定机关批准。批准后的村庄规划应在村内公布。
3、根据农民不同的经济状况、不同的建房意愿,选择不同的建房布局和农房建筑形式,同时考虑低收入困难群众的危旧房改造和救助房建设。在村庄规划中要从严控制农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以建设农民新居为目标,精心设计农房建筑方案。要示范引路,选择有一定民资和村级集体经济基础好、村班子战斗力强、积极性高的村庄,集中技术力量帮助指导,建设新农居示范村。
三、合理引导,加强管理
农民住房改造建设量大、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农民住房改造建设的合理引导和管理,改变自发、无序状态。
(一)推行农房勘察设计制度,实现“有图纸建房”。
(二)推行有资质(资格)施工制度,实现“持证者施工”。
1、农民建房应提倡和鼓励由村集体或农民委托施工企业或承包队施工,签订施工合同。支持不同工种的村镇建筑工匠合伙组建承包队。允许农民委托个体工匠进行施工,但农民在申请建房前,必须与有资格证书的村镇建筑工匠签订承建合同,凭建房合同审批建房。
2、要将加强村镇建筑工匠管理作为现阶段加强农房质量安全管理的主要环节。一是继续做好村镇建筑工匠培训发证工作。今年年底前,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住房建设的村镇建筑工匠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和清理,完成培训发证工作,重新进行登记造册。二是对全市村镇建筑工匠实行网上备案管理制度。我局将开发建设网上管理系统,建立村镇建筑工匠台帐,实施年检制度,进行统一跟踪管理,保证农房建设工匠持证上岗。
(三)推行监督管理制度,实现“内行人监管”。
1、明确农房建设各类主体责任。广大农民、村集体是农房改造建设的主体,要自觉执行各项规定,对自身的建房行为负总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专职机构,安排专职人员,对辖区内农民建房各项具体事务进行监督管理;建设规划部门是行业主管部门,要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将工作从城市向农村延伸,加强指导和监督巡查。
2、加大质量安全监督巡查力度。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延伸工作内容,目前对以下三类农房建设工程进行直接监督管理:一是由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二是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统一代建的;三是各级建设规划部门重点跟踪指导管理的新农居示范村。同时,要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民建房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巡查,巡查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有图施工,是否按图施工,施工企业是否有资质,建筑工匠是否有资格,重点部位主要建筑材料是否合格(可进行现场抽样检测)等;对巡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下达整改通知书。
3、创新农房质量安全监管机制。一是建立乡镇(街道)“农民建房质量安全巡查监督员”制度,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聘请一批有责任心、有土木工程专业技术知识人员或大学毕业生等作为巡查监督员,开展本辖区内农房改造建设质量安全指导和巡查监督。或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理中介机构进行监理。二是探索建立“村级村庄建设协管员”制度,可以从村两委干部中聘请协管员,协助做好所辖村农房建设审批、建设和监管等工作,做好沟通、信息传递等工作,加强农房建设的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积极提倡由村委会聘请有建筑工程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对本村内的农民建房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指导、服务,有条件的村也可以委托建设工程监理机构进行农房质量监管。三是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在乡镇(街道)设立建设规划管理所(站),在省级中心镇设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分站,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建设监管体系。
4、建立农房建设验收确认制度。由建设规划部门村镇规划管理人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建办人员或规划协管员等组成验收小组,及时对辖区内依法批准的农民住房规划位置、层高、面积等进行确认,作为今后农民住房产权登记的前置条件。同时,对村镇建筑工匠是否按图施工、规范施工进行确认,确认意见作为工匠年检的主要内容。
四、健全机构,强化服务
(一)完善机构,提高素质。
1、各地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加强基层规划管理人员机构建设。要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各级政府要根据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农房改造建设实际需要,充实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力量,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的要求,按照城乡一体的要求,积极向当地政府、编委、财政部门申请落实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要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助理员,协助做好监管工作。
2、从今年开始,用1-2年时间,对乡镇分管领导干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村级管理人员等分期分批分层次组织培训。当前,重点是对基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轮训。我局将在今年7-8月份,分3期对各县级建设规划部门以及派驻乡镇(街道)的村镇管理人员、乡镇(街道)内设的村镇管理机构人员等进行培训。各地也要自行组织,在今年年底前对村级干部、农民建房协管员等进行轮训。
(二)简化程序,提升服务。
1、要在核发“一书两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过程中,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在服务上狠下功夫。要积极开通审批“绿色通道”和报批直通车,建立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制度,制定“农民建房审批流程图”,定期组织到各乡镇(街道)开展现场办公,积极推行联审联批制度和乡镇干部审批制度。
2、开展送技术下乡服务,要为农民免费提供农房建设通用施工图,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和要求,为土地综合整治村、新农居示范村等提供专门设计的施工图。组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技术人员,组成志愿者队伍,利用节假日到施工现场进行指导、培训。编印下发《村镇建筑工匠手册》、《农民建房小常识》等,结合质量安全典型案例,进行房屋建设质量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向农民宣讲质量安全知识,增强农民质量安全防范意识。
