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范例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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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第一篇】
关键词:离婚 子女 抚养 婚姻法 解释 哺乳期
一、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离婚案件中子女的归属
1、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裁判原则和大致方向
离婚分为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顾名思义就是夫妻双方通过协商依据婚姻自由的原则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达成书面协议,由民政局审查协议的真实性并予以离婚登记的行为。诉讼离婚是指一方通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对离婚纠纷做出判决的行为。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中重中之重的问题就是孩子的抚养问题。在现行《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遵循的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笔者以为用此原则指导判决在实践中过于笼统,不利于《婚姻法》的贯彻实施。
2、现行《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
现行《婚姻法》对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问题规定最为明确的当属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而最高法与1993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笔者以为此意见在立法技术上存在太多暇眦,且23年前的意见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急切需要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其进行更好的完善。
二、决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1、子女的年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如果都要求抚养子女则依据双方的抚养条件做出有利于子女的判断;十周岁以上的子女意见最为离婚案件确定抚养权归属的主要因素”。于是乎实践中各级法院依据最高法院23年前的意见结合现行《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两周岁以下的婴儿作为判决归女方抚养的重要依据。这在今天的大部分家庭都是一个孩子的中国造成了很大的社会问题,增加了不安全隐患。
2、哺乳期的相关规定
现行《婚姻法》全文并没有对哺乳期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有的基层法院照搬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将哺乳期认定为一年。有的基层法院直接将1993年11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与现行《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混合使用将哺乳期认定为两年。有的基层法院回避哺乳期的具体时间直接使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将哺乳期认定为两年。以上三种争议没有统一定调是一个在立法技术和实践中急需改变的问题。
3、母亲自身条件和尽义务程度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和实践中由于以下四种原因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可能归父亲。母亲自身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亲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自身生活环境和经济能力不利于子女成长以及不尽抚养义务。这些规定较为完善但是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是很强。
4、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对婚姻法的影响
1993年11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子女可以随父亲生活的情形“做过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丧失生育能力的”。实践中父亲一方年龄较大再次生育几率较低的也可以考虑抚养权归父亲所有。那么这个意见有很鲜明的时代烙印。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革不再采取强制绝育措施,以及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落地生根相关规定必将为历史所淘汰。
三、现行《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实践中的对策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哺乳期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是否适用非母乳喂养的子女?如果适用,那么适用多长时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质条件的改善,以及社会竞争压力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子女不再实施母乳喂养。越来越多的母亲忙于事业也不再对子女进行母乳喂养,那么对此法条的理解也开始出现偏差。所以非母乳喂养是否适用第三十六条问题亟待明确。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没有对哺乳期的时间作出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审判口径不统一。有的依据1993年11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与现行《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混合使用。有的依据《劳动法》六十三条认定为一年。有的甚至依据现行《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来认定哺乳期为一年。所以,以后的司法解释应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予以明确规定。
计划生育对子女抚养权的影响。很多地方曾经长期推行的“一孩制”导致了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问题成为最棘手的问题。《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断。”这就为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权争议埋下了伏笔。随着离婚案件的日益增多“计划生育”与离婚子女的抚养矛盾日益突出。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严重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日益放宽,这个矛盾有望得到自然解决。
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第二篇】
有孩子离婚协议书抚养权一
男方:周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身份证号码:
女方:吕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身份证号码:
