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捐赠合同【汇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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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捐赠合同明确捐赠方与受赠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资金或物资的合法使用与管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下面是阿拉网友整理编辑的社会捐赠合同相关范文,供大家学习参考,喜欢就分享给朋友吧!

社会捐赠合同

社会捐赠合同 篇1

甲方(赠与方):_____ 乙方(受赠方):_____

法定住址:_____ 法定住址: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_____ 职务:_____

联系人:_____ 联系人:_____

电话:_____ 电话:_____

双方当事人为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捐赠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捐赠目的

甲方向乙方捐赠,目的在于_____ 。

第二条 捐赠金额

甲方向乙方捐赠物资________(大写)元,共计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

第三条 交付

甲方于____日内将捐赠物资送达乙方指定地点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接受捐赠后,应当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五条 捐赠财物用途

乙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六条 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甲方的查询,乙方应当如实答复。

乙方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八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社会捐赠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______教育基金会

为弘扬中华文化,促进______教育事业发展,加强中外文化交流,甲方自愿向乙方捐赠,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捐赠

现金:____________(人民币/其它)(大写)给乙方。

动产:(名称、数量、质量、价值)

不动产:(该不动产所处的详细位置、状况及所有权证明)

第二条?赠与财产用途(是/否具体指定):

第三条?赠与财产的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

一、交付时间:

二、交付地点:

三、交付方式:

1、甲方在约定期限内将赠与财产及其所有权凭证交付乙方,并配合乙方依法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2、乙方收到甲方赠与财产后,应出具合法、有效的财务接收凭证,并登记造册,妥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甲方的查询,乙方应当如实答复。

第五条?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捐赠财产,但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六条?乙方根据国家和______教育基金会的有关规定给予甲方相应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委员会_____;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签名/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签订时间:

乙方(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签订时间:

社会捐赠合同 篇3

赠与合同(cac f gf),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①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②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为。

③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一、社会捐赠合同与附负担的赠与之区别  附负担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为一定得给付为条件,或者说受赠人接受赠与后需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

1、受赠人有履行负担的义务,赠与人可以请求其履行。目的性赠与情形中,受赠人的行为并非其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赠与人只能根据合同目的之不能而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负担是从赠与财产中所为的给付行为,其给付的通常是有财产价值的给付。但是,目的性赠与中,受赠人的行为未必是财产上的,例如为求学而所得的帮助,求学这一行为并不是所谓的财产上的给付。

二、社会捐赠合同与为公益事业目的的赠与合同之区别  为公益事业目的的捐赠合同,指的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公益事业,自愿无偿的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的行为。其与社会捐赠合同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是否具有人身性不同。社会捐赠是捐赠人基于对特定受捐助人的同情直接为之赠与的行为,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为公益事业目的的捐赠不是直接针对受助人,所以,从捐款的发生和使用情况来看,其不存在人身属性。

2、合同性质不同。社会捐赠合同属于特种赠与之中的一种,在法律适用上,多数援引民法典中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没有特别法予之适用。为公益事业目的的捐赠属于社会公益捐赠,是民法典中规定的三种特殊的赠与合同之中的一种。且法律上规定有特别法。

3、受捐助人的法律地位不同。社会捐赠合同过程中虽然牵涉三方关系人,但合同的主体是捐赠人和受捐助人,募捐发起人被认为是受捐助人的代理人。而为公益事业目的的捐赠合同的主体是募捐人和捐赠人,而受捐助人仅被认为是受益人。

三、社会捐赠合同中三方关系人之间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

1、社会捐赠合同中三方关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社会捐赠合同涉及三方关系人,涉及三种法律关系,即捐赠人与受捐助人之间的社会捐赠民法典律效果归属关系,捐赠人与募捐发起人之间的直接代理行为法律关系,受捐助人和募捐发起人之间的代理权授予法律关系。在我国实践以及理论研究中,对社会捐赠合同的主体认识有不一致的看法,有人认为社会捐赠合同的主体应为募捐发起人和捐赠人,笔者认为,如果将受捐助人排除在社会捐赠合同的主体之外,

首先,不利于保护受捐助人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社会捐赠合同的目的。如果受捐助人不是合同主体,那么其不能向后合同权利,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的债权是不完全的,很难受到应有的保护,例如,合同中的撤销权、解除权、代位权等都因其不是主体而不能享有,此外,我国又没有相应的规范保护受捐助人的利益,因而,排除受捐助人的主体地位是不当之举,把募捐发起人作为受捐助人的代理人,代理受捐助人订立合同等,则能更好的实现社会捐赠合同的目的。

2、社会捐赠合同中三方关系人的权利义务

(1)捐赠人的权利义务。

首先,捐赠人的法定撤销权。除我国《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外,当社会捐赠合同中,特定的目的不存在或者不能实现时,捐赠人有撤销该合同的权利。

其次,捐赠人的法定解除权。“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得,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因穷困而得解除是捐赠人可行使的法定解除权。

最后,对受捐助人适用捐赠财产的监督权。捐赠人对其财产使用情况有知情权,受捐助人应忍让捐赠人对其的监督。捐赠人有接受政府和社会表彰的权利,有选择是否公开捐赠行为的权利等等。捐赠人的义务: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2)受捐助人的权利义务。受捐助人的权利: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按社会捐赠合同之目的处分所赠财物的权利等。受捐助人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所捐赠财产用途之义务,接受捐赠人对财产使用监督之义务,保证募捐倡议及相关信息真实之义务等等。

(3)募捐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募捐发起人的权利是代为发布募集公告或倡议的权利,接受赠与财产的权利,依诚信原则,披露受捐助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权利等等。募捐发起人的义务是亲自代理募捐之义务,尽勤勉和忠实义务,积极行使代理权限,担保信息可靠真实之义务,基于诚信原则,披露捐赠财产使用情况之义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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