第2篇
各办公室、办事处、行政村: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改善民生、扩大内需,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镇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快农民住房改造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把握工作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围绕全面建设惠及人民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认真实施康庄工程、和谐生态村和强塘固房等一系列惠民工程,新农村建设取得较大成绩。但由于多种因素制约,当前农村普遍存在规划滞后、用地结构不合理、建新不拆旧、外延无序扩张、土地资源浪费严重等现象。农民建房难和建房乱还比较严重,农村土地节约集约水平不高,农居点布局分散,基础设施共享度低,村容村貌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快农民住房改造建设,是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途径;是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的惠民工程;是增加投资、扩大内需的有效手段;是加快新农村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战略举措。各村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充分抓住此次机遇,从而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快农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农民和村集体是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快农民住房改造建设的利益主体、实施主体。村庄规划编制、房屋设计布局、宅基地安排、拆迁补偿、特困户安置等有关决策需征求广大村民的意见,并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级集体组织实施,切实保障农民和村集体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行政推动作用,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自觉投身到空心村改造中来;要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通过政策、项目、资金扶持等措施,让广大农户在空心村改造中得到实惠。
2、科学规划、整村推进。合理确定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加强村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衔接,实现“两图合一”。要优先完成空心村改造项目的村庄建设规划编制任务,对不切合实际的村庄规划进行适当调整并严格按规划实施。优先选择村级组织团结、战斗力强、群众积极性高的村庄(包括自然村)进行试点。同时,认真制定农村改造搬迁分期实施计划,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按照先易后难,分期实施的工作思路,从面上稳步推开。列入整治改造的村,要以工程项目的方式,系统考虑,整村推进,连片改造或整体搬迁。
3、因地制宜、分类实施。镇中村要按城镇社区标准,进行统一集中改造建设,控制联排立地式住宅,提倡建设公寓式住宅;中心村要按农村社区标准,推行集中建设联排立地式住宅,鼓励建设公寓式住宅,引导合并迁建邻近村庄;县域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保留村,要适度推进改造建设,鼓励集中建设联排立地式住宅,严格控制新建独立式住宅;列入规划搬迁的村,要停止宅基地和建房审批,不得新建和改建,积极实施搬迁。要按照“宜建则建、宜耕则耕”的原则,对原农村建设用地进行重新整合利用,对废弃宅基地进行还耕整理,增加有效耕地。要注重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古民宅和古祠堂等,保护和发展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文化传统。在制定旧村改造方案时,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合理保护生态和历史文化遗产,努力实现改造与保护的“双赢”。
4、集聚人口、节约用地。鼓励整村异地转移,积极引导和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建成一批农民集中安置小区,推动农民居住由分散向集中转变,防止产生新一轮的分散布点。大力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和退出、流转机制,盘活原有宅基地、自留地和空闲地等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先拆后建”的规定;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面积和农村住房建筑面积。
二、深刻领会县政府配套扶持政策,推进新农村建设
(一)盘活农村闲置土地
1、探索农村宅基地流转机制。列入空心村改造的村,在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下:(1)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本村建房用地进行有偿调剂(级差排基),根据区位条件等因素,向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宅基地安排对象户收取宅基地整理成本和区位差价;(2)经济条件较好、发展潜力较大、适宜人口集聚的城镇村、中心村,在满足本村村民建房需求的前提下,采取土地置换、有偿调剂等方式,将闲置房屋以及改造盘活的宅基地等置换给异地转移农民;(3)允许农民带退宅还耕指标移居,跨村建房;(4)允许在外人员回祖居村改造祖遗房屋。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凭宅基地安排村证明和原房屋退宅还耕或无房证明,将异地转移农民户口迁入安排宅基地所在村;国土、建设部门应及时办理异地转移农民以及在外人员回祖居村建房手续,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2、公开出让集体经营性用地。对通过宅基地整治和改进建房方式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后,允许村集体通过入股、租赁等办法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允许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同等权益,出让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空心村改造。