男方周xx与女方吕xx于xx-xx年xx月认识,于xx年xx月xx日在xx-xx登记结婚,婚后于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xx.因xx-xx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离婚协议书孩子抚养费。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xx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xx年xx月xx日前一次性支付xx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xx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银行帐号:)。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xx元,双方各分一半,为xx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xx-xx年xx-xx月xx-xx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xx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xx-xx年xx-xx月xx-xx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xx元给男方。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xx-xx方于xx年xx月xx日向xx-x所借债务由xx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xx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xx-xx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xx-xx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xx年xx月xx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xx-xx元给对方(按xx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签名)
xx年x月x日
女方:(签名)
xx年x月x日
有孩子离婚协议书抚养权二
某男,男,汉族,生于19 年 月 日, 人,现住 ,离婚协议书孩子已成年。身份证号: 。
某女,女,汉族,生于19 年 月 日, 人,现住 。身份证号: 。
某男 和某女 经人介绍后恋爱,于1988年 月 日在武汉市 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生有一女:xx-x,现年23岁。基于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订立离婚协议,内容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女儿xx-x现年23周岁,已成年,即不存在抚养问题。依Xxx自行决定,今后随某女 一起生活。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机动车辆:年月日由某男 之姐 赠予的牌汽车一辆,离婚后归男方所有。
2、男女双方目前均无存款及股权、股票、债券等。
3、房产: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路号小区栋单元号的楼房一套,登记在 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孩子已成年》。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承担。男方给予女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
夫妻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万元,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予女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付清。
4、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四、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处理。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五、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第三篇】
离婚“协议”:13年内不娶妻
吴先生介绍,他今年34岁,是南京某房产公司的销售经理。三年前,他跟前妻李女士因感情不和打算离婚,两人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吴先生认为,他比前妻更适合抚养小孩。一来,他收入比较高,可以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二来,他是土生土长的南京人,父母都在南京,可以帮忙带小孩,而前妻的父母远在外省,不方便来南京,前妻一个人又要工作又要照料孩子,肯定分身乏术。
吴先生说,前妻其实也认同这两点理由,但就是不放心把孩子交给他。“她主要是担心我以后会再婚,到时候孩子会被后妈虐待。我说就算我结婚,也要找个对孩子好的,但她不相信我。为了这个问题,我们吵了好长时间。”
吵到最后,李女士提出一个条件——只要吴先生答应在儿子18周岁之前不结婚,她就放弃抚养权。当时他们的儿子才5周岁,如果吴先生答应这个条件,就意味着在未来13年内不得娶妻,这对于一个三十出头的男人来说,挺“残酷”的。“我一开始有点犹豫,但经过再三权衡,还是点头了。”吴先生说,他不可能放弃儿子,因为他家三代单传,小字辈就这么一个独苗。同时,他也有点悲观的想法,认为日后未必会碰到合适的结婚对象,所以答应前妻也无妨。
就这样,吴先生跟前妻签下一份协议,承诺在儿子18周岁之前不得再婚,如果再婚就放弃抚养权。之后,他如愿获得儿子的抚养权。
欲再婚却为“协议”所苦
离婚后,吴先生带着儿子搬到父母家居住。头两年,他一心忙于工作,很少考虑感情的事,渐渐地几乎淡忘了那份协议。可自从去年秋天结识一名女子后,麻烦就来了。那名女子是吴先生在工作过程中认识的,比吴先生小3岁,也是离异人士,但没有小孩。两人因为工作的缘故经常打交道,又因为共同的经历惺惺相惜,很快成为好朋友,今年春天又演变为情侣。随着交往的深入,吴先生萌生了结婚的想法,并且这种想法越来越强烈。
可当初签的协议还在那呀,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如果再婚就放弃孩子的抚养权。选择跟爱人厮守,还是陪伴儿子成长?吴先生面临两难选择,痛苦不堪。
律师称“离婚协议”无效
“我能不能毁约呀?”日前,吴先生拨打本报“律师在你身边”热线咨询,江苏崔武律师事务所的崔武主任律师解答了他的困惑。崔武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公民享有婚姻自由、婚姻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剥夺。这份协议约定吴先生在儿子18周岁之前不得再婚,限制了吴先生的结婚自由,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因此不受法律保护。现在,吴先生完全可以不受此协议限制,跟心上人再婚。并且,前妻无权要求吴先生履行协议,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前妻感到不满,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会综合多项因素,做出有利于孩子的判决。如果孩子年满十岁,就有权选择跟父亲或者母亲生活。
吴先生的遭遇,令崔武感慨良多:“如今越来越多的夫妻在结婚或离婚时都会签订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涉及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但很多夫妻不懂法,签订的协议触及法律‘雷区’,侵犯夫妻一方的人身自由,最终导致协议无效。”
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第四篇】
问:我在儿时误伤了玩伴的眼睛致使对方一只眼失明,现在我二十岁,还有赔偿责任吗?