3、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对于历史原因造成一户多宅、异地就业或户主已农转非导致人宅分离的,通过经济补偿等办法,鼓励农户退出农村宅基地。对自愿拆除原有房屋、将空闲宅基地交还村集体、自留地上的果树苗木受损等,村集体可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对自愿放弃老宅基地而不再安排新宅基地的农户可予以额外的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协商确定。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1、增加公共财政投入。通过向上争取空心村改造资金,提高土地出让金中新农村建设基金比例,提高折抵指标费用收取标准和宅基地复垦费用收取标准等途径拓宽筹资渠道。县财政设立农房改造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空心村旧房拆除、收回宅基地(空闲地、自留地)、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农民住房改造建设资金补助。
(1)推进拆旧房建新村。
拆除危旧房。村集体整村实施拆除危旧房占地面积(含道地、天井)2000平方米以上、而且全面实行宅基地“四统一”管理模式经重新规划建新房的,按照拆除、清理构(建)筑物后统一收回安排使用的土地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给村集体。
农民联合建房。统建村的规划、设计和监理,由政府统一采购,费用由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民住房改造建设办公室(简称县农房办)负责;统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施工的,有关县得部分税费返回给改造建设的村集体;凡采用环保、节能、新型墙体等建筑材料的,享受相应的财税政策。
困难家庭住房安置。对无能力建新房或修缮的农村困难家庭,各村要根据实际,通过帮助置换住房、建设村级安居等方式改善住房条件。村级集体建造普通住房用于孤寡老人、五保户等特殊群体集中居住的,按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建房补助。
基础设施建设。村集体统一安排、配套建设改造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道路、污水管网、供水、供电、通信和科教文卫等设施,按“四统一”的土地面积(建造公寓式的,按建筑面积计算)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供电、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及时做好管线的迁移和接入,并按成本价收取相关费用。
(2)促进农村居民向城镇集聚。以乡镇为单位,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小区,引导农民加快向城镇转移和集中居住。农村村民在承诺自愿放弃村级地基安排和主动拆除原有住房的前提下,进入农民集中居住小区的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政策另行制订)。
2、整合支农资金。按照“资金分配权和分配渠道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建设成果共享”的原则,坚持以宅基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资金为龙头,整合和谐生态村建设、康庄工程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林业、中低产田改造、村村通工程、农村住房困难群众救助、低收入农户集中村整村搬迁、地质灾害移民、农村环境保护等各类涉地涉农资金,集中力量打好“组合拳”。各项惠民工程,优先安排与空心村改造项目进行配套,各专项经费重点向空心村改造项目倾斜,力求资金投入有规模、整理耕地有增加、村容村貌有变化。
3、提高宅基地复垦补助标准。整治改造过程中对清理回收的宅基地进行复垦的,由国土部门按县政府《关于加强宅基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天政发[2005]77号)规定(水田每亩2万元、旱地每亩1.8万元)予以补助。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后,再以奖代补每亩2.5万元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复垦区内各类建筑物拆除宅基地回收不再补助。
(三)拓觅金融信贷渠道
对空心村改造中的小额信贷要适当放宽条件,予以政策倾斜和利率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创业小额贷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新农村安居建设专项贷款等多种信贷业务,允许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缓解农民建房资金压力,为空心村改造、异地农民转移、自主创业提供支持(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实施的“新农村安居建房贷款”和“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同时,积极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空心村改造。
三、严格按照农房改造工作步骤,规范项目实施
(一)加强领导宣传发动
村级组织是此次农房改造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各村要成立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的工作班子,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实施整治改造的村要通过召开村两委会、党员干部会、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大会等多种形式,采取座谈、走访、公告等多种途径,宣传实施农房改造的目的意义和优惠政策,调动村民的积极性,争取绝大多数村民的理解和支持。
(二)按部就班做好农房改造工作
1、申请立项
村民委员会向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民住房改造建设,经苍山第一国土资源所、苍山建设规划一所审核签字,报镇农房办。镇政府在审核后,以文件形式向县农房办申报立项(坦头镇全年指标最多为5个村)。县农房办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予以立项。项目立项条件为:
(1)符合县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规划保留村庄;
(2)村民有改造意愿,且积极性高,村两委班子团结,战斗力强;
(3)整村实施,连片拆旧建新,进行全面改造;
(4)计划拆除危旧房占地面积(包括天井、道地)不少于2000平方米,已拆除1000平方米以上;
(5)在符合村镇规划的前提下,宅基地按照“四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整治、统一安排使用、统一基础设施”,实行综合整治;
(6)村庄规模不扩大。
2、基础工作
各村要按照村级事务民主决策“五步法”要求,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村规民约和具体可操作的整治改造实施方案(包括整治改造的目标任务和实施计划,旧房拆除、宅基地统一收回集体的补偿方案,宅基地安排原则和方案)。村规民约、整治改造实施方案要广泛征求村民意见,修改完善后,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形成书面决议,并进行公告。各村还要在镇、土管所、规划所的指导下做好调查摸底工作,要求查清每户家庭基本情况、宅基地情况以及房屋(包括附属用房)结构状况,重点调查拆除改造区块、申请建房户和一户多宅情况,明确拆除区块范围和房屋拆除保留的对象。
3、宅基地清理
各村要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制订宅基地清理方案,并张榜公布。要与拆除户签订宅基地收回集体协议书;拆除地上建筑物和构建筑,清理空闲宅基地上杂物,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并进行注销。各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物一律无条件拆除,应拆未拆的建筑物一律无条件拆除。
4、村庄建设
各村要修编村庄规划,经公示确认后,依照规定程序报批;房屋设计以套为单位,打破按“间”建房的固有观念,提供不同布局设计的多种套型,满足不同类型住户对建筑个性化的需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限额用地”规定,按大、中、小户不同标准安排用地(大户110平方米,5人以上;中户90平方米,3—4人;小户60平方米,1—2人),统一安排宅基地的建房户及其家庭人口、坐落位置、用地面积等相关信息,必须在本村公共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改造建设的区块应统一坪基(地梁);农户建房必须以幢为单位同时建造,严格按图施工,有条件的村应采取联建、统建方式,提高农民住房建设档次;加强农民建房监督管理,村集体落实专人负责日常跟踪管理工作。
5、设施配套
农村合作建房协议【第二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金融帮扶力度,更好地解决低收入农户资金短缺问题,促进低收入农户创业发展,根据《省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小额信贷是以低收入农户为主要对象,以财政扶贫资金为支持,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为主要方式,按照"小额流动、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原则,提供小额贷款服务,帮助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县扶贫办、县财政局、人民银行支行、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共同负责全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指导。
第四条成立扶贫小额信贷协调小组,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和扶贫办、财政局、人民银行、农村合作信用联社主要领导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扶贫办牵头,相关部门派专人组成。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的具体任务是:
(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三)审核贷款扶持对象,规范操作流程,监督使用范围;
(四)支持并帮助农村合作信用社联社做好贷款回收工作,防范和降低贷款风险;
(五)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及时上报相关材料;
(六)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
第五条县扶贫办、财政局、人民银行、农村合作信用联社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扶贫办。引导低收入农户转变观念、发展生产、自主创业,重点发展短、平、快的种、养、加等项目。负责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做好小额信贷扶持对象的筛选工作和小额信贷贴息认定工作,协助农村合作信用联社做好到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
(二)财政局。负责扶贫小额信贷专项资金管理、拨付和监督使用,会同扶贫办做好小额信贷扶持对象的筛选认定。
(三)人民银行。负责对扶贫小额信贷的政策和业务指导。
(四)农村信用联社。负责扶贫小额信贷的调查、发放和收回管理工作,在确保小额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手续,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负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使用与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乡(镇)成立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小组,由乡(镇)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扶贫管理部门、财政组、农村信用社负责人组成,负责落实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第三章贷款的对象、用途、条件和方式
第七条贷款对象。
(一)全县低收入农户和"扶千名人才、促千村发展"计划培养的"农民大学生"。
(二)203个低收入农户集中村的集体经济组织。
(三)带动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合作社)、种养专业大户、来料加工经纪人等。
第八条贷款用途。
(一)低收入农户、农民大学生开展的特色农业、来料加工业、家庭工业、休闲旅游业等生产经营项目,以及到下山移民小区落户的低收入农户建房户。
(二)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实施的集体经济发展项目。
(三)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合作社)、种养专业大户和来料加工经纪人兴办的能带动一定比例低收入农户的农业开发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来料加工和其他生产经营项目。
第九条贷款条件。
(一)申请小额信贷的农户和农民大学生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致富意愿并选择了适合的发展项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请扶贫小额信贷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合作社)、种养专业大户、来料加工经纪人等必须与低收入农户签订书面带动协议,有良好发展项目,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扶贫小额信贷按照贷款方式的不同,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提倡对低收入农户、农民大学生、各类合作社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采用抵(质)押贷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十一条贷款额度。
(一)贷款总额。县扶贫小额信贷总额按省、县财政部门提供的实际专项资金不低于3倍的比例掌握。