答:误伤别人,这属于人身侵权。人身侵权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过了一年的时间,其再向法院起诉要求你进行赔偿的,法院不再支持。因此,按照你说的情况,已经过了七年的时间,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不再保护。
2、买房未过户如何保证权益?
问:我买我亲戚房子,由于未过五年,暂未过户,请问有什么方式能最好保证权益?
答:按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转让必须进行过户登记,否则,财产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你与你亲戚房屋买卖交易因未满五年不能进行二手房转让,不能过户登记,但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为将来房屋过户留下依据,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3、交通事故获赔偿,归配偶一个人吗?
问:表哥28岁前几天死于车祸,表嫂30岁,父母50多岁,还有一个儿子不满6岁,肇事方赔偿30万。我表嫂想独占这个钱,请问她这么办行吗?
答:这笔款是你表哥的遗产,你表嫂不能独占此笔款项。应当由你表嫂和其儿子、表哥的父母来共同继承,一般情况下应当平均分配。
4、离婚后,原来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办?
问:婚内男方借的钱,用于共同生活和开公司亏了,离婚一个月后,债主将男方告上法院,女方还要承担一半的债务吗?如果债务各负担一半,到时是各还各的一半债务,还是男方还完了一半,还要续继还另外一半?
答:由于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那么应当由夫妻双方来共同偿还。离婚后,女方也要承担。男方还完了全部债务之后,可以向女方进行追偿。
5、协议离婚数年后抚养费是否可以增加?
问:我哥四年前因生活贫困,妻子和他离婚。家里全部共同财产,房产、孩子都给了女方,并且协议每月给孩子500元抚养费至小孩18岁,两年后一次性付清抚养费(10万)。现在我哥成家生子,前妻却推翻离婚时协议,以当初协议抚养费太低为由,到家闹事,说要再一次性给30万就算完。请问,当初的协议是否无效?她的要求是否合法?抚养费是否增加?
答:当初的协议是有效的,但是,现在孩子生活、教育费用涨了,要求提高孩子的抚养费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具体数额可以由法官根据男方经济收入来判定,不是说30万就必须30万。
6、抚养权归男方,但实际是女方抚养,可否要求变更抚养权和财产分配?
问:我和前夫离婚8年,我净身出户,孩子和财产都归男方。离婚后没几天前夫他就入狱了,孩子由公婆帮忙抚养。两年前,公婆相继去世,我把孩子接过来抚养直到现在。请问,我能把孩子的抚养权要过来,并要求重新分配财产吗?
答:如果离婚时,你们已经进行财产分配,而且没有遗漏的财产,现在孩子如果一直由你抚养,你可以要求男方支付你抚养费用,由于其已经入狱,这样的话,你可以用你们的财产来抵扣抚养费。
7、帮朋友贷款后他突然死了,我该怎么办?
问:我帮信用社里的一个朋友借了5个身份证,帮他贷了10万元款。现在,他因为意外死亡,信用社找我借的这5个身份证的人要钱。我该怎么办?
答:若是他有遗产的话,可以用他的遗产偿还。如果他的遗产不够偿还,那么信用社是有权向这个身份证所有人追索的。因为将身份证借给他人贷款,相当于自己做了担保人,贷款人若还不了,担保人是要承担还款责任的。
8、婚外情被起诉,会担什么罪名?
问:男方和女方发生婚外情,女方怀孕,男方坚决要求女方堕胎,可女方不同意,坚持把孩子生下来,并且承诺不让男方负任何责任。可是十年后的今天,女方又来找男方,要他离婚跟她过,还说只要男方不接受就去告他,现在男方很苦恼。请问女方会以什么罪名去告男方呢?
答:如果男方是孩子的亲生父亲,那么,男方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女方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这属于民事责任,不属于刑事责任。
答询: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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