(二)贷款额度。农户申请贷款,单户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农民大学生"创业项目贷款,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其他对象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三)用于低收入农户的直接贷款原则上不低于扶贫小额信贷总额的50%。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生产经营项目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等灵活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不得上浮。
第十四条贷款贴息。在贷款期限内,对低收入农户、农民大学生贷款按基准利率的60%标准贴息,对其他符合条件的贷款对象按基准利率的40%标准贴息。贴息资金经县扶贫小额信贷协调小组审核后通过农村合作信用联社补贴给贷款对象。当年贴息资金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贷款对象的筛选。首先由低收入农户、农民大学生或已落实带动协议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合作社)、种养专业大户、来料加工经纪人等提出申请,县(乡)扶贫部门在对申请对象调查摸低、审查筛选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建立《扶贫小额信贷备选名册》,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扶贫小额信贷备选名册》送交农村合作信用联社。列入《扶贫小额信贷备选名册》的对象方可按照规定享受贷款贴息。
第十五条贷款的发放。农村信用联社根据《扶贫小额信贷备选名册》,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对提出借款申请的对象,经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扶贫小额贷款。
第十六条贷款的管理。农村合作信用联社要对扶贫小额信贷实行专项管理,每半年一次将扶贫小额信贷的发放、收回情况列表报送县扶贫办、财政局、人民银行,经审核后将汇总情况上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在每年5月底前,将上年度省级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当年贷款预计发放规模报送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同时抄送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扶贫小额信贷专项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借款专项资金和贴息资金,纳入扶贫资金管理。县财政局在当地农村合作信用联社开立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专户。
第十八条贷款专项资金来源。
贷款资金包括:
(一)省财政安排的贷款专项资金;
(二)县财政按省财政安排的贷款专项资金1:2的比例安排贷款专项资金;
(三)贷款专项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贷款专项资金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产生的利息用于贴息)。
县贷款专项资金到期后自动转存。
第十九条贷款风险补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按照《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和《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资金审查。财政安排的扶贫小额信贷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改变用途、截留和挪用,违者按扶贫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年度结束后,接受上级部门的专项审计,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县扶贫办公室负责解释。
农村合作建房协议【第三篇】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流转
当前我国城市房地产法律的体系中最基本的有两部法是:1998年修改过的《土地管理法》和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行管理,对城市房地产的买卖相对能够进行有效的规制。然而,农村的土地流转只得通过《土地管理法》笼而统之地进行规范,而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土地流转的多样化,该法规定的滞后性决定了其已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为了深入了解当前常州地区农村的住房状况,本文在实证调研农村自建房流转的基础上,通过数据分析来探究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找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常州农村地区的现状概述
本次调查选取了位于常州武进区以及茅山脚下的县级市——金坛的农村作为调查地。武进属于常州的郊区,周边农村经济环境较好,外来务工人员较多,农村自建房的流转比较频繁且呈现多样化趋势。而金坛市位于常州市的西部,相对于武进而言,周边农村比较闭塞,经济稍欠发达,外来务工人员比较少,手工业主要依靠雇佣当地村民进行发展,因而农村自建房流转的现象比较少,存在可比较之处。
调查中,我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两个村:武进的楼村位于市郊,拥有718余亩耕地,92家农户,该村位于国道沪宜公路与省道232交汇的金三角地区,交通极为便利,以第三产业发达闻名于常武地区;金坛的周家塘是个未被开发的处女地,地处偏僻,交通等条件相对落后,外来投资相对较少,当地企业近年的经济效益不景气,全村人均收入只有上万元。
二、农村村民自建房流转情况
(一)农村村民出卖自有房屋的现象
农村的自建房是农民进行农耕活动、生产作业的外在保障,也是祖辈在这个村庄世世代代生活的一个象征。一般来说,农村村民宁愿空置或者出租也不会轻易买卖自己的住房。
经调查,武进的楼村92家农户中仅有极其少数的村民会将自有的房屋进行出卖,所占比例不足全体农户的3%,大部分的村屋都是卖给自己的亲戚朋友,或者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但其中有一自建房,房主将其卖给了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期间因个人原因发生纠纷,待纠纷解决之后,房主又将该房屋卖给了第三人。
而金坛的123家农户中,不仅没有出卖自建房的现象发生,反而由于建设新农村的需要,近期将进行政府拆迁工作,不少农户偷偷占用耕地进行多处建房,或者在既有房屋基础上进行超面积建房。对此,村民委员会成员也试图走进每家每户进行教育阻止,但无济于事。有关部门对这种现象的听之任之,也是造成占地现象难以扼制的原因之一。
(二)农村村民对自己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设定抵押的现象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郊区正逐步纳入城市化的进程。在这种城市快速扩张的大背景下,土地、房屋的增值成为客观事实,农民的融资愿望也十分强烈,额度相对较高,小额农贷等传统的信用融资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其需求。不少金融机构和个人利用一部分农民梦想快速发家致富又苦于没有充足的流动资金的现实难题,私自给该部分有条件的农民的自建房办理抵押贷款。
经调查,武进的楼村有不少乡镇企业在创业之初,都曾用自己在农村的房屋办理过抵押贷款,所占比例超过全村农户的5%。有些农户为了能够重复贷款,甚至将自己的房屋进行反复抵押。在调查时,我了解到,村上有三家大型的化工企业,由于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厂长自己及一部分亲属的自建房仍处于被抵押的状态。自我调查结束之时,尚未发生任何纠纷与矛盾。
金坛的农户把自建房看得非常重要,加之该村村民思想封建保守,基本没有为了创业将自家房屋抵押的现象。但是,据村民叙述,该村有三户村民因为某些自身原因将房屋抵押给了个人,是否曾经发生过纠纷也不得而知,但能够肯定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农村村民基于各种原因对自建房设定抵押的状况是十分混乱和复杂的。而在这方面,现行法律未作明确禁止性规定,导致不少金融机构和个人私自为农村村民自建房设定抵押,扰乱市场秩序。
(三)农村村民出租自有房屋的现象
如今城市的房价越来越高,紧接着随之上扬的是房租。发展乡镇企业需要许多廉价劳动力,而乡镇企业主们往往是小规模经营,出于成本的考虑,不会提供住宿,使得外来务工人员在面对开发区周边昂贵的房租时,只能“望房兴叹”。为了有个简易而廉价的安身之处,他们通常会选择远离工作地的偏远农村租一间房子,解决住房难题。
经调查,在武进楼村,超过85%村民都会把自家后面使用不到的屋子给外来务工人员居住。但是,农村的农民普遍缺乏文化知识,意识不到出租房屋需要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80%的村民只与外来人订立了口头协议,没有约定租期,想租就租、想走就走的现象比比皆是。有些在当地生活了几十年的外地人,一开始与农民订立的就是长期或者随时可以无期限续订的租赁合同,这种行为从表面上看仿佛是在出租房屋,实际上却是在进行房屋买卖。
由于乡镇企业不是特别发达,主要雇佣的劳动力还是本村的村民,在金坛的周家塘,外来务工人员租赁农民自建房的现象不是特别多,大概只有不到30%的农户家有出租或曾经有过出租自家房屋给外来人的经历。究其原因有三:
1、在金坛一个村庄中,耕地面积在土地总面积中占的比重要比宅基地大得多,除了一些年轻力壮的青年,当地大多数年迈的农民还是完全依赖耕地上产出的经济作物生活。所以,分配给每家每户的宅基地的面积是有限的,他们的房屋并不像武进的农村一样,有多余的空间能够容纳外来务工人员居住。
2、在我调查的周家塘,周围被农田包围,只能通过一条长达三公里的乡间小道与外界接触,地理位置偏僻,交通极为不便。
3、在农村或者在开发区周边租房子,在房价上并没有很大的区别,为了工作和生活的便利,外来务工人员一般还是愿意选择在市郊租住。
(四)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法定原因取得农村村民房屋所有权的现象
现实生活中,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受遗赠取得农村自建房的现象比比皆是。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法定原因取得农村自建房过程中遭遇的最大的阻碍有两个: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界定模糊;二是有关农村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严重滞后于当前农村经济的发展。
经调查,在武进的楼村,年轻一代大多受过良好的教育,完成学业之后多愿意留在自己毕业的城市打拼,再不济也想留在市区工作而不愿回到农村务农,他们中的大部分在大城市中站稳脚跟后,都取得了非农业户口。所以,据统计,在楼村,大概有38%的青壮年已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范围以外的人员。不过由于这个现象出现的时间并不长,出现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法定原因取得农村村民房屋所有权的案例也不是特别多。再者,若不是独生子女的家庭,一般会由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照顾父母的子女(属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取得房屋的继承权,其他子女取得财产的继承权。这是村民约定俗成的做法,也很好的避免了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法定原因取得农村村民房屋所有权的现象的发生。
不过,据我调查,在金坛河头镇的周家塘,却发生过两个由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法定原因取得农村村民房屋所有权的案例。两户老人都是村上的孤寡老人,无儿无女,平时的生活起居都是由租住他们房屋的外来务工人员负责,以抵消房租。在老人过世之前,都将房屋遗赠给他们,从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三、农村村民自建房流转中存在问题的法律分析及其解决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条款说明,现行法律政策并没有限制农民处分其房屋,只是其无法在出卖、出租其自建房后再申请宅基地,法律如此规定也是以防止其对自有权利进行滥用,更好地保护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
(一)农村村民出卖房屋的效力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我国现在尚没有专门调整农村房屋流转关系的法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1999年5月6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根据地随房走原则,法律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明令禁止的,只有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成为该村自建房的受让方,也就是说农村自建房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间买卖,而不得任意延伸至该集体以外的成员间进行交易。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即对村民享有宅基地的面积也作了限制性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在本村必须没有宅基地,才能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的房屋,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双方关于农村自建房的买卖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现实实践中,农村村民将自建房出售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因自建房买卖的效力问题产生了大量纠纷,影响农村和谐社会的建设。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参与农村村民自建房的买卖,国家政策也明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村民房屋,故对农村村民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城镇居民出售房屋的合同,应一律认定为无效,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农民安居乐业,有了安定的居所,农民才会在农业生产和生活中投入更多的精力,才能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合法有效进行。
(二)农村村民对自已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能否设定抵押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现行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禁止农村村民对其自建房设定抵押,以至于在民间,一些乡镇企业主为了迅速融资,私自将自建房设定抵押的现象大量存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房屋是宅基地的附属物,严格看来,宅基地之上的自建房也是不可设定抵押的。并且,农村村民住房不像城市房地产市场一样已形成完整规范的体系,债权人的房屋抵押权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故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应当不准许农村村民为自有房屋私自设定抵押。
但是,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是“三农”工作的导向性目标,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民创业致富的趋势良好,对资金的需求量与日俱增,但因缺乏有效担保,融资受到一定制约。而住房是普通农户最主要的资产,若无法抵押,其大量资产就会被固化,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我认为,为解决现实中的矛盾,开展农村合作银行办理集体土地农民自建房抵押贷款的试点活动迫在眉睫。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集体土地上的农民住房抵押政策性问题作出相关决定;房管部门应做好对集体土地农民自建房房产登记工作;国土部门对集体土地上农民自建房房产住居权在本乡(镇)居民之间有偿转让,准许办理过户;人民法院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集体土地上农民自建房房产发生的债务纠纷,做好法律服务。
(三)农村村民出租自有房屋的效力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由于房屋租赁中承租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他仅从房屋所有权人处取得有限的的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人出租自有房屋,只是转移房屋的使用权,并未改变房屋的权属,当然也不涉及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变更问题,故农村村民出租自有房屋的行为,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行为。
但是根据上述调查发现,农村村民在出租自有房屋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例如:出租人在出租自建房屋的时候并未经过申请,也未报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的审批;当事人双方并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定立书面的租赁合同,也没有明确约定房屋租赁的期限、租金的给付方式;出租人对承租人在租房中的生活或生产经营活动不闻不问;私房出租人没有按照税法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纳税,也没有按规定向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等等。当事人双方对自身的法律保护意识并不强,若在租赁房屋的过程中发生纠纷,很难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认为,对于上述问题的解决,一是需要依靠法治观念、法律知识的宣传,使村民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依法办事;二是需要各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办事,尤其注重农村村民自建房方面的政府管理工作;三是需要加快农村自建房流转方面的立法工作,弥补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所呈现出的不足与缺陷。
(四)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法定原因取得农村村民房屋所有权的权利限制及其中存在的问题
我认为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应认定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因法定原因取得农村村民房屋所有权,而不能仅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但是,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特定的权利,仅归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享有。公民基于身份关系而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能在房屋实体存在期间行使,一旦房屋灭失,其所有权就归于消灭,也不能再在原宅基地上重建房屋。若在其占有房屋期间出现拆迁等事由,房屋所有权人所得补偿款应仅限于房屋自身价值,即地上部分价值,而不应当包括针对土地使用权丧失的补偿。
建设部在《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87条单独规定禁止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办理农村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但是近二十年来,我国农村的发展日新月异,人口流动的加快必然导致财产的流转和人口身份的变动,因而,在立法上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的规定过疏、过少且过于死板已与农村各方面的快速发展的现实状况严重脱节。
我认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法定原因取得农村房屋的立法完善应做到以下三点:
1、废除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87条的规定,如果对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法定原因取得的农村房屋不予办理登记手续,会导致农村中出现大量房屋权属不明,降低农村宅基地的利用率,严重侵害农民的财产权利。
2、在立法上要明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范围,相关部门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要严格把控。在地方立法上,各地方也应因地制宜,在不违背基本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作出不同界定。
3、对农村宅基地无偿使用的期限和条件作出修改,这些期限和条件都是立法上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做出的限制性规定,是农村房屋流转遇到的法律障碍,也是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因之一。
四、结束语
将农村村民自建房自由流转是法律界的一个普遍主张,这的确也是一个被证明能够加快新农村建设、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的方式。总之,保障广大农民对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的权利的根本一点就是确定他们对土地最大限度的自主决定权,以及对这种自主权给予有效的法律救济。(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杜庆罡,海林市农村村民自建房流转中的法律问题研究[J],黑龙江国土资源,2012,6。
[2]陈小君,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解读[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
农村合作建房协议【第四篇】
一、基本情况
1.双联村情况
后坪乡双联村,是二类贫困村,为原鱼子政府所在地,村域面积平方公里;耕地面积2025亩(其中田405亩、土1620亩),常年农作物播种面积为4777亩,中药材在地面积500余亩;有林地11090亩、草地195亩,荒地1465亩;有水域165亩;海拔在500米至1600米之间,土地为页岩砂质土壤,属中高山区。全村有5个村民小组、衣户329户农业人口1322人(其中贫困户72户贫困人H296人),有劳动力913人。交通较为便利,主要产业为中药材、劳务经济。
2.建档情况
全村5个村民小组共329户村民,百分之百建立了档案,共计329盒。村委会安排了档案保管室,配备了档案柜,制定了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相关制度并上墙。
二、具体做法
1.明确任务,分级负责
根据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做好农村档案工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指示精神,武隆县于2009年4月就启动了农户建档试点工作,确定后坪乡双联村为试点村,明确了任务,分级负责落实。武隆县档案局负责农户建档试点工作方案拟定,安排业务科工作人员定时驻村具体进行业务指导、以及档案柜等装具的支持;后坪乡政府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派驻村干部定时驻村具体协助指导,双联村负责承办农户建档工作,成立了村支书、村主任为正副组长的村农户建档工作小组,并落实专人填写《农户基本情况表》。由于各级领导重视、任务明确、职责落实、农户建档工作得到了顺利推进。
2.深入动员,广泛收集
农户档案观念淡薄、驻地分散、不少农户举家外出打工,给建档工作带来不少困难。武隆县档案局、后坪乡党委、乡政府联合先后在双联村召开农户建档动员工作会,召集了村支两委成员和各社负责人,学习档案法规,讲解档案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利用的典型案例,首先统y思想;接着安排社长包社包户,深入院坝、农户家中填写《农户基本情况表》,并认真统计农户住房、家庭人员等生产生活情况,确保了农户资料的真实性;同时广泛动员引导、使广大群众增强了档案意识,明确了村搞农户建档就是为农户无偿保管档案;从7月份起,县档案局安排业务人员定期驻村工作,根据《农户基本情况表》挨家挨户照相,收集了农户家庭房屋照片、家庭成员个人照片、地土承包证、集体土地建房用地许可证、林权使用证、立功荣誉证、房产证、房屋买卖协议、电工证、技能培训合格证书、房屋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等20多项资料照片,然后加以打印,确保了农户资料的健全。
3.严格标准,规范整理
在双联村农户建档试点工作中,工作人员按照档案业务规范的要求,采取一户一卷的建档模式,将5个社329户的《农户基本情况表》及家庭资料复制件进行了编号、填写卷内目录、装盒的整理,同时将案卷目录和农户家庭基本情况资料照片传人计算机,分户存放,一户一个文件夹,每个文件夹里第一个文件为目录,后面依次存放资料照片。这样一是能保障电子复制件的信息安全,二是不过多增加村委会的经济负担和工作量,三是电子文件可以实现多份存储,即村、乡、档案局都能备份村领导随时在电脑上查询都能了解全村每个农户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方便随时补充资料。
4.注重利用,服务发展
双联村建立农户档案后,建立了借阅效果登记簿,要求做到随时收集充实农户档案内容,注重档案管理利用,构建和谐文明村社,服务农村经济发展。农户档案自建立以来,已经迎来村支两委5次查阅,查阅档案409卷次,达到了很好的利用效果:比如2009年11月25日,重庆市档案局副局长潘樱到村开展“三进三同”活动慰问贫困户,由于时间紧,双联村村支两委决定不开会讨论。直接到农户档案中查找。经过查阅全村329户农户档案资料,认真比较其经济收入、家庭状况,从中确定了4户农户为市级领导帮扶贫困户,并将其基本情况及贫困原因汇总成表,圆满地完成了贫困户资料准备工作。
三、农户建档业务探讨
1.农户档案的定义
农户档案是指农户家庭成员在其生产、生活、学习、务工等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及其他形式的历史记录。
2.农户档案归档范围
农户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宅基地使用、耕地山林草场池塘水面承包、农业生产经营、协议契约、借贷信用记录、劳动力技能培训、婚姻生育、奖励与优抚、医疗保险养老保障、违规处罚等方面。
3.农户档案保管期限
建议由村委会集中长期保管。
4.实施办法
(1)资料收集
①填写《农户基本情况表》。内容包括户主情况(姓名,性别、民族、籍贯、是否党员、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有何特长)、房屋结构面积、田土承包情况、山林承包情况、劳动力、参加医保情况、享受低保情况、参加养老保险情况、家电拥有情况,经济收入情况等42个小项。
②收集资料照片。主要有农户房屋照片、家庭成员照片、地土承包证、集体土地建房用地许可证、林权使用证、立功荣誉证、房产证、房屋买卖协议、职中和大中专毕业证、学生奖状、团员证、退伍军人证、残疾证、贫困证、农村合作医疗证、村委会委员当选证、结婚证、生育证、机动车驾驶证、电工证、技能培训合格证书、房屋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等20多项内容的电子照片。
③收集的资料尽量齐全,工作人员在收集的过程中,先由村社干部挨家挨户填表,有分家的农户要认真核对,再由业务科人员拿着《农户基本情况表》分别到农户家中照相,落实房屋,人员等情况,收集资料,从而保证了不漏掉一家一户。收集的资料时间最早的是1955年9月10日由武隆县人民政府发给双联村王家坝农业社农户张朝云的《四川省武隆县土地房产所有证》(武鱼字第壹零玖号)原件,最晚的是2009年7月由长江师范学院发给双联村龙滩子农业社王顺祥次女王鸿的录取通知书照片。
(2)资料整理
纸质资料:
①排列:将每一户的电子照片打印出来,按照《农户基本情况表》、农户房屋照片、家庭成员照片、家庭成员户口(复印件)、土地房产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制件)、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等顺序排列如图1。
②编件号
③填写卷内目录,目录格式如下:
卷内文件目录
④装盒
将一户农户所有资料装入同一档案盒中,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及备考表项目。盒脊格式如图3。
⑤档案排列
按村社顺序、农户户主姓名拼音顺序编写盒号后编写农户档案案卷目录,格式如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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